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榮:論憲法學研究中的歷史分析方法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要: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方法論體系中正日益被邊緣化。與理論上的這一發(fā)展方向不同,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主流知識體系中卻是一種正在被過度使用的方法。全面反思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中的運用,對于憲法學的實踐與規(guī)范轉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運用中主要有四種面相,即語源學的面相、制度史學的面相、觀念史學的面相以及解釋學的面相,人們對不同研究領域的歷史資料的取舍不同,對憲法學保持獨立的學科地位的意義也不同。歷史分析方法在運用中存在許多缺陷,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其他研究方法的運用,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制度合理性的論證過分地依賴于歷史合理性,從而減低了人們對于制度的內(nèi)在邏輯和價值目標的關注以及忽視制度建構中的人的理性創(chuàng)造力。歷史分析方法仍然具有其獨特的價值,不僅可以幫助人們在憲法學研究中更好地引入社會分析方法,而且對于合理界定憲法學的研究重心以及為憲法解釋提供資料與素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關鍵詞:憲法學;
歷史分析;
方法
當今中國各類法學教科書對于歷史分析方法的說明,基本上都運用列寧在《論國家》一文中的一段話來闡述,列寧寫道:“在社會科學問題上有一種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養(yǎng)成正確分析這個問題的本領而不被淹沒在一大堆細節(jié)或大量爭執(zhí)意見之中所必需的,對于用科學眼光分析這個問題來說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lián)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xiàn)象在歷史上怎樣產(chǎn)生、在發(fā)展中經(jīng)過了哪些主要階段,并根據(jù)它的這種發(fā)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xiàn)在是怎樣的!盵1]由于馬克思主義哲學強調(diào)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tǒng)一,因此這里所謂的歷史分析方法也就是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在法學研究中的全面貫徹。從法學方法論體系的結構層次出發(fā),它更多的屬于法學方法論體系中作為根本方法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因此也有人將之概括為法學研究的歷史主義原則[2],當然歷史分析方法還可以細分為各種具體的研究方法或技術手段,如文獻資料的搜集和考證。不僅在唯物史觀的指導之下有歷史分析的方法,事實上歷史分析可以為不同的哲學立場服務,這是因為傳統(tǒng)的歷史學研究關注的是特定的歷史事實,對于其他領域的研究者而言,這些事實只是可以直接拿過來的工具性資料,至于服務于什么樣的目的和運用何種原則,則由使用者決定。歷史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關系類似于生產(chǎn)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歷史學提供資料,其他社會科學提供分析的結構和原則。[3]
從歷史分析可以為不同的哲學立場服務來說,歷史分析方法幾乎是“中立”的彌漫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我們可以在一般意義上把為理解和解決現(xiàn)實中的問題,而向后尋找根據(jù)的方法,稱為歷史分析方法,至于這個根據(jù)是“民族精神”、“社會習俗”還是“物質生活條件”,并不影響歷史分析方法的運用。歷史分析方法的這種中立性和普適性,使得法學家確信這一方法盡管十分重要,但并非法學(當然也包括憲法學)所“專有”,在謀求學科獨特性的學術努力中,歷史分析方法不論是在整個法學領域還是在作為其分支的憲法學領域,都不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在整個法學方法論體系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日益縮小。如果從方法論的結構層次出發(fā),這一方法一般被歸入到法學的一般方法或基本方法中,如果從同一方法序列的不同類型的角度出發(fā),這一方法往往又被歸入實證分析方法特別是社會實證分析方法之中。人們有時泛泛地談法學研究中要堅持歷史主義的原則,有時又將歷史分析方法僅僅歸結為“文獻分析方法”[4]。在將法的方法論體系分為法學研究的方法和法律方法的情況下,法律方法基本上忽略了對歷史分析方法的說明,歷史解釋基本上是唯一的存在形態(tài)。
在憲法的方法論體系中,歷史分析方法的境遇也基本如此,如有憲法學者指出包括歷史分析方法在內(nèi)的“傳統(tǒng)社會科學的老方法”“只能算是憲法學在蒙昧時期所采用的‘青銅鐵石器’”,是“憲法學方法的無特定性狀況”的表現(xiàn)[5],在人們看來只有發(fā)掘和強調(diào)憲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才能在研究對象多有竟合的不同社會科學領域中保持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近來關于憲法解釋和憲法規(guī)范研究的升溫,說明了人們在認識上的轉變。
本文認為,歷史分析方法盡管缺乏個性,卻與階級分析方法一樣,在當今中國憲法學的主流知識體系中起著根本的決定作用,僅僅將其在方法論結構中邊緣化或弱化,而不對其進行全面的反思,對憲法學的發(fā)展有害無益。此其一。其二,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領域的運用存在許多缺陷,其中有一部分缺陷并非由歷史分析方法本身引起,而是由具體的技術性手段使用不足引起的,因此,歷史分析方法不應泛泛的為“憲法學缺乏自己的學科特色”負方法論上的責任。其三,憲法學的知識體系龐雜,既有面向理論的又有面向實踐的,在理論上的哲學立場不同就會導致實踐上不同的利益取舍和衡量,因此,歷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的領域面相不同。有必要深入分析歷史分析方法在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中不同的特征和作用,以達致對于這一方法的深入而客觀地認識。其四,歷史分析方法具有恒久的價值,在當今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更有其獨特的理論功能,全面揭示這一點,是憲法理論研究深化的需要。
一、歷史分析方法的面相
探尋歷史是學術研究深化的表現(xiàn),制度的現(xiàn)實或沖突的解決如果具有“歷史根據(jù)”并表現(xiàn)出來“歷史的合理性”,也就具有了巨大的說服力。對于憲法學來講,不論是理論研究層面還是制度操作層面,人們都不拒絕“向后看”的辦法,但表現(xiàn)形式不同。
人們通常會在如下情況下采用歷史分析的方法:
。ㄒ唬⿲椃▽W的概念、范疇或原則作語源學的分析。要理解和闡明憲法學中特定的概念、范疇和原則的內(nèi)涵,人們往往需要到歷史中尋找它們的思想來源。除了專門意義上的學術史的探究之外,人們經(jīng)常采用的是語源的分析,特別有代表性的就是人們對于“憲法”這一概念的語源分析,[6]語源是對具體詞語的來源、本義、引申義的考證和研究,是一種歷史流變的分析,自然可以歸結為歷史分析。其他的如“國家”、“人權”、“民族”、“自由”、“人民主權”等等,都可見語源學的分析。
