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遠招,肖柳芙:“良意”、“良情”、“良知”之統(tǒng)一——康德“良心”概念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良心這一范疇在康德的道德學中有多重含義。在康德原著中,良心一詞有兩種德文表達形式:das gute Herz和das Gewissen。在康德看來,Das gute Herz是任意(Willkür)將道德法則接納入自己的準則之中的能力;
das Gewissen既是一種義務意識,同時也是一種針對自身的道德判斷力。實際上,良心概念在康德那里“良意”、“良情”、“良知”的統(tǒng)一整體。
關鍵詞:良心 善良意志 敬重 道德判斷力
Abstract: In Kant’s ethics, there are multiple meanings in the category of conscience. Conscience was given two expressions: das gutes Herz and das Gewissen in Kant’s original works. In Kant’s view, das gutes Herz is the ability that arbitrariness accepts the moral axioms into its criterion of behavior; In his view, das Gewissen is not only a kind of voluntary consciousness but also a kind of moral judgement that is aimed at itself. In fact, the concept of conscience is the organism which includes the meanings of will, emotion and knowledge.
Key words: Conscience; Good will; Respect; Moral judgement
“良心”是倫理學中的一個重要范疇。然而,在康德的倫理學中,我們卻發(fā)現(xiàn)他似乎并沒有花很多的篇幅集中論述良心概念。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學原理》和《實踐理性批判》等道德哲學(倫理學)主要論著中,我們更多地發(fā)現(xiàn)他在闡釋善良意志概念。那么,善良意志跟良心到底是什么關系?康德是否在他的著作中也確實論述過良心概念,以及良心同善良意志的關系?鑒于國內學術界很少有人探討過這個問題,本文試圖根據(jù)康德的《單純理性范圍內的宗教》和《實踐理性批判》等論著,集中闡釋他的良心概念,并試圖論證康德所理解的良心,是良意(通常所說的善良意志)、良情(道德情感)和良知(道德判斷力)的統(tǒng)一。
一、康德原著中有關“良心”概念論述
與中文“良心”一詞相對應的德文詞是das Gewissen。在康德哲學中,das Gewissen詞首先指一種道德判斷力,因此,翻譯為“良知”可能更加恰當一些。
早在《未來形而上學導論》的導言中,康德就提出:das Gewissen作為一種判斷力,如果要運用在形而上學里,就必須除掉其中的經驗成分,用一種批判的理性來作為它的根據(jù)。在這里,良心或良知作為一種判斷力,從本質是是以理性為依據(jù)的,因此可以說是一種理性的判斷力。
之后,在《實踐理性批判》里,康德指出“良心”是作為道德的判決能力存在于人心!芭c此完全相一致的也有在我們里面我們稱之為良心(Gewissen)的那個奇特能力的公正裁決!盵1]在此,“良心”被明確地說成是一種能夠進行道德裁決和責任追究的判斷能力了,即道德判斷力。
在《單純理性界限內的宗教》一書中,康德同樣明確地指出:良心(Gewissen)是一種道德的裁決能力,其作用就是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善惡進行審判。他寫道:“我們也可以這樣定義良知(Gewissen):它是自己對自己做出裁決的判斷力。”[2] 這句話的德文原文為“Man könnte das Gewissen auch so definieren:es ist die sich selbst richtende moralische Urtheilskraft”。可翻譯為:“人們也可以如此定義良心:它是針對著自身的道德的判斷力!痹谏厦胬钋锪愕淖g文中,moralische(道德的)這個形容詞被丟掉了,這樣一來,就使得“良心”作為一種判斷力在道德上的功能和意義,未得到明確的顯示。
可見,康德那里,das Gewissen主要是指一種道德判決力,它是人心對自己的一種道德審判和裁決。
康德說,“良知(Gewissen)是一種自身就是義務的意識!盵3] 這一句話的德文原文為“Das Gewissen ist ein Bewusstsein ,das für sich selbst Pflicht ist”。此句話可直譯為:良心是一種意識,這種意識自為地(為了它自身,或在自身方面)就是義務。這顯然就是說,良心是一種意識,但是,這種意識為了它自身(或本身)就是義務。這樣理解起來,良心就跟道德義務感統(tǒng)一起來了。für 是一個介詞,有“為了”的含義。也可以說良心是一種有關義務的意識。在此,Gewissen成為一種義務意識。所謂“義務意識”就是一種這樣的意識:出于對道德法則的崇高性的敬重,人們對自己要按照道德法則行動的必要性的一種意識。行為的正義與否(是否遵從道德法則),只能通過人自身的義務意識用知性來進行判斷。義務意識充當了人們是否遵從道德法則的裁判者。在康德那里,義務意識本身就包含了人們對自身是否遵從道德法則的一種判斷力。因此,康德在指出良心是一種義務意識后,緊接著說,“我們也可以這樣定義良知:它是自己對自己做出裁決的判斷力”。
