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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偉時:20世紀中國社會變革的可貴開端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20世紀中國的開端,是以義和團事件和八國聯(lián)軍等奇恥大辱過后的清末新政為標記的。近年,越來越多中國大陸的史家沖破意識形態(tài)束縛,走上冷靜、客觀從學術角度研究這一重大事件之路,寫出了一批高水平的專著。他們分別確認:

          "這次新政是在政治、經(jīng)濟、教育、軍事等各方面,較大程度改革舊的封建體制,推行新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一次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單純的封建專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關法律有些在試行,有些在準備和確立之中,整個政治制度正在向資本主義近代化演變邁進。"[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國社會變革的非?少F的開端。[iii]最值得重視的是它提供了一個東方傳統(tǒng)中世紀社會向現(xiàn)代社會轉型的典型。無論其成就或失敗,都蘊藏著足以啟迪后人的東西。

          

          最大成就是經(jīng)濟自由

          

          竊以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經(jīng)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tǒng)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xiàn)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jīng)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tǒng)經(jīng)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jīng)營農業(yè)、商業(yè)和手工業(yè)。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洞笄迓伞烦幸u傳統(tǒng),明確規(guī)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iv]這是嚴重壓抑經(jīng)營積極性的規(guī)定。更為嚴重的是清政府為新經(jīng)濟的發(fā)展設置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xiàn)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yè),一律實行批準制,往往相應設置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貿易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為與外商爭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著手籌辦紡織廠。1890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產,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1876年李鴻章批準籌辦起算,幾經(jīng)折騰,整整歷時14年。1880年,為辦這么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并經(jīng)皇帝批準,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內只準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v]1888年張之洞在廣東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致電李鴻章協(xié)商:"閱《申報》載,上海布局經(jīng)尊處奏準:"十年之內,不準另行設局";
        是否專指上海而言?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
        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給粵用,猶恐不給;
        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復。"[vi]李鴻章的答復是:"粵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vii]照"不準另行設局"的規(guī)定,雙方的說辭都經(jīng)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張之洞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yè),就沒有那么幸運了。郭嵩燾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jié),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后,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么一件事:"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
        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余,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viii]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tǒng)中國沒有經(jīng)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yè)要辦點當時的新經(jīng)濟,無不碰到官方批準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發(fā)了一道上諭:"疊據(jù)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chuàng)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
        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
        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舉辦。"[ix]以這一圣旨為標志,清政府的經(jīng)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jīng)濟活動自由,轉變?yōu)?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

          如果從1865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清政府內部整整爭論了30年,才得出這么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zhàn)爭以來歷經(jīng)6次內外戰(zhàn)爭,特別是甲午戰(zhàn)爭失敗,內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經(jīng)濟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轉發(fā)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說是:"今日即孔孟復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致富強之術。"[x]換句話說,生死存亡迫使這個專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jīng)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連頒布《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規(guī)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注冊者,務須將創(chuàng)辦公司之合同、規(guī)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xi]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yè)僅須登記注冊即可。

          與此同時,現(xiàn)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洞笄迕袷滦淌略V訟法》在"判案后查封產物"一節(jié)中規(guī)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xii]這表明財產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yōu)橐詡人為本位。盡管這一規(guī)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并要成為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xiàn),就意味著主流文化開始承認個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這一變革的影響極其深遠。

          首要的是為經(jīng)濟發(fā)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經(jīng)濟發(fā)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長和資金積聚的強大推動器;
        反之,則資金消散、人才流失。從1901至民國建立,有很多制約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不利因素:強勢和享有特權的外國資本;
        厘金和其他苛捐雜稅;
        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滯后帶來的政府官員腐。
        日俄戰(zhàn)爭及其他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不安和動蕩;
        等等。但民族經(jīng)濟仍有不俗的表現(xiàn)。1895——1913年間,民族資本工業(yè)發(fā)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列強無暇東顧期間的發(fā)展速度還略高一點。[xiii]其他經(jīng)濟事業(yè)發(fā)展也比較順暢。主要的一條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堅持以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壟斷經(jīng)濟為路向,扶植和獎勵私人資本,建立自由的市場經(jīng)濟制度;
        加上工資和原料低廉;
        市場廣闊;
        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帶來的不利因素(如貪污腐敗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響。

          這一制度因素的影響一直延伸到民國。從民國初年到1937年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戰(zhàn)火連綿,社會動蕩不安。但總的說來,經(jīng)濟仍持續(xù)以較高速度發(fā)展。1912~1936年間,盡管有幾次世界性的經(jīng)濟危機,特別是1929年開始的經(jīng)濟大危機,中國工業(yè)年均仍增長9.2%。1912~1920年,更高達13.8%。[xiv]原因是北洋軍閥政府繼承新政的經(jīng)濟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國民黨取得全國政權后,雖然開始扶植官僚資本,但尚不足壟斷國民經(jīng)濟。

          更值得重視的是經(jīng)濟自由對人的解放的重要意義。在所譯之書論及西方有經(jīng)濟自由,"乃至民生安業(yè)之事,大抵任民自為,而不過問"之際,嚴復感慨系之地寫道:"讀此,則知東西立國之相異,而國民資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蓋西國之王者,其事專于作君而已;
        而中國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師。且其社會,固宗法之社會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親師之眾責……卒之君上之責任無窮,而民之能事,無由以發(fā)達……而其于國也,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xv]沒有經(jīng)濟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權利就失去基礎。在新文化運動中,陳獨秀也一再重申"以獨立之生計,成獨立之人格"[xvi]的極端重要性。

          不過,由于中國傳統(tǒng)觀念中把公私之分視同善惡之別;
        加上屢仆屢起的啟蒙運動遠未完成自己的歷史任務;
        經(jīng)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沒有被廣大知識分子深刻認識。這就為日后的反復留下了禍根。