。ǘ⿷椃ㄖ贫刃纬傻臍v史基礎分析。制度的形成與變革是各種社會變量長期累積的結果,既不會驟然發(fā)生也不會驟然改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管人們的認識能力和主觀目的如何,制度的發(fā)展都有其特定的軌道。我們往往會在制度的“斷裂”中看到“自然成長”的因素,后者的“自然”要比前者的“建構”更有生命力。這促使人們對制度的結構和制度的事實作全面的歷史分析。法國近代著名的歷史學家托克維爾在反思法國大革命史時,就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了這種洞察力,他說,“我始終認為,在這項獨特的事業(yè)中,他們的成就遠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們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我深信,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從舊制度繼承了大部分感情、習慣、思想,他們甚至是依靠這一切領導了這場摧毀舊制度的大革命;
他們利用了舊制度的瓦礫來建造新社會的大廈,盡管他們并不情愿這樣做;
因此,若要充分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績,必須暫時忘記我們今天看到的法國,而去考察那逝去的、墳墓中的法國!盵7]“舊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習慣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幾年后重又出現(xiàn),恰如某些河流沉入地下,又在不太遠的地方重新冒頭,使人們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盵8]中國比法國的歷史更悠久、更復雜,因此現(xiàn)代性制度的建構就有著更明顯的歷史重負。
對憲法制度作歷史分析有三種基本形態(tài),其一,中國近現(xiàn)代的憲政制度具有明顯的移植色彩,因此對某一憲政制度在西方的代表性形態(tài)作歷史的梳理,成為歷史分析的一個重要視角;
其二,有許多憲政制度的具體形式是“本土化”的,此時人們所作的分析就基本表現(xiàn)為對制度的社會主義實踐的較短時段的梳理;
其三,有一些制度問題與中國長期的歷史發(fā)展有關,這時對制度的歷史分析就可能追溯到中國自身長期的歷史發(fā)展。由于制度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所采用的歷史分析有時只有一種形態(tài),有時則三種形態(tài)并存。
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權保障制度、地方制度、司法制度等重要憲法制度的形成與現(xiàn)狀都有人積極地進行歷史的探究。[9]
。ㄈ⿷椃ǖ挠^念與文化分析。與對制度的歷史分析不同,觀念與文化的分析,是從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出發(fā)的。近現(xiàn)代的歷史學研究有社會學、人類學以及語言學的轉向。歷史學家借用人類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一般通則,以便順利完成他們的任務。不僅有歷史學家指出:“歷史學只能在社會學的浸潤中進展,反之亦然!盵10]而且,人類學取向則促使歷史學更關注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事物,即歷史學家開始“從傳統(tǒng)上關注特定政治權力人物的思想和行動的政治史,轉而關心那些不具赫赫事功之人的態(tài)度和信仰!盵11]人們希望反映歷史的整體面貌。史學的轉向也影響到了人們對于憲法的歷史探究,人們幾乎是毫不懷疑的認為人的觀念與文化傳統(tǒng),是潛在的決定憲政狀況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不僅應該研究制度的發(fā)展史、制憲者的思想史,而且也應該探究普通人的觀念史,以及整個社會的文化史。
(四)憲法條文的歷史解釋。
在憲法的操作層面,永遠無法回避條文的解釋問題,解釋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基本法律活動。不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不論解釋體制如何,憲法適用者在實踐中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把憲法規(guī)范與個案事實合理結合起來問題,憲法規(guī)范總是抽象的,個案則具體而實在,解釋因此成為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的橋梁。解釋的方法多種多樣,詹姆斯·安修在《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一書中列舉了多達48條的憲法解釋的準則,[12]對于其中可能涉及到歷史問題的,詹姆斯·安修分析到:“在憲法解釋中,美國最高法院經(jīng)常受到歷史教訓的極大影響,尤其是英國和美國的歷史事實”[13],就歷史資料來看,“最高法院利用的歷史大致有兩類:(1)憲法產(chǎn)生前的,頒布憲法和修正時的歷史,借以理解制憲者的意圖。(2)能說明在憲法判決中值得考慮的社會利益的歷史和能對這些利益的沖突作出公眾所接受的調(diào)節(jié)的歷史!盵14]從我們的視角來分析的話,前者主要指的是發(fā)現(xiàn)反映立法原意的“歷史資料”,后者主要指的是協(xié)調(diào)社會沖突的歷史慣例。
盡管人們對追究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有各種批評與責難,[15]但對制憲者的制憲原意作歷史的分析,顯然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正像主張追究歷史原意的學者所認為的,探尋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語詞本身,而必須借助各種立法史資料,尤其是立法準備資料。通過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釋者就能了解法律制定時的一般輿論情況,了解釋法律得以通過的一般社會狀況(如不同社會利益的沖突與權衡),以及立法者意圖通過法律予以救濟的對象和解決的問題,從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會和經(jīng)濟的目的。因此,立法史材料對于確定立法原意具有重要意義。[16]
上述歷史分析方法的四種面相,可以概括為語源學的面相、制度史學的面相、觀念史學的面相以及解釋學的面相。前三種基本上屬于理論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形而上的學術研究方法,最后一種則是屬于實用憲法學的操作方法,主要是形而下的憲法推理與憲法解釋技術。由于人們在方法論的研究中正在努力區(qū)分“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并將后者視為方法論的核心,[17]歷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向,從不同的法學領域來看,意義自然也會不同。
二、材料的取舍:“歷史”的不同內(nèi)容與意義
歷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相使我們發(fā)現(xiàn),人們幾乎是輕率的把為理解和解決現(xiàn)實中的問題,而向后尋找根據(jù)的方法,稱為歷史分析方法,至于“向后”的限度以及所搜尋的資料的取舍,大多因具體問題需要而定。這里面隱含著對于“歷史”的具體內(nèi)容和價值的不同理解,如果不對“歷史”本身做細致分析的話,就可能使本來具有經(jīng)驗性與客觀性的歷史事實,因為人的取舍而模糊了主觀與客觀的界限。這就出現(xiàn)了人們表面上是在做“歷史分析”,而實際上不過是在為某種既定的目標尋找片面的資料,因此也就在不自覺的情況下,由“發(fā)現(xiàn)”歷史事實的經(jīng)驗研究變?yōu)椤敖忉尅睔v史事實的價值探尋了。
德國的歷史法學派有兩位著名的代表人物,薩維尼和艾希洪,他們在1815年創(chuàng)立了《歷史的法學雜志》,成為歷史法學派的喉舌。但是人們卻發(fā)現(xiàn),所謂“歷史的”研究,“對薩維尼而言,其內(nèi)容與對象不言自明地指涉羅馬法;
