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謨: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的首位中國大法官】 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他具備了最高的品德和精深的法律知識,對于最復雜的案件,都易于掌握問題所在。他深受中國古老文化的熏陶,也由衷地接受西方文化。他是仁愛的友人、也是國際正義的斗士。
徐謨(1893~1956),字叔謨,江蘇吳縣人。民國著名外交活動家、國際法學家。他曾任南開大學法學、政治學教授,教書育人,載譽南開;還曾長期擔任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次長,貢獻頗多;二戰(zhàn)結束后,成為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的首位中國大法官,法律嫻熟,堪稱一代宗師。
享譽南開
1917年,徐謨畢業(yè)于北洋大學法律學系,1920年赴美,在中國駐美使館見習,并入華盛頓大學攻讀法學碩士學位。1921年~1922年,任華盛頓會議中國代表團秘書。1922年歸國,受聘為南開大學政治系教授,講授法學、政治學。1925年,當選文科主任。
徐謨在任教南開大學期間,先后開設政治學概要、比較政體、政黨概論、比較憲法、國際公法、中國外交史等課程。他廣泛吸收和借鑒歐美國家政治學、法學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加強中西政治學、法學的比較研究。由于教學有方,講課生動,徐謨深得南開師生的擁戴。
在當時的南開大學,徐謨與歷史系教授蔣廷黻(后來曾任駐蘇聯(lián)大使、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等職)、教務長凌冰(后來曾任駐古巴大使)并稱為南開大學三根“擎天柱”。徐謨在南開大學的任教時間雖然不長,但是他展露出來的卓越才干和雄辯口才,為后來投身外交界打下了良好基礎。
十年次長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急需外交人才。1928年,徐謨由金問泗(外交家、關稅專家)推薦進入外交部當參事。此后,徐謨先后擔任第一司、第三司司長,歐美司司長,外交部駐上海交涉員等職。在此期間,他協(xié)助外交部長王正廷參與了若干重要外交交涉,如與英國交涉收回威海衛(wèi)租借地,與日本簽訂關稅新協(xié)定,與希臘、波蘭、捷克簽訂商務條約等。
1931年,徐謨代理外交部常務次長。1932年,任外交部政務次長,徐謨擔任這一職務直到1941年。期間,正處在日本不斷擴大侵華戰(zhàn)爭的時代背景下,中國外交形勢嚴峻,任務繁雜,外交部長頻繁換人,十年間換了四任外交部長(羅文干、汪精衛(wèi)、張群、王寵惠),每任外交部長都把徐謨倚為左右手,徐謨對中國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起過重要作用。
1932年一•二八事變后,外交部長羅文干對于日本的侵略行動不斷發(fā)表宣言,昭告世界,宣布其罪行,這些宣言大都出自徐謨的手筆。王寵惠曾評價徐謨:“對外宣言及重要照會之中英文稿,往往親自撰擬,其負責精神,尤為常人所不及!庇幸淮,英國代辦打電話給當時擔任外交部情報司長的吳南如,詢問某文告系誰所寫,并稱贊說:“我想不出在南京的外國人中哪一個能寫出這樣的文章!
