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軍:法的辯證理念批判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在《法哲學原理》中,雖然法哲學只是作為科學哲學的一個從屬部門,但是黑格爾卻企圖建立起辯證法學的大廈。在這里,他認為法學只是哲學科學的合理推廣,是客觀的理性精神,也是一門科學。然而,100多年來,法哲學的發(fā)展似乎并沒有他的沿著這條道路成功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科學法哲學體系,時至今日世界上也同樣沒有建立起完全普遍的任何一種科學法學理論。這不僅僅是指各國具體法律制度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實際上這種差異有時候恰恰是科學精神的體現(xiàn),更重要的是指人們還沒有建立起普遍的科學的國際法體系,最根本的是有關法的理念人們也并沒有科學統(tǒng)一地建立起來。歷史上的法學家們更多的是關注歷史法律傳統(tǒng)、國家或者國際社會實行的具體法律制度,而對于什么是法和科學的法學這樣最基本、最重要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仍然沒有一致的看法,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法學在無序中存在和發(fā)展?梢哉f,歷史上的中華法系沒有真正提出這個問題,西方化法學也沒有完成這個任務。本文在剖析黑格爾法的概念的同時,力圖進一步探索法的科學概念問題,同時進一步指出什么是科學法學以及建立科學法學的體系問題。對于成文法國家這里的理論探索是必須要的,對不成文法國家這也是最基本的法學知識,并且這些知識可以作為建立科學法學以及執(zhí)法(廣義)實踐的基礎,同樣應當?shù)玫阶銐虻年P注。
一、法的辯證概念剖析
黑格爾說,…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1】但是,我們知道,自由意志的定在實際上只是法的一種形式。人不是簡單的理性或者情感動物,人的本質是復雜的。人不是完全獨立不依賴于自然的,即使精神也不例外。除了自由意志,還有非理性意志和反理性意志以及絕不可忽視的自然萬物,這些都是法需要關注的內(nèi)容。法的內(nèi)容不僅僅是理性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東西也需要法的引導。
黑格爾說,法是一般神圣的東西,這單單因為它是絕對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識著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的形式主義產(chǎn)生與自由的概念在發(fā)展導航發(fā)生的差別同更形式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對比,有一種更高級的法,它是屬于那樣一個精神的領域和階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他的理念所包含的各個詳細環(huán)節(jié)在它自身中予以規(guī)定和實現(xiàn)了;
這個精神的領域和階段是更具體的,其內(nèi)容更豐富、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級的法!2】法是具有層級的,最高的法就是黑格爾認為的世界精神,這只有在統(tǒng)一的世界政府中才能產(chǎn)生,只能在永恒的歷史中存在。但是,他認為君王統(tǒng)治的主權國家是絕對獨立的,反對世界政府的合法存在,認為國際法只不過是國家之間的合意,即君王之間的契約,具有任性的特點,當君王之間的契約遭到破壞時,國家之間只有通過戰(zhàn)爭取得和平,戰(zhàn)爭是合法的,殖民是合法的。然而這和世界精神的統(tǒng)一性是巨大的沖突。這是因為法律和法在黑格爾那里只是國家的產(chǎn)物之故,法在國家找不到真正的合理依據(jù),那只有靠所謂的絕對世界精神來支持。實際上,法屬于社會,不局限于國家,真正的法律亦然。相反,恰恰是國家的法或者具體的法律可能是不法甚至反法的東西乃至赤裸裸的專制思想或者暴力制度。而且,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實在更多的是關于有限自由的規(guī)律,而不僅僅是絕對無限精神的現(xiàn)實化。某種程度上科學的法律就是法。
黑格爾說,自由意志是真正無限的,因為它不僅僅是可能性和素質,相反地,他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內(nèi)在性,就是它本身。惟有在這種自由中意志才無條件地守在它自己身邊,因為除了與它自身相關外,它不與其他任何東西相關,從而對其他任何東西的一切依賴關系都取消了。這種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確切些說,它就是真理本身,因為它的規(guī)定在于它的概念的東西和它的定在的東西(即作為跟自己對立的東西)相一致,換言之,意志的純概念是以對它本身的直觀為其目的和實在性的!3】在黑格爾這里,真理是無限的又是可以直觀的,自由意志就是真理本身。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法就是客觀精神的真理(還不等于現(xiàn)實性)。在黑格爾這里,法的概念是已知的,是存在的客觀精神,也是合理性的,并且是法學的先驗性知識前提,是走向絕對精神的環(huán)節(jié)。也就是說,法的本質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法是排除主觀任性和私見的理性的客觀自由,但還不是絕對的、現(xiàn)實的、理性的無限精神。他認為真理是無條件的,是不依賴任何其他東西獨立存在的東西。那么法不可能是現(xiàn)實的真理,只能是有限存在,而且實定法是法律,屬于國家的產(chǎn)物,法律只是表達法的本質的形式。這里自然又產(chǎn)生以下問題:
1、法律與法的關系?用什么來制約不法的立法?理性是足夠的么?世界精神最終能擔當此大任么?
2、法的概念是否應當是法學而不是哲學問題?它沒有獨立性嗎?
3、只有自由意志才是法的出發(fā)點嗎?法的本質只是自由意志的一種定在化嗎?
4、法學僅僅是哲學的一個從屬部門嗎?什么是科學的法學?只有辯證法學才是科學的嗎?