對艾希洪而言,毋寧是指涉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這種差異,也是導致日后歷史法學派分裂成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法學派的原因之一!盵18]引用這一事例是想說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不同的語境下、基于不同的目的,“歷史”一詞指涉的實體內(nèi)容可以有巨大的差異。歷史法學派的發(fā)展本身就已經(jīng)說明了這一點。歷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理論層面地運用也表現(xiàn)出來這樣的特點。如果不對“歷史”一詞在不同語境下的意義作細致分析,歷史分析方法在運用過程中就有可能被“偷梁換柱”,從而降低了這一方法在法學方法論體系中的地位。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幾千年的古代史與不到兩百年的近現(xiàn)代史,兩相對比使得當代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的“歷史”問題和“歷史”方法,有著更復雜的含義。歷史分析不僅僅是向后看的問題,還有一個看得遠與近的問題。
(一)有年輕的憲法學者在他的關于憲法哲學的理論體系建構中,在“憲法哲學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猶豫的列舉了“歷史方法”,“既然憲法是歷史的產(chǎn)物,是人類文化積淀和蒸餾的結晶,而人類文化是連續(xù)不斷的,那么,要了解當前的憲法制度,就必須尋本溯源,探索其產(chǎn)生和成長的過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后對于憲法制度的含義,方可以有較清澈的認識,這是把握憲法本質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進一步審省憲法得失和促進憲法發(fā)展的基礎性條件!盵19]這里的歷史顯然是“大歷史”,中西古今囊括無遺,他所使用的“歷史”與廣義的“文化”幾乎是同義詞。“文化有廣狹義,廣義文化可分為三個層次:表層的器物文化;
中層的制度文化;
深層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狹義,專指人類實踐重大精神創(chuàng)造活動長期積淀而成的社會心理、價值體系、思維方式、人倫觀念、審美情趣等!盵20]這樣的“歷史分析”事實上只是強調(diào)憲法學研究中應該堅持歷史主義原則,這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堅持歷史主義原則沒有什么不同。這個層面的歷史分析體現(xiàn)出來的是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對憲法問題作宏大敘事的歷史分析,是當前我國理論憲法學領域“歷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點。[21]不僅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實證主義法學特征的對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語源學探討,也往往會陷入到歷史的宏大敘事中。以對“憲法”的語義分析為例,[22]首先人們指出:“盡管古代的中國和西方都曾有‘憲法’這一詞語,但他們的涵義卻與現(xiàn)代的‘憲法’迥然不同”,接著人們就分別介紹憲法在中國和西方的詞義演變,最后作為結論人們會指出“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于組織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的憲法卻沒有此意。”如果僅僅是為了說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憲法”都沒有現(xiàn)代的根本法的含義,人們就沒有必要作這種包含古今與中西的對比。結合教課書知識體系中接下來必不可少的“憲法的歷史發(fā)展部分”,這樣的知識內(nèi)容顯然是為“憲法產(chǎn)生的條件”這樣的問題,提供歷史的鋪墊!皯椃ê我援a(chǎn)生于西方?”“古代中國為什么沒有憲法?”“為什么在19世紀末憲法被引進到了中國?”“憲法在中國遭遇到了什么樣的歷史境遇?”等問題是這一分析進路所隱含的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意識。
這是一種宏觀的、可以依研究者的興趣無限向后追述的、跨文化的歷史觀。就歷史資料而言,人們關注的主要是政治、經(jīng)濟、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資料[23],這部分資料并非憲法學的專業(yè)性資料,憲法學者只需要借用歷史學的或政治經(jīng)濟學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顯的“拿來主義”色彩。這部分資料使用的越多,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表現(xiàn)就越差。
。ǘ┊斀裰袊鴳椃▽τ谥贫鹊臍v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種“中觀的”的歷史觀。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紀為限,中國基本以19世紀中后期為限,由于涉及到制度的性質轉變問題,當代中國的許多重要的憲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紀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資料也基本上是與特定制度形式直接相關的,較少的涉及到觀念與文化問題。對于制度作歷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理清制度的歷史發(fā)展脈絡,尋求現(xiàn)有制度的歷史合理性,而不是為了發(fā)現(xiàn)用于處理憲法糾紛的制度慣例,即是以理論為指向的,而不是以實踐為指向的。
認真分析當今主流憲法學對于憲法制度的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對于制度的研究在邏輯結構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即制度概念、歷史發(fā)展、制度內(nèi)容、制度完善,這主要是教科書的制度分析模式,因為教科書與學術專著的目的不同,教科書主要致力于教給學生系統(tǒng)和完整的知識,致力于對學生進行思維方式的訓練,因此教科書的制度論證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識性的制度論證模式。我們以教科書對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為例。許崇德教授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就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來介紹,即“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概念);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發(fā)展”(歷史發(fā)展);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內(nèi)容);
