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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耀杰:五四運動的法理反思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發(fā)了五四運動。

          在5月26日出版的《每周評論》第23期中,直接參與五四運動的北大學生領袖羅家倫,采用“毅”的署名發(fā)表《五四運動的精神》,其中寫道:“民國八年五月四日北京學生幾千人,因山東問題失敗,在政府高壓的底下,居然列隊示威,作正當民意的表示。這是中國學生的創(chuàng)舉,是中國教育的創(chuàng)舉,也是中國國民的創(chuàng)舉!

          羅家倫認為,五四運動體現(xiàn)了關系中國民族存亡的三種真精神。其一是“學生犧牲的精神”;
        其二是“社會制裁的精神”;
        其三是“民族自決的精神”。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學長陳獨秀在上海中國公學發(fā)表演講,題目是《五四運動的精神是什么?》,他所提供的答案是:五四運動的精神并不限于空泛的“愛國救國”,“直接行動”和“犧牲精神”才是五四運動的“特有精神”。

          與羅家倫和陳獨秀的“直接行動”和“犧牲精神”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北大講師梁漱溟基于法律常識,在《論學生事件》一文中對于青年學生火燒交通總長曹汝霖位于趙家樓的私宅、痛打駐日公使章宗祥的公開質(zhì)疑: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學生事件付法庭辦理,愿意檢廳去提起公訴,審廳去審理判罪,學生去遵判服罪。檢廳如果因人多檢查的不清楚,不好辦理,我們盡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犧牲,因為如不如此,我們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講,打傷人是現(xiàn)行犯,是無可諱的?v然曹、章罪大惡極,在罪名未成立時,他仍有他的自由。我們縱然是愛國急公的行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v是國民公眾的舉動,也不能橫行,不管不顧。絕不能說我們所作的都對,就犯法也可以使得!谑聦嵣现v,試問這幾年來那一件不是借著國民意思四個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鬧到今天這個地步?……我以為這實是極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專顧自己不管別人,這是幾千年的專制(處處都是專制,不但政治一事)養(yǎng)成的。”

          這篇文章發(fā)表在1919年5月18日的《國民公報》。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提倡犧牲精神,梁漱溟說的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內(nèi)從事愛國活動;
        陳獨秀說的是直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從事國民運動。這一點在陳獨秀6月11日晚上散發(fā)的《北京市民宣言》中,有著更加集中的表現(xiàn)。他并沒有公開征求包括北大師生在內(nèi)的北京市民的意見,就擅自代表北京市民的名義要求免除徐樹錚、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段芝貴、王懷慶六人的官職并驅(qū)逐出京;
        要求取消步軍統(tǒng)領及警備司令兩機關;
        要求北京保安隊改由市民來組織。這樣的政治表態(tài)與文化大革命期間砸爛公、檢、法的打、砸、搶、燒一樣,在精神是與“幾千年的專制”一脈相承的。

          1920年5月4日,胡適、蔣夢麟應《晨報副鐫》“五四紀念增刊”的約稿,在他們共同署名的《我們對于學生的希望》一文中,再一次強調(diào)了胡適在《新青年》“易卜生號”中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個人主義”為核心的以人為本、民主科學、學術獨立、思想自由、人人平等、寬容和諧、以身作則、盡職盡責、遵守法制的現(xiàn)代文化精神,也就是更高層次上的五四精神:

          “要補救組織的不完備,應注重議會法規(guī)(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條件!送膺須注意團體生活最不可少的兩種精神:(1)容納反對黨的意見。現(xiàn)在學生會議的會場上,對于不肯迎合群眾心理的言論,往往有許多威壓的表示,這是暴民專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義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見都可自由發(fā)表。(2)人人要負責任。天下有許多事,都是不肯負責任的‘好人’弄壞的。好人坐在家里嘆氣,壞人在議場上做戲,天下事所以敗壞了。不肯出頭負責的人,便是團體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國家的國民。民治主義的第二個條件,是人人要負責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張,要用正當?shù)姆椒▉韨鞑プ约旱闹鲝垺!?/p>

          1925年5月10日,魯迅在替許廣平等人直接參與的女師大學潮進行辯護時,對于發(fā)生在五四運動中的以專制反抗專制的暴力現(xiàn)象,進行了深刻反思:“我還記得第一次五四以后,軍警們很客氣地只用槍托,亂打那手無寸鐵的教員和學生,威武到很像一隊鐵騎在苗田上馳騁;
        學生們則驚叫奔避,正如遇見虎狼的羊群。但是,當學生們成了大群,襲擊他們的敵人時,不是遇見孩子也要推他摔幾個筋斗么?在學校里,不是還唾罵敵人的兒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這和古代暴君的滅族的意見,有什么區(qū)分!”

          應該說,從更高層次來反思五四運動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學生的放火和打人,無論如何都不符合“用正當?shù)姆椒▉韨鞑プ约旱闹鲝垺钡默F(xiàn)代民主意識和現(xiàn)代法律常識,反而是以多數(shù)壓倒少數(shù)的“暴民專制”的一種表現(xiàn)。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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