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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陽: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人類社會是否真有能力以自己的反思和選擇去建立一個好政府,抑或注定只能把自己的政治命運交付給偶然性和暴力,這一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似已懸于這個國家的人民,將由他們的行為和示范來說明。果如此,則我們實有充分理由認為,我們現(xiàn)在所處的危機時刻毋寧是千載難逢之機,因為人類最重大的決定有待在這個時刻作出。但也正因為如此,如果我們這個國家不幸作出錯誤的選擇,那么這不幸將被看成是全人類的不幸。

            

          引論:中國政治改革的理念與目標::擺脫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的歷史循環(huán)

            

          如果我們希望我們正在搭架的政治體制能長治久安,那我們就要高瞻遠矚地使之經(jīng)得起未來種種變遷的沖擊。

          ——麥迪孫

           

          我在1992年3月發(fā)表的一篇文章中曾提出如下問題:  

          中國政治社會的組建原則是否真的永遠只能象歷來那樣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provincialoligarchies)之間擺蕩,而根本不可能以個人本位原則建立?如果說,本世紀以來中國人曾一再以國家獨立和民族自由這種大群體來取代個人獨立與個人自由,那么近年來是否已在滋生另一種危險,即以"地方〃這種次大群體再度障蔽了個體?[1]

          我的這一疑慮最初主要是由89年后海外風起云涌的關于中國應建成邦聯(lián)或聯(lián)邦的種種討論所引發(fā)的,但以后這同樣的疑慮亦隨著聲勢更大的種種地方分權論的提出而有增無已,以致我在不久前一篇論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文章中又再次提出了這一問題。[2]確實,我耽心,在這世紀之交,我們是否又一次被一種似是而非的提問方式和論證方式弄得模糊了問題的根本,從而離憲政民主的目標不是越來越近,反而越來越遠?事實上,無論是有關邦聯(lián)聯(lián)邦的討論,還是關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討論,都向我們提出了一個無可回避但卻被論者們普遍忽視的最基本政治哲學問題,這就是:現(xiàn)代政治社會的基礎或基本單位究竟是什么?是公民個體,還是地方權力或中央權力?

          一旦我們從這一根本點上提出問題,那就可以立即看出,近年來的地方分權論者和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者就理論上而言,事實上大多是在重復當年美國建國初期"反聯(lián)邦黨人〃的基本主張,亦即他們著重的是以地方權力來取代或抗衡中央權力,而不是致力于論證中央權力必須來自于作為政治主體的公民們的直接授權。就政治哲學的意義上講,這種取向恰如當年的反聯(lián)邦黨人一樣,實際上是把地方共同體而非公民個體看成是政治社會的基本單位,從而主張把中央權力的正當性(legitimacy)建立在地方權力的基礎上。[3]

          但是,我們應當記得,美國日后憲政民主的發(fā)展并非以"反聯(lián)邦黨人〃的主張為理論基礎,而恰恰是以否定"反聯(lián)邦黨人〃的理論為前提。這就是麥迪孫等"聯(lián)邦黨人〃為奠定美國憲政民主的基礎而作的努力。麥迪孫在費城會議前夕的一系列筆記,特別是"古今邦聯(lián)札記〃(NotesonAncientandModernConfederacies)以及"美國政治體制之痼疾〃(VicesofthePoliticalSystemoftheUnitedStates)等尤其為費城制憲會議作了重要的理論準備,[4]其基本著眼點正是要顛覆"反聯(lián)邦黨人〃這種以地方權力為政治中軸的政治觀,從而奠定了憲政民主的兩條最基本原則即:1。政治社會的基礎或基本單位只能是作為個人的公民個體,而不能是地方共同體;
        2。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必須來自于公民們的直接授權,而不能由諸地方權力間接授權。這兩條原則事實上是一體之兩面,即我所謂"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

          我個人認為,"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這一憲政民主原則不僅是一般地適用于中國,而且事實上是特別地適用于中國的所謂"中央與地方〃關系,因為中國傳統(tǒng)政治之所以歷來跳不出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其原因恰恰在于它從未致力尋求把中央權力直接奠基于公民個體本位,而總是習慣于把政治拘囿于只在"中央與地方〃這種矛盾里翻跟斗的傳統(tǒng)格局。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今日中國政治的根本課題是要一勞永逸地擺脫歷來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徹底奠定"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的現(xiàn)代政治社會。也正是由此著眼,盡管我相當理解許多地方分權論者和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者的良好愿望,但我仍然不能不強調(diào),如果我們今日仍不能牢固地樹立起"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的政治原則,那么在實踐上事實上也將仍然不免重蹈中國傳統(tǒng)政治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

          誠然,今天"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等思潮的興起已對個體本位原則提出了相當?shù)奶魬?zhàn),[5]女性主義政治理論更尖銳指出西方憲政民主從未能真正落實個人本位而是"家長本位〃,[6]但我以為這些批評的價值更多地是有助于深化對問題的理解,[7]而非取代憲政民主原則作為"政治社會〃基本構架的安排。[8]尤其是,今日中國有關論者的注意點與當年美國的反聯(lián)邦黨人一樣,并非在于家庭鄰里等單位,而是在于僅次于中央權力的地方政治權力機構(中國的省市),這就使我們更有必要強調(diào),憲政民主這一政治安排不允許出現(xiàn)所謂"主權內(nèi)的主權〃(imperiuminimperio)。換言之,現(xiàn)代政治社會的基本單位只能是公民個體這一原則同時意味著,公民個體與中央國家之間必須具有直接性的政治聯(lián)系,不容任何地區(qū)共同體從中加以阻斷或切斷這種政治聯(lián)系。所謂"公民〃這一概念就其本義就預設了"國家〃的概念:公民者乃一"國〃之公民,非一省一區(qū)之公民也。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由此決不是要以"地方權力〃之名來切斷或阻斷公民與中央國家之間的這一政治聯(lián)系,而是要使這一政治聯(lián)系高度民主化。

            為避免問題的混淆和不必要的糾纏,我愿在此首先明確這里提出的問題所在:我與許多論者目前的分歧并不在于地方是否應當有權(當然應當有),更不在于是否應當發(fā)展地方民主(當然應該大力發(fā)展),相反,我在這里想要提出的是一個更根本性的問題,這就是中央權力的正當性(legitimacy)基礎應當落實于何處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必須明確提出,是因為它是任何政治體制不可回避的首要問題和中心環(huán)節(jié)。我和許多論者的根本分歧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亦即在我看來今日相當多的論者事實上試圖以地方權力作為中國政治社會的基礎,從而力圖論證今后中國的中央權力應當將其正當性基礎落實在地方權力上,而這在我看來將會導致某種變相的甚至赤裸裸的"主權中的主權〃這種畸形政治,從而再次重復中國歷來那種從中央集權擺向區(qū)域寡頭政治的老路;
        因此我要強調(diào)的論點是: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決不能來自于(從而依賴于)地方權力,而必須直接來自于全國公民,因為政治社會的唯一真實基礎只能是作為個人的每一公民,而非任何一級地方權力。我以為明確這一點對于我們?nèi)绾慰创袊胃母锏哪繕司哂懈镜闹匾裕驗檎f到底,中國政治改革的中心問題是要重新奠定中國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問題。

          我以為今日中國政治改革者的胸襟和抱負絕不應該固步自封地在所謂"中央與地方〃之爭中單純地站在所謂"地方〃一邊,而是應如韋伯當年那樣大力論證,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權力就越有必要將自身立足于全民直選的大眾民主基礎之上,否則必處處受制于各種地方或集團利益。[9]我完全不同意許多地方分權論者那種認為全國直選不僅不可能而且"不可欲〃,因為"即使實現(xiàn)也成本太高而相對效益較差〃的觀點。[10]在我看來這種論點事實上反映了今日相當一部分中國自由派知識分子患有韋伯當年所批判的"民主恐懼癥〃。我以為我們應當看到,晚近以來所謂"中央與地方〃的張力加劇恰恰也提供了中國政治改革的內(nèi)在動力,因為這種張力實際上表明,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發(fā)展促成社會高度分殊化條件下,中央權力將必須尋求重新奠定自己的權力基礎,而這事實上將為走向"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法立國〃提供某種可能,因為事實上所有發(fā)達經(jīng)濟民族加強中央權力的最有效手段無一例外都是走向中央權力由全國大選直接產(chǎn)生。我們應該做的是不失時機地強調(diào),由于中國社會經(jīng)濟已走向高度多元分殊發(fā)展,中國的中央權力走向由全國大選直接產(chǎn)生已成為無可回避的問題。[11]我以為應該注意到,關于中央權力走向直選即全國人大代表的全國直接選舉問題在中國至少已可以討論,而且即使我們并不期待這一步會很快邁出,此問題在理論上的迫切性也已不容忽視。本文的目的即想就此初步提出一些理論上的問題。

            

          上篇:筑基長治久安的政治體制

            

          只要深思熟慮、反復掂量,我們就會斷然作出這樣的判斷:強壯的政府與自由的保障乃須臾不可分離! 

