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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英洪:農民生命權面臨的幾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作者按:今天新聞聯播報道,中國政府將首次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對未來兩年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作出規(guī)劃。這是中國第一次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中國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舉措。這是中國走向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標志性事件。本人很高興看到國家在人權保護事業(yè)上的突破性進展。

          長期以來,本人冒著很大的個人風險,致力于從人權上研究農民問題,以推動中國農民問題的解決與中國人權事業(yè)的進步。今天終于看到國家在保護人權上開始邁出實質性步伐。由于受到蘇聯模式的嚴重影響,我們長期將“人權”視為“資產階級的專利”而予以批判和排斥,即使后來我們的政治領導人在許多公開場合講“人權”,那更多的是對來自西方人權壓力的一種外交式的“應付”,而未認識到人權是中國人民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的內在需要,是國家實現有效治理的真正基礎。事實表明,只有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使民眾幸福、社會和諧、國家長治久安。

          現特刊發(fā)一篇舊作,以示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真誠歡迎。有關本人對促進中國人權進步事業(yè)的系統(tǒng)思考,可參見拙著《農民權利論》。

          

          張英洪

          2008、11、4

          

          農民生命權面臨的幾個問題

          

          1978年中國實現了歷史性的大轉折,告別了鄧小平稱之為的“對人民實行封建法西斯專政”的時期,[1] 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代。從此,國家的法制生活逐步得到恢復和發(fā)展,農民的生命權不再因為階級成分和階級斗爭而被任意剝奪。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農民的生命權并非因為終結“文革”而萬事大吉。當今世界,人類社會對生命權的內涵又有了新的認識。傳統(tǒng)意義上的生命權被定義為“免于被任意殺害的權利”。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則把生命權的保護范圍擴展到諸如營養(yǎng)不良、威脅生命的疾病、原子能或武裝沖突等對人的生命構成威脅的形式上來。就中國農民的生命權面臨一系列新的問題而言,不妨從如下幾個主要方面予以簡要考察。

          

          一、死刑存廢與農民生命權

          

          死刑是以國家復仇的合法形式剝奪生命的最為嚴重的刑罰。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自從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1764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正式提出廢除死刑以來,死刑的存廢就成為人們認識上頗為分歧的一個重大問題。[2]

          恩格斯曾論述過死刑,他認為:“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而帶有文明的一切好處與弊害。”[3] 列寧把死刑視為革命政府實行專政的一個重要武器,他提出:“任何一個革命政府沒有死刑是不行的,問題僅在于該政府用死刑這個武器來對付哪一個階級!盵4]

          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繼續(xù)發(fā)展,深信廢除死刑的所有措施應被視為是人類在享受生命權方面的巨大進步。該《議定書》要求各締約國在其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判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據統(tǒng)計,到2001年6月止,全世界對所有犯罪廢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qū)75個,對普通犯罪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qū)有14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qū)至少有20個,這樣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或地區(qū)為109個,而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qū)有86個。[5]

          農民人口占中國總人口的絕大多數,死刑的存廢顯然與農民的生命權密切相關。特別是在“嚴打”斗爭中,強大的宣傳攻勢和政策壓力,削弱了司法的冷靜和理性,加上其他因素引起的司法不公等問題,農村中的冤假錯案時有耳聞。近年來曝光的諸多冤案,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生命權,發(fā)人深省。如湖北農民佘祥林殺妻冤案、[6] 河北農民聶樹斌冤殺案、[7]湖南農民滕興善冤殺案,[8]等等。2005年10月最高法院發(fā)布“二五改革綱要”,提出最高法院將于2006年收回死刑復核權。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又強調確保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9]中國如何審慎地對待死刑,對農民生命權的保障至關重要。

          

          二、勞動教養(yǎng)與農民生命權

          

          勞動教養(yǎng)的本來含義是勞動、教育和培養(yǎng)。但其在實踐中成為一種方便公安部門不經正當司法程序即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罰。1949年以后,在國家尚未正式出臺刑法的條件下,中共中央文件起著替代國家法律的功效。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發(fā)布《關于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yǎng)機構的指示》,全面部署勞動教養(yǎng)的具體工作。之后,勞動教養(yǎng)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

