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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中,:送法下鄉(xiāng)與案件制作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一

          

          在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理論界,“送法下鄉(xiāng)”作為一個典型的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現(xiàn)象和法律現(xiàn)象,已經引起了一些學者的廣泛關注。那么,“送法下鄉(xiāng)”到底是為了什么?為什么會涌現(xiàn)出一個值得專門探討的“送法下鄉(xiāng)現(xiàn)象”?為什么主流意識形態(tài)一直都在不間斷地宣揚和推進“送法下鄉(xiāng)”?尤其是,在“送法下鄉(xiāng)”的背后,到底發(fā)生了什么?對于這一系列的問題,人們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可能會給出完全不同的回答。比如,在主流意識形態(tài)看來,“送法下鄉(xiāng)”有助于體現(xiàn)“司法為民”的崇高理念,有助于幫助人民群眾實現(xiàn)或保障自己的權利,是在實踐一種“為人民服務”的司法傳統(tǒng),等等。

          有學者從法律社會學的立場上,把“送法下鄉(xiāng)”的緣由解釋為:“倡導司法下鄉(xiāng)、送法下鄉(xiāng)與國家權力在中國農村社會的松弱相關。”因此,“就其總體來看,‘下鄉(xiāng)’是一種國家權力試圖在鄉(xiāng)土社會中創(chuàng)立權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實現(xiàn)的戰(zhàn)略性選擇”,它“是權力運作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1]我承認,這種分析是有道理的。因為,如果法官們經常把法庭搬到農家的炕頭上、院壩里,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助于直觀地提醒村民們注意到國家法律的存在,以及國家權威的存在。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種符號化、儀式化的“提醒”在表現(xiàn)了國家權力的同時,也可能損害國家的權威。因為,一般說來,在鄉(xiāng)村社區(qū)的某個具體場景中,司法官員只是一個外來者,他們熟悉國家的正式法律。但是,如果談到那些潛伏于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地方性知識”,外來的司法者與長年生活于其中的村民們相比,根本沒有任何優(yōu)勢。他們與村民們同坐一炕,特別是面對面的“零距離”交往,甚至還要跟村民們一起抽煙、喝酒、吃飯,又會使村民們一覽無余地看到他們作為普通人的凡俗的一面,他們作為法律宣告者的神圣性將不可避免地在村民們心中大打折扣。從另一個方面來看,最容易體現(xiàn)國家權威、法律尊嚴的地方,畢竟還是莊重的國家法庭,那些布置在正式法庭上的各種道具,特有的色彩,特殊的氛圍,以及全服武裝的司法警察、嚴肅正規(guī)的法律語言,等等,都會更加有效地強化人們對于國家尊嚴和法律神圣的敬與畏。然而,所有這些表達國家權力的符號,司法者都不可能在“下鄉(xiāng)途中”隨身攜帶。因此,“送法下鄉(xiāng)”是否真正有助于“國家權力在鄉(xiāng)土社會中創(chuàng)立權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實現(xiàn)”,還是一個遠遠沒有定論的問題。在缺乏更加充分的實證研究資料之前,我們不宜把“送法下鄉(xiāng)”的原因解釋為“國家權力試圖在鄉(xiāng)土社會中創(chuàng)立權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實現(xiàn)的戰(zhàn)略性選擇!

          在我看來,國家主流意識形態(tài)對司法官員“送法下鄉(xiāng)”的褒揚,主要的意圖還在于提升國家政權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并由此促進中國社會的整合與溝通。從理論上看,“合法化危機”是任何政權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因為,“合法化”并不是一個板結的、凝固的實體,恰恰相反,“合法化”永遠都是一個運動的、變化的“過程”。對于任何政權來說,“合法化”都不可能通過一勞永逸的方式來處理,更不可能“一旦擁有,就可高枕無憂”!昂戏ɑ本拖褚粋容易破碎的器皿,但是,對于任何政權來說,又必須擁有這樣一個器皿,甚至可以說,持續(xù)不斷的“合法化”構成了一個政權的首要需求。歷史已經昭示,每當“合法化”嚴重缺失之際,往往就是一個政權臨終之前的征兆。既然“合法化”如此重要,那么,“合法化”的實質到底是什么?這是一個可以從多個角度加以闡釋的復雜問題,但也不妨一言以蔽之:國家政權的合法化就來源于社會與公眾的承認。因此,一個政權要獲得承認,就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盡可能實現(xiàn)與公眾之間的溝通。多年以來,不論是娛樂性質的中國中央電視臺主持的無數次地“走進′′”的“同一首歌”,還是作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的“西部大開發(fā)”,這些性質不同的國家行為在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同時,還承擔著一個重要的使命,那就是,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千家萬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與社會之間實現(xiàn)了更多的溝通,國家獲得了更多的承認,政權的“合法化”得到了增強。在這個宏大的、立體的促進“合法化”的國家活動中,“送法下鄉(xiāng)”也承擔了一份使命,扮演了一種角色。通過“送法下鄉(xiāng)”,國家以及“體現(xiàn)國家意志”的法律更多地得到了公眾的理解和接受?梢姡绻驹趪艺䴔嗟慕嵌壬峡,“送法下鄉(xiāng)”的基本目標就在于溝通關系,整合社會,強化公眾對政權的認同,豐富國家的合法性資源。

          然而,看到了國家政權倡導“送法下鄉(xiāng)”的這番意圖,僅僅只是觸摸到了“送法下鄉(xiāng)”這個復雜現(xiàn)象的一個方面。因為,盡管國家做出了“送法下鄉(xiāng)”的號召,提出了這樣一個要求,但是,“送法下鄉(xiāng)”并非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國家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口號。事實上,社會實踐中的“送法下鄉(xiāng)”,更是司法機構及其人員的一個自覺選擇和積極主動的行為。如果說,國家主流意識形態(tài)是在“提倡送法下鄉(xiāng)”,那么,真正在“做出送法下鄉(xiāng)”行為的,其實主要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送法下鄉(xiāng)”這個短語或句子的主語,實際上主要是司法機關及其人員,他們才是“送法下鄉(xiāng)”的真正承擔者和身體力行者。至于國家政權,主要是“司法者送法下鄉(xiāng)”的提倡者或鼓吹者。因此,如果暫時離開國家政權的立場,暫時不考慮國家政權的合法化、中國社會的整合等等之類的國家目標或國家利益,暫時避開“國家為什么提倡送法下鄉(xiāng)”這個問題,單單從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角度上,我們就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為什么送法下鄉(xiāng)?”

          這是兩個有關聯(lián)但卻截然不同的問題。并不是僅僅因為國家政權已經提倡了“送法下鄉(xiāng)”,司法機關及其人員就鋪開了一幅“送法下鄉(xiāng)”的新畫卷;
        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把國家政權的“提倡”看作司法者“送法下鄉(xiāng)”的唯一動因,更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原因在于,一方面,國家政權主要是在“倡導”而不是在“強制”司法者“送法下鄉(xiāng)”。如果司法者沒有“送法下鄉(xiāng)”,一般說來,并不需要承擔消極的、否定性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國家在“提倡送法下鄉(xiāng)”之外,還“提倡”了許許多多的活動。比如,國家還以憲法條文的方式提倡“厲行節(jié)約”,但“節(jié)約”并沒有真正成為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一條準則,各種各樣的鋪張浪費隨處可見。因此,我相信,國家主流意識形態(tài)對“送法下鄉(xiāng)”的倡導,是促成司法機關及其人員“送法下鄉(xiāng)”的一個積極因素,但這個因素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為什么愿意積極主動地“送法下鄉(xiāng)”。因此,值得我們追問的是,在司法者“送法下鄉(xiāng)”的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樣的秘密與動機呢?

          這是一個有待于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因為,“送法下鄉(xiāng)”作為一個普遍存在的法律現(xiàn)象和社會現(xiàn)象,揭示的僅僅是事物的皮相。那么,隱藏在這個皮相下面的機理是什么?是哪些社會因素的交互作用,共同促成了這樣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實踐?透過這樣的法律實踐活動,我們又可以得出什么樣的結論和啟示?等等之類的問題,既是對中國司法實踐的追問,也是從一個特定的視角對于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狀況的分析。我希望,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解釋既具有法學意義,同樣也能夠產生一定的社會學意義。

          

          二

          

          從更加寬廣的視界來看,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送法下鄉(xiāng)”并不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一項專有活動,比如,在高校就讀的大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廣泛開展的“三下鄉(xiāng)”活動,其中就包括了“送法下鄉(xiāng)”。在國家機關范圍內,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負有“法制宣傳”的法定職責,法院的審判人員主動“上門攬案”,都是人們習以為常的“送法下鄉(xiāng)”現(xiàn)象。除此之外,檢察機關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也在“送法下鄉(xiāng)”的活動中承擔著自己特殊的職責。如果說,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的“送法下鄉(xiāng)”可以用它所承擔的“宣傳”職責來解釋,大學生的“送法下鄉(xiāng)”可以說是為了增加社會經驗,那么,法院和檢察院主動“送法下鄉(xiāng)”又是為什么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在2002年至2003年之間,我在中國西南地區(qū)的東縣進行了一次追蹤調查,[2]我希望通過這次調查,能夠對司法機關的“送法下鄉(xiāng)”做出一個經驗性的解釋。

          東縣是一個農業(yè)大縣,縣境內淺丘遍布。除了農業(yè)這個主導產業(yè),東縣還發(fā)展了一些沒有什么特色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比如煤碳、化肥、建材等等。之所以選擇東縣進行調查,一方面,是因為它的“無特色”恰好可以代表中國內陸腹地的典型狀況,以東縣作為背景的調查和分析有點類似于醫(yī)學上的“正常人體解剖”。另一方面,同時也是更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我的一個朋友張洛,就在這個縣的檢察院里工作。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我為了一起“玩忽職守案”,先后四次奔赴東縣造訪張洛,與他進行了詳盡的交談。依賴張洛提供的方便,我還查閱了與該案有關的一些法律文書,比如“立法決定書”、“詢問筆錄”、“拘傳證”,等等。同時,在這個過程中,我還找機會訪談了張洛在東縣檢察院的同事和上司,從而基本實現(xiàn)了對于這個案件的全方位的理解。在對這個案件的前因后果有了一個大致的把握之后,我覺得,可以對司法人員“送法下鄉(xiāng)”的理由做出自己的解釋了。