“四、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24]這四部分的內(nèi)容分別承擔了制度性質、歷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規(guī)范性)、實效性的論證。其他如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政黨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這一邏輯順序論述。對歷史合理性的論證緊隨制度的性質界定之后,表明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具有統(tǒng)帥作用。憲法教科書之所以熱衷于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馬克思唯物史觀的深刻影響,馬克思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chǎn)中發(fā)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chǎn)力的一定發(fā)展階段適應的生產(chǎn)關系,這些生產(chǎn)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jīng)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與之相適應的現(xiàn)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chǎn)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盵25]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本質內(nèi)涵,馬克思認為:“現(xiàn)代歷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進步,都是當歷史學家從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會生活深處時才取得的!保ā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頁)在憲政制度的研究中,人們基于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確信:一個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產(chǎn)生并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發(fā)展至今,這個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觀念與制度的歷史基礎和歷史合理性成為了一種基本的思維定勢,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對制度本身的規(guī)范結構和邏輯結構的合理性探究。憲法學目前的知識體系對制度的規(guī)范和邏輯分析不足已證明了這一點。唯物史觀雖然歷久彌新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作為一種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顯然不能取代對制度本身的規(guī)范和邏輯分析。
對憲政制度產(chǎn)生的社會條件和發(fā)展脈絡的分析,對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種外在的分析,這種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對于其他社會科學和法學其他領域是開放的,憲法學既可以從其他領域中“拿來”,其他領域的研究也可以簡單的“拿去”。理論憲法學領域的歷史分析盡管也可以是建立在嚴格的歷史資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礎之上的,但資料的取舍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種形態(tài)的歷史資料都有可能使用,觀念的歷史、制度的歷史;
古代史與近代史;
整體的歷史與專門的歷史都可能交織在一起。歷史的確定性有時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傳統(tǒng)的流變與文化的抽象。這樣的歷史分析正越來越轉向歷史社會學的分析。歷史分析方法在這一層面的使用,仍然無功于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形成。
對制度的歷史分析還可以圍繞特定制度的規(guī)范結構和內(nèi)在運行方式來進行,這種分析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相比較而言無法直接向其他社會科學領域開放,因而有利于憲法學獨立學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相對缺乏,以國家結構形式的研究為例,對于我國為什么要采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個,即“長期實行單一制的歷史傳統(tǒng)”、“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狀況”、“融洽的民族關系”[26],這三個方面其實都是外在于單一制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但對于國家結構形式所實質涉及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問題,卻沒有真正的研究。
可見,對于制度的歷史分析既有無法與其他學科相區(qū)別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體的歷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ㄈ┰趹脩椃▽W領域,“歷史”的含義是基本上確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觀的歷史事實、慣例、習慣性解釋、確實可循的立法資料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中任何一個條文的解釋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會利益,任何能夠稱之為憲法沖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憲法與其他普通法律相比應該具有更大的確定性、普遍性和穩(wěn)定性。憲法的適用機關在運用憲法解決社會沖突時,應該以具有確定性的客觀資料為基礎。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過立法準備資料來加以分析,這里面的“歷史”便是立法準備資料。有時它也指的是慣例或習慣性解釋。[27]
在一般意義上,憲法的適用主要指的是憲法的司法適用,這一層面的歷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種司法方法,在成熟的憲政國家,這一方法的運用盡管還有爭議,但已相當成熟。在美國有法官極力主張根據(jù)歷史來理解憲法條文。宣稱“其含義如此依賴于歷史,以至定義反而成了累贅。法官適用憲法必須受制于這些歷史。”[28]我國憲法缺乏司法適用性,憲法操作技術的發(fā)展缺乏強大的實踐動力。歷史分析目前所能見到的實踐,基本上局限于立法機關對于制憲原意的分析,人們通常認為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應該是被參照的立法準備材料。
憲法操作層面的歷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種“微觀”的歷史觀,強調(diào)資料本身的客觀性。
以憲法規(guī)范的解釋為目的的歷史分析方法被視為憲法學的特定方法,這時歷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于保持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但與其他憲法解釋方法相比,歷史解釋所占有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對于法官們來說,“雖然在憲法解釋中參考的歷史資料很豐富,但只要他有礙于法院保護現(xiàn)實的價值和利益,就幾乎會被忽略或輕視!盵29]