等等相關問題都是需要認真對待的,這些問題并不是思辨哲學就可以一勞永逸解決的,所以下面我們將嘗試解答這些問題。為此,我們需要首先重新考察關于法的科學的概念。
二、法概念的科學化
各種法哲學理論(廣義)都具有一定的實用性,但不代表關于法的科學知識或者某種絕對的真理。法的理念也不僅僅只是需要絕對理性知識的支持。實際上法的概念是一種體系,這個體系是由多維度構成的。
(一)法的概念
在我看來,法的概念完全不是某種固定的、絕對的、教條的東西,而是始終決定于主體的思維方法,在不同的視域中其含義是不同的。真實得到情況是,有的人一輩子也只能看到或用到它的一種概念,不是所有人,也沒有必要讓所有人都有同樣的法的認識能力和水平。通常來說,非法律人只要能理解具體法律制度就夠了;
執(zhí)法者(廣義)應當懂得法理學,也就有必要懂得多種法的概念的區(qū)別,熟悉執(zhí)法技藝;
而法學理論研究者就必須具有最高的、全面的、科學的法的視域,努力通曉各種法的概念的關系,深入研究科學的法哲學。因為法學實在應當是一門很專業(yè)的學問,是真正的科學之一,絕不僅僅是任性的知識,也不只是既定法律知識的解釋學問,更不是庸俗的大眾哲學副產(chǎn)品。所以,并沒有絕對抽象的、無條件的法的一般的概念,法的概念并不表達一種絕對真理,只表達一種認識法的方法、前提。
社會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多樣性的,表現(xiàn)為:對立統(tǒng)一的精神關系;
存在純對立的反對關系;
存在-存在者統(tǒng)一于太極之道的和諧關系;
四維世界復雜系統(tǒng)關系,即四維存在-存在者整體(三維存在,即宏觀的客觀物質——一維存在者,即本質的現(xiàn)象學存在或者三維存在者,即主觀精神存在——一維存在,即客觀能量、道性)等等不同層級的關系。這就導致法的概念也具有相對性、多層次性和實踐性。并且由此可以演繹出一種法的關系發(fā)展的脈絡,即由形而上學的抽象律法(主觀意志的強制)到辯證法的絕對現(xiàn)實的律法(法律的暴力統(tǒng)一),到現(xiàn)象學的本質化律法(權力制衡,保障權利),到道學的絕對法理(自由的法治社會,普世憲法)。所以,要定義法的概念,首先要確定認識法的條件。這就是認識者的思維方法或者視域,不同的視域必然導致不同的法的觀點。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各種觀點都具有有效性,也就是都具有一定的科學價值。
法的概念可以分為實質性的和形式化的。實質定義一般決定形式概念,但是形式概念也可以影響到實質性概念的發(fā)展。一般來說,實質性概念具有相對的絕對性,形式性概念可以不斷的發(fā)展。下面我們分別予以考察。
1、法的實質定義
【內(nèi)容】法是存在-存在者(任何自然人與一切他在即他人、萬物、天道)同一性本質關系體現(xiàn)在人們行為中的科學理念的規(guī)定。
【解析】這是法的最一般的或者本質的含義。法不是單純的存在關系,也不是存在者關系,而是二者同一的整體關系。這種關系在天人合一的同一性中得到真實的、整體的認識、感知。在現(xiàn)象學本質直觀中得到局部的真實感知和認識。法就是要把這種關系的最基本形式表達出來,確定化而成為人們自由行為的準則。在法中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最高的自由。
2、法的形式定義
一般而言,認識的方法有形而上的、辯證的、現(xiàn)象學的、道學的等方法,相應地,法的概念也可以分為形而上法、矛盾法、現(xiàn)象法、道法等形式。這樣,法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四種形式:
。1)形而上法
【內(nèi)容】在形而上視域中,法是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尺度,即社會關系的客觀化即法。
【解析】這種對法的認識是最初級的,容易實現(xiàn)形式化,規(guī)范化,但是也容易導致律法的不統(tǒng)一,容易導致合法暴力,容易導致侵犯人權、破壞權力的行為,容易導致不法的法律合法化,最終使律法成為統(tǒng)治者的工具。這是對執(zhí)法者法學思想認識素質的最底要求。
。2)矛盾法
【內(nèi)容】在矛盾法視域中,法是(統(tǒng)治者)自由意志的定在。
【解析】矛盾法也是固定的形式,雖然比較形而上法具有更高的現(xiàn)實性,但也還不是法的本質關系的表達。思辯哲學思維這種純粹理性形式,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真實的。因為它忽略了非理性以及反理性內(nèi)容,對人與自然的關系沒有足夠的關注。從而使運用真種方法思維的法理念也容易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甚至是不合法的。這可以從黑格爾通過思辯得到的許多關于國家和法的許多錯誤觀點得到證實。如,人治化的君主統(tǒng)治的合理化、戰(zhàn)爭的合法化等錯誤說法。這是對執(zhí)法者法學思想認識素質的較高要求。
﹙3﹚現(xiàn)象法
【內(nèi)容】在現(xiàn)象學視域中,法是對權力者絕對意識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解析】現(xiàn)象學本質直觀使主體與客體同一,意識是無主客體差別的絕對的自明性存在,這種相對于認識者的絕對意識不需要外部世界的證實。胡塞爾認為這種意識是真正客觀的、真實的、科學的。法就是這種執(zhí)法者(廣義,下同)知識水平的評價標準。這種法概念只適用于執(zhí)法者群體,不需要每一個法律人都具備這種能力。它是權力合法化的基礎,也是權力需要限制的理論根據(jù)。這是對執(zhí)法者法學思想認識素質的更高要求。
﹙4﹚道法
【內(nèi)容】在道學視域中,法是天道人心的現(xiàn)實化、合理化。
【解析】這種法是道德法,是最高的法,也是絕對的法。在這里法與法律達到最高的一致。它是法的真正現(xiàn)實化、合理化、科學化,是國家憲法和世界憲法的制定原則,是分權憲政制度的最高依據(jù)。這是對執(zhí)法者法學思想認識素質的最高要求。
(二)法概念的進化階段
法是體系,它具有幾種相關形態(tài),即非法,它不直接是法的因素,如人倫情理等非理性因素;
不法,它與法不一致,是對立關系;