          歐美社會矛盾尖銳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異的公有化思潮;
        中國作為后發(fā)展國家,經(jīng)濟自由從確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沖擊。一些敏感的中國知識分子或政治家鑒于西方貧富差距過大的惡果,認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張用公有經(jīng)濟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經(jīng)濟所有權。通觀20世紀,挑戰(zhàn)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
        馬克思主義;
        社會民主主義。無政府主義也廁身其中,但影響極小。按其實際效果,民生主義是官僚資本主義的墊腳石。1949年以后的馬克思主義實踐有目共睹。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成了引導知識分子走向馬克思主義的中介。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社會民主主義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義者鼓吹的。一個突出的典型是張東蓀。30年代,他認為蘇聯(lián)以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與自由、民主是絕對不相容的。40年代,卻認為"馬克思主義與民主主義是一件事","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是向著同一的方向前進"。與此同時,他認為以蘇聯(lián)為榜樣,放棄部分自由,首先是放棄經(jīng)濟自由,以計劃經(jīng)濟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確的:"蘇聯(lián)還有一點最是為一切產業(yè)落后國家所應取法的。那就是對外貿易完全由國家辦理……國家統(tǒng)辦對外貿易是計劃經(jīng)濟的前提,或柱石。此點辦不到,一切必歸無效。""尚有一點亦足以后進的農業(yè)國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謂集合農場。"[xvii]他把自己的主張歸結為建立"計劃的社會"。他說:"須知在經(jīng)濟方面要有計劃,則勢必連帶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須把全社會亦成為有計劃性的……只能有計劃以內的自由與計劃以內的平等,而斷不容有超計劃的自由與超計劃的平等!沧杂芍阋苑梁ιa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產降低,則都應該在限制之列。"在他看來,放棄了政治與經(jīng)濟方面的"絕對自由","我們還是不能不要絕對的自由。這個絕對的自由應該在文化與思想方面。"[xviii]嚴格地說,無論在那一領域,都不可能有絕對自由;
        除了少數(shù)極端流派,也沒有什么人追求絕對自由。不過,失去經(jīng)濟自由,政治、文化、思想等領域的自由,也就失去最重要的基礎。所謂"計劃以內的自由",變成政府自由地"計劃"給你什么,公民則必須絕對接受。這些觀點不是個別人的迷誤,在那時頗帶普遍性。

          蘇聯(lián)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主力之一,國威、軍威令貧弱如中國的知識分子十分景仰。再加上嚴密封閉的蘇聯(lián)社會的真實情況不易了解,一些人刻意散布它已改變了肆意鎮(zhèn)壓公民和剝奪民主、自由的錯誤,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這些知識分子的知識結構。他們大多是人文學者,對經(jīng)濟學、政治學所知不深,但又肩負著說古論今、指點江山的重任。于是,當哈耶克、波普爾根據(jù)蘇聯(lián)計劃經(jīng)濟及其他資料大聲警告這是"通往奴役之路"之時,中國的一些自由知識分子面對同一現(xiàn)象,卻認為是救國救民之路。張東蓀自己和知識階層乃至整個國家吞下適得其反的惡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經(jīng)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xix]

          

          現(xiàn)代社會運作架構的建立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歷史功績可以概括為現(xiàn)代社會運作架構開始建立。除體現(xiàn)上述經(jīng)濟自由的市場經(jīng)濟體系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xiàn)代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國原來實行的是三權合一的專制體制。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要求司法獨立,并且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F(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本來就是國際性的;
        不按照國際標準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體系,經(jīng)濟無法正常運作。再加上洋人動輒以大清帝國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視人權為治外法權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維護司法主權,廢除治外法權,也不能不改革法律體系,建立現(xiàn)代的獨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詔變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諭"下達:"現(xiàn)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xx]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由此起步,幾經(jīng)反復,直至20世紀終結,尚未完成。不過,基本架構已在晚清新政時期奠定。1903年起,《獎勵公司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等先后出臺。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三個總結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中國法律的現(xiàn)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雖因辛亥革命爆發(fā),《民律》已來不及審議頒布施行,但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政府無不繼承這三個大法。

          辛亥革命爆發(f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民國取代了清帝國。出乎人們預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沒有隨清帝國的滅亡而被束之高閣。臨時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長伍廷芳立即向孫大總統(tǒng)報告:"本部現(xiàn)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于帝室之罪全章,及關于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余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xù)有效"。孫文同意并咨請參議院核準這個建議。[xxi]參議院批準了這個建議,于是,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tǒng)后,便在3月10日發(fā)布命令:"現(xiàn)在民國法律未經(jīng)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xxii]清帝國的基本法律略加刪改后繼續(xù)為新政權服務。

          孫文、袁世凱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長——伍廷芳和王寵惠都是受過嚴格的西方法學教育的法學專家,他們卻一致肯定清末制定的法律,而且他們的認識是被當時的社會各界廣泛認同的。在革命熱情洋溢的臨時參議會批準伍廷芳的建議以前,各省早已紛紛表明了自己的態(tài)度。武昌起義,"各省光復,各省知舊刑律不能再用,江蘇省議會,首先就資政院法典股之修正案(即《大清新刑律》——引者),去其與共和國體抵觸各條外,即用為暫行刑律。湘浙各省陸續(xù)仿之。"[xxiii]以如此廣泛的共識為基礎,沿用清末新法律一事,沒有受到值得一提的挑戰(zhàn)。

          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特別是1927年成為全國政權后,中國法治進程因國民黨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內的各領域全面推行"黨化"而逆轉。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體承襲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們的專制統(tǒng)治,是通過另外兩條途徑達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訓政時期約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等),把現(xiàn)代公民應有的自由化為烏有。二是建立以民為敵的機關,嚴格管制公民的言行。軍統(tǒng)、中統(tǒng)和國民黨中宣部及各級黨委宣傳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們開創(chuàng)了執(zhí)政黨直接檢查和鉗制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體制,冀圖以一黨的主義"齊一國民思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jù)地和后來的解放區(qū),也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辦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視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廢止國民黨《六法全書》",再歷經(jīng)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歷史出現(xiàn)了30年的斷裂?墒,近20年,立法、司法又開始悄悄地回歸清末新政開創(chuàng)的新傳統(tǒng)。[xxiv]

          這個新傳統(tǒng)無非是接受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以法律來說,是在日本學者幫助下,繼承《羅馬法》、《拿破侖法典》等大陸法系傳統(tǒng),制定了這些新法,確立了建立"法治"國家的目標。可是,大陸法系的缺陷——對個人自由的保障遠不如英美普通法系徹底,加上經(jīng)過日本這個東方專制主義殘留甚多的國家為中介傳到中國,又使20世紀的中國人吃盡苦頭。新政時期所定有關公民自由權的法律,總是在列舉個人自由后,加上一個后綴:"非依法不得限制之",從而為專制統(tǒng)治者打著"依法治國"的招牌剝奪公民自由大開方便之門。辛亥革命后制定的《臨時約法》也沿襲了這一錯誤,知識階層中不少人在革命高潮中也欣然接受,這又與中國傳統(tǒng)文化把公私混同于善惡、為公可以侵私的觀念密不可分。

