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國強:就美國公司法變革的理論背景與崔之元商榷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讀過崔之元教授發(fā)表在《經濟學消息報》第192到194期上的《美國二十九個州公司法變革的理論背景及對我國的啟發(fā)》一文,覺得其文對一些西方經濟前沿理論(特別是經濟激勵機制設計理論)的隨意解釋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崔文斷言:追求個人利益(利潤最大化)和經濟效率(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
市場經濟與民有(私有)產權也是矛盾的;
美國公司法的變革說明了美國正在進行非私有化的變革。筆者對這些結論和觀點,以及作者根據一個實例導出一個一般性結論的思維方式實在無法茍同。考慮到崔文對經濟學前沿理論的一些嚴重曲解涉及到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方向問題,且《經濟學消息報》讀者面廣泛,不指出其繆誤,可能會對經濟學界和理論界產生誤導。于是寫下此文,指出其中一些問題,供作者和讀者參考,同時也為了維護學術的嚴肅性和尊嚴。
崔教授本是政治學領域的學者,最近卻對一些法學和經濟學問題發(fā)生了興趣,在國內的報刊上發(fā)表了不少與這兩方面有關的心得及介紹性文章。如作者自己指出的那樣,他的文章旨在通過介紹美國二十九個州公司法的變革來介紹西方經濟學和法學的若干新進展,以此對我國的體制轉型提出政策性建議。由于我本人不是法學方面的專家而是學和教經濟學的,研究興趣主要是經濟理論特別是激勵機制設計理論,并在這方面也作了一些工作,故主要對崔文中涉及到經濟學的部份進行評論。
一、 關于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矛盾”
崔文一開頭就宣稱美國大多數州正在進行非私有化的變革,正在走“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為了讓讀者相信這一聳人聽聞的說法,他試圖從現代西方經濟學中找出其理論背景。于是他將美國經濟學教授赫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年發(fā)表在貝爾經濟學雜志(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上一篇文章中的一個不可能性定理(定理 1)作為理論根據。崔文稱:“證明‘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之間相互矛盾的‘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具有多么深遠的意義:它打破了股東利潤最大化自動導致‘帕累托最優(yōu)’的神話。從而為公司法的變革提出了經濟學的依據。”“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一般來說真的是矛盾的嗎?
答案不見得如此。為了討論問題的方便,讓筆者先給出對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完整描述。此定理說的是:在具有外部性的團隊(合伙制)中,滿足預算平衡條件的任何直接顯示機制的納什均衡和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優(yōu)是不可能同時達到的。這里,“預算平衡”指團隊聯合生產的產出將全部由團隊成員分享,“直接顯示機制”是指策略空間只是由參與者的經濟特徵集合組成(在此定理中它指的是參與者生產效率投入集合,即每人可以在真實地發(fā)揮他的生產效率和實行各種不同程度偷懶的決策中進行選擇),而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優(yōu)被定義為最大化了的全體成員收益之和。需要指出的是,赫姆斯特姆在陳述此定理時并沒有明確提到外部性假設(但在文中其他地方提到),也沒有指出他所考慮的激勵機制類型只是直接顯示機制類型。此外,赫姆斯特姆將“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優(yōu)”稱之為“帕累托最優(yōu)(有效)”,但這不是帕累托最優(yōu)的通常定義。崔文稱:“‘帕累托有效率’是指它使某些人情況更好,而又不使任何人處境更壞”。這一定義有誤,恰恰相反,這其實是帕累托不有效的定義。一個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也稱經濟有效率)應是指:在給定現有資源條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結果使某些人情況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處境更壞“。由于預算平衡和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大意味著帕累托最優(yōu)(有效),因此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也可陳述為:在具有外部性的團隊(合伙制)中,任何直接顯示機制的納什均衡和帕累托最優(yōu)(有效)是不可能同時達到的。