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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鋼:現(xiàn)代西方民主芻議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題記:本文原系作者承接的一個指令性課題最終研究成果的縮寫稿,未及殺青,又奉命參加另一個同名課題的研究,陰差陽錯,一拖再拖,始終沒有正式發(fā)表。子曰:“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既已立項,就不應有始無終。這既是職業(yè)倫理的要求,也是一種社會責任,F(xiàn)將縮寫稿刊出,以作了斷。本課題研究過程中,張辰龍博士、舒城博士多有貢獻,謹致謝忱!

          

          

          一、現(xiàn)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論

          

          民主是二十世紀使用最多也是最濫的概念之一。部分原因是,“民主這個詞,不但沒有公認的定義,而且各方政治力量都極力反對取得一致。人們普遍感覺:如果稱—個國家為‘民主國家’,那是對它的贊美。任何政體的捍衛(wèi)者都聲稱他所捍衛(wèi)的是民主政體,深恐一旦民主同任何一種意義掛鉤,便有可能使他們無法再利用它”〔1〕。民主在今天是一個時髦的名詞,成了任人搶購的術語,甚至連許多軍人政權也宣稱要實行民主統(tǒng)治。在此情況下,梳理各種西方民主理論便顯得非常必要。民主并不服從單一的論說,現(xiàn)代西方民主理論光怪陸離、異彩紛呈,這里只能撮其大要,予以論列。

          

          (一)直接民主或參與民主理論

          

          這種理論是詞源學民主的直接推演,民主的詞源學定義很簡單,即人民的統(tǒng)治或權力。也就是說,民主按其純粹的和最充分的狀態(tài)來說,要求“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古希臘民主是這種理論的惟一實踐類型,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是其近代范型,現(xiàn)代西方各種左派民主理論都或多或少淵源于此,參與民主、公民表決式民主和電子民主是其最新主張。但這些學說面臨著實際操作上的困難。盧梭曾設想,實現(xiàn)這種民主的方案是采納一種社會契約,這一契約的實質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2〕。但是,盧梭忘記了一個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權都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一權力,它必須將權力交給自己的代理人。這樣,當一個人將自己奉獻給所有人時,他絕非像盧梭所想象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由此,人民主權學說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F(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區(qū)分了政治權力的權限與政治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的歸屬及其形式,但決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主權在本質上也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個人的獨立與存在,“多數(shù)的同意并不能使任何行為合法化。有些行為永遠也不可能合法化”〔3〕。

          

          從理論上講,人民親自行使權力應當勝于把權力委托給別人,基于公眾參與的制度比代議制更安全或更完善。但歷史經(jīng)驗表明,離開自由的民主至少是不穩(wěn)定的,許多歷史學家和思想家的研究證明,最接近這種字面民主的古希臘民主制的滅亡正是由于個人自由的缺失,而且在以后的歷史中這種民主再也沒有出現(xiàn)過。的確,古希臘人享有政治權利,有選舉權,可以任命官員,也可能被提名為執(zhí)政官,有人便誤以為他們享有自由。但貢斯當提出,正是由于這一切,人們無異于國家的奴隸!4〕因為在古希臘那里,政治滲透到一切領域,沒有給個人留下活動空間。也就是說,在古希臘,個人并不享有自由,因為他們并不把個人視為某個個人,而只看做城邦的一個分子,同時也缺乏合法的私生活領域的觀念。所以,古代希臘民主的目擊者和見證人亞里士多德,才把民主政體列為腐朽的政治類型!5〕實質上,它雄辯地證明了,即使在最佳條件下,純粹的民主也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在巨型邦國中它就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因為在小范圍民主和大范圍民主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人類為了在這條鴻溝上架設一座橋梁已進行了兩千多年的努力。現(xiàn)代民主只能是少數(shù)統(tǒng)治多數(shù)這一既定事實下的民主,其關鍵不在于被統(tǒng)治的多數(shù)親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權力,而在于有效地制約統(tǒng)治的少數(shù)。如果古典式民主是一種統(tǒng)治的民主或橫向的民主,那么,現(xiàn)代民主只能是被統(tǒng)治的民主或縱向的民主。

          

          針對當代自由民主制下公民普遍的政治冷漠與低程度的政治參與,帕特曼和麥克弗森等人提出了參與民主模式。麥克弗森認為,公民只有直接不斷參與社會和國家的管理,自由和個人發(fā)展才能充分實現(xiàn)。帕特曼引用盧梭和密爾的一些觀點,他認為參與民主能促進人類發(fā)展,強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們對權力中心的疏離感,培養(yǎng)對集體問題的關注,并有助于造就出積極公民。他們認為,在現(xiàn)代西方社會中,權力和資源分配不平衡,階級、性別和種族的不平等阻礙了人們的參與。自由民主中的選舉參與只是一種“有限”的參與,他們主張把民主的范圍擴大到大多數(shù)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些關鍵的制度中去,使民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發(fā)揮作用。也就是說,民主權利需要擴大到經(jīng)濟組織和社會其它重要組織中去。帕特曼得出結論說,人們應該擁有一個現(xiàn)代的、非教條式的民主,“其核心部分保留著參與的觀念”〔6〕。對于參與民主,我們只需指出兩點就夠了:直接參與只有在小范圍內才有實質意義,隨著范圍的擴大,參與的效率呈遞減率,直至毫無意義;
        民主只能限制在政治范圍內,擴大到經(jīng)濟領域,民主便會成為瓜分利益的工具,這不僅不符合民主的本意,而且其結果很可能造成社會的崩潰。

          

          有人認為,電子操縱的“公民表決式民主”可以取代代議制而在巨型邦國中實現(xiàn)所謂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這種民主雖然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施很可能是災難性的。首先,人都不在場的情況下實行有意義的自治是不可能的;
        其次,投票人口的規(guī)模將使每個參與者的參與(影響力或作用)變得毫無意義;
        再次,最主要的是,它是一種加劇沖突的結構,即一個排除了少數(shù)權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數(shù)統(tǒng)治的制度。在每個問題上都是多數(shù)贏得一切而少數(shù)一無所獲,而且不會出現(xiàn)交易和補償。

          

          當然,人民主權學說并非毫無用處,它實際上為民主提供了基礎。權力屬于人民建立了一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力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才是正當?shù)臋嗔Α5,這種僅僅包含著人民主權觀念的民主理論只夠用來同獨裁權力作戰(zhàn),在打敗敵人之后,如果仍然執(zhí)著這一原則的字面意義,便會喪失讓它給我們帶來的真正好處,因為交給人民的權力只不過是名義上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則是另一回事。由此可知,民主并非越純粹越好,按純粹的民主原則,我們無法成功地建立起民主制度。

          

          從這個角度看,林肯的話“gove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治、民有、民享)”不足以成為民主的定義——它之所以成為民主的信條,是由于它出自林肯之口。如果換一個人說出來,它很容易產(chǎn)生林肯不希望或不打算讓它產(chǎn)生的含義。這句話只有促進民主的意義,而沒有邏輯上的意義。

          

          (二)精英民主理論

          

          在現(xiàn)代條件下,人類還無法超越少數(shù)人統(tǒng)治與多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這一事實;谶@一事實,產(chǎn)生了一種對民主持悲觀主義看法的理論。這就是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莫斯卡、米凱爾斯發(fā)展出來的精英主義理論。依照這種理論,人民在歷史中是沒有什么地位的,歷史的舞臺不過是走馬燈般的精英在演出,人民統(tǒng)治是不可能的。因此,他們多傾向于懷疑民主的可能性。米凱爾斯稍有不同,他認為,盡管民主實質上也是寡頭統(tǒng)治,但這種制度在形式上應該保留下來,因為它是邪惡中最輕的一種。〔7〕

          

          意大利式的精英主義并沒有為民主提供什么建設性意見,促進二十世紀民主理論大發(fā)展的,是馬克斯•韋伯的官僚組織理論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論。同韋伯一樣,熊彼特把民主看成是一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政治方法。在熊彼特看來,人民主權學說或詞源學民主最成問題之處,在于把授予選民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當作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標,把人民選擇代表反而視為第二位的事情。熊彼特認為,人民的作用不過在于產(chǎn)生一個政府,選出社會精英來治理國家。“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統(tǒng)治’這兩個詞的明顯意義說的人民是確實在那里統(tǒng)治的意思”。因此,“民治”是一種毫無價值的標準,用它不可能對現(xiàn)實存在的各種政體進行區(qū)分,“人民的統(tǒng)治”便成為一種神話。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依然能對民主與獨裁加以區(qū)分,所以熊彼特認為民主必然存在獨特的要素。為此,他提出了經(jīng)驗性民主定義:“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民主不過是指人們有機會接受要來統(tǒng)治他們的人的意思……自稱的領導之間為爭取選民投票而進行的自由競爭!薄8〕

          

          精英民主理論可以歸納為這樣幾點:(1)民主并不意味人民統(tǒng)治,而是社會精英或政治家的統(tǒng)治;
        (2)民主意味著多元的精英競取權力的過程,這一過程常常采取政黨競爭的方式;
        (3)精英是開放的,人們有平等的機會成為精英;
        (4)公民定期選舉政治精英成為統(tǒng)治者。因此,在精英民主論看來,民主并不要求權力在公民之間平攤,權力總是由一小部分領導人來行使,但只要滿足上述二、三、四條,這種統(tǒng)治就可以認為是民主的。

          

          (三)多元民主理論

          

          熊彼特對西方民主的經(jīng)驗性考察的確道出了現(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的部分真義,但是,熊彼特的理論很少關注單個公民與當選的政治家之間的中間地帶,認為公民在一個以精英的競爭性沖突為特征的世界中是孤立無援、軟弱無力的。在這種論述中,很少注意社區(qū)聯(lián)合會、工會和商業(yè)組織這類廣泛存在于人民生活中,并且以復雜的方式把人民的生活與形形色色的制度相聯(lián)系的“中介性社會團體”。

          