          當然,本文將要剖析的是一個刑事案件,本文訪談的主要對象也是檢察官員,而不是社會公眾更熟悉的法官。但我相信,這樣的選擇不會削弱本文的理論意義,因為,(1)在我國現(xiàn)行的司法體制下,法院和檢察院是相互并列的兩大司法機關,法官與檢察官的從業(yè)資格都要通過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司法考試,這兩個群體與律師群體一起,構成了我國及西方各國“法律團隊”或“法律共同體”的核心成員。因此,檢察官員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也就構成了整個司法機關“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2)在法官和司法行政管理者“送法下鄉(xiāng)”的同時,檢察官也在做出同樣的行為。張洛告訴我,東縣檢察院就曾經多次利用鄉(xiāng)鎮(zhèn)的“趕場天”,拉起“東縣檢察院”的橫幅,在鄉(xiāng)鎮(zhèn)的街道上和公路邊接受群眾咨詢、宣傳法律和政策。(3)按照國家憲法和法律,檢察院是一個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負有監(jiān)督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是否遵守法律的職責。言下之意,包括法院在內的其他國家機構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也屬于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的范圍。在這個意義上看,檢察院自己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也就是一個法律監(jiān)督者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由于檢察院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地位,它的“送法下鄉(xiāng)”就帶有雖未明言但卻暗含著的示范意義。因此,對檢察院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的分析,也可以視為對一種示范性質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的分析。(4)正如下文評析的案例將要揭示的,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與法院辦理的民事案件盡管在正式法律上可以區(qū)別開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在社會生活中,這兩種案件在性質上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一個案件到底屬于檢察院刑事偵查的案件還是法院主持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某種需要,通過“案件制作技術”來塑造。因此,本文還將對法律案件的制作機理做出相應的評析。

          正是考慮到上述幾個方面,本文將以東縣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一起玩忽職守案以及一個鄉(xiāng)鎮(zhèn)法庭的“案件制作技術”作為基本框架,來討論“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為什么送法下鄉(xiāng)”這個相對集中的主題。

          

          三

          

          2002年9月初,東縣的黨委組織部門與縣政府的人事部門聯(lián)合做出了一個決定,要求每一個縣級黨政機關派出一名干部到基層單位掛職鍛煉,期限是半年。這里的“基層”是相對于縣級政權而言的,具體地說,是指鄉(xiāng)鎮(zhèn)政府、縣屬國有企業(yè)等機構。由于東縣的檢察院與東縣法院、東縣公安局等機構一樣,都屬于“縣級黨政機關”,因此也有義務派出一名干部到基層鍛煉。在縣檢察院公訴科(刑事檢察第二科)擔任助理檢察員的張洛,被檢察院推選出來,派駐到縣里統(tǒng)一安排的紅光造紙廠掛職鍛煉,擔任的職務是廠長助理。

          紅光造紙廠(以下簡稱紅光廠)是一家縣屬國有企業(yè),坐落在一個距離縣城30公里的小鎮(zhèn)上。張洛按照“縣里”和“院里”的要求,在2002年國慶節(jié)前夕,由檢察院的政治部主任陪同,乘了一輛警車,到紅光廠報到上班,正式作了一名廠長助理,分管的領域是廠里的安全生產。

          紅光廠的全體職工還不到200人,但虧損已達數百萬元,是一個典型的瀕臨破產的小型國有企業(yè)。通過多次參加“廠長辦公會議”,張洛理解了紅光廠的工作目標,那就是“減虧”。換言之,只要能減少一點虧損,就算是了不起的業(yè)績。然而,這是一個非常艱難的任務。

          轉眼就是年終了。由于要兌現(xiàn)拖欠已久的職工工資,多少還要發(fā)放一點“年終獎”,退休職工的醫(yī)藥費也等著報銷,等等,弄得幾個廠長挖空心思地想辦法籌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一次廠長辦公會議上,當大家都想不出更好的辦法的時候,副廠長孫德高挑起了一個話頭。他說,廠里不是還有一筆上100萬元的債款可收嗎,是不是再想想辦法把它收回來。這顯然不是一個新思路,而且也不大像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因為沒有人積極回應這個主意。孫德高副廠長還是不死心,他轉而對張洛說:張助理不是縣檢察院的嗎,能不能請檢察院幫幫忙。后面這句話提起了大家的興趣,主持會議的廠長王新年馬上接過話頭說:這倒是個好主意,小張,你看如何?張洛遺憾地搖搖頭說:檢察院主要是辦刑事案件的,有關債權債務的民事案件只能找法院。聽了張洛的回答,大家都很失望,廠長王新年嘆了一口氣,說,那就沒辦法了。

          會后,張洛私下里找到孫德高副廠長,打聽這項債權的由來,得到的信息大致是:將近10年前,那時的廠長就是王新年。王新年在本縣有一個經商的朋友叫李賢明,李賢明為了投資一個項目,找到由王新年擔任廠長的紅光廠借了60萬元。誰知這一借就是10年,把約定的借款利息累加在一起,就是上100萬的一筆巨款了,然而,這筆錢無論如何都收不回來。開頭幾年,李賢明在東縣的時候,還能時不時催促一下;
        這幾年,李賢明去了省城,據說在一幢寫字樓里租房開了一家公司,但現(xiàn)在根本就找不到人。李賢明還在東縣的時候,紅光廠也曾求助于縣法院,法院也下了正式的判決書,確認了紅光廠的債權,但就是無法執(zhí)行。最后,縣法院向紅光廠表示,他們也愛莫能助,無能為力。也就是說,紅光廠打贏了這場官司,但沒有拿到錢。現(xiàn)在,連債務人都找不到了。作為廠長的王新年當然也很后悔,一直都在積極地想辦法把這筆債款收回來,但就是沒有進展。

          周末,張洛回到縣城,抽空把紅光廠的這宗案子向檢察院的公訴科科長胡全作了匯報,胡全很感興趣,當即就向分管刑事檢察的王強副檢察長作了匯報。王強也覺得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案件,于是馬上召集胡全、張洛開會。研究的結果是,王強認為檢察院可以介入這個案件。他提出的方案是,由檢察院出面為紅光廠追討這筆債款,但討回的債款由檢察院與紅光廠二八分成,即檢察院提兩成;
        如果追回來100萬,檢察院就可以進帳20萬,此外,討債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紅光廠承擔。王強副檢察長讓張洛即刻轉告王新年廠長,如果他同意這個方案,那么雙方就可以進一步商談合作事宜。

          王新年權衡了檢察院提出的方案,隨即與幾位副廠長進行了溝通,大家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可以接受。于是,王新年帶領幾位副廠長趕到縣城,與王強副檢察長、胡全、張洛等人一起研究了具體的討債方法。最后形成的決定是:由紅光廠派人陪同檢察院的辦案組,先赴省城找到債務人李賢明,如果他不愿還債或拿不出錢,就由檢察院的辦案小組把他強制性地“帶回”東縣檢察院,什么時候還錢就什么時候放人,否則就一直把李賢明扣留在檢察院。檢察院派出的辦案組就由胡全與張洛組成,由科長胡全負責。紅光廠派出的陪同人員就是副廠長孫德高。同時,紅光廠還承諾派出一輛面包車供辦案使用。

          對于這個方案,雙方都比較滿意。方案形成的當天晚上,兩家單位的參與者還以喝酒吃飯的方式予以慶賀。酒足飯飽之后,又一起到縣城的一家歌廳里唱歌娛樂,一直弄到深夜才盡歡而散。當然,這一切費用,都由紅光廠支付,算在討債的差旅費中。

          第二天上午,王強副檢察長、胡全和張洛又在一起研究了辦案組如何開展工作的問題。因為,如果找到了李賢明,如果他不愿還錢,或者還不出錢,就必須把他從省城“帶回”東縣,這就意味著,要對李賢明采取“強制措施”。問題是,作為刑事偵查手段的“強制措施”并不能隨意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行。從法律上看,采取“強制措施”的主要依據就是辦案需要。對于檢察院來說,辦案的范圍主要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由檢察院自行偵查的貪污受賄案件與瀆職案件。就當下這個特定的事件來說,以瀆職案件的名義來辦理顯然更為恰當。王強副檢察長同意,馬上打印一份虛擬的“立案決定書”,至于立案的理由,則是由于紅光造紙廠廠長王新年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遭受上100萬元的重大損失,應當作為玩忽職守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
        流失到李賢明手上的100萬元巨款,就是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的一筆贓款,贓款是國家財產,必須全部追回。

          為了穩(wěn)妥起見,王強副檢察長還向檢察院的“一把手”作了匯報,并獲得了批準。于是,一份加蓋了東縣檢察院印章的、并編有“東檢偵字′′號”字樣的“立案決定書”就制作出來了。當然,作為配套法律文書的拘傳證、逮捕證、查詢銀行帳戶通知書、凍結銀行帳戶通知書,再加上手銬、手槍等警用設施都是辦案組不可缺少的裝備。不過,王強還特別提醒大家,“立案決定書”一定不能讓紅光廠的人知道,也不能讓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則,王新年心存顧慮,就不愿合作了。

          

          四

          

