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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正來:批判與回應:尋求中國法學的主體性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關鍵詞:理想圖景 中西思想資源 特定時空 主體性中國

          

          自拙文《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在《政法論壇》2005年1–4期連載刊發(fā)以來,伴隨著我的思想和觀點的進一步闡發(fā)和推進的,乃是一個與廣大學友不斷交流和交鋒的探討過程。從最初拙文在正來學堂、關天茶舍等網(wǎng)站上所引發(fā)的激烈討論、到“中國法學的反思與前瞻學術論壇”的專門性研討、再到《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第12期刊發(fā)的三篇評論性專文和《政法論壇》同年第6期刊出的八篇評論性專文,學友們圍繞著“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現(xiàn)代化范式”、“知識-法學”的內在進路、拙文內部各種知識支援乃至背后的中西文化論爭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和嚴肅的批判。針對各種學術性的評論和批判,我曾在網(wǎng)上做了兩次專門的回應[1],并在《根據(jù)中國的理想圖景——自序<中國法學向何處去>》[2]一文中進一步闡發(fā)了我的觀點。當然,上述交流和交鋒的探討過程,在某種意義上也構成了促使我的思想得以進一步明晰化的重要因素。

          就此而言,《浙江社會科學》此次刊發(fā)的陳林林、袁賀、周紅陽、葛四友四位學友的評論文章,也顯然可以被納入到這一討論和批判的大背景之中,因為他們所提出的問題與此前討論過的問題緊密相關。因此,本文與其說是對這四位學友文字的專門回應,不如說是借此機會,針對探討過程中的若干問題而給出的一個總體性的回應?紤]到討論和批判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問題繁多,同時又囿于篇幅,我在本文中只試圖圍繞著三個在我看來對理解和澄清《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基本思路有助益的問題予以回應:第一,關于如何認識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討論的基本意旨的問題;
        第二,關于如何看待和處理中西思想資源的問題;
        第三,關于如何看待我所提出的“主體性中國”的主張的問題。我認為,有關這三個問題的討論實際上是內在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而且在一定意義上講,對這三個問題的討論和回應,也有助益于學友們理解和思考與此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有關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討論的基本意旨

          

          坦率地講,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問題,雖然是《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但是拙文對上述問題的解釋和討論,在很大程度上卻受制于論文所規(guī)定的一種敘述形式,因此它并不是我對這個問題之認識所含括的整個思想本身,更不足以直接和充分揭示我討論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背后的基本問題以及我采取的討論方式所可能具有的實質意旨。

          長期以來,始終糾纏于我或者說我始終關注的問題是: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力量使我們生活在這樣一種性質的社會秩序當中?當然,這個問題還可以推演成諸多問題:我們究竟為什么應當生活在這樣一種性質的社會秩序當中?或者說,我們有什么樣的權力或者資格給我們的下一代人規(guī)定或者選擇某種性質的社會秩序?這就是我討論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個問題背后所隱含的問題。在“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討論所設定的這一基本問題之下,我認為,一方面,任何一種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和與之相關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僅僅根據(jù)其自身而得到正當性解釋;
        另一方面,法律哲學因為人們不斷要求法律哲學能夠保證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絕不能逃避對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終基礎或未來走向的關懷,因此法律哲學還必須在很大的程度上依憑某些高于現(xiàn)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則——亦即我所謂的“法律理想圖景”,更必須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與某一國家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之間的關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同一切文化性質的“身份”問題和政治性質的“認同”問題一樣,都來自活生生的具體的世界空間的體驗:來自中國法律制度于當下的具體有限的時間性,同時也來自中國法律制度所負載的歷史經(jīng)驗和文化記憶。這在根本上意味著,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對下述基本問題進行追問: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于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是否可欲?中國這個文明體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國法律哲學評價法律制度正當與否或者評價社會秩序可欲與否的判準:究竟是根據(jù)源自西方經(jīng)驗的那種理想圖景,還是根據(jù)中國而達致的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是它們與中國這一特定時空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序列組合?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理想圖景?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jù)什么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jīng)驗抑或中國的現(xiàn)實?

