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民主”的再討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中國的網(wǎng)友們爭論民主不自今日始,但有關(guān)到底什么是“民主”的討論,卻歷史并不久遠,而且?guī)缀趺恳淮蜗破鹩嘘P(guān)“民主”的討論,贊成和反對的各方很快就會繞過“什么是民主”這個話題,單刀直入,批評對方在其他方面的荒謬,似乎“什么是民主”這個問題,不言自明,不必多費口舌。值得注意的是:不但一般網(wǎng)友有這樣的傾向,而且據(jù)稱學識淵博,見識廣泛的“高級知識分子”——比如那位潘維博士——也很以這樣的討論方式為己任。我們真的那么清楚到底什么是民主嗎?真的沒有必要從理性和經(jīng)驗兩個層面上厘清觀念,然后再展開爭論嗎?
一
民主是否等同選舉?
顯而易見,民主不等同選舉,非但不等同,而且兩者之間還存在著一旦弄不好會南轅北轍的關(guān)系。比如賄選,就是這樣比較常見的關(guān)系。那么為什么賄選既不能等同選舉,更加不能等同民主,而且和兩者背道而馳呢?
賄選自然也是“選”,從給錢的人角度上看,他選擇的是數(shù)字上的“多數(shù)”,從拿錢的人角度上看,他選擇的是“錢”,似乎不是所謂“政治影響”,盡管兩者事實上都在承認著錢應(yīng)該對政治有所影響。但賄選的人,給錢的是認為政治民意合法化的過程本來就是虛妄的,不過因為民主是一種形式上的政治正確,不得已的過場。在這里,我認為我們必須提出一個國際上通行的現(xiàn)象分析,那就是不管民主制度有多么大的毛病,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承認紙面上和口頭上的這種政治正確。這是為什么呢?要是真的大家都不認為民主是非常有效,相對公正的政治操作方式,為什么會形成這樣的遍及世界的“政治正確”,以致幾乎所有的國家憲法里,或多或少地都承認民主的基本原則:權(quán)利來自人民。關(guān)于這個問題,容后再敘。
從選擇錢的人角度上分析:比較選舉這樣的民主權(quán)利和“錢”所帶來的“用處”,進而選擇后者,這是一種什么樣的政治行為?這樣的政治行為真的就必然的,毫無意義地證實了選舉這樣的“民主唯一形式”的無用呢?有沒有具體實行民主選舉過程中的操作失誤或結(jié)構(gòu)性問題呢?大家都喜歡錢,美國的農(nóng)民就喜歡錢上,絕不亞于中國農(nóng)民。為什么美國農(nóng)民較少賄選,中國農(nóng)民就傾向于出售自己的“選票”呢?印度的選舉比如在潘維先生那里是非常的不值錢的。但潘先生畢竟還沒有提出印度農(nóng)民出售選票過硬的統(tǒng)計數(shù)字來證明:只要是宗法或其他形式的傳統(tǒng)強大的社會,就都一般性必然地是農(nóng)民輕視自己的“政治選擇權(quán)利”,這是為什么呢?巴西的農(nóng)民選了十回,到底把一個可以給他們以比較現(xiàn)實希望的總統(tǒng),在一年內(nèi),展開救濟饑餓的活動,初見成效。這些是否說明就算中國出現(xiàn)了農(nóng)民賄選,出售選票的“普遍現(xiàn)象”,也并非就一定可以證明“選舉”反正沒有意義,因此“民主”也就反正沒有意義呢?(www.yypl.net)
我以為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否定的。為什么呢,容后再敘。
二
民主操作和民主的本質(zhì)之間應(yīng)該和事實上是什么關(guān)系?