          過了幾天,辦案組組長胡全,成員張洛,以及紅光廠的孫德高副廠長并駕駛員一行四人,乘了一輛面包車,奔赴省城,開始了他們的辦案(討債)之旅。

          從東縣縣城至省城約300公里路程,在靠近省城的那一端,有一段將近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因此,面包車得以在半天時間里抵達省城。在旅館里安頓下來之后,他們開始商量尋找李賢明的方法。先是打電話,孫德高手里有一張李賢明的名片,但上面的電話已經成了一個空號。他們又按名片上的地址找過去,確實是一幢龐大的商業(yè)樓,三樓以下都是商場,李賢明的公司地址在第四層。然而,四樓的整個樓層根本就找不到這樣一家公司。各個寫字間似乎都在搞裝修,一片狼藉。四處打聽,也沒有人認識李賢明這個人。胡全等人只好作罷;氐铰灭^里,胡全表示,如果連人都找不到,他們也無可奈何,找人的任務還得由廠方想辦法。孫德高通過電話向東縣紅光廠的王新年作了匯報,請王新年定奪。過了一天,王新年通過一些渠道,輾轉獲得了一個信息:也在省城開公司做生意的本縣人趙先生知道李賢明的下落。胡全等人遂驅車找到趙的公司,以紅光廠的名義探尋李賢明的下落,并表示有一筆生意要與李賢明合作。趙先生對家鄉(xiāng)人還算客氣,熱心地找出了一張李賢明的新名片,上面記載,李賢明是一家商貿公司的經理,然而,這家商貿公司的地址卻在華東某省的省會城市K市。至于李賢明怎么去了K市,趙先生就不甚清楚了。胡全、孫德高等人辭謝趙先生,在公用電話里以客戶的名義找李賢明經理,電話那頭還真是他本人。這就說明,李賢明確實在華東的K市。然而,從本省省城到華東的K市,迢迢數千里。孫德高和胡全分別請示自己單位的領導,得到的指示都是,先回東縣再說。

          李賢明的下落找到了,是否還去華東的K市追討?檢察院的意見是繼續(xù)追蹤到K市。紅光廠的幾個負責人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最初的想法是打算放棄,因為K市之行花費的成本太高,而且希望渺茫。但是,經過幾個月的猶豫之后,他們還是接受了檢察院的意見,勉強同意繼續(xù)追討。2003年夏季,胡全、張洛、孫德高三人再次合作,他們乘坐飛機,順利地抵達K市。在旅館里休整了一個晚上之后,第二天早上,他們依著名片上的地址找過去,才發(fā)現(xiàn)那個門牌號是一個軍隊大院,大門口警衛(wèi)森嚴。胡全等人以辦案為由,出示了東縣檢察院印制的工作證件,以及拘留證等法律文件,但是武裝的警衛(wèi)人員仍不愿放行。胡全等人只好退下來另想辦法。孫德高問,K市檢察院是否可能給予協(xié)助?胡全想了想,說,看來只能走這條路了。

          數年前,北京的一所大學曾經為檢察院系統(tǒng)辦過一個為期三個月的短訓班,胡全參加了這個全國性的短訓班。班上有一個女學員就是K市檢察院的。臨行前,胡全已經把這個女同學的電話抄下來了。但他現(xiàn)在并不愿意貿然打電話聯(lián)系,因為,如果對方回憶不起來,就是一件很尷尬的事。不如直接找上門去,見了面也許還更容易交流。三個人當即趕到K市檢察院,由于持有東縣檢察院的工作證,在門衛(wèi)那里沒有遇到什么麻煩。直接找到那個女同學,才知道她已經升為處長了。處長很熱情,而且還記得胡全,這讓胡全很高興,也算在孫德高、張洛等人面前掙足了面子。寒暄之后,接著把話題引向此行的目的。胡全表示,因為一個案件,想把涉案人李賢明帶回東縣接受調查,但李賢明現(xiàn)在住的地方是一個軍隊大院,他們進不去,所以希望得到老同學的協(xié)助,只要把李賢明帶出來,他們就準備回東縣了。說完,胡全還把那份“立案決定書”遞過去。處長大致瀏覽了一下,當即同意給予協(xié)助。她還說,檢察院之間的相互協(xié)助,本來就是應當做的;
        既然又是老同學來了,那就更應當提供方便了。她馬上安排了本部門的兩名檢察官員,派了一輛標有“檢察”字樣的警車,與胡全等人一起,再次趕到那個軍隊大院。有了K市檢察院人員的陪同,胡全等人非常順利地進入了那個“軍事管理區(qū)”。在一幢灰色建筑的三樓,果然掛著一個某某商貿公司的牌子?磥磉@就是李賢明租用的辦公地點了。為了不至于打草驚蛇,胡全讓孫德高走在前面,先看看李賢明在不在。隔著一扇玻璃窗,孫德高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正躺在沙發(fā)上看電視,那人正是李賢明。此外,一張辦公桌前還坐著一個年輕人。幾個人迅速沖進屋里,把李賢明團團圍住,防止他找機會逃脫。由于有K市檢察院人員的陪同,胡全已經事先提醒孫德高不要提及欠款之事,他只是告訴李賢明,東縣檢察院正在立案偵查一個瀆職案件,與他有關,必須回東縣接受調查,他們就是為這事而來的。說完,胡全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證、檢察院簽發(fā)的拘傳證,并介紹了K市檢察院的兩位檢察官員、以及張洛檢察官等。接著,胡全讓他準備一點換洗衣物、隨身物品、身份證等,馬上就走。李賢明既感到意外,又無法抗拒,只好讓辦公室里的那個年輕人給他簡單地準備了一下,就在眾人的簇擁下出門、下樓、上車。

          把李賢明控制在自己手上了。胡全松了一口氣,為了保證萬無一失,胡全讓張洛隨時緊跟著李賢明。已是中午了,胡全電話邀請那位女處長以及兩位給予幫助的檢察官一起吃飯,以示答謝。找了一家餐館坐定之后,胡全陪著老同學回憶那段同學經歷。張洛與K市的另外兩名檢察官負責把李賢明守住,防止他逃跑;
        孫德高要了幾個人的身份證,去附近的民航售票點買了四張回西南的機票。吃完飯,孫德高買了單,由K市檢察院的警車把他們四個人一起送到了機場。兩個小時之后,飛機抵達目的地,東縣檢察院派出的警車已經在機場門口等候多時了。就這樣,李賢明又被迫回到了他的故鄉(xiāng),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其他選擇,而是被直接送進了東縣檢察院。

          紅光廠的協(xié)助工作暫告一段落,孫德高回到廠里,向王新年匯報了K市之行的經過和花費,王新年表示認可,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紅光廠予以報銷。至于下面的戲,主要就由檢察院來演了。

          回到東縣檢察院的那個晚上,胡全、張洛等回家休息。至于李賢明的安歇之地,則在檢察院辦公樓的背后。那里有一排加了防盜門的小房間,每個房間大致有3至4個平方米。沒有床,只有一個塑料盆,作為人體排泄物的容器。當天晚上,李賢明就在這種屋子的水泥地上睡了一夜。第二天上午,胡全和張洛打開防盜門,把他請到辦公室里。胡全笑道:老李,昨晚沒睡好吧?我們這里的條件有限,有困難就請克服一下吧。李賢明蓬頭垢面,似乎一下子老了許多,他抽著煙,無話可說。胡全請他把這筆欠款的事從頭至今講一遍。在李賢明敘述的過程中,張洛一一作了記錄。

          按照李賢明的說法,大致是10年前,他和紅光廠一起合作搞項目。當時約定,紅光廠出資60元,其他費用以及項目的經營管理,都由李賢明負責,所獲利潤四六分成,紅光廠占四成,剩下的六成歸李賢明。但是后來,這個項目沒有利潤,錢也花完了。他一直表示,愿意承擔責任,也同意把60萬元歸還紅光廠,但是,他一直籌不齊這60萬,再加上10年時間里產生的利息,就是100萬。幾年前,東縣法院也做出了判決,但他確實沒有錢,所以就一直拖到現(xiàn)在。

          按照紅光廠的說法,這筆錢是李賢明向紅光廠借的;
        但根據李賢明的敘述,卻成了兩家合作搞項目。這是兩個不同的解釋,如果按照李賢明的說法,債權債務的劃分又將出現(xiàn)另一種可能。胡全和張洛都注意到了這一點,但他們不愿在這個分歧上糾纏。因為,李賢明已經承認,他欠紅光廠100萬,而且這筆錢他愿意歸還。而胡全和張洛的目標正是替紅光廠追回100萬元的欠款,并不在于準確地界定當初到底是借款還是合作。所以下面的問題就比較簡單了。胡全直截了當地問:那你現(xiàn)在準備怎么辦?李賢明表示,他愿意與紅光廠簽訂一份分期還款的協(xié)議,每年還20萬,分5年還清。胡全當即表示,說,這不行,這筆錢已經拖了10年了,你還要拖5年,(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太長了。李賢明只好讓步,說,那就3年,第一年還30萬,第二年也是30萬,剩下的40萬第三年還清,我說話一定算數,決不失言。但是,胡全并不認可這種承諾,他說:這樣吧,老李,你還是再下去想想吧。

          李賢明又被送回到那個小房間。在接下來的三天里,胡全、張洛,包括檢察院的任何人,一直都沒有詢問過他,他也就一直呆在那個小房間里。每到吃飯時間,由他把錢從門縫遞出來,由檢察院的一個守樓護院的雜工把飯給他買回來,再從門縫里遞進去。

          三天后,胡全和張洛再次把李賢明從小屋子里叫到辦公室。直接問他:現(xiàn)在想好了沒有,準備怎么辦?李賢明說:想好了,我準備馬上就去籌錢,哪怕是砸鍋賣鐵,也要把這筆錢還了……,我實在是受不了了……。李賢明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先把他放出去,他就會想盡一切辦法去籌集這筆錢;
        相反,如果他老是呆在檢察院里,他就無能為力了。胡全首先肯定他積極主動還錢的想法是對的,但不能同意他要求出去的想法,因為,“讓你出去容易,我們再找你就困難了;
        你也看到了,我們?yōu)榱苏夷,費了多少功夫!”李賢明說:如果我人不出去,呆在你們這里,你讓我怎么活動嘛?胡全說,讓你的朋友、親戚想辦法把錢送過來——這是唯一的辦法;
        要不你就再考慮幾天?