三、歷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羅斯科·龐德在全面批判歷史法學派的《法律史解釋》一書中寫道:“要理解19世紀歷史學派的法理學教義,我們就必須牢記:就研究法律論題而言,歷史法學派實際上是一種消極且壓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離了哲學時代那種積極且創(chuàng)造性的法理思想。當然,這還不是全部。從更為直接的角度看,歷史法學派在兩個方面背離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離了自然法關于制定成文憲法的觀念以及狂妄無視傳統(tǒng)政治制度和法國大革命時代特定時空下的條件的做法;
二是背離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創(chuàng)造奇跡的思想!盵30]
他還轉述了法官霍姆斯對歷史法學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覺地去考慮法律規(guī)則的正當性論證必須賴以為基礎的各種社會利益因素;
第二,它對法律的改進總是持否定態(tài)度;
第三,它還根深蒂固地認為,一項業(yè)已確立的法律規(guī)則,只要法律年鑒能夠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為歷史原則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項適當?shù)纳趸蚴潜匾男袨橐?guī)則!盵31]
由于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發(fā)現(xiàn)而不是制定的,把歷史作為“支撐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權威和法律發(fā)展中的終極動因。”[32]也就是將歷史分析方法作了極端化的運用,因此,歷史法學派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終被其他學派所取代。
唯物史觀與歷史法學派的歷史觀在哲學立場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觀指導之下的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研究中被過度使用也會帶來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對于制度合理性的論證過分地依賴歷史合理性,客觀上減低了人們對于制度的價值目標的關注,幫助人們繞過了一些價值難題,但也因此使憲法學在價值問題上較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權等價值目標是近現(xiàn)代各國的憲政制度共同關注的,但顯而易見,人們對上述價值的理解不同,為實現(xiàn)上述價值而設計的各類制度的具體細節(jié)也不同。憲法規(guī)范內(nèi)在地包含人們的價值選擇,憲政制度的發(fā)展應該以這些價值目標為標準并服務于這些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對于中國的憲政建設而言,由于具有長期的借鑒與移植的歷史,如何進行價值選擇和如何面對價值沖突,更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價值難題。
歷史分析方法強調(diào)資料的真實可靠,客觀上是一種實證分析的方法,而實證分析的方法在價值問題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張價值多元的。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制度進行研究是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么,而不是制度應當是什么。正如我們在上文所提到的,歷史分析方法著重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從有關制度研究的客觀結果上來看,就是通過對制度的外部條件的實證分析,取代對制度本身的價值判斷。因此,我們所看到的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國的國情和適應國家性質的簡單判斷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至于這一制度內(nèi)的國家權力分配和運行原則、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代表與選民的關系等具有較多價值內(nèi)涵的問題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辭便是根本沒有。歷史分析使人們擺脫了價值上的困擾,但也因此降低了憲法學的理論價值。
有學者在批判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的總體取向時指出:“在新中國的憲法學時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實證主義也好,雖然均受到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嚴厲批判,然而在反對自然法、堅信規(guī)范可以創(chuàng)設權利這一點上,我國(憲)法學其實恰恰與西方傳統(tǒng)的法律實證主義一脈相通。”不僅如此“西方傳統(tǒng)的法律實證主義早已經(jīng)再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上得到極其重要的發(fā)展,而中國的憲法學迄今還不可能真正成為一套‘純粹’的規(guī)范科學,精微縝密的憲法解釋學也尚未成就!盵33]
歷史分析方法既是實證的,同時又是“非規(guī)范”的,無疑對上述缺陷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其二,歷史分析方法的過度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其他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運用,特別是在有關憲法制度的研究中阻礙了對規(guī)范分析與解釋方法的運用。
憲法的方法論體系有其自身的邏輯結構,人們除了有可能在哲學立場上根本對立之外,各種研究方法之間是可以共存和相通的,這是就總的情況而言。在具體問題的研究中,由于目的不同則普遍存在以一種方法或幾種方法為主導以其他方法為輔助的情況。如果在憲法學的整個研究領域都受一種普遍的思維定勢的影響,因此某一種或某幾種研究方法成為具有壓倒優(yōu)勢的研究方法是可能存在的。階級分析方法在新中國早期的憲法學研究中就占有壓倒的優(yōu)勢,并在客觀上阻礙了其他方法的使用和發(fā)展。歷史分析方法是否也造成了這樣的后果,有必要認真地分析。
在憲法學幾乎所有問題的研究中我們都可以看到歷史分析方法的身影。以憲法學對特別行政區(qū)問題的研究為例——問題被分成四部分:特別行政區(qū)是“一國兩制”構想的產(chǎn)物;
特別行政區(qū)的概念與特點;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34]拋開上述內(nèi)容中對制度的規(guī)范性解說不談,這一制度研究本身至少涉及到三個合理性問題:首先,在出現(xiàn)了特別行政區(qū)這樣的地方政權之后,“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這一國家結構形式的界定的合理性;
其次,為什么設立特別行政區(qū)而不是其他樣式的地方政權,即特別行政區(qū)設立的合理性;
再次,特別行政區(qū)為什么可以實行資本主義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即特別行政區(qū)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對于第一個合理性問題,憲法學教科書并沒有基于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的新變化,重新考量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而是將其近乎武斷地作為特例,認為特別行政區(qū)所帶來的變化可以被單一制吸收,即“特別行政區(qū)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盵35]因此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合理性論證還是基于歷史合理性的論證;
