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東:貨幣的公法色彩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在2005年,世界金融資本主義體制開始發(fā)生微妙的地殼變動。其主要征兆是人民幣升值和亞洲通貨單位確立。貨幣既是市場交易的媒介,又是法律制度的結果,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
所以,貨幣是具有強烈公法色彩的。更準確地說,正式發(fā)行的貨幣構成公法與私法的一個關鍵的交叉點。在某種意義上也不妨把貨幣的本質理解為對社會的一種債權,而貨幣的價值則構成政府信用的最顯著指標。為此法律研究者不能不重視貨幣在實現(xiàn)可計測性方面的功能及其對社會結構的影響。
從法與社會的角度來考察中國貨幣經濟的國際化問題,我認為日本學者黑田明伸的著作《貨幣系統(tǒng)的世界史――閱讀〈非對稱性〉》(巖波書店,2003年初版)很值得借鑒。作者在1994年曾有題為《中華帝國的結構與世界經濟》的處女作問世,對中國傳統(tǒng)幣制以及商品交易的雙重結構的變遷過程進行了詳盡的實證分析。以這樣雄厚的史料研究為基礎,十年之后付梓的新著進一步論述了中國傳統(tǒng)貨幣的基本特征,通過不同國家之間異同的比較,為亞洲金融市場機制的類型化、模式化提供了若干重要的理論命題。
由于貨幣需求的地域差距和季節(jié)變異,中國自古以來存在著各種私錢與官錢并存和競爭,復數(shù)貨幣之間交換的非對稱性導致對貨幣總量無法進行計測。在這樣的狀態(tài)下,某種貨幣的大量發(fā)行未必直接引起通貨膨脹,貨幣的陡然減少也難以發(fā)揮降低物價的作用。多樣化幣制的好處是在市場的貨幣需求發(fā)生不同幅度的波動時不大可能出現(xiàn)像二十世紀初美國曾經發(fā)生過的哪種金融恐慌,能以格狀和層狀的貨幣區(qū)隔作為緩沖裝置維護交易安全。但是,不同的貨幣循環(huán)圈之間缺乏可替代性也會造成交易成本上升。
把中國的傳統(tǒng)幣制與英國和日本的史實進行比較是非常有趣的。如果說中國社會以私鑄地方銅錢的自組織化方式來彌補官方標準貨幣的不足,那么英國社會的對策則采取創(chuàng)造信用關系的他律化方式。而信用交易的發(fā)達必然會超越具體的支付行為,以抽象的、普遍的法律共同體以及社團自治等作為前提條件。日本的貨幣與市場與中國極其類似,但小農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蕃札”的發(fā)行也不像“錢票”那樣具有獨立于國家權力的自由,結果反倒在相當程度上消弭了因復數(shù)貨幣引起的市場分節(jié)性,促進了信用供給以及債權的流通。
就我閱讀的體會,黑田教授的這本書不僅揭露了不同貨幣之間戰(zhàn)爭與興亡的規(guī)律,而且還暗示著中國法律秩序的某些原理,很耐人尋味?上н@本書以日文寫成,中國的讀者群受到限制。如果必須向大家推薦一本新近出版的中文著作的話,我想舉出卡爾•施米特的《憲法學說》(劉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施米特的《憲法學說》以魏瑪憲法為素材,深入闡述了現(xiàn)代市民社會和法治國家的基本結構和政治哲學的精義,也批判了議會民主制在德國呈現(xiàn)的病態(tài),為理解法西斯主義得勢的前因后果提供了許多線索。
帝制下的中國雖然存在自由的貨幣創(chuàng)造,卻未能導致普遍金融體系的確立。魏瑪時期的德國雖然存在自由的政黨創(chuàng)造,卻未能導致安定民主政體的確立。這樣兩件史實看起來風馬牛不相及,但我認為兩者之間其實卻不乏相通之處。例如,當對外貿易導致地域貨幣收入突然大量增加的時候,復數(shù)幣制的彈性以及自律機制難免會遭到破壞,反倒很容易出現(xiàn)錢荒之類的咄咄怪事,也很容易在一定場合被外部金融力量所征服和支配。另外,貨幣經濟似乎存在這樣的悖論:以交換價值過度解釋財產權很容易導致公法因素增殖并大舉介入市場活動。與上述情形相映成趣的,正是施米特理論中所表述的憲法秩序的例外、緊急事態(tài)、無法作出公共選擇的危機以及主權者的決斷等概念。
總的說來,貨幣是市場的媒介,權力是官場的媒介,而媒介的性質和功能則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制度條件,又反過來作用于制度設計――這就是我們可以從兩本迥異的著作中看到的共性、獲得的啟示。
(載《新京報》2005年終百人讀書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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