          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力圖通過考察“團體政治”對現(xiàn)代民主制的功用來彌補這一缺陷。精英民主理論片面強調“精英政治”,過分強調政治家塑造政治生活的能力,而多元主義者則探討了選舉的競爭和有組織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認為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實際競爭程度和使競爭各方滿意的程度,遠遠超過熊彼特模式的看法。多元主義者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美國政治研究中獲得了主導地位,盡管他們的影響在今天已不如當年那樣廣泛,但是,他們的研究對當代政治思想產(chǎn)生了持久的影響。熊彼特曾批評約翰•密爾等十九世紀自由主義者提出的古典民主理想和代議制政府概念是“不切實際的”,多元主義接受了熊彼特的觀點,認為區(qū)分民主與非民主的標準,是選舉領導人的方式。同時,他們斷定選民比民主理論家普遍認為的更加冷漠,更加信息不靈,單個公民對政治過程很少有什么直接影響,代表常常是“民意的炮制者”。但是,他們并不認為權力集中于政治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他們遵從韋伯的看法,把多個權力中心的存在作為分析的出發(fā)點。按照多元主義的看法,社會中的權力安排并不是等級式的,而是競爭式的,它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許多集團之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過程”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這些集團包括商業(yè)組織、工會、政黨、婦女機構、宗教組織等。政治決策則是政府試圖調和這些集團之需要的結果。因此,國家政治決策的決定因素,并不是“公眾”團結一致的產(chǎn)物。最早和最杰出的多元主義者羅伯特•達爾強調說,即使在選舉中獲得了數(shù)量上的多數(shù),也不能“由此推斷說,除了算術意義的體現(xiàn),多數(shù)還有什么其他意義……數(shù)量上的多數(shù)并不能承諾任何一致的行動:正是數(shù)量上的多數(shù)的不同組成部分,具有行動的手段”〔9〕。政治的結果是政府的結果,而且最終是力圖在社會團體的競爭性要求之間進行調停和裁定的行政執(zhí)行者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政治系統(tǒng)或國家,越來越難以和討價還價的競爭性利益集團相區(qū)分。雖然民主政府的決策并不能使所有利益都能得到完全的滿足,但是這種決策包含著利益團體的需求之間的交換與平衡。因此,政策產(chǎn)生于利益的邊緣,形成于“民主的框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特定的政治家的努力之外〔10〕。這并不是說,選舉和競爭性政黨制度在決策過程中無足輕重,對于政治代表“多少對普通公民的偏好作出反應”來說,它們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僅有選舉和政黨并不能確保民主國家的均衡,如果要想維持民主的過程,各種各樣的積極的利益集團的存在則更加重要。“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大規(guī)模的民主政體中是如此。每當民主的過程在諸如民族國家這樣大的范圍內被運用時,自治的社會組織一定會出現(xiàn)。而且,這種社會組織的出現(xiàn),(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僅僅是民族國家政府民主化的一個直接結果,也是為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強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薄11〕所以,“民主(或多頭政治)與專制的區(qū)別……就是若干個少數(shù)人的政府與一個少數(shù)人的政府之間的區(qū)別。比起獨裁的政治過程,多頭政治的特征就是很大程度上擴展了少數(shù)人的數(shù)量、規(guī)模和差異,而這種少數(shù)人的偏好將影響政府決策的結果”〔12〕。達爾建議用“多元政體”來指稱現(xiàn)實存在的民主制度,因為“民主”這個詞容易誤導人們,即往往會使人們向往一種不可能達到的理想境界,即由人民來統(tǒng)治的政治制度。實際上,一個政體的民主性,是由多個團體或者多個少數(shù)的存在來保障的。達爾認為,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shù)人的統(tǒng)治”。

          

          當然,多元民主只能是在一種共識范圍內運行的,如果沒有這種共識,民主肯定會失。骸拔覀兺ǔK枋龅拿裰鳌巍贿^是個玩笑。它是膚淺的體現(xiàn),提出的是表面的沖突。存在于政治之先、政治背后、政治之中,限制著政治并作為政治前提的是,通常是存在于社會之中的關于政治的深層共識……如果沒有這種共識,那么,任何民主制度都不能經(jīng)受選舉和政黨競爭無休止的折騰!薄13〕雖然達爾不否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性,但他堅持認為,比起非憲法規(guī)則和實踐,憲法規(guī)則對于民主的成功是無關緊要的。他的結論是,只要民主的社會前提完好無損,民主就總是“一種強化共識、促進緩和、保持社會和平的比較有效的制度”〔14〕。達爾所說的共識的核心可歸結為保障個人自由的共識,這種共識來源于一種政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深層。

          

          (四)自由民主理論

          

          直接民主或參與民主理論只是提供了民主的價值訴求,但由于缺乏操作性架構而無法落實到現(xiàn)實世界,F(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根據(jù)它建立的,因此它不是現(xiàn)代西方正統(tǒng)的民主理論;
        而精英民主理論和多元主義民主理論較為真實地描述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部分事實,因此,它們已融入西方正統(tǒng)的自由民主理論之中,至少它們是自由民主理論的變種。但是,它們按照西方民主的實踐和制度來定義民主,按照西方政體的實際特征來想象民主,并沒有考察公民參與的適當程度、政治統(tǒng)治的范圍、民主管理最合適的領域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從古代雅典到十九世紀的英國一直都是民主理論的主要內容,現(xiàn)在卻把它們擱在一邊,僅僅回答當前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他們修改了民主的定義,堅持價值中立,使民主思想的豐富歷史屈從于現(xiàn)狀!15〕

          

          然而,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價值壓力的產(chǎn)物,民主是什么同民主應是什么是分不開的,民主只能在其理想與價值讓它存在的范圍內存在。西方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現(xiàn)代西方民主并不是根據(jù)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民主的歷史主要來源于對自由的追求……人們保證自由的方式是構造我們稱為多頭政治的那種多少是民主的政體,這時多頭政治成為手段,自由則是目的。民主是‘對自由事業(yè)的起誓’!疄槊裰鞫鴳(zhàn),在歷史上,就是為政治自由而戰(zhàn)’!薄16〕正因為如此,我們不難理解美國憲政民主制度的奠基者大都是積極的自由主義者,但僅僅是小心謹慎的民主主義者,其中也有些人完全不是民主主義者。無人否認這些思想家在西方民主制度建構中的作用,如洛克、孟德斯鳩、伯克、邊沁、康德、黑格爾、密爾、貢斯當、托克維爾等等,但他們也全部首先是自由主義者,其次才是民主主義者。當然,盧梭是一個例外,在他影響下的法國大革命常常被用來駁斥近代民主產(chǎn)生于自由主義這一命題,然而,法國民主制,是在吸取了雅各賓民主的教訓和自由主義之后才最終確立的。所以,根據(jù)英美這一主干譜系,自由主義先期而至,民主接踵而來,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17〕自由民主理論才是西方的正統(tǒng)民主理論,其他民主理論都是圍繞自由民主理論而展開的。這是因為,只有自由民主理論是價值與事實相結合的理論,它不僅從價值上為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則,而且真實地反映了西方民主的發(fā)展進程。

          

          在西方,自古希臘民主制短暫的實驗并失敗后,民主在以后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再也沒有出現(xiàn)過。在這個漫長的時期,西方人曾談到過共和國(republic),但談res public(公共事務)并不等于談民主。“公共事務”所表達的觀念,指的是屬于每個人的事務,或者與每個人有關的事務,這個觀念本質上完全不同于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档聡绤柵険袅四切┌衙裰髡w混同于共和政體的人。他指出,一切統(tǒng)治,不是“共和政體就是專制政體”,而民主政體,就這一術語的固有意義而論,“必定是專制政體”〔18〕。遠在柯尼斯堡幾千里之外,并且完全在不同背景中的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對這個問題的思考與康德也并無不同。麥迪遜的說法始終是“代議制共和國”,而從不說“民主政體”,因為他認為后者指的是古代的直接民主,即“由少數(shù)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19〕。費城會議也沒有從民主角度考慮問題,它所產(chǎn)生的第一部現(xiàn)代民主國家的憲法,被它的建構者們視為共和憲法,而不是民主憲法。如果語言的歷史簡明地反映著歷史,那么民主一詞的長期湮沒無聞就有著高度的重要性。薩托利認為,人們重新開始使用民主一詞,必然是因為有某種新事物開始存在。盡管這是一個希臘名詞,但現(xiàn)代人用來指稱的事物卻是起源于希臘以外的地方,F(xiàn)代民主政體和以下發(fā)現(xiàn)有關并受制于這一發(fā)現(xiàn):不同政見、多樣化和不同政見者的存在,與社會秩序并非互不相容。也就是說,現(xiàn)代民主政體的理想之源在于這一原則:培育著國家的酵母和營養(yǎng)品是差異而不是劃一。正是通過這種認識上的革命性轉變,被稱作“自由主義”的文明才一點一滴地建立起來,也正是通過這條途徑才達到了當代西方民主。

          

          其實,現(xiàn)代民主是由市場經(jīng)濟催生的,是英國人在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chǎn)過程中逐漸達成的,通過使私有財產(chǎn)成為對抗和限制國家權力的一種安全裝置的私有產(chǎn)權,英國人獲得了個人自由中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構件,并把它提升到政治制度層面——“無代議員,不納稅”。對于洛克來說,財產(chǎn)權不僅是市場交換的基石,更是自由憲政國家的基石〔20〕。布坎南認為,憲政民主理論和市場經(jīng)濟理論都是啟蒙運動的產(chǎn)物,在十八世紀哲學家們那里,人類活動的這兩個方面并不是分開加以討論的。十八世紀哲學家們的偉大發(fā)現(xiàn)是,在正確設計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內,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會產(chǎn)生出一種自發(fā)秩序〔21〕。自發(fā)秩序的存在表明,沒有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社會同樣能夠達成秩序,國家沒有理由再介入這個領域。這不僅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而且提供了一個制約國家權力之社會權力的生長空間?梢姡F(xiàn)代民主是在限制政府權力過程中實現(xiàn)的,是自由主義的結果。只是到了十九世紀,人民主權觀念才作為建設性因素進入政治過程之中,但這一觀念是經(jīng)過重要轉換之后才成為積極因素的,經(jīng)過自由主義修正后的民主原則,便從“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變成了“一切權力不屬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tǒng)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tǒng)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這種民主不僅是自由主義的結果,而且個人自由還是它賴以存在和運行的基礎,因為個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統(tǒng)治者隨時都可能剝奪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

