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春泰:國際政治中武力的潛在運用:威逼與威懾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內容提要:武力的潛在運用是歷史上早就客觀存在的國際政治現象,根據所達成的目標可以將它分為威懾和威逼兩種形式。然而,威懾作為一種戰(zhàn)略術語和對外政策卻是在核武器出現之后才產生的,而且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將威逼與威懾兩個概念明確區(qū)分開來。本文簡要闡述了關于威逼、威懾的思想和實踐的歷史軌跡,剖析威逼和威懾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并指出國內學術界在繼續(xù)研究威懾的同時,有必要對威逼進行一些專題研究。
關鍵詞:國際戰(zhàn)略;
武力;
威逼;
威懾
作為一種對外政策工具,武力有兩種運用方式:武力的潛在運用和武力的實際運用。[1]前者又可稱為武力的非實戰(zhàn)運用、武力威脅、武力警告等,而后者又可稱為武力的實戰(zhàn)運用。兩者之間并不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具有同一性。它們都是為了維護或追求國家利益,也都是以可靠的軍事實力為基礎,否則就不可能取得既定目標。國家通過對武力的潛在運用,有可能避免流血而達成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以小的代價換得大的勝利。因此,武力的潛在運用方式對決策者往往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西方學術界根據所要實現的目標,將武力的潛在運用劃分為威懾( deterrence)和威逼( compellence)兩種主要表現形式。簡單地說,威懾是迫使它國不要做某事,而威逼是迫使它國做某事。雖然威懾、威逼都是國際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相對而言,威懾已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研究,而威逼研究還不夠深入,國內學術界甚至尚未對威逼展開專題分析。
一、威逼和威懾的歷史軌跡
威逼、威懾的思想和實踐源遠流長,并非現代的產物。中國古代軍事思想家孫武在《孫子兵法》中指出,“百戰(zhàn)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zhàn)而屈人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2]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史》就有關于希臘城邦國家如何頻繁地運用武力威脅從而取得了目標的描述。[3] 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馬基雅維里則強調指出,“武力顯示”以及其他類似的策略是使敵人相信其侵略行動的代價和風險也許過高的一種較為合算的方式。[4] 可見,盡管孫武、修昔底德、馬基雅弗利等人從未使用過威逼和威懾這兩個詞,但是從他們的著作中可以發(fā)現這樣的思想。
到了近代,在拿破侖戰(zhàn)爭之后,歐洲的均勢體系維持了一個世紀。這種均勢體系與當今所說的“威懾”體系具有許多共同特點,各國領導人都試圖使這個體系中的戰(zhàn)爭變得無利可圖。當各國通過調遣海軍艦艇、互派軍事觀察員、締結同盟等活動向對方傳遞威脅的信號或發(fā)出警告時,威懾也就寓意其中了。[5] 另一方面,歐洲列強對外則實行“炮艦政策”,力圖通過武力威脅手段,逼迫亞洲和非洲的許多弱小國家給予某種特權或接受其殖民統治。在近代史上,中國長期遭受歐洲列強的威逼。1844年,法國派遣特使和一支艦隊來到中國,炫耀武力,逼迫清政府簽訂了《黃浦條約》,取得了基本與英美相同的在華特權。在英法發(fā)動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期間,沙俄趁火打劫,以戰(zhàn)爭相威脅,先后逼迫清政府簽訂了中俄《璦琿條約》和《北京條約》,總共割占了10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1898年,德、俄、英、法等國都以炮艦進行示威,逼迫清政府同意租借中國沿海優(yōu)良的港灣及附近土地,并承認列強各自劃分的勢力范圍。
威懾作為一個術語和政策主要是核時代的產物。戰(zhàn)略在過去幾乎就是籌劃如何在戰(zhàn)爭中取得勝利,但在核戰(zhàn)爭無贏家的新形勢下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如何通過威脅使用核武器來懾止敵國可能發(fā)動的戰(zhàn)爭,成為二戰(zhàn)后西方尤其是美國戰(zhàn)略研究的重點。伯納德·布羅迪(Bernard Brodie) 、威廉·考夫曼(WilliamW. Kaufmann) 、阿爾伯特·沃爾斯泰特(Albert Wohlstetter) 、赫爾曼·卡恩(Herman Kahn)等一批研究威懾的戰(zhàn)略理論家應運而出,他們的觀點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當時決策層制定國家安全政策的基礎。[6] 根據各自的國力和戰(zhàn)略意圖,美、蘇、英、法四個有核國家所奉行的核威懾理論可分為三類:美蘇兩個核大國奉行最大限度的核威懾理論、法國則倡導有限核威懾理論、英國奉行的是最低限度的核威懾理論。