反法,它與法反對,是非矛盾關系;
合法,它與法是統(tǒng)一關系。這樣,法的概念也是多視域、多層次的,即形而上法,主觀的具體行為規(guī)則的實定化;
矛盾法,客觀化行為規(guī)律;
現(xiàn)象法,法的相對絕對定在,有限本質的形式化、科學化;
道法(道德法、八卦法、五行法和中庸法),法的絕對本質,相對無限性。其中,矛盾法與現(xiàn)象學都是比較行而上法更加科學的方法之一,只是適用范圍有別。黑格爾的辯證法是精神絕對運動的邏輯形式,是對人類信仰的科學化嘗試,本質上可以說是對基督教的上帝理念的哲理化、科學化。所以,他的法哲學也是走向絕對精神的法,是上帝理念的世俗化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胡塞爾現(xiàn)象學則拋棄了上帝,不認為有什么絕對的歷史精神,意識才是現(xiàn)實,意識的絕對性就是認識主體的自我發(fā)現(xiàn)、證明過程,每個人都是絕對精神的實現(xiàn)者,都是絕對真理的直觀者,這是一種相對的絕對性,具有更高的科學性、真實性。在這里,意識直觀本質,與本質完全同一,這是非矛盾的思維,不存在主客體的對立關系,也就沒有主客體的歷史統(tǒng)一。與此相應矛盾法學沒有獨立性,只是哲學的一個發(fā)展部門,而現(xiàn)象法學則只有相對的獨立性,或者說現(xiàn)象學是科學法學的工具。矛盾法學中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絕對性,但是一個永恒的發(fā)展過程,法律與法律的矛盾永遠存在,F(xiàn)象法學中,法是社會關系本質的表達,法與法律同一,法律因此具有更高的科學性、權威性。然而,到次就完成了法的概念的科學化任務了嗎?不是的。社會關系與自然關系上整體關系,它是多維度的。在整體中具有絕對性,這就是不變的天道人心的道德表象;
有公民的特殊意志,這就是民主性表象;
有社會關系的強制性要求,這就是自由的最外在界限即法律制度規(guī)定。其中,矛盾法的法理念適合表達民主關系,制約任性;
現(xiàn)象法本質適合表達法律制度關系,樹立法律的權威;
道法適合表達不變的天道人心道德理念,這是無矛盾世界的最高精神,(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導致法的絕對權威。所以,法系的法概念是超越于國家領域乃至社會領域的。這種認識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整體的不同維度,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逐步發(fā)展的一種進化關系。從時間維度看,法的概念可以表現(xiàn)為以下四個進化階段。
1、形而上法階段。在這個階段,法是主觀意志的形式化。
2、矛盾法階段。在這個階段,法是主觀意志符合客觀意志或者的定在存在。
3、現(xiàn)象法階段。在這個階段,法是絕對直觀意識的真理表達形式。
4、道法階段。在這個階段,法是天道人心道德的現(xiàn)實化、規(guī)范化。即道德就是本質,本質就是道德,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體。它包括道德法,八卦法,中庸法,五行法。如,在五行說視域中,法是權力整體陰陽五行運動的關系,是執(zhí)法者行為五行相生相克關系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現(xiàn)實化。
法的視域可以逐漸擴大,在各自的范圍內(nèi)都是有效的、科學的。各個階段具有遞進關系,而且具有互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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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法的實質概念,我們可以做出以下三個重要的推論。
1、法的第一定律
【內(nèi)容】法是意志自由規(guī)律,在沒有不法因素時,一切存在都是合法的。
【解析】法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人的自由意志,但是意志不等于法。法律也不僅僅是意志的現(xiàn)實化。只有消除所有不法因素的律法才是真正合法的。顯然,這具有理想性。同樣也告訴人們,律法并沒有完全絕對的權威性。
2、法的第二定律
【內(nèi)容】法與道德不可分割,道德是法的本質維度。
【解析】法與道德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對立,也不是簡單的一致,本質上具有一致性。缺乏道德的法根本不是法。
3、法的第三定律
【內(nèi)容】法與倫理(這里指黑格爾的倫理概念,下同)不可分,是倫理關系的定在。
【解析】法與法律不等同。法律有合法與不法,有非法與反法關系。法是理性定在、是倫理形式。法律是實定的,實行的,具體的,在國家或者社會之后產(chǎn)生。法在國家產(chǎn)生之前產(chǎn)生,國家是法的產(chǎn)物。法律確定的倫理關系具有不法性,只有法的倫理關系才是真正科學的、現(xiàn)實的、合情合理的。
三、法的辯證本質剖析
下面我們再來考察黑格爾關于法的本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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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認為,哲學家的任務是發(fā)現(xiàn)真理,闡述真理,傳播真理和正確的概念。【4】…真理還需要什么呢?它還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內(nèi)容獲得合理的形式,從而對自由思維說來顯得有根有據(jù)!@種自由思維是從其自身出發(fā),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內(nèi)心深處自己與真理是一致的!5】從亞里士多德到黑格爾都認為真理是概念與實存的符合。他們認為,只有在這種對立關系中才能發(fā)現(xiàn)真理,直到黑格爾時代創(chuàng)立了辯證思維方法,真理的含義都沒有真正的改變。只是黑格爾認為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發(fā)現(xiàn)絕對真理而已。黑格爾說,真理需要被理解,只有思辨的真理才能真正被人理解。因為這種真理才是思想,舍此之外都是任性和私見,沒有普遍性和真正的客觀性。這樣,黑格爾推論道,法和倫理以及法和倫理的現(xiàn)實世界是通過思想而被領會的,它們通過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規(guī)定性,這形式就是規(guī)律;