           

          一、地方分權論的闕失

            

          我在1992年的那篇文章中曾經(jīng)說過,八九年以來雖然聯(lián)邦邦聯(lián)之議在中文世界不絕于耳,但事實上鮮見中國的"聯(lián)邦黨人〃,而是到處只見中國的"反聯(lián)邦黨人〃。這其實是不足為怪的。因為不管是近年來的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者,還是地方分權論者,其基本政治取向已經(jīng)決定了他們只可能采取當年美國"反聯(lián)邦黨人〃的立論和立場,而不可能采取美國"聯(lián)邦黨人〃的立論和立場。原因非常簡單:美國建國時期所謂"聯(lián)邦黨人〃和"反聯(lián)邦黨人〃之爭,就是當年美國的"中央與地方〃之爭。"聯(lián)邦黨人〃是當時美國的"中央派〃、"集權派〃,而"反聯(lián)邦黨人〃則是"地方派〃、"分權派〃。而且"反聯(lián)邦黨人〃的基本出發(fā)點也與中國的地方分權論者和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者完全一樣,即都是以弱化、虛化、以致空洞化中央權力為指歸,而他們之所以如此著眼亦都出于非常正當?shù)膭訖C,即認為中央權力的強化必然帶來專制。但如我們所知,日后被稱為美國憲政民主之父的并不是"反聯(lián)邦黨人〃,而恰恰是"聯(lián)邦黨人〃,這就已經(jīng)足以提示我們:中央集權未必一定就是專制,而地方分權也并不必然就是民主。我愿在此引用托克維爾的名言:"就我而言,我無法想象一個民族沒有高度的政府集權可以生存,更不必說繁榮昌盛!╗12]

          這里想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論者似乎往往從"反聯(lián)邦黨人〃的立論和立場來了解美國"聯(lián)邦黨人〃以致美國憲政民主的理論和經(jīng)驗,然后又以這種誤解為根據(jù)來論證今后中國的中央權力應當將其正當性基礎落實在地方權力上。我想在這里以吳國光和鄭永年的《論中央-地方關系》為例,[13]這首先是因為此書是地方分權論中最有分量的論述之一,同時,不同于流俗的地方分權論,此書相當正確地強調(diào)了要擺脫"集權-分權-再集權〃的歷史循環(huán),認為在把大量權力下放給地方的同時,"要建設一個強有力的中央,以有效行使政府集中〃(頁137)。但問題在于,他們提出來的解決之道,即他們所謂"發(fā)展地域民主〃,在我看來只可能與他們的目標背道而馳,因為這一路向事實上決不可能導向"建設一個強有力的中央〃,而是只能導致一個高度依賴性的中央,即一個日益受地方權力牽制而無自身獨立權力基礎的中央。這是因為所謂"地域民主論〃實質上是主張,加強中央權力之道就是加強地方權力,要建設一個強有力的中央就要把中央權力建筑在強有力的地方權力上:中央通過吸納地方實力派來加強自身的權力基礎,并通過地方權力來達到國家整合的功能,這也就是作者所謂"對地方來說,它是鞏固地方權力并參與中央政治的途徑;
        而對中央來說,它則是中央政府用以整合地方勢力、增強中央權威的手段〃(頁153)。不奇怪,作者最后提出的中國政治改革方案就是"把吸收地方精英制度化〃作為"重組中央政府的政治議程〃(頁161)。

          相當清楚,這是一種以地方權力為中軸的政治安排。在這種政治安排下,中央權力與個體公民的政治關系是以地方權力為中介的,亦即中央主要是通過地方權力來達及公民,而公民們則是通過地方權力在中央的代表來得到代表,中央權力與個體公民這兩造之間只有間接性的政治聯(lián)系。這樣一種政治安排體現(xiàn)為選舉政治則必然是間接選舉,事實上這正是作者們的主張(頁143),因為他們認為全國直選"即使實現(xiàn)也成本太高而相對效益較差〃(頁142)。要言之,作者們事實上是以地方權力作為政治社會的基礎從而力圖以地方權力作為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用他們自己的話說,他們的"目標是把地方政府的合法性轉化為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基礎〃(161)。但他們似乎從未想過,如果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基礎如他們所設計般乃來自于地方政府的支持,中央政府是否還可能有它自己獨立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意志?更進一步而言,如果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不合其意而撤回他們的政治支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則中央政府又將奈如其何?

          不過此地先讓我們指出,兩位作者在論述他們這一"地域民主"觀之前,首先就以美國為例,似乎美國建國時期奠定的憲政安排正好可以支持他們的論證方向,因為他們認為,"在美國建國時期的思想家那里,尤其是在憲法之父麥迪孫那里,"地域權力"得到了足夠的重視和系統(tǒng)透徹的論述!湹蠈O及其同人的思想,最后表述于美國憲法之中。美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聯(lián)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州政府)之間的權力關系。在當時的美國,權力首先是地域性的,而不是首府所有、全國性的。作為一個移民國家,這里本來就不存在一個主權的首府權力!ǎ140)

          作者們在這里實際是把反聯(lián)邦黨人的主張與麥迪孫等聯(lián)邦黨人的主張混淆了起來,從而完全模糊了美國建國時期"中央與地方關系〃大辯論的關鍵所在。確實,麥迪孫對"地域權力〃作了"系統(tǒng)透徹的論述〃,但試問是什么樣的論述呢?

            

          二、美國解決"中央地方之爭〃的啟示

            

          事實是,麥迪孫在費城制憲會議前一年就開始系統(tǒng)研究西方自古以來以地域權力為基礎的政治體制并寫下了評注,其基本結論正是要向其聯(lián)邦黨人同志指出,凡以地域權力為基礎而無強有力中央權力的政治體制無一不以內(nèi)亂外患而瓦解,決不可能長治久安;
        [14]而在費城會議前一個月,麥迪孫更進一步完成了專為會議準備的工作備忘錄"美國政治體制之痼疾〃(VicesofthePoliticalSystemoftheUnitedStates),中心思想就是要指出,美國獨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憲法(1781年"邦聯(lián)條款〃)的全部問題,就在于它把整個政治安排置于對地方權力的"盲目信任〃上(mistakenconfidence),從而導致當時美國中央權力完全被地方權力所左右卻無能制約和制裁地方權力。在麥迪孫看來,這只能表明當時美國政治缺乏"任何憲政體制賴以存活的最重大原則〃,這就是中央權力對于所有地方權力的制約權力。[15]可以說,麥迪孫及其同人即美國聯(lián)邦黨人在美國建國時期的全部思考,事實上都圍繞一個中心問題,這就是,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全國性〃政府,以徹底扭轉當時美國那種"權力首先是地域性的〃政治結構。[16]

          這里回顧一下美國建國時期所謂"聯(lián)邦黨人〃與"反聯(lián)邦黨人〃的爭論或許是不無啟發(fā)的,因為事實上當時美國的狀況實與近年來中國的狀況有頗多相似之處。聯(lián)邦黨人當時之所以如此焦慮地力主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首先是被當時美國的嚴峻現(xiàn)實所逼出來的。首先,聯(lián)邦黨人要求重建中央權力最初是由嚴重的財政稅收危機所引起,[17]因為在舊憲法體制下的美國中央政府(邦聯(lián)國會)在這些問題上完全沒有權威,連統(tǒng)一紙幣以及對進口貨物征收百分之五關稅等"法定的〃財政要求,事實上都無法得到地方政府的合作;
        [18]其次則是舊國會完全沒有足夠的權威來規(guī)范調(diào)節(jié)各地區(qū)之間日益嚴重的經(jīng)濟貿(mào)易沖突;
        [19]再次則是美國獨立后人口大量流動引發(fā)的各地區(qū)之間領土糾紛和分裂運動,我們今天只見南斯拉夫等分裂,殊不知這也是當時美國獨立后的嚴重問題,例如今天的佛爾芒州就是當初從紐約"國〃鬧獨立分裂出來,在聯(lián)邦黨人看來這些領土糾紛如不能由一全國政府有力規(guī)范則北美將血流成河;
        [20]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則是美國內(nèi)部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況,使其在外交上無法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獨立國家行動,從而被歐洲列強各個擊破。[21]事實上費城制憲會議召開的一個重要原因即在于,當時西班牙封鎖密西西比河,導致美國北部諸州與南部諸州在要否與西班牙妥協(xié)問題上嚴重分歧,以致南北分裂在當時已變得非常可能。[22]