          顯而易見,放棄或無視對這些基本問題的思考或探究,我們不僅不可能為人類提供我們這個時代的有關中國的法律哲學,而且中國人也不可能以中國人的方式有尊嚴地活著(就中國人能夠按照他們愿意生活于其間的那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生活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也將不可能以一種“主體性的中國”出現(xiàn)在整個世界的對話或對抗中。

          然而,在我看來,如果說在這26年中,中國學術界在保守主義、自由主義、左派或新左派乃至社群主義的長期的討論和爭論中,對社會秩序之性質以及有關何種社會秩序更可欲和更正當?shù)膯栴}給予了某種關注和追究——盡管這些討論還不夠深入,還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援,甚至也受到了西方范式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講只是一種脫離了中國語境、缺失了當下中國問題意識的西方語詞和西方概念之爭,進而與中國人生活于其間的社會秩序的性質問題并無實質意義上的勾連,那么更為糟糕的是,處于同一個時代、基本上面臨同一種“問題束”、更是被認為應當直接關注維續(xù)、調整和型構社會秩序之問題的中國法學界,不僅沒有參與上述問題的討論,而且也沒有在自己的研究中對上述問題給予應有的關注。

          一如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所指出的,中國法學一方面沒有意識到法律理想圖景層面的問題,另一方面卻又在“現(xiàn)代化范式”的支配下把西方理想圖景誤作為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在根本上講,這乃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tǒng)”(在本文種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tǒng))在當下中國發(fā)展過程中的變異結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視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所導致的結果。換言之,在“現(xiàn)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法學不加質疑地把西方社會的制度性安排誤作為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予以引進和信奉,進而遮蔽甚或扭曲了中國現(xiàn)實社會結構或中國的現(xiàn)實問題。

          對“現(xiàn)代化范式”支配中國法學及其背后知識的正當性賦予力量的揭示乃至因此而對中國學術的反思和批判,主要是以我的兩個基本判斷為基礎的。第一,從中國遭遇世界以來的一百多年中,我們一直在思想中國的發(fā)展問題。不管是用馬克思主義還是用西方的其他各種理論,甚至是用中國的傳統(tǒng)哲學思想,我們都在思想中國往哪里去或中國該如何發(fā)展的問題,而且我們也開出了許多所謂“中國式”的道路,但是我必須強調指出的是,我們卻對一個問題不思想:即我們對我們根據(jù)什么去思想中國的問題不思想!我們是在談論馬克思主義,談論經(jīng)濟學的各種理論,談論法學的各種理論,但是我們只是停留在談論的層面,而對我們到底根據(jù)什么去思想的問題本身卻不予追究。第二個判斷就是中國從 1840 年遭遇世界以來,在對中國的界定本身方面,我們還有兩個方面是處于不思狀態(tài)的:一是什么是中國?直到今天,絕大多數(shù)論者在討論中國問題的時候都是把中國當作一個當然的前提予以接受的;
        二是我們?yōu)槭裁词侵袊耍筷P于我們?yōu)槭裁词侵袊诉@個問題,我們也是不思考的,因為我們對我們最基本的生命的認同、文化的認同以及政治的認同這些問題根本就是不關注的。

          因此,把“理想圖景”引入對中國法學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著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把那個被遮蔽的、被無視的、被忽略的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的問題開放出來,使它徹底展現(xiàn)在中國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們必須對它進行思考和發(fā)言,而絕不能淪為只當然信奉“西方理想圖景”之權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這也進一步意味著我們既不能簡單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理想圖景”之中,也同樣不能簡單地、“不思”地生活在我們自己都不知道性質為何的社會秩序之中。在這個意義上,對于每一個中國法學論者而言,甚至對于每一個中國人而言,開始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一個新法學時代的來臨,至少是一個開始思考和追究我們自己的根本生活之正當性的時代的來臨。就此而言,在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討論中,我本人極為反對一種“本質主義”的傾向,即那種以為存在著某種本質性的、唯一正確的、超越時空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實體性理念。因為一如我們所知,這種“本質主義”傾向極可能會遮蔽我引入“理想圖景”這種方式本身的重要意義。