威逼一詞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進入國際政治和戰(zhàn)略文獻。美國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托馬斯·謝林(Thomas Schelling)于1960年和1966年先后撰寫了兩本戰(zhàn)略理論著作《沖突的戰(zhàn)略》和《軍備與影響》,運用博弈理論模型解決沖突問題,并研究如何從戰(zhàn)略上操縱威脅,以影響別國的行為。[7] 在這兩本著作中,謝林創(chuàng)造了“compellence”(“威逼”)一詞,首次將威逼與威懾這兩種行為明確區(qū)分。[8] 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亞歷山大·喬治(Alexander L.George)等人在《強制外交的限度:古巴、老撾和越南》一書中,使用“強制外交”( coercive dip lomacy)一詞替代謝林的“威逼”概念,并對此進行專題研究。[9] 不過,此后,由于美蘇對峙的兩極格局尚未打破,西方國家軍隊的主要使命仍是懾止蘇聯對其本土發(fā)動攻擊,因此威懾概念仍在國際戰(zhàn)略理論中占據主導地位,而對于威逼的研究則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tài)。
冷戰(zhàn)結束后,西方國家不再擔心其軍事行動會遭到蘇聯那種全球性強國的反擊,也不用擔心與強國對抗可能會帶來的升級危險。另一方面,曾被東西方對抗所掩蓋的地區(qū)性沖突日益凸顯。在這種新的國際環(huán)境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越來越多地運用威逼來維護“國際秩序”,并達成其他的對外政策目標。它們先后于1990年至1991年期間逼迫伊拉克從科威特撤軍;在1991年至1994年期間逼迫海地塞得拉斯軍政府將權力交還給民選總統阿里斯蒂德;在1991年至1995年期間逼迫前南地區(qū)沖突各方尤其是塞爾維亞和波黑塞族同意停火;在1998年至1999年期間逼迫南斯拉夫聯盟停止對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族分離運動的軍事打擊并接受西方的和平協議;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逼迫伊拉克薩達姆政權下臺。
隨著威逼行動顯著增多,其理論研究日趨活躍。西方尤其是美國出版了一些專門研究威逼(或者說強制外交、強制)的理論著作,例如:亞歷山大·喬治等人在修訂和擴展基礎上再版的《強制外交的限度》、美國學者丹尼爾·拜曼(Daniel Byman)等人的《強有力的強制:美國對外政策與軍事力量的限度》、美國學者羅伯特·阿特(Robert J. Art)的《美國與強制外交》、英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eedman)的《戰(zhàn)略強制:概念和案例》、丹麥學者彼得·雅各布森( Peter Viggo Jakobsen)的《冷戰(zhàn)后西方對強制外交的運用:對理論和實踐的挑戰(zhàn)》等。[10] 此外,還出現了不少專題論文,其中包括一些學術質量較高的博士論文。[11]
總之,從實踐方面來看,在古代群雄爭霸和近代多極制衡體系中,威逼占據主導地位,而威懾往往占據次要地位。[12] 在二戰(zhàn)后形成的兩極體系中,世界大國的主要對外戰(zhàn)略是威懾,威逼退居第二位。在冷戰(zhàn)后的單極體系中,威逼逐漸成為一種非常醒目的國際政治現象。從思想方面來看,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上,威逼和威懾思想并沒有形成由古至今的一條清晰而系統的發(fā)展軌跡。相比之下,統治者更加崇尚武力征服,強調實戰(zhàn)。這是因為一方面戰(zhàn)爭常常更能迅速地直接解決問題,甚至可以說,過去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是打出來的。另一方面,尤其是在近代以前,人們的倫理和價值觀的標準大多是,“只要能征服對方,己方付出的代價再高也是值得的,得不償失的勝利同樣值得追求;防御一方則認為,只要還有力量就應當進行抵抗,作困獸之斗,哪怕最終結局注定要失敗,這種毫無意義的抵抗也被認為是有價值的”。[16] 二戰(zhàn)結束后,由于美蘇等國相繼研制出具有巨大毀滅性的核武器,同時常規(guī)武器的破壞力也不斷增大,因此大國決策者通常對實戰(zhàn)持謹慎態(tài)度,威懾理論和政策開始主導國際戰(zhàn)略理論。20世紀60 - 70年代,美國學者首次將威逼與威懾兩個概念明確區(qū)分開來,并展開專題研究。冷戰(zhàn)結束后,西方學術界在進一步深化威懾理論的同時,非常重視對于威逼的理論研究。