          聯(lián)邦黨人在費城制憲會議后發(fā)表的《聯(lián)邦黨人論稿》中,緊接"引論篇〃的第二至第八篇首先著重分析的正是這種嚴重形勢,以向美國人民指出如果美國不能建成一個由統(tǒng)一中央政府代表的統(tǒng)一民族國家,而繼續(xù)維持當時美國那種"權力首先是地域性的〃政治結構,美洲必然再次被歐洲列強所瓜分,從而喪失獨立戰(zhàn)爭的成果;
        《論稿》第十一篇尤其大聲疾呼地指出,歐洲長期來支配了亞洲非洲和美洲,以致已習慣于以全世界的主人自居,甚至傲慢到認為美國的狗都不如歐洲的狗,因此"美國人應該抬起頭來為全人類的尊嚴而教導歐洲人放謙虛點〃,這就要求美國人應不屑做歐洲列強的掌上玩物,而應聯(lián)合為一個強大的統(tǒng)一的美國,從而今后有可能不但不受歐洲的操縱,而且最終迫使歐洲列強按照美國的條件來與美國打交道。[23]

          正是由于痛感獨立后的美國日益分崩離析,尤其所謂的"邦聯(lián)國會〃有名無實,毫無中央政府的權威,聯(lián)邦黨人才在費城制憲會議(1787年)上,以廢除舊憲法的斷然革命行動,徹底否定了舊憲法體制下"不存在一個主權的首府權力〃這種荒謬政治安排,并以制定一部全新美國憲法的形式,為建立一個絕對凌駕于一切地域性權力之上的美國中央政府奠定了法律基礎。所謂聯(lián)邦黨人與反聯(lián)邦黨人之爭,指的就是費城會議之后(1787-1788間)圍繞要不要批準"新憲法〃以廢除"舊憲法〃的全美大辯論。[24]在這場辯論中,"反聯(lián)邦黨人〃指責聯(lián)邦黨人的新憲法實質上是"兼并〃(consolidation),即以一個巨無霸式的中央政府吞并了十三個地方政府的主權,[25]因此反對批準新憲法,反對建立新的美國中央政府,而主張維護舊憲法,維持舊體制即由十三個地方政府結成松散聯(lián)盟這種政治組織方式;
        [26]麥迪孫等人則寫下了日后以《聯(lián)邦黨人論稿》傳世的著名反駁,其中心論點就是要指出,"反聯(lián)邦黨人〃的實質在于"他們?nèi)栽诿つ砍绨?主權中的主權"這種政治怪物(politicalmonster)〃(p.147)[27],亦即以地方政府攔斷中央政府與個體公民之間的直接政治聯(lián)系。由此造成的最大弊病就是麥迪孫指出的所謂"國家的主權不是直接來自于人民而是來自于地方主權(asovereigntyoversovereigns),中央政府不是向人民負責而是向地方政府負責(agovernmentovergovernments),中央立法機構不是為每一個人立法而是為地方共同體立法(alegislationforcommunitiesascontradistinguishedfromindividuals)〃,這在麥迪孫看來乃"理論上荒謬不通,實踐上足以顛覆綱紀,毀壞社稷¨(p.172)。

          但聯(lián)邦黨人當時要在美國締建一個權威性的中央政府遠比今天中國政府的宏觀調(diào)控還要困難萬分,因為面對各地方共同體均堅持自己的"主權〃的情況下,聯(lián)邦黨人必須首先"發(fā)現(xiàn)〃出一個"更高的主權〃作為中央政府的權力來源。尤其是,費城制憲會議本身具有"違憲〃和不合法的性質,因為各地方權力當局派這些代表去費城并未授權他們?nèi)ブ埔徊啃聭椃,而是要他們(nèi)ビ懻撔薷呐f的"邦聯(lián)條款〃。也因此,費城會議盡管擬出了一部憲法,但它并不可能被舊國會所批準,也不可能被當時各地方當局議會所批準。進而言之,如麥迪孫早在費城會議之前就已深謀遠慮地向華盛頓等人所指出,如果新憲法的批準權在各地方當局,那么即使他們今天批準了新憲法,明天也可以用同樣的權力否定它。換言之,新憲法的批準必須具有一個比各地方當局議會"權威更高的批準權〃(ahigherSanction)。正因為如此,聯(lián)邦黨人在費城會議提出,新憲法的批準權不在各州議會,而在于"美國人民〃(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28]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所謂"人民主權〃原則(PopularSovereignty)成了聯(lián)邦黨人的根本理論根據(jù)。[29]其中心論點或可以麥迪孫的論述概括之:

          "反對批準新憲法的人在討論問題時似乎對人民完全視而不見,從而不但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這些不同的政府建制看成是相互對立,而且似乎以為它們之間的爭權奪利完全不受任何共同主人的控制。這些先生們的錯誤必須在這里指出。他們必須明白,最終的權威,不管其在何處行使,只能來自于人民〃[30]

          我們這里沒有必要過分美化聯(lián)邦黨人,他們大多首先是美國的民族主義者、國家主義者、中央集權主義者。聯(lián)邦黨人對于美國的歷史功績主要就在于他們?yōu)槊绹醪降於艘粋全美中央政府構架。他們之所以后來被美國人尊為"國〃父,正是因為他們創(chuàng)立了以"一個主權的首府權力〃來代表國家整體這一"全國性〃政治機制,從而為美國的民族認同(nationalidentity)奠定了基礎。[31]可以說,如果當年這場決定美國歷史命運的大辯論不是"聯(lián)邦黨人〃取勝而是"反聯(lián)邦黨人〃取勝,那么美國以致整個人類歷史都會改寫,因為那樣的話世界上就沒有今天的"美國〃這么一個統(tǒng)一國家。盡管美國中央政府不容地方挑戰(zhàn)的權威最后仍然通過一場內(nèi)戰(zhàn)才真正鞏固,而且其憲法根據(jù)也只是在內(nèi)戰(zhàn)后通過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才最后完成[32],但聯(lián)邦黨人的努力畢竟奠定了美國民族統(tǒng)一的最基本憲政基礎,這就是新憲法規(guī)定的中央政府必須能直達每一公民個體,"決不需要經(jīng)過任何中間性立法機構(intermediatelegislations)〃(p.154)。如聯(lián)邦黨人所反復強調(diào),"如果我們?nèi)哉J為一個全國性政府(anationalgovernment)必不可少,……那我們就必須使全國共同體的權威直達每一公民,因為政府必須達及的唯一真正對象乃是公民人身〃(p.149)。換言之,一個民主"國家〃的主權必須直接受自于作為個人的每一公民個體,而非來自于任何其他地方共同體,不管是省、市、鄉(xiāng)、村。

          總之,現(xiàn)代政治社會的基本單位只能是公民個體而非任何地方共同體,而這同時也就意味著,公民個體與中央國家之間必須具有直接性的政治聯(lián)系,不容任何地區(qū)共同體從中加以阻斷或切斷這種政治聯(lián)系。直接了當?shù)卣f,"主權中的主權〃之所以不能容許,乃因為一個民主"國家〃必須立足于人民主權(PopularSovereignty)。聯(lián)邦黨人制定的新憲法與舊憲法的全部不同事實上正在于此,即舊憲法乃以地區(qū)主權為基礎,而新憲法則以人民主權為基礎。前者(1781年"邦聯(lián)條款〃)開宗明義即說明美國是諸地區(qū)共同體之間的"永恒聯(lián)盟〃(perpetualUnionbetweentheStates),因此主權在地區(qū)共同體;
        而后者即今日美國憲法則以其聞名世界的首句"我們美國人民〃(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集中表達了聯(lián)邦黨人的基本政治理念,即美國作為一個政治社會,不再是由各地方權威當局所組成,而是直接由作為個人的每一公民個體所組成。也因此,中央政府乃是每一公民個人的直接代表,而非地方共同體當局們的仆人。

          可以說,以"人民主權〃克制"主權中的主權〃,就是聯(lián)邦黨人力圖為奠定美國長治久安之道所作的最大努力。我以為這一基本理念對于我們今日思考中國今后的長治久安之道實有莫大的啟示意義,這里涉及到的一個問題是:大國民主如何可能?