需要提到的是,如赫姆斯特姆自己所指出的那樣,他的這個結果并不是什么新結果,經濟學文獻中早就論證了在具有外部性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會導致非帕累托最優(yōu)配置這樣的結論。維克雷(Vickrey),赫維茨(Hurwicz),戈林(Green),瓦克(Walker)等人早在60、70年代就對公共財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形證明了不存在任何直接顯示激勵機制,它的納什均衡導致了帕累托有效配置。(由于維克雷在激勵機制設計和信息經濟學方面的貢獻,他獲得了1996經濟學諾貝爾獎。)赫姆斯特姆在文中之所以陳述這個不可能性定理主要是為了隨后方便地討論如何解決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有效配置這種不一致性問題。
由于“納什均衡”描述了個人的自利行為(也稱為個人理性──追求個人利益(利潤)最大),而“帕累托最優(yōu)”描述了社會福利效益(集體理性),于是崔文論斷:“‘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證明了預算平衡的團隊不可能同時實現‘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那么我們應如何看待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這一現象呢?是否能象崔文所認為的那樣應否定利潤最大化或帕類托有效標準?答案并非如此簡單。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所有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的成立都是有具體條件的。如果不注意到這些不可能性定理成立的具體條件限制,就會錯誤地理解這些定理的結論,從而得出個人利益或帕累托有效一般是矛盾的這種錯誤結論。事實上,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所有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的本意根本不是為了否定個人理性或經濟效率,而是為了探討在什么樣情況下市場機制會“失靈”從而找出替補方法或激勵機制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紤]不同的經濟環(huán)境類,選擇不同的自利行為假設,設計不同激勵機制,允許剩余產出、或將精確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這一理想境界放寬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優(yōu)都可使這些不可能性結果變?yōu)榭赡苄越Y果。下面對這些可能性分別作一簡單討論。
首先,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中的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不一致性結論主要是由于團隊的生產活動存在著外部性及信息不完備造成的。崔文在陳述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時忽略了所討論的經濟活動(團隊問題)存在著外部性這一重要隱含假設。所謂外部性,就是個人或企業(yè)的行為直接地影響了他人的利益而不需要為這種影響付出代價或給予補償,從而可能會產生所謂的“搭便車”(free-ride)或“敗德”(moral hazard)的現象。由于團隊中每個人投入(努力工作的程度的投入)影響總產出從而影響其他隊員的收益,從而團隊的經濟活動具有外部性。
對現代西方經濟學有點基礎的人都知道,現代西方經濟學主要是從市場的角度研究最優(yōu)資源配置的。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論證明了對理想的新古典經濟環(huán)境類(即,假定商品是完全可分的,消費者偏好是連續(xù)的、單調的及凸的,生產集是閉的,沒有規(guī)模報酬遞增,沒有外部性)完全競爭的(私有產權)市場機制導致了資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然而,象任何經濟制度一樣,市場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經濟問題,不可能在任何經濟環(huán)境下都能導致帕累托有效配置(事實上,經濟學中的杰巴德(Gibbard)不可能性定理已證明:當經濟環(huán)境類充份大時,不可能存在任何一個經濟機制使得個人理性和任何“非獨裁”(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集體理性能同時被達到)。我們知道,在許多情況下(如不完全競爭市場,生產的外部性,公共商品,不完全信息市場,或不可分商品等),私有產權(市場)不能導致有效的資源配置,也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問題。但這與完全地否定私有產權或市場機制是兩回事。