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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中:司法過程的庭外干預——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干預司法過程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一、背景交待與問題意識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司法過程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過程。然而,在法定的當事人與參與人之外,實際的司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幕后的參與人。本文要考察的,就是這些幕后參與人中的一個特殊類型: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觸發(fā)本文研究主題的緣由,是不久前無意中尋訪到的一個刑事案件。幸運的是,筆者不是通過審判庭、法院檔案、訪談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過一群村民之口,獲得了此案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說,筆者不是從國家法律的角度,而是跟隨幾個村民的視角進入這個案件的。村民們敘述這個案件的特殊立場,讓我看到了司法過程的另一面,同時也為我展開了一幅幾乎是所有的法律教科書、法律條文從來沒有觸及到的新畫卷。在反復琢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筆者發(fā)現(xiàn),它實在是推進我國訴訟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相當?shù)湫偷陌咐,[1]因此有必要記載下來,并予以專門的探討。

          

          在交待這個案件之前,有必要簡略地提示以下為人所熟知的事實,因為,它們構(gòu)成了本文主題得以展開的直接背景。

          

          首先是推行了數(shù)十年的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在國家的戶籍管理中,至今依然存在著農(nóng)村戶口與非農(nóng)村戶口的劃分,雖然現(xiàn)在有松動的跡象,但畢竟還沒有造成根本上的改變。在各種統(tǒng)計資料中,城鎮(zhèn)人口與農(nóng)村人口總是分別統(tǒng)計。包括農(nóng)民、農(nóng)村、農(nóng)業(yè)在內(nèi)的“三農(nóng)問題”,依然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問題板塊。在法律領域,甚至調(diào)整城鎮(zhèn)居民和農(nóng)村村民的基本法律都是并列的:調(diào)整城鎮(zhèn)居民的是“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調(diào)整農(nóng)村村民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等之類的事例不勝枚舉。它們在確認城鎮(zhèn)與鄉(xiāng)村之間的這種體制上的二元劃分的同時,也構(gòu)成了研究本文主題的一個基本的社會背景。

          

          其次,國家設立的法院總是以城鎮(zhèn)作為主要據(jù)點。最高法院設在首都,地方各級法院分別設在省會城市(直轄市)、地區(qū)中心城市和縣城。這些城市也許有行政級別之分、規(guī)模大小之別,但它們都屬于城市或城鎮(zhèn)這個范疇,卻是沒有疑問的。當然,設在縣城或縣級市的基層法院一般都在某些鄉(xiāng)鎮(zhèn)建立了派出法庭。但這些法庭都不屬于鄉(xiāng)村社區(qū)的法庭,而是基層法院派出的機構(gòu),本質(zhì)是基層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無論在人事、財政、心理歸屬上,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屬于城里的基層法院,而不屬于鄉(xiāng)村社區(qū)。近幾年,隨著“撤區(qū)并鄉(xiāng)建鎮(zhèn)”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數(shù)量有日漸收縮之勢。[2]因此,盡管多年以來,城里的法院一直在堅持“送法下鄉(xiāng)”,但是,“法院在城里”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是“送法下鄉(xiāng)”暗含的一個前提。

          

          再次,法院在城里,法官也就是城里的法官。當然,城里的法官也可能派駐到鄉(xiāng)鎮(zhèn)工作,甚至去偏遠的鄉(xiāng)村調(diào)查案件,收集證據(jù)。國家的主流媒體(比如人民法院報)還經(jīng)常表揚一些“扎根鄉(xiāng)鎮(zhèn)”的法官。但即使是這些法官,他們的“戶口”也在城里,他們的身分依然是城里人,而不是鄉(xiāng)村社區(qū)的成員。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城里的法官并不是生活在城里的孤獨的個體,更不是全都誕生、成長在城鎮(zhèn)里。其中,相當數(shù)量的城里法官,都生于鄉(xiāng)村、長于鄉(xiāng)村。這些昔日的鄉(xiāng)村青少年,通過參軍、高考等方式,從法律上離開了鄉(xiāng)村,進入了軍隊或高校,在轉(zhuǎn)業(yè)或畢業(yè)的時候,他們中的一些人被安置或分配進了城里的法院,成了城里的法官。但是,在鄉(xiāng)下,依然還有他們的父親母親、叔伯姑姨、兄弟姐妹等等之類的牽連。他們在法律上離開了鄉(xiāng)村進入了城里的法院,但他們并沒有徹底走出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關(guān)系網(wǎng)絡。

          

          筆者多方查找,沒有找到現(xiàn)在的法官隊伍中,出生、成長于鄉(xiāng)村者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甚至抽樣調(diào)查也甚為困難,因而無法在此交待有鄉(xiāng)村背景的法官的比例。但是,經(jīng)驗表明,有鄉(xiāng)村背景的法官足以構(gòu)成一個可供分析的群體,卻是沒有疑問的。再說,即使某個法官的父母在城里,但他(她)也許擁有鄉(xiāng)村的岳父岳母(公婆),這種情況下的法官,也可以視為擁有一定的鄉(xiāng)村背景——盡管這種牽連相對間接一些。

          

          部分城里法官擁有一個鄉(xiāng)下父親(包括母親、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xiàn)象,人們已經(jīng)熟視無睹,習焉不察。但是,如果把這種現(xiàn)象與實踐中的司法過程聯(lián)系起來,就會產(chǎn)生一個饒有意味的問題:在城里的法官主持的司法過程中,他/她的鄉(xiāng)下父親在其中可能扮演什么樣的角色?這種角色對于城里法官作出的司法判決,可能產(chǎn)生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如何從社會學的立場來解釋這種角色及其產(chǎn)生的影響?通過這種角色,我們又可以得出什么樣的結(jié)論?

          

          這些問題,既有助于理解司法過程中正式法律規(guī)范之外的社會因素,也有助于解釋轉(zhuǎn)型時期某些特殊的社會關(guān)系。更由于這些問題都是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發(fā)生的,是中國自身的問題,因此,對這些問題的提煉和探討實際上就是對中國自身經(jīng)驗的察看與總結(jié)。正是出于這種考慮,我們將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作為司法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幕后參與者,采用現(xiàn)實主義的眼光,通過法律社會學調(diào)查,以探究這種角色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承擔的社會功能,以及在學理上可能蘊含的啟示意義。

          

          二、村民眼里的大牛故意傷害案

            

          筆者遭遇這個案件的法律背景,是2004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產(chǎn)生了新的憲法修正案。隨后,在全國各級黨政機關(guān)系統(tǒng),掀起了一個學習憲法修正案的熱潮。四月中旬,地處長江上游三峽庫區(qū)的A縣人大常委會跟我聯(lián)系,約我給全縣所有副科級以上干部搞一個憲法講座,我?guī)缀鯖]有猶豫就答應下來。因為,我本來就打算到那個縣走一趟,去拜訪自中學時代起就交往密切的一個朋友。他叫萬里波,[3]現(xiàn)在A縣天龍鄉(xiāng)小學教書。萬里波是一個比較獨特的人,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之后,在一家?guī)煼秾?茖W校拿了一個歷史專業(yè)的大專文憑,后來又自費去北京“游學”,希望系統(tǒng)地學習一些佛教知識,甚至打算從事這方面的研究。盡管最后都沒有什么結(jié)果,但他卻能時常冒出一些與常人不一樣的念頭。后來年歲漸長,他也漸漸打消了那些奇異的想法,老老實實地在當?shù)厝⑵奚,教書育人。我們雖然音信不斷,但也有好幾年沒有見過面了。