          辛亥革命前后,只有章士釗等極少數(shù)人察覺這是后患無窮的重大失誤。清政府從1906年頒布《報章應守規(guī)則》開始,便利用惡法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1910年12月,它居然利用資政院把原有的《大清報律》修訂為《欽定報律》,由皇帝頒布實行。章士釗尖銳指出,政府此舉侵犯了公民的私權。假如政府或某個公民認為有那些言論違法,可以訴諸法院,依照民法、刑法和正常法律程序解決;
        根本不需要什么報律。制定報律,并把書報送檢列入其中,"則政府刻刻假定國民之違法,是直狗馬國民也!是直盜賊國民也……如此,則人權之危險不可思議。"[xxv]真正第一流的法治國,不會有此等報律或新聞出版法。這是盲目學日本的惡果。他還批評資政院議員通過此項法律十分有負于國民。

          1912年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通過并公布了《臨時約法》,第二天,章士釗立即撰文揭露它沒有解決公民自由的保障問題。"《約法》曰:"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他指出,這是許多成文憲法的共同缺陷,應該吸取英美法系的優(yōu)長予于補救:"然人欲濫用其權,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維何?則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fā)生,無論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現(xiàn)譯人身保護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所發(fā)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并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茲制者,誠憲法之科律也,吾當亟采之。"[xxvi]不幸,章氏的呼吁始終未被歷屆政府采納,成了向21世紀中國移交的重大問題之一。

          2.現(xiàn)代教育體系的建立。

          清末新政又一影響極其深遠的改革是廢除科舉,建立新的教育體系。這一改革有三個特點:

          一是逐步替代。1901年,清政府已著手改革科舉,除立即廢除武科外,下令從明年開始,文科鄉(xiāng)試、會試均試策論,不準用八股程式。與此同時,命選派人員出國游學,重開京師大學堂,將原有的書院分別改設為大、中學堂,并多設蒙養(yǎng)學堂,以期逐步取代舊教育系統(tǒng)。1902年制定了新的學制,翌年又加以修訂,盡管有種種不足,仍不失為建立新教育體系的藍圖。這些措施促進了新式學堂發(fā)展,實際已將年輕一代的教育逐步轉移到新的軌道上。廢除科舉,水到渠成。

          二是當機立斷。1904年,清政府決定用逐科(三年一科)削減名額的辦法,十年內完成新舊教育的交替。1905年9月,袁世凱、張之洞聯(lián)名上奏:"科舉一日不停,士人皆有僥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礪實修之志,民間更相率觀望。"[xxvii]要求立即廢除科舉。清政府批準了這個建議,一舉解決了這一社會發(fā)展的重大障礙。

          三是注意新舊銜接。廢除一個沿用了一千多年關乎整個知識階層的制度,一旦作出決定,倒出乎意料地順利。除新教育已逐步生長外,還有三個重要措施:1906年頒布《舉貢生員出路章程》六條,廣開門路,原有舉貢生員盡量安排,穩(wěn)定了數(shù)以萬計的很難再進學堂的那部分士人。1905年開始,每年一次舉行游學畢業(yè)生考試,合格者分別"賞給"進士、舉人。新學堂畢業(yè)生也得到相應的榮銜。這些措施解決了新舊教育的銜接問題。改革過程非常平穩(wěn),沒有什么震動。

          科舉是選拔官員的制度。在前現(xiàn)代社會,知識階層出路很窄,科舉成了士子上升的主要通道。進入現(xiàn)代社會,這個制度的優(yōu)長,已為公務員考試制度所繼承;
        即使由于后來政權頻繁易手,這一考試很不正常,中國向工商社會轉型帶給知識階層的機會,也遠非20世紀以前所可比擬。時至19世紀,文科舉每科近20萬考生,爭奪1439名左右的舉人名額,而中舉后亦僅有1/3能得到一官半職。進士雖一般都能當官,但每科名額只有區(qū)區(qū)300名左右。[xxviii]僅與當時為了推廣新式教育而辦的速成師范,為改革官制興辦速成政法相比,數(shù)量已有天淵之別。問題在改革不夠徹底,而不是忽視了傳統(tǒng)。大學獨立,思想自由,這是現(xiàn)代教育不可或缺的靈魂;
        卻根本沒有進入改革者的視野。海內外有些學者認為,這一改革瓦解了原有的凝聚力,是日后紛爭的根源。其實,當時清政府為了培育和維護祖?zhèn)鞯?凝聚力",軟硬兼施,可沒有少花力氣:讀經(jīng)占課堂教學總時數(shù)高達25—40%;
        [xxix]不準接觸異端邪說,不準干政等禁令頻頒;
        封報、抓人亦時有所聞。無奈歷史進程要的已是以自由、民主為基礎的制度凝聚,而統(tǒng)治者仍乞靈于思想管制和鎮(zhèn)壓。后來的曲折另有原因,不能歸罪于改革。

          3.民主政制的開端。

          1905年,清政府派員出國考察政治,設立考察政治館(1907年易名憲政編查館),并于11月諭政務處籌定憲法大綱,啟動了政治體制改革向憲政前進的進程。1906年9月正式宣布預備立憲。1907年9月下令設資政院;
        10月命各省速設咨議局;
        1909年10月各省咨議局第一次會議開幕;
        1910年10月舉行資政院會議;
        這些都是中國民主政治不可忘記的事件。

          19世紀30年代,議院、三權分立、公民自由這些觀念隨著傳教士闖入中國。[xxx]歷經(jīng)被國人視為海外奇談、異端邪說等階段,整整費時70年,終于為主流文化所認同。這是一個非同小可的文化變革。背后是一批睜眼看世界的先驅含辛茹苦默默耕耘,特別是戊戌前后第一次啟蒙運動的成果。史家們早就指出,那些政治考察報告、要求立憲的奏章、變法的建議,乃至各種章程、法律,大都是包括梁啟超在內的流亡者或留學生捉刀代筆,或由外國學者和留學歸來的學人直接參與制定;
        好些大臣以《新民叢報》等啟蒙報刊為寫作奏章的依據(jù),更是公開的秘密。以留學歸來人員為骨干包括本國學堂畢業(yè)生組成的新知識階層的形成,他們紛紛被各種新政機關所吸收,推動著官場文化更新。