            

          三、大國民主之道

            

          中國政治歷來困難的原因之一是中國這個國家太"大〃。事實上,各種地方分權論以及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的提出大多都與中國之大有關。但我以為,這些主張并不是對"大國民主如何可能〃這一問題的真正回答,而毋寧是回避甚至取消了這一問題本身,因為這些主張事實上是認為大國只有先化大為小才能走向民主。這在理論上實際落入民主只有在小國才可能這一過時已久的傳統(tǒng)民主觀,在實踐上則是重復美國建國初期"反聯(lián)邦黨人〃試圖以地方分權來建立美國民主的失敗道路,而其結果則很可能將再度陷入中國傳統(tǒng)政治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provincialoligarchies)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

          本文認為大國民主之道并不在于如何化大為小,而恰恰在于先立乎其大。換言之,大國民主之道要研究的問題是如何奠定一個民主大國,但一個民主大國并不可能靠組合若干小民主體來摶成,而在乎能否建立大國本身的內(nèi)在民主機制。我以為美國聯(lián)邦黨人的啟示正是在這里。誠然,許多人會認為,聯(lián)邦黨人的理論適用于美國,但未必適用于中國,人們甚至可以認為,反聯(lián)邦黨人的思想更適用于中國國情。但我以為不然。因為在我看來,"聯(lián)邦黨人〃在美國建國時期批判"反聯(lián)邦黨人〃政治觀過程中所發(fā)展起來的憲政民主理論,對于中國這一巨型大國的國情實有某種特別的貼切性。因為事實上,聯(lián)邦黨人在政治史上的最大貢獻就在于他們徹底打破了民主只有在小國才有可能的西方傳統(tǒng)政治觀,在西方以致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奠定了"社會越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越能妥當自治〃(thelargerthesociety,themoredulycapableitwillbeofself-government)[33]這一截然相反的"大國民主論〃,即認民主在大國更易達成。著名政治學家道爾(RobertDahl)曾相當正確的指出,這是自希臘城邦民主以后民主理念的最大發(fā)展。[34]

          我以為,聯(lián)邦黨人的這一"大國民主更易〃的理念及美國的歷史經(jīng)驗,使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自秦漢以來的"一統(tǒng)天下〃傳統(tǒng)并不必然構成中國走向民主的障礙,相反,在充分立足公民個體為本、充分落實人民主權的基礎上,中國的大一統(tǒng)傳統(tǒng)或將極大地有助于中國最終成熟為一個"憲政布于天下〃的偉大現(xiàn)代政治共同體。從某種意義上講,晚近以來種種邦聯(lián)聯(lián)邦論以及地方分權論之所以如此盛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中國之"大〃不知所措的表現(xiàn),從而以為中國要走向民主就必須先把自己分解成若干區(qū)域自治體。但這些路向之所以在我看來都不是對問題的真正回答,首先是這種思路實際并未跳出中國傳統(tǒng)所謂"以封建抗郡縣〃這種老路,其次則論者們與當年美國的"反聯(lián)邦黨人〃一樣,實際上拘囿于民主只有在小國才可能的傳統(tǒng)偏見,從而以為在一個大國只有以地方分權才能建立民主,而其實際結果則很可能將再度陷入中國傳統(tǒng)政治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

          聯(lián)邦黨人的建國思想之所以特別值得我們重視,正是因為他們的思想乃是在深刻總結以地方分權建立大國民主的失敗教訓中發(fā)展起來的。[35]他們從美國獨立后最初十余年建立"大國民主〃的經(jīng)驗教訓中深刻地認識到,在大國建立民主將同樣面臨大國在君主制下最常面臨的問題,這就是如何防止出現(xiàn)所謂"主權中的主權〃這種地方坐大、中央架空失控的危險政治局面。換言之,在一個共和制大國,同樣存在著中央權力如何不受地方權力挑戰(zhàn)和顛覆的問題。這實際意味著,大國民主要想成為長治久安的政治體制,就必須把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奠定在比任何王權都更穩(wěn)固的基礎上。聯(lián)邦黨人的遠見就在于他們認識到,要一勞永逸地解決這一問題,唯一之道就是必須徹底使中央權力直接立足于"人民主權〃的基礎上,因為惟此中央權力才有可能真正奠定自己不受任何地方權力挑戰(zhàn)的最堅實政治基礎。聯(lián)邦黨人這一"中央權力直立人民主權之中〃的思想及其在美國這一大國的政治實踐,事實上是對西方自馬基雅維利以來關于"共和政體如何可能長治久安〃這一問題的最徹底回答,[36]也是美國之所以能打破"大國只能實行君主制〃這一西方傳統(tǒng),之所以能成為西方以致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大國無君主而能長治久安〃的例子的根本原因。

          聯(lián)邦黨人的這一"大國民主之道〃對于我們中國這一巨型大國如何走向民主的啟示,我以為是不言而喻的。我們當然都太熟悉中國歷史上一旦王權動搖必天下大亂的種種故事,我們也知道正因為如此自賈誼"過秦論〃以還中國歷代儒家士大夫對于長治久安的高度重視,也正是由于這種重視,儒家主流歷來有以維護中國大一統(tǒng)為己任的傳統(tǒng)。但自從1911年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以來,我們不但至今尚未能奠定一個長治久安的政治體制,而且事實上尚未對中國這一巨型國家如何可能"共和〃,沒有君主如何可能長治久安這一問題作過真正深入的思考。晚近士風頗以妄自菲薄儒家維護大一統(tǒng)這一傳統(tǒng)本身而自標榜,似乎儒家歷來維護大一統(tǒng)本身就是錯了。這既不公正更未切中問題所在。事實上在西方,亞里斯多德早已見出所謂"王權〃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乃內(nèi)在于任何政治體制,這是因為任何政治體制的根本問題都是中央權力如何落實的問題;
        [37]西方傳統(tǒng)認為大國只能行君主制也是因為國家越大,中央權力的落實問題就越困難。我們今天應該說歷代儒家對此都有太深刻的理解,他們的歷史局限性并不在于他們維護中國的大一統(tǒng),而是在于他們與西方傳統(tǒng)思想家一樣(試讀但丁的《論王權》),無法看出大國無王權如何可能長治久安。今日之事由此也并不是單純反對大一統(tǒng)的傳統(tǒng)而走"封建〃的老路,而毋寧是要繼承儒家歷來重視長治久安之道的傳統(tǒng),探討如何在中國這一巨型大國以民主的方式重新奠定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聯(lián)邦黨人為美國建國所作的努力實際表明,中央集權并不必然走向專制。問題的本質并不在于要否集權,而是在于如何集權。聯(lián)邦黨人的深刻之處就在于他們最早見出,最強大的中央集權恰恰只有在中央權力來自于公民們直接授權的政治社會才真正可能。換言之,他們相當清楚地看出,強化中央權力的最有效手段恰恰就是擴大大眾民主,這也正是日后韋伯的基本看法。[38]

          晚近以來中國所謂"中央與地方〃的張力日益加劇事實上已使重新奠定中國的中央權力的問題變得分外突出,因為這一張力的實質無非是,由于中國社會分殊化的高度發(fā)展,已使"中央〃日感缺乏足夠的權力基礎來整合不同社會利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從更深一層的角度看,中央權力基礎不足的根本原因恰恰在于中國的中央權力并未立足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上,亦即由于缺乏一套能使社會大眾都參與其中的全國性政治過程和政治機制,中國的中央政治權力事實上并無自己獨立的權力基礎,亦即它無法象發(fā)達經(jīng)濟民族的中央權力那樣可以訴諸全國性大選來直接取得社會大眾的民意支持,從而以制度化的方式確立自身權力不容挑戰(zhàn)的正當性基礎(legitimacy)。由此而言,中國政治改革的中心問題事實上是要解決重新奠定中央政治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問題,亦即使之能直接立足于以全國性大選為杠桿的大眾民主基礎之上。在中國今后的政治安排中,一方面,地方權力應當有高度的自主獨立性,即它們不應由中央任命而應由當?shù)厝嗣襁x舉產(chǎn)生(地方選舉),但另一方面,同樣重要的是,中央權力對于地方權力必須具有高度的自主獨立性。誠如韋伯早就深刻見出,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權力就越有必要立足于全民直選,否則必處處受制于各種地方或集團利益。[39]本文下篇由此將試圖探討中國全國人大直選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問題。說到底,以定期性的全國性大選來凝聚全民族的政治向心力和政治意志力乃是一個民族走向政治成熟的根本標志。

            

          下篇:以"一黨執(zhí)政〃的不同形態(tài)向民主過渡

            

          政治應當是現(xiàn)實主義的,政治應當是理想主義的:這兩個原則如果形成互補就都是對的,如果它們各自分離就都是錯的。

          ——M.Bluntschli

            

          一、人大直選:黨政合一而非黨政分離

            

          中國現(xiàn)行政治體制的大病之一是層層間接選舉,例如全國人大由省人大間接選出,省人大又由縣人大間接選出,其結果是中央權力距離社會大眾十萬八千里,一方面是大多數(shù)國民事實上生活在政治過程之外,另一方面則是中央權力基礎被逐級架空而無從直接獲得民眾支持。正因為如此,中國的"中央〃現(xiàn)在是以孤家寡人之勢在與各種地方和集團勢力相周旋,不但日益力不從心,而且往往吃力不討好。