人們不應由于市場機制在某些情況下(如存在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發(fā)生故障就否定市場機制或私有產權的存在價值,就認為在一般的情況下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也會導致非帕累托有效配置,就認為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是矛盾的從而否定個人利益或否定追求帕累托有效這一理想境界?陀^的看法應該是,在大多數情形下,市場機制能將個人利益(自利)和社會利益(互利)很好地協調起來,但在許多情形下(如存在生產外部性),它協調得不是很好。事實上,世界上不存在著一種事或物,指望它解決所有的問題。在看到市場機制局限性時,就簡單地否定它,這絕不是一種理性的態(tài)度,而是需要尋找其他方法或機制替代或改進市場的作用。
其次,放寬直接顯示機制的要求為非直接顯示機制的要求也可使得這些不可能性結果變?yōu)榭赡苄越Y果。在所有這些不可能性定理中,所考慮的激勵機制都假定是直接顯示機制,即策略空間由個人經濟特徵環(huán)境集合組成。由于每個參與者有可能不真實地顯示自己的真正生產能力(效率),策略空間可假定是由所有可能的生產函數組成,其中不僅包括他自己的真實生產效率也包括那些給出較低生產效率的生產函數(意味著偷懶)。但直接顯示機制是一種限制性非常強的激勵機制。盡管納什均衡對描述人的利己行為是一個較為合理的假設, 它意味著每個人都把別人的策略視為給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但激勵機制理論中的“顯示原理”告訴我們:如果真實顯示策略是一個直接顯示機制的納什均衡,則它也是一個占優(yōu)均衡。這意味著直接顯示機制的真實顯示納什均衡是等價于真實顯示占優(yōu)策略均衡。所謂占優(yōu)均衡是指每個人的最優(yōu)決策是獨立于任何其他人的決策,即每個人所作出的決定對自己都是最有利的而不管其他人的決定如何。但占優(yōu)均衡是對個人自利行為一個非常強的假設,因為在現實中一個人的決策多半也取決于其他人的決策。由于直接顯示機制的真實顯示納什均衡是等價于占優(yōu)策略均衡,設計直接顯示激勵機制的要求是一個非常強的限制。如果人們用非直接顯示機制(即,策略空間不只是由參與者生產決策投入組成)并且假定人們的自利行為是按納什均衡原則行事,則個人收益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配置可同時達到。這樣一來,即使每個人都追求個人利益,只要我們用一定的規(guī)則(設計適當的激勵機制)去引導,對一般的經濟環(huán)境類,都可導致資源的最優(yōu)配置。這樣,所謂的個人自利和帕累托最優(yōu)的“矛盾”一般來說就不存在了。自從美國經濟學家格羅夫斯(Groves)和利加德(Ledyard)在1977年首先給出了這樣的非直接顯示經濟激勵機制,大量的經濟學文獻對各種具體經濟環(huán)境給出了相應的機制。筆者在西方經濟學刊物上也發(fā)表了許多這方面的文章。有興趣想較詳細地了解這方面結果,可參考筆者為國內讀者寫的一些有關經濟激勵機制理論方面的介紹性文章及其后的參考文獻。筆者的這些介紹文章收集在《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由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和現代經濟學前沿專題》(由商務出版社出版)。
再其次,即使人們一定要堅持采用直接顯示激勵機制,通過將平衡預算要求或精確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標準要求放寬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優(yōu)標準,個人自利和帕累托最優(yōu)的“矛盾”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發(fā)表的那篇文章及許多其他文獻就是討論如何通過放寬預算平衡或近似逼近這類方式設計具體激勵機制以用來解決這種矛盾問題的。
如果人們并不要求團隊聯合生產的產出將全部由團隊成員分享而允許剩余,則個人理性和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大這種集體理性可同時達到。維克雷──格羅夫斯──克拉克(Vickrey-Groves──Clark)在60、70年首先給出這樣的直接顯示機制:所有參與者都有激勵真實地顯示自己的生產效率(即,真實顯示是占優(yōu)均衡),并且所導致的配置是薩繆爾遜社會福利最優(yōu)(最大化了的個人收入之和)。經濟學教科書和文獻將這種機制稱之為格羅夫斯──克拉克機制。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發(fā)表的那篇文章中也給出了類似的結果。在定理 2中,他討論了如何決定分享函數使得直接顯示機制的納什均衡導致了個人收入之和最大。當然,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剩余。多下來的產出給誰呢?一種辦法是“委托──代理人”處理法。將剩余給與委托人──機制設計者(他可能是企業(yè)主,管理企業(yè)的經理,或政府管理人員等),原有的生產參與者稱之為代理人。崔之元批評這種方式有邏輯上的毛病。崔文稱:“若設原來團隊有n個人,那么加上‘剩余索取者’之后,我們還可視其全體為一個‘n+1’個人組成的團隊。