至于給自己保留肆意妄為的那種感情,把法的東西歸結為主觀信念的那種良心,的確有理由把這種規(guī)律看作它的最大敵人!6】今天我們看來,辯證思維無疑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形而上學思維。但真理也許離人們越來越遠,完全沒有產(chǎn)生黑格爾那樣樂觀的結果。
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黑格爾接著說,…在法律中,不因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個人都要求事物適合他特有的標準。因此,這里就有可能發(fā)生存在和應然之間的爭執(zhí),亙古不變而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法和對什么應認為法而作出規(guī)定的那種任性之間的爭執(zhí)!∏≡谧栽跒榈卮嬖诘姆ê腿涡运厝粫龅剿睦硇,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這就是我們這門科學的事業(yè),它與僅僅處理矛盾的實定法學殊屬不同!7】我們可以看到,在黑格爾這里,法哲學就是研究法的理性的科學。在他眼中,法就是理性的產(chǎn)物,也就是自由理念的現(xiàn)實化,是自由意志運動的規(guī)律。法的本質簡單化、絕對化了。在他的矛盾法中沒有感情的空間,沒有信念的存在,只有絕對的客觀理性。這是非人性、不人道的科學。法畢竟是關于人的整體行為的科學知識。整體性關系是我們絕對不能忽視的。
黑格爾說,“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xiàn)實的;
凡是現(xiàn)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軐W正是從這一信念出發(fā)來考察不論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8】這是黑格爾精神哲學的最重要的信條,它的哲學就是建立在這個信條之上的。然而,合乎理性的東西不一定是現(xiàn)實的,現(xiàn)實的東西也有更多不理性的。這是我們通常的看法。那么,黑格爾要說的是什么意思?他說,哲學的任務在于理解存在的東西,因為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那么是不是說,不存在的東西就是非理性的?或非理性的東西都是不存在的?實際上,我們知道存在的維度不是單純的一維,存在、非存在、反存在是有的三維。非理性的東西也是存在,也是有。人的本質不是單純的理性關系。理性存在只是人存在的一種形式。而且黑格爾的理念是一種絕對的精神,但是這種絕對精神只能在世界歷史中實現(xiàn),沒有真正的具體的現(xiàn)實性,自我永遠不能看到。黑格爾認為理念是真正的形式,是上帝精神,具有神性,換句話說,在他那里,只有上帝是真正的、絕對的、真實的、永恒的現(xiàn)實,現(xiàn)實世界反而不是真實的、現(xiàn)實的。后來的科學哲學家胡塞爾就認為沒有這種虛幻的世界歷史的本質存在,主體可以直接直觀存在的本質,本質就是可以直觀的現(xiàn)象,它才是對主體自明的,真實的,現(xiàn)實的。兩位哲人都認為自己的方法才是科學的哲學方法。從正面而言,他們都對。反之,他們都有局限性。
黑格爾說,由于思想已提高為本質的形式,人們必須設法把法作為思想來把握。…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個人從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確的思維是對事物的知識和認識,所以我們的認識知識應該是科學的!9】這里的真理首先在形式上是確定的,因為“在科學中內(nèi)容和形式在本質上是結合著的”,【10】所以真理的內(nèi)容也可以是恒久不變的。黑格爾反對無固定形式的本質內(nèi)容,即那些認為形式是某種外在表現(xiàn)的觀點,但他認為“自由思維是從其自身出發(fā),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內(nèi)心深處自己與真理是一致的”,然而實際上內(nèi)心深處知道的真理恰是無固定形式的!因為真理與主體意識在這個時候必然是同一的,直觀的就是真理,真理就是直觀的本質圖象。黑格爾堅決反對庸俗的主觀任性和私見,崇尚理性,但是他認為理性只是存在的東西,存在的東西就是現(xiàn)實的東西,現(xiàn)實的東西就是理性的東西。這似乎具有更加強烈的主觀性?正如他所說,“哲學是探究理性東西的,…它是了解現(xiàn)在的東西和現(xiàn)實的東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種彼岸的東西,神才知道彼岸的東西在哪里,…這種彼岸的東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虛的推論那種錯誤里面!薄11】那么,“哲學的任務在于理解存在的東西”,…“真正的哲學導向神”!12】哲學既然是通神的科學,那么哲學似乎應該最終能發(fā)現(xiàn)彼岸的東西?而且理性的東西最終就是神性的東西。神性的東西也就是現(xiàn)實的東西。那么,君主統(tǒng)治也是神定的,弱肉強食的戰(zhàn)爭也是神定的。每個人也可以成為神性的東西。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具有理性的存在。一會說彼岸的東西是神才知道的,一會兒又說真正的哲學導向神,看來黑格爾思想深處存在真正無法克服的矛盾。