對于第二個合理性問題,憲法教科書主要是通過對“一國兩制”理論的合理性論證來進行的!啊粐鴥芍啤膫ゴ髽嬒,是鄧小平在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集中全黨的集體智慧提出來的!薄皟刹炕痉ǖ闹笇枷刖褪恰粐鴥芍啤姆结槨。[36]就論證的實質而言,使用對“一國兩制”這一政治理論的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取代了對特別行政區(qū)這一地方性制度的合理性的論證;
對于第三個合理性問題,教科書中的論證一個是基于“一國兩制”的政治原則,一個便是“從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fā)”。[37]所謂實際情況其實就是香港和澳門一百年來已經(jīng)形成的政治和經(jīng)濟制度,仍然主要是一種歷史合理性的論證。
除了圍繞著憲法第31條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作了簡要的解說之外,即沒有明顯運用作為法學基本方法的價值分析方法,分析制度的價值目標;
也沒有運用精微縝密的法律解釋方法,分析憲法與基本法的關系以及在特別行政區(qū)運行過程中所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沖突。與其說歷史分析方法阻礙了規(guī)范分析與解釋方法的運用,毋寧說對歷史合理性的重視減輕了人們對制度自身合理性的關注,因此,霍姆斯所批判的歷史法學派“不能自覺地去考慮法律規(guī)則的正當性論證必須賴以為基礎的各種社會利益因素”,在歷史分析方法的過度使用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一定的蹤跡。但與階級分析方法全面貫徹從而使得階級性范疇成為憲法學的核心范疇不同,歷史分析方法并不具有如此的特性,他對其他研究方法的限制是有限的。
其三,歷史分析方法的過度使用,既有可能使人們忽視制度變革的實踐,客觀上也容易使人們忽視制度建構中的人的理性創(chuàng)造力。
歷史分析方法強調(diào)對問題的研究“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lián)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xiàn)象在歷史上怎樣產(chǎn)生、在發(fā)展中經(jīng)過了哪些主要階段,并根據(jù)它的這種發(fā)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xiàn)在是怎樣的!边@一研究方法的過度使用,將使人們主要關注制度在“過去”的發(fā)展歷程,而不是制度在“現(xiàn)在”的展開。今天的中國正處于全面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利益的競爭空前激烈,現(xiàn)有制度如何完善才能適應社會的迅速變化,這是歷史分析所無法做到的。制度的發(fā)展不僅有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的客觀作用,也有人的理性創(chuàng)造作用。歷史分析方法使人們忽視對制度發(fā)展中人的主體地位的重視,從而不僅會忽視法律職業(yè)群體的研究也會忽視對人的權利實現(xiàn)的研究。
四、歷史分析方法的價值
從一般社會科學研究的視角看,特別是基于唯物史觀的立場,歷史分析方法的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就憲法學研究中應該堅持歷史主義原則而言,歷史分析方法的價值也不必特別的考量,因為它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中應堅持歷史主義原則沒有什么不同。歷史分析方法在當今中國憲法學的研究中,是否有其獨特的價值,是本部分研究的重點。
當今中國的憲法學發(fā)展面臨著兩種深刻的危機:其一是面向實踐的危機,憲法學現(xiàn)有的知識體系對于轉型期的中國所出現(xiàn)的問題往往缺乏解決能力,無法快速應對社會新的發(fā)展需要,憲法學知識的社會價值相對其它部門法學較低;
其二是面向理論領域的其他學科“攻城掠地”的危機,憲法學的研究對象與政治學、經(jīng)濟學以及法理學、國際法學等學科有著廣泛的竟合關系,一方面,這些學科不僅廣泛地進行著“憲法學的”研究,另一方面,憲法學在同類問題的研究中又缺乏自己的學科特色,在相關領域的研究中被這些學科所取代,也并非聳人聽聞。
上述兩種危機的形成,根本上都與憲法學在方法論方面的缺陷相關。其中第一類危機意味著憲法學在面向實踐方面的研究方法不足,第二類危機則意味著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獨特性沒有挖掘出來。如果要克服危機,實現(xiàn)方法論上的轉換是必然的發(fā)展方向。在這些方面歷史分析方法有獨到的價值。
。ㄒ唬⿵臍v史分析到社會分析
對于憲政的實際運行而言,歷史并不如人們所認為的那么重要。實際上,不論是遠的或近的歷史,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上都是間接的。通過歷史是否能夠找到確定的規(guī)則,也被許多人懷疑[38]。但確定無疑的是歷史的分析能使人們更好的關注制度的社會環(huán)境問題,從而將社會學分析引入并進一步深化。歷史分析也可以彌補社會學分析的某些缺陷。有歷史學家就分析了社會學家的缺陷,并提出了二者互動的可能性。他指出:“他們(社會學家)認為那些根據(jù)19及20時社會所建構出的理論模式,適用于歷史上的任何時期、任何地方。社會學理論提供史家一個采用或舍棄的基礎,然而如果這些理論無法符合歷史學家發(fā)展理論敘述的需求,問題就相當麻煩!薄袄碚撌芳胰粝氚l(fā)展,就必須修正現(xiàn)存的理論,而不能只是把他們套用在史學主題上:同時必須以一種更具互動性的觀念來替代社會學與歷史學//生產(chǎn)者與消費者這個模式。”[39]從學術源流來看,歷史法學派與社會法學派也有極深的淵源。[40]
當今在憲法學主流知識體系中被過度使用的歷史分析方法,可以被利用來分析社會多元的利益格局和復雜的利益沖突,從而將研究的重心從關注制度的歷史合理性轉移到制度的現(xiàn)實基礎和內(nèi)在沖突,由此,可以使憲法學的研究更緊密地圍繞制度本身并具有更明顯的現(xiàn)實指向。
。ǘ┖侠斫缍☉椃▽W的研究重心
社會利益越來越具有多元性,無論是法官還是立法者都無法簡單的處理利益沖突問題,在利益衡量過程中,憲法以及憲法學都應該對利益的平衡發(fā)揮作用。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發(fā)展推動了利益的多元化,特別是出現(xiàn)了新的經(jīng)濟利益群體,原有利益群體的關系也發(fā)生了變化,計劃經(jīng)濟體制之下的所謂“共同利益”已經(jīng)不存在。這是一種客觀的社會歷史狀態(tài),并不是人為安排的結果,當然也就不能人為的加以改變。如何認識不同群體的利益需要,特別是在兩種合法的利益需要之間進行協(xié)調(diào),需要參考利益格局的發(fā)展流變。
憲法與其他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憲法要以根本法的形式為國家設計一套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xiàn)“有限政府”,以最終保障人權的實現(xiàn)。對于以憲法現(xiàn)象為研究對象的憲法學來說,要始終圍繞著憲法規(guī)范,以社會發(fā)展為背景,對憲政制度進行充分的邏輯分析。憲法學并不關心一種新的社會利益的出現(xiàn)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會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憲法學將全部的研究重心放在現(xiàn)有的制度安排是否可以為各種已出現(xiàn)的、未出現(xiàn)的利益沖突提供一種制度性的解決框架,特別是當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提供一套科學的權利救濟機制。就這一研究重心而言,憲法學是不開放的,其他學科無法“攻城掠地”。歷史分析方法的使用將使人們充分認識到這一研究重心的存在[41],并通過對社會利益沖突的憲法性解決機制的歷時性研究,對現(xiàn)有的相關制度提出更客觀的評價。對于其間所包含的價值評價因素,歷史分析也有可能為某種價值目標提供經(jīng)驗性的客觀標準。