而關鍵在于對這‘n+1’的團隊而言,‘預算平衡’還是存在的,故根據赫姆斯特姆定理,這個‘n+1’人的團隊仍不可能同時實現‘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這樣],我們就得到了令人震驚的結論:剩余索取者的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是矛盾的。換言之,...‘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著委托人也存在著‘敗德’問題!逼鋵嵾@是崔之元自己的理解錯誤。如赫姆斯特姆在他自己的文章里面明確地提到讓讀者注意委托人(剩余索取者)不應提供任何生產投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樣,委托人和其他參與生產投入的n個人是不同類型的人。所以此n個人與彼(n+1)個人從類型上講是不一樣的,因而也就不會象崔文所斷定的那樣:“被發(fā)現陷入自身設下的陷阱”。由于真實顯示是占優(yōu)均衡,每個參與者沒有激勵謊報自己的生產能力。這樣,崔文所設想的委托人收買某些團隊的辦法使得這些人謊報的假設在理論上不可能發(fā)生。
一種更為現實和合理的辦法是:將精確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的要求放寬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優(yōu),這也將會使得不可能性結果變?yōu)榭赡苄越Y果。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發(fā)表的那篇文章中的定理 3就討論這樣的解決辦法。赫姆斯特姆的定理 3證明:在一些技術性的假設下,帕累托有效配置可以任意由某個直接顯示機制的納什均衡接近。這就是說,盡管帕累托最優(yōu)不可能精確達到,但可以任意接近它。對更一般的經濟環(huán)境類及社會目標,許多經濟學家(包括筆者本人)給出了類似的結果。這樣,從任意接近帕累托有效這一更合乎現實的要求來看,自利行為和帕累托有效是根本不矛盾的。
崔文以一種不以為然的口氣寫到:“眾所周知,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都是西方經濟學家所鐘愛的原則!北M管如此,我還是要指出:大多數經濟學家之所以鐘愛“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原則,其原因主要是追求個人利益是一種客觀現實,且帕累托最優(yōu)是判斷經濟社會效益的一個基本標準。
事實上也是如此,帕累托有效配置這個概念對任何經濟制度都是適用的。它只是告訴人們:當資源達到帕累托有效配置后,在給定現有資源的條件下,不存在另外的資源配置方案使得某人比在原有配置下得到更大利益,而又不損害他人利益。盡管帕累托最優(yōu)標準沒有考慮資源配置的社會公平問題,但它卻從社會效益的角度對一個經濟制度給出了資源是否被浪費的一個基本判斷標準,從可行性的角度評價了社會經濟效果。它意味著如果一個資源配置不是有效的,則存在著改進效益的余地:即存在著另外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使得至少某些人的福利得到了改進,而又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當然,象完全競爭市場假設一樣,在現實中,精確的帕累托最優(yōu)是不可能實現的,它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tài),也許永遠達不到。但只要人們想搞好經濟,人們就應不斷地追求,盡量地接近這一目標。有了帕累托最優(yōu)這一種理想標準,我們就有了一把尺子,一面鏡子、一個目標。用這個標準,我們去比較、衡量和評價現實世界中的各式各樣的經濟機制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的好壞,看它們離這一理想目標還差多遠,從而得知改進經濟效益的余地,使資源的配置盡可能接近帕累托最優(yōu)標準。例如,現實中沒有外部性的經濟環(huán)境下的競爭市場機制所導致的配置就能很好地接近帕累托有效配置。
其實,帕累托最優(yōu)在現實中不可精確達到的情況和許多物理學中的現象相似。象沒有空氣阻力的自由落體運動、分子不發(fā)生碰撞的理想氣體、不可壓縮非粘性的理想流體等等,這些都是在現實中不存在的,但誰又能否定這些物理概念的有用性呢?許多在理想狀態(tài)下得到的物理理論和概念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都是不存在的,但它們卻近似地描述了自然世界,因而成為自然科學技術的基礎。同理,盡管帕累托有效是一種理想境界,不能精確地達到,但可被近似地接近,成為了檢驗社會經濟效益的基本準則。