          現(xiàn)在李賢明終于明白了自己的真實處境,那就是,錢來不了自己就走不了。他只好同意請朋友幫忙。就在胡全的辦公室里,李賢明撥通了他的公司的電話。他告訴對方,自己還在東縣,走不了,請對方無論如何也要想辦法籌集100萬,并及時送到東縣檢察院來。公司里的人答應了,但表示一時要找這么多錢比較困難。李賢明在電話里反復叮囑,一定要想盡各種辦法。對方答應了。

          后面的經過也很曲折,大致可以概述為:數天后,果然有人把一筆錢送到了東縣檢察院,但只有5萬元。這筆款子數額太小,檢察院雖然沒有讓李賢明出去,但卻給他調整到一個有床的、可以洗臉的房間,但又找了兩個人日夜看守他(以“監(jiān)視居住”的名義)。后來,又有人扛了一箱工業(yè)用的鉆頭來,說是可以值40萬元。但經由紅光廠送到有關專業(yè)機構鑒定,結論是假冒偽劣產品,根本就不值錢。再后來,李賢明又聯(lián)系了一個火車皮的棉布,但檢察院與紅光廠商量的結果是拒收,因為那東西根本就無法換成錢。再后來,李賢明通過火車送來了一些原煤、木材,價值將近100萬。李賢明反復表示,他自己困在這里,無法出去活動,只能用這些貨物來抵債了。紅光廠和檢察院反復研究,接收了這批貨物。因為他們確信李賢明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如果再不讓步,恐怕又生出其他事端,甚至可能使檢察院自身陷入困境。

          最后,由紅光廠給李賢明出具了一份收款收貨的憑據,李賢明總算告別了他的被“調查”的日子,離開了檢察院。至于那批原煤和木材,在東縣及周邊地區(qū),都是容易變成現(xiàn)錢的優(yōu)質商品。又遷延了一段時間,檢察院終于從紅光廠拿到了應得的20萬元酬金。紅光廠再次設宴答謝檢察院,因為,如果沒有檢察院出面,他們要收回這筆錢,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在紅光廠內部,幾個廠長也感覺到,給檢察院20萬元,并不過分。

          當然,對于東縣檢察院來說,還有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要了結這個案件。這也是比較容易的,因為,原先制作的“立案決定書”是沒有問題的,但經過偵查發(fā)現(xiàn),“王新年玩忽職守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于是,經王強副檢察長簽字,東縣檢察院以“東檢撤字第′′號”文件,撤銷了這個經偵查不能成立的案件。一個刑事偵查案件至此結束。

          

          五

          

          從該案的前因后果來看,是紅光廠的決策層首先表達了一個愿望:請求檢察院幫助收回債款。但是,在紅光廠掛職的檢察人員張洛無法允諾,因為,按照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檢察院無權管轄這樣的民事案件,這是法院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根據正式法律的規(guī)定,檢察院不可能為紅光廠提供救濟。但是,由于張洛向檢察院報告了此事,使檢察院獲得了這樣一條信息:紅光廠有一筆100萬元的債款收不回來,需要檢察院的幫助。這樣一條需求信息刺激了檢察院的欲望,使他們認為,如果滿足了紅光廠的這一需要,或者說,為紅光廠提供了它所需要的服務,就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由于100萬是一個不小的基數,即使回報只占其中的兩成,也有20萬的收入。在這樣的利益驅使之下,檢察院主動地向紅光廠表明了自己的態(tài)度:愿意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說,愿意把法律送進企業(yè),為企業(yè)排憂解難。

          然而,這樣的“送法下鄉(xiāng)”對于檢察院來說,存在著相當的風險。因為,法律并沒有授予檢察院這樣的職權。這些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多次發(fā)布正式文件,禁止檢察機關插手普通的經濟糾紛。這就是說,檢察院做出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超越職權的。如果這樣的違法行為被披露出來之后,檢察院將處于極其被動的狀態(tài),甚至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東縣檢察院在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中,仍然愿意冒著這樣的風險去“送法下鄉(xiāng)”。其中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從收支狀況來看,檢察院存在著相當大的資金缺口。在當代中國的政治體制下,東縣檢察院是東縣縣級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現(xiàn)行的財政制度,縣級政權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其經費開支都由縣級財政統(tǒng)一劃撥。[3]目前,中國內陸地區(qū)特別是西部地區(qū)的絕大部分縣級財政,都屬于所謂的“吃飯財政”,即只能保證人頭經費,也就是保證公務人員的工資發(fā)放。至于東縣的財政,已經不能保證按時發(fā)放公務人員的工資了。據張洛介紹,這幾年,檢察院以及其他機構,延期發(fā)放工資已經不算什么例外了。這就意味著,東縣財政撥付給檢察院的經費,基本上就只是每個工作人員的工資。然而,檢察院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如果要正常運轉,履行其承擔的法律職責,除了個人的工資之外,還需要大量的經費開支:辦公、車輛、接待、出差等等,其中的任何一項費用,幾乎是每天都要發(fā)生的,而且是無法壓縮的。在這些常規(guī)性的支出之外,2002年,東縣檢察院還剛剛完成了辦公樓的整體搬遷。煥然一新的辦公樓所耗費的數百萬資金,部分是通過向各個黨政機構、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直接伸手索要而來,部分則是由建筑企業(yè)墊資。這就是說,在辦公樓的搬遷項目中,檢察院已經欠下了大量的外債。此外,檢察院還有義務向本院所有的“干警”發(fā)放一定的福利費。因為,縣財政每月發(fā)放的工資是相當微薄的,如果只有工資,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將會非常窘迫、清貧。他們會對檢察院的決策層充滿某種抱怨之意,甚至會人心渙散,消極怠工。因此,向全院的工作人員發(fā)放與周邊單位大致相當的福利費,是檢察院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的義務,也是檢察院凝聚人心的一個必備條件。把這幾個方面的因素綜合起來,可以發(fā)現(xiàn),檢察院要更好地生存和發(fā)展,一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創(chuàng)收”或“掙錢”。

          但是,依照國家的正式制度,除了財政撥款之外,檢察院又找不到任何可以“創(chuàng)收”或“掙錢”的合法渠道。如果說,法院還可以合法地收取數額不小的訴訟費的話(這也是法院“送法上門”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相比之下,檢察院卻連這種合法收費的機會都沒有。從理論上講,貪污受賄案件、瀆職案件的偵查活動不會給檢察院帶來任何經濟收入,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更不會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對民事行政案件的監(jiān)督、對監(jiān)獄和看守所的監(jiān)督也沒有任何收益可言。但是,如前所述,如果在檢察工作的任何環(huán)節(jié)都不能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的話,單單依靠財政撥款,將會使檢察院的收支嚴重失衡,債臺高筑,甚至會陷于破產的絕境。因此,為了讓檢察院能夠生存下去,東縣(以及其他許多地方)都默許了這樣一條潛規(guī)則:由于財政不能向檢察院撥付足夠的經費,因此,如果檢察院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有扣押、沒收的贓款,原則上可以歸檢察院所有;
        但是,如果直接把沒收的贓款歸于檢察院,又將與現(xiàn)行的正式法律規(guī)則發(fā)生沖突,因此,檢察院必須通過票據的方式把沒收的贓款上繳財政,再由財政撥付(實踐中稱為“返還”)給檢察院。通過這樣的渠道,檢察院對于沒收得來的贓款的占有和支配就合法了。這種制度的有限合理性在于,財政不可能為檢察院提供充足的經費,為了表示歉意,也為了調動檢察院辦案的積極性,只好允許檢察院將沒收的贓款歸為己有。正是在這樣的潛規(guī)則之下,檢察院將“創(chuàng)收”的主要渠道寄托在貪污受賄案件的偵查環(huán)節(jié)。因為,任何一個貪污受賄案件或瀆職案件,一般都會蘊含著上萬元甚至更多的“贓款”。只要這些財富的“贓款”性質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檢察院就能夠以國家的名義將它們據為己有。因此,偵查那些能夠產生“贓款”的案件,就成了檢察院“創(chuàng)收”的基本方式。如果檢察院希望掙到更多的錢,不二法門就是積極主動地偵查“大案”或“要案”,因為這樣的案件必然蘊含著數額更大的“贓款”。

          由于貪污受賄或瀆職現(xiàn)象比較普遍,因此,從理論上講,檢察院的“案源”應當非常豐富。只要檢察院積極主動,日積月累,就可以“收獲”累計數額相當巨大的“贓款”,這些錢足以保證檢察院的各種支出。但是,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想象。因為,盡管從正式法律上講,檢察院有權偵查他人貪污受賄,但是,從實質上看,這個過程的一個側面卻是:把其他官員獲得的財富轉移到檢察院手中。[4]在這個過程中,檢察院獲得了物質財富,但是,被偵查者不但失去了相應的物質財富,而且還丟失了公共職位、政治前途、個人待遇等等,也就是說,被偵查者幾乎是失去了一切,同時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甚至被處以極刑。既然如此,面對檢察院的偵查,被偵查者必然竭盡全力予以反抗,他們會動用所有的力量來阻止這種偵查活動。因此,在實踐中,即使偵查對象的貪污受賄或瀆職確有其事,檢察院也可能無可奈何、望洋興嘆。而且,隨著貪污受賄的數額越大,貪污受賄者能夠動員的、用以對抗偵查的資源也就越多,檢察院就越可能陷于無能為力的境地。打個比方,一個貪污受賄金額達到50萬元甚至更多的人,為了實現(xiàn)自保,他可以拿出30萬元買通這個縣的“一把手”(比如縣委書記),“一把手”就可以很容易地指示檢察院:“為了一方穩(wěn)定(或其他各種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這個案件就不要再查了”。據張洛講,縣里已有這樣的規(guī)定,即,檢察院偵查鄉(xiāng)鎮(zhèn)級領導干部貪污受賄的案件,須經縣委的主要領導同意。如果縣委的主要領導不同意(這是常有的事),檢察院就只能作罷。在現(xiàn)行的領導干部選拔制度下,越是重要的領導干部,與當地黨委的關系越密切,他躲避偵查的能力也就越強大。

