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中國的科比案:評黃靜案中的媒體與司法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案發(fā)41個月后,曾被認為 “中國網絡第一案” 的女教師黃靜裸死案,于 2006年7月10日終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區(qū)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無罪;
被告賠付原告黃淑華、黃國華經濟損失59399.5元。雨湖區(qū)法院在宣判后將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就審判的情況向公眾做出說明。(五次尸檢六次死亡鑒定 網絡第一大案“ 黃靜裸死案” 今日宣判,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607100339.asp,2006-07-10 , 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 王雷。)
黃靜案因多份結論矛盾的死亡鑒定和以網絡為主的高度公眾關注而成為 “中國網絡第一大案” 。在此案中媒體的作用從來沒有停止過,一是當事人雙方都充分利用了網絡媒體,案件進展、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個人訴求都不斷向網絡公布;
二是公安機關和法院多次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通報案情;
三是社會各界在媒體上的參與,無數民眾參加了網絡、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的討論。我們看到了作為普通公民的當事人黃淑華在媒體記者會上已經可以老練的發(fā)表講話;
而被告人姜俊武的父親甚至于準備開一個專門的網站向社會“公布案件真相”。
可以說,今日之中國,能有普通公民為自己的案件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而且會有成百上千媒體記者參加,雖然與有網民監(jiān)督而使當地政府和司法機關不敢干涉有關,但不得不承認這是令人振奮和欣喜的進步。如果在20年前,媒體不會關注,即使有關注,也不敢報道;
至于召開和參加這樣的記者招待會的人,也許當時就會被當地派出所“一網打盡”。
可是,面對媒體對司法的監(jiān)督,總有人發(fā)表類似“媒體不能干預司法”、“防止輿論審判”和“多數人暴政”的警告。著名法學家葛洪義在黃靜案裁判后就指責網民說:“全民大審判活動,對姜俊武及其家人進行聲討;
為黃靜及其家人申冤。”“若不是這場聲勢浩大的全民聲討,這個案件不會如此曠日持久,不會如此反反復復,當然也就不會給當事人(包括黃靜的家人和姜俊武及其家人)造成如此的折磨!薄拔覀儸F在正在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罪與非罪,需要根據能夠被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法律來確定,而不是依據公眾的激情、情緒與輿論。不能說誰的聲音大,支持者眾,誰就能夠贏得審判! “我們應該學會對自己的言論、自己發(fā)表的他人的言論承擔起責任。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善良的心也容易被煽情的言論和場面所激動,但審判必須是理性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法律和制度;
在案件的處理上,必須尊重法庭!保 葛洪義 法庭必須被尊重,http://news.sohu.com/20060716/n244277759.shtml,2006年07月16,來源:廣州日報。)
這一番言論貌視正確,實則是混淆是非的,給人的結論是:網民不能發(fā)表意見,除非了解全部真相;
發(fā)表了言論就是對法庭不尊重。奇怪的是,這種看法,在法學、新聞學界占了主流。面對媒體對司法個案的討論,有人認為 “新聞輿論不應對法院生效裁判評頭品足” (何錫華,薛專:新聞輿論不應對法院生效裁判評頭品足,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408/20040819203617.htm - 19k,2004-8-19 20:35:23。),甚至于有些以開放、開明著稱的媒體也主動自虐,以權威口吻斷然指出:“媒體報道不得干預獨立審判,這是法治國家之鐵律無疑”。(南方都市報社論,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關懷回歸專業(yè)準則 ,2005年09月12日。)以此來指出媒體不能對案件進行與判決相反的報道和評論。貌視言之鑿鑿,實則是一種誤導:是在審判獨立的名義之下,要求媒體放棄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
有人把黃靜案說成是中國的辛普森案,其實黃靜案與美國名案中最可比的應當是科比案。2003年7月2日,一名19歲女子向美國科羅拉多州鷹縣警方報案,稱6月30日凌晨受到NBA著名球員洛杉磯湖人隊科比的性侵犯。
24歲的科比7月4日向警方自首并被保釋。案發(fā)當地的一個成人BBS貼出了兩張這個女子在啦啦隊中的照片。隨即,全美的體育聊天室和BBS充斥著關于科比性騷擾一案的討論,受害女孩子的姓名、照片、 E-mail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都被公開。
8月7日,科比性搔擾案在科羅拉多州法庭首次庭審。攝像機和照相機將被允許進入法庭全程拍攝。此前科比的律師們一直要求法官在8月6日的科比案聽證會上禁用攝錄像設備,聲稱使用攝錄像設備會影響案件的公平審判,但負責科比案的鷹縣法官弗雷德里克·加內特卻拒絕了科比律師們的請求。
一樁并不復雜的性騷擾案因為有了NBA的著名球星參與,使事情變得眾人關注;
而在美國眾媒體的合力炒作下,這宗看似簡單的事件秘聞迭出、熱鬧非凡。有報道說,“執(zhí)行此案的不少法院雇員近來都成了建筑工人,法院正門口的大街上已經出現了一溜十來個臨時轉播臺,美國各大電視新聞網的攝影師們在此爬上爬下地工作,幾乎全天候地發(fā)送現場報道。”媒體在此次報道進程中有可能突破傳統禁忌,特別是某廣播電臺脫口秀主持人披露可能的性侵犯對象姓名后,美國司法和傳媒學界各方展開了一場關于媒體是否可以公開受害人姓名的大討論。此案也象黃靜案,在媒體和民眾的關注、聽審、評論中完成審判,被告人最終也被宣告無罪。