康德還用das gute Herz一詞來表達良心概念。在《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里,他寫道:“從自然傾向中產生的任性(Willkür)把道德法則接納和不接納入自己的準則的能力或無能,將被稱作是善良之心(gutes Herz)或者惡劣之心(böses Herz)!盵4] ⑤gutes Herz意為“好心”、“善良之心”,其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良心”。在康德看來,“善良之心”(gutes Herz)是任意(Willkür)將道德法則納入自身的一種能力。當人的任意有能力將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之中時,就意味著自由的任意在面臨善與惡、道德法則與違背法則的準則的道德選擇中,能夠作出正確的選擇,即把道德法則作為行為的動機納入人心之中。
在康德看來,人心之所以有一種分辨善惡的能力,是因為任意能夠將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之中。而任意之所以能夠擺脫感性因素的影響把道德法則引入自身,是因為在人這種具有理性的存在者身上,具有一種特殊的趨向善良的自然稟賦(Anlage),即人格性(Persönlichkeit)稟賦,它是一種易于接受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把道德法則當作任意的本身充足的動機的素質。這種素質,其實也就是道德情感。當然,這種人格性稟賦,是以純粹實踐的、無條件地立法著的理性為根源的。理性喚起人心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使任意意識到要超越感性經驗把道德法則引入自身。而這種由于尊重道德法則而產生的,必須依照這種敬重采取行動的意識就是義務意識。因此可以說,義務意識或義務感其實也就是道德情感,因為都是對于道德法則的敬重。
能夠引入道德法則的意志、義務意識(敬重道德法則的道德情感)、作出正確的善惡判斷的能力,這三者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它們是一個緊密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體,在康德哲學中,都是良心在“意、情、知”三個方面的表現(xiàn)。所謂“意”,指良心是一種善良的意志,它是良心的純粹形式的體現(xiàn);
所謂“情”,指良心是一種道德感情,它體現(xiàn)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感;
所謂“知”,指良心具有一種道德的判斷功能。于是我們認為,康德的良心概念具體表現(xiàn)為三種形態(tài):“良意”、“良情”、“良知”。
二、良意——良心作為善良意志
良心,首先表現(xiàn)為善良的意志。
善良意志這個概念,是由人的任意概念發(fā)展而來的?档抡J為,人具有動物性的本能,同時具有自由的任意。這個自由的任意,使人可以在行動過程中首先通過人心而作出自由的選擇。這種選擇,當然首先可以在非道德的意義上進行。例如,人確立了某個行為目標,還可以選擇運用不同的工具和方式達到這個目的。人的實用理性,就是在這種意義上進行工具選擇的,而把幸福作為形形色色的行為所追求的總目標。但是在非道德的自由選擇的層次之上,還有一個道德選擇的層次,即是否把道德法則作為行為準則加以采納。人的任意由于能夠進行這樣一種有關道德法則的自由選擇,因而被康德稱為真正的自由的任意。但是顯然,任意所作出的道德選擇,從邏輯上說始終具有兩種方向截然相反的可能性:或者選擇為善,即把道德法則作為行為的準則,或者選擇為惡,即把違背道德法則的準則加以采納。而所謂選擇為惡,或者選擇惡的準則,歸根到底又被康德解釋為是一種“心靈的顛倒”,即人心把道德法則置于自利的幸福準則之下,由于顛倒了兩者的倫理次序,才造成了人心中“根本的惡”。
當任意選擇了把道德法則納入自身,并作為行為的自為的充足的動機,這個時候任意便成為善良的意志。這顆善良意志,是前面所說的人格性稟賦的體現(xiàn),內含著對于道德法則的敬重這種道德情感。它歸根到底是由純粹實踐的、立法著的理性決定的,因此也可以說是一種純粹理性的意志,其所包含的道德情感也是一種“理性化的”情感。
人心就成為一顆善良之心(das gutes Herz),這顆“善良之心”體現(xiàn)了任意完全擺脫感性欲望的糾纏,把道德法則當作自己的準則,進入純粹化、理性化的階段,成為純粹的自由意志。這個純粹意志是遵從道德法則的意志,是善良的意志。此時,康德所說的良心表現(xiàn)為“良意”,即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有能夠進行道德選擇的自由的任意發(fā)展而來的,它本身就是這種自由的任意的一種表現(xiàn)形態(tài),但是,由于自由的任意也可以選擇為惡,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把自由的任意,就等同于善良的意志?梢哉f:惟有作出了正確的道德選擇,即把道德法則納入自身以作為行為的充足動機的任意,才稱得上是善良的意志。