          

          幾天之后的一個上午,憲法講座如期舉行。在縣城的一座電影院里,我面對數(shù)百名機關(guān)干部,報告了自己對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理解。當天下午,我在縣城的汽車站搭了一班公共汽車,行程約一個半小時之后,汽車抵達天龍鄉(xiāng)。萬里波已經(jīng)在街口等候多時了。

          

          街道很小,人也很少,沒有汽車,也幾乎沒有什么聲音。僅有的幾家小店鋪也沒有顧客。萬里波告訴我,平時都是這樣,只有趕場天才熱鬧,整條街上全是人,“走都走不動!

          

          萬里波的三口之家就在小街邊上的小學校園里。晚飯后,萬里波說,他自己的家里太擠了,今晚就陪我到他父親的家里住。他父親的家就在天龍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的太平村,大約有兩公里的路途。我心里暗暗高興,在這樣一個春天的夜晚,能夠在一個真正的山村里睡上一覺,倒是一個難得的機會。我們沿著簡陋的鄉(xiāng)村公路走。一路上,萬里波告訴我,鄉(xiāng)下的院子里就剩下父親和母親了。他有一位長兄叫萬松濤,1980年代畢業(yè)于一所政法學院,現(xiàn)在是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副庭長。前幾年,萬松濤有意讓父母進城跟他一起生活,父母雖然進城住了半年,后來還是決定回到村里的老宅居住。萬里波還告訴我,他的父親叫萬開國,一輩子在太平村作農(nóng)民,早年做過一種編斗笠的手藝。那種手藝很有趣,就是把當?shù)厥a(chǎn)的慈竹用刀剖成竹片,編成兩張幾乎完全一樣的斗笠狀的骨架,把一些經(jīng)過處理的竹葉有均勻地攤在兩張骨架之間,一只斗笠就成了。趕場天挑到街上一賣,換得的錢就是他們兩兄弟小時候讀書的學費。

          

          原以為萬家老宅是一個安靜的農(nóng)村院落,沒想到踏上院壩,就聽到屋里人聲鼎沸。隨萬里波進門一看,幾個人圍著一張八仙桌正在喝酒吃飯。我的無意造訪似乎令老人既意外又高興,連忙讓座添碗。我和萬里波只好又加入到他們的飯桌上。

          

          過了一陣,我才弄明白這頓晚飯的中心內(nèi)容:餐桌上一個叫文才的中年人,也是本村人,因為一個案子,特別帶了兩個“弟兄”來感謝萬開國幫了忙,萬開國就留他們吃飯。通過他們七嘴八舌的敘述和解釋,這個案件的前因后果大概如下。

          

          文才在太平村里辦了一家規(guī)模不小的磚廠,手下有幾個兄弟給他幫忙。其中一個叫大牛,負責磚廠的燃煤供應,經(jīng)常到山里的一家煤廠買煤,認識了煤廠附近的一個姑娘,兩人就好上了。但是,這個姑娘還有另外的男人,于是就上演了一場兩個男人爭奪一個女人的古老游戲。有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里睡覺。對方突然敲門而入,幾個人將大牛從被窩中揪出來,暴打了一頓,還強迫大牛當場寫下字據(jù),保證絕不再“沾”這個姑娘。大牛氣急敗壞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報仇。第二天,文才就組織了一伙人,開了一輛卡車,找到對方就打開了。在混戰(zhàn)中,大牛不僅把“情敵”打成重傷,而且還把人家的左手打成了殘疾。文才見勢不好,這才醒悟過來,將傷者送進縣醫(yī)院,好歹保住了一條性命。但是,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結(jié)。文才希望私了,賠點錢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賠50萬。文才無法接受這種苛刻的條件。受害方只好向公安機關(guān)告發(fā),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隊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并很快起訴到法院。只要法院的判決書一下來,大牛就是一個勞改犯了。

          

          在這個過程中,文才一直都在不停地活動,找公安局,找檢察院,希望能在偵查環(huán)節(jié)和起訴環(huán)節(jié)“把人放出來”。聽文才的意思,也找了人、花了錢,但事情并沒有辦成。直到案子進了法院,文才只好置辦了一份禮物,登門求助于萬開國,希望老人出面,給當庭長的兒子說說情,給他的兄弟大牛一個寬大的處理,具體的要求就是“把人放出來”,別的都無所謂。萬開國答應試試看。再往后,法庭的一審判決出來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也就是說,只要判決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來”了。目前,判決已經(jīng)作出,但還在上訴、抗訴期內(nèi),但文才已經(jīng)確信,他的兄弟大牛馬上就可以出來了。

          

          在這個案例中,萬開國的角色,就是一個典型的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下文的分析將表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也可以成為一種類型化的角色。事實上,他也是本文標題的原型(就像文學作品中的主人公也有一個生活原型一樣)。透過萬開國這個角色,我們可以對司法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幕后參與者,作出進一步的分析與研究。當然,這里敘述的僅僅是“大牛故意傷害案”的一個梗概,它不夠細致,只能作為分析本文主題的一個基本框架。至于萬開國、文才等人在“酒后真言”中所提示的相關(guān)信息,以及當晚與萬里波閑談得到的細節(jié),將在下文的分析過程中進一步豐富、點開、補充。

          

          三、為什么求助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

            

          當事人為什么會求助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具有地說,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文才為什么會求助于萬開國?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文才有求助于他人,將大!芭鰜怼钡膹娏覄訖C,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在太平村及其附近村子里,共有多家磚廠在相互競爭,其中,文才的廠子最為紅火。他為人強悍、善于籌劃是一個方面,但是,一個人再能干也不可能三頭六臂,諸如保證以低價購進優(yōu)質(zhì)的原材料、長途送貨、收取貨款、管理工人,等等之類的事情,都離不開一幫忠心耿耿的“弟兄們”齊心相助。磚廠興旺了,文才當然發(fā)了財,大致可算得是太平村的首富。包括大牛在內(nèi)的幾個“弟兄們”也跟著分享了比普通村民優(yōu)厚得多的利益。由此,在整個村子里,甚至在鄰村,以文才為核心的這個小群體獲得了強有力的支配力,稱得上是這個鄉(xiāng)村社區(qū)中聲音最高的幾個人。文才需要“弟兄們”的支持和幫扶,“弟兄們”也需要靠著文才這棵大樹,由此,文才和“弟兄們”結(jié)成了一個相對緊密的利益共同體!暗苄謧儭睘椤拔牟糯蟾纭北M心盡力,文才就有義務為“弟兄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提供庇護。這個案子本來是大牛惹出來的,但在“弟兄們”看來,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搶了”。這不僅讓大牛既羞愧又憤怒,同時也讓文才及其“弟兄們”丟了臉面。因此,文才“起兵”攻打?qū)Ψ,就具有多種目標:一是為大牛復仇,二是為凝聚人心、增進內(nèi)部團結(jié),三是為彰顯實力、進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區(qū)的支配力。但在斗毆過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勢眾,出手過重,致對方重傷,且左手殘廢。不僅自己身陷牢獄,還給文才增添了一個更大的義務:把大牛“弄出來”。因為,致人重傷與殘廢的確出于大牛之手,但這場斗毆實際上是由文才組織的。只是大牛把一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文才才成了漏網(wǎng)之魚。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過。因此,面對“弟兄們”,文才有道義上的責任全力“解救”大牛。當然,如果“解救”成功,文才在“弟兄們”心中的地位也將進一步提升。“弟兄們”會認為,“他連縣法院都可以擺平”。不僅如此,太平村及周邊地區(qū)村民也會對他多存幾分敬畏。這對他正在經(jīng)營的磚廠,或者以后改行再做的其他生意,或者在這個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爭奪任何資源,都將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正是出于以上諸多考慮,文才有動力四處活動,以最終實現(xiàn)“把大牛弄出來”的目標。