          推行新政、預備立憲和改革官制又反過來推動新文化廣泛傳播。士子東渡日本進速成政法、速成師范成風,士紳進國內仕學館的也比比皆是。而辦法政學堂,由官方翻譯、出版各種憲政和法律書籍,宣傳選舉的必要和辦法,如此等等實際上成為批判專制、提倡民主的教育。例如,廣州《時敏報》不是什么革命報刊,1904年11月它發(fā)表文章說:"近今評論家,有曰:中國之專制一日不變,則革命之風潮一日不息。旨哉,言乎!……吾聞是言,為之更進一解曰:中國之專制不變,則新政不能大行。然則中國而不欲興則已,中國而果欲興耶,舍立憲法其曷以哉?"[xxxi]而在官方文件中,資政院、咨議局都是實行議會民主的過渡機構。不妨看看一段有典型意義的得到"欽準"的奏章: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欽奉懿旨,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上下議院實為行政之本。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竊維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其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預算、決算,必經(jīng)議院協(xié)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洞髮W》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睹献印吩疲核c聚,所惡勿施。又云: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于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會之先聲。"[xxxii]

          這段話所以值得重視,一是以慈禧為首的統(tǒng)治階層公開認同現(xiàn)代民主制度,且是各種官方文件的共同語調,標志著新政時期主流文化的重大轉向。這個變動雖然有待鞏固、擴大和發(fā)展,但已清楚表明,上一世紀的啟蒙已收到實效。文化更新是永恒的;
        而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文化更新,是以17世紀以降的現(xiàn)代文明成果取代各國中世紀意識形態(tài)的歷史過程,即通常說的啟蒙,卻是任何國家無法回避的歷史任務。新政值得贊揚之處,正是體現(xiàn)著這一歷史過程的進展。二是中國士紳早已找到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西方現(xiàn)代文化的結合點。在那些翰林、進士等"正途"出身的官僚所擬圣旨、奏章等官方文件中,現(xiàn)代民主之類皆是祖訓,不必大驚小怪?怠⒘旱热艘彩沁\用這一手法的好手。朝野上下,此唱彼和,在這一方面,并無分歧。這又一次證明,至今仍有學人把民主在中國的坎坷,歸罪忽視傳統(tǒng),并不符合歷史實際。

          大清帝國皇族當然想以立憲換取萬世一系,江山永固?墒,政治是利益和力量較量后的妥協(xié),由不得人們?yōu)樗麨。任何改革措施,其后果并不是設計者可以完全控制的。清政府設立資政院、咨議局,要的是馴服的咨詢機構?墒牵醴N誕生,就自行滋長。研究當時會議文獻的論著已充分說明,它們履行民主和監(jiān)督功能,絕非后來的橡皮圖章所可比擬。1909年10月14日各省咨議局開第一次會議,11月18日便分別派出代表在上海開會,商議請愿開國會。后來更組成聯(lián)合會,一直領導著國會請愿運動,成為監(jiān)督和推動政府前進的不可忽視的力量。議員們還公開提出組織政黨,實行政黨政治問題。在1909年11月30日舉行的廣東咨議局第一期會議第14次議事會上,議員陳炯明提出:"本局各議員閉會后,應就各地方提倡建議協(xié)會及設法組織政黨,為本局之后盾。"結論是:"將政黨二字改為補助機關,亦經(jīng)多數(shù)贊成辦理。"[xxxiii]1910年1月,21省的速開國會請愿代表團在京組成"速開國會同志會",他們發(fā)出的公開信呼吁:各地各社會團體和"碩德名彥","或分電政府,(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或呈懇當?shù)溃噙_輿情,以民氣民力所蓄積者和平競進,齊發(fā)以向政府。有此紀律之團體,在此時既為國人之后援,在他日即為政黨之先河。"[xxxiv]后來,有的議員果真成了有關政黨的骨干。

          中國要實行政黨政治不是這些議員首倡的。1905年開起,梁啟超冀圖推動清帝國走上君主立憲之路;
        組織政黨成了題中應有之義。1906年開始,"預備立憲宜先組織政黨"[xxxv]的呼聲此起彼伏。1907年10月以梁氏為領袖的政聞社成立,盡管不到一年就被清政府解散,卻在中國政黨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頁。他們認為,現(xiàn)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聞社的名義領袖——"總務員"馬相伯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政黨政治者,現(xiàn)世人類中最良之政治也。夫政治果有更良于此者乎?曰,理想上容或有之,而事實上則未之聞……人類既不完全,故政治無絕對之美。既無絕對之美,而求其比較,則舍政黨政治無以尚也。"[xxxvi]而所謂政黨政治就是兩黨或多黨政治:"道有陰有陽,數(shù)有正有負。吾是吾所是,而不能謂人之盡非。此國家所以能容兩政黨以上之對立也。故吾儕忠于本黨,而不嫉視他黨,可以為光明正大之辯難,而不可以為陰險卑劣之妨害。"[xxxvii]這些都顯示了對現(xiàn)代政黨政治的深刻了解。1909~1910年間議員們對政黨政治的呼喚,是體制內的政治家對先驅的回應,亦是觀念更新成果的記錄。到了"1911年上半年,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相繼成立,中國的第一批合法政黨出現(xiàn)。"[xxxviii]

          這些變化當然不是單純的觀念更新的成果。關鍵在社會變了,力量對比變了,滿漢權貴不得不變。以公民的自由權來說,清政府不但于1906年炮制《報章應守規(guī)則》,規(guī)定:"不得妄議朝政";
        [xxxix]還在翌年所定《大清報律》中變本加厲,規(guī)定報刊均需在發(fā)行前送審;
        且"不得揭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xl]等等;
        開創(chuàng)20世紀中國以法律明文禁制言論自由的先河。直至1907年12月,清政府仍然嚴厲譴責"近歲各省紳商士庶……遇有內外政事,輒藉口立憲,相率干預,一唱百和,肆意簧鼓";
        聲言"維各國君主立憲政體,率皆大權統(tǒng)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其開設議院專為采取輿論……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參預。"下令要"將關于政事結社條規(guī),斟酌中外,妥擬限制,迅速奏請頒行。"[xli]這個"上諭",不但表達了限制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態(tài)度,也再一次表明其立憲初衷是在不得不作出一些讓步的同時,力求維護大權獨攬體制。

