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人權入憲的隨想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新華社12月22日公布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nèi)容的建議,在十四條修改建議中,頗有一些令人感奮的內(nèi)容,建議在憲法三十三條增加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就是其中之一。
在憲法條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是十分必要的,問題在于如何堅持貫徹。我國憲法中本來就已經(jīng)有不少關于人民權利的規(guī)定,如第三十四條關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jié)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一條“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由于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賠償?shù)臋嗬保?br>第四十二條“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等等。這些都是人權的具體內(nèi)容。但是,在人民的實際生活中,這些權利是否都得到了“保障和尊重”?
最近,歐洲議會通過決議,拒絕撤銷對華武器禁運,最主要的理由是中國的人權狀況沒有顯著改善。這個判斷符合實際嗎?
我們的人權專家們津津樂道于生存權、發(fā)展權,而對憲法已經(jīng)規(guī)定的這么多人權條款卻往往避而不談,這又是為什么?
應當承認,我國的人權狀況確實不盡如人意。言論、出版、集會、結(jié)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固不待言,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遭受侵犯的消息也時有聽聞;
在所謂“政績工程”的推動下,官商勾結(jié),大搞拆遷,更是公然違反憲法關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規(guī)定。在大量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事實面前,我們公布的文件和報刊上的文章卻大談我國公民的人權如何得到保障,人權狀況如何改善。說得輕一些,這至少是“報喜不報憂”吧!
我國的人權狀況在國際上普遍受到指責,但我們卻往往輕率地以“國外反華敵對勢力”的攻擊丑化為藉口,一概加以拒絕。退一萬步說,就算真的是攻擊丑化吧,也只能表明不良的人權狀況正是我們的“軟肋”。只要我們主動改善人權狀況,尊重保障憲法所規(guī)定的各項公民權利,他們不就沒有什么藉口可資攻擊丑化了嗎?可見,攻擊丑化的把柄是我們自己留下的,這叫作“授人以柄”。我們自己臉上有污垢,不能不許人家指出來。
所以,我認為在憲法上增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的同時,應該對憲法上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進行認真的檢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增設憲法委員會或獨立的憲法法院,負責研究、監(jiān)督、檢查憲法的執(zhí)行情況,受理違憲案件。我們的人權研究機構(gòu)的主要職責不應是去反駁國外對我們的人權狀況的指責,而應當以尊重、保障、維護人權為己任,督促檢查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人權的落實。同時,還應該廣泛宣傳人權觀,使人權作為普世價值的觀念深入人心,人人都懂得尊重別人的權利,敢于維護自己的權利;
黨政機關特別是執(zhí)法部門的干部,更應成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模范。
人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個體制問題,一個專政體制的國家是很難解決人權問題的。專政對于一個剛?cè)〉谜䴔嗟碾A級或集團來說是十分必要的,非此不足以徹底清除已被推翻而企圖復辟的舊勢力。但是,一旦政權得到鞏固,就應當以法律,首先是憲法,來取代專政。憲政和專政是不可共存的。不是憲政否定專政,就是專政否定憲政。我國有很多破壞人權的違憲行為,正是在專政的指導思想下才不斷涌現(xiàn)的。以勞動教養(yǎng)制度為例,作為專政體制下的一種具體制度,它是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的侵犯。1957年建立勞教制度后,很快便有數(shù)以萬計的右派分子到勞改場所“接受改造”。在由大躍進引發(fā)的大饑荒中,在勞教場所的大批右派分子因勞動過重和營養(yǎng)不足而活活餓死,有的地方生還者不到一半。
勞教制度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引起了很多有識之士的關注。據(jù)《南方周末》去年9月4日報道:廣東省政協(xié)委員、法學博士朱征夫發(fā)起“關于在廣東省率先廢除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提案”,得到6位政協(xié)委員的附議。他們明確指出:“廢除勞動教養(yǎng)制度是‘依法治省’的需要”。其實何止是依法治省的需要,這也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廢止這一制度的必要性就在于它是根本違反人權的專政制度,是我國人權狀況惡劣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在國內(nèi)外受到普遍的非議。希望能及早撤銷,使受這個制度之害的很多人能免于煎熬之苦而重獲自由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將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個好消息,希望在列入這一條款的同時,能對有關的部門法、地方法做一次檢查,修改不符合于這一條款的一切法規(guī)條令,使我國的人權狀況能因此而有所改善,有所進步。
200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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