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東:中國式司法動態(tài)均衡機制的一個圖式化說明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首先對《司法》的創(chuàng)刊表示祝賀。應徐昕君的邀請參加關于解決糾紛與社會和諧的筆談,有機會以文會友,感到很高興。
為了扣緊討論的主題,在這里我只就中國解決糾紛的制度安排中表現(xiàn)出來的基本特征――在強制與合意之間反復尋找均衡點,從而形成或者恢復關系結構的和諧――發(fā)表若干初步的意見。中國解紛的特征表現(xiàn)在司法的思考方式上,就是不以對抗為基礎,相反,不斷把對抗因素加以分解和重組,從中發(fā)現(xiàn)無數(shù)的中介、過渡以及連續(xù)性,并通過試錯的實踐最終選擇出當事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更好解決方案。如圖所示,這種探索和達成均衡的解紛原理,不妨借助經(jīng)濟學的對成本和效用進行比較分析的技法,分別從微觀(個案處理)與宏觀(制度設計)的不同層面進行考察和說明。
首先看微觀層面。具體糾紛的解決以法化和非法化這兩種相反的契機為前提,被認為具有妥當性的決定則是動員法律的成本(包括經(jīng)濟損失以及社會性耗費、風險在內)與解決糾紛(包括采取訴訟以及其他非正式的手段)的需求之間互相協(xié)調的結果。具體機制可以描述如下:
假設關于解決糾紛的合意程度是C1,基于解決糾紛的需求曲線,處理結果的強制力或者實效為F1,那么當事人的內在認同感應該很強。然而,當合意程度為C1時,基于動員法律的成本曲線,可以提供的制度化有效約束力是F3。由于合法強制力與實際需要的F1相比較顯得過大,因此當事人傾向于回避訴訟,而更愿意利用無需動員法律的非正式的解紛方式。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相對下降之際,當局可能采取鼓勵和解的政策,也可能反過來積極地“送法上門”。與制度成本相關,傳統(tǒng)中國的基本做法是以社會和諧的名義抑制訴訟,而不是由司法官僚達成實現(xiàn)正義的旗幟主動出擊。其結果,制度上提供的第三者強制往往被限定在F2的水準,在不能達成合意的場合,小于能夠充分滿足解紛需要的F3,反而無法有效地息事寧人。這樣的問題記載在史冊上,就是所謂“纏訟”、“健訟”現(xiàn)象。
倘若把制度化強制力從F2增大到F1,會出現(xiàn)什么結果?這時,從當事人的立場上來看,合意程度有可能通過在法律陰影里的交涉而達到最大化,當這種可能成為現(xiàn)實,通過解決糾紛獲得的預期利益就相當于四邊形C0ABG所表示的份額。與此同時,從司法當局的立場上來看,國家秩序的期待利益就是LDAC0。假設社會公共利益的總體為當事人和司法當局的期待利益相加之和,由此可以推斷,只有當解決糾紛的方案能使這兩個方面都達到最大化時才是公正的、妥當?shù)慕Y局。
可是僅僅行使F1程度的強制力,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司法當局都難以收到滿意的效果。為什么?因為對雙方而言期待利益都分別還留有或多或少再增加一些的余地。鑒于這種狀況,中國的傳統(tǒng)審判為當事人提供了在法官提出依法解決的初步意見之后進行進一步交涉,以找出更好的自主性解決方案的較多機會,這種制度設計顯然有其合理性。但問題是正式的強制力能否隨之調整,在F1至F0之間適當增大,以保障期待利益最大化交涉不致于被誤導、被扭曲、被阻止。從實踐的效果看,有關的制度條件未必成熟。在制度化強制不能適當跟進的情況下,作為事實而存在的力量對比關系就會決定交涉的結果,應當享有合法權益的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不僅不能增大,甚至反倒很可能縮小。