          

          但是,民主與自由畢竟是兩種不同的事物,是處理國家與社會(個人)之間關系的兩種不同的政治技術。自由意味著對直接控制個人之措施的否棄,意味著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并預設了個人擁有某些確實得到保障的私域!22〕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統(tǒng)治或權力。按其純粹的和最充分的狀態(tài)來說,民主要求“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原則并沒有指出限制權力:一切權力乃是無限的權力。由此看來,自由觀念并非來自人民主權學說。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之所以總是把自由和民主混為一談,是因為現(xiàn)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著個人自由。但是,民主和自由之間的張力并沒有因為現(xiàn)代民主包含著自由而消除,如果對民主選舉出來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話,專制同樣有可能發(fā)生,個人自由同樣會遭到侵害。民主并不能獨自保護自由,其實,現(xiàn)代自由是以憲政來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即使民選的政府也不得制定違背保障自由的憲法,這就對純粹的民主原則構成了某種限制和約束。因此,在保護個人自由方面,憲政或許比民主更重要,民主必須是憲政的,憲政民主就是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義的民主。但是,民主并不等于憲政,憲政是要設法限制國家權力,民主則要在國家權力中嵌入人民的權力。

          

          民主也不等于共和,共和意味著共同利益,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而民主制度則遵循多數(shù)決定規(guī)則。然而多數(shù)并不等于全體,而且多數(shù)也不是共同體中具有持續(xù)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少數(shù)人在臨時協(xié)議下不斷變動的暫時的多數(shù)。多數(shù)規(guī)則是民主社會一項便利的決策機制,但它很容易被錯誤地提高成基本的道德原則。所以,在自由民主制誕生時,康德和麥迪遜們把它稱作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因為民主在他們眼里意味著多數(shù)暴政。共和民主意味著在遵循多數(shù)決定規(guī)則的同時,更加關注保護少數(shù)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偏袒任何一方,共同利益只能是多數(shù)人與少數(shù)人的利益之和。盡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數(shù)規(guī)則之上的,但它并不認為今天大多數(shù)人的觀點應成為普遍接受的觀點。共和民主的合理性取決于這樣一個事實:隨著時間的流逝,今天是極少數(shù)人的觀點也許明天會變成大多數(shù)人的觀點。顯然,少數(shù)如果得不到保護,便不可能找到一個贊成新看法的多數(shù),因為那些把看法從多數(shù)轉向少數(shù)的人立刻就會進入無權發(fā)表看法的人的行列。因此,允許改變看法不僅是個人自由的基礎,而且是共和民主能夠作為開放的、自我調整的政體持久存在的條件。正如阿克頓所言:“我們據(jù)以測驗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標準,便是看其中少數(shù)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薄23〕共和要求保障全體人的自由與利益,而不僅僅是一部分人的自由與利益。

          

          由此可見,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義加民主的產(chǎn)物,它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與憲政的,是一種合成物,一個復合體。盡管如此,它們畢竟是不同的事物,雖然這三股線被擰成了一條繩,但一旦拆散它,三股線也就毫不相干了。從托克維爾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認為自由主義和民主的基本關系就是自由與平等的關系。其實自由主義并不完全是個自由問題,民主也不完全是個平等問題。同樣,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義的功績。但是這樣說是大體正確的:自由主義關心自由問題,而民主主義更關心平等問題。這并不是說自由和平等毫無關系,首先,如果沒有自由,人們甚至無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種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與自由毫無關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隸之間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權力之基本的恒久條件。自由主義本身則小心地認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為它對任何從上面免費賜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平等有一種水平方向的動力,而自由的動力則是縱向的。前者較多關心的是政治問題,而后者更關心福利問題。自由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被顛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則卻有這種可能。這就是說,以自由為工具,少數(shù)或多數(shù)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壓制,而以平等的名義或以平等為手段,多數(shù)和少數(shù)都將發(fā)現(xiàn)自己給套上了鎖鏈。最后,平等是我們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個理想。其他種種努力都有一個飽和點,但是追求平等的歷程幾乎沒有終點,這尤其因為,在某個方面實現(xiàn)的平等會在其他方面產(chǎn)生明顯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而是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jīng)濟福利。結果民主政治變成“一種為瓜分全部收入而進行的拔河比賽”〔24〕,從而使“政治”變成一個極其令人厭惡的詞匯。憲政民主表明,作為一種程序,民主應該限制在政治范圍之內,把民主擴展到其他領域是錯誤〔25〕。我們不難理解,如果財富的獲得不是通過勞動或交換,而是通過投選票,那么恐怕再也不會有人愿意從事生產(chǎn)。民主并不適用于工業(yè)和經(jīng)濟關系,民主不是可以實現(xiàn)任何事情的工具。〔26〕

          

          需要說明的是,憲政對民主的限制并不表明憲政是反民主的,憲政其實保護了民主的前提條件——個人自由。對于任何一種真正的民主理論來說,第一個也是最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把價值源泉完全歸結于個人。如果存在著非個人的價值源泉,或假定存在著非個人的價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充其量只能作為發(fā)現(xiàn)獨立價值的許多可能的途徑中的一種途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民主政治程序就不會比其它政治程序更加有效,因為一個獨裁統(tǒng)治者同樣可以根據(jù)非個人的價值標準而聲稱是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民主的選舉過程就沒有必要了。個人成為最終的價值源泉,任何人或集團都無權決定另外一個人的情形應當怎樣,所謂“共同利益”只能是個人偏好集合過程即民主過程的結果。政治就成為不同的個人表達各自偏好的場合,不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統(tǒng)治者在規(guī)范上就找不到為他們的行為進行辯護的依據(jù)。所以,民主必須以個人自由的保障為基礎,否則,我們得到的“民主”只不過是披著民主外衣的獨裁統(tǒng)治!27〕另外,憲政之達成也離不開民主,憲政制度的運轉同樣需要民主為其注入活力,因為制約性權力的最終來源是自下而上運行的社會權力,即民主性的權力。同時,自由之制度化需要個體的自覺和人們積極參與,因此,至少在專制制度下民主運動對自由之獲得是一種助力,因為這時民主運動或民主程序之確立本身就是對國家權力的某種限制!28〕因此,憲政本身必須包含民主,真正的自由主義決不會反對民主!29〕

          

          我們說自由民主理論是西方正統(tǒng)的民主理論,不僅因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實際發(fā)展進程,而且它還為這種制度奠定了價值基礎,如自由與人權、寬容、妥協(xié)和誠信等等,更重要的是它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則。自由民主理論提供了如下建制原則:

          

          民主原則。在這里,民主原則并不是指人民主權或人民的統(tǒng)治,而是指人民有選擇統(tǒng)治者的權利。人民作為選民,是從選舉權的角度行使他們的權力,人民主權即體現(xiàn)于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政治也就是選舉政治,因為選舉畢竟是民主的縱向結構 (被統(tǒng)治的民主)的最關鍵性起點〔30〕,代議制民主依賴于選舉行為和選舉——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正是在各種選舉中,作為民主制游戲規(guī)則的多數(shù)決定規(guī)則才獲得決定性的充分運用。當然,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于選舉政治,現(xiàn)代西方民主兼有選舉制和代議制,選舉式民主雖然不是代議式民主的充分條件,但卻是它的必要條件,F(xiàn)代選舉式民主并不是直接民主,人民并不親自統(tǒng)治,而是選出統(tǒng)治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則是沒有代表和代表傳送帶的民主。簡單地說,選舉不制定政策,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
        選舉不解決爭端,它只決定由誰來解決爭端。但是,選舉必須以自由輿論為前提,沒有自由輿論的自由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憲政原則。憲政的核心含義,就是用憲法制約絕對權力以保障個人自由的制度!31〕憲政是美國人對英國法治觀念的一種提升,它提出了法律的等級觀即“法上有法”,即使民選的政府也不得違背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法。也就是說,任何權力都不應當是專斷的,一切權力都應當為更高級的法律所限制!32〕因此,憲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統(tǒng)治)融合在一起的,而反對以法而治(ru1e by law),后者只是把法律作為統(tǒng)治的工具。憲法本身即是一種對權力不信任的行為,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33〕憲政制度至少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約和限制任何絕對的權力并保障“有限政府”;
        另一方面是個人權利制度,它為政治權力劃定了疆界,為私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領域與非政治領域的分野,是政治權力運行的底線。這兩方面的制度是緊密相聯(lián)的,如司法獨立和司法審查制度對確保個人權利不受踐踏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個人權利制度使社會滋生了制約政治權力的力量,因此,它也是一種民間制約的方式。

          

          共和原則。從詞源學上講,“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當于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麥迪遜解釋道:“如果我們?yōu)榱司筒煌问劫囈源_立的不同原則而尋找一個標準,我們會將共和定義為(或至少會將這一名稱給予)一個直接或間接從人民大眾中獲致其所有權力的政府,而且由那些在有限時期內品行良好的掌權人所管理的政府。最為關鍵的是,這個政府應從整個社會而不是從這個社會中它所認同的極小部分人中產(chǎn)生!薄34〕共和把政治權力看成一種“公器”,它既不為任何人所私有,也不偏袒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民主并不能保證這一點,單純的民主原則極易導致多數(shù)人專制。在現(xiàn)代,共和原則已融入自由民主之中。

          

          二、現(xiàn)代西主民主的基本制度

          

