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銘葆:中國式行政問責為何難以奏效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近年來,我國從上到下正在逐步推行行政問責制,目的是強化行政責任制,促使行政領導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行政,盡量減少和避免行政過錯,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這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于建設責任政府發(fā)揮了促進作用。但是,行政問責的成效仍然十分有限,往往是問責的一方不能理直氣壯,被問責的一方則是口服心不服,除了對人民有所交待以外,對官員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并不明顯。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根本原因在于責任和權力的不對稱,使問責失去了科學的評判標準,從而造成了問責的隨意性和選擇性。分析中國式行政問責難以湊效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基本矛盾。
第一,黨政不分的政治體制,造成黨委領導與行政擔責的矛盾。
在我國,黨的領導是一項基本的政治原則。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這種領導,既是原則的,也是具體的,舉凡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的重要決策,都是由黨委討論決定,政府只是一個執(zhí)行機關。在決策執(zhí)行的過程中,黨委也會不斷進行干預。此外,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黨委掌握人事任免權,行政首長對不稱職的部下難以采取組織措施。這樣一種黨政不分的政治體制,導致政府的責任與權力不對稱。按照現(xiàn)代責任政治的理念,權力與責任相對應是明晰問責的基本原則,離開了這個前提,問責也就難以做到準確、公平,被問責對象也就難以心服口服。
第二, 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造成集體決策與個人擔責的矛盾。
在我國,民主集中制不僅是黨內生活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機構必須實行的基本原則。民主集中制體現(xiàn)在領導體制上,就是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按照毛澤東的說法,就是“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在政府班子內部,也是集體決策,分頭辦理。這樣一種領導體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即使是行政一把手,在討論問題時也要注意聽取班子成員的意見,不可能個人說了算;
同時,作為分管某方面工作的班子成員,雖然可以就所分管的工作提出處理意見,但這些意見能否被采納,則要取決于集體討論的結果。這種狀況的存在,同樣是責任與權力的不對稱。在此種情況下,難以準確認定問責的對象。人們所批評的“抓替罪羊”、“丟卒保車”式的問責,就是因為問責對象選得不準,導致對本人沒有觸動,對他人也沒有震動。
指出我國行政問責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不是說這項制度不好,而是說明此項制度的不完善,需要通過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使問責制更加完善,發(fā)揮更好的成效。問責成效的評價標準,就是要在克服問責隨意性和選擇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做到準確、公平。
所謂準確,就是要在充分考慮我國政治體制和領導體制特殊性的情況下,制定出定性和定量相結合,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問責辦法,實行起來可以對號入座,盡量排除人為因素。所謂公平,就是執(zhí)行標準一視同仁,調查機構要具有公信力,要接受社會輿論和方方面面的監(jiān)督,盡量做到不枉不縱。如果問責不公,那就沒有說服力,也就不會有威懾力。比如,當年發(fā)生在福建廈門的“遠華特大走私案”,雖然處理了一批干部,但有的人卻不僅沒有受到責任追究,反而被提拔重用,就是一個問責不公的典型事例。這個事例告訴我們,行政問責制的有效實施,離不開政治的民主化和公開化,離不開政治過程的透明度,只有在這些方面取得新的進展,問責制的成效才能得到新的提高。
。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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