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唐律疏議》之“官當”制度】唐律疏議
發(fā)布時間:2020-02-14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要]“官當”是極具封建特色的特權制度之一,唐律從維護封建官僚的特權出發(fā),對“官當”的措施做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竭力避免官員犯罪實受刑罰,但同時也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此種特權的濫用,呈現(xiàn)出“寬中有嚴”的特點。“官當”是官本位思想的濫觴,深入研究“官當”制度對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具有重要的啟示。
[關鍵詞]《唐律疏議》;官當;特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DF0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1)01-0064-1.5
一、唐律“官當”的內容
(一)適用情形:徒、流二刑
“官當”的基本內容是官員可用官品抵當因犯罪而應受的徒、流之刑罰。唐代流內官爵的品階都可兌換一定年限的徒刑;同時,流刑也一律折抵為徒刑當罪:“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即需當、贖,所以比徒四年”,三等流刑皆換算為四年徒刑!肮佼敗敝贫鹊淖畲筇攸c在于因刑而設,而不針對罪名。官員觸犯非“五流”的任何罪名,只要應受徒、流之刑,一律以官品當罪。
(二)區(qū)分公、私罪與官品原則
1.區(qū)分官品等級原則
“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奔捶腹飸,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之所以作此區(qū)分,疏議曰:“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貴!惫賳T品級越高,可抵罪的徒期也相應越長,這是官僚等級制度的必然要求。以官品當罪之時,官員無論職權高低,一律按評定的品級當罪。出現(xiàn)品級與職權不對稱的情況時,也一律按照品級當罪。
2.區(qū)分公、私罪原則
公罪與私罪屬于不同性質的犯罪,在官當時應區(qū)別對待。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疏議曰:“私曲相須”,即因執(zhí)行職務犯罪要求主觀上既不徇私又不是故意,二者須兼?zhèn)。私罪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即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律令或徇私的,只要具備其一,都視同私罪。私罪在官當時可折抵的徒期少,犯者受到的懲罰相比公罪要重。公罪所體現(xiàn)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要輕于私罪,因此可抵當更長的徒期。
二、“官當”對官員犯罪的庇護與限制
(一)多重庇護機制
1.“官”的定義寬泛
唐律對“官”的定義十分寬泛,不僅包含現(xiàn)任的有實際執(zhí)掌的官員,還包括一些特殊的“官”:“以理去官,與現(xiàn)任同;贈官及視品官,與現(xiàn)任同”;“去官未敘者,與現(xiàn)任同”。所謂“去官未敘”即“以理去任及雖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即不論官職的性質和是否在任,只要保留任命“告身”的皆可同在任的官員一樣對待。這樣的規(guī)定大大擴寬了特權的適用主體范圍,必然降低法律的威信和執(zhí)行力。只有一種例外情況,假版官犯罪不可用官品當罪,“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2.一官多用
唐律是體現(xiàn)封建社會禮法結合的典型法典,因此體現(xiàn)貴族官僚特權的“刑不上大夫”思想在此得到最大限度的貫徹。“議”、“請”、“減”、“贖”與“官當”等特權制度的并列使用實際上賦予一個官品重復享受減免的特權。即若官品入“議”章,那么犯死罪上請,犯流罪例減一等后還可以用同一官品當罪,這種的“折上折”的特權讓犯官更加有恃無恐。[疏]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勛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不僅如此,唐律還進一步將歷任之官品納入以官當罪的范圍內。疏議第十七條曰:“若有余罪及更犯者,聽以歷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這是將現(xiàn)任的一官按升遷路徑分裂為多個官職當罪,即一個出身七品之職事官逐階升至三品,則以官當罪之時,歷任降所不至的多個官品都可以用來抵罪。按此規(guī)定,若一正四品上之官犯免官,以現(xiàn)職和歷任將所不至之官當罪,可當公罪共14年,私罪共8年。這一技術處理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高官都是在低官的基礎上逐級提拔的,并非空降得來;這樣做的立法意圖十分明顯,在官員犯數(shù)罪或多次犯罪時最大限度地給予庇護。
3.限制累加處罰
對于官員多次犯罪,唐律規(guī)定降官品的幅度最多不得超過四階:“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斷訖更犯,余有歷任官者,各依當免法,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規(guī)定對官員犯罪后的累加降級設置了最高限,避免了重敘的品級與原品級落差過大。若有正四品上職事多次犯罪累加處罰,最低仍能夠從正五品上敘用,起點還是很高的。唐統(tǒng)治者在保障官員特權方面設置重重保護,可謂費盡心思。
(二)限制濫用特權
1.排除重大罪刑
犯死罪者,罪大惡極,將它排除在“官當”之外是維護官僚系統(tǒng)內部穩(wěn)定和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必要舉措。此外,五流也不適用“官當”,對此《唐律疏議》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贖”章規(guī)定“其加役流、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流、不孝流、及會赦尤流者,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拔辶鳌迸懦狻白h、請、減”等特權的適用,而諸“議、請、減”的品級都在“官當”之上,根據(jù)唐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九品流內官犯五流不能官當,應實配流刑。
2.禁止留官收贖
“贖”章規(guī)定:“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爵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聽贖”,但“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疏]議曰:“議、請、減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除免,不合留官取蔭收贖!贝藯l排除了以銅贖罪后保留官職的情況,強制符合條件時必須官當!肮佼敗钡耐亓﹄m弱于刑罰,但比贖刑要重,F(xiàn)代法理強調“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句話對于“官當”也十分適用,若大量的犯罪可以贖罪,那么法律對官員來說可能不具有任何意義了。
3.限制保留高品級之官
唐律中對“官當”的順序規(guī)定是極為細致的:身兼二官,要按照官品從高到低,職事官和勛官依次交替的規(guī)則進行官當;對于官當后再次犯罪的官當之法,[疏]議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現(xiàn)任職事。若有勛官職事二官,先以高者當。假有前任六品職事及五品勛官,先以勛官當;若當罪不盡,亦以次高者當,不限勛官職事”。同樣是兼有二官,如有三品、四品職事和五品勛官,若第一次犯罪,則官當順序依次為三品、五品、四品,而重新犯罪的官當順序為三品、四品、五品;重新犯罪相對初犯處罰更重。由高到低剝奪官品,瓦解犯官取得的最高成就,投其所惡,不能說沒有任何威懾作用。
《名例,律》花費大量的篇幅對“官當”的措施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竭力避免官員犯罪實受刑罰,但同時也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此種特權的濫用,呈現(xiàn)出“寬中有嚴”的特點,既給予官員優(yōu)待,又避免了過分放縱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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