          因此,對于檢察院來說,通過沒收“贓款”的方式來積累財富,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張洛告訴我,東縣檢察院每年偵查的貪污受賄案件大致在10件左右,但真正觸及到鄉(xiāng)鎮(zhèn)長層次的領導干部的案件并不多;
        歷年累計下來,甚至不到十分之一。大部分被立案偵查者,都是遠離權力中心的事業(yè)單位或國有企業(yè)的會計、出納或中層干部,等等。這樣的案件,產生的“贓款”往往只有數千元或萬元左右。這種數額的贓款收入對于資金缺口巨大的檢察院來講,只是杯水車薪,根本不能解渴。當然,也有一些比較強硬的、或者是與縣里的“一把手”關系較密切的檢察長,可能突破一些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從而為檢察院帶來更多的經濟收入。但這只能屬于例外情況。

          也就是說,通過沒收涉案贓款的方式來創(chuàng)收,盡管國家正式法律并沒有認可,但卻得到了本地政權的默認,是一種盛行的潛規(guī)則。對于檢察院來說,這是一條幾乎沒有風險的生財之道,也是檢察院“創(chuàng)收”的主渠道。然而,對于東縣檢察院來說,以及對于大多數基層檢察院來說,單單指望這條灰色的渠道,并不能給檢察院帶來持續(xù)而穩(wěn)定的收入。因此,必須在這條渠道之外另辟蹊徑,另開財源。

          紅光廠希望借助檢察院的力量,收回高達100萬元的債款,當檢察院的職員張洛把這個信息傳回檢察院之后,無論是科長胡全還是副檢察長王強,都敏感地意識到,這是一個較好的獲利機會,蘊藏著比較豐厚的利潤空間。通過檢察院特有的法律手段,幫助紅光廠收回100萬,檢察院從中分得20萬,無論對紅光廠來說還是對檢察院來講,都是一件有利可圖之事:在紅光廠看來,曾經希望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討回這筆債款,盡管也支付了不菲的訴訟費、案件活動費、執(zhí)行費,到頭來依然沒有拿到判決書認定的債權,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因此,求助于檢察院也許是唯一的機會了。在檢察院看來,差旅費由對方承擔,只要充分利用本院已有的人力資源,依賴自己掌握的國家強制力量,填寫一份拘傳證,準備一副手銬,就可能把一筆高達100萬的債款追回來,也就是說,檢察院基本上不需要支付任何有形的經濟成本,(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就可以實現(xiàn)創(chuàng)收20萬元的目標,這可以算得上是無本萬利的生意了。嚴格說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但是,通過這種違法的“送法下鄉(xiāng)”方式獲得的收益,對于一個基層檢察院的生存和發(fā)展來說,確實是彌足珍貴的,極其重要的,甚至是不可缺少的。

          至此,我們可以對檢察院即使違法也要“送法下鄉(xiāng)”的理由做出一個基本的歸納:沒有穩(wěn)定的、足夠的、合法的經濟收入,但各種支出卻無法減損,由此造成了檢察院巨大的資金缺口,檢察院要生存和發(fā)展,必須抓住一切機會進行“創(chuàng)收”;
        如果“送法下鄉(xiāng)”能夠帶來足夠的獲利機會,就沒有理由拒絕“送法下鄉(xiāng)”。因為不“送法下鄉(xiāng)”,就意味著主動地取消了不可多得的獲利機會,就是在壓縮自己的生存空間。

          

          六

          

          正是在獲利動機的刺激下,東縣檢察院主動向紅光廠提出,愿意“送法下鄉(xiāng)”,愿意把“法律手段”送進企業(yè),愿意為紅光廠追回那筆債款。對于檢察院來說,這樣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雖然不需要支付有形的經濟成本,但卻可能面臨著其他的無形成本,其中主要是違反法律所帶來的風險。因為,為企業(yè)討債并不屬于檢察院的職權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嚴厲禁止各地檢察院從事此類活動。但是,在生存壓力之下,檢察院卻可以通過“案件制作術”,使不合法的“替人討債”,變成了合法的“刑事偵查”。為企業(yè)討債雖然不合法,但是,對瀆職案件的立案偵查卻是一種合法的、正當的檢察業(yè)務工作。

          因此,為了保證“送法下鄉(xiāng)”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至少不直接違反法律,就必須把旨在替人討債的“送法下鄉(xiāng)”轉化為一個瀆職案件的刑事偵查活動。其基本手段就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制作一個刑事案件:檢察院可以把紅光廠的負責人王新年作為玩忽職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從技術上看,檢察院這樣做沒有任何困難,因為,王新年玩忽職守的犯罪線索,既可能是他人匿名舉報的,也可能是檢察院自己主動找到的。也就是說,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嚴格條件,就可以把王新年作為立案偵查的對象,就可以打印一份“立案決定書”。只要制作出這樣一份“立案決定書”,就標志著一個玩忽職守案件進入了偵查程序,就標志著圍繞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件而展開的一切偵查活動,都屬于常規(guī)性的偵查行為。對于涉案的李賢明,當然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至于涉案的金額,盡管已經流失到李賢明的手上,但由于它是從國有企業(yè)流出去的國家財產,屬于王新年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贓款,為了維護國家利益,這筆贓款必須全額追回。這樣,原本是一個為企業(yè)討債的不合法行為,就變成了一個合法的刑事偵查行為;
        一個為企業(yè)討債的事件,就被制作成為了一起玩忽職守案件,其標志性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制作一份“立案決定書”。

          從形式上看,檢察院針對李賢明采取的一切行動,都是以那份“立案決定書”作為依據的:拘傳李賢明,是為了滿足偵查這個玩忽職守案件的需要;
        當胡全、張洛等人無法進入華東K市的那個軍隊大院的時候,他們求助于K市檢察院的幫助,理由也是那份“立案決定書”。K市檢察院或其他任何檢察院,一般都不會協(xié)助一個不合法的、且對自己沒有任何實際利益的行為,但是,作為同行,K市檢察院卻有義務協(xié)助外地檢察院展開的一個正常的偵查活動。那份“立案決定書”使得K市檢察院難以推辭這項協(xié)助義務。正是在K市檢察院的協(xié)助下,東縣檢察院才成功地把李賢明控制在自己的手上,并進而對李進行了持續(xù)的詢問。在長期滯留于東縣檢察院的日子里,李賢明最終明白了東縣檢察院的真實意圖:只有把那筆債款還清,他才能離開檢察院。

          作為這次“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的參與者、具體實施者,張洛當然知道所謂的“王新年玩忽職守案”屬于子虛烏有。但是,由于這個虛構的案件是由真實的檢察機構和檢察官員來實施的,由于“立案決定書”上的印章,以及相關的拘傳證等法律文書都是真實有效的,那么,在虛構者之外的其他人看來,這個案件無論怎么看都是一個正常的刑事偵查案件。就是面對新聞媒體或有關的監(jiān)督機構,東縣檢察院也可以理直氣壯地宣稱:我們就是在偵查一個玩忽職守案,因為,紅光廠廠長王新年確實把一筆巨款交給了李賢明,而且無法收回,這些都是有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如果還要進一步追問:既然將王新年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為什么王新年本人都不知道?對于這樣的質疑,東縣檢察院也可以舉出相當過硬的理由:為了避免打草驚蛇,為了先行收集證人證言,特別是為了保證涉案金額的安全,等等。也就是說,通過東縣檢察院的“案件制作技術”,一個非法為企業(yè)討債的行為,已經徹底地轉化成為了一個常規(guī)性的、合法的刑事偵查行為。這種行為性質的根本轉化,已把東縣檢察院通過違法的“送法下鄉(xiāng)”來實現(xiàn)創(chuàng)收的風險降到了最低程度。

          由此,我們可以對東縣檢察院的“案件制作技術”做出一些理論上的分析。

          首先,它有助于提醒我們注意到,法律上的案件一般說來,都是實際發(fā)生了的案件,都是客觀存在的案件;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的案件也可以通過“案件制作技術”制作出來。至于制作出來的是一個什么樣的案件,則可以根據制作者的主觀需要而定。從這樣的視角來看,實際發(fā)生的行為只是一些原始的素材,這些素材到底可以構成一個什么樣的案件,不僅取決于法律,同時也取決于特定主體的特殊需要。在“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李賢明自己也承認向紅光廠欠下了100萬元的債務,法院也對此做出了權威性的確認。也就是說,無論是李賢明向紅光廠借貸也罷,還是紅光廠投資與李賢明合作搞一個項目也好,只要李賢明同意還這筆錢,這基本上就可以被認定為一個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這樣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可以解釋成為一個刑事領域中的玩忽職守案件,因為,確實是紅光廠的廠長王新年把這筆屬于國有企業(yè)的資金借出去了,這筆錢確實也沒有收回來,國家財產確實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損失。從這個維度來看,東縣檢察院宣稱王新強玩忽職守,疏忽大意,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與正式法律關于玩忽職守犯罪的構成基本上是吻合的。也就是說,紅光廠把錢借給李賢明這樣一個原始素材,既可以制作成一個民事上的債權債務案件,也可以制作成一個刑事上的玩忽職守案件。除此之外,如果把這個素材提交給公安機關,還可能被公安機關制作成一個普通的刑事詐騙案。但是,站在東縣檢察院的立場上,為了能夠合法地介入這個案件,那就必須把它制作成一個刑事性質的玩忽職守案。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把這個案件納入到自己的職權管轄范圍,才可能實現(xiàn)它借此創(chuàng)收的目標。與此同時,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設想,如果紅光廠的王新年確有受賄的事實,但只要王新年與檢察院之間存在著某種特殊的利害關系或利益交易,檢察院或檢察長為了自己的利益,也可以通過“案件制作技術”,把王新年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解釋為民法上的贈與行為或借貸行為,要實現(xiàn)這個目標,只要授意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一致承認那是贈與行為或借貸行為就可以了。