二、威逼與威懾的共同點
威逼與威懾之間關系相當密切,存在一些共同之處。兩者都是主要通過武力的潛在運用,影響敵方的代價—收益評估和威脅可信性評估,間接地達成既定目標。
(一)威逼與威懾都是主要依靠武力的潛在運用
多數學者認為,威逼和威懾都是威脅使用武力,而不是實際使用武力。例如,沃爾特·彼得森(Walter Peterson)是如此定義:威逼是指一國發(fā)出明確而具體的使用軍事力量的威脅來改變現狀;威懾是指一國發(fā)出明確而具體的使用軍事力量的威脅來懾止對手改變現狀。[17]埃里克·海凌( Eric Herring)認為:威逼是A國使用武力威脅以迫使B國做某事,而不是A國使用武力實現該目的———那是武力的進攻性使用,不是威逼;威懾是A國使用武力威脅以阻止B國做被禁止的事情,而不是當B國試圖做被禁止的事情時A國抵御B國———那是武力的防御性使用,不是威懾。[18]加里·肖布(Gary Schaub)的分析是:威逼和威懾是依賴于武力的潛能或者所威脅的某個行動的潛在力量,而進攻和防御則是依賴于對武力的實際使用。[19] 在這些學者看來,如果一國實際使用武力,那就超出了威逼和威懾的范疇或者就意味著威逼和威懾的失敗。
有些學者認為,在威逼和威懾中除了威脅使用武力外,也可以實際運用有限武力即未達到戰(zhàn)爭程度的武力,來影響敵方的決策。亞歷山大·喬治認為:“強制外交戰(zhàn)略,或者如同有些人所喜歡稱呼的威逼戰(zhàn)略,就是指使用威脅或有限武力說服敵國取消或消除( undo)某個侵犯性的行為”。[20] 不過,他也指出,這種戰(zhàn)略是依靠武力的威脅而不是武力的使用來取得目標。如果必須使用武力來加強外交的說服努力,那么武力的使用是以一種懲戒方式,以十分有限的軍事行動形式,來展示若有必要就將升級為更高水準的軍事行動之決心和意愿。[21]
不僅威逼的定義存在著是否包含有限武力方式之爭,而且威懾的定義也同樣如此。很多學者堅持認為威懾只能通過武力威脅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威懾被人們稱為“純威懾”。在他們看來,威懾與實戰(zhàn)是使用軍事力量的兩種基本形式,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22] 然而,有些學者認為威懾既可以是威脅使用武力,也可以是實際使用武力。那種以實際使用武力方式進行的威懾被他們稱為“實戰(zhàn)威懾”。不過,即使是那些認為可以通過實戰(zhàn)方式進行威懾的學者也指出,“威懾戰(zhàn)略從本質上說,是一種非實戰(zhàn)戰(zhàn)略。盡管威懾戰(zhàn)略并不排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武力,但是其基本的出發(fā)點還是避免訴諸武力,尤其是避免大規(guī)模使用武力”。[23]
總的來看,威逼和威懾都主要依靠武力的潛在運用。換言之,主要是通過最后通牒的發(fā)出,軍事力量的部署、調動、演習、閱兵等形式來威脅使用武力,達到左右敵方戰(zhàn)略決策的目的。
(二)威懾和威逼具有相同的作用原理
抽象的威懾和威逼理論都建立在西方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之上,把純理性(pure rationality) 即導致“完美”決定的完全條件,作為其最基本的假定。一方面,作為人類社會基本單位的個人是具有理性的。對象國( target)決策者有能力收集和評估所有相關信息,根據價值或效用大小進行排序,正確評估建立在預期結果基礎上的每種備選方案,精確評估發(fā)起國( initiator)執(zhí)行威脅的能力、可信性和意愿,選擇在決策者代價—收益估算中排序最高的備選方案。另一方面,作為國際社會基本單位的國家也是具有理性的。雙方國家都是一元行為體,即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單一的決策者!斑@個行為體”知覺到某種形勢,發(fā)出或收到基于“這個”國家的利益所闡釋的威脅信息,有意圖地估算“他的”可能收益或損失,然后選擇一個使“這個”政府的收益最大化的戰(zhàn)略。[24]
從上述抽象理論來看,威逼和威懾奏效與否首先取決于對象國進行戰(zhàn)略判斷時的兩種評估:代價評估(亦可稱為代價—收益評估)與風險評估(亦可稱為威脅可信性評估) 。發(fā)起國威脅采取的行動給對象國造成的損失是潛在代價,對象國若拒絕服從,其獲得的收益是潛在收益。所謂代價評估,是指對象國在對形勢進行判斷時,對潛在代價與潛在收益進行的比較。如果代價大于收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對象國就很可能會做出服從的決策;如果代價小于收益,對象國就很可能會做出拒絕服從的決策。威脅失敗時,發(fā)起國可能完全兌現自己的威脅,也可能部分兌現自己的威脅,還可能僅僅是虛張聲勢。