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司法是權利的最后生命線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因路政建設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陜西西安灞橋梁家街村的土地被當?shù)卣饔茫迕駥r償標準、拆遷范圍和安置方案等問題不滿,遂推舉三位村民為代表,開始不斷上訪,最終這三位村民因上訪被繩之于獄。如題《三人組織百余村民在陜西省委前聚集獲刑》,這就是最近來自古都西安的消息。
因征地而導致地方上的府民沖突,這幾年來已經(jīng)司空見慣。沖突的兩造誰強誰弱,也不言而喻。結合本月上旬新華社的報道“安徽碭山縣領導率警察強征村民土地引沖突”,可以推知,土地糾紛中的府民沖突,在“大概率”甚至“全概率”的意義上,總是農民權利受損。該報道雖然沒有報道農民受損的具體情形,但他們一次次上區(qū)、上市、上省、上京去上訪,可見情形嚴重。和碭山農民不同的是,碭山許多村民都被行政拘留過,當?shù)卣忉尀椤胺恋K公務”;
西安不然,它是以司法方式送農民進高墻,這樣更可以形成震懾。
土地權利是農民最基本的權利,但這項權利實在很脆弱,它根本抗不起政府的一紙行政令。何況碭山政府要拆遷,甚至帶上了警察,說是防暴。村民和警察、權利和權力,到底誰是暴呢。殊不知,警察和權力,天然就是暴力性質的,盡管它有它的合法性前提。因此,走遍世界,都是權利不敵權力,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只是法治體制,權利雖然弱勢,但可以尋求救濟,正如同另一種體制則缺乏這樣的救濟管道。不言而喻,法治社會能夠救濟權利的便是司法。司法是權利可以申張正義的地方,也是權利得以保障的最后的生命線。但,本土的問題在于,征地拆遷之類的糾紛無以訴諸司法。筆者由于寫過這方面的評論,不止一次接到本地和外地拆遷農民寄來的材料和哭訴電話。筆者聽得內心發(fā)抖,但無能以助,只好建議他們上法院,而他們又總是說法院不受理。也正因為如此,他們(比如西安灞橋的農民)才走上行政上訪的道路。結果,這條道路也走不通,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得自己的三位代表吃了官司。
這是一個對比,農民為土地找司法不理。可是同樣因為土地形成的沖突,權力找司法,一找就靈。我們現(xiàn)在的司法,范屬行政權力之下。行政權力習慣上把司法不是看作第三方,而是我方,是我方構成的一個有機部分。因此,行政之于司法,如身使臂,如臂使手,如手使指,這種情況必然導致司法不公。當權利把司法當做自己的最后的救濟時,司法必須中立于權力,否則它是在行駛行政意志,而不是主持公正的法律意志。就這次判決而言,三位村民代表犯的是“非法集會罪”。原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三位被告人“在其代表村民所反映的問題被答復后,仍感不滿,但未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反而多次組織、策劃百余名村民集會,且未依法到公安機關進行申請并獲得許可!辈疬w要的是公平,而不僅僅是答復。如果未至公平,則等于沒答復。什么叫“正常渠道”,法院受理最正常,可是這條路走的通嗎。走不通而上訪,本身就很無奈。這三位村民作為被推選出來的代表,由他們組織上訪,合情合理,不應成為構罪理由。至于“未依法到公安機關進行申請并獲得許可”,那么,是未申請,還是申請未批準,報道語焉不詳,兩者卻大有區(qū)別。
關于非法集會罪,可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關鍵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是,我們看報道:“集會人員拒不離開,長時間滯留、聚集在陜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大門附近和信訪接待室外,致車輛行人出入受阻、秩序混亂,嚴重破壞了黨政機關的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盡管法院使用了“嚴重”的判詞,但事實不過是車輛行人出入受阻。根據(jù)國家集會游行示威法,嚴重應該是指“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墒沁@些行為,村民并沒有。因而“嚴重”一詞不過是你說嚴重就嚴重的主觀形態(tài)了。至于三位之中的一位被判四年,我個人認為是脫離當時客觀情形的。
如果略跡原情,我非常同情這三位村民的遭遇。如果法院可以受理涉及土地問題的府民糾紛,還需要他們到政府門前去上訪嗎,他們本來應該是去法院的。至于法院為什么不受理,這不但是問題的癥結,也是近年來社會群體事件頻發(fā)的一個原因。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