另一方面,人的自利行為,追求盡可能大的個人利益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客觀現實。它是經濟發(fā)展、社會前進的動力。改革前不太強調個人利益重要性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所導致的經濟低效率和實行看重個人利益重要性的自由化和市場化改革后中國經濟高速增長說明了此點。為什么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了經濟的低效率呢?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這樣的體制產生了許多的外部性從而導致了大量的“搭便車”或“敗德”問題。在這種體制下,人們之所以沒有積極性努力工作,其主要原因是許多人不愿自己的勞動成果被別人分享,同時不努力生產也能分享別人的勞動成果。其結果當然是越來越多的人不愿努力工作,采用偷懶策略。對人的自利行為和帕累托有效標準重要性的詳細討論見筆者與張帆合著的《大眾市場經濟學》(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以上討論已足以說明崔文的論斷:“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深刻意義在于,它迫使人們在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率之間做出選擇”是多么的輕率和武斷。人們根本不需要在這兩者之間作一選擇從而否定個人理性或經濟效率。這兩者不僅在理論上可以很好地吻合,實踐中也可能吻合得很好。中國78年以來通過承認個人利益,給出更多經濟自由(所謂“松綁”),實行權力下放的分散化決策(所謂“放權”),引進各種激勵機制的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的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說明了此點。
二. 關于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矛盾”
崔文稱:“如果說,揭示出‘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之間的矛盾,是經濟學為公司變革提供的依據,那么,揭示出‘市場競爭’和‘私有制’之間的矛盾,則是法學為公司法作出的貢獻!惫P者對法學沒有研究,不知法學是否已在理論上證明了“市場競爭”和“私有制”之間的矛盾。這也許需要由法學界的學者來進行回答。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崔文所給出美國上世紀所發(fā)生的“查爾斯河建橋案”和“上、下河工廠用水案”這兩個例子不但不能說明“市場競爭”和“私有產權”之間的矛盾,恰恰相反,這些例子說明了明晰產權的重要性。根據傳統產權理論,特別是科斯定理,可看出之所以會發(fā)生象“查爾斯河建橋案”和“上、下河工廠用水案”爭議,其根本原因是河流的產權沒有界定清楚而導致了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加上當時政府又沒有給出恰當的激勵機制來解決外部效用性問題。當然,那時還沒有科斯定理,直到本世紀60年代科斯才給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而為此獲得經濟學諾貝爾獎。如果政府將河流的產權拍賣給個人或河流早已歸個人所有,則河流的產權是明確界定的,就不會有外部效用性,從而就不會發(fā)生對財產使用權的爭議。這是由于,如果第一家建橋的公司擁有這條河流或已經從河流的擁有者租用了這條河流,則其他公司就不能在上面再建其他橋梁了,除非原有公司從其他公司得到的有賞報酬大于讓這些公司建橋后自己橋梁收入減少(損失)的部份。同理,如果河流產權是界定清楚的,任何想用河流或水力的人都需要按合同規(guī)定向河流的擁有者付出報酬,而擁有者同時也需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水力資源量,這樣一來也就不會發(fā)生如崔文所描述的那樣,上、下流工廠為用水而發(fā)生爭執(zhí)的情況。因此,這些例子不但不能說明“市場競爭”和“私有產權”之間的矛盾,恰恰相反,這些例子正好說明了產權界定清楚的重要性。
事實上,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也說明了此點。如果將具有具有外部性的團隊(合伙制)變?yōu)閭體制,則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的結論就根本不可能成立。當然,是采用合伙制還是個體制還將取決于經濟規(guī)模的大小,如果經濟規(guī)模帶來的效益大于團隊由于外部效用性所帶來的損失,則應采用合伙制或其他類型的生產組織形式,否則應采用個體制。所有這些都說明了不能簡單地得出“市場經濟”和“私有產權”是矛盾的這樣的一般性結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市場經濟”和“私有產權”是“矛盾”的,也不能從而得出“市場競爭”和“非私有產權”是協調的這樣的一般性結論。
三. 關于美國公司法變革的問題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想通過“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等理論結果來否定個人理性、市場經濟、私有產權或經濟效益(帕累托有效)是站不住腳的。那么,美國公司法的變革實踐是否可用來否定私有產權或帕累托有效呢?答案還是否定的。