          

          只是,萬開國并不是文才首先選擇的求助對象。事實上,文才并不想與萬開國建立這樣的關(guān)系。原因很簡單,他們同住太平村,只要在萬開國面前低了一次頭,心理上就有別扭,就不大容易在這個地面上無所顧忌地頤指氣使。萬開國雖然年過六旬,兒子都在外面吃公家飯,不大可能在村子里跟他文才爭奪各種資源。但是,其他人卻可能通過萬開國,來對他文才施加壓力。也就是說,無形之中又多了一種牽制他的力量。這種情況,可能不利于他在村莊權(quán)力角逐與經(jīng)濟爭奪中已經(jīng)占據(jù)的有利地位。

          

          但向萬開國低頭求助又是一個無可奈何之舉。大牛將對方打成殘廢之后,文才最初的想法是拿出幾萬塊錢跟對方私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他們知道文才有錢,就索價50萬。這個數(shù)字顯然無法接受。據(jù)萬里波的估計,文才也許有20—30萬元的財產(chǎn),但就是這筆錢,也不可能完全交給對方。雙方期望值差距太大,私了不成,對方也無實力再次“興兵”報仇,只好報告“官府”,實際上就是把文才拖入國家權(quán)力的范圍之內(nèi),讓文才不得不面對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

          

          文才是一個辦磚廠的農(nóng)民,他按照鄉(xiāng)土規(guī)則,在鄉(xiāng)村社區(qū)中可以游刃有余地協(xié)調(diào)各種關(guān)系。但在與國家機構(gòu)打交道時就有些力不從心了。當大牛的案子還在公安偵查階段,文才就找過公安局,他本想請人吃飯,再送些錢,但無人引薦,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當文才打聽到大牛關(guān)押的地方是城南的看守所,也曾去看守所探望過,他甚至還想跟看守所的人直接商量:他出一筆錢,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沒想到還是碰了一鼻子的灰。后來案件進了檢察院,在這個環(huán)節(jié),文才也沒有找到突破的口子。在檢察院的辦公樓里,倒是有一個工作人員給他推薦過律師。按照推薦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文才找到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個律師接待了他,并把他帶到一個茶樓里,直接向他索要五萬元的活動經(jīng)費。這個律師承諾,他將用這筆經(jīng)費去打通檢察院和法院,讓大牛獲得最輕的處理結(jié)果。文才問,五萬元能不能保證把人放出來。律師說,案子很重,放人是不可能的,但是,少判幾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猶豫了,因為他在心里算計了一下,五萬元只能買一個彈性的承諾,甚至可能什么也買不到。而且,律師是否把這筆錢用于打點法官和檢察官(也就是說,是否用在了刀刃上),他也無法監(jiān)督。文才不愿做這樣的買賣,他委婉地拒絕了這個律師的要求。

          

          開庭審判已經(jīng)迫在眉睫。無計可施的文才終于決定舍遠求近,把目標鎖定在萬開國身上。因為他知道,萬開國的大兒子萬松濤就是法院刑庭的副庭長,這個案子實際上就在萬松濤的手上,或者說萬松濤是可以直接控制的。與萬松濤關(guān)系最近的,除了他自己的老婆,就是村子里的萬開國了。通過律師去打點法官,還不如通過法官的父親去打點法官。給律師五萬塊錢,按照律師的說法,是用來分給相關(guān)的法官、檢察官的,且分配方案是律師在決定,也是由律師來執(zhí)行。至于具體判案的法官能夠收到多少,甚至能不能收到其中的一部分,文才都不得而知,更無從控制。但如果把這筆錢給萬開國,這位父親給不給他作法官的兒子,給多少,都是他們父子之間的事,他文才不必為此操心。萬開國多年前小本經(jīng)營斗笠生意,明白做生意都是一分錢一分貨,不至于只收錢不給足貨真價實的東西。再說,萬開國是本村人,而且是一個能喝酒能吃飯的健康的老人。老人一般不會遠走他鄉(xiāng),不至于收了錢就找不到人了;
        健康則說明他沒有糊涂,還能活幾年。大家同住一個村子里,低頭不見抬頭見,不會出現(xiàn)只收錢不辦事的情況。到時候萬一交不出貨(放不了人),找他退錢也方便。而城里的律師就靠不住了,他如果只收錢不辦事,文才是無可奈何的。

          

          文才也想過直接去找法院的萬松濤,但有幾個因素阻止了他。一方面,萬松濤很小的時候就外出求學,后來走的是一條與文才完全不同的生活道路。幾十年里,兩人基本上沒有接觸過。萬松濤也許知道他文才的名字,但如果見面,還不一定能認出他來。這樣的關(guān)系,也接近于陌生人了。另一方面,如果萬松濤像公安局、檢察院的人那樣,給他來個公事公辦,或者說些客套話。關(guān)系的基調(diào)一定,反而不好進一步細談,如果在這種情況出現(xiàn)之后再回去找他的父親,反而繞了彎路,而且更被動了。除此之外,文才也確實不知道該怎樣與庭長們打交道。他不想再碰釘子了。他的陣地在太平村(就像黑旋風李逵的陣地在陸上,浪里白條張順的陣地在水里一樣),他熟悉的交往方式、人際關(guān)系也在太平村,而且,與法官關(guān)系親近的萬開國也在太平村。反復比較、嘗試之后,文才的結(jié)論是,求助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可以說是最便捷、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途徑了。

          

          四、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為什么積極參與司法過程

            

          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為什么會積極參與司法過程?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萬開國參與這個案件的動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物質(zhì)利益的誘惑是最主要的。

          

