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偷公檢法:“京城大盜”的驚險游戲】 京城大盜
發(fā)布時間:2020-03-0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2011年7月,“京城大盜”袁寶洪再次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袁寶洪之所以被稱為“京城大盜”,是因為他是近年來北京檢方公訴的罪行最為嚴重、涉及數(shù)額最大的盜竊犯罪第一人。 2008年,被法院認定搶劫3起、盜竊8起,袁寶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此后,在看守所中“良心發(fā)現(xiàn)”,他主動坦白了500余起余罪。此次公訴,相關部門僅核實289起,涉案金額已達757萬余元;目前,其余的罪行,警方還在核實中。
不僅如此,袁寶洪還在看守所內寫下自傳,試圖警醒那些和曾經(jīng)的他一樣挑戰(zhàn)法律的犯罪人員。
主動認領289起盜案
2008年5月27日,袁寶洪因搶劫和盜竊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此時,法院認定袁寶洪“搶劫3起,盜竊8起”。
此案上訴期間,袁寶洪突然“悔悟”,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此后長達一年多時間的供述和指認過程中,袁寶洪交代,在2002年至2006年間,他共砸車玻璃盜竊車內財物、盜竊車輛500多起。
經(jīng)辦案人員核實,確定了其中的3起搶劫、289起盜竊,案值高達757萬余元。2011年7月13日開始,袁寶洪在北京市一中院再度受審,庭審用了整整3天。其中,宣讀高達18萬多字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jù),耗費了庭審的大量時間。
袁寶洪對指控沒有任何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公訴人徐煥建議法庭對袁寶洪從輕判決。他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袁寶洪因涉嫌搶劫犯罪被海淀公安分局查獲后,主動坦白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主要罪行。在二審上訴期間,他還帶領公安人員辨認其實施盜竊作案的現(xiàn)場,這說明袁寶洪有悔罪表現(xiàn),對他以前的犯罪行為是悔恨的。他所坦白的盜竊犯罪,由于盜竊犯罪的隱蔽性,在多處盜竊現(xiàn)場其實并沒有遺留足以確定嫌疑人人身的痕跡物證,但因袁寶洪的主動坦白,對公安機關查破這些積案有積極和重要的意義,其行為符合法律對自首行為的規(guī)定,應對袁寶洪從輕處罰。
自稱曾專偷公檢法
與一般人的心理不同,袁寶洪稱,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令他感覺格外刺激,而且他還供認,有一段時期,他在公檢法門前頻頻作案,目的竟然“就是要給他們看看”。
袁寶洪供述,2005年7月25日,他伙同他人在豐臺檢察院門前,砸破一輛深藍色長城賽弗汽車的車窗,盜走車內的筆記本電腦和投影儀各1臺!爱敃r,山東人‘大個兒’負責放哨,我負責砸車,車里除了筆記本和投影儀外,還有護照、駕駛證和身份證。這一票,我分得了8000元!
此外,2004年7月,袁寶洪和“大個兒”在海淀區(qū)中關村交通隊門前砸破一輛奇瑞轎車車窗,偷得2000多元現(xiàn)金;2005年8月24日,袁寶洪和“大個兒”在密云建委門前,砸破一輛黑色廣本轎車,偷得現(xiàn)金13000元;2005年10月26日,袁寶洪還和“大個兒”在平谷法院門口砸了一輛尼桑天籟轎車的車玻璃,偷得5000多元錢。
公訴人徐煥介紹,剛拿到有關袁寶洪的126本厚厚卷宗時,他的第一反應是,袁寶洪有可能在吹牛,“因為我接觸的很多盜賊都存在一種攀比、炫耀的心理”。
然而,當聽完辦案人員的描述,會見過袁寶洪本人,并仔細研究過卷宗文字內容之后,徐煥不得不相信――袁寶洪坦白的幾百起盜竊案都是真的,因為這個罪行累累之人能夠清楚地記得每一個作案的細節(jié)。
徐煥說,袁寶洪只是小學畢業(yè)。在決定向司法機關坦白后,袁寶洪完全憑記憶交代了這500多起犯罪,不僅能夠清楚地說出偷盜的時間、地點、車型、顏色,有時候甚至能交代出機動車所?康能囄。在帶領警方前往事發(fā)地點指認時,即便是當?shù)匾岩虿疬w而改頭換面,袁寶洪稍加思索,便能準確定位――而袁寶洪的這些描述,警方最后又從受害事主的口中得到了印證。
從事了23年預審工作的海淀公安分局預審大隊三中隊隊長劉平說,讓他記憶比較深的一件事是,在一次指認現(xiàn)場的路上,民警用半開玩笑的語氣和袁寶洪說,“干了這么多起了,肯定有‘掙’著不少錢的時候吧?”
袁寶洪隨即表情輕松地告訴民警,有一次,他在朝陽區(qū)望京一帶看到了一輛桑塔納2000型的轎車,“旁邊奔馳、寶馬多的是,可我就是覺得這輛車里有值錢的東西”。袁寶洪砸破了這輛車的車玻璃,車中果然放著10多萬元的現(xiàn)金。
坦白余罪徹底放下
2006年開始,海淀公安分局預審大隊民警劉文捷就接觸了袁寶洪的案子,并一步步地讓他供認了這500多起盜竊案。
劉文捷說,袁寶洪是一個有心計的人,“我愛抽什么牌子的煙他都知道”。
劉文捷稱,每次帶袁寶洪去指認現(xiàn)場,民警都對他十分照顧,天氣熱了給他買飲料,指認時路過他母親的墓,會讓他下車給母親燒些紙。一次又一次地指認現(xiàn)場,一次又一次地受到感化,袁寶洪也一次次地將自己交代的案情升級,從“小打小鬧”到了“驚天大盜案”。
“開始只是和我聊聊撬后備廂、砸車門的事,突然在一次指認完現(xiàn)場后,他拉著我的手說,‘劉哥,干脆,我就告訴你幾個大事吧,省得麻煩’!冒。膬喊?咱們出發(fā)?’”