所謂風險評估,是指對象國在對形勢進行判斷時,對發(fā)起國兌現其威脅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實際上也就是從所涉及到的國家利益大小、軍事實力強弱、國內外支持程度等方面對發(fā)起國威脅的可信性作出評估。發(fā)起國兌現威脅的可能性越大,對象國要冒的風險就越大,因而對象國做出服從決策的可能性就越大;發(fā)起國兌現威脅的可能性小,對象國要冒的風險就小,因而對象國做出服從決策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可見,在對象國的評估系統中,至少有兩組四個變量在起作用———代價與收益的大小和威脅可信性的大小。如果對象國根據兩種評估的綜合情況,做出服從的決策,威脅就取得了成功;反之,則失敗。[25]
純理性的假定在抽象的威懾和威逼理論上是有用的,因為它簡化了現實,“為演繹分析和理論構建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工具”。[26] 然而,與具有純理性的理想人不同的是,真實人并非全智全能、頭腦冷靜,絕不感情用事,他對外界信息的知覺能力有限,對知覺到的信息的處理能力例如分析能力和計算能力等也很有限。[27] 另一方面,在現實中,國家在一定意義上也并不是高度統一的一元行為體,而是由多重行為體組成的。一項對外政策很難說必然就是國家利益或意圖的直接體現,而實際上是國內不同官員、不同政府部門或利益集團之間政治上討價還價的產物。
正是基于復雜的現實情況,運用威懾和威逼戰(zhàn)略的決策者,必須“用從經驗中得出的行為模式替換關于‘理性’敵手的一般假定”,即必須用那些可能影響敵手的心理、文化和政治變量來替換純理性的假定。[28] 因此,發(fā)起國決策者應當了解對象國決策者的個人背景和動機,高度重視對象國國內政治和社會因素對于決策者的影響,從而減少或避免出現對于對象國的錯誤知覺;同時,發(fā)起國決策者通常應當公開而明確地提出要求和作出威脅,使對象國決策者對發(fā)起國的軍事實力以及使用武力的決心具有正確的知覺,從而作出理性的決策。
三、威逼與威懾的差異
西方學術界之所以將威逼與威懾區(qū)分開來進行研究,是因為兩者存在若干明顯的不同之處。
(一)兩者在概念上有重要區(qū)別
從所追求的目標來看,威逼是“勸行”(persuasive) ,即迫使它國做某事———停止正在實施的行動、消除已實施的行動或從事己方要求它實施的其他行動,前兩種情況是針對它國已經實施的行動所作出的武力威脅;而威懾是“勸阻”( dissuasive) ,即迫使它國不要做某事,這是針對它國尚未實施的行動所作出的武力威脅。[29] 威逼旨在改變現狀,它是促使敵人改變其行為;而威懾旨在維持現狀,它是促使敵手不要改變其行為,即繼續(xù)“不要做目前尚未做的事情”。[30]
從時間界限方面來看,威逼要求敵人確切地知道在遭受更多的懲罰前還有多長時間,因此,最后期限的確立、最后通牒的發(fā)出常常是威逼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直接地或間接地規(guī)定最后期限,對象國在面對更多的制裁之前可能就不會采取所要求的行動。然而,威懾在時間安排上往往是含糊的,沒有什么確定的時間界限,實際上是愿意永久地等待。[31] 不難理解, 1962年,美國逼迫蘇聯從古巴撤走導彈,如果它沒有間接地規(guī)定一個時間界限,未能造成一定的緊迫感,那么蘇聯就不會或者沒有必要撤走導彈。但是,冷戰(zhàn)期間,美國以核武器為工具來懾止蘇聯對其本土可能發(fā)動的侵略戰(zhàn)爭,毋須規(guī)定什么時間界限,它當然愿意永久地等待,期望蘇聯永遠不會發(fā)動這種戰(zhàn)爭。
威懾與威逼有時出現在同一個危機或沖突中,但是它們被用于不同的階段。以海灣危機為例,在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前,美國對伊拉克實施過威懾;而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和美國實際使用武力前,美國對伊拉克主要是實施威逼。同樣,有時某個具體的武力威脅可能既包含威懾性的外交目標,也包含威逼性的外交目標。[32] 仍然以海灣危機為例,在1990年8月伊拉克占領科威特至1990年11月聯合國對伊發(fā)出最后通牒這段時間內,美國的武力威脅一方面是為了懾止伊拉克對沙特阿拉伯可能進行的侵略行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逼迫伊拉克撤出科威特。在此之后的危機下半階段,美國的武力威脅目的才完全轉為逼迫伊拉克撤軍。
因為威逼與威懾的關系非常緊密,都有著相似的作用原理,所以有時容易被混淆。特別是一國逼迫它國停止做某事,似乎可以被人理解為一國懾止它國繼續(xù)做某事。如果所阻止的行動實際上是一系列行動,或者說正要被阻止的行動是這個系列中的下一個行動,那么威逼和威懾兩種情形的相似點就會增加。[33]