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正義,國家制裁機制究竟應該強化到什么程度?讓我們首先考慮一下F0的場合。如果要把強制以F0為出發(fā)點推進,動員法律的成本就勢必超出解決糾紛的需求。例如利用制度化強制力的程度達到F3,解決糾紛的邊際效用就會小于在F0這個程度時的效用,即使解決糾紛的結果能維持C0時的合意內容,但當事人承認的合意程度卻會降低到C2的水準。因而基于滿意度的當事人利益就會減少相當于深灰色三角形那樣大小的份額。另一方面,從司法當局的觀點來看,強制增大到F3,對形成合意的要求也會上升到C1,這意味著與C0的階段相比較必須反復進行說服的努力,制度成本會提高。其結果,司法當局的利益會減少相當于淺灰色三角形那樣大小的份額。換句話說,如果制度化強制力的使用超出F0就屬于過度,對當事人和司法當局都沒有益處。總之,處理糾紛和司法決定的均衡點在解紛需求曲線與利用成本曲線的交叉點E(C0,F0)上,即強制與合意達成平穩(wěn)協(xié)調或者最佳組合之時。
現(xiàn)在轉過來看宏觀層面。在這里,以可視化的全面平衡或者主觀化的全體一致(類似于易學洛書數(shù)理的幾何表達圖式)為目標,不斷進行結構上的調整。CF曲線既表示解決糾紛的社會需求,也揭示了非法化契機的實質。不言而喻,合意的實效越強,當事人的利益也就越能充分實現(xiàn)。沿著OA方向伸延的曲線表示動員法律的成本,即每增加一個單位的強制執(zhí)行將會給當事人以及社會帶來的成本加大量,因而也揭示了法化契機的實質。當強制的程度為F1時,解決糾紛的規(guī)?梢越柚倪呅危希疲保模脕戆盐。等強制增大到F的程度時,解決糾紛的規(guī)模更大,相當于三角形OFC。假設可以不考慮秩序的正當性和當事人的滿意度,那么有關當局是不妨運用強制手段而不斷擴大解決糾紛的規(guī)模的。但是,從當事人以及社會整體的利益的觀點來看,就不得不把正義、效率、成本以及滿意度等納入視野中來推敲。
為了簡化分析過程,這里暫且把解決糾紛的各種各樣的成本全都換算成訴訟費開支,并且假定強制力的行使與成本增大的程度呈正比關系。因而如果強制的程度為F1,那么解決糾紛的成本的規(guī)模就可以三角形OF1B來表示。如果強制的程度增大到F,那么成本的規(guī)模就是更大的三角形OFC。假定可以暫不考慮審判的正當化要求,因為強制力取決于交涉的均衡狀態(tài),所以根據(jù)事實上的力量對比關系解決糾紛的規(guī)?梢赃_到F的力度。這時的社會整體利益,就是表示解紛規(guī)模的三角形OFC與表示動員法律費用的三角形OFA之間的差額。但是,這樣的結果是毫無益處,顯然不符合人們的期望。假如通過強調當事人的理解和承認使強制力F有所減少,這時解決糾紛的效率難免稍微降低,但解紛的成本卻會以更大幅度減少,從整體上看社會的利益將增大。
由此可見,只要解紛成本的數(shù)值大于解紛結果的數(shù)值,人們就會為了增加社會利益而不斷努力,直到兩條曲線相交的均衡點為止。在這樣的狀態(tài)下,合法解決糾紛的社會整體利益的規(guī)模可以用三角形OEC來表示,能夠最好地回應當事人和司法當局的期待。而在探索這個均衡點之際,審判過程中交涉,特別是把強制程度從F1弱化到F2的調整作業(yè)具有關鍵性意義。而法院適當減少強制力行使的主要調整手段是通過程序和辯論增強判斷的正當性,提高自覺履行的比率。只有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我們才能有效地通過解決糾紛實現(xiàn)社會和諧。
(2006年8月25日初稿、載《司法》雜志創(chuàng)刊號,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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