          可是,這立即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對。兩個多月后,憲政編查館、民政部會奏《結社集會律》,婉轉地否定了這個不合時宜的"上諭";
        明確指出:"竊維結社集會,種類甚夥。除秘密結社潛謀不法者應行嚴禁外,其討論政學,研究事理,聯(lián)合群策以成一體者,雖用意不同,所務各異,而但令宗旨無背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其在歐西立憲各國……故自學術、藝事、宗教、實業(yè)、公益、善舉,推而至于政治,無不可以稽合眾長,研求至理。經(jīng)久設立,則為結社。臨時講演,則為集會。"還說:"中國古昔……周末百家競勝,各聚朋徒……隱與結社無殊。其后寓論證于講學"。[xlii]力陳包括政治結社和集會在內的集會結社必要并使之合法化;
        雖對政治集會和結社仍采取批準制,并嚴格限制規(guī)模(政治結社不超過100人,集會不超過300人),其他集會、結社則實行登記制,大大拓寬了自由度。這些大臣所以敢于提出這些意見,主要原因一是中國人公開和秘密組織的社團已在海內外星羅棋布。"據(jù)考,清末僅商會(含總會和分會)就有900余個。到1909年,各地共建成教育會723個……農學會到1911年至少有總會19處,分會276處。僅此三項相加,已達2千有余"。[xliii]要鎮(zhèn)壓,談何容易!二是他們比較了解世界文明的進程,如此剝奪公民自由,即使辦得到,也實在過于野蠻。

          1902年2月成立的上海商業(yè)會議公所(后按章改名為商務總會),可說是中國第一個新式商會。它的建立,就是因為中英等國在上海談判修訂商約,英國政府根據(jù)在華英商商會的意見咄咄逼人;
        中方代表呂海寰、盛宣懷因對商情缺乏深切了解而十分被動;
        盛氏催促商界立即成立自己的組織,以便匯集意見和要求,扭轉被動局面。1904年1月,清政府批準下達商部制定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二十六條》,推動各地組織商會。商部提出的理由是:"縱覽東西諸國,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戰(zhàn)角勝馴至富強。而揆厥由來,實皆得力于商會。商會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xliv]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鄭觀應等人就反復呼號要商戰(zhàn),應組織商會及其他措施,30年后,終于為清政府認同。

          此后,商會不但以每年一百個左右的速度增長,且成長為無法忽視的社會力量。中國的商會從誕生之日起,就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相結合,逐步過渡。傳統(tǒng)的行會成了新組織的重要基礎。以上海來說,四明公所(寧波會館)、廣肇公所(粵商)等地區(qū)商人的傳統(tǒng)組織及傳統(tǒng)行會(茶業(yè)會館、絲業(yè)會館……)均有代表參加,有的還成為主要領袖。沈陽商人早在1874年已自發(fā)組織了自己的"公議會",處理商人和各行業(yè)的公共事務;
        直至1902年才奉命改名為奉天商務總會。[xlv]二是承擔了好些工商管理功能。根據(jù)奏定章程,企業(yè)的信用公證、專利考核和申報、調解商業(yè)糾紛、帳本發(fā)行以及推動和支持創(chuàng)辦公司,都屬它的功能,商會成了工商企業(yè)家頗具權力的自治組織。三是組建消防隊,組建自衛(wèi)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武裝——體育會(實際是準軍事組織)和商團。北至東北,南至廣東,幾乎所有商會都先后組建了消防隊和商團。最突出的是上海,1905年,以上海商務總會為背景,組成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承辦所有馬路、電燈以及城廂內外警察一切事宜,已經(jīng)有點市政府的味道了。辛亥革命爆發(fā),大部分地區(qū)政權轉移幾乎兵不血刃,各地商會功不可沒,而原因之一是它們手上有槍。在民國建立后至1927年國民黨奪得全國政權以前,各地商會除努力自衛(wèi)維持地方穩(wěn)定外,幾乎對每一關乎自己利益的重大國事都敢于發(fā)表獨立見解,而不怕冒犯政府。這也與它們實力雄厚密不可分。

          知識階層的結社在戊戌維新時期已出現(xiàn)第一個高潮。進入新政時期,因帝俄不肯按約撤兵,冀圖霸占東北而觸發(fā)的拒俄熱潮;
        因美國排斥華工,各地商學紛紛聯(lián)手抵制美貨;
        如此等等的救亡活動令各種報刊和團體如雨后春筍。再加上為推行新學制而廣為組織教育會,開頭雖是官辦且專注教學業(yè)務研究,但終究不能不卷進社會浪潮,大都變?yōu)榇碇R階層利益的團體。至于各種專業(yè)性的組織和矢志追求自由、民主的公開或秘密的團體,也乘清政府失控而崛起。

          羽翼漸豐的中產階級和知識階層自行其是,集會、結社、言論自由日益擴大,從而使新政時期至1927年間成為中國大陸自由度最大的時期,公民社會的雛形已經(jīng)形成。

          

          兩個功虧一簣說明什么?

          

          清末新政推動了中國社會前進,但大清帝國垮了。中國勝利,清廷失敗。高興?遺憾?見仁見智。不過,歷史留下兩個功虧一簣的記錄,卻值得人們認真思考。

          兩個功虧一簣說明什么?

          清末新政推動了中國社會前進,但大清帝國垮了。中國勝利,清廷失敗。高興?遺憾?見仁見智。不過,歷史留下兩個功虧一簣的記錄,卻值得人們認真思考。

          清帝國功虧一簣,沒能保住自己的國號和皇位。原因何在?它是從三方面自己把自己打垮的:

          1.政治制度改革當斷不斷。

          從1906年宣示預備立憲開始,走文明國家共同的議會民主之路,已是無可抗拒的趨勢。1910年1月、6月,各省咨議局聯(lián)合會連同各省商會、教育會及其他紳民代表兩次發(fā)動速開國會的請愿運動;
        9、10月間,各省督撫紛紛電請先設內閣以立主腦,開國會以定人心;
        各地學生接連罷課;
        資政院也通過決議上奏,請速開國會。這些情況表明,經(jīng)過近十年改革實踐,民眾、士紳和各級官吏的認識漸趨一致,政治制度改革邁大步的時機已經(jīng)到了?墒牵逭m然把原定十年的預備立憲年限縮短為五年,仍然扭捏作態(tài),不肯在翌年立即召開,堅持在1913年才開國會。1911年5月說是組織責任內閣,卻換湯不換藥,弄出一個不倫不類的皇族內閣。改革時機,稍縱即逝。當斷不斷,并且一再激怒各種社會力量,通過體制內改革整合社會的機會白白流失了。