例如, 1987 - 1988年美國在波斯灣地區(qū)實施護航政策,以阻止伊朗對油輪的襲擊,賈尼斯·斯坦(Janice Gross Stein )將此看作是“擴大的威懾戰(zhàn)略”?墒,嚴格的威懾定義并不是寬泛地指“阻止它國做某事”,而只是指“阻止它國從事尚未發(fā)起的行動”或者說“阻止它國開始做某事”,因此,試圖阻止已經開始做的某事繼續(xù)進行,不能被看作是威懾。在上述案例中,伊朗攻擊科威特的航運的事件已經在進行,將這個案例定性于威逼更加恰當。[34] 不過,除了逼迫它國停止正在實施的行動之外,其他兩個類型的威逼,即逼迫它國消除已實施的行動或從事己方要求它實施的其他行動,與威懾的區(qū)分都比較容易。
(二)兩者在研究的方法論上有所不同
在實施威懾時,敵方事實上可能沒有從事某個行動的意圖,因此防御的一方本無必要懾止它這么做。即使敵方希望看到現狀產生變化,但是他可能受到勸阻而沒有發(fā)起軍事行動,這是出于意識形態(tài)、政治、道德或法律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由于防御方或許會強加的預期代價。[35] 當威懾奏效時,什么都沒發(fā)生———你從不知道你擁有成功的時候。正因為很難對威懾的成功做出可靠的判斷,所以威懾常常是通過它的失敗進行研究,旨在解釋威懾為什么會“失靈”。[36]
在很大程度上,威逼避免了這個問題。威逼的成功,是使對手嚴格而迅速地按己方意圖行事。[37] 威逼需要明確的威脅,且具有明確的目的。如果目的沒有達到,那么威逼就失敗了。如果目的達到了,那么在多數情況下人們就可以合乎情理地推斷威逼獲得了成功。不管結果如何,威逼都留下了行為痕跡( behavioral traces) ,而威懾卻做不到。特洛伊·古德費洛( Troy Stephen Goodfellow)甚至認為:“研究沖突的學者們在理解威逼之前,已被誤導于先研究威懾。如果人們承認這兩種政策幾乎是彼此的鏡像(mirror images) ,那么就應當首先研究那種留下更清晰些的行為痕跡的政策! [38]綜上所述,威懾研究主要是限于那些失敗的歷史案例,而威逼可以通過成功的以及失敗的兩方面案例進行研究。
(三)威逼比威懾更難取得成功
沃爾特·彼得森曾對威懾和威逼進行了定量分析。他將135個國際危機歸類為威逼或威懾的案例,分析每次的結果是順從還是沖突。在67個威逼案例中,有46個案例的結果是升級為戰(zhàn)爭,其他21個案例的結果是順從,成功率為31%;而在68個威懾案例中,只有17個案例的結果是導致暴力,其他51個案例的結果是順從,成功率為75%。[39] 在西方學術界,威逼比威懾更難成功幾乎已成為共識,托馬斯·謝林、巴里·布萊克曼(BarryM. Blechman) 、肯尼思·沃爾茲(Kenneth N. Waltz)等許多學者都持這種觀點。[40] 雖然包括羅伯特·杰維斯(Robert L. Jervis)在內的一些學者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地將威懾看作比威逼容易,但是他們也認為,在所有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威懾確實比威逼更易取得既定目標。[41]
威逼之所以更難取得成功,是因為它要求對象國明確地采取行動和從先前的政策立場上后退,必須放棄其也許冒著極大危險或付出極大代價才得手的既得利益,對象國在威逼面前退讓往往就會“丟面子”。[42] 正如謝林所寫的那樣:“正是這種服從的行為———做被要求做的事情,與面對威懾性威脅僅僅是忍住不做某件事相比,更突出地具有屈辱性質,更被公認為是在脅迫下順從。” [43]換言之,順從威懾通常沒有順從威逼那么醒目,對于其聲譽不會造成任何損失或者不會造成太大損失。如果威懾的對象國沒有公開表態(tài)要從事“所禁止的”行動,就可能會聲稱它從未打算做發(fā)起國要求其不要做的事情。因此, 1980年蘇聯在美國發(fā)出報復警告之后沒有入侵波蘭,這并未對蘇聯的威望造成嚴重損害。畢竟,蘇聯領導人從未說過他們打算入侵波蘭。[44]
正由于如此,相對于威懾而言,在威逼中更需要給予對方適當的報償或者作出一定的讓步,使對方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全面子或者降低損失,從而可以減少其抵制要求的動機。如果威逼國把最初的堅定立場與隨后的妥協意愿相結合,那么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會大大提高。[45] 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美國之所以能夠在1962年逼迫蘇聯從古巴撤走了導彈、在1993 - 1994年逼迫海地塞得拉斯軍政府交出了權力,與它綜合使用“胡蘿卜—大棒”戰(zhàn)略是分不開的。[46]
四、結語
正是由于威逼與威懾具有不同的特點,尤其是威逼通常比威懾更難取得目標,因此將兩者區(qū)分開來研究更有針對性。在西方學術界,對于威懾與威逼的分類早已為絕大部分學者所接受。然而,的確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例如,依照斯蒂芬·辛巴拉( Stephen J. Cimbala)的觀點,威懾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兩種形式。被動威懾(passive deterrence)是A國使用威脅來阻止B 國從事尚未開始做,但A國有理由相信B國正在考慮的行動。主動威懾( active deterrence)也被稱作威逼,是A國使用威脅使B國停止或消除已在進行中的某個行動。[47] 事實上,既然承認實踐中存在著這樣兩類目標迥然不同的威脅,就說明“威懾與威逼的區(qū)別在語義學上( semantic)具有可行性”。[48]