          我們說過,自由民主理論為西方民主提供了建制原則,但原則不等于制度,作為人類理想的民主必須落實到制度層面才能實現(xiàn),F(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制度是現(xiàn)代西方各國民主制度帶共性的東西,直接體現(xiàn)了制度的民主性;
        第二個層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層次的制度有:

          

          (一)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礎。如果說選舉制度的形式,是近代資產(chǎn)階級同封建貴族勢力反復斗爭的產(chǎn)物的話,那么,普選權的確立則是工人階級同資產(chǎn)階級斗爭的產(chǎn)物。正像馬克思在評論“倫敦工人協(xié)會”發(fā)起的爭取普選權的“人民憲章”運動時所指出的那樣:“普選權就等于英國工人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因為在英國,無產(chǎn)階級占人口的絕大多數(shù)……在這里,實行普選權的必然結果就是工人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35〕

          

          普選權的本質意義就在于,使人民主權原則落到實處。不過,普選權的實現(xiàn)卻經(jīng)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十九世紀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寫到:“當一個國家開始規(guī)定選舉資格的時候,就可以預見總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規(guī)定;
        只是到來的時間有早有晚而已。這是支配社會的發(fā)展的不變規(guī)律之一。選舉權的范圍越擴大,人們越想把它擴大,因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讓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隨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沒有選舉資格的人奮起爭取選舉資格,其爭取的勁頭與有選舉資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終于成了常規(guī),即接連讓步,直到實行普選為止!薄36〕

          

          在西方,取消對選舉人的財產(chǎn)、教育程度、種族、性別等資格的限制,差不多花費了一個多世紀的時間,直到二十世紀,普選制才陸續(xù)建立。北歐各國大體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就建立起普選制;
        英國是1928年議會通過“國民參政(男女選舉平等)法”,才實現(xiàn)了普選制;
        法國是1944年,意大利是1945年,美國則是1976年尼克松總統(tǒng)簽署了保證黑人選舉權的法案,才算是基本實現(xiàn)了普選制。通覽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普選制的形成過程,幾乎都經(jīng)過了由嚴格限制選舉權,到逐步放寬選舉權,再到形式上確立普選權等三個發(fā)展階段。它既是資產(chǎn)階級政治統(tǒng)治的確立和鞏固的過程,也是無產(chǎn)階級和勞動人民長期斗爭的結果,同時還是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趨勢。

          

          普選制意味著只有公民選舉產(chǎn)生的公共權力才具有合法性。這既是一種政治理念,又是一種政治原則。它向世人宣示,公民有權選擇公共權力機構。如是,普選權奠定了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基礎。普選權的功能在于,通過非暴力的、和平有序的方式即公民普選的方式實現(xiàn)公共權力機構的產(chǎn)生、讓渡與更替。作為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制度保障,它對于維護政治穩(wěn)定和政治發(fā)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不僅是人民主權原則、社會契約原則,以及公民的平等、自由權利的實現(xiàn)形式,而且是公共權力機構運作機制的制動杠桿,因此,現(xiàn)代民主政治就是選舉政治。普選制產(chǎn)生的政府是民意政府,必須對人民負責;
        政府的權力則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與制約之下。正如美國《獨立宣言》所說:“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和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在西方,選舉是一種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不僅是表面上的投票行動,而且是一種民主秩序的構建方式:權力是由下至上逐級授予的,掌權者是由下至上選舉(選出來,舉上去)的。選舉應當是秘密的(不因投反投票受到懲罰)、公平的(每一票的價值必須是相等的、在投票與計票中不得作弊、不得賄選)、自由的(可以在不同的候選人中間作出自由的選擇,可以去投票也可以不投)、有效的(例如所投的選票不能被任意重復計算或任意作廢)。不言而喻,西方發(fā)達國家的選舉制度貫穿著自由民主的精神,盡管它可以成為工人階級爭取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但是,從本質上講,它畢竟是資產(chǎn)階級維持政治統(tǒng)治的工具。

          

          (二)代議制度

          

          現(xiàn)代西方發(fā)達國家實行的都是代議制民主。在某種程度上,代議制民主是西方民主的同義詞。在制度層次上,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志。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和行使立法和統(tǒng)治權。代議制度的核心是由經(jīng)普選產(chǎn)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它是西方民主政體的“中樞和支配力量”〔37〕,在許多國家也被稱作國會(如美國)。議會議決事項如法案或決議均由議員共同討論并經(jīng)多數(shù)通過,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jiān)督權和行政監(jiān)督權。為了防止草率立法,對議會的立法程序通常有嚴格的規(guī)定。根據(jù)英國議會的傳統(tǒng),國會制定法律須經(jīng)過“三讀”程序,即議案在全院會議中提出時宣讀標題(在下議院中已簡化成列入國會記錄)算“一讀”,在全院或全體委員會審議開始時進行“二讀”(全文),最后表決前進行“三讀”(也僅宣讀標題)!38〕在今天,代議制度通常要求對成年公民的選舉權不得有任何限制;
        選區(qū)的劃分基本公平,公職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基本公開。

          

          有些國家的議會只設一個議院,有的國家的議會設兩個議院。前者被稱作一院制,后者被稱作兩院制。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中,上院(又稱貴族院、參議院、聯(lián)盟院)一般由州、省或地區(qū)的代表構成。在上院,每個州和省通常有相等的代表,而不論它們在人口與面積上的差異。下院(又稱眾議院、國民議會、聯(lián)邦議院)則通常完全由選舉產(chǎn)生的代表組成。上院議員的產(chǎn)生有多種形式,如直接選舉、間接選舉、政府提名元首任命。在有些地方的上議院的席位甚至可以世襲,F(xiàn)在西方大多數(shù)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幾乎所有的聯(lián)邦制民主國家和大國民主都實行兩院制。與一院制相比,兩院制有更多的優(yōu)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一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qū)、不同人口和職業(yè)的不同的利益要求。兩院之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一方面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xiàn)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同時又通過賦予上院以一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xiàn)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一院可以發(fā)揮協(xié)調作用。

          

          由于議員的職責是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jiān)督權,這就要求議員必須具備立法知識和能力,具備參政議政的素質和經(jīng)驗,善于歸納和反映選民的利益與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權”。所以,在西方自由民主國家,議員大都由政治家(政客)充任。

          

          (三)政黨制度

          

          西方自由民主遵循多數(shù)決定原則,這就需要特別關注少數(shù)人的權利。因為所謂多數(shù)與少數(shù)只是一種臨時的組合,多數(shù)和少數(shù)隨時都在變化,面對不同的問題多數(shù)和少數(shù)會有不同的組合。一個人在這個問題上是少數(shù),在另一個問題上則可能是多數(shù)。因此,少數(shù)的一方應有權利爭取他人的支持,使自己的意見有朝一日成為多數(shù),而組成政黨則是凝聚支持、由少到多的一個重要途徑。少數(shù)派需要通過政黨的形式積累擴大力量,多數(shù)派需要靠政黨的形式去鞏固自己的力量。因此,民主政治下各方的人士都離不開政黨。不同政黨的不同政見和政策方案的存在為選民們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所以,現(xiàn)代西方民主政治,又可稱作政黨政治。

          

          政黨現(xiàn)象的法理基礎,是民主國家肯定并保護公民的結社自由和參政權。公民可以自由地結成政黨來參與政治,通過競爭獲取國家權力,這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特征。所以,國家權力歸哪個政黨所掌握不是由憲法規(guī)定的,而是由自由、公平、競爭性的選舉決定的。

          

          但是,一個國家采行什么樣的政黨制度,是由該國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和現(xiàn)實條件決定的,不同的選舉制度對相應的政黨制度的形成起著促成和鞏固作用。換句話說,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政黨制度,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是在現(xiàn)實政治中逐步形成的。民主并不等同于兩黨制。民主政治要求開放政權讓各種政治組織自由競爭。西方國家的政黨,最早起源于議會內的派別,由于政見的分歧逐漸形成議會黨團,隨著普選權的擴大,又由議會黨團發(fā)展成社會性政黨。不過,西方國家的政黨實際上都是極其松散的政治聯(lián)盟,都是為大選而設立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以美國的共和黨和民主黨為例,作為兩黨黨員的主要標志是他在選民登記時聲明屬于哪一個政黨,既沒有入黨手續(xù),也不必交納黨費,而且即使聲明已屬于某一政黨,也可以在選舉中改投他黨的票,即跨黨投票。

          

          政黨政治是民主選舉和代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現(xiàn)代政治中,競爭和對立是自由民主中的常態(tài);
        只要各個政黨之間彼此寬容妥協(xié),相互監(jiān)督制衡,遵循民主政治的游戲規(guī)則參政議政,就不會導致國家的分裂和武力的對抗。

          

          政黨的主要任務就是贏得競選。黨的全國性常設組織——全國委員會無權向各州黨組織下達命令。各州黨組織及全國代表大會之間,幾乎是各自為政。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只是為競選總統(tǒng)而每四年召開一次。正如美國政治學家C.羅西特所描繪的:“這一大會僅僅是為了選出一個總統(tǒng)而由‘五十個大公爵領地’(指五十個州的黨魁)和‘千百個小男爵領地’(指地方上各黨魁)所組成的一個‘松散的聯(lián)盟’!薄39〕兩黨公開推行政黨分贓制,即競選中獲勝上臺的人以官職或其他特權贈予自己的親信和競選中支持本黨的人。從總統(tǒng)到地方上的行政長官,幾乎毫無例外地采用這種手段。美國的政黨制度如此,其他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政黨制度也無不如此。

          

          (四)分權制度與司法獨立

          

          遵循憲政原則,西方自由民主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分立的,由憲法授予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分別屬于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部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意味著三個部門之間不是服從與支配關系,一個部門無權撤銷另一個部門,也不能把自己的權力完全交給另一個部門去行使。非司法機關不得握有屬于司法機關專有的司法權。廣義的分權制度還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縱向分權。在西方民主政治下,聯(lián)邦制和地方自治是實行縱向分權的最有效的手段。

          