          2.無力制止貪污。

          中國傳統(tǒng)專制王朝,也有分權制約的設計,有糾舉和監(jiān)督官吏乃至最高統(tǒng)治者的機構;
        而以儒學為代表的思想教育和道德約束,其精美和深厚可稱并世無雙。但中國歷代官吏的貪污也是驚人的;
        清代也不例外。歷來的統(tǒng)治者都說要反貪污,可是在專制制度下往往成效不彰,處在衰敗時期的清帝國更是如此。原因是:第一,有些行賄受賄活動已成為官場習慣,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經(jīng)模糊。第二,擔負反貪重任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同樣沒有逃脫腐化的命運。"近日言官賣摺之風甚夥!蟮纸砸再V陳奏者也!鞒怨俣酄幰鈿猓癯怨俣嘁蛸V賂,可恥之甚!"[xlvi]他們也會揭露若干黑幕,但很難求得公正、徹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沒有獨立的司法和監(jiān)察系統(tǒng),它們都不過是行政系統(tǒng)的附屬物。最后的裁決權掌握在專政政權的最高統(tǒng)治層特別是皇帝、皇太后或其他專制者手中,當他們本身不乾凈時,要真正反貪無異緣木求魚。第四,社會生活沒有民主化,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沒有形成,也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獨立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一些報館是官辦或接受官方津貼的,缺少現(xiàn)代報刊的獨立品格?傊砬遑濓L無法遏止無非再一次證明,沒有外力,專制政權不可能真正糾正自身的弊端。

          3.重蹈國有經(jīng)濟的死胡同。

          眾所周知,清帝國覆沒的直接導火線是1911年強制推行鐵路國有政策。這一措施犯了雙重錯誤:

          一是直接侵犯廣大民眾的權益,觸發(fā)眾怒,犯了一般統(tǒng)治者通常不敢犯的錯誤。收回鐵路利權,不是一般商業(yè)行為,而是經(jīng)濟利益和捍衛(wèi)主權的政治行為相結合的群眾運動。有的路權(如川漢、粵漢)是歷盡艱辛,才從外國人手中爭回來的。1903年12月清政府頒布《鐵路簡明章程》,改變鐵路只準官辦或外國人辦的狀況。"在1903—1907年的5年間,全國有15個省份先后創(chuàng)設了18個鐵路公司。"其中13個商辦,4個官商合辦或官督商辦,堅持官辦的只有1個。[xlvii]有的股金是按畝收取的,群眾性很強。公司和筑路權都曾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清政府收歸國有,既違法,又與民眾對立。加上政府手中沒錢,打算借外債來辦,更引發(fā)強烈的民族情緒。火山因此噴發(fā)。

          二是重蹈洋務運動覆轍。將筑路權收歸國有的唯一藉口是這些公司管理混亂,筑路進展緩慢,成效很差。這符合事實。它體現(xiàn)了中國企業(yè)家成長緩慢,法治不健全的現(xiàn)實。說企業(yè)家腐敗,政府官員就不腐敗嗎?政府要有所作為,只能從加強法治入手,引導股東們通過法定程序,自行整頓,推動企業(yè)家更快成長,走向健康發(fā)展之路。市場,也只有市場,才能教會人們怎樣經(jīng)營自己的企業(yè)。越俎代庖已屬違法;
        收歸國有,忘記洋務運動在官辦經(jīng)濟的死胡同中打轉,碰得頭破血流的教訓,完全是往后倒退的蠢行。

          孫文號稱發(fā)動過十次武裝革命,其實都是少數(shù)人的軍事冒險或投機行為,沒有打倒腐朽的大清帝國。后者是被自己的三大錯誤打倒的。三者的背后則是專制烙印太深。可是,10月10日武昌起義的槍聲一響,11月3日清政府采納公布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卻是中規(guī)中矩的君主立憲政體。轉化只差一步,確實是功虧一簣。這樣說是不是否定革命的作用呢?新政時期的社會進步是多種力量合力推進的成果。革命派也是這多元中的一元。沒有革命迫在眉睫必須著力化解這一壓力,清政府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改革決心。革命派的作用不可抹殺。

          再看看另一個功虧一簣,有些問題就更加清楚了。

          從歷史年代來說,清末新政結束于辛亥革命。但從社會變革的角度去觀察,新政仍在延續(xù)。1912年,皇帝退位,總統(tǒng)登臺,實際變動卻不大。新政成功的方面(如經(jīng)濟),繼續(xù)成功;
        新政失足處,不進反退。后者最主要的表現(xiàn),是沒有完成新政已經(jīng)開了頭的建立現(xiàn)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歷史任務,從而失去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的制度保證。作為一個歷史見證人,章士釗在1962年說過一句意味深長的話:"今之論士,語涉辛亥革命,往往過于夸張,估計成功二字,溢量殆不知何許。"[xlviii]這是20世紀中國又一次功虧一簣。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個狀況?

          譴責袁世凱?說到底,他不過是新舊參半一類人的代表或符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轉型中的東方社會,此類人為數(shù)甚多。我們的問題正是面對這類人如何推進民主化過程。譴責他們的倒行逆施當然應該;
        但滿足于嚴厲譴責,沒有進一步的分析,等于宣布無能回答這個問題。

          近年流行譴責激進主義。除了像無政府主義之類影響不大的小宗派外,當時稱得上激進的非國民黨莫屬。時人目之為"暴民專制"。這個惡謚的獲得,很大程度是1913年處理宋教仁案中逆潮流而動的后果。宋案是袁世凱用暗殺這樣卑鄙的手段消滅政敵的事件;
        國民黨是正義的受害一方?墒牵瑖顸h選擇了以暴力回擊暴力,用最激進的武裝反抗(所謂"二次革命")去處理這一案件,在三個方面逆潮流而動:

          1.逆法治大潮。這是一個嚴重的刑事案,上海地方法院正在依法辦理,勇敢地傳訊國務總理趙秉均,寫下20世紀中國司法史空前絕后的壯舉。孫文及其國民黨不但沒有抓住這一時機推進法治,反而拋棄法治,錯誤地選擇非法的軍事手段去對待違法的罪行。

