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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一飛:王斌余案件不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嗎?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我在新京報9月 7日發(fā)表《 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嗎?》( 2005年9月7日),用刑法中“ 期待可能性 ”理論為王斌余辯護,認為本案可以適用國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 的理論來論證減輕王斌余的刑罰,提出“對其殺人行為雖可定罪判刑,但如認為沒有任何可以寬宥的地方,不給余地,對其處以極刑,就違背了人性,讓人遺憾”。

          但兩位學者曲新久教授和周光權教授 “都表示這是對這一理論的誤解 ”。周光權認為:期待可能性理論,是指在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下,能夠期待行為人避免犯罪行為、實施適法行為的情況,反之,則可成為行為人的阻卻違法事由,即對行為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種理論通常在國外是運用于一些輕微犯罪案件,作為被告人的辯護,這種理論認為,嚴格遵守法律可能會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法外給予免罪,是一種“超法條責任阻卻事由” ,由法官來自由判斷,在國外的實踐運用范圍很小。曲新久也認為,國外對這種理論運用特別謹慎,主要運用于一些過失犯罪中,提出這種理論主要是免罪,“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該不該免王斌余一死?法學專家回應四焦點問題,http://www.xhby.net/xhby/content/2005-09/14/content_940941.htm,來源,檢察日報。)

          我和二位一樣,都是擔任過外國刑法教學的教授,而且兩位學者是我國在外國刑法方面的著名學者、青年領軍人物,這么一致的認為期待可能性理論只適用于是否有罪, “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如果在課堂上作為一家之言固然可以,但是在針對一個已經(jīng)影響很大的案件的理論依據(jù)的問題上,這么斷然的作為一家著名法制類報紙對讀者答疑解惑的依據(jù),則還須進一步考證。由于期待可能性理論非常復雜,我們不必在此祥細地分析其理論問題,僅就實踐中能否“ 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而言,既有判例作為實踐依據(jù),也有其邏輯上的必然性。

          期待可能性的理論,來源于1897年3月3日德國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對所謂 “癖馬案” 的判決,該案判決時,確實是 “由于不能期待被告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所以,其行為不構成過失責任。

        ”但是,在實踐中以產(chǎn)生此判例的目的和精神為基礎,也出現(xiàn)了“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的情況。

          1928年,期待可能性的理論由木村龜二介紹到日本,在日本產(chǎn)生強烈影響。1933年11月21日日本大審院對“ 第五柏島丸事件 ”所作的判決,被認為是在日本肯定期待可能性的先例。被告人是領有乙種二等駕駛員執(zhí)照的海員,從1932年 6月起受雇于廣島縣音戶町的航運業(yè)主木村,擔任一機帆船( 船名為第五柏島丸,載重九噸 )的船長,從事運送旅客的業(yè)務。該船的乘客定額為24名,如超載則有顛覆危險,被告人對此也清楚。

        1932午 10時許行駛在某海面時,另一機帆船(第二新榮丸) 從后邊駛午10時許行駛在某海面時,另一機帆船(第二新榮丸) 從后邊駛來,從右邊超越,相距約 16米寬。第五柏島丸的一部分乘客為了避免浪水濺身,便從右邊移向左邊,致使船向左邊傾斜。又由于載客過多,船尾吃水較深,海水從船尾浸入,使船顛覆,導致28人死亡, 8人受傷。原判認定被告犯有業(yè)務上致死傷罪,判處6個月的禁錮。大審院則認為量刑不當,改判處以 300日元罰金。其理由有兩點:第一,由于當時上班乘客異常多,而交通工具極為缺乏,乘客不顧船員阻止爭先恐后上船。第二,該船的航行費用,需要超過乘客定額數(shù)倍的船票費,才能彌補其收支平衡。被告就超載乘客的危險曾再三向船主提出忠告,但船主不予采納,仍令其超定額運載乘客。這兩點理由實際都說明被告人是不得已超定額運載乘客的,因而所處的刑罰相當輕。日本刑法理論認為,這一判決是以期待可能性的理論為依據(jù)的,但是卻把期待可能性作為“量刑不當,改判處以300日元罰金 ”的依據(jù)。

          根據(jù)佐伯千仞教授的觀點,師法德國刑法的現(xiàn)代日本刑法典中,涉及期待可能性的特殊客觀情形有兩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以沒有期待可能性為基礎的責任阻卻原因,具體包括:(1)緊急避險中法益同價值的場合(第37條);
        (2)關于過剩防衛(wèi)以及過剩避難的免除刑罰的場合(第 36條第2項、第 37條第1項但書);
        都要作為責任阻卻事由。第二個方面屬于不是完全沒有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但因為顯著減少而減輕責任非難的,具體規(guī)定有:(1)囚犯為了自己脫逃較之于為他人脫逃處以較輕的刑罰(第99條);
        (2)懷孕婦女自己墮胎較為他人墮胎處以較輕的刑罰(第 212條);
        (3)明知是偽造的通貨取得后而知情行使的規(guī)定(第152條);
        (4)其他的包括刑法第112條、第 201條以及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猶豫制度。([日 ] 佐伯千仞著:《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思想》,有斐閣 1985年增補版,第179~182頁。轉(zhuǎn)引自童德華 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規(guī)范中的具體適用 http://www.zjskw.gov.cn,/2003-09-29)

          期待可能性理論是20世紀初由倡導規(guī)范責任論的學者提出的研究行為人主觀方面(有責性)的理論,是指根據(jù)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能夠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違反此期待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chǎn)生責任;
        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此為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兩位學者認為期待可能性只有有和無、沒有大和。床粚α啃逃杏绊懀,一般的邏輯上就難以理解:因為期待是一種心理感受;
        凡是有“可能”的有無的,一定有“可能”的大小。立法者或者司法者既然可以把“期待可能性”的有無作為是否定罪的依據(jù),為什么不能把“期待可能性”的大小作為刑罰從輕的依據(jù)呢?

          我國在研究期待可能性方面的專家、大陸唯一一本關于期待可能性問題的專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論》童德華:《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的作者童德華博士舉出了古今中外作為是否有罪、是否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數(shù)十種情況。甚至于曾經(jīng)建議期待可能性可以作為為馬家爵辯護的理由(盡管這個具體辯護方案值得商榷、也未實施)?梢,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期待可能性都能“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因此,兩位著名學者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當然可以,如果因此認為通常的解釋是“對這一理論的誤解”,就可能誤導公眾。

          

          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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