首先,無論美國公司法怎樣變,直到如今,并不是象崔文所認為的那樣將私有產權變?yōu)榉撬接挟a權。從現代產權理論,我們知道企業(yè)產權(或稱企業(yè)所有權)主要指的是對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分配(劃分),因而企業(yè)產權是一種契約關系。對企業(yè)產權(權利和義務)不同的劃分將決定不同的產權安排從而產生了不同的企業(yè)產權結構和產權制度。所謂公司法就是對企業(yè)的產權如何在權益當事人中劃分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那么什么叫私有產權呢?私有產權指的是當個人行使某權利時就排斥了其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這樣,私有產權在理論上是明確界定的。非私有產權指的是當個人行使某權利時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因而非私有產權不是明確界定的。需要提到的是私有產權并不意味著所有與產權有關的權利都掌握在一個人手里,它可由兩個或多個人擁有。例如,股東、經理和員工掌握的權利都是私人的權力。股東對資產具有占有權,有權阻止經理出讓資產;
經理對資產如何利用具有決定權;
而員工有權力排斥股東或經理在契約期內為個人私利出讓資產。根據崔文對美國公司法變革的介紹及以上私有產權的定義,這些改革都沒有將企業(yè)產權非私有化,而只是對企業(yè)產權的權利界定比以往更注重經理和員工的權利,但看不出將企業(yè)產權非私有化的現象。
其次,不要以為所有的私有產權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不同的產權安排可能會導致不同的交易費用(如策劃,簽約及履約的費用)從而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F代產權理論就是討論在各種經濟環(huán)境下,什么樣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此外,美國公司法的變革也不見得只是單純地為了增加經濟效益而變革的,它也可能是為了其他目的(如增加社會公平和社會穩(wěn)定)而進行的。帕累托有效只是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而不是從平等(公平)配置的角度來評價經濟活動的社會效果。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平等配置是非常不同的兩個概念,它們代表了不同的價值取向。盡管一個資源配置是帕累托有效的(例如,一人占有社會上所有資源而其他人不占有任何資源是帕累托有效配置),但從社會平等(結果平等)的角度看,卻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
“結果平等”也是一個社會想要達到的理想目標。一般來說,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平等配置是呈“此消彼長”的反向關系。由于一個人的能力有大小,機遇不同或所面臨的風險也可能不同,為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從而增進效益,,必然會造成某種程度的收入(結果)不平等。如果干多干少,貢獻大貢獻小收入一樣,會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盡管這種“結果平等”對具有自利行為的人類社會來說往往帶來生產的低效率,但為了社會的穩(wěn)定及改進社會不公,人們往往不得不犧牲一些經濟效益而照顧到社會公平。
美國早期的資本主義社會由于過度強調經濟效益而基本上忽視了社會不公、員工權益和社會福利等問題,結果產生了許多社會問題(如失業(yè)帶來的貧困,員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罷工、怠工、游行示威)造成了社會振蕩。這使得人們認識到單方面地追求經濟效益而不考慮整個綜合社會效益也許不是最佳選擇。為了社會穩(wěn)定,人們也許不得不放棄一些經濟效益,增加社會福利。自從美國總統羅斯福在本世紀三、四十年代實行增加社會福利的新政以來,美國越來越重視社會福利和員工權利問題。美國公司法的變革基本上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fā)生的。但中國所處的經濟環(huán)境和經濟基礎與美國大不一樣,中國情況恰恰相反,改革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過度強調結果公平(導致了吃大鍋飯)而基本上忽視了經濟效益問題。實行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后的中國經濟當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國仍處于經濟發(fā)展的早期階段,搞好經濟仍然是中國當前的核心任務,許多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相對其他產權類型的企業(yè)的經濟效益越來越差,到今年上半年,國營企業(yè)的虧損額開始超過了國營企業(yè)的盈利額。在這樣形勢下,我們需要的是減少大鍋飯現象,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逐步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yè)制度。