黑格爾認為形而上學是見木不見林,是主觀私見,沒有表達真正的思想,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發(fā)現(xiàn)真理。因此,他反對柏拉圖,反對一切理想主義者,因為這些人都是不現(xiàn)實的、不理性的思想者。實際上,固然“每個人都是他那個時代的產(chǎn)兒”,【13】然而每個人又都是歷史的,每個人也都是要死的,現(xiàn)實能完全孤立地存在么?如此看來,黑格爾的所謂理念也不過是他自己反對的形而上學的抽象思辨觀念,同樣是見木不見林而已。辯證法并沒有超越形而上學成為絕對的方法,也是一種有局限性的認識方法罷了。
在《法哲學原理》導論中,作為思辨哲學的演繹成果,黑格爾是這樣認識法的意義的,他說,法的理念是自由,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須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來認識法!14】法是自由的定在,不是自由的反對。這是對的。這是一種理性的自由,不是對主觀自由的約束。它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爾說,…法一般說來是實定的:因為它必須采取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形式;
這種法律權威,也就是實定法知識即實定法學的指導原理!15】法是國家制度的產(chǎn)物,那么法的現(xiàn)實形式就是法律。法只能在國家之后產(chǎn)生。法與法律必須是一致的,不是法律必須與法一致。那么這種法的概念如何又能成為法律的指導?但是,黑格爾又認為,某種法的規(guī)定從各種情況和現(xiàn)行法律制度看來雖然顯得完全由根據(jù)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絕對不法和不合理的!16】這就是說,法律必須與法一致才是合法的。這不是一種自相矛盾嗎?
黑格爾說,…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fā)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guī)定性。至于法的體系是實現(xiàn)了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chǎn)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那種精神的世界!17】法的本質內(nèi)容就是自由,法的體系也就是實現(xiàn)了自由的王國。那么,這種自由王國什么時候出現(xiàn)了?現(xiàn)實的的國家是否就是自由的王國?理想與現(xiàn)實是一致的么?黑格爾在贊美現(xiàn)實國家的同時,還需要世界精神的支持,需要上帝。那么,現(xiàn)實王國是不可能是自由王國的。黑格爾的辯證法離不開上帝精神的支持。在矛盾法中,法的真理是意志的現(xiàn)實化,具體而言是人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威而確定為法律,人可以是君主、少數(shù)統(tǒng)治者或者多數(shù)人等,這里法與法律是同義的。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體現(xiàn)。這是法的矛盾本質。正如黑格爾所說,意志通過辯證運動達到倫理階段,“在世界歷史中實現(xiàn)自己并顯示為普遍世界精神”【18】顯然,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實際上也就是上帝法的代名詞;浇痰木窨赡芫褪乾F(xiàn)實國家的最高法律。所以,宗教教條高于國家實定法律,君主就是天子一類的人物,代表著上帝精神和意志,臣民必須服從君主?礃幼,他的君主學說遠不及孔子的政治理論,但卻是一種最接近的孔子的政治理論。這就是他最理想的國家制度——君主意志統(tǒng)治的國家。在道學家看來,這是十分的幼稚,也是自欺欺人。因為君主和其他人都是天之子,為什么公民必須服從君主的統(tǒng)治?
四、法的本質的科學化
關于法的本質學說主要有:神意說;
理性說;
主權命令說;
意志說;
自由說;
事物性質說;
民族精神說;
利益說等等。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質因而是自由。這種單一性絕對化的本質論是令人質疑的。因為它為國家立法權威的絕對化制造了理論依據(jù)而不是為科學法學奠定了基礎。在這里,法與法律未加根本分化,法律成為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質與主體的知不可分,其實法的本質恰恰是不自由。因此它的表象才是多維的,以爭取實現(xiàn)意志的合理自由化。
(一)法的本質的多元性
中國學者郭道暉認為,法的本質是“多面性的”,因為法的現(xiàn)象是極其紛繁復雜的。他解釋道,我們可以說,法是上層建筑、法是控制社會的工具;
也可以說,法是國家(或統(tǒng)治階級、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法是確定的、普遍的、具有強制性的社會規(guī)范等等。這些都各自指出了法的某一個方面(內(nèi)容與形式)的特性。這些特性的整合,才構成法的整體本質。如果說,法的初級本質是它的社會性(有人類社會才有法)。那么,它的第二層次本質則深人到法的意志性(它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或國家意志、統(tǒng)治階級意志、人民共同意志的產(chǎn)物);
第三層次本質則是它的利益性(法不是超然于世的純粹理念、教條,不論其為階級的法還是全民的法,其共同意志的形成背后,都有共同利益的驅動,都是以維護一定的共同體、集團、群體的利益為動因);