          與文才一樣,萬開國曾經(jīng)也是一個精明的生意人,現(xiàn)在仍然有一顆生意人的頭腦。再說,就算他不是生意人,對金錢的渴望也是任何普通人的本能之一。在太平村里,萬開國最足以傲人的是兩個兒子都考上了大學,大兒子還是法院的庭長。在與村民們的閑聊中,這是萬開國最經(jīng)常聽到的恭維話。兩個兒子給他的老年生活增添了面子上的風光。但是,在這種風光的背后,還有另外的苦處與難處,說得直白一些,就是缺錢。幾年前,萬開國和老伴進城跟著萬松濤住了一段時間。但是,在那幾個月里,老伴和兒媳的矛盾一直就沒有斷過。也不能完全責怪兒媳不孝順,更多的是一些生活習慣上的差異弄得雙方都不愉快。比如說,——這是萬里波給我講的一個細節(jié)——,老伴在燒鯽魚的時候,每次都要放些醋,這是三十多年來養(yǎng)成的老習慣了,但兒媳每次都說難吃。老太太為此很生氣,她不能理解也無法想象,如果不放些醋,這魚還怎么吃。諸如此類的瑣事幾乎數(shù)不勝數(shù),老太太一氣之下,堅決要求回到村里生活。

          

          村民的日子畢竟不是時下“小資”們向往的田園生活,更不會像陶淵明詩歌里吟詠的那樣雅致。兩位年過六旬的老人,雖有勞動的習慣,但勞動的能力在慢慢喪失,各種生活必須品都需要花錢購買,看病也是一項常規(guī)性的支出。兩個老人自己沒有任何收入,也沒有什么積蓄。好在兩個兒子都有穩(wěn)定的收入,每人每月都向老人交一筆贍養(yǎng)費。萬松濤收入狀況稍好一些,每月承擔一筆贍養(yǎng)費還算輕松,但萬里波在鄉(xiāng)村小學教書,要負擔同樣的費用就比較吃力了。萬開國心里清楚,但也不能不收。否則,他和老伴靠什么生活呢?這就是鄉(xiāng)下人的“養(yǎng)兒防老”啊。而且,村子里也有一個人際關(guān)系網(wǎng)絡,總有一些親戚要相互走動,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以前供孩子上學時缺錢,現(xiàn)在孩子們都工作了,還是缺錢。如今有人愿意送上一筆數(shù)萬元的巨款。在這種“發(fā)橫財”的機會面前,如果一口回絕,萬開國無論如何也是不甘心的。老人反復琢磨之后打定主意,無論怎樣也要獲得大兒子的支持,把這筆錢收下來。即使下不為例,即使把五萬元給大兒子分一半,剩下的也夠自己和老伴養(yǎng)老了。至少最近幾年,可以暫時免去兩個兒子的贍養(yǎng)費了。

          

          在實際的物質(zhì)誘惑之外,萬開國心里的第二個動機,是想在鄉(xiāng)村社區(qū)中彰顯自己獨有的資源,希望以此在太平村里獲得更大的尊敬。

          

          按照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的需要有五個層次,物質(zhì)欲望的滿足在先,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還在后面。但是,如果通過參與文才求上門來的這個案件,能夠同時實現(xiàn)物質(zhì)利益與心理滿足,為什么不能一步到位呢?萬開國當然不知道什么馬斯洛,但他同樣有一種在社區(qū)中獲得尊重的強烈愿望。他的想法是,只要讓大兒子把那個惹禍的大牛“弄出來”,不但可以獲得不菲的物質(zhì)回報,而且還可以讓他萬開國把胸脯挺得更高。村民們可能都認為文才是個大能人,但文才遇到的麻煩事也得靠他萬開國出面,才能解決。文才辦不到的事情,他萬開國就能辦到。在這個小小的太平村里,是何等的榮耀。當然,生活在另一個環(huán)境下的萬松濤可能沒有這方面的需求,但萬開國終身都生活在這個村子里,他有這個追求。這一點,構(gòu)成了他積極參與大牛案的精神動力。

          

          再說,孤獨的老年生活讓萬開國百無聊賴,積極參與這個案件還是排除孤獨寂寞的一個很好的方法。

          

          有些老年人喜歡“享清福”,喜歡無所事事地曬太陽。但也有很多老年人喜歡熱鬧,喜歡以某些活動作為載體,不間斷地與人交流。萬開國就屬于后一種情況。他和老伴在城里生活的那段時間,老伴的不快常因婆媳關(guān)系而引起,萬開國不計較這些,他的不快在于無法融入那里的社區(qū)。城里也有老人,老人們也在開展一些活動,但他們都是退休的“干部”。盡管兒子也當庭長了,但法院里的一個副庭長,在城里算不了什么。他兒子是庭長,但這個事實并不能給他的城里生活增加任何榮光。城里賦閑的老人們組成了一個群體,萬開國感到自己無法得到這個群體的接納。他是這個群體的邊緣人,嚴格地說,是邊緣人都算不上的局外人。這一點構(gòu)成了萬開國決定退回到鄉(xiāng)村中生活的一個最主要的動力。在太平村的人際交往中,大家對他客客氣氣,萬開國至少獲得了表面上的尊重。但他還是覺得不過癮,還有一些不滿足,他還想更多地介入一些實質(zhì)性的村莊事務。如今,村里的大富翁求上門來,給他提供了一個“發(fā)揮余熱”的絕佳機會。他知道(或者說他希望),只要他參與了這個案件,他的日子就會一天比一天熱鬧起來,他在村里也會一天比一天重要起來。還有什么事情比這個能夠更好地排解老年生活的寂寞和無聊呢?

          

          文才做出的晚輩的身份,懇求的姿態(tài),謙恭的口吻,都讓卑微了一輩子的萬開國非常受用,甚至還有一點揚眉吐氣的體驗。如果答應了文才的懇求,不僅收了他的錢,還可以隱隱約約地以文才的恩人的身份自居。而且,幫助文才把大!熬瘸鰜怼,既給了大牛一條出路,而且對誰都沒有損害,似乎也是一件功德無量的善行了。

          

          參與文才求上門來的事情,既有物質(zhì)上的高額回報,又可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及周邊地區(qū)的聲望;
        既可以消除老年生活的單調(diào),還是一件造福他人的慈善之舉。既然有這么多的好處,萬開國認為,積極辦成文才請求之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應該的。

          

          五、法官為什么尊重鄉(xiāng)下父親的意見

            

          美國的卡多佐大法官曾經(jīng)問自己:“當我決定一個案件時,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樣的信息資源來作為指導?我允許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對結(jié)果起了作用?它們又應當在多大比重上發(fā)揮作用?”[4]如果要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回到這些問題,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的意見,就是一種可能是影響判決結(jié)果的信息資源。生于紐約且終身未婚的卡多佐大法官沒有這樣的經(jīng)驗,也許不能理解這樣的說法。他若地下有知,也許會提出這樣的質(zhì)疑:法官在決定一個案件時,為什么會尊重鄉(xiāng)下父親的意見?對于這個臆想中的卡多佐法官的疑問,不妨以本案中的萬松濤法官為例,作出幾點解釋。

          

          萬開國的意見既簡單又難辦,就是把大牛放了。對于萬松濤來說,這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定奪都要經(jīng)過合議庭集體討論,他一個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判得過輕,檢察院會提出抗訴,會引發(fā)上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錯案”責任。盡管有這些困難,反復權(quán)衡之后,萬松濤還是決定尊重父親的要求:以緩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首先,尊重父親的意見屬于人之常情。