          事實上,發(fā)達經(jīng)濟民族加強中央權力的最主要制度化安排就是盡可能減少間接選舉的層次而擴大直接選舉,以確保最上層的中央權力具有比任何地方或集團勢力更大的社會民眾基礎。例如美國憲法規(guī)定,聯(lián)邦眾議員不得由各州議會間接選舉產(chǎn)生,而必須由各州人民直接選出;
        第十七條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guī)定,聯(lián)邦參議員同樣必須由各州人民直選產(chǎn)生,不能由各州議會間接選出;
        更重要的是,聯(lián)邦黨人在費城制憲會議經(jīng)過長期討論,最后決定美國總統(tǒng)不由眾議院間接選出,而由全美人民另派代表直接選舉產(chǎn)生,其中心考慮就是要使美國總統(tǒng)的權力基礎直接來源于美國人民,并向全體美國人民直接負責。所有這些憲政安排都旨在使美國的聯(lián)邦政府能將其權力正當性直接立足于最廣大的民眾基礎之上,以確保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基礎絕對不受各州政治權力的挑戰(zhàn),從而有力地促進了美國從一個松散的各州邦聯(lián)最終成熟為一個統(tǒng)一的"政治民族〃。順便應當指出,議會制與總統(tǒng)制盡管不同,但在訴諸全民直選以奠定中央權力正當性基礎上則并無二致,事實上議會制國家在中央權力不足時最常采用的做法就是提前舉行全國大選,以從社會大眾的直接支持中獲取新的權力正當性基礎。中國共產(chǎn)黨目前對選舉政治仍充滿懼心,以致近期中國似仍無走向充分選舉的前景。但正如韋伯當年竭力向其國人所指出,所有強盛民族在現(xiàn)代都走向以大眾民主為基礎的選舉政治絕非偶然現(xiàn)象,而是因為它是現(xiàn)代經(jīng)濟導致社會高度分殊發(fā)展后一個民族凝聚政治向心力的唯一有效手段(傳統(tǒng)宗教和道德都將不足以凝聚民族政治向心力,狹隘民族主義則必然以犧牲多元分殊發(fā)展為代價)。今日中國社會的高度分殊化已使傳統(tǒng)政治機制日益捉襟見肘,處處力不從心。傳說中的鄧力群萬言書事實上相當正確地指出了中共今日在社會基層日益萎縮,從而正在日益失去其大眾政黨品格這一趨勢。但萬言書指望中共重回傳統(tǒng)政治之路是既不可取也不現(xiàn)實的。中共今日欲重建自己作為大眾政黨的積極進取道路是主動走向選舉政治,以執(zhí)政黨的優(yōu)勢地位積極運用選舉的杠桿去擴大自己的社會基礎。

          但我以為我們似乎應該注意到,關于中央權力走向直選即全國人大代表的全國直接選舉問題在中國至少已可以討論,而且即使我們并不期待這一步會很快邁出,此問題在理論上的迫切性也已不容忽視,因為中國現(xiàn)行選舉法關于直接選舉的規(guī)定只涉及縣以下人民代表的選舉,因此全國性選舉的制度安排在中國事實上幾乎是一片空白。我在1992年那篇文章中曾認為當時百萬村莊的選舉或將成為中國選舉政治的起點,但我在這里要強調(diào)的則是,縣以下直選的制度安排對于設計全國人大直選的制度安排是無法提供太多參考價值的,因為后者面臨的主要問題根本就不會對前者發(fā)生。例如首先就是縣級和省級直選都不會發(fā)生的問題:全國應分成多少選區(qū)?但這一問題反過來又將首先取決于究竟什么樣的選舉方法最適于中國,以及全國人大代表究竟以多少人數(shù)為宜。目前海內(nèi)外學者幾乎一致認為現(xiàn)在的全國人大代表人數(shù)為3000人實在過于龐大而不易有效工作,但究竟多少才算合宜則人言言殊,或言400,或言2500,但大多想當然。我以為單純就此問題而言,或可參考選舉法理論界初步總結出來的"立方根法則〃,即中央民意代表人數(shù)以約略相當于人口總數(shù)的立方根為宜,考慮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shù)可取十二億人的立方根即一千人上下。[40]

          但這里更根本的問題或許還在于,選舉方法的選擇問題事實上將無可回避地提出政黨制度的問題,因為前者無法脫離后者來設計。也因此,一旦全國人大代表直選的問題提上議程,那么所謂"黨政分離〃的傳統(tǒng)改革思路在我看來也就走到了盡頭。目前海內(nèi)外許多學者仍在沿著所謂"黨政分離〃的思路來思考全國人大的改革。盡管很可以理解,但在理論上卻是不可思議的。所謂現(xiàn)代議會者,無一例外乃以現(xiàn)代政黨來運作,無黨的議會通常意味著這個國家或是軍政權或仍是傳統(tǒng)君主制。正因為如此,薩托里等政治學家反復指出,了解一國議會之運作意味著了解該國政黨體制之結構,了解兩國議會制度之差異意味著了解兩國政黨制度之差異。同樣,選舉法的選擇與設計乃隨政黨制度而轉移,不同的選舉法乃為不同的政黨制度而設計,例如"純粹多數(shù)代表制〃的選舉方式目的是為了排斥第三黨而確保兩黨制,而多黨制下選舉所設計的所謂"門檻〃(Threshold)則是要使所謂的"多黨〃數(shù)目越少越好,等等。要言之,議會、選舉與政黨乃三位一體、環(huán)環(huán)相扣。事實上,離開了政黨這一環(huán),我們將根本不知如何選擇和設計相應的全國直選制度安排,也無從知道哪種議會結構最為有效,因為議會能夠運作的前提乃在有所謂"與議會匹配的政黨〃(Parliamentary-fitparties)。以上三者的這種內(nèi)在關聯(lián)在中國從來彰而不顯,蓋因為我們從來沒有進行過全國直選。但一旦全國人大代表直選的問題提上議程,則這些內(nèi)在關聯(lián)頓時無可回避。也因此,一旦全國人大代表直選的問題提上議程,那么所謂"黨政分離〃的傳統(tǒng)改革思路在我看來也就走到了盡頭。所謂"黨政分離〃不可能行得通,因為我們顯然不可能設想今后的中國人大是一個無黨的議會,而更重要的是,我們事實上當然人人知道,中國的人大歷來就有一個強有力的政黨在運作,這就是中國共產(chǎn)黨。換言之,中國共產(chǎn)黨就是中國議會(人大)的"議會匹配政黨〃。沒有中共,中國人大根本不可能運作。

          由此,中國人大如何改革說到底是中國共產(chǎn)黨如何改革的問題,中國選舉法如何選擇和設計的問題是中國共產(chǎn)黨如何定位它在全國直選中的位置的問題。說穿了,全國人大能否走向直選的問題歸根結底是中國共產(chǎn)黨能否走向"選舉政黨〃(electorialparty)的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人大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由此不是要不切實際甚至自欺欺人地空談"黨政分離〃,恰恰相反,我以為人大改革應該毫不含糊地提出其中心任務是要全力推動中共走向"選舉政黨〃(electorialparty)之路,從這種意義上,人大改革的方向不但不是"黨政分離〃,而且恰恰是要走向"黨政合一〃,亦即使執(zhí)政黨成為所謂"議會政黨〃(parliamentaryparty)。此外,中國人大目前實行的民主集中制,雖然與美國式總統(tǒng)制下的國會差異甚大,但卻與歐洲議會民主制下的議會運作方式有相當接近之處,關鍵之點在于執(zhí)政黨能否轉型為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如果這一轉型能夠實現(xiàn),中國的全國人大將不是不可能逐步成為具有"議會主權〃(parlimentarysovereignty)的中國最高中央權力機構。[41]人大改革因此不應舍本就木(例如兩院制之類并無必要),而應抓住根本即推動執(zhí)政黨轉型為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

            

          二、以"一黨執(zhí)政〃的不同形態(tài)向民主過渡

            