這種利益歸根到底是決定于該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受制于客觀經(jīng)濟關系、法權關系及其客觀規(guī)律,而不能是個人的肆意妄為,否則將會受到客觀規(guī)律的懲罰!瓘目档、黑格爾到馬克思都認為,法的本質是“自由”!胺ㄗ杂伞(法意義上的自由,非哲學意義上或一般社會生活中的自由)則是通過“法權利”(法權關系)來體現(xiàn)的,權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自由;
而法權利的確認、分配和保障,又主要是依賴“法權力”(國家權力或社會權力)。因此,法的本質內(nèi)容主要是自由、權利與權力這三元或三維構成的。它們是法的核心內(nèi)容、基石范疇,是決定法的本質屬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可以認為,…自由是法的根本理念;
權利是法對自由的確認;
權力是法的支柱。自由、權利與權力這三種元素是構成法和法律的本質內(nèi)容,法是這三種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組成法的三維,缺一不可。…權利又是法的重心,權力則是權利派生的。如果把自由比作法的靈魂,那么,權利就是法的血脈,權力則是法的骨骼!19】
這種觀點無疑是對傳統(tǒng)辯證思維中的法本質理論的重大挑戰(zhàn),很有啟發(fā)意義。我們知道,黑格爾的辯證運動的實體是自由精神,這種精神與物質世界是無關的,是絕對第一性的東西。精神與物質世界是絕對對立的,與非物質、非自由精神世界更是無關的。法的本質成為沒有實存的真正的絕對抽象理念。所以,法的本質問題仍然需要我們重新認識。
表象的非單一性,即多維表象整體才構成存在-存在者的真正本質,或者說表象就是本質。法的表象可以分為兩類:法的應然,即道德;
法的實然,即倫理。在道法中,法的本質是存在-存在者整體的真理,即法是天道人心倫理的定在。所以,在不同的法概念中,法的本質也不同。相應地,法的本質也是復雜的、多元的,相對的,不是簡單、單一、絕對的。
1、形而上法本質
【內(nèi)容】在形而上視域中,法的本質是人們的行為規(guī)范。
【解析】這里人們對法的認識達到最初步的認識,法起到形式的規(guī)范和統(tǒng)一作用。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
2、矛盾法本質
【內(nèi)容】在矛盾法視域中,法就是主權者意志的規(guī)范。
【解析】在這里,人們對法的認識需要客觀的肯定,只有與實際一致的法才能是真實有效的法。法就是法律。
3、現(xiàn)象法本質
【內(nèi)容】在現(xiàn)象學視域中,法的本質就是權力者行為的制度化。
【解析】在這里,需要執(zhí)法者(廣義)對法的認識達到意識的絕對自明性,不需要證實。執(zhí)法者的絕對意識在自由裁量階段,執(zhí)法者可以自由心證。法律就是法。
4、道法本質
【內(nèi)容】在道學視域中,法的本質就是天道人心。
【解析】在這里,人們對法的認識達到最深刻的本質,天道人心就是法理。法的最高真理就是天理。天理就是法,法就是天理。
。ǘ┓ū举|的發(fā)展
法的本質的多元化也同時告訴我們,法的本質也是可以不斷進化的,通常而言,法本質可以分為三個進化發(fā)展階段:
1、第一階段,即主觀形式化階段。它是指法的本質是精神(意識)與物質同一的關系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人與自然萬物同一)法首先產(chǎn)生于秩序需要,這就是郭道暉所說的法的權力階段。在這個階段人主要企圖征服自然,在征服中達到和平。統(tǒng)治者需要壓迫被統(tǒng)治者,秩序和權力至上,法具有任性、絕對強制性。法律是完全的統(tǒng)治工具。人與人沒有現(xiàn)實的平等,人與自然只是相關。人的意識具有優(yōu)越性,理性至上,人是世界的主宰,必然產(chǎn)生我的權力就是法律,即“朕即國家”一類的現(xiàn)象。
2、第二階段,即客觀科學化階段。它是指法的現(xiàn)實本質是意識、無意識(法的內(nèi)在理性和意識)與物質同一關系的科學化。(人自身、人與萬物同一)法反思而需要維護權利,這就是郭道暉所說的法的權利階段。在這個階段,無意識覺醒,人的本性和情感得到重視,個性需要尊重,人權得到根本的尊重,人權需要保障,人與人需要平等。這樣法的意識的絕對性得到實現(xiàn),憲政制度由此產(chǎn)生。
3、最高階段,即真實藝術化階段。它是指法的最高本質是意識、無意識、反意識與物質同一的關系的藝術化和科學化(人自身、人與人、人與萬物,人與天道同一)。權利與權力達到平衡、和諧,自然萬物得到尊重,人與人和諧,人與自然和諧,人實現(xiàn)現(xiàn)實的最大自由。這就是郭道暉所說的法的自由階段。如果法的天道人心得到發(fā)現(xiàn),在無意識、反意識的民主意志激發(fā)下,通過獨立監(jiān)督權力運作,導致國家與社會的平衡,國家權力體制法治化,執(zhí)法者能做到執(zhí)法情理交融,合理合法,合情合理,達到執(zhí)法藝術化。
。ㄈ┓ǖ念愋
在法的各個發(fā)展階段中,法具體在形式上可以表現(xiàn)為人權與法權的兩類基本關系,即法的存在也可以相應地分為兩種不同類型的形態(tài)。
第一形態(tài),法的形式化類型。包括對立法和矛盾法。如形而上法認為人權與法權是兩個無關的對立世界,沒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外在各自獨立。人權就是人權,法權就是法權。矛盾法認為人權與法權達到外在的統(tǒng)一。
第二形態(tài),法的本質化類型。包括非矛盾法和無矛盾法。如,非矛盾的現(xiàn)象法認為,人權與法權達到意識的絕對同一。無矛盾的道法認為人權與法權達到無差別的實在的同一。
這樣,我們還可以得到關于法的本質的兩個重要的公理。
1、相對性公理
【內(nèi)容】沒有法就沒有法律。
【解析】非法是與法相關的非理性因素,與主體內(nèi)在相關。不法是法的外在界限和參照,只有通過不法才能看清法。反法是法律的發(fā)展動力,只有反法因素存在才能促進法律的發(fā)展。非法是過去性,不法是現(xiàn)實性,反法是未來的傾向力。這是法的時間三維化。不法受制于非法和反法力量,與法的真理相統(tǒng)一。這是法的空間一維化。沒有法就沒有法律。法律不等于法。法律具有相對性。
2、不變性公理
【內(nèi)容】沒有道德就沒有法。