1936年,日本駐華大使川越茂向中國政府申請于某日乘坐日本軍艦,由上海赴南京呈遞國書。徐謨當時以次長身份,振筆直批:“以外國大使竟擬乘坐該國軍艦來我首都呈遞國書,此風絕不可開!”徐謨認為,日本盛氣凌人,如不痛批阻止,必變本加厲,目中無人!1935年~1937年間,徐謨陪同外交部長張群,與日本交涉,貢獻很大。1937年12月,南京淪陷,日本企圖請德國斡旋,迫中國求和。當時國民政府為爭取時間,部署長期抗戰(zhàn)大計,乃令徐謨與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虛與委蛇。陶德曼調(diào)停失敗后,日本政府立即決定中斷日中外交關系,徐謨的外交活動為中國抗戰(zhàn)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1937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布遷都重慶。在遷到重慶之前,外交部在上海、漢口和重慶都設有辦事處。實際上,外交工作重心則在武漢,而辦事處的一切事務,都是由徐謨一人主持。外交部全部遷到重慶之后,徐謨身兼政務次長兼常務次長(當時常務次長曾?浦奉派倫敦)兩職,而部長王寵惠除重大外交決策外,甚少過問部務。
1941年,徐謨出任駐澳大利亞大使銜公使,前后四年(1941~1944)。澳大利亞人士很敬重徐謨,認為他是一位雄辯的演說家。1943年,墨爾本大學授予徐謨名譽法學博士學位。1944年11月,徐謨?nèi)务v土耳其大使。作為一名外交官,徐謨對外能不卑不亢,不辱國禮;對內(nèi)部工作,更能勤勉不懈,以身作則。
國際院大法官
1945年,徐謨赴美國華盛頓出席聯(lián)合國法律專家委員會會議,參加起草國際法庭章程,并任舊金山聯(lián)合國組織會議中國代表團顧問。1946年,他當選為聯(lián)合國海牙國際法院大法官,1948年連選連任。南開大學的教學經(jīng)歷和外交次長的歷練使徐謨和其他法官相比更具政治智慧,更善于從外交層面來解決國際法院案件的法律實務問題。
1946年~1956年,徐謨擔任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大法官整整十年。在此期間,徐謨除隨判決而發(fā)表的主流意見外,共發(fā)表了五份單獨意見,體現(xiàn)了他在國際法方面的真知灼見。1951年,在審理英國和挪威漁業(yè)爭端案中,徐謨發(fā)表的個人意見非常精彩。該爭端案的起因是英國反對挪威劃定基線的方法,認為直線基線法違反了國際法,英國向國際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該案的判決中,主流意見認為挪威所采用的直線基線法并沒有違反國際法。徐謨原則上同意法院的這一結論,但認為在挪威采用此方法所劃定的所有基線中,有兩條基線是不符合國際法的有關原則的。徐謨就管理領海劃分的原則作出詳盡說明,認為應該從低潮時的海岸線量起。他幽默地說,“大自然創(chuàng)造了一系列海灣,它們彼此鄰近但彼此分隔,沿海國卻沒有權利利用主權的權威,通過在相距甚遠的兩點間畫條直線的辦法,將其變成一個海灣”。至于挪威在該案中主張的歷史權利,他指出:“挪威依據(jù)當?shù)厝嗣竦牧晳T性捕魚行為和對外國人捕魚行為的禁止來支持其歷史依據(jù)。至于沿岸居民的捕魚活動,我僅需指出,個人根據(jù)自身意愿,出于自身利益而未經(jīng)其政府任何授權所從事的活動,并不能賦予其國家以主權,盡管時間在推移而無他國人民的干擾”。國際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英國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劃定漁區(qū)的方法和采用直線基線法確定領;并不違反國際法。綜觀徐謨的這份個人意見,我們可以看出,作為職業(yè)外交家出身的徐謨對于細節(jié)的把握能力是非常強的。在直線基線問題上,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所制定的《海洋法公約》的精神與徐謨的觀點是一致的。
依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96條的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法律問題,需請求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聯(lián)合國其他機構及各種專門機關經(jīng)大會授權,亦需就其工作范圍內(nèi)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法官發(fā)表咨詢意見。到1956年徐謨逝世那一年為止,國際法院總共發(fā)表了11項咨詢意見,其中十次是聯(lián)合國大會請求的,一次是國際勞工組織請求的。據(jù)長期在聯(lián)合國工作的鐘嘉謀先生介紹,徐謨因為年紀最輕,常常被請負責起草咨詢意見。
1956年6月28日,徐謨因心臟病突發(fā)在國際法院大法官任上去世,終年63歲。就國際法院法官而言,誠如顧維鈞所言,徐謨可謂正當盛年而故。時任國際法院院長赫克沃斯在發(fā)表追悼徐謨的演說中對他做了極高的評價:“在擔任法官期間,他具備了最高的品德和精深的法律知識,而且聰明絕頂,對于最復雜的案件,都易于掌握問題所在。他深受中國古老文化的熏陶,也由衷地接受西方文化。他表達自己的意見準確明了,他雖功成名就,但仍好學深思。……他是仁愛的友人,也是國際正義的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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