          本文最后試圖從現(xiàn)代政黨理論出發(fā)對中國政黨制度的轉型問題作一初步探討。我將提出的基本看法是:中國或可采取以"一黨執(zhí)政〃的不同形態(tài)逐步向民主過渡。事實上,通常所說的兩黨制與所謂多黨制的主要差異,就在于前者旨在選舉后能形成"一黨執(zhí)政〃(singlepartygovernment,通稱韋斯特敏斯特模式即英國式),而后者則多不得不采取"多黨聯(lián)合執(zhí)政〃(multi-partycoalitiongovernment)。韋斯特敏斯特模式的一個特殊變種,即在定期選舉制下出現(xiàn)同一政黨長期連續(xù)"一黨執(zhí)政〃,是所謂"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predominantpartypolity),這種政體在文獻中亦常被稱為"一黨制〃。美國本身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從1870年至1950年,美國有二十七個州都是同一政黨連續(xù)執(zhí)政長達八十年之久,因而被稱為美國的"一黨州〃(one-partystates)。[42]這種"絕對優(yōu)勢黨政體〃的其他典型則為瑞典、挪威即所謂斯堪的納維亞模式,以及日本、印度等國家,新加坡等顯然也可歸入這類型。我以為,這一"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應是中國政治改革下一步應該爭取的目標。我所謂"以一黨執(zhí)政的不同形態(tài)逐步向民主過渡〃這一基本看法可暫用薩托里(GiovanniSartori)的政黨理論術語表述如下[43]

          1。中國政治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的轉型可以看成是從全能主義一黨制(one-partytotalitarianpolity)轉向務實主義一黨制(one-partypragmaticpolity)的過程;

          2。中國憲法目前設計的"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在江澤民體制下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務實主義的盟主黨執(zhí)政制〃(pragmatic-hegimonicpartypolity);

          3。中國政治改革下一步比較切實可行的目標是從這一務實主義盟主黨體制走向"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predominantpartypolity);

          4。就更長遠的未來而言,如果"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逐漸式微,我個人也仍傾向于中國政治能形成韋斯特敏斯特模式兩黨制下的"一黨執(zhí)政〃制,而非某種"數(shù)黨聯(lián)合執(zhí)政〃的多黨制。[44]

          這當然只是我個人的一種一廂情愿(awishfulthinking),因為事實上兩黨制國家在世界上尚不超過十個[45],西方政治學家今日更大多認為兩黨制一定比多黨制更不民主從而傾向多黨制。[46]但我個人從1990年以來對蘇東歐政治轉型的長期觀察和思考使我日益認為,我們不能不把建立"可治的民主〃(governabledemocracy)作為中心問題來考慮。[47]蘇東歐轉型后的典型情況之一是,小黨林立而無法形成能占議會多數(shù)的執(zhí)政大黨。例如波蘭1991年議會大選的結果竟有29個政黨取得下院席位,其中最大的八個黨所占下院席位的比例乃在從百分之六到十九點六。這種無法形成政治主導力量的局面反過來往往導致總統(tǒng)急于主導局面,從而又不可避免地陷入總統(tǒng)與議會之間的惡性權力斗爭,波蘭政治即為此而幾乎癱瘓。多半是有見于波蘭等國教訓,后來的俄羅斯則干脆走向另一極端,其1993年12月以公民投票通過的所謂新憲法事實上完全圍繞葉爾辛個人所設計,即在權力分布的設計上乃以總統(tǒng)無論如何都能贏為目標。這種制憲實離憲政民主的理念相差太遠,而且很可能會自食惡果,即一旦下次總統(tǒng)大選葉爾辛落選,這一幾乎不受任何約束的總統(tǒng)權力同樣可被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48]

          我以為在中國目前條件下,從"務實主義盟主黨體制〃走向"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這一轉型是中國走向民主當前有一定可行性的關鍵一步。這一轉型的標志就是前述推動執(zhí)政黨走向"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簡言之,"盟主黨〃是不經(jīng)選舉的當然盟主,而"絕對優(yōu)勢黨〃則是每次選舉中居絕對優(yōu)勢。[49]如果這一轉型能夠順利達成,或將為中國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fā)展奠定根本性的基礎,因為這一轉型如果能夠達成,它將意味著中國的主導政治大黨開始走向"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而中國政治則開始進入"選舉政治〃和"議會政治〃的民主大道。盡管"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未盡如意,但無人否認其為一種民主政體。

          第二,中國大陸走向民主的進程只能在既定的單一國家制(unitarystate)結構中進行,因為所謂聯(lián)邦制等設想事實上將會不利于中國走向民主。這里當然只是就中國大陸的范圍而言,但我對聯(lián)邦制等主張的批評事實上也是要間接指出,兩岸統(tǒng)一問題與中國走向民主乃是兩個層次完全不同的問題,把兩者混淆起來在我看來既無助于中國的統(tǒng)一,更不利于中國的民主。盡管本文主要是討論大陸走向民主的問題,但我以為有必要在此首先提出近來重新引起西方憲法學界重視的一個基本命題,即憲政民主只有在政治共同體的外延已經(jīng)確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這是因為政治共同體的外延問題本身無法靠民主原則來解決。反過來,一旦問題涉及的是政治共同體的外延問題,那么問題本身就必然已經(jīng)超出了憲政的范圍,超出了民主的范圍。正因為如此,一個成熟的憲政民主國家的憲法通常不承認有所謂"退出權〃(righttosecede),即不承認國內(nèi)任何一個部分有退出國家的權利。[50]美國最高法院在"德克薩斯州訴懷特〃一案(1869)明確裁定德克薩斯州要求退出美國聯(lián)邦為非憲(unconstitutional),即是一例。[51]其理由如美國著名憲法學家尚斯。⊿unstein)所指出,憲法的理念與退出權是矛盾的,因為憲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使任何爭執(zhí)能在一個基本構架內(nèi)和平解決,但退出權恰以根本否定這一基本構架本身為前提。換言之,一部包括退出權的憲法無異于一部隨時可以被廢除的憲法。尚斯丁由此處方而特別建議東歐新憲法不應再象舊蘇聯(lián)憲法那樣包括"退出權〃。[52]換言之,如果政治共同體的外延問題尚無法解決,一般不宜匆忙制憲,制也無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憲政民主事實上沒有可能,一切都只能推遲等待外延問題解決以后才有真正的可能。[53]

          正是從這種考慮出發(fā),我認為,目前兩岸之間顯然不存在制定一部共同憲法的可能,也因此,單純從解決兩岸統(tǒng)一問題的善良愿望出發(fā)就設想首先將整個中國國家結構從單一國家制改變?yōu)槁?lián)邦或邦聯(lián),乃是有欠深思、非常輕率的想法。因為其結果只能適得其反,亦即不但無助兩岸的統(tǒng)一,反有可能引發(fā)中國的其他外延問題,從而大大推遲中國走向民主的歷史進程。我們決沒有理由先把中國推入到巴爾干狀態(tài)再來設想中國民主的可能,恰恰相反,為了中國的民主,我們必須杜絕任何使中國巴爾干化的可能。單純從解決兩岸統(tǒng)一問題的善良愿望出發(fā)就設想必須首先將整個中國國家結構從單一國家制改變?yōu)槁?lián)邦或邦聯(lián),事實上將既無助于中國的統(tǒng)一,更不利于中國的民主。

            

          結語

            

          我們現(xiàn)在可以把本文的基本思路總結如下:中國政治要一勞永逸地擺脫歷來那種在中央集權制與區(qū)域寡頭制之間來回擺蕩的歷史循環(huán),就必須走向"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的憲政民主政治,其核心是將中央權力直接奠定在全體公民的授權,其形式由此必然體現(xiàn)為中央權力的全國直選;
        中國經(jīng)濟改革的深化所帶來的"中央與地方〃的張力加劇暴露了目前中國的中央權力事實上并無自己的基礎,但同時也為以"公民個體為本,統(tǒng)一憲政立國〃的憲政民主方式來重新奠定中國的中央權力帶來了一定的可能,即走向全國人大的直選,但其前提條件為執(zhí)政黨必須轉化為"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在中國今日條件下,這意味著從"務實主義盟主黨體制〃走向"絕對優(yōu)勢黨體制〃這一轉型。

          不消說,這整個思路都只能被譏為書生之見,而且也確實只是書生之見。但我以為,處于世紀之交的中國人今天討論中國政治的未來發(fā)展時,不能完全僅從目前的權益之計出發(fā),而必須同時有基本政治理念的視野。即使我們不能達到我們的目標,我們至少需要清楚地知道我們在追求什么。

            

          1996年5月于芝加哥,刪節(jié)發(fā)表于《21世紀》96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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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甘陽,"公民個體才是民主自由的基礎",《時報周刊》1992年3月15-21日。

          [2]甘陽,"走向政治民族:中國政治改革的中心問題","明報。思潮版"1995年2月26日。

          [3]關于反聯(lián)邦黨人的政治主張參JacksonMain,TheAnti-Federalists:CriticsoftheConstitution,1781-1788(ChapelHill,1961),esp.pp.119-86.