          根據(jù)以上的討論,我認為,從學科的角度上看,我對中國法學所作的反思和批判確實是法律哲學的問題,是關于中國的法律哲學問題。但是,從實質上講,或者從思想研究的角度看,我所關注的不僅是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而且也是中國向何處去的問題。因此,這篇論文的寫作,可以被認為是我在中國法學這個領域里,對“我們所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秩序的正當性”這個問題的研究狀況所作的一個個案性分析、個案性反思、個案性批判。

          

          二、關于如何對待中西思想資源的問題

          

          在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進行討論的過程中,一些論者因為我對“現(xiàn)代化范式”的批判而指出,我應當注意西方理論資源的運用問題;
        另一些論者則根據(jù)我對“現(xiàn)代化范式”的批判及全文的知識支援而認為,我應當重視開掘中國傳統(tǒng)文化和思想典籍之意義的問題。更有論者指出,由于中西都存有某些共性的普遍價值,所以“中國理想圖景”的建構是沒有意義的。在我看來,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一個關于我們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中西思想資源的問題。

          眾所周知,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我揭示并且詳盡分析了在整體上支配中國法學的“現(xiàn)代化范式”。這種“現(xiàn)代化范式”提供給中國法學論者的乃是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非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從表面上看,我的這種觀點似乎預設了一種中國與西方截然二分乃至對立的立場,然而稍作深究,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問題遠非人們想象得那般簡單。關于這個問題,我以為,需要把握這樣幾個要點:第一,明確我對“現(xiàn)代化范式”的批判和“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與“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區(qū)分是在什么意義上展開的。如前所述,我對“現(xiàn)代化范式”支配中國法學的批判在根本上是為了揭示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tǒng)”在當下中國發(fā)展過程中的變異結構中所具有的那種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而中西“法律理想圖景”的區(qū)分則在根本上涉及到了重新定義“中國”、如何重新定義“中國”和根據(jù)什么定義“中國”的問題。由此可見,我對中國法學的反思何批判以及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建構的主張,基本上是以一種自主的方式重新定義“中國”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開始要求根據(jù)中國本身定義“中國”并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的開始。第二,我認為,西方思想所主張的和西方實踐所承認的某些基本價值無疑具有著普世性,因此對“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與“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界分并不是要簡單地否定這樣一些普世性的價值,而是要強調指出這樣一個事實,即某些基本價值具有著普世性的事實并不意味著這些價值在特定時空中予以信奉和實踐的某種序列安排也一定具有普世性,因為在任何特定時空中,基本價值序列的安排和選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人們對該時空中的問題的認識為依憑的,進而它們受到特定時空的限制。第三,有關“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建構的主張,既不是簡單地對西學研究的否定,也不是簡單地對中學研究的主張。在這里,我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乃是我們關于中國這個特定時空的當下意識。我非常注重西學經(jīng)典的研究,而且也很尊重中國的哲學思想,但是我個人以為,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在對這些思想資源進行研究的時候是否具有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這意味著我們在運用這些思想資源進行思想的時候一定要有自己的思想根據(jù),而這個根據(jù)又顯然是離不開我們對中國的定義的——“中國”在這里絕不是人們所說的1978年以前的中國,也不是此前更久遠的中國,而是具有著歷史性和結構性的當下的中國。再者,這還意味著我們在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的過程中,不僅可以使用西方的思想資源,而且也同樣可以使用中國的先哲思想,但是關鍵在于我們絕不能僅僅陷在幫助中國古代先哲與西方思想家進行論戰(zhàn)或者幫助西方思想家與中國古代先哲進行論戰(zhàn)的困境之中而迷失了自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亦即完全丟棄了我們自己的關于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

