趙農:司法配給及其根源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南方都市報總編被抓被判之事,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或許是對于一份曾因\"非典\"、\"孫志剛案\"及\"孫大午案\"的披露和討論蜚聲海內的報紙的青睞,人們總是期望這一次的\"南都事件\"純系錯案。我是不大情愿將總編簡單當作蒙冤的\"竇娥\"的,也不輕易將當下的司法系統(tǒng)視為\"盡栽贓陷害之能事\"而在眾目睽睽之下招搖過市的\"蠢貨\"----盡管\"蠢事\"也偶有為之。
有無栽贓陷害之心,只能推測而無法認定,當然也無須認定。倒是諸如\"行賄\"、\"私分公產\"的罪名卻容易在相關事實的列舉中顯得鐵板定釘。事實一擺,條文一看,哎呀!真的違法(或違規(guī))了。但憑心而論,倘若如此這般地將中國現(xiàn)有的違法違規(guī)者一網打盡,恐怕在引進外資的同時還要引進國外的監(jiān)獄了。于是,有針對性地提供司法\"服務\"----司法配給,便最為適用。只要你被盯上了,就有很大的概率\"踩上地雷\";
假如那位總編大人一出世就被盯住,想必已經\"犧牲\"了好幾回。說到底,這是人治而非法治!
司法配給的發(fā)生大致有以下兩種可能的原因:一是司法投入不足,力量薄弱;
二是法規(guī)過多過嚴,制度過度供給。我想,第二種可能性更大。其實,我國不僅在某些方面存在正式制度的過度供給,而且在另些方面存在制度的供給不足。比如,人們對于憲法條款內容的需求可能遠遠超過現(xiàn)有的供給。這說明,我國長期以來處于正式制度的結構性失衡狀態(tài)。重要的是,這種失衡狀態(tài)有其特定的歷史根源。
我國曾經有過的計劃經濟體制是通過\"三大改造\"等強制性制度變遷而形成的。所謂\"強制\"而非自愿,就不可能在\"一致同意\"的邏輯下實現(xiàn)正式制度的供求均衡。與憲政國家不同,計劃體制下的廣義政府不僅是正式制度的供給者,而且是制度的最大需求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政府的主要目標是動員資源與宏觀調控,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是服從于這些目標的。所以,政府多次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明令禁止其下屬的國營企業(yè)從事諸如賒銷、分期付款等商業(yè)信用和將流動資金挪用于基本建設的行為。但是,企業(yè)有它自身的目標,政府也清楚這一點。這樣,當宏觀經濟形勢樂觀時,政府對于企業(yè)的違規(guī)行為多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而當經濟狀況失控或惡化時,則手段嚴厲、令行禁止。因此,紅頭文件本身并非是要徹底消除某種行為,而是要保留將這種行為及其后果控制在適當?shù)姆秶鷥鹊臋嗬。原因在于,企業(yè)的目標以及實現(xiàn)這些目標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政府的目標兼容的。
由于存在正式制度的結構性失衡狀態(tài),企業(yè)或民眾就會\"發(fā)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來彌補這一缺陷。當然,這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大多是非法的。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有些非法的非正式的制度就會轉化為合法的正式制度。最典型的事例是\"包產到戶\"。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包產到戶\"就有人實行,后被嚴厲禁止,但到改革開放的八十年代才被正式認可。時下,曾經遭受遏制的商業(yè)信用不也\"登堂入室\"了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發(fā)生了以\"誘致性\"為主的制度變遷。在這種類型制度變遷的領域內,制度的供求可以實現(xiàn)均衡,廣義的政府只是充當制度的供給者。然而,我們所選擇的漸進性改革,注定了政府在直接掌控而又相當廣泛的領域內仍然擁有正式制度供給者與需求者的雙重身份。由于目標的差異,這些領域內制度的供求在結構上是失衡的。政府管制著媒體,要求它的聲音與自己的頻率相一致;
媒體卻希望自己能在市場的競爭中得到讀者或聽眾的認可。當前者能夠被滿足時,花些錢走走門路、搞搞關系,發(fā)些獎金、激勵激勵,都未嘗不可;蛟S正是因為干得漂亮,才能榮登總編寶座。此時,政府或主管部門將它的正式制度\"寶貝\"收于囊中,讓通行的非正式的規(guī)則自發(fā)作用。一旦偏離主要目標并形成\"嚴重后果\",便毫不猶豫地祭出正式制度的寶貝,將\"異己者\"打倒在地,恨不得\"踏上一萬只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在那些字字斟酌的法規(guī)面前,總編和我們都是脆弱的。我情愿相信他的鋃鐺入獄,是因為真正的犯罪而非有功于社會。但是,在這種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而導致的制度結構性失衡的狀況下,只要他還想成就一番事業(yè),又有誰敢于打賭而不會成為司法配給新的\"寵兒\"呢?!
2004年4月11日于北京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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