          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全國被劃為右派的552877人,勞動教養(yǎng)是處置這些“右派分子”的主要方式和首要手段。改革開放后,勞動教養(yǎng)制度有了新的發(fā)展。1979年12月5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并將1957年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重新發(fā)布實施。1980年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將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tǒng)一于勞動教養(yǎng)的通知》,將原來按照“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處理的“違法犯罪人員”,均一律按勞動教養(yǎng)加以處理。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關于禁毒的決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甚至一些省市區(qū)、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都不約而同地擴大了勞動教養(yǎng)的對象,F全國共有勞教場所310多個,干警職工10多萬人,收容勞教人員31萬多人。[10]

          勞教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在法制不健全、人權觀念淡薄的社會環(huán)境中,時常發(fā)生因勞教而致人死亡的事件。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肅酒泉市夾邊溝勞教農場,3000名右派中有兩千余人死亡。近些年來,勞教人員被致死的事時有發(fā)生。如在陜西勞教所,勞教人員惠曉東被打死;
        在遼寧葫蘆島市勞教所,勞教人員張斌被人折磨、毆打致死。[11] 在勞動教養(yǎng)人員中,農民占有多大比例,是一個尚待實證研究的問題,不過,以農民人口之眾,其比例恐不在小。

          

          三、收容遣送與農民生命權

          

          1961年,中共中央批轉公安部《關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決定以民政部門為主在大中城市設立收容遣送站,負責將“盲流”到城市的農村人口遣送回原籍。公安機關要對收容對象進行審查。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發(fā)端主要針對因大饑荒而進城謀食的饑餓農民。1982年5月國務院發(fā)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收容遣送對象擴大到“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wěn)定經濟來源”的所謂“三無人員”。在執(zhí)行過程中,“三無”就變成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三證”缺一不可。[12]

          1992年公安部發(fā)布《關于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yǎng)的通知》。從立法意圖和執(zhí)法實踐來看,收容遣送的對象實質上是進城的農民。20世紀9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催生了浩浩蕩蕩的“民工潮”,但限制農民進城的舊體制卻未能與實踐發(fā)展同步變革,致使收容遣送制度異化為謀取部門利益和個人私利的可怕工具,從而嚴重侵害和威脅千百萬進城農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1953年底,全國城市共收容34.4萬人,1958年收容7.5萬人,1964年收容14萬人,1978年收容5.7萬人。1985年收容入站62.6萬人。1989年全國收容遣送站收容773679人次(其中廣東為236909人次),不設站收容遣送166350人次,兩項共計94萬人次。1998年以前,北京市每年收容遣送4-6萬人,1999年遣送高達149359人,其中最多的一個月組織了123節(jié)車廂,每天向遣送人員供應的饅頭就達5噸。上海1993年收容遣送人數達到4萬人,1996年達到8萬人,1997年超過10萬人。深圳市收容遣送站41年共收容遣送收容人員490萬人次。中國大陸在廢止收容遣送制度前有833個收容遣送站,共有編制1.2萬人,每年大概收容300萬人次。[13]

          收容遣送在實際運作中制造了駭人聽聞的種種罪惡。江蘇徐州收容遣送站將收容來的農村女性交易到北京石景山區(qū)金寶酒家賣淫,其中最小的僅13歲。[14] 2000年7月26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湖南女青年蘇萍(化名)被收容后遭到了暴力輪奸。2000年8月24日夜19歲農村少女被幾名以查暫住為名的警察押上警車后致死。2001年10月25日四川農民蔡剛在深圳被以查證件為名的龍新派出所毆打死亡。2003年1月24日晚湖南籍5名農民工因無暫住證被廣州市白云區(qū)慶豐居委會治保大隊收容后致使2人死亡。[15]

          2003年3月在廣州打工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收容中被活活打死。因孫志剛系畢業(yè)于武漢科技大學的大學生,因而引起了媒體和中央政府的空前關注。6月18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6月2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381號國務院令,公布《救助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廢止實行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從此,收容遣送對進城農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現實威脅得以解除。

          

          四、刑訊逼供與農民生命權

          

          刑訊逼供是一種使一個人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從他(她)那里獲得口供的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所謂“嚴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實,不能忍痛者吐不實!盵16] 刑訊逼供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tǒng),在現實生活中又有著禁而不止的普遍性。