雖然西方尤其是美國學術界已對威逼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相對于威懾研究而言還遠遠不夠,F有的研究文獻往往都是從美國的角度考慮問題,所分析的案例絕大多數都是二戰(zhàn)后尤其是冷戰(zhàn)后由美國所實施的威逼。保羅·勞倫( Paul G. Lauren)認為,沖突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威逼性威脅的普遍性和重要性。[49] 亞歷山大·喬治、彼得·雅各布森等學者也指出:相對來說,關于威逼的知識目前在許多方面仍然是欠缺的,需要通過進一步研究加以改進。[50]
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學術界才不再把威懾當作帝國主義的專利品,開始研究如何通過武力的潛在運用,以懾止它國可能進行的侵略戰(zhàn)爭。雖然國內對威懾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但是已經出版了一些很有價值的專題著作,例如:陳崇北等人的《威懾戰(zhàn)略》、楊旭華等人的《威懾論》、姚云竹的《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吳莼思的《威懾理論與導彈防御》等。[51] 然而,迄今為止,在國內學術界,尚沒有威逼與威懾之分,基本上都是將威逼納入到威懾的概念中。例如, 20世紀30年代希特勒對奧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所實施的以訛詐為內容的威逼被有些學者看作是威懾。[52] 姚云竹博士注意到了西方對威懾與威逼的明確分類,但在具體研究時仍舊把威逼作為威懾的一種類型來看待。[53] 中國軍事科學院戰(zhàn)略研究部編寫的《戰(zhàn)略學》一書,列出了威懾的兩種基本作用:“一是通過威懾遏止對方不要干什么,另一種是通過威懾脅迫對方必須干什么”。[54] 然而根據西方學術界的觀點,前者才是威懾,而后者則被稱作威逼。盡管國內學術界的威懾概念包含了“遏止對方不要干什么”和“脅迫對方必須干什么”兩個方面,但是基本上都集中于對前者的研究,并未對后者即西方學術界所說的威逼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
我國學術界可以借鑒西方理論,對武力的潛在運用進行分類,在繼續(xù)研究威懾的同時,對威逼展開專題研究。因為這有助于深化對武力的潛在運用的探討,從而進一步豐富我國的戰(zhàn)略理論;也有助于深刻認識威逼的本質和特有規(guī)律,正確把握當前國際政治斗爭的特征和走向;有助于我國以及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更好地開展反威逼斗爭,以及實施合法的防御性威逼。長期以來,威懾在國際政治及戰(zhàn)略學科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它深化了人們對于武力潛在運用的認識。由于威懾和威逼具有一些共同點,因此“理解其中的一個就能夠更好地理解另一個” [55]。一方面,關于威懾的現有研究成果有助于分析威逼,在威逼研究中應當充分利用豐富的威懾理論;另一方面,威逼與威懾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差異,應防止從威懾理論全盤推導出威逼理論。
注釋:
[1] 對于充當對外政策工具的武力的分類,可參見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 1 - 4; BarryM. Blechman and Stephen S. Kap lan, ForceW ithout W ar: US A rm ed Forces as a Political Instrum ent, Washingt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8, pp. 12 - 15; 俞正梁等:《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系》,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19 - 121頁。
[2]孫武:《孫子兵法》,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5頁。
[3]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 ar,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2, Book Ⅴ, p. 402, pp. 406 - 407.