這個善良的意志,就是自覺遵守道德法則的意志。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康德曾指出,只有善良的意志,才是無條件的善的東西。像果斷、勇敢等善并不是“全善”,它們是有條件的,而且必須以意志作為中介才能到達全善的境界,因為這些善一旦被運用于邪惡的意志,就可能是極大的惡。善或者惡任何時候都意味著與意志的關系,而這個意志必須是善良意志。如果把善看作是達到快適的手段的東西,那么這種善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性在于這些善被欲求是為了它們之外的他物,它們是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產生的,是一種工具意義的善。同時,這些善的目的本身,即我們尋求的感官快樂,本身并不是善,而是福,它不是一個理性概念,而是一個有關感覺對象的經驗性的概念。那種把工具意義的善作為準則的意志,不是純粹的理性意志,因為它們不能擺脫感性刺激的糾纏,也就不能將先天的實踐理性的法則納入自身,這種的意志只是“惡劣之心”(böses Herz),而不是“善良之心”(gutes Herz)。
既然善良意志是納入了道德法則的意志,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在這個世界上,只有道德法則,才是判斷善惡的最高標準。善只能以道德法則作為自己的規(guī)定依據(jù),而不能先于道德法則而存在。對康德而言,一旦善的概念先于道德法則而在,我們則會按照經驗性的概念設想一個對象來作為一切實踐法則的基礎,這就必然否定了純粹實踐法則的可能性。因為這樣的法則是一種經驗法則,而不是道德法則了。因此,只有由道德法則所規(guī)定的意志,即服從道德法則的意志,才是善良意志。
康德是唯動機論者。對他來說,人的行為是有意志規(guī)定的,因此,行為的道德價值,也完全由人的意志的善惡來規(guī)定。一顆善良的意志,即一顆良心,激發(fā)的是善良的行為,即德行;
反之,一顆惡毒的意志,或一顆歹心,則構成惡行的內在動機。唯有出于善良意志的行為才能實現(xiàn)行為的道德價值,才能使對幸福原則的追求聽從于對道德原則的追求。
三、良情——良心作為善良動機(道德情感)
善良意志是把道德法則納入自身之中的意志。(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是,善良意志如何才能把道德法則納入自身之中呢?如果人心缺乏對于道德法則的由衷的敬重,自由的任意非但不可能把道德法則納入自身,反而恰好會把與道德法則相悖逆的準則納入自身以作為行為的動機。因此,要使行為的動機是善良的,人心就必須首先具有對于道德法則的由衷的敬重,這種敬重,就是人心中根本的善良的動機。只有出于這種動機的行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這種善良動機作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就是道德情感。如果說,人心既是意志,也是情感的話,則這種道德情感,就是“良情”。它是完整的良心的一個重要的部分。不過,對康德這位理性主義哲學家來說,道德情感也好,善良意志也好,說到底都是以純粹實踐的、立法著的理性為根源的,這體現(xiàn)了他的良心論的理性主義特征。
對道德法則的敬重這種道德情感,還常常被康德說成是義務意識,或義務感。
在康德看來,一個出于責任的行為,意志應該完全擺脫一切所受的影響,擺脫意志的對象,所以,客觀上只有規(guī)律,主觀上只有對這種實踐規(guī)律的純粹尊重,也就是準則,才能規(guī)定意志,才能使我服從這種規(guī)律,抑制自己的全部愛好。也就是說,康德認為,一個具有真正道德價值的行為并不單單取決于行為的后果與道德法則的一致,而主要取決于行為的動機。只有當人意識到道德法則的崇高性且對道德法則產生敬重時,并以此作為自己“意志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此時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康德把意志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稱為“動機”。在康德看來,意志將道德法則納入自身的準則后,它還面臨著一種這樣的自由選擇,即它既可以把道德法則作為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也可以將自愛原則或者把自愛原則與道德法則混雜在一起來作為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而只有當意志把道德法則當作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動機)時,意志才達到真正的純粹階段,才成為自在、善良的意志。只有當善良意志在客觀上把道德法則作為行為準則,并在主觀上把對道德法則的敬重當作自己的動機時,由意志決定的行為才有了善惡之分。因此,意志的善必須通過意志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動機),才能將自身體現(xiàn)于行動之中。這個動機是善良動機,它與義務概念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
在康德看來,義務(Pflicht)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體現(xiàn),只不過它比善良意志這種純粹的形式多了一些主觀的因素,這些主觀因素就是義務意識!傲x務”是“由于尊重(Achtung)規(guī)律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而義務意識就是人們對道德法則的崇高性的意識。也就是說,由于道德法則的崇高性,使人們對道德法則產生了敬重的感情,并由此自覺意識到自己必須遵從道德法則行動。這種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就是義務意識,它是使意志服從道德法則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是使行為具有道德價值的純潔的道德動機。