          刑訊逼供對人的生命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和侵害。故國際社會一直在共同努力防止刑訊逼供。無罪推定和沉默權原則也得以在刑事訴訟中普遍確立。1798年法國《人權宣言》第9條規(guī)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和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都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甭摵蠂髸1975年12月9日通過《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開放供簽署、批準和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該《公約》界定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嚴禁刑訊逼供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17] 毛澤東1940年指出:“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1972年他指出刑訊逼供是“法西斯式的審查方式!蔽覈缎淌略V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薄缎谭ā返247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盡管如此,刑訊逼供卻屢禁不止,為害甚烈。[18] 在刑訊逼供的“法制”環(huán)境中,身處弱勢地位的農民不可避免地成為刑訊逼供的最大犧牲品。在法治社會中,即使身犯重罪的人,也不得對之施加任何酷刑。而在法治不健全的社會,即使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卻也常遭刑訊逼供和酷刑之害。面對刑訊逼供禁而不止的社會環(huán)境,農民的生命權面臨兩大主要威脅:

          一是刑訊逼供制造冤假錯案,導致枉殺無辜。河北聶樹斌冤殺案、湖南滕興善冤殺案、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就是典型的刑訊逼供案。[19] 因司法權的專橫和濫用而產生的冤假錯案,是侵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自由等最基本人權的重要方面。[20]

          二是某些公安干警濫用職權慣施暴力,動輒打人致死。1994年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徐家樓派出所所長馬洪慶等人兇殘地將一個完全無辜的嫌疑人張現春活活打死并埋尸,4年后這一罪惡才被暴露。[21] 1998年1月15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江蘇省泗洪縣車門派出所干警陶濤、朱維剛以及該縣刑警大隊刑警汪宏和聯防隊員周某、朱某等人,將涉嫌盜竊三頭生豬的該縣車門鄉(xiāng)劉圩村村民杜學闖傳喚至派出所,繼而用各種殘忍的刑罰對之毒打折磨,1月17日杜學闖被干警們活活打死。[22] 1986年9月26日河南省郟縣農民、鄉(xiāng)村醫(yī)生賈金發(fā)在與同伴支城里辦事的路上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隨即雙方來到當地派出所請求解決。但僅僅4個小時后,賈金發(fā)就被派出所民警活活打死。而20年來,涉案民警岳建軍卻步步高升,如今在該縣公安局當上了科長。[23]

          

          五、計劃生育與農民生命權

          

          1970年代中國感受到人口的壓力,開始推行計劃生育。1980年代起,計劃生育成為執(zhí)行最為嚴厲的“基本國策”。計劃生育事關中華民族的前途命運,也事關億萬農民的生育權和生命權。如何在實行“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基本國策中,保持國家公共目標與農民個人權利的平衡,是新時期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新的時代課題。

          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宣稱:“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間隔的基本人權!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劃》規(guī)定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數量和間隔以及為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fā)展會議行動綱領》進一步肯定了作為基本人權的生育權的價值。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對生育權未作規(guī)定。1992年通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guī)定:“婦女的生育健康權不受侵犯!2001年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但在計劃生育具體工作中,嚴格的計劃生育指標控制政策和“一票否決”制的政績導向,使縣鄉(xiāng)兩級政權普遍地存在運用暴力手段來實現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現象!肮螌m、流產”成為鄉(xiāng)鎮(zhèn)政權自我概括的主要工作。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不能不看到現行計劃生育工作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嚴重負面后果:

          一是強制墮胎與胎兒生命權的問題。胎兒有無生命權是一個引起世界爭論的問題!睹乐奕藱喙s》規(guī)定人的生命權“從胚胎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我國憲法對生命權沒有明確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界定生命權的起始時間。在巨大的人口壓力下,法律并不禁止墮胎。但強行墮胎是否正當,強行墮胎是否就是計劃生育的必然選擇,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24]

          二是溺殺女嬰與性別失調的問題。男女出生比例從理論上說應該是100:100,但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統(tǒng)計學認為男女性別的正常比例變動范圍應該在103:100到107:100之間。超出了這個比例,說明男女性別比例失調,將引發(fā)新的社會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出生男女比例開始失調,令眾多專家學者憂慮。[25] 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性別比為108.5:100,1987年1%人口抽樣調查性別比為110.9:100,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性別比為111.3:100,1995年1%人口抽樣調查性別比為115.6:100,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性別比為116.9:100。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分析,女孩比男孩少生4000萬。[26] 利用B超技術識別胎兒性別進行選擇性流產和溺殺女嬰等是導致男女性別失調的一個直接原因。[27] 據人口專家估算,1984-2004年間中國短缺女嬰為1776萬。中國出生人口性別20多年來持續(xù)失調,暴露出我國人口科學研究的滯后,也顯示政府在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上的明顯不足。[28]