          中國人喜歡用數(shù)字說話,把西方國家的分權制度叫做“三權分立”。其實西方人并不這樣說。事實上西方國家所奉行的分權制衡原則,也絕非只限于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這“三權”之間。美國是公認的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國家,我們的出版物都這么說。其實,美國的分權制衡原則,從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通過的新憲法到現(xiàn)在,從來就不僅僅限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間,而是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至少還包括聯(lián)邦政府(中央)與州和地方政府(地方)的分權制衡關系,國會中的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分權制衡關系,州政府內部的分權制衡關系,聯(lián)邦法院系統(tǒng)與州法院系統(tǒng)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國家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是為了防止權力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他們還用個人權利制度來劃定權力的界限,把二者連在一起即司法獨立。在西方人看來,獨立的司法,是保障“一切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司法獨立,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其中包括:(1)司法組織獨立。(2)司法審判獨立。僅依據(jù)法律,不得依據(jù)非法律的文件或政策。因此,法官不受上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指揮或命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只能在一審宣判后,依上訴程序變更其判決。在法官進行審判時不得受到任意干預。(3)司法人事獨立。為保證法官獨立審判,必須使其不畏權勢,不計進退。

          

          法官的不可更換制。這是指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非經(jīng)彈劫,不得被免職、撤職或令其提前退休。多數(shù)國家都實行法官終身制,如法國、荷蘭、英國、愛爾蘭、盧森堡、加拿大等。有些國家,法官有一定任期,可以連任,任期一般都比較長,如瑞士聯(lián)邦法官任期六年,日本一般是十年。但不論是終身任職或定期改選,都是實行法官在任期屆滿前“不可更換”的制度,以標榜法官職務的神圣不可侵犯。該制度主要是為了限制行政權力,從實際上和精神上保障“法官獨立”和“法官公正”。多數(shù)國家還規(guī)定:彈劾法官,只限于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嚴重罪行,而不得涉及失職行為。法官在法庭中履行職務,其言論不受追究。

          

          法官專職制。西方國家普遍規(guī)定法官(治安法官除外)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不得兼任議員,不得兼任其他營利的職務(教學除外),也不得具有政黨身份或從事政治活動。

          

          法官高薪制。許多國家規(guī)定給予法官高薪待遇。此外,各國普遍規(guī)定,法官出差費用不受限制,實報實銷。西方國家認為,給予法官高薪,使其生活安定富裕,就不會發(fā)生賄賂、營私和舞弊的現(xiàn)象,就可保障法官公正無私。

          

          法官退休制。各國一般都規(guī)定法官到達一定年齡可以退休,退休后可以拿到優(yōu)厚的退休金。美國聯(lián)邦法院法官,凡年滿七十歲任職滿十年或年滿六十五歲任職滿十五年者,可領取全薪退休金。實行以上法官保障制度,就可以保障司法獨立,法官不受黨派和集團影響,保持公正無私等等。

          

          (五)軍隊制度

          

          軍隊的政治中立與國家化是西方民主國家的鐵律。它們規(guī)定,軍隊不可介入政治與選舉,不能進入立法機關,因為軍隊若是被政治化,介入黨爭,或被賦予過大、或過于彈性的權限,便有造成軍人干政的危險性。若用軍隊來處理黨爭,就會使正常的政治紛爭暴力化。

          

          西方民主實行軍隊國家化的標志有三個:一是由文官來管理軍隊,表現(xiàn)為國防部長必須由不穿軍裝的文職人員來擔任。軍隊的重大決策,包括預算、給養(yǎng)、戰(zhàn)略方針甚至軍事行動的最高決定權都掌握在文職人員手中,最高總司令由文職人員來擔任(通常是國家總統(tǒng)),這里當然不排除在決策時充分聽取高級將領的意見。二是軍隊的職業(yè)化,軍人以軍事為職業(yè),不得經(jīng)商,不得從事除軍事之外的其他活動。三是軍隊的政治中立化,這意味著軍隊必須與一切政黨徹底脫鉤,政黨撤出軍隊,軍人不得組成政黨或加入任何政黨,軍人必須退出立法機關,不得擔任議員。在一個國家,軍隊的政治化程度越低,發(fā)生政變的可能性就越小。在英美這些軍隊高度非政治化和國家化的地方,政變的可能性等于零,即使是毫無軍旅生涯的總統(tǒng),也完全不必擔心軍人有反叛的企圖。軍人不必為政見的分歧做無謂的犧牲,老百姓也免于戰(zhàn)亂之苦,從而實現(xiàn)社會的穩(wěn)定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第二層次的制度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議會制

          

          議會制是議會內閣制或責任內閣制的簡稱。議會是由大選產(chǎn)生的,內閣則由議會產(chǎn)生,并必須對議會負責。獲得議會中多數(shù)議員支持的個人、派別、政黨或政黨聯(lián)合就取得了組閣權。一旦失去多數(shù)的支持,則或更換內閣或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內閣首腦(總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占多數(shù)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lián)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閣員由政府首腦從議員中挑選產(chǎn)生,并經(jīng)國家元首任命。如果議會對整個內閣的執(zhí)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議會拒絕通過內閣的重要議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時,內閣或要辭職,或要解散下院,舉行大選。如果大選后原執(zhí)政黨仍占多數(shù),并對內閣表示信任,內閣就可以繼續(xù)執(zhí)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各部部長如果被議會判定對其部門管理不善,亦須引咎辭職。

          

          議會制是最早出現(xiàn)的現(xiàn)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國家。因英國的議會設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議會制民主政體又被稱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國的議會制政府是內閣負責的政府,立法與行政結合在一起,英國內閣是下議院多數(shù)黨的代表,多數(shù)黨的黨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國議會制模式的國家,有希臘、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北歐諸國等。

          

          (二)總統(tǒng)制

          

          美國是總統(tǒng)制的最典型的代表。與議會內閣制不同,在總統(tǒng)制下,總統(tǒng)不是由議會選舉產(chǎn)生,而是由公民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chǎn)生,總統(tǒng)不是對議會負責,而是對全體人民負責?偨y(tǒng)領導的內閣不是對議會負責,而是對總統(tǒng)負責,故內閣成員不必也不得具有議員的身份。議會無權更替政府,總統(tǒng)也無權解散議會?偨y(tǒng)除掌握最高行政權力外,通常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而不論其是否有從軍的背景。對于美國總統(tǒng)制,我們最容易誤解的是把總統(tǒng)及其管轄的機構稱為政府,實際上,總統(tǒng)及其機構并不等同于政府,它只是政府的行政分支。人們通常所說的“克林頓政府”一詞中的“政府”,英文原文是“administration”,其主要含義是“管理”、“行政機構”;
        而漢譯的“美國政府”一詞中,“政府”的英文原文是“government”,它的主要含義是“政府”、“政體”,但也有“行政管理”和“管理機構”的意思。在英語世界里,至少在美國,人們從來不隨意混用這兩個詞,克林頓名字后面從來沒有跟過“government”這個“政府”,跟在他后面的一直是那個繞口的“administration”,因為克林頓并不是美國政府的首腦,他只是美國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這三個分支中“行政”這一分支的主管,而立法和司法這兩個分支他管不著。但他又在對外事務中充當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有時我們看到,美國總統(tǒng)常常說了不算,還經(jīng)常狡辯說是他做不了主,所以在和美國不同的國家交往中很容易引起外交麻煩?墒敲绹偨y(tǒng)并不是我們想象的實質上的一國之首,有些事情他的確做不了主。

          

          (三)半總統(tǒng)制

          

          這種體制表面上是議會制與總統(tǒng)制的混合,但實際上不過是總統(tǒng)制的一個變種,在這種體制下,總統(tǒng)的權力遠遠大于總理的權力?偨y(tǒng)不僅有權解散政府,也有權解散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在半總統(tǒng)制下,總統(tǒng)的權力往往大于總統(tǒng)制下總統(tǒng)的權力。這種體制最早是由法國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確立的。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的多數(shù)新興民主國家都實行半總統(tǒng)制,如韓國、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利亞、波蘭、捷克、南非等。

          

          三、現(xiàn)代西方民主的運行機制

          

          制度只是一些構件,整個制度不過像一部機器。要使制度運作起來,就需要人們不斷地為這種制度注入活力。在現(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運作過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運行機制。

          

          (一)參與機制

          

          民主作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強調公民的政治參與。在通常情況下,政治參與的主體是指不以政治為職業(yè)的普通公民。政治參與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自愿性,即政治參與是公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參與政治事務、公共決策的行為;
        二是選擇性,即公民參與政治可以表達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立場與觀點。政治參與的基本前提,是公民的“權利”,即公民依法行使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皺嗬笔且环N資格!皺嗔Α眲t是一種能力,是一種具備一定資格的權力主體要求客體做出一定行為的能力。在民主政治下,公民的政治權力也許各不相等,但所享有的基本參政權利應是一律平等的。

          

          現(xiàn)代西方發(fā)達國家公民政治參與的形式,主要有五種:

          

          一是以競選活動為中心的選舉參與。競選是西方國家決定政府、議會公職人員的通用形式,隨著普選制的逐步確立,選舉參與就成為公民最基本的參政活動。英國的選舉法直接稱為“國民參政(男女選舉平等)法”。西方學者把普選制干脆稱作“群眾民主制度”〔40〕。美國是民選職位最多的西方國家,從聯(lián)邦政府到各州暨地方政府有五十多萬個民選職位,參與各級公職的競選者每年約一百萬人。頻繁的選舉活動,是選民主動、具體地表達自己政治偏好的機會。因此,圍繞競選活動而形成的公民選舉參與,就成為公民政治參與的最基本形式。

          