          

          在中國最高法院出版的專業(yè)報紙中,常常稱贊這樣一些法官:他們拒絕了家人、親戚、朋友的說情,堅持秉公辦案,只認法律,不顧人情,為此還得罪了自己的親朋好友,等等。請看人民法院報1994年3月10日刊登的一篇題為“獲嘉縣的‘獲嘉’法院”的報道:“院長焦文貞早在1987年上任之初就給自己約法三章:任何案子不寫條子,不打招呼,不說情更不準情。前年法院搞執(zhí)行會戰(zhàn),焦院長姑姑欠他人債款4500元,卻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他親自下令封了姑姑的財產(chǎn)。他姑姑哭著罵上門來:‘你當院長了,六親不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連這點小事都不給我作主!’他60歲的老母親責怪兒子不近人情。焦院長從小家說到國家,從人情說到法律,說服了兩位老人,他姑姑回去就還了人家的債款!

          

          我相信確有一批這樣的法官。但是,既然這樣的法官成了褒揚的對象,它同時也間接地說明,這些法官的選擇和行為已經(jīng)超越了普通法官的標準。在數(shù)十萬沒有受到表揚的法官中,總有一定比例的法官不會貿(mào)然拒絕所有的說情。在正常情況下,他們會對各種人情關(guān)系區(qū)別對待:有的說情者可以應付一下,有的說情者就需要認真對待。如果說情者是自己的父親,如果不僅僅是“說情”,而是提出了一個強烈的“要求”,在注重倫常關(guān)系的中國社會里,法官們一般會給予起碼的尊重。

          

          既然萬開國提出一個強烈的要求,萬松濤就不能不認真對待。那幾天,父親就進城住進萬松濤家里,只要他沒有明確地答應下來,父親就一直不走。其間,父親歷數(shù)了萬松濤都知道的種種客觀事實,歸納起來大致有:萬里波經(jīng)濟狀況不好,每月都要交一筆贍養(yǎng)費,確實比較困難,但自己又不能不收,甚至不得不收……;
        自己年齡大了,經(jīng)?床∈且还P不小的開銷,而且醫(yī)藥費也一年比一年看漲,你們兄弟倆給的錢越來越不夠花了……;
        即使你萬松濤想多給父母一點錢,你媳婦也不高興,引起夫妻不和,何況你的收入也不高……;
        憶敏(萬開國的孫女,萬松濤的女兒)下半年到市里讀高中,不是要交兩萬元的高價(萬里波告訴我,按照那所中學的說法是贊助費)嗎,文才給的五萬元,正好可以拿出兩萬給憶敏交高價……;
        父母從前靠編斗笠掙點錢,把你養(yǎng)這么大,又供你讀書,你就幫父親一次吧,——這其實也是在幫你自己……;
        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價錢的也只有文才,咱們就做這一次,得個實惠……;
        你可能要擔風險,但這個風險是值得的,以后咱就不做這種事了……

          

          萬松濤也是快40歲的人了,幾十年來,一直沒有頂撞過父親。何況,父親說的那一套盡管不符合國家正式法律,但從父親這個鄉(xiāng)下人的口中說出來,既合情也合理。他決定盡力去把這件有一定風險的事情“擺平”。

          

          其次,萬松濤作出這樣的選擇,不僅僅是出于對父親的意見的尊重,更重要的動機還在于“尊重”父親提供的獲利機會。正如父親所說,五萬元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如果有風險的話,擔這個風險也值得。

          

          萬松濤是副庭長,但每月的正當收入還不到兩千元。這種經(jīng)濟狀況,既要供養(yǎng)沒有任何收入的年邁的父母,還要撫養(yǎng)正處于花錢高峰期的女兒。今年單位蓋集資房,又要拿出六萬元。根本就沒有任何寬裕。三年前,為了當上這個副庭長,萬松濤已經(jīng)花了數(shù)萬元,幾乎把工作十多年來的積蓄花得一干二凈(我曾問過萬里波,不花這筆錢就當不上副庭長?萬里波說,這是游戲規(guī)則,競爭這個位置的人都在送錢。你如果不送,不以送錢的方式聯(lián)絡感情,一般來說是上不去的。何況,院長們也需要你送的這些錢去跟他們的上司聯(lián)絡感情,否則,他們自己也無法升遷,甚至原來的位置都保不。5,送了錢,當上副庭長,并不能一勞永逸。因為,法院黨組可以隨時把這個職務你給撤掉(萬里波還轉(zhuǎn)述了一個細節(jié):兼任黨組書記的院長在一次法院干警大會上說:一個庭長副庭長算什么,二指寬的一個紙條就可以把你免了)。因此,要想保住這個職務,特別是還想再“進步”的話,就得把聯(lián)絡感情“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春節(jié)、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慶日等等,都是聯(lián)絡感情的機會。當然,“表達敬意”或“匯報工作”隨時都可以進行,根本不需要找出其他特別的理由。所有這些活動,都需要持續(xù)不斷地花錢。如果只靠國家發(fā)的正當收入,這筆開銷根本無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來的這五萬元,就算給父親留一半,自己落下的這筆錢,起碼可以對付兩三年的“活動費”花銷。萬松濤理解,“水至清則無魚”,如果不遵守官場上的潛規(guī)則,自己在法院中將永遠處于比較邊緣的地位。如果還有一線希望,誰愿意始終作一個邊緣人呢?

          

          再次,雖然直接“把大牛放了”,是不可能的,但這個目標可以通過“技術(shù)處理”來實現(xiàn)。

          

          從實體法上看,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大牛在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但還有一個情節(jié)是造成了受害人左手殘廢,依照這種情況,最低刑罰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這又是一個可以斟酌的情節(jié)。因為刑法中特別規(guī)定,后面這種刑罰必須在“以特別殘忍手段”、且“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為了實現(xiàn)“把大牛放出去”的目標,那就必須確認大牛在傷害對方時,手段還不是“特別殘忍”,左手殘廢也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這一點顯然可以做到。也就是說,對大牛適用的刑罰應當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好辦了。萬松濤又反復研究,發(fā)現(xiàn)了一系列可以對大牛從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大牛致人重傷和殘疾確實出于故意,但傷害發(fā)生在雙方斗毆的過程中,且斗毆的直接起因是受害人引起的;
        大牛是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很好,有悔過的心態(tài)和悔改的表現(xiàn);
        大牛愿意積極地賠償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等等。在這些從輕情節(jié)的支持下,在確認大牛故意傷害罪的同時,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超過三年就不能適用緩刑了)。這樣的結(jié)果,既作了有罪判決,在法律上基本可以“過去”,又可以滿足“讓大;氐酱謇锶ァ钡囊螅ㄎ牟诺囊笫,只要讓大牛回去,不送去勞改就行了,因為對于普通村民來說,緩刑也好,無罪也好,都是無關(guān)緊要的)。

          