          三是計生暴力與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只要目的是正當的,就可以不擇手段。這是一些地方計劃生育工作所體現的現實邏輯。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對基層干部政績具有“一票否決”的硬約束。盡管國家還有諸如“保護耕地”等其他“基本國策”,但鄉(xiāng)鎮(zhèn)政權真正視為“第一國策”的就是“計劃生育”,各鄉(xiāng)鎮(zhèn)單單將計劃生育辦公樓命名為“國策樓”就是明證。為了控制人口增長的高尚目標,濫用暴力就成為計生工作的基本手段。筆者曾將一些地方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暴力行為視為“基層暴政”的四個主要表現之一。[29] 曹錦清認為:“計劃生育,其實是國家發(fā)動的一場針對農民生育行為的‘戰(zhàn)爭’。”[30] 為落實農村計劃生育任務,“鄉(xiāng)村干部使用各種他們認為行之有效的手段:從罰款到體罰;
        從牽牛羊搬家具到破門、毀屋;
        從直系親屬連保到鄰里連保!盵31]

          于建嶸在湘南調查時發(fā)現:“農民控告最多的就是基層政府在征收稅費和實行計劃生育時使用暴力,其中又以計劃生育問題更為嚴重。由于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對基層黨政往往實行‘一票否決’和‘政治承包’。因此,一些基層黨政就采取諸如重罰、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手術、近親連坐等‘非常手段’來對待和處理那些超生的村民!盵32] 滕彪在山東臨沂進行農村計劃生育調查中發(fā)現,當地計生口號充滿了赤裸裸的、血淋淋的暴力:“打出來、墮出來、流出來,就是不能生出來”、“該扎不扎,房倒屋塌;
        該流不流,扒房牽!、“喝藥不搶瓶,上吊就給繩”、“寧添十座墳,不添一個人”。費縣探沂鎮(zhèn)鎮(zhèn)長在該縣電視臺公然提出“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計生口號。

          計生暴力的公然盛行,在臨沂農村制造了眾多的恐懼、肉刑乃至死亡。臨沂農村計生人員的暴行,“不僅僅是普通的犯罪,它已經越過起碼的人道底線,是在向人類宣戰(zhàn),向人性自身宣戰(zhàn)!盵33] 多年來,強行引流產、強制結扎以及非法關押村民等計生暴力致人死亡的事件在農村不少地方均有發(fā)生。20世紀90年代初,安徽省界首市劉窯等鄉(xiāng)鎮(zhèn)就發(fā)生過開辦計劃生育“學習班”致人死亡的惡性案件。2004年5月26日安徽省界首市陶廟鎮(zhèn)孫小集行政村農民張玉芹又被當地計生部門威逼自殺身亡。[34]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既要實現國家人口控制目標,又能保障公民基本人權,這應成為中國計劃生育新的戰(zhàn)略抉擇。

          除了農村計劃生育暴力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鄉(xiāng)村基層干部在農村稅費收繳、農業(yè)結構調整、村民自治等方面濫施暴力的現象也很突出。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通報,1995年鄉(xiāng)村干部逼死打死農民12人,1996年上升到26人。[35] 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全國上報的涉農惡性案件15起,基層干部逼死打死農民15人。[36] 近幾年來,中央在解決“三農”問題上出現了歷史性的大轉機,減免農業(yè)稅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出臺,使曾經因農民負擔過重而此起彼伏的涉農惡性事件得到明顯緩解。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從體制機制著眼,消除基層公權力運行中的非正當化暴力,應當說是一個重要的任務。

          此外,礦山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wèi)生與環(huán)境安全等也與農民的生命權密切相關,值得高度關注和進一步研究。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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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鄧小平文選》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頁。

          [2] 參見侯國云、么惠君《析貝卡利亞廢除死刑的理由》,載《政治與法律》2005年第2期。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頁。

          [4] 《列寧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9頁。

          [5] 參見李步云主編《人權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頁。

          [6] 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1994年4月間,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何場村九組村民佘祥林被當地公安機關逮捕,京山縣公安局懷疑他謀殺了自己的妻子。逮捕前四個月,佘的妻子張在玉走失,村民們說她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同年4月11日清晨,一具腐爛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在附近一個村落的池塘里浮起,公安認定這具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這個判決被湖北省高院發(fā)回重審。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佘的上訴,維持原判,此為終審裁定。2005年3月28日被“謀害”了11年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出現,表明佘祥林案成為錯案。3月30日下午,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4月1日早上7時許,蒙冤11年的佘祥林終于出獄。參見http://www.cnradio.com/shiting/t20050618_504069943.html。