          [4]參見麥迪孫在費城會議前夕的筆記,特別是"古今邦聯(lián)札記"(NotesonAncientandModernConfederacies),"美國政治體制之痼疾"(VicesofthePoliticalSystemoftheUnitedStates),inThePapersofJamesMadison(eds.W.T.Hutchinson,etal.,Chicago,1962-91),vol.IX,pp.3-24;345-57.麥迪孫的這些筆記成為費城制憲會議的討論基礎,其基本論點后來在《聯(lián)邦黨人論稿》(TheFederalistPapers)中更發(fā)揮得淋漓盡致,特別參第16-20篇。

          [5]社群主義理論在很多方面誠然使人想起韋伯和滕尼斯時代關于所謂Gemeinshaft(社群)與Gesellschaft(社會)之爭,但其中一個很大的不同是,韋伯和滕尼斯時代所討論的Gemeinshaft大多有比較明確的所指,亦即它基本是指傳統(tǒng)共同體即家庭鄰里和村莊以及由此延伸的政治安排即韋伯所謂"家主政體"(patriarchalism)和"家國政體"(patrimonialism),但今日社群主義的一個困難似乎在于論者們對他們所謂"社群"究竟是指什么往往含糊其詞,以筆者個人之見,今日社群主義的弱點主要在社會理論上亦即論者們通常對制度安排方面無法有令人滿意的交代,但其在政治哲學和法律倫理上的理論貢獻卻不容忽視,特別是如果我們把MarthaNussbaum和CharlesTaylor等人也包括其中的話。

          關于韋伯對各種傳統(tǒng)社群的討論可參甘陽選編《韋伯文選第二卷》(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關于當代社群主義除參ChristopherLasch,AlasdairMacIntyre,MichaelSandel等人耳熟能詳?shù)闹魍,最好的綜論文章應推AmyGutmann,"CommunitarianCriticsofLiberalism,"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4(Summer1985),308-22.;較晚近的辯論可參,TheCommunitarianChallengetoLiberalism,edbyE.F.Paul,F.D.Miller,andJ.Paul(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從自由主義立場批判或攻擊社群主義的最尖銳著作之一為StephenHolmes,TheAnatomyofAntiliberalis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3)。

          [6]今日西方學界所謂"共產(chǎn)主義后是女性主義",非純?yōu)閼蜓砸病?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女性主義對傳統(tǒng)自由主義的批判誠為當代政治理論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因為它確實逼迫自由主義必須重新檢討其核心預設如個人概念以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分野等。圍繞羅爾斯《正義論》的爭論之一即是羅爾斯所謂"原初處境中的當事人"(thepartiesintheoriginalposition)到底是"個人"還是"男性家主"(headsoffamilies)。此問題引出一個"陷井式問題"即正義原則是否適用于家庭和家庭內(nèi)(thejusticeofandinthefamily),所謂陷井是因為,如果正義原則適用于家庭內(nèi),事實上隱含著國家權力可以侵入家(私人領域),因為正義作為政治原則乃由國家法律所維護,但如說正義原則不適用于家,則等于辯護家庭內(nèi)普遍的男女不平等從而破壞正義原則即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個體,羅爾斯在其新著《政治自由主義》導言中自稱此書已基本克服這一困難,但實際似陷入自相矛盾,即一方面明確主張"家"在政治安排之外,另一方面又說正義原則應適用于家。此地引出的實際是早由亞里斯多德對伯拉圖的批評所開啟的辯論不休的老問題,即"家和政治共同體有無區(qū)別"。中國學界實應在充分把握西方從伯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的辯論開始直至韋伯和當代社群主義等討論(見上注)的基礎上,重新檢討中國"齊家治國"理念的深刻內(nèi)涵,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參,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3),比較p.xxix與p.137.參JohnExdell的批評,"Feminism,FundamentalismandLiberalaLegitimacy,"CanadianJournalofPhilosophy,24(1994)。較早的討論可參,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esp.pp.462-72;DeborahKeans,"ATheoryofJusticeandLove-RawlsontheFamily,"Politics18(1983);S.M.Okin,Justice,Gender,andFamily(NewYork:BasicBooks,1989),D.L.Rhode,JusticeandGender(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9)等。

          [7]憲政民主下的一個特別困難是所謂"代表"(repesentation)問題。就理論上而言,憲政民主下的民選中央權力應當平等地"代表"所有公民個體,但在實際中,則這種代表總是不平等的,特別是少數(shù)民族、婦女和弱勢團體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代表。也因為如此,今日選舉法理論界大多對英美施行的所謂"多數(shù)代表制"持批評態(tài)度,而著重研究改進歐陸國家的"比例代表制"。但如我們下面會指出,這一問題不能不同時兼顧所謂民主政體的"可治性"(governability)問題。

          [8]羅爾斯在《正義論》以后的著作突出地強調(diào)了"政治社會"既不是"社團"(association)也不是"社群"(community),特別參其PoliticalLiberalism,esp.pp.40-43;137;
        146;201ff.

          [9]參本書第二章對有關問題的討論。

          [10]吳國光、鄭永年,《論中央-地方關系》(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p.142.

          [11]我個人認為中央權力走向直選事實上很有必要領先于或不遲于省級直選進行,而非象一般以為的那樣似乎只有先實現(xiàn)省級直選然后才能實現(xiàn)中央直選。

          [12]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trans.Lawrence.AnchorBooks,1969),p.88.托克威爾在這里區(qū)別了他所謂"政府集權"(centralizationofgovernment)與"行政集權"(administrativecentralization),只是一百多年前的托克威爾哪里會想得到,由于福利國家的發(fā)展,美國以及所有西方國家日后的"行政集權"程度都遠遠超出了歷史上任何君主能夠想象的程度。真正的問題毋寧是,今日民主國家"行政集權"的能力乃首先以"政府集權"的能力為前提。

          [13]吳國光、鄭永年,《論中央-地方關系》(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

          [14]"NotesonAncientandModernConfederacies,"inThePapersofJamesMadison(eds.W.T.Hutchinson,etal.,Chicago,1962-91),vol.IX,pp.3-24.

          [15]此備忘錄現(xiàn)收入同上,pp.345-57.

          [16]關于美國獨立后走向統(tǒng)一政治的艱難過程以及聯(lián)邦黨人由此思考必須建立超越地域性的"全國性政治"(nationalpolitics)的思想發(fā)展過程,可特別參見JackN.Rakove,TheBeginningsofNationalPolitics:AnInterpretiveHistoryoftheContinentalCongress(NewYork,1979),esp.pp.275-399。

          [17]參R.H.Brown關于這一問題的最新研究,RedeemingtheRepublic:Federalists,Taxation,andtheOrigingsoftheConstitution(Baltimore,1993)。

          [18]關于獨立后美國的財政危機問題參E.J.Ferguson,ThePowerofthePurse:AHistoryofAmericanPublicFinance,1776-1790(ChapelHill,1961)esp.78-110。

          [19]關于美國獨立后的經(jīng)濟形勢,參R.B.Morris,TheForgingoftheUnion,1781-1789(NewYork,1987),esp.pp.130-161;C.D.MatsonandP.S.Onuf,AUinonofInterests:PoliticalandEconomicThoughtinRevolutionaryAmerica(Lawrence,

          1990),pp.67-100.

          [20]著名史家Onuf特別強調(diào)這一領土爭端問題在聯(lián)邦黨人建國思考中的地位,參其,TheOriginsoftheFederalRepublic:JurisdictionalControversiesintheUnitedStates,1775-1787(Philadelphia:UnivofPennPress,1983);andPeterandNicholasOnufs,FederalUnion,ModernWorld:TheLawofNationsinanAgeofRevolution,1776-1814(Madison,1993).

          [21]關于當時外交危機與聯(lián)邦黨人迫切要求重新制憲的密切關系,見F.W.Marks,III,IndependenceonTrial:ForeignAffairsandtheMakingoftheConstitution(BatonRouge,1973),esp.pp.3-95。

          [22]H.J.Henderson,PartyPoliticsintheContinentalCongress(NewYork,1974),pp.387-99.亦參DrewMcCoy對此一問題的深入討論,載RichardBeemanetal.,eds.,BeyondConfederation:OriginsoftheConstitutionandAmericanNationalIdentity(ChapelHill1987),pp.226-58.

          [23]TheFederalistPapers(ed.IssacKramnick.PenguinBooks,1987),pp.133-34.