          實際上,我在吉林大學教授就職演講中[3]討論如何建構中國法律哲學問題的時候就專門論及過如何對待經(jīng)典的知識資源問題。關于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的第一項使命便是回到經(jīng)典進行批判。當然,這在根本上是以我揭示出的兩項知識鐵律為依憑的:一是有關知識傳統(tǒng)與增量的關系的“知識鐵律”。這項鐵律意味著我們所有的知識都是從我們的學術傳統(tǒng)中生長和發(fā)展起來的,離開了學術傳統(tǒng)也就無所謂知識增量和不增量的問題。二是有關知識限度與批判的關系的“知識鐵律”。這項鐵律意味著我們所從事的乃是知識生產(chǎn)的工作,而不是宣揚或捍衛(wèi)真理;
        而知識一定是有其限度的,而知識的限度主要是由我們人的理性所具有的構成性限度所決定的。正是對知識限度的承認,內在地建構起了知識與批判之間的關系。據(jù)此我們可以說,我們必須回到經(jīng)典并對它進行批判,而且惟有在批判的過程當中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地認識和理解我們的生活世界乃至我們的生活世界與其他各種世界的關系。當然,我們并不是為了回到經(jīng)典而回到經(jīng)典,也不是為了批判而批判,而是為了根據(jù)我們的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去建構中國的法律哲學和中國的法律理想圖景而回到經(jīng)典進行批判。因此我提出了建構中國法律哲學的第二項使命,即面對當下中國社會去建構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律哲學。由此可見,對經(jīng)典知識資源的閱讀和批判,是以思考和認識當下中國為基礎和依歸的。正是在這種當下中國問題意識的意義上,在建構中國理想圖景的意義上,中西思想資源在對當下中國現(xiàn)實進行“問題化”的理論處理過程中才是不可或缺的。

          

          三,如何看待“主體性中國”的問題

          

          饒有意味的是,一些論者在面對我所提出的“中國理想圖景”的時候總是試圖做一種本質主義式的把握,而另一些論者卻又試圖做一種“虛化”的對待——他們在看待我關于“主體性中國”的觀點的時候甚至擔憂我的觀點將因之重新陷入我所批判的“現(xiàn)代性”巢穴之中,并且陷入我所批判和極力避免的“虎口”當中。因此,有必要就我提出的經(jīng)由“中國理想圖景”的探尋而建構起“主體性中國”的觀點做一番闡釋或重申。

          “主體性中國”的主張源自我對“全球化時代”及其結構性支配性質的認識和揭示。我認為,前“全球化時代”——亦即進入“世界結構”之前的中國,雖說因為位于地球之上并且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而與其他國家進行交往或沖突,但是卻從未真正地進入過世界的結構之中——這意味著中國雖在世界之中卻在世界結構之外,是“世界游戲”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講,中國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對它的規(guī)則的正當性是否發(fā)言乃是無甚意義的。然而現(xiàn)在的情形則大為不同了,中國經(jīng)由承諾遵守世界結構的規(guī)則而進入了世界結構之中,成了“世界游戲”的一方。中國進入世界結構的根本意義乃在于,中國在承諾遵守世界結構規(guī)則的同時也獲致了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發(fā)言的資格:亦即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對話者”或羅爾斯意義上的“虛擬對話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當然,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對遵守世界結構規(guī)則所做的承諾本身,已經(jīng)隱含了中國亦由此獲致了參與修改或參與制定世界結構未來規(guī)則的資格。

          然而,我們必須直面這樣一個問題,即這種資格對于中國來說,最多還只是個形式。因為從現(xiàn)在的期限來看,我們只能要么擁抱西方的規(guī)則,要么退回來重談中國五千年的文明和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換言之,我們還沒有能力進行實質性的對話,因為我們沒有關于我們是什么人,什么樣的生活被我們認為是一種可欲的和善的生活。顯而易見,在我們沒有這種性質的理想圖景的時候,我們是沒有能力就修改或參與制定世界結構未來規(guī)則做出我們自己的實質性貢獻的。這實是中國知識界自西學東漸以來最大的悲慘。中國在各個方面都給人類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最多人口、最長時間的專制、最優(yōu)秀的文明、最大規(guī)模的經(jīng)濟等等,但是我們唯獨不貢獻關于人類未來生活的方向:我們不僅不去探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而且也不關注整個人類未來的理想圖景。