          二是以公民行使創(chuàng)制權與復決權為內容的投票行動。在西方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最終生效,往往要由公民投票決定。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法國在戴高樂執(zhí)政時期,凡發(fā)生重大事件,決定國家的重大問題,他就舉行公民投票。1958年他主持制定的憲法還對公民投票作了具體規(guī)定。1969年4月,戴高樂提交的法案被公民投票否決而不能付諸實施,戴高樂也因此辭去了總統(tǒng)職務。據(jù)利普哈特1984年的統(tǒng)計,從1945年到1980年間,在二十一個西方國家中,總計舉行過二百四十四次公民投票,其中有一百六十九次發(fā)生在瑞士。〔41〕公民投票作為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有效地分割了代議制的立法權,甚至可以削弱黨派的作用,使政府的公共決策廣泛獲得公民的支持而更具有合法性。

          

          三是以組織社團或利益集團(壓力集團)的方式,通過直接游說、間接游說、法院訴訟、為公職候選人捐助競選費用以影響選舉結果、每年公布他們評議國會議員的結果以影響議會決策等等手段,影響政府和議會的決策過程。

          

          四是以公民自發(fā)行為為特征的政治參與。主要包括:公民自發(fā)地與議員、政府官員進行個別接觸,或訪問、或寫信,反映情況,表達自己的訴求。公民也可以采取集體請愿、示威游行等方式對政府施加壓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迫使政府就相關問題采取改革措施或改變態(tài)度。在西方國家,由于新聞媒介是開放的、中立的,因此,公民還可以利用大眾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

          

          五是在地方性事務中直接參與。地方性參與或地方性自治(鄉(xiāng)鎮(zhèn)自治)體現(xiàn)了參與的真正含義,即親自參與和自發(fā)自愿的參與!皡⑴c是微型民主的本質,或者說,它為上層結構即民主政體,提供了關鍵的基礎結構!薄42〕由于地方性事務和公民的利益緊密相關,極易激發(fā)公民的參與熱情,參與程度很高。正是在這種自治性參與的實踐中,人民在政治上變得成熟起來,鍛煉了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培養(yǎng)了自己的參與能力,從而為實現(xiàn)大范圍的民主政治打下了深厚的基礎。因此,托克維爾認為,美國之所以能夠成就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美國存在大量由人民實行自治的鄉(xiāng)鎮(zhèn)組織!43〕

          

          參與機制,在西方被認為是民主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在西方國家,衡量參與的標準是自愿性和選擇性,并不是參與程度和數(shù)量的高低。因而,擴大公民參政的渠道和機會,并使這種參政活動能夠對政府的權力起制約和監(jiān)督作用,才是參與的關鍵。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保障對政治事務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享有同等的影響力,就像市場經(jīng)濟不保障每個人占有等額的財富一樣。它保障的只是每個人具有同等的參政議政的權利和自由,至于把這些權利行使到什么程度是每個團體和個人自身的事情。

          

          (二)競爭機制

          

          西方民主制度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政治競爭。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現(xiàn)有的政治權力總是少于人們希望獲得的政治權力。因此,政治權力的“供需矛盾”總是十分突出?偨y(tǒng)、主席、總理、部長、議員的權位總是有限,而追求這些權位的人卻無窮多。這樣,個人與個人、黨派與黨派之間難免要圍繞這些權位展開激烈的競爭。只要權力的“供需矛盾”一天存在,對權力的競爭與角逐就不會休止。而且,與商品的短缺不同,權力的“供需矛盾”無法通過無節(jié)制擴大權力供應量來緩解。

          

          西方民主政治競爭機制有兩個特點:一是程序的確定性;
        二是結果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競爭的游戲規(guī)則是公開的、確定的,而競爭的結果在競爭(如大選)發(fā)生之前對當事人和局外人來說都是完全不確定的。例如,在美國,競爭總統(tǒng)職位的程序是公開明確的,但候選人中究竟誰能當選,在大選舉行之前是完全不確定的。

          

          西方國家的政治競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競選;
        二是考試。

          

          競選,分全國性競選和地方性競選。全國性競選是指總統(tǒng)競選和議會議員競選;
        地方性競選是指州(郡、省)、地區(qū)的競選,包括州(郡、省)長和市議會議員的競選。政黨是競選的主要組織者,各國所采取的方式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為了參加競選,共和黨和民主黨都要推出本黨的候選人,公布競選目標,提出競選綱領。美國的總統(tǒng)選舉(聯(lián)邦選舉)候選人是從各州的預選中產(chǎn)生的,即“總統(tǒng)預選”,然后再在兩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正式確定本黨的總統(tǒng)候選人和副總統(tǒng)候選人,并通過競選綱領。競選綱領是該黨向選民宣示的一旦當選后所要推行的基本政策,以便使選民可以在兩黨不同的綱領之間進行選擇,并授權候選人在獲勝后履行該黨所作出的承諾。在美國,由于政黨的衰落,候選人以自己的密友和忠實追隨者為核心,組成龐大的競選班子,制定競選策略和方法,指揮一大批雇傭選舉專家安排候選人的活動日程、籌募競選經(jīng)費、發(fā)布新聞。競選的過程始終圍繞如何爭取選民的選票而展開,正如美國政治學家西奧多•懷特所說:“如何把他們自己個人風格的形象在美國公眾的感情中確立起來,而同時又把這個形象與他們試圖打進美國公眾心目中的那些問題聯(lián)結起來”,是競選的基本策略原則〔44〕。此外,還要確定競選方法、選擇競選的重點地區(qū)和應重點爭取的選民。隨著電視的普及,他們利用電視樹立候選人的形象,向選民“出售總統(tǒng)”。競選費用是一筆巨大的開支。美國總統(tǒng)選舉年,各級公職(總統(tǒng)、國會、州長、州議員等等)競選費用,據(jù)統(tǒng)計,1984年為十八億美元〔45〕。競選經(jīng)費主要來自候選人本人及家族、公民個人捐助,公私及利益集團捐款,本黨資助,政府補助等等。其中,公司和富豪個人的捐款(“肥貓”)是主要來源。他們通過向候選人捐款影響選舉結果和新政府的政策。盡管聯(lián)邦選舉競選法對競選費用、公司或工會向聯(lián)邦候選人捐款有種種限制,但是,直接的捐款被限制住了,間接捐款的大門卻被打開了!坝媒疱X買議員”的現(xiàn)象司空見慣,公司、工會、利益集團建立“政治行動委員會”,變個方式為競選提供經(jīng)費又大行其道。所以,西奧多•懷特揭露說:“抱有很好意圖的人們試圖把用金錢買賣的家伙驅逐出圣潔的殿堂,進行了一次又一次改革”,但是,“這些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使用金錢來購買政治影響力和試圖影響國會及總統(tǒng)的做法,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現(xiàn)在買通各種路子已是公開的事情了”〔46〕。另—個美國資產(chǎn)階級政客公開宣稱:“金錢是政治的母奶。”〔47〕由此可見,在西方國家,競選是非常富有的候選人和有大財團支持的候選人之間的角逐,平民百姓是無緣躋身其間的。這為西方民主制度打上了深深的資產(chǎn)階級烙印,其虛偽性是不言而喻的了。

          

          西方國家政治競爭的另一種形式是考試,即用公開考試競爭的方法錄用各級政府公職人員,凡未經(jīng)考試、沒有合格證書者,一律不得擔任任何行政職務。英國是最早采用公開考試的辦法的西方國家。英國稱經(jīng)公開考試錄用的政府公職人員為“文官”,法國稱作“公務員”,美國稱作“政府雇員”。他們幾乎無例外地強調要遵循機會均等、公開考試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二戰(zhàn)以后,各國陸續(xù)完善了考試制度的法規(guī)并大力推行改革。英國雖然沒有關于文官制度的總法規(guī),但卻有單行的法令與條例。1944—1945年,英國政府實行了文官新訓練計劃和新考試方法;
        1968年政府又吸納了富爾頓報告對文官制度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革。法國在1946年頒布了《公務員總章程》。美國國會1978年通過了《文官制度改革法》。各國均設立了相對獨立的考試委員會主持公開考試,嚴格程序,確?荚嚫偁幍墓_、公正與公平。

          

          西方民主政治十分強調文官要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明文規(guī)定文官不得參加黨派競選活動。考試,作為一種競爭機制,對于凈化政府公職人員隊伍,保證公職人員具備一定的素質,提高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避免在用人問題上產(chǎn)生腐敗,都提供了一種可行的、預防性的屏障。

          

         。ㄈ┲坪鈾C制

          

          分權的目的是為了權力之間相互制衡。以權力牽制和約束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發(fā)生,是制衡機制的核心內容!皺嗔Ψ至ⅰ辈坏扔凇胺峙錂嗔Α,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并保持平衡狀態(tài)。換句話說,就是每一個政治權力部門都應通過某種方式來牽制其他部門,“防止幾種權力逐步集中于同一個部門的最大保證,就在于授予主管每部門的人以必要的憲法手段和個人權力,用以對抗其他部門的侵犯”〔48〕。

          

          按照美國憲法,分立的權力之間制約與平衡,就是國會有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總統(tǒng),但國會制定的法律只有總統(tǒng)簽署后才能生效,而且總統(tǒng)還有權加以“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即當眾、參兩院都以三分之二票通過)推翻總統(tǒng)的“否決”。總統(tǒng)有權任命駐外使節(jié)、各部部長、各行政機關首長、聯(lián)邦法院法官,但需經(jīng)國會同意。總統(tǒng)與外國締結條約需參議院三分二票通過。國會還有復選總統(tǒng)和副總統(tǒng)、彈劾總統(tǒng)及一切行政官員的權力,而總統(tǒng)又有權制約國會,介入立法領域。他可以向國會提出咨文、提出法案,在特殊情況下以行政特權為由建議兩院召開立法會議,還可以通過本黨議員、議會黨團領袖影響某一法案的命運等等。這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制約與平衡關系。

          

          而就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而言,總統(tǒng)有權任命包括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內的法官,有權赦免一切罪犯,使法院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總統(tǒng)還控制著司法系統(tǒng)的警察、監(jiān)獄等機構,此外還有行政裁判權等。但是法院也有制約總統(tǒng)的手段,聯(lián)邦法院的法官雖然由總統(tǒng)任命,但一經(jīng)任命即可終身任職,所以法官可以不依附于總統(tǒng),甚至作出不利于總統(tǒng)的裁定。法院還享有司法審查權,它可以宣布總統(tǒng)的行政立法違憲,可以對違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員進行法律追究。

          

          再就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而言,國會有權同意或否決總統(tǒng)所任命的法官,有權對法官進行彈劾,國會所通過的法律一旦生效,法院必須執(zhí)行。然而,法院可以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若宣布為違憲,即中止執(zhí)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判例的作用,判例實際上是法院的一種立法手段。不過,國會也有推翻判例的辦法,那就是制定憲法修正案,只要經(jīng)過四分之三的州的批準,修正案即可生效,而無須總統(tǒng)簽署,法院也不可宣布其違法。

          

          在作為立法機關的眾、參兩院之間,分權制衡原則也得以體現(xiàn)!堵(lián)邦黨人文集》第六十二篇確認兩院制也是一種保護民主的手段:“兩個截然不同的機構要謀劃僭奪民權或背離職守,就必須取得一致的意見,否則只要有一個機構有野心和腐敗就足以這么做了。這樣一來人民就得到了加倍的保護!