          為了實現(xiàn)這個目標,在策略上還可以想些辦法。比如,在刑庭里,平時都是正庭長老王在分案子。恰好,這半年老王到省法官學院學習去了,庭里的工作暫時由他負責。因此,在分案子的時候,大牛這個案子可以留在自己手上,自己來做這個案件的承辦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他與大牛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guān)系,因此不需要回避。除此之外,合議庭至少要由三個人組成,庭里的小杜和老陳都是比較可靠的,判決的方案在合議庭內(nèi)部通過是不成問題的。再說,這個案件沒有出人命,也沒有牽涉到縣里的重要人物,這種一般的傷害案不會引起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過多的關(guān)注;
        縣檢察院公訴科里剛提起來的江科長又是中學時代的同學,可以跟他溝通一來,就不提出抗訴了,估計問題不大。因為江科長自己的事情也離不開他萬松濤的配合,等等。憑著十幾年的辦案生涯和關(guān)系網(wǎng)絡,萬松濤覺得,可以滿足文才的要求,這筆交易可以做。

          

          最后,還有一個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不跟文才見面,一切由父親萬開國來牽線。

          

          所謂牽線,其實就是代表他們父子倆,把五萬塊錢收下,這就把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了。因為在任何情況下,父親都不會出賣自己。萬松濤相信,在這個世界上,除了父親母親,恐怕就沒有更可靠的人了。妻子可能有外遇,但父親永遠是自己的父親。因此,即使萬一露出了破綻,父親可以一口咬定,錢是他收的,收錢與兒子無關(guān);
        兒子聽了父親的“說情”,這確實不對,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賄的問題。更何況,給大牛弄個緩刑,在定罪方面并沒有問題,頂多也只是在量刑上、刑罰的執(zhí)行方面偏輕而已。

          

          以上諸因素,構(gòu)成了萬松濤尊重鄉(xiāng)下父親意見的理由。

          

          六、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的若干特點

            

          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文才的目標是把大牛“弄出來”。他作過多種嘗試之后,把實現(xiàn)這個目標的希望寄托在萬開國身上,他知道萬開國擁有的特殊的資源,可以幫助他實現(xiàn)這個目標。為此,文才愿意支付五萬元的價碼。萬開國為了滿足自己的一系列愿望,產(chǎn)生了一定要把這個事情辦成的強烈動機。在他的要求下,萬松濤從自己的生存環(huán)境出發(fā),順從了父親提出的要求。在一審判決中,大牛獲得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結(jié)果。萬松濤已經(jīng)做好了檢察院的工作,對方已經(jīng)私下同意不將這個案子提請抗訴。再過幾天,過了抗訴與上訴期限,一審判決生效,大牛就可以“出來”了。

          

          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萬開國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任何訴訟環(huán)節(jié)中公開露面。他不是律師,不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也不是被告人所在單位委托的辯護人。他不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任何訴訟參與人,但是這個案件的判決結(jié)果又與他的活動密不可分。至少,如果沒有他的積極參與,案件的判決不會是現(xiàn)在看到的結(jié)果。從這個意義上看,他又是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的參與人。但他的參與是在司法過程的幕后,就這個特定的案件來說,我們可以稱他為司法過程中的特殊的幕后參與人。作為一種身份特殊的參與者,其特殊性表現(xiàn)在:

          

          首先,他不是被告人的辯護人,也沒有站在辯護人的立場上開展活動。

          

          在他的所有活動中,萬開國從來沒有為大牛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處罰說過一句話。他也沒有維護大牛的合法權(quán)利的動機,更不是為了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或者刑法所特有的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雙重價值。他不懂法律的過程和環(huán)節(jié),他也不關(guān)心這樣的技術(shù)性問題。他對萬松濤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滿足文才提出的條件,咱父子倆把他那五萬元收下來。當然,對萬開國來說,文才送來的這筆錢是相當重要的,但“發(fā)筆橫財”還不是唯一的目標,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在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聲望和影響力、排解老年生活的寂寞等等,也是他積極參與此案的目標所在,這些構(gòu)成了他積極參與本案的一個副產(chǎn)品。這樣的立場與身分,足以使他與普通的辯護人區(qū)別開來。

          

          其次,他也不是一個職業(yè)化的中間人(或中介人)。

          

          他是一個生活在鄉(xiāng)村的村民,他沒有專門去“包攬詞訟”,更沒有主動去尋找像文才這樣的客戶。是文才找上門來,請他幫忙,他才答應以幫忙者的身份去給他“找找人”。他收了文才五萬元,但在名義上,這筆錢不歸萬開國所有,因為,萬開國自己并沒有“把人弄出來”的權(quán)力。在名義上,萬開國收的這筆錢是要送出去的,送給其他法官,送給法院的領導,要請他們吃飯,等等。文才作為一個做生意的人,他不在意這筆錢到底進了誰的腰包,他只想把錢交給萬開國,由萬開國承擔“把人弄出來”的一切責任,這實際上是把這個“工程”承包給萬開國了。

          

          再次,依照法律,他是司法過程中的一個不合法的幕后參與者。

          

          從司法過程來看,各種合法的常規(guī)性的幕后參與者是比較多的。在法院內(nèi)部,在前臺主持庭審的是合議庭上的幾個法官(或陪審員),其間,各種當事人、各種法定的訴訟參與人輪番登場,最后出面宣判的也是合議庭。然而,審判委員會卻是這個過程的合法的幕后參與者,這個機構(gòu)的意見對法官的最終判決可能產(chǎn)生決定性的影響;
        政法委員會可能在幕后參與協(xié)調(diào)案件;
        司法過程中的法官時不時要征詢法律專家,希望得來一紙“法律專家意見書”,這個時候的法律專家也可以視為司法過程的一種幕后參與者。從更廣泛的意義上看,被告人的親屬、朋友等,也在以出謀劃策的幕后方式參與司法過程。這些幕后參與者要么屬于體制內(nèi)的,要么是當事人一方的,總之都是合法的,或法律許可的參與。但是,萬開國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卻不具有法律上、體制上的正當依據(jù),他對法官提出的要求是:把人放了,不管你以哪種方式。這種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完全是在法律之外提出來的,是無視或輕視法律的參與活動,無論從法律、法院還是法治的角度來說,都不具有合法性,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否定評價。

          

          最后,他是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過程中,承擔了與法官的“城里父親”不同的功能。

          

          在本案中,假如萬開國一直都生活在城里,無論他是一名普通的職員還是擁有較高社會地位的其他人士,文才都少有機會找上門去。推而廣之,一般說來,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訴訟當事人,沒有多少機會與一個城里的老人建立起這種相互利用的交易關(guān)系。而且,城里的老人一般也少有萬開國這種鄉(xiāng)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愿望(比如,在鄉(xiāng)村社區(qū)中尋求聲望)。再說,城里的當事人如果要聯(lián)絡法官,一般也用不著拐彎抹角地求助于法官的父親。正是因為萬開國生活在鄉(xiāng)村,具有“鄉(xiāng)下父親”的身份,他才有機會成為文才與萬松濤之間的紐帶,并在這個案件中扮演一個重要的幕后參與者的角色。

