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職權范圍的內(nèi)涵與外延分析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要 在職務犯罪的偵查與批捕起訴以及審判的過程中,偵查部門與其他部門存在巨大的分歧和爭議,有些人認為是職務犯罪問題,有些人認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本文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在于解釋,否則再好的法律職能也是一紙空文。本文將從職務犯罪職權的概念入手對職務犯罪的內(nèi)涵進行分析,進而對職務犯罪職權的范圍即外延進行解釋,從而達到對職務犯罪正確認定的目標。
關鍵詞 職務犯罪 職權范圍 法律職能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52
作為基層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局工作人員,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大量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職權范圍的認定存在疑問,繼而對其存在的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認定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并且在報捕過程中,上級部門向辦案人員提出過相關的指導和提示。這樣提醒辦案人如何認定職權范圍是查辦案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通過此次研究希望能夠得出對職權范圍的相對寬泛的認定,以期更好的查辦職務犯罪行為,不負國家和人民的重托和希望。
一、職務犯罪職權的概念和內(nèi)涵
如果單從職務犯罪入手進行論文寫作,大概以作者的能力在本篇論文中論述清楚是十分困難的。本文只從職務犯罪中職權認定的方面入手對職務犯罪加以認定,因為很多職務犯罪看起來似是而非,說是職務犯罪,從法律規(guī)定條文中來看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職權范圍。
職務犯罪職權的基本概念在法律中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和解釋,那么我們先分開來分析職務犯罪和職權。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破壞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從職權的字面意思理解就是職權范圍內(nèi)的能力。職權是指管理職位所固有的發(fā)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執(zhí)行的—種權力。職權是古典學者的一大信條,它視為把組織緊密結合起來的粘合劑,職權可以下委讓給下屬管理人員,授予他們一定的權力,同時規(guī)定他們在一定范圍內(nèi)可以行使這種權力。將二者聯(lián)系起來,就是職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執(zhí)行公務權力,或是將其權力委托給下屬管理人員行使的權力。當然這個權力并非憑空而出,而是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組織的授權獲得的。那么我們已經(jīng)明白職務犯罪職權的基本概念,我們來分析一下職權的范圍和外延的應有之意。
二、職務犯罪職權的范圍和外延
既然要分析的是職務犯罪的職權問題,那么先跳過職務犯罪中過于繁瑣的職務犯罪中的主體認定問題,只考慮犯罪嫌疑人的主體身份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既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那么他們的職務行為的界限就應該是他們的職權范圍,而外延就是職權行為界限的應有之意,就是他們的范圍的外延。在國家機器的運轉過程中,每個零部件都有其具體的工作職責,這個工作職責就是職權范圍,職權范圍大都有明文規(guī)定,都有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者組織規(guī)章予以界定。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都會存在特殊情況,不是按照法律和制度規(guī)章的條條框框來展開的,存在制度設計中的缺失和漏洞。這種情況也是在所難免的,如同法律規(guī)定一樣,所有的法律都是事后法,就是出問題了,才會想起制定法律對某種行為進行約束,F(xiàn)在的實際情況是在職務犯罪過程中,名目張膽的破壞法律規(guī)定的事少了,但是新情況、新問題就會不斷的涌現(xiàn),打所謂的擦邊球越來越多了。沒出問題的時候,所有的權力都是我的,我什么問題都負責出了問題,就推脫責任,這個事情不是我負責的,誰負責,我不知道,不清楚,法律沒規(guī)定。
在職權范圍的規(guī)定上是非常明確的,但是明確不代表沒有問題。本文認為職務犯罪職權范圍應包含自身法律和規(guī)定直接規(guī)定的范圍之外,還應該包含由其職權衍生出來的其他權力,包括利用其職權上的影響力,造成利用其他人職權,做出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這里不僅包括《刑法》規(guī)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還包括其他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利用影響力的職務犯罪行為。本文認為這樣做并非是對罪行法定原則的違反,而是出于對飛速發(fā)展的職務犯罪的—種認知后的確定行為,是正確運用法律保障社會正常運轉的方式。張明楷教授子在對法律適用方面一直出于思考的前沿,張教授在認定關于一個犯罪犯罪行為既是對法律的一般條款的違反又是對法律特殊條款的違反時,如果法律特殊條款的違法處理輕于一般法律條款的違法處理,那么就不應按照特殊條款由于一般條款的處理原則,而是按照從重原則對法律進行處理。張教授認為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善,如果按照特殊條款打擊犯罪就會影響對犯罪分子的處理,為法律條款的打開一個口子,這也是正確應用法律解釋來對法律條文的一種有力補充。本文對張教授這種觀點非常的贊同,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釋,如果僅僅按照法律的條文就事論事,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就是失職,或者是法律工作者的一種瀆職表現(xiàn)形式。
三、如何利用職務犯罪職權分析來認定犯罪
本文希望通過案例的形式,對職權范圍進行分析和解讀。我們試著從案例中發(fā)現(xiàn)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實踐中的不同,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的困惑和難處。
虛擬案例:某國有公司,準備采購一批設備,在采購過程中,該公司一把手將該公司采購的意向告知某投標單位,投標單位之后中標,給予該公司一把手好處費若干。從本案的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查清案件事實之后,認定該公司的一把手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好處,應當認定具有該公司—把手具有受賄犯罪的嫌疑,并將其拘留,并且移送公訴部門起訴。在起訴過程中,公訴部門提出一個觀點,認為該公司一把手在職責范圍中,沒有提到具有負責產(chǎn)品采購這一項,需要對此項工作補充偵查。本人拿到補充偵查決定之后,與他人辦案人員一起探討,發(fā)現(xiàn)其他辦案人員也存在這種問題,就是職務范圍中沒有明確寫清楚負責某項職責,作為單位的—把手是否應該能認定該行為是職務行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移送起訴要求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公訴部門的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單位的職責范圍的規(guī)定中確實沒有有關的職責條款規(guī)定。如果死扣條文規(guī)定,那么該犯罪嫌疑人就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原因就是無法認定該犯罪嫌疑人具有職權,沒有職權就不是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犯罪。這也就是本文想要探討的核心問題,職權的范圍在哪里。如果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和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該怎么處理。這就是屬于職權的外延問題,是職權范圍本身的應有之意。作為單位本身的一把手,本身就應該對單位的全部行為負責,就是說單位一把手本身的行為,職權范圍應該是包含單位所有的職權,不論其是分管的職權還是直管的職權,都應屬于本身的職權范圍。但本文并不是說,單位其他人的職務犯罪行為,都應由單位的一把手進行負責,那樣就會導致職務犯罪責任的無限擴大化,也不符合罪責法定的原則。本文強調的是在關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行為,具有職務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之后,再回頭探討是否具有職權范圍的時候,應該是按照職務犯罪的職權的范圍的應有之意來進行劃定,而這并非是職務犯罪職權的擴大化,而是職權范圍的本來的范疇。這種情況類似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要對犯罪集團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責任。本文不是違反法律原則對不同類型的犯罪進行類推,而是在關于法律的規(guī)定中存在此種情況,而這種情況應當被適用于其他的法律解釋之中。這種職權范圍的認定模式并不是對職權范圍的無限放大,而是在更好的理解立法意圖的基礎之上,更好的解釋法律,能夠很好的起到打擊職務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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