          其次,“案件制作技術”的存在也說明了不同性質的案件之間,并非楚河漢界,涇渭分明,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一方面,依照正式法律應當屬于刑事性質的案件,如果當事人通過“私了”的方式能夠予以解決,這個刑事案件事實上就已經轉化成為了民事案件。比如某甲致某乙傷害,并且已經達到了刑法上規(guī)定的嚴重程度,足以構成一個典型的傷害罪,但是,如果某甲尋求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與某乙“私了”,且獲得了某乙的應允,這種情況下,刑事案件就轉化成為了民事案件。之所以能夠實現(xiàn)這種案件性質的轉換,是因為這種轉換可以有效地維護或促進雙方的利益:通過“私了”,加害人(某甲)避免了被偵查、被逮捕、被判刑等一系列極為不利的后果;
        受害人(某乙)則可以得到一個比較理想的物質利益上的賠償,反之,如果通過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某乙能否獲得賠償或賠償的數額是否理想,都是一個無法確定的未知數,因此,一些受害人基于理性的經濟算計,愿意與加害人之間以民事賠償的“私了”方式,來了結一個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當代中國周期性地安排的“嚴打”活動中,也能看到這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之間的轉化。因為,只要某個地區(qū)宣布進入“嚴打”狀態(tài),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完成“嚴打”的任務,而“嚴打”任務完成的標志,就是偵破了一定數額的刑事案件。如果在“嚴打”期間,偵破的刑事案件數量比平時更少,就意味著“嚴打”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因此,“嚴打”期間的辦案數量就成了“嚴打”是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的一項硬指標。公安司法機關為了使偵破的刑事案件達到某個預定的數量,就可能把一些不屬于刑事案件性質的行政違法案件“制作”成為刑事犯罪案件。比如,針對一起屬于行政違法性質的賣淫嫖娼案件,就可能授意賣淫者證明:嫖娼者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通過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與婦女發(fā)生了性行為。只要獲得了這樣一紙證人證言,一起刑事性質的強奸案就“制作”出來了。這種案件性質的轉換,主要取決于案件偵查者或案件制作者的意志和利益,因為,在刑事犯罪案件數量不夠的情況下,只有通過把行政違法案件“制作”成為刑事犯罪案件,才能證明偵查者完成了“嚴打”的政治任務。對于這樣一些案件制作者來說,主要的收益不在于當下的物質利益,而在于完成政治任務;
        如果沒有完成這樣的政治任務,就說明承擔“嚴打”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就可能承擔某些消極的不利后果。

          再次,通過實踐中的“案件制作技術”,我們還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同時具有雙重性質:它既是一個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機構,也是一個追求自身利益的“經濟人”。以檢察機關為例,當檢察機關履行批準逮捕、提起公訴職能的時候,它是一個比較純粹的公共權力機構,它行使法律監(jiān)督者和國家公訴人的職權,它的職責在于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但是,當它在承擔貪污受賄案件、瀆職案件的偵查職能時,它就同時具有雙重的性質。因為,偵查這幾類職務犯罪,確實有助于打擊一系列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有助于保障和促進公共利益。但與此同時,它也具有“經濟人”的性質,因為,大部分貪污受賄案件、瀆職案件的背后,都蘊含著一定數額的、可供檢察機關加以“沒收”的“贓款”;
        正是這些“贓款”所代表的財富,構成了刺激檢察機關積極偵查這些案件的一項基本動力。當然,即使沒收的“贓款”不能歸屬于檢察機關,它也會依照法定職責偵查貪污受賄案件和瀆職案件,因為,如果它不履行這樣的職責,它就可能喪失存在的理由,公共財政也沒有必要為這樣一個無所作為的機構“埋單”。但是,如果涉案的“贓款”能夠轉化成為檢察機關的財富,那就會使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一箭雙雕的效果:既履行了職責,又獲得了額外的財富。這就意味著,這樣的偵查活動具有“客觀為社會、主觀為自己”的性質。據張洛介紹,每當東縣檢察院召開“全院干警大會”,檢察長必然要鼓勵大家多辦“經濟案件”,[5]因為,只有通過多辦“經濟案件”,才可能充實本單位的財力,每個人的福利待遇才可能跟著上去?梢,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已經具有了雙重性質:既是公共權力機構,也是追求團體利益的“經濟人”。除此之外,檢察院的職務活動還可能以一個純粹的“經濟人”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比如,在本文著力分析的“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檢察院幾乎完全是在物質利益的刺激與誘惑下,通過巧妙的“案件制作技術”,把一個檢察院無權管轄的民事案件“改裝”成為了一個檢察院可以介入的刑事案件。在這個案件中,檢察院的行為已經與公共利益沒有任何關聯(lián)了,它的行為演變成為了一種純粹的追求物質利益的行為,檢察院也由一個公共的權力機構異化成為了一個追逐私利的團體,一個純粹的“經濟人”。

          最后,通過實踐中的“案件制作技術”,我們還可以體會到,法律案件的分類甚至法律制度的建構,都源于立法者的理性,它們的主要目的在于將紛繁復雜的爭議與糾紛分門別類,從而建立起相應的法律秩序。從總體上看,這些源于人類經驗和理性的案件分類方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實現(xiàn)了它們的目標。但是,值得我們省思的是,這些理性的案件分類并不能與現(xiàn)實生活中變化無常的案件一一對應,F(xiàn)有的案件分類方法總是希望把所有的案件都納入到某個特定的類別中,似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找到一個特定的、唯一的歸屬,但是,實踐中的“案件制作技術”啟示我們,這也許是一個難以企及的理想,因為,總有一些案件(或事件),可以同時歸屬于多種類型,從而對現(xiàn)有的案件分類秩序提出了挑戰(zhàn)。站在正式法律的立場上,當然可以簡單地判定:“案件制作”大多是違法的。但是,在這些“違法的案件制作技術”的背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卻足以表明立法者的理性依然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他們建構的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秩序之間,并不是完全重合的。社會生活秩序也許與法律秩序相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

          

          七

          

          “案件制作技術”不僅存在于檢察院,也見之于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此,專門的法律社會學調查材料已經提供了足夠的佐證。[6]下文試圖討論的是另一種形式的“案件制作技術”,那就是“無中生有”。

          根據《人民日報》、《法制日報》、《重慶晚報》等媒體報道,在重慶市大足縣法院的檔案室中,有25個編造的假案在4年之后重見陽光。這25個假案均出自大足縣法院的三驅法庭。這些案件從起訴書、立案表、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到開庭筆錄、送達回證等法律文書一應俱全,所體現(xiàn)出來的審理程序十分完整。單看資料本身,這些案件似乎沒有任何差錯,但是問題在于,這些案件從來沒有發(fā)生過,所有的卷宗都是幾個法官共同編造的。據記者調查,這些案件的制作過程大致是:1999年10月下旬,當時全面主持大足縣法院三驅法庭工作的副庭長段光元,從縣里開會回來后,就急急忙忙把法庭其他三名同志召集在一起,傳達縣里關于年底務必完成“大足縣縣級各部門1999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的會議精神,并商量如何進一步挖潛,完成縣法院給三驅法庭下達的年內要完成300起案件審理的任務。而此時,他們距離完成300起案件還差25起。

          據三驅法庭負責人段光元講,在年初法院召開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部署會議上,他曾多次向縣法院領導反映,由于三驅法庭管轄的兩個鄉(xiāng)經濟落后、發(fā)案率低,他們法庭沒有辦法完成目標責任制所規(guī)定的“審理300起案件”的任務。前兩年,他們盡管想盡了一切辦法去找“案件”,甚至通過勸訴、誘訴的方式找原告,但受理案件的數量始終都在240—260件之間徘徊。然而,這些實際情況以及三驅法庭的建議,都被當時的法院領導以“全縣統(tǒng)一要求,文件已經下發(fā),必須按此執(zhí)行”為由駁了回來。

          當時已近1999年年底,不可能還有多少案子再交來審理,但是法庭完成的案件數量還不滿當年法院目標考核責任規(guī)定的案件數。然而,如果達不到目標,法庭將被扣分,法官的年終獎金也將被扣掉一部分。無奈之下,段光元提議,編造25起案件,這一提議得到了其他法官的一致同意。大家議定,從本該分發(fā)給法官的辦案補貼金里拿出一部分,作為假案中產生的訴訟費統(tǒng)一入賬,杜撰25樁假案子充數。因為假案件的訴訟標的都不大,每樁案件的訴訟費在50—100元之間。

          他們首先確定了“原告”人選。在三驅法庭管轄的兩個鄉(xiāng)中,只有一家磚廠曾經在三驅法庭提起過兩起經濟糾紛案件,都是因為別人欠下了磚廠老板童興云的磚錢。法官們奇想,既然有兩個人能欠童興云的錢,那么為什么不能有10人、20人都欠童興云的錢呢?他們找到童興云商量,說明只是為了湊夠辦案的數量,完成上級壓給他們的任務,承諾不對童興云造成任何傷害,希望童體諒他們的難處,支持他們的工作,童興云默認了此事。于是他們便操作起來,開始編造訴狀、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預收訴訟費通知書、欠條(證據)、調解記錄、收條或領條以及實收訴訟費憑證等多份案卷材料。同時,還為每個案件編造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等。

          有記者從這25樁案件中提取了案號為1708的案卷,其中可以看到:被告李國華,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重慶大足縣人,務農,初中文化,住三驅鎮(zhèn)群益村3組。但是,群益村3組的村民們聽說尋找一個名叫“李國華”的男子,迷茫一陣后都搖頭,稱沒有這個人。記者依照案號為1707案卷中的被告人“李中富”的地址尋找,也無其人。后來從原三驅法庭審判員李軍那里得到答案,25樁案卷中被告的名字都是由法官杜撰,沒有一個是真的。