          2.逆人心思定的潮流而動。當時人心思定,并不存在爆發(fā)革命的客觀形勢。上海總商會的通電說得好:"前年武昌起義,海內響應,人民苦于專制,急求改革,不惜犧牲生命財產,克成共和……而秩序漸安,人心漸定。當此春夏之交,正商業(yè)進行之際……詎意風波迭起,謠諑朋興……各埠成交之貨物,紛紛函電止退……或者謂法蘭西過去時代,恐慌倍蓰于今日,商人所見者淺,未能遠謀。然師人者當以覆轍為殷鑒,毋寧舍短而用長……竊謂宋案審判于法庭,借款、選舉取決于議院,自有法律為范圍,豈尚血氣為勝負。商人在商言商,不知附和,若有所破壞而無建設,亂靡有定,胡所底止。"[xlix]有大量史料證明,這種情緒非常普遍。

          3.逆黨內的理性聲音而動。國民黨系掌握武裝的官員和將領,無一不認為力量對比太懸殊,武裝反抗絕無取勝的可能。孫文不僅充耳不聞,而且不惜采用不齒于人的手段,強迫別人跟他走。當時真正稱得上孫文"親信部隊"的只有南京第八師,1913夏間,該師人數(shù)不過三千。孫文竟派人"攜番銀兩萬,買收營連長而人,令其屠殺師旅長自代而起義"!這些師、旅長聞訊只好表態(tài):"吾師以內訌毀,不如以全部討袁亡",被迫倉促起義而覆沒。[l]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這是自持目的"正義",而敢于不擇手段。"護法"時期,孫文還一再故伎重演;
        后來,蔣介石掌權,更頻頻效尤;
        成了20世紀中國政治文化的一股濁流。

          這一舉措帶來嚴重后果。

          "二次革命"給袁世凱摧毀國民黨和國會找到了藉口。他輕而易舉地以叛亂為由,宣布解散國民黨,并剝奪國民黨員的議員資格,從而使國會不足法定人數(shù)無法運作。袁世凱成了沒有國會和強大而合法的反對黨制衡的寡頭總統(tǒng)!由于失去制度約束和合法反對派的牽制,御用的參政院順利成立;
        稍后,就是由這個參政院兩次推戴,把袁世凱抬上皇帝寶座的。歷史明確記下:不是國會貽誤了中國,而是撇開國會和法治帶來災難性后果。

          梁漱溟是老同盟會員;
        辛亥革命后在京津當記者,"所有民元臨時參議院、民二國會的兩院,幾乎無日不出入其間……當時議會內黨派的離合,國務院的改組,袁世凱的許多操縱運用,皆映于吾目而了了于吾心。"[li]這段自述表明,他熟悉和認真觀察過民初政治狀況的變化。1922年1月,他在一次公開演講中說:"現(xiàn)在很清楚擺在外面的,就是武人勢力的局面……至于說到助長這種武人勢力的原因,卻不能不責備革命先輩,他們無論如何,不應用二次革命那種手段。二次革命實在是以武力為政爭的開端。從此以后,凡是要為政治活動的,總要去奔走武人的門下……武人的威權從此一步一步的增長,到現(xiàn)在而達極點。"[lii]這位過來人的意見,值得人們深思。

          應該進一步追問,為什么國民黨人會走向這樣的道路?唯一的解析是他們沒有受到足夠的現(xiàn)代民主政治教育,自由、民主、法治、政黨政治等觀念沒有在包括孫文在內的領導群體的腦袋中扎根。筆者已有專文論述,限于篇幅,此處不贅。

          有些論者反對激進主義,卻沒有注意這一情況。他們察覺了激進的惡劣后果,但錯誤地歸罪于啟蒙。其實,問題恰恰出在20世紀中國那些號稱"領袖"、"政治家"等吃政治飯的人物,往往缺少現(xiàn)代政治的基本常識。這不是個別人的缺陷,而是知識階層整體水平的體現(xiàn)。改變這個狀況,要多種條件匯合。傳播現(xiàn)代文明的基本知識,提高國民素質,開民智,尤其是開官智,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有意無意把啟蒙等同于激進,既混淆了概念,亦與事無補。至于有的人說得天花亂墜,就是不肯承認或不愿堅持自由、民主、法治是現(xiàn)代社會不能逾越的底線,那就更加難于理解了。

          以上情況表明,新政真正的終結是在1913年。而公民社會自由空間的扼殺,更遲至1924年,以鎮(zhèn)壓廣州商團為標志。[liii]改組后的國民黨務求社會生活各領域的"黨化",并于1927年后推向全國,其惡果至今仍歷歷在目。

          無論東方西方,現(xiàn)代社會運作的基本架構是相同或大同小異的。由于這個基本架構形成于西歐北美,因此,盡管形成這個架構的具體途徑,因各國歷史傳統(tǒng)而產生種種差異,"學習西方"的主流文化成了無法抗拒的歷史必由之路。包括清末新政在內的東方各國現(xiàn)代化進程的成就與失誤,都來源于對這個歷史必然的態(tài)度。最大的障礙一是被傳統(tǒng)禁錮而激發(fā)的狹隘民族情緒(包括它與西方西方極端流派結合形成的"現(xiàn)代"形態(tài));
        二是以西方的極端思潮抵制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制度。各國現(xiàn)代化進程的快慢,往往取決于沖破傳統(tǒng)禁錮和抵制西方極端思潮的狀況。堅持不懈地啟蒙,是打破這些障礙的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中國大陸當前的改革開放,是清末新政的繼續(xù)。那么多似曾相識的現(xiàn)象紛至沓來,所訂法律的目錄如出一轍,顯示了歷史任務無法逾越。"與國際接軌"為朝野上下所接受,表明歷史畢竟在前進。

          研究清末新政的成功與失敗,東方社會現(xiàn)代化之路,應該說大體上是清楚的。

          

          注釋:

          [i] 朱英:《晚清經(jīng)濟政策與改革措施》第259頁,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武漢。

          [ii] 侯宜杰:《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第574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

          [iii] 參閱:任達著 李仲賢譯:《新政革命與日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

          [iv] 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第215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北京。

          [v] 李鴻章:<試辦織布局摺>,《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

          [vi] 張之洞:<致天津李中堂>(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張文襄公全集》卷131。