[4]Alexander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12.
[5]Ibid. , pp. 14 - 16.
[6]冷戰(zhàn)期間威懾理論研究的代表作有: Bernard Brodie, The Absolute W eapon: A tom ic Power andW orld O rder, New York: HarcourtBrace, 1946; W illiamW. Kaufmann, “The Requirements ofDeterrence”, inW. W. Kaufmann ed. , M ilitary Policy and N ational Securi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AlbertWohlstetter, “The Delicate Balance of Terror”, Foreign Affairs, Vol. 37, January 1959; Herman Kahn, On Therm onuclear W ar, New York: Free p ress, 1960; 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PatrickMorgan, Deterrence: A ConceptualAnalysis, Beverly Hills, CA: Sage, 1977; Robert Jervis, Psychology and Deterrence,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 1985.
[7]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8]關于“compellence”一詞的翻譯,國內學術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見。究其原因,正如埃里克·海凌所指出的那樣:“‘compellence’是英語中的一個新詞,因此也就難怪在俄語和漢語中都沒有對等的詞”。參見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Crisis Outcom es, ManchesterUniversity Press, 1995, p. 78。例如:在姚云竹的專著《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第16、206頁) 、徐緯地等翻譯的著作《當代安全與戰(zhàn)略》中(第148、149頁)將“compellence”譯為“威逼”;在閻學通等翻譯的著作《爭論中的國際關系理論》(第389 頁) 、信強翻譯的著作《國際政治理論》(第254頁)中譯為“強制”;在薛利濤等翻譯的著作 《世界政治中的軍備動力》(第201、212頁)中譯為“驅使”;此外,國內還有一些學者將該詞譯為“逼從”、“脅迫”、“強迫”等。筆者認為,根據“compellence”的特定含義,將其譯為“威逼”比較貼切一些。順便說明的是,本文將“compellence”(威逼)的動詞形式“compel”譯為“逼迫”,將“deterrence”(威懾)的動詞形式“deter”譯為“懾止”。
[9]Alexander L. George et al.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Laos, Cuba, V ietnam (1st ed. ) , Boston: L ittle, Brown, 1971.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學術界基本上將“強制外交”與“威逼”視為兩個內涵相同的術語。對此,加里·肖布指出:“在過去三十多年里,人們在關于這個現象的術語方面沒有達成多少共識,‘強制’( coercion) 、‘強制外交’和‘威逼’互相競爭,被許多學者交替使用”,參見Gary Schaub, “Compellence: Resuscitating the Concep t”, in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38.
[13]冷戰(zhàn)后西方研究“威逼”的理論著作主要有: Alexander 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2nd ed. ) ,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94; DanielByman and Matthew Waxman, The Dynam ic Coercio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 im its ofM ilitaryM ight,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02; Robert J. Art and Patrick M. Cronin eds. , The United S tates and Coercive D iplom acy,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2003;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1998;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A Challenge for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St. Martinps Press, 1998.
[14]冷戰(zhàn)后西方研究“威逼”的論文主要有: Janice Gross Stei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in the Gulf, 1990 - 1991: A Failed or Impossible Task?”,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7, No. 2, Fall 1992;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Understanding Compellent Threat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0; Gitty Madeline Amini, “Sanctions and Reinforcement in Strategic Relationship s: Carrots and Sticks, Compellence and Deterrence”,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1; Hyug2Jun Choi, “Exp laining ConventionalCompellence Success: The Role of the Percep tion of the Balance of Forces”, Ph. D.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Kentucky, 2003.
[15]姚云竹:《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7頁。
[16]陳崇北等:《威懾戰(zhàn)略》,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1989年,第21頁。
[17]Walter Peterson, “Deterrence and Cmpellence: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Conventional W isdom”, International S tudies Quarterly, Summer 1986, p. 270.
[18]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 14, 30.