。ㄈ閼椃ń忉屘峁┵Y料與素材
目前憲法解釋學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關注,作為應用憲法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其地位也正逐漸得到客觀的定位。[42]有人詼諧地將憲法解釋的方法稱為憲法學的“獨門暗器”[43],這種認識在某種意義上是學者的共識,“在憲政實踐不發(fā)達的國家里,憲法學通常就是某種道德理論或政治學說——某種意識形態(tài)。然而,一旦憲法形成了一部完備的文件,并在實際訴訟的過程中產(chǎn)生大量素材,憲法學的研究重點就轉移到憲法條款的意義本身以及對實際案例的整理。因此,憲法學主要就變成了案例研究。他更注重憲法規(guī)則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解釋和澄清,而不是分析與評價規(guī)則的合理性。”[44]
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中的長期運用,已在憲法性資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客觀的知識和成熟的技術,在為憲法解釋提供資料與素材方面,將發(fā)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憲法學研究的實踐和規(guī)范轉向,歷史分析方法以其所奉行的實證主義精神能夠提供更好的支撐。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THE STUDY OFCONSTITUTION
Abstract: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s obviously marginalized in methodology system of constitution. Contrary to this trend, this approach is overused in the mainstream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reflect this approach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actices and norms of constitution. There are four main representations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constitution, namel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etymolog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i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conception,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hermeneutic. The choice of historical data in different research field affects whether constitution keep its independent status as a discipline.(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Defec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not only hampers other approaches in some degree, but also overly depends on historical rationality for proving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and hence lessens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 paid on inherent logic and value goal of institution; make the scholars ignore hominine creativity of rationality in constructing institution. However,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still has its unique value. It can help scholars import social analysis approach into constitutional studies, reasonably set keynote of constitutional studies, and supply data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 co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1] 《列寧選集》第4卷,第26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具體如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法理學》,都采用了這一界定。
[2]如有法理教科書指出:“必須堅持法理學研究的歷史主義原則。即是說,法的現(xiàn)象世界是無限復雜的,又是相互聯(lián)系的,決不存在什么孤立自在的法的現(xiàn)象,而歷史的聯(lián)系是基本的聯(lián)系形式之一。這就要求我們用歷史的態(tài)度和眼光考察一切法的現(xiàn)象,把它們放在一定的歷史范圍內(nèi)加以分析,要有深厚的歷史感,深入研究法的現(xiàn)象借以產(chǎn)生的具體歷史條件,進而作出符合歷史真實面貌的合理性評斷!惫椋骸斗ɡ韺W》,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頁。
[3] 當然,這只是一般的情況,歷史學家并不滿足于此,歷史社會學的出現(xiàn)就反映了歷史學家的主動性。
[4]文獻分析方法——“是從檔案、報刊、雜志、官方文件歷史記錄等文字材料中收集情報和信息的方法,屬于間接觀察法。在法學的社會實證研究中,文獻分析是十分重要的方法,有些情況下甚至是惟一可行的實證研究方法。”張文顯主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理論、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頁。
[5] 林來梵:《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頁。
[6] 我們可以在各類憲法學教科書中輕易得找到這方面的內(nèi)容,有代表性的如周葉中主編:《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7] [法]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9頁。
[8] [法]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31-32頁。
[9] 王人博的《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季衛(wèi)東的《法治秩序的建構》、蔡定劍的《歷史與變革》《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等,都可見相關內(nèi)容的論述。