          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自與西方遭遇以降還沒有成為一個“主體性的中國”。因此,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不在于它的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于主體性,在于中國本身于思想上的主體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種根據(jù)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亦即一種二者不分的世界結構下的中國觀),并根據(jù)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tài)參與世界結構的重構進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從強調“主權的中國”到強調“主體性的中國”的轉換,根本的要旨便在于突破主權的限度,走向世界結構層面的“主體間性”、“文化間性”或“文明間性”,而這在更深的層面上則意味著不再是某些主權國家決定世界結構的規(guī)則或合法性,而是主體間性與世界結構的規(guī)則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談中一起生成演化。

          那么,我對“主體性中國”的強調和追尋會不會因此而走向我此前反對的“本質主義”的趨向呢?一些論者正是在“主體性中國”對“根據(jù)中國”的強調中發(fā)現(xiàn)它有墮入“虎口”的可能性的。我必須承認,這些論者的洞見是敏銳的,其擔憂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我們知道,在“根據(jù)中國”的過程中,對中國的定義本身就極可能會陷入到一種簡單化和封閉的處理方式之中。無疑,這里的關鍵是“根據(jù)中國”的方式。但是在我對作為思想根據(jù)的中國進行前提性思考的強調下,“根據(jù)中國”也就不再可能是那種本質主義式的方式了!案鶕(jù)中國”在我這里,本身就是一種對中國現(xiàn)實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
        更為重要的是,“主體性中國”提供的不是一幅實體化的圖象,“主體性中國”毋寧是每個中國人“根據(jù)中國”進行自主性思考的開始,是在把“理想圖景”引入對中國法學的反思和前瞻或者在把那個被遮蔽的、被無視的、被忽略的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的問題開放出來以后,作為中國人的個人“根據(jù)中國”進行自主性思考的開始!爸黧w性中國”所需要的是每個人自己的智識貢獻,因而它所強調的也就是一種在各種不同的有關“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方案中經(jīng)由反復討論而達成某種“重疊共識”的默會過程——它類似于羅爾斯所主張的那種達成普遍正義原則之“重疊共識”的“反思平衡”的過程[4],或者是一種就“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方案而形成的那種根據(jù)當下中國現(xiàn)實之“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對中國身份(identity)進行重新界定的過程。因此,我關于“主體性中國”的觀點一方面根本不可能是某些論者眼里的借助西方的各種后現(xiàn)代理論去參與一種解構的“狂歡”(仿佛這個世界結構已經(jīng)真的不存在什么支配與反支配的關系了,不存在宰制與反宰制的關系了,一切都是平等的,一切都是游戲性的),另一方面,也不會由此而墮入到“不思”的泥潭,墮入到我所反對的那種本質主義的現(xiàn)代性思維方式中去。

          盡管如此,我依舊很贊賞論者們對“主體性中國”的發(fā)問和有關重新陷入“虎口”的擔憂,因為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被視作是一種警省,是對每個人在“根據(jù)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進行思想時的一種預先的警省。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本文的闡釋,不僅是我對廣大學友的批判所做的回應,而且也是我對自己的基本思想做出的進一步闡發(fā)和某種完善。在更大的意義上講,這種批判和回應的過程,也構成了我所謂“主體性”的實質性型構方式,因為正是通過這種批判和回應的過程,我們開始對中國法學、對中國學術和對中國的未來進行思考和發(fā)言,而且也正是通過這種批判和回應的過程,我們開始對我們思想的根據(jù)乃至我們思想背后的意義展開不斷的拷問。在這里,我的“主體性”必須遭遇和面對他人的“主體性”;
        或許,這就是我所謂的“主體性中國”的型構方式,是我們逃離“狼口”又不至于陷入“虎口”的可能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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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兩次回應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結語部分。關于這兩次回應,請參見“正來學堂”網(wǎng)站的“在線論壇”欄目,相關網(wǎng)址見: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631&classid=6,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877&classid=6。

          [2] 該文最早在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的“中國法學的反思與前瞻學術論壇”上宣讀,后發(fā)表于《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10月期上半月刊。

          [3] 參見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 參見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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