在科比案中,針對科羅拉多州伊格爾縣法院主審法官加內特關于各媒體記者不得刊播可能受害人的姓名和圖像,否則將被剝奪采訪權的命令,曾經在“ 五角大樓文件案” 成功地為《紐約時報》進行辯護的著名律師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批評,這可能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關于言論自由的修正案)之舉。艾布拉姆斯說,為受害者姓名保密的做法在《第一修正案》中是找不到根據的。曾為多家媒體爭取法庭采訪權的紐約律師戴維·舒爾茨說,這一命令不僅違憲,而且沒有效用。明尼蘇達大學研究媒體法和倫理學的簡· 柯特利教授也認為,一家法院試圖通過威脅要限制憲法保障的接近權而且將道德標準強加于媒體,這顯然是不恰當的。大眾化媒體的傳播抹去了文化特權,推動了文化多元化、民主化的發(fā)展。
同樣是在科羅拉多,早在1986年的一起案件里,法官還特別強調“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甚至于高于當事人的權利。1986年美國科羅拉多報業(yè)集團訴州法院一案(Press enterprise v. Superior court, 478 U.S. 1(1986), 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P1420.)中,美國最高法院同意了媒體的觀點,認為法院違背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因為當事人的權利與民眾的知情權平衡考慮之后,認為媒體的報道不會對公正審判形成妨害;
案件不能以當事人的意愿決定是否公開審理,當事人意愿只是法院考慮的各種價值之一,公開報道有利于建立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案件最后公開審理,向社會和媒體公開。因此,如果法院綜合平衡考慮,認為公開審判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則即使當事人要求不公開審理,法院也應當公開審理。
在中國,有很多學者強調司法與媒體的關系是復雜的關系,其實,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又是一種簡單的關系,即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和其他公民與司法的關系是一樣的,媒體監(jiān)督司法的過程中應當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因此,象普通公民一樣,媒體可以對司法情況進行傳播(在媒體為報道)和評論;
司法則通過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對媒體給以對普通公民一樣的通常限制達到防止民眾激情影響司法理性和保護社會其他利益的雙重目的。
司法為什么對媒體的報道和評論的限制與對普通公民的限制相同,而不另加以特別限制呢?一是因為民眾的激情不能成為限制媒體報道司法的理由。媒體自由是表達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會實行法治的基礎,媒體自由高于司法權力,其本質是公民權利高于國家權力,媒體有監(jiān)督司法的權利。當司法和新聞自由進行平衡時,新聞自由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二是因為媒體自由不應當受到形式的限制,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用聚會與對話的形式表達,還是借助媒體進行表達不應當有區(qū)別。表達自由是現代社會一項基本權利。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币粋社會要被視為真正的民主社會,就應該對公開發(fā)表的思想言論有高度保護,無論其媒體是報紙、雜志、書籍、手冊、電影、電視,或是最新近的網絡。
司法對媒體沒有多于普通公民的特別限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當然要接受媒體的影響,因為媒體表達的民眾激情容易情緒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進行裁判。一是通過英美法系國家的“封閉陪審團”、大陸法系國家的集中審理制度來實現。極端的情況是:美國法院在有些案件中,從庭審開始到裁決的全過程中,將陪審員封閉在法庭和與外界隔絕的旅館里(晚上休息時),不能看任何新聞和評論、不與外界有通訊聯絡。但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排除陪審員在來到法院以前接受過相關新聞和各種方式的評論。二是通過陪審團挑選防止受到媒體影響的陪審員或者法官進入陪審團。三是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況不向社會(包括媒體)公開。四是通過法官和陪審員的道德自律。五是通過前述對媒體錄音錄像的一些特殊措施的限制來實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主要是指媒體在法庭的報道手段即錄音、錄像要受到一些限制。即庭審中可以以法庭秩序為由不允許在法庭進行能被法庭人員感受到的錄音錄像,也不允許進行進行現場直播。今天美國有40個州的法院允許對法庭審判進行錄音錄像。只是因為錄音錄像這一特殊形式對法官和陪審員有心理上的影響,但是這時可以允許無聲、無燈光的錄音錄像設備在法庭上的人看不見的地方進行錄音錄像,而且不得進行現場直播。但是即使是這樣的限制,越來越多的法院也在對其突破,辛普森案和科比的全程直播,就已經突破了這些界限。
在美國,在當事人認為確實形成了所謂媒體審判、影響了法官公正審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作為要求宣告原審無效、重新審理的理由。從美國的情況來看,重審時可以等待一段時間,等民意激情已經淡化了以后進行審理;
也可以將案件轉移到受到媒體影響較小的地區(qū)的法官進行審理。這樣看起來不如當時就封殺媒體更有效率,但是卻保護了言論自由。今日的黃靜案的審理,法院進行了必要的拖延,等到了民眾激情過了以后進行裁判,這是明智的選擇。在美國,這種情況下是被告人放棄“迅速審判”權利而爭取理性審判、獨立司法的一種方式,也成為了被告人的一種選擇權。黃靜案的“曠日持久”,“反反復復”是必要的,立案偵查和審判也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讓自認為是“被害人”的人心理上滿足,每一個公民都有對自己懷疑的案件向國家求真相的權利;
而對廣大網友和民眾和媒體來說,對一起爭議很大的案件,自然有知情權和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他們何錯之有?