劉文捷用輕松的口吻作出回應,袁寶洪則交代了在朝陽一小區(qū)撬后備廂得到8萬元現(xiàn)金的案子;不久,袁寶洪又找到劉文捷交代,曾在另一小區(qū)撬后備廂得到了14萬現(xiàn)金。
時間慢慢過去,袁寶洪終于放下了所有包袱,他再一次找到劉文捷,將自己做下的所有盜竊案子都作了交代――這個數(shù)目上升到了500多起。
“你就沒想過把自己的這輩子好好寫寫嗎?”平時喜歡寫作的劉文捷建議袁寶洪。后者聽了建議,開始在看守所專心寫自己的盜竊生涯,由于他寫出的東西沒有邏輯感和層次感,劉文捷還特意找人幫他整理了一本自傳。
袁寶洪為何能交代得如此徹底?
公訴人徐煥在法庭上提供了一個解釋――“袁寶洪是我近年來辦理的盜竊犯罪案件中,罪行最為嚴重、盜竊數(shù)額最大、犯罪歷時最長的一名犯罪人員,同時,也是對余罪坦白最為主動、徹底的一人。真心地希望你能夠從這次,也是最后一次審判中把自己的心靈解救出來”。
我國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鑒于袁寶洪的自首,檢方建議法院對他從輕處罰,并給出了“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建議。
大盜寫自傳痛悔“盜竊人生”
受民警的啟發(fā),自稱曾在京城干下500多起盜竊案的袁寶洪為自己的人生作了一個小結。自傳中,他將自己犯罪的原因描寫為“虛榮心膨脹”。
袁寶洪的落網(wǎng),并不是盜竊案發(fā),而是綁架搶劫自己的前女友。
袁寶洪在自傳中說,通過網(wǎng)絡聊天,他認識了女子劉文靜并進入了談婚論嫁的階段。當時,他自認已是京城響當當?shù)拇蟊I。每次劉文靜問起“你干什么”這個問題,他都以各種理由回避。
“后來劉文靜也不問了,認定我沒有正當職業(yè),并對此耿耿于懷。2006年10月的一天,在劉文靜的家中,我與未來的岳父母吃飯。劉文靜借著酒勁,不停地在其父母面前數(shù)落我。這讓我太意外了,在我們商量結婚的飯局上,她居然當著家人的面把我罵得一無是處”。
袁寶洪感覺無地自容、顏面盡失,甩門而出后伺機報復。2006年11月29日,袁寶洪買了三卷膠帶和一把刀,把劉文靜騙到僻靜地方后將她綁在了樹上。“你如此羞辱我,今天要讓你知道,男人的尊嚴是不容侵犯的!闭f完,袁寶洪將劉文靜的嘴巴粘住,把她獨自留在山上,臨走時還拽下了她的項鏈。
幾天后,劉文靜報案,袁寶洪被送進了海淀公安分局。
落網(wǎng)后,在警方的幫助下,袁寶洪開始回顧自己的偷竊生涯――他1967年10月出生在北京普通工人家庭,F(xiàn)年44歲的他,人生中有21年是在監(jiān)獄、看守所或勞教農場里度過的――1985年,袁寶洪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1988年,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6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6年12月,袁寶洪再次被刑事拘留,最終因搶劫、盜竊兩項罪名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
袁寶洪在自傳中稱,他的初次偷錢是在1980年,時年13歲的他“因虛榮心作祟”而偷了媽媽的錢給小伙伴買吃的。1985年,袁寶洪離家出走后,因肚子餓而再次行竊,隨后在朝陽公安分局拘留所里度過了18歲的成人禮。
出獄后,袁寶洪將“接下來的人生方向”定為盜竊。此后,由于“經(jīng)驗不足而兩次被抓”。
服刑期間,父母因袁寶洪的妻子與其離婚,并帶走孫子,而怪罪于袁寶洪,并因此切斷了與袁寶洪的聯(lián)系,后來,袁寶洪沒能及時獲知母親的死訊。
對此,袁寶洪耿耿于懷,他與山東人“大個兒”聯(lián)手,連續(xù)作案500多起,足跡遍及北京各個城區(qū),并總結出了對付警察的各種辦法。
“我已經(jīng)幾近瘋狂!痹瑢毢樵谧詡髦姓f,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令他感覺格外刺激;而在公檢法門前頻頻得手,不僅僅意味著偷竊成功,更有點挑釁的意味:“我就是要在他們的門口干,就是做給他們看的”。
在自傳中,袁寶洪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時稱,母親去世后,他打算好好賺錢孝敬父親,但父親卻和他斷絕了父子關系,“我最初簡單地認為,有了錢才可以孝敬父母,后來才發(fā)現(xiàn),親情是用金錢換不回來的!
袁寶洪說,他這才意識到自己的心態(tài)已完全扭曲了,但他發(fā)現(xiàn)自己已難以收手,“我的犯罪欲望越來越強烈,不管有錢沒錢,有沒有必要,三天不干就手癢,犯罪已經(jīng)成為了我的一種習慣,有時甚至是一種消遣!
袁寶洪稱,“如果當初我沒有任憑自己小小的虛榮心膨脹,沒有任性地離家出走,沒有勞教后對社會心存報復之心,或許現(xiàn)在已經(jīng)成了一名警察”。
作為一名落網(wǎng)大盜,袁寶洪說,他要以過來人的身份,告誡所有的“同行”,“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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