          

          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萬開國的身份確實比較特殊:他參與了司法過程,而且對判決結(jié)果產(chǎn)生了決定性的影響,他具有幕后參與者的角色,但又不是一個普通的幕后參與者,更不是一個合法的幕后參與者。在沒有更恰當?shù)拿Q之前,本文姑且把司法過程中的這種幕后參與者稱為“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七、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在司法過程中的功能

            

          英國功能學派的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他的《原始社會的結(jié)構(gòu)與功能》一書中考證,第一次系統(tǒng)地建構(gòu)功能概念的學者是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迪爾凱姆認為,一個社會制度的“功能”就是這個制度與社會機體的要求相合拍。對于這種界定,布朗進行了修正,他將功能、結(jié)構(gòu)與過程三個要素聯(lián)系起來,提出了一個更確切的定義:“功能是指局部活動對整體活動所作的貢獻。這種局部活動是整體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盵5]

          

          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如果把文才與萬松濤之間的錢權(quán)交易活動視為一個整體活動,那么,萬開國的參與活動就是一個局部活動。套用布朗的上述定義,我們可以把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承擔的功能理解為:他的活動對于作為整體的錢權(quán)交易活動所作的貢獻。當然,這種“貢獻”只能嚴格限制在社會學的意義上,即萬開國的參與活動對于錢權(quán)交易能夠順利進行、司法過程得以如此推進,所起到的作用;
        或者說,他的活動在哪些方面促進了這個過程。[6]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在這個案件的推進過程中承擔的功能可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通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的幕后參與,降低了司法過程中的錢權(quán)交易的成本。

          

          在城鄉(xiāng)二元分治的體制下,鄉(xiāng)村村民與法官(包括檢察官、警官)群體之間,有接觸,也有交往,但不容易形成一種密切合作的利益交易關(guān)系。在大牛傷害案的偵查、起訟階段,文才試圖影響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均未能成功,換句話說,是交易沒有成功。在檢察院有關(guān)人員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于律師,但終因不放心而放棄了。這些交易之所以失敗,從一個側(cè)面來看,說明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是清廉的;
        從另一個側(cè)面來看,則是由于文才與公安、檢察、律師之間的信任關(guān)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在文才與公安、檢察人員之間,是后者無法信任前者;
        在文才與律師之間,是前者不能信任后者。進一步追問,為什么雙方不能相互信任并最終達成交易?回答是:信任關(guān)系的建立不可能在一天之內(nèi)實現(xiàn),而是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交往時間、交往費用等等。如果缺少這種信任關(guān)系,交易雙方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7]

          

          正是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萬開國承擔了一個重要的功能:他的參與活動節(jié)省了建立信任關(guān)系的成本。一方面,萬開國與法官群體中的核心人物(萬松濤)是父子關(guān)系,二者之間的信任關(guān)系如果要用分值來測度的話,幾乎可以打100分。中國古代有“玄武門之變”那樣的自相殘殺,但也僅僅發(fā)生在兄弟之間,父子之間相互打架的事例也有,則極為稀罕。因此,萬開國與萬松濤之間的信任關(guān)系是毋庸質(zhì)疑的。另一方面,萬開國與文才之間,共同生活在一個鄉(xiāng)村社區(qū)已有數(shù)十年,相互了解,知根知底,屬于典型的“鄉(xiāng)親”關(guān)系。在這樣的關(guān)系中,以陌生人作為適用對象的現(xiàn)代法律鮮有用武之地:借錢不需要寫借條,“鄉(xiāng)里鄉(xiāng)親的,何必見外呢!奔词褂辛思m紛,也主要通過調(diào)解的方式解決。因此,他們相互信任,雖然沒有達到父子關(guān)系的程度,但彼此之間的交往成本也是相對較低的。正是因為這一點,讓文才本能地感到,把五萬元交給律師,即使律師愿意寫張收條,也不如交給萬開國令人放心——即使不要后者的收條?梢,萬開國既是法官萬松濤可以信任的對象,也是文才愿意信任的對象,在這兩重關(guān)系中,萬開國實際上承擔了一個紐帶和橋梁的功能。通過他的參與活動,文才與萬松濤間接地在目標上達成了共識,成功地實現(xiàn)了金錢與司法權(quán)力之間的交易。站在文才的角度,可以說他以萬開國為中介,放心地實現(xiàn)了對司法權(quán)力的收買,得到了他想要的東西。站在萬松濤的角色,可以說他同樣以萬開國為中介,成功地實現(xiàn)了聚斂財富的目標。在文才面前,萬開國是司法權(quán)力掌握者的代言人;
        在萬松濤面前,萬開國又是金錢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于萬開國以特殊的幕后身份對司法過程的參與,降低了交易成本,加劇了金錢和權(quán)力之間的融合過程。其中,權(quán)力成為更容易被購買的權(quán)力,金錢對權(quán)力的購買也變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過鄉(xiāng)下父親這個屏障,城里的法官可以把受賄的風險有效地降到最低點,把收益升到最高值。

          

          一方面,鄉(xiāng)下父親對于城里法官來說,實際上承擔了一種類似于“風險消解器”的功能。當前,法官受賄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盡管并不鮮見,仍然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二十年來,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報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違紀、違法或犯罪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即為明證。[9]但是,有風險之事并非不能做之事。比如,股票市場上有風險,但人們依然趨之若鶩;
        彩票、賭博的風險更大,但這些地方往往人氣極旺。法官受賄的風險也可以這樣來解釋:人們?yōu)榱素敻,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一般說來,法官受賄的風險主要有:判決(或執(zhí)行)結(jié)果沒有達到行賄者的愿望,行賄者主動告發(fā);
        受賄者或行賄者因為其他原因東窗事發(fā),“扯出蘿卜帶出泥”;
        在受賄過程中留下了“線索”,被人舉報;
        分贓不均,相互內(nèi)訌,等等。但是,如果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參與其中,這些風險將大大降低。因為,法官通過自己的鄉(xiāng)下父親,不但同樣可以達到斂財?shù)哪康,而且還有效地在行賄者與法官本人之間進行了物理意義上的隔離。退一步說,即使以后有什么麻煩,也可以推得一干二凈:“不要說收他的錢,連面都沒有見過;
        至于糊里糊涂的鄉(xiāng)下父親與你們所謂的行賄者之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自己無從知曉。”也就是說,通過鄉(xiāng)下父親這個“風險消解器”,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官受賄的風險,受賄(別說那么難聽,其實就是交易)就成了一件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交易了。也就是說,萬開國以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的身份參與司法過程,給法官受賄提供了更安全的環(huán)境。

          