【解析】道德是與人權相關的基本因素,即使保障人權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民主是實現(xiàn)人權的必要途徑,沒有民主也沒有人權可言。法制是人權的現(xiàn)實化、保障力。法權三維空間化,與人權一維時間相統(tǒng)一。沒有人權就沒有法律。沒有道德就沒有法。所以,法的最高認知是達到對不變的道德理念的內(nèi)在知覺。
五、樹立科學法學觀
黑格爾說,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xiàn)實化為對象。【20】…法的概念是自由,為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須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來認識法!21】…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因此,它必須根據(jù)概念來發(fā)展理念—理念是如何一門學問的理性,——或者這樣說也是一樣,必須觀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內(nèi)在發(fā)展。作為科學的一個部門,它具有一定的出發(fā)點,這個出發(fā)點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這先前的東西構成對出發(fā)點的所謂證明。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來說是屬于法學范圍之外的,它的演繹在這里被預先假定著,而且它應該作為已知的東西而予以接受。【22】
作為《精神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黑格爾將其關于客觀精神的理論演繹為《法哲學原理》。在這部著作里,他認為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法是客觀精神,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為精神辯證運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存在,沒有獨立地位。在黑格爾看來,法是一種規(guī)律,但與自然規(guī)律不同,自然規(guī)律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性質,而法的精神卻只是自由意志的確定化,還不是絕對的精神,真正的法只有在世界精神里才能發(fā)現(xiàn),但是這個任務是永恒的歷史過程。
。ㄒ唬┓▽W是獨立科學
西方歷史上,法學形式上已經(jīng)從哲學中獨立出來。那么,我們所說的法學的獨立是什么意思呢?這里有兩方面的所指。其一,在大陸法系國家(包括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多的國家),法律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哲學附屬物,受哲學立場或者方法的影響或者指導。雖然認識論、本體論或者思維方法對法學理論和實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對法學說來只是工具,只有方法論的意義。哲學不能指導法學研究,法學不是哲學的一個部門知識;
其二,無論哪個法系的國家,都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法的概念。法學沒有成為成熟的科學。例如,實證法學借鑒自然科學的方法并沒有使法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即使詮釋法學企圖統(tǒng)一法的本質以給法學建立最堅實的基礎,但也同樣不能滿足法學的科學屬性。因為這些法學也都沒有真正擺脫法律制度的束縛,法學沒有成為獨立于國家(或者國際社會)法律制度的科學,不是指引國家(社會)的法治建設,而是把實定法律作為既定的事實加以接受;
其三,可以有哲學法學方法,但沒有哲學的法學。哲學就是哲學,法學就是法學。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科學。所以,法學必須完全獨立,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這首先需要法學從哲學中徹底獨立出來,才能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具體而言,二者有以下基本的區(qū)別。
首先,概念不同。最一般來說,法學是關于人們行為規(guī)律的科學。哲學是關于精神規(guī)律的科學。
其次,內(nèi)容不同。哲學是思想,科學哲學亦然,講方法,一般關注不朽的真理。法學是實踐科學知識,一般表達存在-存在者關系的(包括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具體的、相對的真理。
第三,對象不同。哲學研究純粹精神關系,是心靈感受世界得到的智慧,是認識世界的方法或者是對世界的根本觀點等科學知識。法學研究人的社會和自然行為規(guī)律并加以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科學。
第四,特征不同。哲學重意志個性、重意志自由、重特殊意志。法學重行為共性,重普遍行為,重行為約束性。
第五,方法不同。哲學一般是使用思辨思維或者象思維,主要關注意識問題。法學理論多是形式邏輯思維以及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主要關注社會實踐的規(guī)律性問題。
第六,作用不同。哲學具有超時空性,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可以指導立法實踐。法學相對來說是具體的科學,只作用于人的行為領域,應當指導執(zhí)法(廣義)實踐。