          [7] 河北聶樹斌冤殺案。1994年,河北石家莊發(fā)生一起強奸殺人案,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將嫌疑人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鎮(zhèn)下聶村的聶樹斌抓獲并宣布破案,經石家莊市中院一審,河北省高院二審并復核,聶樹斌于1995年被執(zhí)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一嫌犯王書金供出曾在河北強奸多名婦女,并將其中4人殺害。4人中,有一人正是聶案中受害人康某。而且,王書金供認自己是單獨作案,并不認識聶樹斌。2005年3月15日,媒體披露“聶樹斌冤殺案”,輿論嘩然。參見http://society.zjol.com.cn/05society/system/2006/01/12/006440085.shtml。

          [8] 湖南滕興善冤殺案。1989年1月28日,湖南懷化麻陽縣高村鎮(zhèn)馬蘭村農民滕興善因為“殺人碎尸”而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滕興善故意殺人案做出再審判決,滕興善被宣告無罪。這時滕興善已經被槍決了17年。參見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6-02/13/content_6226081.htm。

          [9] 參見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6-02/25/content_4225031.htm。

          [10] 參見張英洪《勞教制度:是改還是廢?,載《書屋》2004年第3期。

          [11] 參見胡星斗《審視勞動教養(yǎng)制度》,載

           http://www.huxingdou.com.cn/chinaissues/jjsh/seeoverlaojiaosys.html。

          [12] 參見朱文軼《我國收容制度始末》,載《新聞月刊》2003年第9期。

          [13] 參見黃鐘《我們需要免于恐懼的自由》,載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833。

          [14] 參見馮舉《收容遣送制度研究》,載《河南省政治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15] 參見張英洪《給農民以憲法關懷》,北京:長征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頁。

          [16] 參見俞樹毅、梁紅斌《略論刑訊逼供的成因及矯治》,載《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4期。

          [17] 參見傅寬芝麻《嚴禁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3期。

          [18] 參見魏湘林、劉峰、王宏君《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載《人民公安》1999年第10期。

          [19] 參見劉蘭《從“佘祥林案”看我國的刑訊逼供》,載《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20] 參見蔡定劍《冤假錯案與人權保護》,載《法學》2000年第4期。

          [21] 參見《沉埋地底的罪惡》,載《南方周末》1998年9月4日。

          [22] 參見鄭直《敲響刑訊逼供的警鐘》,載《政府法制》1999年第5期。

          [23] 參見《鄉(xiāng)村醫(yī)生離奇死亡,涉案民警19年里竟獲升遷》,載《北京晨報》2006年5月19日。

          [24] 參見呂芳《胎兒人格權保護的法律解析》,載《山東社會科學》2004年第10期。

          [25] 參見《令人憂慮的性別比失調》,載《法律與生活》,2004年7月上半月。

          [26] 參見蔡建文《中國新生兒性別失調現象調查》,載《記者觀察》2003年第3期。

          [27] 參見孫婧《中國出生性別比升高的特征、原因及對策分析》,載《蘭州學刊》2005年第5期。

          [28] 參見馬瀛通《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與從嚴控制人口中的誤導與失誤》,載《中國人口科學》2005年第2期。

          [29] 參見周作翰、張英洪《農民自由發(fā)展與鄉(xiāng)鎮(zhèn)體制改革》,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4期。

          [30] 曹錦清著《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xiāng)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主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頁。

          [31] 曹錦清著《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xiāng)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主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2] 于建嶸《農村黑惡勢力和基層政權退化》,載《戰(zhàn)略與管理》2003年第5期。

          [33] 參見滕彪《臨沂計劃生育調查手記》,載http://tengbiao.blogbus.com/logs/2005/11/。

          [34] 參見《“老婦服毒少婦跳樓”――安徽界首有關官員粗暴行政造成惡果》,載http://www.ah.xinhuanet.com/xinwen/2004-06/04/content_2254497.htm。

          [35] 參見梁駿等編著《村民自治——黃土地上的政治革命》,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頁。

          [36] 參見周作翰、張英洪《論當代中國農民的政治權利》,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1期。

          

         。ㄝd人大復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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