而被告人姜俊武被關押,并非媒體審判的結果,其實,他完全可以不被關押。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公民應當有要求保釋的權利(而不是我國的作為強制措施一種的取保候審):被告人在定罪之前,不關押而進行保釋是常態(tài),關押則是例外,根據黃靜案的情況,姜俊武完全可以被保釋,他被關押是我國保釋制度不健全的結果。至于說所謂媒體審判和輿論暴力,且不說在黃靜案中最終并沒有引起錯誤判決和冤案,即使真有媒體審判也只能通過前述五種法院自身程序完善的措施和審判無效制度來解決,并不能成為限制媒體和民眾了解案件、提供案情、發(fā)表評論的理由。至于有人會說“即使沒有被關押,姜俊武也因為媒體的評論導致了陷入了案件的旋渦,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又怎么看待呢?其實,在進入天堂式的理想社會之前,一個公民,當自己不幸成為被懷疑的對象,接受國家的調查,背負訴訟的負擔,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黃靜案中,姜俊武通過自己參加訴訟而給自認為是被害人的人必要交代,是他應當付出的代價,也是對他人負責的表現。
葛洪義教授說:“媒體和公眾當然有監(jiān)督法律實施的權利,這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必然要求。但是,媒體和公眾卻不能代替法庭,超越法律。在法國大革命時期,中國的“文革” 時期,都發(fā)生過踢開法庭,公眾審判的事情,結果如何呢?法庭審判是理性的,需要依靠證據判斷事實,需要依據法律確定相關懲罰標準,需要一個職業(yè)的專業(yè)化程度高的能夠發(fā)現事實、熟悉法律并能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的忠于職守的法官隊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認為媒體報道評論司法會形成多數人的暴政。
其實,世界上從來沒有一種理論擔心過媒體對事件的評論會變成“多數人的暴政”,也沒有一種理論認為媒體是民主的暴政的一種形式,“民主的暴政”應當限制在投票、群眾運動的范圍之內。法國大革命時期和中國的“ 文革” 時期的民主暴政(劉軍寧先生否認文革為民主的暴政的說法,主為這時本無民主,又何來民主的暴政), 恰恰是信息壟斷和媒體不發(fā)達的結果。在司法中,調查和評論案件的媒體并非直接的判決者,案件并不是公眾投票決定,最后還是由可能受到媒體影響的法官進行判決,在判決時,不得已受到了媒體影響的法官會對各種聲音進行深思細察。就象在西方國家的競選中媒體的宣傳不應當指責為多數人的暴政一樣。如果媒體評論案件也叫做多數人暴政,那么公開審判也是多余的,法官應當 “關起門來進行裁判”,世界人權公約所確定的公開審判等基本人權都將受到質疑。
有論者說得好:“案件怎么判法院定,事件怎么報媒體定”(李岳伍 ,http://hn.rednet.cn/c/2006/07/08/932569.htm, 2006-7-8。)確實,只有這樣社會這個大機器才不會顧此失彼,各種利益主次分明、合理平衡!艾F在媒體空前發(fā)達,各行各業(yè)的人都可能很容易地發(fā)表他們自己的看法,例如在網絡上。各行各業(yè)的人就包括法院的人、檢察院的人,包括法學院的人,包括人大的人,他們作為主審法官的“同行”,往往不乏真知灼見,則他們談談完全與己無關的案件,想來對主審法官會大有裨益,至少作為鏡鑒,參考參考,并無不妥。哪里用得著視他人為洪水猛獸,干擾了自己的工作呢!彼浴睹襟w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第一條就指出:“表達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每一個宣稱是民主社會的社會必不可少的基礎。媒體的權利和責任是收集和調查公共信息,對司法管理加以評論。包括在不妨害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審理前、審理中和審理后的案件加以評論!
法院必須被尊重,但尊重的方式應當是遵守法庭秩序,服從法院判決。那種認為媒體和民眾不能不能自由發(fā)表對案件的評論的看法顯然是只看到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言論自由權、公眾知情權的特別重要性;
也忽略了民眾和媒體以適當手段參與調查案件、自由評論案件對司法權威提升的意義。我認為,當今中國即使是在學界,也有很多人對待媒體與司法關系的認識停留在類似于當年指責“律師為犯人說話”的程度,根本不了解司法與媒體關系的應然狀態(tài),因此,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清醒認識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已經迫不及待了。
20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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