第七,意義不同。哲學的意義、價值在于認識自己和世界,使人在精神上得到自由。法學意義價值在于調整社會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行為關系,以實現(xiàn)人們行為的最大自由。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法學與哲學完全不同。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法學是具有獨立地位的科學,不從屬于哲學科學,法學不是哲學的部門,而是一門獨立的科學。法學應當具有自身的獨立方法論,不存在哲學的法學,只存在哲學法學方法。實際上,一切哲學都是法學的重要工具之一。我們需要肯定地認識到,必須在這種完全獨立的法學支持下建立的法學才能稱為真正科學的法學。
。ǘ┛茖W法學體系綱目
法是法系。法系有兩種基本類型即三維法(道德、民主、法制)與一維意志(人權)構成的四維法系或者三維意志(非法、不法、反法)與一維法(權力)構成的四維法系。一般而言,法系包含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大部分。具體可以做出以下劃分:
1、法哲學
法哲學以道德學(主要是《道德經(jīng)》和《周易》哲學,下同)、現(xiàn)象學為基本認識工具。它是法學的最基礎知識,研究法的概念、本質、法學體系以及法律思維方法等本質內(nèi)容問題。
2、法理學
法理學以矛盾法、現(xiàn)象學、道德學為基本認識工具。它研究法律概念,本質、法律體系、一般法律制度等本質內(nèi)容問題。
3、憲法學
憲法學以現(xiàn)象學、辨證法、八卦術、中庸藝、陰陽五行說等為基本認識工具。它研究國家憲政以及國際憲法制度問題。
4、程序法學
程序法學以形而上學、辯證法等邏輯方法為基本認識工具。它研究一般法律制度具體運作程序問題。
5、應用法學
應用法學以道德學、八卦術、中庸藝、陰陽五行說、形而上學、形式邏輯工具、現(xiàn)象學、辯證法、其他社會科學方法等各種方法為認識工具。這些方法只要有效,即合法合情合理就可以使用,沒有絕對的方法技術。各種方法需要在實踐中結合社會和自然的實際情況做到靈活運用。它研究具體部門法律技術。
。ㄈ┙⒖茖W法學的意義
法學必須是獨立科學。這是關于法學的最基本理念。這一理念對于法治建設來說,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只有科學法學可以統(tǒng)一人們的思想而又沒有思想的專制,實現(xiàn)最大自由而又有規(guī)范約束,讓理性起主導作用而不壓抑人性。
2、只有科學法學可以制約權力意志和權利的任性,使國家權力在法治原則內(nèi)運作,使法律關系主體正確行使權利。
3、只有科學法學可以使國際社會可以遵循共同的規(guī)范,實現(xiàn)國際社會實行統(tǒng)一的世界憲法,促進世界和平,實現(xiàn)人類和諧,使人類全面走向法治社會。
這些結論表象上看是理想主義或者是主觀化的思想,實際上它早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根源。在當代也有國際人權組織實踐的成功范例,以及歐盟等國際社會的法治化積極實踐。法學應當真正結束非獨立的狀態(tài),走向獨立,建立科學的理論體系。所以,建立發(fā)展科學法學理論和推行國際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全世界法律人的共同和永恒的偉大事業(yè)。
小結
通過以上的探討,現(xiàn)在我們可以初步得到關于法的認識的三個觀點。
1、法是人們社會行為的絕對權威。
任何權力之下的法律都可能具有不法性,這是法律權威的相對性。也只有法才能是權力或者權利之上的,即社會行為的絕對的權威。
2、社會行為最高的、絕對的權威是人道的法(絕對獨立的自由意志)。
人權通過監(jiān)督機制與法權實現(xiàn)一種和諧、同一關系,這是法權-監(jiān)督-人權(廣義)表達的道法的整體圖像。法權(一真,本質)—非法-反法-不法(三假表象)統(tǒng)一體;
道德-法制-民主(三真)—人權(一假)統(tǒng)一體。才本質真是完全絕對的,本質假是相對絕對的。“三假一真”關系在制度不變的集權社會存在,它的本質是人治;
“三真一假”關系在制度運動社會即分權社會存在,它的本質是法治。人治與法治都可以是合法的方法,本質都是人道的存在。只有在在道法中,人治與法治是無矛盾關系,通過民主制度的催化,在監(jiān)督權力中達到絕對的同一。所以,只有在道法中,法的本質才能是真正的人道的。也只有人道的法才是人們社會行為的絕對的最高的權威。
3、人道的法才是真正科學的法。
法是獨立的存在,人道的法的理念是法學研究最根本指導精神。本質上看應當是法思想指導國家或者國際社會的法治建設,而不是使法成為國家權力或者個人意志服務的工具,只有這樣的法才是科學的法。也只有真正科學的法才是人道的法。
注釋
【1】「德」黑格爾著, 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導論》,商務印書館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36。
【2】同上,P37。
【3】同上,P32。
【4】同上,《序言》,P2。
【5】同上,P3。
【6】同上,P7。
【7】同上,P15。
【8】同上,P11。
【9】同上,P15、16。
【10】同上,P2。
【11】同上,P10。
【12】同上,P12。
【13】同上,《序言》,P12。
【14】同上,《導論》,P2。
【15】同上,P4。
【16】同上,P5。
【17】同上,P10。
【18】同上,P41。
【19】郭道暉著,《論法的本質內(nèi)容和本質形式》,《中國法理網(wǎng)》,2006年11月30日。
【20】「德」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導論》,商務印書館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P1。
【21】同上,P2。
【22】同上,P2。
參考文獻
1、張樹軍著,《關于辯證思維的局限性以及辯證法適用范圍的思考》,2007年,互聯(lián)網(wǎng)。
2、張樹軍著,《執(zhí)法的藝術》,2007年,互聯(lián)網(wǎng)。
3、張樹軍著,《走向法治社會》,中國文史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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