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東:官員外逃的制度反思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最近幾年,“官員外逃”事件日益增多,不免產生桐風驚心之慨。這種趨勢與舉國上下的公務員資格考試熱不斷升溫的場面相應成趣,形同錢鐘書先生描述的“圍城”現(xiàn)象,構成了一道很奇特的政治風景線。
是范蠡功成身退、與西施泛舟江湖的古老傳說影響太深遠?還是“狡兔死,走狗烹”的歷史教訓太沉重?莫非政府里陶淵明式的人物突然多了起來,都玩起“不為五斗米折腰”的清高游戲?抑或民主法治觀念普及的結果,連當權派也開始“用腳投票”啦?查看數(shù)千案例找原因,可以發(fā)現(xiàn):其實什么都不是。只剩下經濟犯罪者試圖避免懲罰這一最低級的動機而已,只剩下數(shù)百億美元的巨額贓款被轉移到別國這一最簡單的事實而已。
不言而喻,與這種“官員外逃”相伴隨的,還有國家財富的兩次大規(guī)模流失:首先是損公肥私,然后再吃里扒外。當統(tǒng)治集團成員的卷逃效應強大到一定程度時,國內產業(yè)資本市場根本就無從確立,人民的忍耐限度也很容易被打破,經濟改革說不定要落得個“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結局。因此,有關當局不能不加強防范,加強制裁的力度,并在反洗錢、反貪污方面加強國際合作。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從2008年春天開始,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對因公出國的審查和限制。針對妻兒攜產移民、官員裸身從政的問題,輿論界甚至還有不給官員親屬出國護照之議。但不得不指出,諸如此類的禁令可是涉嫌侵犯人權的,也不利于全球化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國際交流。即便承認有關治標舉措對于有些時候、有些地方或許難免,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文化氛圍里能否真正行之有效,也還要打個很大的問號。
換個視角來觀察,貪官污吏紛紛掛冠遁走,倒也未必就完全沒有積極意義。當反腐敗運動加大力度、動真格時,政治嗅覺敏感、消息靈通的官員就會作出與地震前小爬蟲們類似的異常反應,而首當其沖的人們就更會感到恐慌,想趕緊逃之夭夭、躲避風頭,或者至少是在行為上有所收斂。對于政府而言,這是敲山震虎的必然后果。對于廣大群眾而言,還很有些泄憤解氣的快感。
另外,在逐步貫徹民主法治理念的過程中,特權勢必受限制,官越來越不好當了,所以對外逃的心理障礙就將大幅度減少。一旦腐敗分子大量退出,官場的風氣變得比較清新,在人事方面的“劣幣驅逐良幣”趨勢會被扭轉,政治改革方面的一些重要舉措(例如高級公務員財產申報制)的推行也就比較容易暢通無阻了。排出污濁、引入清流,這也是壞事變好事的一個方面。當然,這么說,并不是在主張對經濟犯罪者網開一面,只想強調大規(guī)模“官員外逃”也未必就表明局勢正在陷入絕望的道理。
對無數(shù)官員前赴后繼地貪污、受賄、然后離鄉(xiāng)背井這一令人尷尬的事實,恐怕不應該僅以私欲或個人品質為理由來解釋。退一步說,即使能歸咎于欲望和素養(yǎng),也有必要深入追問,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如此眾多的腐敗分子位高權重?如果他們本來心地善良,那就更要追問,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好人也紛紛變壞?直面現(xiàn)實,坦陳真言,那就不得不承認對既有的制度設計必須進行一番反思。其實“官員外逃”以及“裸身做官”現(xiàn)象本身,就已經充分揭示了權力精英們自己也對現(xiàn)行制度和實際做法持有懷疑和不信任,很缺乏安全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量,才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溫情勸返模式的推出。
但無論如何,“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F(xiàn)在到了重新審視那個巋然不動的“廟”――結構框架,或者制度――的時候。而在制度設計上探討解決官員經濟犯罪和外逃問題,最關鍵的是爭取形成某種合理的機制,讓官員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沿著貪瀆之路下滑,因而也就無須外逃。
所謂“沒有必要”,是指薪俸足以養(yǎng)廉,待遇優(yōu)渥,而紀律極其嚴明,導致犯罪的結果往往是得不償失。如果違法所得較小、所失太大,當事者自會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作出合理抉擇,沒有必要再對他三令五申,沒有必要把監(jiān)督機構弄到重重復重重的程度。反過來,假如官員的行為方式和人生只是像黃仁宇教授在《萬歷十五年》第5章里描述的海瑞那樣:“尊重法律,乃是按照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執(zhí)行。如果政府發(fā)給官吏的薪給微薄到不夠吃飯,那也應該毫無怨言地接受。這種信念有他自己的行動作為證明:他官至二品,死的時候僅僅留下白銀20兩,不夠殮葬之資”。
那么防止“裸身做官”、“官員外逃”現(xiàn)象的舉措就很難普遍見效。
所謂“沒有可能”,是指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前提條件下,對罪行的揭露比較及時、制裁比較公正,讓人不敢心存僥幸。在這里,與其強調嚴打重罰,莫如強調違法必糾、盡早盡量地破案起訴。另外,在這里,政治信息公開和表達自由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黑箱操作的狀態(tài)為上下其手留有大量的機會,私下交易和一言堂則構成貪污受賄的溫床,對由此產生的組織敗壞,只有透明化的陽光才是最佳防腐劑。為此,有必要敦促有關部門盡早制定政府倫理法,把公開人大常委和高級公務員的資產和收入狀況作為其中的核心內容。
在確!皼]有可能”貪瀆方面,各種檢查、監(jiān)督、審計制度等當然不可或缺,但這些機構必須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和威懾力量,不能停留在行政部門內部自我監(jiān)察的水準上。否則,就難免流于形式,無論疊床架屋多少層也不可能收到顯著成效。為了加強對官員權力的制約,首先必須把選舉、票決以及協(xié)商等民主決策方式結合起來,形成官員真正對人民負責的體制。其次,要落實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獨立原則,確保法院和檢察院嚴格按照法律處理案件,對任何人都不偏不倚。再者,還可以通過把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監(jiān)察機構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尤其是立法權和監(jiān)督權)以及法院的審判權相結合、或者改進行政監(jiān)察專員(ombudsman)制度等方式,使之具有政治上的獨立地位。
面對外逃講內省,只有在上述條件充分具備之后,“官員外逃”才會重新成為例外現(xiàn)象,而不至于演變成大規(guī)模攜產移民的社會問題,制度的合法性危機也才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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