          [vii] <李中堂來電>(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同上。

          [viii] 致李傅相,《郭嵩燾詩文集》第240~241頁,岳麓書社1984年長沙。

          [ix] 《光緒朝東華錄》總3631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

          [x] 胡燏棻:<條陳變法自強事宜>,《光緒政要》卷二十一,葉十五。

          [xi] <公司律>第二條,《中國近代法制史資料選編》第一分冊第128頁,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1980年北京。

          [xii] 劉錦藻編:《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254,刑13;
        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9996頁。

          [xiii] 許滌新 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fā)展史》第一卷第679、858頁,人民出版社1990年北京。

          [xiv] 白吉爾著 張富強等譯:《中國資產階級的黃金時代(1911~1937)》第8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xv] 嚴復:《社會通詮》按語,《嚴復集》第4冊第928~929頁,中華書局1986年北京。

          [xvi] 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青年雜志》第1卷第4號。

          [xvii] 張東蓀:《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第25、61、63頁,觀察社1948年11月四版上海。

          [xviii] 張東蓀:《政治上的自由主義與文化上的自由主義》,《觀察》第4卷第1期。

          [xix] 時至今日,知識階層有些人似乎仍未正視這個歷史教訓。一聽到"經(jīng)濟自由"的呼聲,他們立即說:這是爭取洗錢的自由!是為特權階層爭自由!看來,他們可能不太理解現(xiàn)代經(jīng)濟必不可少的兩翼:自由空間與相應的法治;
        而這兩翼又擔負著不同的任務。不能因為要對付洗錢,法治應該大大加強,就認為經(jīng)濟自由亦可不要。同清末民初一樣,說這些話的,大體上也是一些人文學者,特別是研究文學的學人。他們有兩個很煽情的口號:一是哪個資本是干凈的?據(jù)說,聯(lián)想、方正等高科技企業(yè)上市,有數(shù)以百計的有關人士成了百萬乃至千萬富翁。在他們眼中,這些人擁有的資本(股票)是不是每個毛孔都充滿血污?二是兩極分化,5~10%的少數(shù)人富可敵國,占有大部分財富。市場經(jīng)濟誠然有很多毛病;
        貧富不均就是其中之一。它不過是人類迄今建立的最不壞的經(jīng)濟制度而已。但應明確指出:1,5~10%的人手中的錢很大部分不是他們個人的消費資金,而是社會資本。差別在于這些資金掌握在政府官員手中還是由企業(yè)家運作,對社會更為有利(成本更低)?2,市場經(jīng)濟帶來的是中產階級日益強大(中間大,兩頭。,社會主義者夢寐以求的三大差別(體力與腦力勞動、工農、城鄉(xiāng))日趨消滅的社會。3,計劃經(jīng)濟是平均分配貧困;
        在有充分的經(jīng)濟自由而法治健全的社會,卻能夠建立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讓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保障。

          [xx] 《光緒朝東華錄》總4864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

          [xxi] 孫文:《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孫中山全集》第二卷276頁,中華書局1982年。

          [xxii] 參閱張國福:《中華民國法制簡史》,144—14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

          [xxiii] 闕庵:《十年來中國政治通覽·司法篇》,《東方雜志》9卷7號,1913年1月。

          [xxiv] 參閱拙著:<刑法與20世紀中國文化的變遷>,《中國現(xiàn)代思想散論》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年。

          [xxv] 章士釗:<言論自由與報律>,《章士釗全集》第一卷第459~460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上海。

          [xxvi] 章士釗:<臨時約法與人民自由權>,同上第85、86頁。

          [xxvii] 《皇朝續(xù)文獻通考》卷87,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考8455頁。

          [xxviii] 張仲禮:《中國紳士》第169、123、158~161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

          [xxix] 袁征:《中華文化通志·學校志》第254、289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xxx] 參閱拙作:《自由:觀念、法律與制度審視——新文化運動再研究》,《東方文化》2000年第一期,廣州。

          [xxxi] 〈立憲法議〉,《東方雜志》第1卷第12期第166頁轉載自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時敏報〉。

          [xxxii] 〈資政院等奏擬訂資政院院章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第627頁,中華書局1979年北京。

          [xxxiii] 《廣東省咨議局第一期會議速記錄》第98~99頁,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廣東法政學堂活版。

          [xxxiv] <國會請愿代表團為告知第一次請愿情形致蘇商會函>,《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1258~1259頁,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

          [xxxv] 《申報》1906年9月7日。

          [xxxvi] 馬相伯:<政黨之必要及其責任>,《馬相伯集》第72~73頁,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上海。

          [xxxvii] 同上第76頁。

          [xxxviii] 侯宜杰:《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第429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

          [xxxix] <報章應守規(guī)則>,劉哲民編:《近現(xiàn)代出版新聞法規(guī)匯編》第30頁,學林出版社1992年上海。

          [xl] 《大清報律》,同上第31~32頁。

          [xli] 《光緒朝東華錄》總5806頁,中華書局1958年北京。

          [xlii] 同上,總第5859~5860頁。

          [xliii] 桑兵:《清末知識界的社團與活動》第274頁,三聯(lián)書店1995年北京。

          [xliv]<商部為勸辦商會以利商戰(zhàn)角勝洋商折>,《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03—1911)上第20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

          [xlv] 劉恩濤:<沈陽商會七十五年>,《沈陽文史資料》第1輯第163~165頁。

          [xlvi] 文廷式:<蕓閣偶記>,《文廷式集》,767頁,中華書局1993年北京。

          [xlvii] 楊勇剛:《中國近代鐵路史》第56—58頁,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

          [xlviii] 章士釗:<孫黃遺札密詮>,《章士釗全集》第8卷第341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上海。

          [xlix] <上?偵虝蟊Pl(wèi)商民維持秩序通電>,《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33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l] 同上341~342頁。

          [li] 李淵庭等編:《梁漱溟先生年譜》第23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

          [lii] 梁漱溟:<在晉講演筆記>,《梁漱溟全集》第4卷第673—674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

          [liii] 最近的研究表明,1924年的廣州商團事件與英國政府無關(參閱張俊義:《英國政府與1924年廣州商團叛亂》,《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根本原因是孫中山及其追隨者因財政、經(jīng)濟危機要從商團手中榨取一筆錢財(參閱溫小鴻:《1924年廣東商團事變再探》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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