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主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市場體系的逐步建立,明晰產權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大多數企業(yè)都應成為產權明確界定的企業(yè)。當然,在現階段中,為了社會穩(wěn)定,減少失業(yè),改革能順利深入進行下去,政府不應對國有企業(yè)實行大規(guī)模破產。只有當非國有經濟占絕大比重(比如達到80%左右,現階段已達到60%多)后,才應對相當部份的國有企業(yè)進行產權改革,實行民營化。
總之,崔文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我認為主要是此文在運用西方經濟理論時忽視了這些理論的前提假設和具體約束條件及理論的適應范圍。此外,通過一個具體的實例就企圖得出一個普遍性理論結論往往是非常危險的。比如,競爭市場機制在某些情況下(如存在外部效用性)會“失靈”(即,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不一致),但不應得出它在一般情況下也會“失靈”從而得出人們需在個人理性或集體理性之間作一選擇的一般性結論。還比如,你可以找出一個例子來證明國有產權是最優(yōu)的,但這不等于在任何經濟環(huán)境下它是最優(yōu)的,另外一個人也可能找出一個例子來證明私有產權是最優(yōu)的,但這也不等于在任何經濟環(huán)境下它是最優(yōu)的。事實上,不同經濟環(huán)境將影響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優(yōu)選擇。國有、集體,民有產權所有制在具體不同經濟環(huán)境下都可能是最優(yōu)的。當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時,國有企業(yè)將比民有和集體企業(yè)更有效;
如果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處于某種中間狀態(tài),則集體企業(yè)將比國有企業(yè)和民有企業(yè)有效;
如果具有高度的經濟自由和完善的市場體系,則民有企業(yè)將是最優(yōu)的產權安排形式。由于鄉(xiāng)鎮(zhèn)集體企業(yè)在現階段的蓬勃發(fā)展,有人過份地夸大這種產權制度長久優(yōu)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渡性產權制度。盡管許多產權模糊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其他企業(yè)在現階段是最優(yōu)的產權安排,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由化程度的更進一步地提高,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由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yè)制度來替代。
最后,談一點感想。由于經濟學中所討論的許多問題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都覺得自己似乎懂一些經濟學,都想在上面發(fā)一番議論。但經濟學的的確確是一門具有科學體系的嚴謹學科。現代經濟學在最近五十年發(fā)展迅速,已成為一門規(guī)模龐大、分支眾多、體系嚴謹、已數量化了(也許稱得上博大精深)的社會科學領域。即使專門研究經濟學的學者,也只能了解為數有限分支中的很少一部份內容。不花一番工夫,是很難真正地理解其中一些經濟理論的精髓。實際上,我發(fā)現對一門學問鉆進去越深,感覺自己懂得越少,寫東西的時候越發(fā)謹慎,很難下筆,海闊天空發(fā)議論就更談不上。我發(fā)現現在不少人喜歡跨出自己的學科發(fā)議論,提出一些標新立異的看法以顯得自己博學多才,這好像也是一種時髦,不幸的是這些人即使在本學科學有專長,卻也往往會說出一些外行話,弄出一些笑話。我真誠地期望學者、專家們今后在談論經濟學學科時,特別是向讀者介紹比較新的前言經濟學理論時,要嚴肅、慎重,要注重科學性、客觀性和嚴謹性。在應用新理論解釋現實世界和進行論斷時,特別是在給出政策性建議時,一定要注意理論的適應范圍及具體約束條件。在海外從事研究與教學十多年,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大師級的學者們在論述他們的學術觀念時(即使口頭發(fā)言),往往會非常注重于強調結論成立的前提假設及具體約束條件。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談了。不妥之處,歡迎崔先生和讀者批評指正。
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 [第4期(總第55期)],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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