民主操作有著不同的過程,從大處論:選舉和實行社會信息與意見公平公開與最廣泛參與,這是兩個聯(lián)系非常緊密,但不同的過程。兩者互相補充,但不互相代替。取消了其中一個,另外一個就會遭到莫大的傷害,乃至被事實上取消。從小處上講,就是選舉也還有各種各樣的選舉,有公開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地方?jīng)Q定性的,中間層咨詢性的,國際上認定型的,各個不同。之所以有這樣的區(qū)別,毫無疑問是因為即便是在“選舉”層面上,民主的功用也是不同的。用選舉來決定決策機構(gòu),這是一種功用;
用選舉來決定決策本身,這是另外一種;
用選舉來事后追認或者否決經(jīng)過此前選舉的政策決定者作出的決定,這非常明確不同的功用,截然不相渾淆。分析上把它們渾淆起來,恕在下不敬,如果不是真正不懂得什么是“選舉”,那是不是還有別的用意,就不好猜度了。
這樣多的“選舉”和那個“民主”之間是什么關(guān)系呢?我以為最重要的關(guān)系就是必須至少從文本上承認和履行人民作為一切權(quán)利的起始和主體這兩層意識,一層都不能少。以決定誰可以當“決策者”的選舉為例。這樣的選舉首先針對的是決策人的資格(qaulification),而這里的資格是多方面的,不單是專業(yè)知識,社會影響力等等方面的。就算我們可以去嘲笑美國人甚至根據(jù)自己對候選人長什么模樣來決定自己選誰,那最多也只能證明甚至“模樣”和“豐采”也屬于資格,而不能證明別的。為什么決策者的資格這么重要呢?因為假如決策者缺乏公眾對他的資格上的認同,他就從根本上,從一開始失去了人們委托他以公職的信任。而為什么公眾的信任如此重要呢?因為沒有這樣的信任,誰知道那個“一切權(quán)利來自人民”會不會有效?
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民主本質(zhì)的另外一面,就是它的本體參與層面,我們會發(fā)現(xiàn):之所以西方民主體制下很少有人大規(guī)模賄選,并非因為那里監(jiān)督得多么嚴格,那個西方國家選舉,都不會有什么聯(lián)合國派人去監(jiān)督。為什么?因為那里的公眾即便沒有選舉時,也通過各種社會相對公開公平的方式來參與。參與的范圍有“公眾意見”的形成,“公眾意志”的形成;
“公眾情緒”的形成;
“公眾理性”的形成,等等。這樣的“公共xx”之有效,隨時可以影響時政過程。某一個政策出臺前后,倘使通過公開透明消息系統(tǒng)傳出的消息和判斷對這個政策非常不利,我們會發(fā)現(xiàn)特別是西方國家里的政黨會真正地“見風使舵”,而不需要等待什么“選舉”。
即便是從這些經(jīng)驗的角度作個別性的舉例,我們也可以看出把民主和選舉等同起來是非;闹嚨模驗檫@樣的看法從一開始就假定了民主只應(yīng)該是“操作”,而毫無本體意義;
對民主只能做“管用不管用”的判斷,而不需要也不容許做“應(yīng)該不應(yīng)該”乃至“必須不必須”的判斷。前者的判斷,尚且要看我們所說的“管用”是對誰管用,后者的判斷就更加規(guī)定了,假如民主從本體意義上是必須的,那么我們必須想方設(shè)法把民主的操作改造到盡可能地符合民主作為政治本體的需要,比如規(guī)定選舉必須是秘密的,比如規(guī)定選舉過程必須有足夠的有資格選民參加方能有效,比如規(guī)定任何成年人,無論其信仰膚色性別,都有同樣的選舉權(quán),都是為了實現(xiàn)民主本體意義的進一步發(fā)展和改善,而不是也不容許是民主本身的替代。(www.yypl.net)
三
民主和“民作主”乃至和“為民作主”之間的關(guān)系。
民主的概念在中國往往會被民俗化地表示成為上面所說的兩種,似乎這樣大家就會非常明白地理解什么是民主了。我們知道民俗化表示雖然通俗易懂,但卻往往帶來一定的歧義,因此必須慎重,必要時必須不斷通過公眾討論來澄清這樣的歧義。