          

          此外,聯(lián)邦與各州之間也強調分權制衡原則。根據(jù)美國憲法,聯(lián)邦政府只擁有少而明確的權力,“剩余權力”都歸州政府,憲法第十條修正案對此作了規(guī)定:“凡憲法所未授予聯(lián)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边@一規(guī)定限制了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是聯(lián)邦與州之間分權的基礎。后來,美國又用第十四條修正案制約州政府的權力,因為州政府同樣存在侵犯個人自由的可能性。該修正案規(guī)定:“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的人,均為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
        不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
        對于在其管轄范圍內的任何人,不得拒絕給予法律的平等保護!边@一條修正案的意義,在于原設的限制聯(lián)邦政府權力的“權利法案”被擴展到州政府,標志著州政府也必須遵守“權利法案”的開始。

          

          分權制衡機制是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之后普遍建立起來的權力運行機制。美國的分權制衡機制最具代表性。由于歷史傳統(tǒng)的因素和政府體制上的因素,其他一些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等,其分權制衡機制雖然不如美國那么嚴整、規(guī)范,但卻都沒有偏離這一基本原則。不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西方國家的行政權力逐漸在擴大,議會的作用有所下降,過去以立法權為重心的平衡(即所謂“議會至上”),正在向以行政權為重心的平衡(即所謂“行政專橫”)轉移。1933年羅斯福總統(tǒng)權力的擴張和1958年“戴高樂憲法”的頒布,是美、法兩國國家權力結構變化的標志。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英國的權力重心也由下院向政府轉移,政府幾乎控制了議會。分權制衡機制又呈現(xiàn)出新的發(fā)展態(tài)勢。

          

          (四)糾錯機制

          

          在西方國家,為了使民主政體正常運行,普遍建立起糾錯機制。它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幾乎滲透到國家的各種制度安排之中。定期的、公正的、有效的選舉,是一種根本的糾錯手段,而分權制衡、兩院制、法治、司法獨立與司法審查、在野黨、利益集團、新聞言論自由等,則是經(jīng)常發(fā)揮作用的糾錯機制。鑒于有些內容已在相關章節(jié)中述及,這里只著重介紹在野黨、利益集團、新聞言論自由作為糾錯手段在西方民主政治中的所扮演的角色。

          

          所謂在野黨,是指暫時未獲得執(zhí)政權,但在議會中卻擁有相當席位的政黨。有的國家稱之為反對黨。在野黨的存在,迫使執(zhí)政黨不得不謹慎施政,不敢濫用權力,也不敢懈怠。這本身就是一種對執(zhí)政黨的制約和威懾力量。在野黨以議會為陣地,通過質詢、辯論等形式追究政府的活動;
        在議會外,還可以利用電視、報紙、公眾會議批評政府過失,進行宣傳;
        在野黨還可以對政府提出的議案挑毛病,使之盡可能地完善,符合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野黨的存在及其活動,有利于協(xié)調資產(chǎn)階級和不同社會階層、集團、黨派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英國有人稱贊反對黨的存在,“是十九世紀對政府藝術的最大貢獻”〔49〕。

          

          在現(xiàn)代西方自由民主國家,還存在形形色色的、成千上萬個利益集團。這既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時也具有糾錯的功能。這些集團代表某種特殊群體的利益、要求和目的,它們雖然不以奪取和掌握國家政權為目標,但卻通過院外活動,對議會和政府施加影響,使其制定出符合本集團利益的政策。他們派出代表常駐立法機構所在地,設立辦事處,與議員密切交往,聘請說客充當“走廊議員”,游說議員,(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邀請議員參加各種社交聚會,提供免費旅行,贈送禮品;
        支持議員競選,提供捐款、賄賂和有關情報,來影響議員,使其支持或反對某一法案的通過。他們還向司法機構、行政機構派出代表,接受咨詢,與政府進行對話,在政府中尋找本集團的代理人。此外,有時他們還利用抗議、游行示威、罷工甚至騷亂等激烈手段,通過發(fā)動大規(guī)模輿論宣傳向政府施壓。例如,1972年美國(環(huán)境)“保護協(xié)會”收集了許多亂倒有毒廢料引起公害的實證,在報紙、電臺、電視上廣為宣傳,引起公眾極大關注,最終迫使議會很快通過“處理有毒廢料法”。利益集團在美國被一些政客稱作“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隱形政府”、“無形帝國”,說它是民主多元主義制度的本質內容!50〕表面上看來,這一狀況很容易滋生政治腐敗,但實際上它們也平衡了各種利益沖突,使任何利益集團都不能占絕對優(yōu)勢,因為利益集團之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集團都不能阻止其他集團的活動。在現(xiàn)代西方國家,眾多利益集團平等的生存和活動,在當代西方民主政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糾錯作用。

          

          新聞與言論自由,是西方民主政治糾錯機制的重要方面。西方國家一般都有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法律規(guī)定。在美國,人們把出版自由、批評權利、報道權利看成是民主制度理論的固有權利。新聞學家威金斯說:“公民了解的權利——有權了解政府的活動,使用政府部門的文件、記錄,是民主制度理論的固有權利!薄51〕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息自由法”,1967年生效,確立了除涉及國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貿易秘密以及由其他法規(guī)保護的秘密外,凡聯(lián)邦政府掌握的檔案可以供任何人檢查和抄錄(復印),如果拒絕公開某一份文件,可以向聯(lián)邦法院起訴。1967年國會又制定了“置政府于陽光之下法”,要求聯(lián)邦政府屬下的五十個多個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公開舉行;
        因某種理由需要舉行秘密會議,這一理由須得到該單位的首席法律官員或法律顧問的認可。1970年,四十五個州制定了法律要求公開政府會議記錄,公開舉行處理公務的會議。由于美國的新聞媒體是私營,具有獨立于政府、政黨之外,不受政府和政黨控制的獨立法人資格,因而成為監(jiān)督政府行為的糾錯手段。美國第三屆總統(tǒng)托馬斯•杰斐遜指出:“報紙要對政府提供一種其他機構無法提供的監(jiān)督作用!薄52〕美國布魯斯金學會會長布魯斯•K.麥克勞里說:“新聞界是公共政策機構,其作用不亞于總統(tǒng)、法院和議會,在闡明政府程序時理應有一席之地!薄53〕

          

          按照美國民主的觀點,新聞媒體是為公眾而不是為政府服務的,表面上扮演了“政府的批評者”的角色,但是,從本質上看,它是以維護資本主義根本利益為宗旨的。這一點,特別是在競選過程中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翱偨y(tǒng)候選人正是在報刊上和電視屏幕上被制造出來的、被毀滅掉的。”〔54〕當然,新聞自由也使政府的丑聞、腐敗、瀆職行為、不當政策得到及時的揭露和批評,并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使政府官員陷于困境,甚至不得不退出政治舞臺,尼克松的“水門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不過,我們應當看到,新聞媒體的根本動機,充其量只不過是糾正資本主義政治運行中所出現(xiàn)的某些錯誤,并非是要從根本上顛復資本主義制度。恰恰相反,他們處處事事都是以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為準繩的,所以,西方人直言不諱地把新聞媒體稱作是制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第四種權力”。

          

          (五)法律機制

          

          在西方民主國家,法律籠罩一切。自由民主國家就是法律統(tǒng)治的國家,憲政也就是政治問題的司法解決。各種制度是由法律規(guī)定,各種活動如政治活動、經(jīng)濟活動和文化活動都是在法律之下進行的。這里的法律,其核心是個人權利與個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指國家用法律統(tǒng)治人民,任何個人和機構都不能超越法律。西方民主制度的運作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統(tǒng)治也就沒有民主。首先公民參與政治不能沒有法律,是法律賦予人民以選舉權,當其選舉權受到侵犯時,又是法律保障了他們的選舉權,是法律在糾正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是法律在監(jiān)督選舉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在西方人看來,沒有自由輿論的選舉是毫無意義的選舉,又是法律提供了人民自由輿論的空間和平臺,提供了輿論溝通的渠道。在重大事務上。法律同時還提供了全民公決的權利。不僅如此,法律還為人民提供了其他多種多樣的參與方式,如它使人民在地方性事務中能夠直接參與,并擁有決策權。因此,沒有法律,政治參與是無法想象的;
        法律規(guī)定了政黨競爭方式和手段,使政黨競爭有序化,避免了你死我活式的流血斗爭,是法律確保了權力的和平交接。各種權力機構的權力,是由法律分割并予以明確的。各種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也必須遵循法律。沒有法律,在權力分立的國家,我們看到的可能是權力的勾結、權力之間的傾軋與互相推諉責任,而不是“有限政府”的保障。在糾錯機制中,人們常?吹叫侣剻C構的巨大作用,如美國新聞記者對“水門事件”的揭露是導致尼克松下臺的重要原因,但新聞的作用只是暴露事實真相,最終使尼克松下臺的是美國的法律和司法程序,事實必須納入法律程序才會起到糾錯的功能;
        政府是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中運轉的,法律劃定了政府的權限,即使民選的立法機構也不能制定侵犯個人權利的法律,法院會根據(jù)高級法即憲法糾正立法機構的立法活動!胺ㄖ尉秃邢拗屏⒎ǚ秶囊馑迹堰@個范圍限于公認為正式法律的這種普通法規(guī)條例,而排除那種針對特定個人或者使任何人為了這種差別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強制權力的立法”〔55〕;蛟S在這一切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賦予了人們權利與自由,使個人挺立為權利主體,這是自由民主的根本基礎。所以,自由民主也就可以稱為“合法型民主”〔56〕。