那么,什么是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呢?康德回答說:“關于意志自由地、卻又與某種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愛好上的強制結合著而服從法則的意識,就是對法則的敬重!盵5]在義務與愛好的搏斗中,義務戰(zhàn)勝了愛好使任意意識到道德法則的崇高性,由此心悅誠服地遵從道德法則行事,這時的意志就成為了自由的、善良的意志,此時的行為也因此是善的。這種對道德法則的崇高性的意識就是敬重(Achtung),是人對自身必須盡義務的一種自覺的意識,它是一種純潔的道德動機,是善良意志在現(xiàn)象界里的具體表現(xiàn)形態(tài)。在康德看來,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是一種道德情感。“這種情感也就可以稱之為對道德律的一種敬重情感,但由于把這兩個理由加在一起,它就可以被稱之為道德情感了!盵6]它與“病理學上”的經驗情感不同。病理學上的情感是由感性對象所引起的,它們針對的是物而不是人,它能使人在心里產生出愛好來。其自身也如它們的感性對象一樣,是被自然的因果性所規(guī)定的,如愛,恐懼、驚奇、驚嘆等這些自然情感。而敬重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物的,它不依賴于任何感性對象,并排除了一切感性欲望和利益的經驗成分,不可分割地與每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心中的道德律表象結合著的,它絕不會是病理學上的情感。它“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來批判行動,也根本不用來建立起客觀的德性法則本身,而只是用作動機,以便使德性法則自身成為準則!沁@樣一種特別的情感,即它顯得僅僅服從于理性的、也就是實踐的純粹理性的命令!盵7]
四、良知——良心作為道德判斷力
善良意志通過對道德對道德法則的敬重而表象為道德意識(義務意識)和道德情感。而敬重道德法則的意識本身就體現(xiàn)為一種判斷意志是否遵從道德法則的能力。從意識到道德法則的崇高性→產生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意識到自己必須遵守道德法則,否則自己就是不義的,這一意識變化的過程體現(xiàn)了意識本身就是作為一種道德判斷力而存在的,是判斷善惡(判斷是否遵從道德法則)的能力。在康德那里,良心既是一種道德意識,同時也是對自身進行道德判斷的能力。這一點,康德本人是非常肯定的。我們在前面引用的許多他的原文,都表明了這一點。他在明確提出良心作為義務意識的同時,充分肯定了良心就是其對自身進行裁決的道德判斷力。良心作為道德判斷力一直是康德賦予良心概念的主要含義。在此,良心表現(xiàn)為“良知”。
實踐理性喚起意志尊重道德法則的情感,使意志抑制愛好并服從道德法則,把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作為動機,只有出于這種動機的符合道德法則的行為才是有道德價值的?档抡J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使人們意識到義務的必要性,人們在采取行動時,就會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判斷,看它是否符合道德法則的原則,是否出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于是,人們即使沒有什么聰明才智,也能夠知道怎樣做是正義的,怎樣做在道德上是善的。在康德看來,道德法則的原則(除非我愿意自己的準則也變?yōu)槠毡橐?guī)律,否則,我不應行動)存在于普通人的理性對道德的認識中,盡管普通人不能在普遍的形式中區(qū)分這種原則,但他們一直把這一原則作為判斷道德價值的指針,用它來辨別善惡,分辨什么是合乎義務、什么是違反義務。對法則這一原則的應采取純粹的敬重,這是理性對意志的“命令”,它成為人們判斷自己行為是否道德的能力。這種判斷力存在于每一個普通人的知性中,它作為實踐理性的判斷力存在,其能力遠在理論的判斷力之上。即使沒有科學也沒有哲學,每一個人,以至最普通的人,憑借內心里的這個“特有的法庭”就知道必須做什么,必須知道什么,怎樣做是誠實和善良的,甚至是智慧和高尚的。
這個實踐理性的判斷力既不是審美的判斷力,也非認知的判斷力,而是一種道德的判斷力,是孟子所謂的“是非之心”,是人們評價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價值的判斷能力,是一種分辨善惡的能力。同時,康德還強調這種判斷力的內向性質,指出這種判斷是針對自身而不是他人的,亦即道德判斷的主體和客體是同一的。在康德看來,正是良心的這種內向性質,才引發(fā)了人們對自己的“責任追究”。良心作為一種有“奇特能力的公正裁決”,它是人對自己行為的一種道德裁決,是人內心的“自我拷問的眼光”。