比如“民作主”的表達法。“民”是什么?它有集合和個體兩個層面。從集合層面上說,“民”是一個現(xiàn)代國家里面所有被認為具有足夠理性能力(注意:不是理性本身)的人的集合。這些“民”的成員要作什么“主”,對此有不同的分析。作自己的“主”,基本上是民主的“自治本體”,這一點,我在不同的文章里都講過,這里不再贅述。假如要作的“主”超出了集合成員自己的范圍,比如對外的戰(zhàn)爭,這時民主過程就會非常復(fù)雜。因為就算是要發(fā)動戰(zhàn)爭的“民”自己認為他們決定的行為,是為比如保護他們自己,因此屬于“自主”,他們也無法否認他們行為的后果,必然涉及不屬于他們范圍之內(nèi)的人。美國人要打伊拉克,不管你是否要解放那里的人們,反正你的炸彈是會落到那里人們的頭上的,會殺死那里的人的,因此,你的“自主性民主”是否能夠提供給你足夠的行為合法性,就必須也必然會受到強烈的非常有道理的質(zhì)疑,因為假如不質(zhì)疑這樣的“自主性民主”,就勢必會用一群人自主性的民主來否認另外一些人的自主性民主權(quán)利。而假如出現(xiàn)這樣的現(xiàn)象,民主作為一種人類政治本體理性,就會從整體上受到?jīng)_擊,失掉一定的可信度。
民主在“作主”意義上的個體涵義是:每一個人都具有參與民主的足夠的理性潛力,除非能夠證明他的確不具有這樣的潛力。從這個意義出發(fā),民主一定是出于對人作為個體的充分尊敬的,否則不能稱之為民主。我們可以去批評農(nóng)民出售他的選票,甚至必要時規(guī)定一定范圍內(nèi)的選舉義務(wù),比如你固然可以留在家里不參與選舉,但不容許你用比如出售“選票”的辦法,使得對民意的詢問大規(guī)模,不受懲罰的變形,等等。但不管怎樣,即便是出售“選票”,那也是個人作為具有充分“理性潛力”在行為上的證明,這個行為是否合法,另當別論。但這個行為是一個符合民主精神的“自主行為”。
從這里出發(fā),我們再來看比如潘維先生的非;闹囍帲涸谂讼壬磥,農(nóng)民出售選票固然有他的道理,不過那樣的道理唯一具有的社會性理性價值就是證明“海選”等于民主,民主在海選唯一代表下是無效的。上面我們已經(jīng)論證了“海選”不等于民主;
論證了即便是海選一時的失敗,也不能等同民主毫無意義。而在個人層面上說,出現(xiàn)賄選行為,引起社會關(guān)注和爭議,這難道不是“非常民主”的過程嗎?除了潘先生這個美國政治學的博士之外,我還沒有讀到這里那個人會說其實“賄選”是民主唯一真正的意義——所謂潘先生援引的那位名家的名言所道。大家都認為“賄選”是不正常,不合法因此必須得到有效糾正的。為什么呢?因為中國社會的各種固有和新添的問題阻礙了中國人作為“個人”,行使他作為“意志主體”和“行為主體”的正常正當?shù)臋?quán)利。從農(nóng)民“賄選”行為中,讀出中國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以保證農(nóng)民不至于因為宗族黑社會乃至貪官的因素,對自己作為人(政治人和社會人)失去信心,這是正解——因為它最終認定了每個人都有這樣意義上平等的,證明他具有理性潛力的人,而不是證明了別的。
至于“與民作主”,各位學友都有非常精辟的論述,恕不贅言。只想補充一點:合乎規(guī)則,合乎民主本意過程的“決策人”——比如合法選舉認可的政府吧——當然會也當然必須作出決策,這些決策當然也必然成為在選舉這個政府的人不斷要判斷是否合乎他們本意的議論主題。這個過程里,當然有“為民作主”的涵義。這我們無需諱言。(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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