[10] S·肯德里克 P·斯特勞 D·麥克龍 編:《解釋過去 了解現(xiàn)在——歷史社會學》, 王辛慧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頁。
[11] S·肯德里克 P·斯特勞 D·麥克龍 編:《解釋過去 了解現(xiàn)在——歷史社會學》, 王辛慧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
[12]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46頁。
[13]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頁。
[14]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頁。
[15] 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頁。
[16]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頁。
[17] 參閱林來梵、鄭磊:《法律學方法論辯說》,《法學》2004年第2期;
張文顯主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理論、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將“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分列第一和第二章。
[18] 林端:《由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到韋伯的法律社會學》,《韋伯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附錄一,臺北三民書局2003年版。
[19] 江國華:《憲法的形而上之學》,武漢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頁。
[20]蕭箑父:《中國傳統(tǒng)哲學概觀(一個論綱)》,《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第37頁。
[21] 筆者曾經(jīng)寫作《中國憲政的多元文化背景》、《憲法發(fā)展研究的文化取向》、《憲法典的文化意義》等文,現(xiàn)在想來,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幾篇文章中對于歷史的分析,無疑采用的都是大歷史的觀念。
[22] 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頁。
[23] 如關于近代憲法產(chǎn)生條件的研究、憲法觀念與文化的研究等。
[24] 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8頁。吳家麟教授在1983年的國家統(tǒng)編教材《憲法學》中也基本上分成這樣四部分來介紹,即“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概念);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歷史發(fā)展);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民主集中制”“四、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優(yōu)越性”(內(nèi)容);
“五、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吳家麟:《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6頁。)這說明長期以來對于憲法制度問題的研究,除了在內(nèi)容上稍有變更外,在研究模式上并沒有突破性的改變。
[2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頁。
[26] 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30頁。
[27] 參閱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歷史對憲法解釋的影響”部分。
[28]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頁。
[29]詹姆斯·安修:《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黎建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頁。
[30] 【美】羅斯科·龐德著,鄧正來譯:《法律史解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頁。
[31] 【美】羅斯科·龐德著,鄧正來譯:《法律史解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
[32] 【美】羅斯科·龐德著,鄧正來譯:《法律史解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
[33] 林來梵:《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頁。
[34]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44頁。
[35]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頁。
[36]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頁。
[37]周葉中:《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38] 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相對主義理論認為,客觀歷史事實是不存在的,我們所說的事實僅僅是作為一種按這些“事實”闡述得先驗的概念,我們所研究的歷史僅僅是我們思想的產(chǎn)物而已。否認歷史可以被人是與理解曾經(jīng)成為一種時尚。([英]埃里克·霍布斯鮑姆著,馬俊亞、郭英劍譯:《史學家——歷史神話的終結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
[39]S·肯德里克 P·斯特勞 D·麥克龍 編:《解釋過去 了解現(xiàn)在——歷史社會學》, 王辛慧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頁。
[40] 參閱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附錄一《從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到韋伯的法律社會學》,臺北三民書局2003年10月版。
[41] 薩托利在《憲政疏議》一文中對憲法與憲政內(nèi)涵的梳理就極具代表性。參閱薩托利《憲政疏議》,載于劉軍寧等遍:《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5年版。
[42] 如韓大元教授就曾指出:“憲法解釋學的建立是現(xiàn)代憲法學體系發(fā)展的出發(fā)點與基礎,現(xiàn)代憲法學理論與體系的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憲法解釋學的發(fā)展與完善。從憲法學發(fā)展的歷史看,現(xiàn)代憲法學開始于憲法解釋,終止于憲法解釋。從這種意義上講,可以說現(xiàn)代憲法解釋學反映了現(xiàn)代憲法學發(fā)展的基本去向。”(韓大元:《現(xiàn)代憲法解釋學》,中國法學網(wǎng)。)
[43]林來梵:《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
[44] 張千帆:《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頁。(《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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