[19]加里·肖布區(qū)分威逼、威懾、進攻、防御四個概念的另一個依據是:威逼和進攻是旨在改變現狀,而威懾和防御是旨在維護現狀。參見Gary Schaub, “Compellence: Resuscitating the Concep t”, pp. 43 - 44.
[20]Gordon A. Craig and AlexanderL. George, Force and S tatecraf t: D iplom atic Problem s of Our Tim e ( 3rd ed. )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96.
[21]Alexander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12.
[22]李景治、羅天虹等:《國際戰(zhàn)略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56頁。
[23]陳崇北等:《威懾戰(zhàn)略》,第50、177頁。
[24] Paul Gordon Lauren, “Theories of Bargainingwith Threats of Force: Deterrence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in Paul Gordon Lauren ed. , D iplom acy: N ew Approaches in History,(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Theory, and Polic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9, p. 198; 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p. 72.
[25]Barry Buzan, An Introduction to S trategic S tudies: M ilitar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Macmillan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L td. , 1961, pp. 16 - 27;姚云竹:《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第16 - 17頁。
[26]Paul Gordon Lauren, “Theories of Bargainingwith Threats of Force”, p. 196.
[27]J·E·儒索等:《決策行為分析》,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7 - 18頁。
[28]Alexander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p. 19 - 20.
[29]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p. 69 - 91; AlexanderL. George and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p. 7 - 8; GittyMadeline Amini, “Sanctions and Reinforcement in Strategic Relationship s”, p. 9.
[30]Walter J. Peterse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p. 270; Robert Jervis, TheM eaning of the N uclear Revolution: S tatecraf t and the Prospect of A rm ageddon, Ithaca, NY: Cornell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29 - 30.
[31]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pp. 70 - 72;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p. 19.
[32]BruceW. Jentleson, “The Reagan Administration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Restraining more than Remaking Government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06, No. 1, 1991, p. 57.
[33]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p. 16 - 17.
[34]BruceW. Jentleson, “The Reagan Administration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pp. 58 - 63;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 11.
[35]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p. 517.
[36]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p113 - 14.
[37]Robert J. Art and Kenneth N. Waltz eds. , TheUse of Force: M ilitary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America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6.
[38]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p113 - 14.
[39]Walter J. Peterse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p. 279.
[40]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p. 69 - 78; BarryM. Blechman and Stephen S. Kap lan, ForceW ithoutW ar, “tables 3. 1, 3. 2, 4. 2”; [美]肯尼思·華爾茲:《國際政治理論》,信強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3 - 254頁。
[41]Robert L. Jervis, “Deterrence Theory Revisited”, W orld Politics, Ap ril 1979, pp. 297 - 298; 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p. 28 - 32.
[42]Stephen J. Cimbala, S trategic Im passe: Offense, Defense and Deterrence Theory and Practice,Westport: Greenwood Publishing, 1989, pp. 41 - 42.
[43]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 82.
[44]Martin Patchen, Resolving D isputes B etween N ations: Coercion or Conciliation,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82.
[45]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p. 40; Peter 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 21;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 29.
[46]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p. 110 - 129; Alexander L. George and W illiam
[47]Stephen J. Cimbala, M ilitary Persuasion: Deterrence and Provocation in Crisis and W ar, Pennsylvani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1, 169.
[48]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 15.
[49]Paul G. Lauren, “Ultimata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International S tudies Quarterly, Vol. 16, No. 2, June 1972, p. 132.
[50]AlexanderL. George, Forceful Persuasion: Coercive D iplom acy as an A lternative toW ar, Washington: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1,“Preface”;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p. 2 - 3.
[51]陳崇北等:《威懾戰(zhàn)略》;楊旭華、蔡仁照:《威懾論》,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0年;姚云竹:《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吳莼思:《威懾理論與導彈防御》,北京:長征出版社2001年。
[52]陳崇北等:《威懾戰(zhàn)略》,第16 - 19頁。
[53]該書根據美國的威懾概念對威懾類型進行劃分:“根據威懾要阻止的行動尚未發(fā)生還是業(yè)已發(fā)生,可以把威懾區(qū)分為威懾與威逼”,參見姚云竹:《戰(zhàn)后美國威懾理論與政策》,第16頁。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在美國戰(zhàn)略理論界,通常把威脅分為威懾性威脅( deterrent threats)和威逼性威脅( compellent threats) ,因此正確的說法應當是“根據威脅要阻止的行動尚未發(fā)生還是業(yè)已發(fā)生,可以把威脅的行為區(qū)分為威懾與威逼!
[54]中國軍事科學院戰(zhàn)略研究部:《戰(zhàn)略學》,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232頁。
[55]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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