          

          四、余 論

          

          現(xiàn)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無懈可擊的,也不是實現(xiàn)民主的惟一形式,它沒有也不可能窮盡民主的全部內涵,“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宣稱獨占了此中的奧秘”〔57〕。

          

          即使在西方,對它的批評也從來沒有間斷過。左派不滿意這種民主,是因為這種民主是一種富人的民主而不是大眾的民主。在他們看來,在實行自由民主的國家,政府往往被少數(shù)政治精英所把持,而普通民眾則被排除在外。它不能也不可能體現(xiàn)人民主權的實質,因此,自由民主是偽民主,不自由。人類的最高理想是人民民主,自由民主最多是一種初級的民主,是一種因直接民主一時不具備實現(xiàn)條件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湊合的權宜之計。一旦條件具備,應放棄自由民主,改行直接民主。與完美的全民民主相比,作為民主的初級階段,代議民主是殘缺不全的、貧乏的、少數(shù)人的民主。它的形式和內容相脫節(jié),原則與實踐相矛盾。直接民主才是最高級、最完備的民主,其形式與內容相一致,原則與實踐相一致,比代議制民主優(yōu)越千百萬倍。因此,他們認為,只有直接民主才可能通過允許所有人參與統(tǒng)治,才能給所有的人帶來真正的自由。

          

          多元主義民主論者后來也認識到,多個權力中心的存在并不能保證政府完全平等地傾聽他們的聲音。很顯然,許多團體并不擁有在國家舞臺上與強大的院外集團或社團相抗衡的資源。林德布洛姆就此解釋說:“因為市場制度中的公共職能掌握在商人手中,那么當然,就業(yè)、物價、生產(chǎn)、增長、生活標準、個人的經(jīng)濟保障等等都掌握在他們手中。因此,政府官員不能對實業(yè)家如何發(fā)揮職能漠不關心。衰退,通貨膨脹,或其他的經(jīng)濟危機,都可能推翻一個政府。所以,政府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照看實業(yè)家們履行他們的職責。”〔58〕一個政府的政策必須遵循一定的政治議程,而西方民主這種議程至少是有利于私人企業(yè)制度發(fā)展的。西方民主植根于這樣一個社會經(jīng)濟制度中,這個制度把一種“特權地位”系統(tǒng)地賦予了商業(yè)利益。按照達爾的看法,所有有興趣探討民主制度中全體公民原則上的自由與實際的自由之間關系的人們,都應該注意到這一點。

          

          其他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家對它同樣表示了不滿,在哈耶克看來,現(xiàn)在很難在極權國家與現(xiàn)代民主國家之間指出一條確定的界線,因為法律已變成立法者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種“政治工具”。現(xiàn)代立法機關已經(jīng)獲得太多權力,同時他們的首要目標是為不斷變化的多數(shù)和利益集團尋求更多的利益。在追逐私利的政治市場中,立法機關要求免除憲法限制,而把憲法規(guī)則和傳統(tǒng)拋到了一邊,這種情況要求對“民主政府的機構做出根本性改造”,尤其是立法機關的權力、職能和限度〔59〕。因此,在他們看來,作為民主政治之現(xiàn)代形式的代議制是有問題的。代議制民主政治是上個世紀為適應產(chǎn)業(yè)革命初期的政治需要制定出來的,自那時以來,它沒有多大改進,這種政治技術包含著一種根本的內在不平衡性(公共行動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費用分配的分散性),使國家的增長只能損害市場和公民社會。正如布坎南在其《自由的限度》中所說的那樣,我們的時代面臨的不是經(jīng)濟方面的挑戰(zhàn),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戰(zhàn)。也就是說,“在美國憲法和其它憲政民主的憲法中存在著根本性的缺陷”,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自由這一目標上,那些制定了美利堅和法蘭西自由憲法的國父們失敗了,F(xiàn)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著自我毀滅的因素,應該發(fā)明一種新的政治技術和新的表示民主的方式〔60〕。

          

          從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起,為了喚醒無產(chǎn)階級的覺悟,馬克思主義者一直在揭露自由民主制度的虛偽性與反人民性,一針見血地指出現(xiàn)代西方民主在實質上是為資產(chǎn)階級服務的。列寧指出:“資產(chǎn)階級民主同中世紀制度比較起來,在歷史上是一個大進步,但它始終是而且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不能不是狹隘的、殘缺不全的、虛偽的、騙人的民主,對富人是天堂,對被剝削者、對窮人是陷阱和騙局!薄61〕

          

          但是,馬克思主義者的偉大之處在于科學地、全面地看待西方民主,區(qū)別了西方民主的實質與形式。當代西方民主在實質上是反人民的,但并不等于其形式也毫無可取之處。的確,實質必須通過形式才能實現(xiàn),形式必須與實質結合才有意義。然而,實質的實現(xiàn)并不必定套在惟一的形式上,同一形式下也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實質。從這個意義上說,形式如果不比實質更重要,那么,它至少和實質一樣重要。所以,恩格斯反復強調:“如果說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在民主共和國這種形式下,才能取得統(tǒng)治!薄62〕“共和國是無產(chǎn)階級將來進行統(tǒng)治的現(xiàn)成的政治形式!薄63〕列寧在1915年也曾指出:“無產(chǎn)階級借以推翻資產(chǎn)階級、獲得勝利的社會的政治形式將是民主共和國!薄64〕因此,“民主共和”作為一種政體形式,與市場經(jīng)濟一樣,資產(chǎn)階級可用,無產(chǎn)階級當然也可以用。只不過資產(chǎn)階級是用它來欺騙人民而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我們則是用它為社會主義服務,使人民當家做主。

          

          

          

          注釋:

          

            〔1〕(英)奧維爾:《政治與英語》,載《奧維爾文集》,董樂山編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162頁。

          

            〔2〕(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25頁。

          

            〔3〕〔4〕(法)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xiàn)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馮克利校,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7、305頁。

          

            〔5〕(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6〕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7〕R.Miches,Political Parties:A Sociological Study of the Oligarchical Tendencies of Modern Democracy,Free Press,1966.

          

            〔8〕(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355~356頁。

          

            〔9〕(美)達爾:《民主理論前言》,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頁。

          

            〔10〕D.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 A.Knopf.,1951.

          

            〔11〕(美)達爾:《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譯,求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頁。

          

            〔12〕〔13〕〔14〕R.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p.133,132~133,151.

          

            〔15〕〔56〕(英)戴維•赫爾德:《民主的模式》,燕繼榮等譯,王浦劬校,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324~329頁。

          

            〔16〕〔58〕(美)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王逸舟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2年版,第236~237、250頁。

          

            〔17〕〔30〕〔42〕(美)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146、122頁。

          

            〔18〕(德)康德:《論永久和平》第2節(jié),見《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

          

            〔19〕〔34〕〔48〕(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在漢、舒遜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十、三十九、五十一篇。

          

            〔20〕見(英)洛克:《政府論》,瞿居農(nóng)、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七章。

          

            〔21〕〔27〕(美)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平新喬、莫扶民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89年版,第362~381頁。

          

            〔22〕〔5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3~18、6頁。

          

            〔23〕Acton,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 Macmillan and CO.Limited 1919,p.4.

          

            〔24〕ConradP. Waligo rski, The Po1itical Theory of Conservative Economists,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0,pp.101~125.

          

            〔25〕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outledge & Kegan Paul l982,pp.472~478.

          

            〔26〕〔29〕參見張辰龍:《在自由與民主之間保持張力》,《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版。

          

            〔28〕(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約束與民主的悖論》,載埃爾斯特和斯萊格斯塔德編:《憲政與民主》,潘勤、謝鵬程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

          

            〔31〕(美)薩托利:《“憲政”疏議》,載《公共論叢》第1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5年版。

          

            〔3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鄧正來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

          

            〔33〕(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上冊,第154頁。

          

            〔3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0頁。

          

            〔36〕(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61頁。

          

            〔37〕見(美)威爾遜:《國會政體——美國政治研究》,熊希齡、呂德本譯,前言部分,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38〕〔39〕〔47〕參見沈宗靈:《美國政治制度》,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91、40、57頁。

          

            〔40〕(丹麥)福爾默•威斯蒂主編:《北歐式民主》,趙振強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頁。

          

            〔41〕〔51〕參見應克復等:《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447頁。

          

            〔43〕(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第5章,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44〕〔46〕(美)西奧多•懷特:《美國的自我探索》,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29、7頁。

          

            〔45〕〔53〕〔54〕參見李道揆:《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245、104、147頁。

          

            〔49〕楊祖功、顧俊禮:《西方政治制度比較》,世界知識出版杜1992年版,第234頁。

          

            〔50〕(英)戴維•米勒、韋農(nóng)•波洛丹諾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62頁。

          

            〔52〕轉引自楊柏華、明軒:《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頁。

          

            〔55〕(英)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王明毅、馮興元等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82~83頁。

          

            〔59〕F.A.Hayek, Law,Legistation and Liberty,Routledge & Kegan PauI,1982.

          

            〔60〕Jamesm M.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61〕《列寧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0頁。

          

            〔6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頁。

          

            〔6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頁。

          

            〔64〕《列寧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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