良心的判決并不一定是在行為之前進行的,事實上常常是在行為之后進行的。他認為,盡管一個違背道德法則而犯了過錯的人想方設法掩飾自己的過失,但他畢竟敵不過良心這位公正的法官,仍不能使他免于自責和他自己對自己發(fā)出的訓斥而心懷悔恨。正因如此,人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良心的審判后,就會出現(xiàn)各種心理情感,如悔恨,內疚等。這是一種由道德意向所引發(fā)的痛苦的情感,它們往往伴隨在良心的判決之后,體現(xiàn)了人對自身的一種“責任追究”。這種情感之所以是痛苦的,是因為它們是在人對自身進行“責任追究”后所引發(fā)的悔恨心理,是和道德相法則相關聯(lián)的。
良心作為人內心的“神圣的法官”,康德從來沒有忽視過它的審判作用。盡管他是一位嚴謹?shù)睦硇灾髁x者,也較少在著作中談良心(這或許是康德為了避免把自己的良心概念與人們在日常生活意義上使用的具有經驗性的良心概念混淆起來吧),但細心的讀者一定會發(fā)現(xiàn),康德實際上是一位喜歡“捫心自問”的理性主義者。除了在著作中提到的“追問自己的良心”、“內心拷問的眼光”“捫心自問”等字眼外,在他七十一歲高齡之時,康德在一封給國王威廉二世的回信中寫道,“我清楚地意識到:永遠也不能失去良知,它是我心中的神圣法官!笨梢娍档率欠浅?隙夹牡呐袛嗌茞旱淖饔。對善惡的判斷實質就是意志對自身是否服從道德法則的判斷,也就是意志是否把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從而遵從它的能力。
于是,對康德良心概念的理解又回到了本文的開頭所引用的第一個定義,“任意把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的能力”就叫做“善良之心”(gutes Herz)。這個把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要把善體現(xiàn)到行動中來,還必須通過意志的主觀規(guī)定依據(jù)(動機)來進行,而只有主觀上出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的符合道德法則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善行。因此我們認為在康德那里,良心既是善良意志又是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感,還是針對自身的道德判斷力。而道德法則,是引領整個良心的惟一的、最高的準繩;
純粹實踐的、立法著的理性,則是善良意志的別名,是意識意識或道德情感的根源和道德判斷的主體。人的良心,必須圍繞居于心中的道德法則而旋轉,同時,它的這種遵守道德法則的意念,又以純粹實踐的、立法著的理性為根源。
總之,本文對康德的良心概念進行“意,情,知”三個方面的解讀,其基本方向并未偏離康德對良心概念的界定,也是符合康德對良心概念的理解的。由此可以說,雖然康德在著作中對良心的探討只是寥寥數(shù)筆,但實際上,康德的道德哲學時時刻刻都在談“良心”,如果我們不能對康德的良心理論進行深入地挖掘,也就無法真正領會康德道德學說的思想精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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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舒遠招,1964年3月生于湖南辰溪,瑤族人,哲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外國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
肖柳芙,1975年10月生,湖南師范大學外國哲學碩士,現(xiàn)執(zhí)教于汕頭職業(yè)技術學院人文社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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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著,鄧曉芒譯.楊祖陶校.實踐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次印刷.第134頁。
[2] 康德著,李秋零譯.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98頁.
[3] 康德著,李秋零譯.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97頁.
[4] 康德著,李秋零譯.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3-14頁.
[5] 康德著,鄧曉芒譯.實踐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次印刷,第110頁.
[6] 康德著,鄧曉芒譯.實踐理性批判.楊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次印刷,第103頁.
[7] 康德著,鄧曉芒譯.實踐理性批判.楊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次印刷,第104頁.
(載《湖南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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