          另一方面,通過鄉(xiāng)下父親這個幕后的參與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拋物線的最高點。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作為出價方的文才,為了把忠心耿耿但卻惹了事的大牛“弄出來”,愿意出的總價碼是五萬元。這五萬元如果全部交給律師去活動,就意味著要由律師和法官共同來分享這筆錢。而且,就是這筆錢的分享過程都會產(chǎn)生大量的成本,比如在餐桌上、酒吧里產(chǎn)生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都源于文才給的五萬元。這就間接地減少了可供分配的財富。有一些律師拿準了委托人(比如文才這樣的鄉(xiāng)下人)不熟悉行情,甚至可能全部裝進自己的口袋,同時又對委托人謊稱,這些錢都用于打點法官了(這正是文才所擔心的)。退一步說,即使律師恪守對委托人的承諾,“誠實守信”地拿出一部分錢來分給法官。法官收了律師的錢,一般情況下也會照顧律師的意見,作出律師所希望的判決結(jié)果。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雖然文才同樣支付了五萬元,但就法官一方來說,收益(或所得的份額)卻并不高,只能是五萬元的一部分。如果通過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文才支付的五萬元全部都落入了萬家父子的手中了。法官的收益因此而實現(xiàn)了最大化。

          

          而且,對于法官來說,律師畢竟不如自己的父親更值得信任。通過律師或其他人進行的交易,風險高而收益低,為了收獲同樣的物質(zhì)財富(比如五萬元),法官也許需要3—4次交易。而交易的次數(shù)越多,風險就越大。反之,通過自己的父親而與委托人進行的交易,風險低而收益高,可以更加安全、高效地獲得財富。

          

          最后,通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暫時扭轉(zhuǎn)了“強國家—弱社會”的固有模式。

          

          從表面上看,萬開國這個角色及其對司法過程的參與,為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當事人影響甚至支配城市社區(qū)中的法官提供了一條便捷的通道。但如果放開考察的視角,我們還可以窺探到政治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之間的固有關(guān)系的另一面。

          

          一般來說,設在城里的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織部分,按照經(jīng)典作家的解釋,它與軍隊、警察、監(jiān)獄一樣,都是國家暴力的體現(xiàn)。因而,法院及其代表的政治國家應當是強而有力的。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鄉(xiāng)村社會則是被治理的對象,是弱者或相對處于弱勢的一方。這就是“強國家—弱社會”的關(guān)系模式。然而,通過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在司法過程中的幕后參與活動,代表鄉(xiāng)村社會的文才花費五萬元的價格,有效地實現(xiàn)了對政治國家內(nèi)部的審判權(quán)力的支配和收購。至少在這個特定的案件中,司法權(quán)力不再聽命于政治國家的意志,而是暫時服從于鄉(xiāng)村社會財富所有者的要求。由此,鄉(xiāng)村社會成功地實現(xiàn)了對政治國家的暫時性的征服。起碼在這個特定的語境中,鄉(xiāng)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權(quán)力關(guān)系和強弱邏輯得到了扭轉(zhuǎn)。當代,鄉(xiāng)村社會為此也付出了代價,那就是五萬元的鄉(xiāng)村社會中的財富,在這個過程中,通過萬開國之手,至少有一部分流出了鄉(xiāng)村社會,進入了政治國家這架龐大機器的某一個縫隙中。司法過程中的其他幕后參與者也許承擔了其他的功能,但這樣的功能也許是萬開國這樣的角色所獨具的。

          

          八、從城里法官的鄉(xiāng)下父親的角度看中國司法狀況

            

          透過萬開國對大牛故意傷害案的參與過程,我們還可以對當代中國的司法狀況獲得一些社會學意義上的解讀。

          

          首先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狀況與生存環(huán)境。

          

          在西方國家,當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許就是法律職業(yè)生涯中的成功標志。但在當代中國,特別是在基層法院,一個普通法官的理想絕非僅僅是作一個純粹的法律專家,而是沿著“普通法官——庭長——院長”的路線不斷上升。因為,在法院這個特定的單位內(nèi)部,一個普通的法官只是這個“單位”的職員甚至“打工者”。筆者曾經(jīng)在一家檢察機關(guān)工作過四年。在同一幢辦公樓里還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們的口中,法院院長、檢察長都被稱為“老板”,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這個單位的雇員。記得有一天晚上出差公干,由一位副檢察長領隊,在一輛警用中巴車上,我們也稱他為“老板”,至少是“分管老板”。誰知這位副檢察長趕緊聲明:“我不是老板,我跟你們一樣,都是給´老板打工的!

          

          法官、檢察官們對院長、檢察長的這種稱呼是耐人尋味的,它實際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們普遍缺乏一種職業(yè)上的自尊心。日本法社會學家棚賴孝雄的一項研究發(fā)現(xiàn),對司法施加影響的三個渠道之一就是行賄,即以經(jīng)濟利益為誘餌促使法官作出對行賄一方有利的判決,但是,受賄行為會遇到兩個方面的阻力,即外部嚴厲制裁的可能和內(nèi)在職業(yè)道德的約束。[10]外部制裁暫且不論,單就后者而言,“只要我們的法官覺得自己只是社會中卑微的一群,他們中的許多人又不具備知識上的優(yōu)勢,那么司法權(quán)力的行使便很可能變成非正當交易。不僅如此,在一個品類不一而又管束不嚴的群體中,良莠雜處的結(jié)果,良者將越來越少,而惡草卻將愈發(fā)繁茂;
        ‘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觀效果上仿佛經(jīng)濟學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幣為劣幣所驅(qū)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無從發(fā)揮作用,被視為無能之輩。他們或者隨波逐流,加入非正當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離開這個群體!盵11]

          

          既不愿離開這個群體,又想改變這種卑微的處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尋求職務上的升遷。在普通法官之上是副庭長、庭長,庭長之上是副院長和院長。中國有一句俗語叫做“官大一級壓死人”,用在法院內(nèi)部也是非常貼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氣充足,叫“法官”。但在“單位”內(nèi)部,在這樣一個他長年累月地置身于其中的人群中,卻屬于相對邊緣的群體(更邊緣的群體還有書記員、打字員,等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長、副院長們!肮佟迸c“兵”之間的關(guān)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與服從關(guān)系。此外,除了個別資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進入審判委員會,對于一些重要的審判業(yè)務問題沒有發(fā)言的機會;
        工資福利、住房面積都要排在后面,等等,都是“官”“兵”差距的體現(xiàn)。因此,首先成為庭長,然后成為院長,可以說是普通法官們首要的目標。而在業(yè)務能力大致相當?shù)那闆r下,誰能脫穎而出,關(guān)鍵取決于院長對你的了解程度、認可程度、接受程度。要獲得院長的接受和認可,就需要采取各種方式“聯(lián)絡感情”。這種感情上的投資,對于那些還有“進取心”的普通法官來說,是一個不得不認真對待的問題。[12]為什么法官們會受賄,為個人斂財或滿足個人貪欲并非唯一的原因。法官們受賄獲得的部分財富,實際上是轉(zhuǎn)交給了那些能夠控制他們的命運的人。萬松濤為什么會按照父親的要求來處理案件,主要是因為父親給他提供了一個安全獲取財富的機會。有這些財富作為支撐,有助于維持并進一步改善萬松濤在法院內(nèi)部的生活狀況。

          

          其次是法院內(nèi)部法官之間的競爭機制。

          

          法律專業(yè)知識很重要,推行專業(yè)化甚至專家型的法官也是發(fā)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業(yè)務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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