          加上這25起制作出來的案件,三驅法庭1999年的辦案數量達到了上級規(guī)定的300件。所有這些證據材料湊齊后,沒有遇到任何疑問,便順順當當地送進了大足縣法院的檔案室。當年,三驅法庭被縣里評為“先進單位”,獲得800元獎金。對于這種造假行為,法官們雖然心里也曾不踏實,害怕有一天要出事,但心存僥幸。他們認為,通過這樣的“案件制作技術”,三驅法庭總算沒有給全縣法院系統(tǒng)丟臉,總算完成了縣里規(guī)定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這起事件曝光之后,中共大足縣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宋彬,在接受采訪時用“非常氣憤和震驚”來表達他的心情,并強調指出:辦案數量是法院自己上報的,縣里并沒有給法院下達硬指標。

          面對法院系統(tǒng)出現(xiàn)的編造假案事件,剛剛上任不久的大足縣法院范院長告訴記者:他們的第一反應是感到震驚和恥辱。前幾年大足縣廣泛推廣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個部門的工作都要通過數據來反映,當時縣里給法院下達辦案數量,法院也只能給各個法庭下達具體任務,這樣做不符合實際,落實起來有困難,單位領導有壓力,但總不至于去編造假案。因為在全縣的9個法庭中,給三驅法庭下達的辦案數量并不是最多的,沒想到問題恰恰出在他們身上,連累了縣委、縣政府和縣法院,甚至影響了整個重慶市法院系統(tǒng)的形象。范院長還介紹,在法院班子調整后,他們已經把法院系統(tǒng)內那些不科學、不符合實際的考核辦法統(tǒng)統(tǒng)取消了,因為要真正保證司法工作的嚴肅性,制度才是第一位的。[7]

          這樣一起法官編造假案的事件被媒體披露出來之后,人們在批評這幾個法官的同時,也在譴責不合理的目標管理制度,因為,是上級下達的辦案數量指標迫使三驅法庭的法官們走上了一條造假之路,因此應當用合理的制度來保障法官們的職業(yè)道德,等等。我以為,這些評論都是有道理的,三驅法庭的法官們編造假案,確實應當歸咎于相關的考核制度和管理體制,是多種制度因素交錯作用下的一種畸形的產物。

          然而,從本文所持的角度來看,這個事件其實反映了“案件制作”的一種新模式,考慮到它誕生于三驅法庭,這里不妨暫且稱之為“三驅模式”。這種模式下的“案件制作技術”與前文述及的東縣檢察院采用的“案件制作技術”相比,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首先,在三驅法庭造假事件中,所有的案件都是虛構的,從當事人、案由、訴訟標的,一直到相關的法律文書,都是經法官們一手編造出來的。但在“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檢察官只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對確實發(fā)生了的相關事實進行了裁剪,但其中的人和事都是真實的。其次,三驅法庭的法官們編造假案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利益,或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因為,倘若法庭在1999年的辦案數量沒有達到上級規(guī)定的300件,將不能通過年終的考核,例行的獎金(物質利益)就會打折扣。相反,通過編造假案,就可以有效地維護三驅法庭的集體利益,以及每個法官的個人利益。與之不同的是,東縣檢察院制作“王新年玩忽職守案”的目的,并不在于消極地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在于積極地擴大自己的利益,在于把正式法律賦予檢察院的權力運用到極致,甚至是運用到法定的界限之外。再次,法官造假,直接的根源在于數量化的考核制度。因為,如果沒有達到上級預定的辦案數量,就意味著這個法庭的工作沒有達標,在確實沒有足夠的案件的情況下,編造假案就成了一項無可奈何之舉——就像俄國作家托斯妥耶夫斯基所講的,人總得有條出路啊。相比之下,東縣檢察院制作的“王新年玩忽職守案”基本上與考核無關,其背景也要廣泛復雜得多,對此,前文已經有所交待。

          盡管“三驅模式”中體現(xiàn)出來的“案件制作”方式不同于東縣檢察院的“案件制作”方式,但它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作出一個或一些案件來。在這一點上,它們又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不僅如此,三驅法庭的“案件制作”技術,也與“送法下鄉(xiāng)”存在著密切的關聯(lián)。正如三驅法庭負責人段光元所講,為了尋找案件,法官們已經想盡了一切辦法,甚至通過“勸訴、誘訴”的方式尋找原告,仍然不能完成上級下達的辦案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制作假案就成了法官們的最后選擇。也就是說,法官們離開法庭,“送法”到“鄉(xiāng)下”的主要意圖甚至是唯一的意圖,就是希望鄉(xiāng)下的人們來打官司,來做原告,從而使法庭的辦案數量持續(xù)攀升,這樣既可以增加法庭的訴訟收費,也可以完成硬性的考核指標。正是因為“送法下鄉(xiāng)”的這一預期目標沒有實現(xiàn),或者說,“送法下鄉(xiāng)”確實無法解決自己的問題,法官們才選擇了編造假案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標。這時候,編造假案或“案件制作”就成了法官們“送法下鄉(xiāng)”活動之后或之外的一種延伸,也算是在“送法下鄉(xiāng)”這個基礎上的別開生面。

          

          八

          

          在“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東縣檢察院獲悉了紅光廠的討債需求后,意識到一個潛在的物質利益就隱藏在其中,于是迅速而主動地“送法下鄉(xiāng)”,為了使這次“送法下鄉(xiāng)”活動合法化,并能夠實現(xiàn)預期的目標,檢察官們通過“案件制作”技術,建構了一個刑事性質的玩忽職守案,它既有虛擬的成分,也有真實的成分。然而,偵查這樣一個刑事案件,絕對不是檢察官們的目標。相反,他們的目標很明確,那就是,以這個制作出來的刑事案件為掩護,實現(xiàn)他們?yōu)槠髽I(yè)討債的目標,當然,最終還在于實現(xiàn)為檢察院創(chuàng)收20萬元的目標。在這個案件中,“案件制作”成了“送法下鄉(xiāng)”的一個前提或通道,因為,如果不制作出這樣一個刑事案件,東縣檢察院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將陷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的泥淖。為了把事辦成,首先必須“正名”。東縣檢察院的“案件制作”,為他們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創(chuàng)收活動,起到了一個“正名”的作用。相比之下,在三驅法庭編造假案之前,法官們首先想到的是通過名正言順的“送法下鄉(xiāng)”,找到足夠的原告,積累預定的辦案數量。只有當“送法下鄉(xiāng)”實在不足以完成這樣的重任的時候,或者說,只有當法官們手上的“法”確實“送”不出去的時候,法官們才通過無中生有的制作技術,憑空創(chuàng)造出一批案件。在這個事件中,“案件制作”技術成了“送法下鄉(xiāng)”失靈之后的替代選擇和替代方案。因為,法官們最初的想法還是寄希望于“送法下鄉(xiāng)”來達到預定的考核目標,但在這一“招”不能奏效的情況下,他們只好采取了編造假案這樣一個絕招。

          如果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上看,我不得不承認,東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們、三驅法庭的法官們實際上表現(xiàn)出了一種相當高明的生存智慧:檢察院收不抵支、負債累累,如果不制作出一個刑事案件,并以此為根據,采取刑事偵查的手段替人討債,并從中分得部分利益(俑金或勞務費),檢察院的財政困境將難以緩解,個人福利、士氣、整個機構的凝聚力等等,都會始終處于低落的狀況。走出這種狀況,是檢察院這個團體的共同愿望。因此,東縣檢察院制作出一個“王新年玩忽職守案”,實際上是在一個相當逼窄的范圍內,拓展了自己的生存空間,而且,他們成功了。至于三驅法庭的法官們,在多重壓力之下,如果不編造假案,就不能達標;
        沒有達標就意味著沒有完成上級定下的目標任務,也就說明法官們的工作是不合格的、不稱職、不能令人滿意的。法官們將可能面對一個否定性的評價,法庭負責人可能會被認為“工作能力不強”,而且,與此相關的物質利益也將因此而受到損害。在法官們看來,只有通過“案件制作”的方式,才可能走出這樣的被動局面,才可能避免在各種競爭中敗下陣來。編制假案當然也有風險,但為了法庭及每個法官的利益,為了這個群體的生存空間,這樣的風險值得冒。因此,從本質上看,這兩起事件中的“案件制作”技術,以及與“案件制作”相關聯(lián)的“送法下鄉(xiāng)”活動,如果從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生存環(huán)境來看,幾乎可以說是一種相當理性的選擇,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他們的行為,畢竟無法獲得法律與社會的贊同,畢竟屬于異化了的司法行為,因而也是一些有待于矯正的行為。但是,在這些行為的背后,我們也可以從一個特定的角度,即“送法下鄉(xiāng)”的角度、“案件制作”的角度,來窺視當代中國的司法語境,尤其是當代中國基層司法的語境。