          [24]R.A.Rutland,TheOrdealoftheConstitution:TheAntifederalistsandtheRatificationStruggleof1787-1788(Norman,1986)。

          [25]中文通譯所謂北美十三"州"(states)是我們中國人的創(chuàng)造,但在聯(lián)邦黨人的新憲法被批準之前即美國中央政府奠定之前,它們談不上是州,因為它們上面并沒有一個"國"。聯(lián)邦黨人與反聯(lián)邦黨人的全部爭執(zhí)因此乃圍繞一個問題而展開:北美獨立戰(zhàn)爭時宣布獨立的十三"國"(states,今日所謂"州"),應該維持獨立之初由十三個政府各以主權國家(sovereignstates)的身份結合組成的"多國聯(lián)盟"(Confederation,或譯邦聯(lián))形式,還是應該各"國"放棄主權,成為一個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個統(tǒng)一主權國家?后者就是所謂"聯(lián)邦黨人"及其草擬的新憲法的主張。關于"states"等詞的含義變遷,參T.BallandJ.G.A.Pocock,eds.,ConceptualChangeandtheConstitution(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88).

          [26]參JacksonMain,TheAnti-Federalists:CriticsoftheConstitution,1781-1788(ChapelHill,1961),esp.pp.119-248.

          [27]此節(jié)文內(nèi)引文頁碼均自TheFederalistPapers(ed.IssacKramnick.PenguinBooks,1987)。

          [28]關于美國聯(lián)邦憲法"批準程序"的獨創(chuàng)性,及其與較早美國各州憲法"批準程序"的不同,可參Rakove,OriginalMeanings,ch.5;關于此前各州憲法的批準程序可參WilliPaulAdams,TheFirstAmericanConstitutions:RepublicanIdologyandtheMakingoftheStateConstitutionsintheRevolutionaryEra(trans.Kimbers,ChapelHill,1980),pp.63-98。

          [29]EdmundS.Morgan,InventingthePeople:TheRiseofPopularSovereigntyinEnglandandAmerica(NewYork,1988〕。亦參GordonWood,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ChapelHill,1969),esp.pp.524-36。

          [30]TheFederalistPapers,p.297.

          [31]可特別參RichardBeemanetal.,eds.,BeyondConfederation:OriginsoftheConstitutionandAmericanNationalIdentity(ChapelHill1987).

          [32]參見H.Hyman,AmorePerfectUnion(1973);R.Jeffreys-JonesandB.Collinseds.TheGrowthofFederalPowerinAmericanHistory(1983)。

          [33]TheFederalistPapers(ed.IssacKramnick.PenguinBooks,1987),p.322.

          [34]RobertDahl,DemocracyandItsCritics(YaleUniversityPress,1989),ch.15.亦參其DemocracyandSize.

          [35]可特別參見上引JackN.Rakove,TheBeginningsofNationalPolitics。

          [36]關于此問題參見J.G.A.Pocock影響巨大的著作,TheMachiavellianMoment:FlorentinePoliticalThoughtandtheAtlanticRepublicanTradition(Princeton,(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975)。此地無法討論此書。

          [37]關于此一問題可參哈佛著名政治哲學家HarveyMansfield的深刻分析,TamingthePrince(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89),esp.chs.2-3.

          [38]參見Weber,"SuffrageandDemocracyinGermany,"inhisPoliticalWritings(Cambridge1994).

          [39]參本書第二章。

          [40]關于"立方根法則"參ReinTaagepera,"TheSizeofNationalAssemblies,"SocialScienceResearch,1(1972),385-401;
        TaageperaandShugart,SeatsandVotes:TheEffectsandDeterminationsofElectoralSystems(YaleUniversityPress,1989),173-83.

          [41]關于"議會主權"的論述,仍以Dicey的經(jīng)典論述最當,參,A.V.Dicey,Intre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Indianapolis:LibertyClassics,1982;據(jù)1914第八版),第一部分。

          [42]此為美國政治中著名的所謂"南方政治"問題,亦即直到六十年代美國南方諸州(以及其他一些非南部州)大體為所謂"一黨州",這自然就引出了如何解釋美國聯(lián)邦層面是兩黨政治但卻有一半以上的州是一黨政治這一復雜關系問題。此一問題的開創(chuàng)性研究為1949年V.O.Key的名著,SouthernPoliticsinStateandNation(YewYork:Knopf)以及1952年AlexanderHeard的著作,ATwo-PartySouth?(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亦參Key另一著作,AmericanStatePolitics(NewYork:Knopf1956).關于1870年至1950年這八十年期間的最早的有影響研究為J.A.Schlesinger,"ATwo-DimensionalSchemeforClassifyingStatesAccordingtoDegreeofInter-PartyCompetition,"(APSR,Dec1955),該研究認為在此期間全美真正兩黨競爭的只有九個州。另一有影響的研究集中在1914-1952年期間,結論是此期美國有22個州為"一黨州"或"準一黨州(modifiedone-partystates),參A.RanneyandW.Kendall,"AmericanPartySystem,"(APSRJune1964)。順便指出,美國南方政治的演變歷來是了解美國政黨政治和選舉政治的關鍵,可參E.C.Ladd,JrandC.D.Hadley,TransformationsoftheAmericanPartySyetem:PoliticalCoalitionsfromtheNewDealtothe1970s(NewYork:Norton,1978),esp.pp.31-87,以及NicolRae對南方民主黨在美國政治中地位的詳盡歷史研究,SouthernDemocrat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43]GiovanniSartori,PartiesandPartySystem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6).

          [44]能夠組成聯(lián)合執(zhí)政的多黨制多為所謂"適可的多黨制"(limitedpluralism),即真正"算數(shù)的政黨"(relevantparties)在三至五個以內(nèi),如在一政體下"算數(shù)的政黨"在六個以上,就已屬于"過分的多黨制"(extremepluralism)。參Sartori,pp.131-185。

          [45]薩托里舉出的兩黨制國家為五個,即英、美、加、新西蘭、澳大利亞;
        另一著名政治學家達爾(R.Dahl)增加至八個,即加上巴拿馬、菲律賓、烏拉圭。但如薩托里所言,嚴格而言連加。澳都不是長期穩(wěn)定的兩黨制,由此只有三個即英、美、新。

          [46]參A.Lijphart頗有代表性的著作,Democracies:PatternsofMajoritianandConsensusGevernmentinTweenty-OneCountries(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84),esp.pp。23以下關于他所謂"共識性民主模式"(theconsensusmodelofdemocracy)與韋斯特敏斯特模式的八大對立。Lijphart最初本是以荷蘭為案例而提出"協(xié)調(diào)式民主"(consociationaldemocray),晚近則以"共識性民主"代替較早的"協(xié)調(diào)式民主"。參Lijphart,ThePoliticsofAccommodation:PluralismandDemocracyintheNetherlands(Berkelel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8),以及其近作ElectoralSystemsandPartySystems:AStudyofTweenty-SevenDemocracies,1945-1990(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47]特別參見薩托里有鑒于蘇東歐轉型過程后所寫的新著,GiovanniSartori,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Engineering(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4)。關于民主的可治性問題亦可參M.J.Crozier,S.P.Huntington,andJ.Watanuki,TheCrisisofDemocracy:ReportontheGovernabilityofDemocraciestotheTrilateralCommissionNewYorkUniversityPress,1975〕。

          [48]可參甘陽,《兩種自由及其它》第二部分對東歐制憲進程的分析(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49]大多數(shù)西方學者未區(qū)分本文所謂"盟主黨"與"絕對優(yōu)勢黨",而是將它們籠統(tǒng)稱為dominantparty,以致過于泛泛地討論所謂"一黨民主"(one-partydemocracy)的可能性。例如MauriceDuverger在其經(jīng)典研究《政治黨派》一書中就含糊其辭地說"一黨制與某種類型的政治民主相應這種情況并非不可想象"。參氏著,PoliticalParties:TheirOrganizationandActivityintheModernState(Northstrans.,London:Methuen,1954),p.278.但如薩托里所深刻指出,dominantparty必須區(qū)別"盟主黨"與"絕對優(yōu)勢黨",前者是非選舉的政黨體制,后者則是本質上無異于民主政體下其他政黨的選舉政黨和議會政黨體制。

          [50]滑稽的是前蘇聯(lián)憲法承認各加盟體有"退出權"(蘇聯(lián)憲法第七十二條),美國憲法則當然不包括這種權利,而且在判案中明確判定任何退出要求為非憲。

          [51]TexasvWhite,74US700(1869).

          [52]CassSunstein,"ConstitutionalismandSecession,"58UChiLRev633(1991).亦參A.R.Amar,"OfSovereigntyandFederalism,"96YaleLJ1425(1987),esp.1455-62討論林肯的著名論述,即任何一州或一地區(qū)公民投票退出并無正當性,只有全國的多數(shù)才能決定。

          [53]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東歐憲政中心主任霍爾姆斯教授由此建議東歐國家不宜匆匆忙忙制憲,參StephenHolmes,"BacktotheDrawingBoard:AnArgumentforConstitutionalPostponementinEasternEurope,"

          

          20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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