          首先,從司法體制來看,在正式法律中,司法機關是與行政機關并列的國家機構,它們都要向代議機構負責,但在實踐中,縣級司法機構又等同于縣委縣政府下屬的縣級部門。正如大足縣法院的院長所言,三驅法庭出了問題,“連累了縣委、縣政府和縣法院”。這種說法值得玩味,三驅法庭作為縣法院的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它出了問題確實連累了縣法院;
        從黨內來說,也可以說連累了縣委。但說它連累了縣政府,又是什么意思呢?從法律上看,縣法院內部出了問題,與縣政府又有什么關系呢?顯然,法院院長的這種說法已經清晰地表明,實踐中的縣法院其實就是縣政府的下屬機構——只能通過這個角度,(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我們才能理解,何以縣法院出了問題就會“連累縣政府”。顯然,這位法院院長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如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解釋,以及是否有負人民代表大會的重托,等等。事實上,三驅法院編造假案,就與“大足縣縣級各部門主要工作目標任務”中的規(guī)定直接相關。這份文件的標題就已經顯示出縣法院作為“縣級各部門”的地位,它與縣政府下轄的各個行政部門一樣,都是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的“各部門”之一,必須接受縣委、縣政府的目標考核。在這樣的語境下,法院里的法官與行政機關里的公務員也就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qū)別了。既然如此,要求法官具備遠遠高于其他公務員的特殊的職業(yè)道德,似乎就有點強人所難了。此外,法院所具有的“縣級各部門”的實際地位同樣也適用于縣檢察院。東縣檢察院以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構的身份,也要千方百計地制作案件,超越法定權限插手民事糾紛,也就不難理解了。因為它雖然承擔了法律監(jiān)督的神圣職責,但它的實際地位也只是一個“縣級部門”,需要在縣委、縣政府布置的目標任務下工作,也要接受縣委、縣政府的目標考核。檢察院要在這樣的語境中履行法律監(jiān)督之職責,其困難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司法機關的財政狀況令人堪憂,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qū)的基層司法機關,這種狀況更加明顯。司法機關財政狀況惡化的基本原因,是本級政權財政狀況的惡化;鶎诱䴔嗟呢斦酁樗^的“吃飯財政”,大多只能保障“人頭經費”,即每個公職人員的工資。[8]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大部分國家機構都必須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資源來承擔創(chuàng)收的任務。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充分利用司法權力、司法手段來實現(xiàn)創(chuàng)收的目標,就成了一個比較常見的選擇,同時也是它們最后的選擇。20世紀90年代初期,司法機關經商“辦實體”蔚然成風,雖然幾年之后被明令禁止,但是,司法機關“創(chuàng)收”的積極性和“經商”的理念不可能因此而得到抑制。當名正言順的經商被禁止之后,以司法行為掩蓋下的商業(yè)行為又得以泛濫成災。東縣檢察院把一個民事糾紛制作成為一個“玩忽職守案”,通過刑事偵查的手段為企業(yè)討債,并從中獲取相應的勞務費用,這時候的東縣檢察院所承擔的角色,已經是一個商業(yè)性的“討債公司”了。在關于這個案件的訪談過程中,檢察官張洛還給我講過一個細節(jié):在華東K市期間,天氣酷熱。入住旅館時,同行的紅光廠副廠長孫德高認為氣溫太高,必須入住有冷氣的房間,但檢察院的胡全、張洛都客氣地表示,他們愿意住在沒有空調的普通房間里。張洛告訴我,他們當時之所以如此低調,實在是底氣不足,因為出行的所有費用,都是紅光廠支付的;
        在債款追回之前,他們難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入住有冷氣的房間。張洛私下里向我表示,他當然的感覺(現(xiàn)在也是這樣認為),他和胡全兩名檢察官,就是紅光廠雇用的人,紅光廠副廠長孫德高的真實身分就是老板,他們兩位就是為老板干活的“打工仔”。國家檢察官淪落到這個地步,都是為了那筆可能的20萬元的利益回報,實在令人感嘆。[9]

          再次,司法機關具有比較濃厚的“經濟人”角色。美國學者布坎南的一項研究曾經發(fā)現(xiàn),政府機構也具有“經濟人”的性質,也在追逐自己的利益。[10]在當代中國,政府的“經濟人”角色也得到了專門的分析。[11]然而,通過前文述論的案例可以看到,司法機關也具有相當濃厚的“經濟人”角色。雖然,它們的辦公樓前掛著“法院”或“檢察院”的牌子,這樣的牌子表明,公正司法或法律監(jiān)督是它們的天職,它們是正義的維護者和法律的守護者。但是,這只是司法機關的一種角色。另一方面,它們也是一些比較典型的“經濟人”,追求經濟利益構成了它們做出司法行為的根本動機之一。比如,檢察院在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過程中,既履行了法定的職責,但更重要的目標還在于“沒收贓款”。在關于“王新年玩忽職守案”的“偵查”過程中,則更是把檢察院的“經濟人”角色體現(xiàn)得淋漓盡致,以至于它的“經濟人”角色已經壓倒了“法律監(jiān)督者”的角色。在三驅法庭編造假案這一事件的背后,也是為了完成上級制定的目標任務,從而使法庭的經濟利益以及法官的個人利益不受損害。由此可見,司法機構與政府機構一樣,都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都是社會多元化的利益主體中的一種,都會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都具有相當濃厚的“經濟人”屬性。然而,如果檢察院和法院的“經濟人”角色壓倒了“司法者”的角色,異化成為了一個赤裸裸地追求自身物質利益的“經濟人”,無論如何都是一個值得警醒的現(xiàn)象。

          最后,某些基層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當下處境,難以承擔樹立社會正義的神圣使命。在“王新年玩忽職守案”中,為了一筆錢,為了把“法”送進企業(yè),檢察院不惜挖空心思地制作案件,違法地插手民事糾紛。在這樣的語境中,檢察機關的手銬、拘傳證、印章都被金錢收買了,國家檢察官成了企業(yè)雇用的討債工具。在“三驅模式”的“案件制作”技術中,為了完成縣里給“縣級各部門”規(guī)定的目標任務,三驅法庭的法官們曾經千方百計地“送法下鄉(xiāng)”,甚至不惜采用“勸訴、誘訴”的方式,這與銷售商為了實現(xiàn)銷售目標的“促銷活動”有何區(qū)別?在這樣的語境下,“送法下鄉(xiāng)”早已不是為了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實現(xiàn)法庭的“銷售目標”。當法官們在苦苦哀求、勸誘村民們來法庭起訴的時候,與其說是法庭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還不如說是村民們在救濟與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因為,假如村民們不來法庭打官司,法官們就無法完成相關司法產品的銷售任務,就是一個不合格的司法產品的銷售商。分析至此,我們已經對中國基層司法的卑微處境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他們自身尚且如此,如何可能履行樹立社會正義的神圣使命?

          曾經在20世紀中葉盛行一時的“馬錫五審判方式”,[12]似乎經過改頭換面,今日又以“送法下鄉(xiāng)”的名義再次出場了。從這個角度來看,當代中國的“送法下鄉(xiāng)”似乎并不是一個全新的事物,而是一個新傳統(tǒng)的再次弘揚。然而,彈指一揮間,半個世紀的光陰過去了,今夕何夕?今日的“送法下鄉(xiāng)”較之于昔日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形似而神非,早已不可同日而語了。昔日穿越于田間地頭的“馬錫五”,主要受一種精神的鼓舞;
        但對于今日的司法機關來說,所謂“送法下鄉(xiāng)”,主要是受一種物欲的驅使,與“國家權力試圖在鄉(xiāng)土社會中創(chuàng)立權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實現(xiàn)的戰(zhàn)略性選擇”何干?簡而言之,當代中國司法語境中的“送法下鄉(xiāng)”,對于司法人員特別是那些欠發(fā)達地區(qū)的基層司法者來說,并非什么神圣的事件,也不存在任何宏大高遠的意境,嚴格說來,基本上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求生之舉;
        至于形形色色的“案件制作”技術,只不過是真實地反映了今日的司法者在“送法下鄉(xiāng)”的漫漫路途發(fā)揮出來的生存智慧。

          

          注釋:

          [1] 蘇力:“為什么送法下鄉(xiāng)?”,載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 按照社會學調查的慣例,這里的地名以及下文的人名、地名,都作了相應的技術性處理。

          [3] 由中央政府垂直領導的行政部門除外,比如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等。

          [4] 就像清朝嘉慶年間,嘉慶皇帝對大貪官和珅貪污受賄案的偵查與處理,在這個案件中,由于沒收了數額巨大的贓款贓物,被人們稱為“和珅跌倒,嘉慶吃飽”。

          [5] 這里的經濟案件就是指經濟犯罪案件,嚴格說來也屬于刑事案件。但在檢察院內部,經濟案件是與刑事案件相對稱而言的,專指檢察院自行偵查的貪污受賄案件和瀆職案件。與之相對應的刑事案件,則是特指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要經過檢察院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在檢察院內部,專司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部門被稱為刑事檢察部門。對于檢察院來說,偵查經濟案件具有自主性,因而這樣的案件可以“多辦”。至于對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只是例行公事,而且是被動的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多少案件,檢察院就受理多少案件,因而沒有“多辦”或“少辦”的選擇。

          [6] 參見前引蘇力的文章。

          [7] 關于這個事件的新聞報道與評論,可以綜合參閱李同欣、崔佳:“他們?yōu)楹我幵?5起假案”,載《人民日報》2003年9月19日;
        秦平:“以良好的制度設計保障法官的職業(yè)道德”,載《法制日報》2003年9月18日;
        丁香樂、江濤:“法庭這樣杜撰25樁假案”,載《重慶晚報》2003年9月5日。

          [8] 財政狀況的惡化不僅僅見之于當代,在傳統(tǒng)中國就是一個老大難問題。由于國家財政無法滿足公共機構的需要,由此造成了形形色色的錢權交易,相關資料可以參見吳思:《潛規(guī)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游戲》,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 關于司法機構財政狀況的窘境,以及這種窘境與逐利行為之間的關系,有學者已經做出了專門的論述,參見賀衛(wèi)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9頁。此外,這個方面的典型事例也時常見諸公開出版的媒體。比如,有一篇題為“金錢壓斜天平,法官墜入法網”的文章報道:“從1997年開始,河北容城縣法院開始向各法庭下達訴訟費上繳指標,庭長們壓力很大。經二庭不得不想盡辦法多方開辟案源,4名法官,上繳11.4萬。年初下達指標,以后每月庭長會議都要公布各庭創(chuàng)收任務的進度。法院為什么這樣做?院長說:他上任就接手了100多萬債務,到任第三天就被債主們堵在院里無法辦公。法院除了人頭費,沒有縣財政下?lián)艿娜魏谓涃M,各項開支全靠上繳財政返還的訴訟費。每年運轉需要60萬,眼下還欠100多萬,法院甚至考慮把辦公樓賣了還賬。在這種壓力下,院長向全院下達了每年70萬的創(chuàng)收指標!辟Y料來源:《中國市場經濟報》1998年11月23日。

          [10] 參見[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吳良健、桑伍、曾獲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

          [11] 參見喻中:“政府的‘經濟人’角色評析”,載《桂海論叢》2004年第5期。

          [12] 參見張希坡:《馬錫五審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原載于徐勇主編:《中國農村研究》2003年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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