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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暉:不能用搶劫來降低交易費用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據(jù)說最近經(jīng)濟學家遭受“道德批評”的問題變得十分突出。而許多批評又與“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有關。其實這后面一種關系,在發(fā)達國家中與在我們這里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在他們那里,這種關系說的其實是公平競爭的后果如何控制:有競爭才能出效率,但競爭就得分輸贏,輸贏的結果就不平等。輸贏都一樣,還有什么競爭,沒競爭怎能有效率?于是就有了效率與公平(其實就是競爭與結果平等)的矛盾,有了贏家不能通吃之說。

          但是對于原始積累過程中的我們來說,公平競爭并非既有的前提,其本身還有待人們去爭取。因此我們首先面臨的不是贏家能不能通吃的問題,而是權家能不能通贏的問題。權家通贏的“競爭”規(guī)則不平等,過程不公正,機會被壟斷,因而是不公平競爭,或曰“偽競爭”。這樣的“偽競爭”一般認為是損害效率的,至于破壞公平那就更不用說了。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根本談不上什么效率與公平的矛盾,我主張“公正至上,效率與公平皆在其中”,就是就此而言。

          過去所謂“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說法,在西方或許會被理解為自由競爭優(yōu)先,兼顧社會保障。但在中國,這話常常被理解為權家優(yōu)先,連形式公平(所謂規(guī)則公平或競爭過程的公平)也只能“兼顧”而已,這問題就大去了。所以我向來不認為用“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口號來說明中國的問題在一個時期是正確了,而現(xiàn)在似乎過時了或不正確了。恰恰相反,我認為這個口號提得太早:我們本來應該先以“公正至上”來消除“權家通贏”之弊,然后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才可以講效率優(yōu)先兼顧社會保障。而我們如今是權家通贏繼之以贏家通吃,或者干脆就是權家通贏導致了贏家通吃,結果反過來卻給了權家以借口,使他們可以打著反對贏家通吃的旗號謀求進一步擴張權力、操控市場,使中國面臨“不公平的偽競爭”與“反競爭的偽公正”互為因果、惡性循環(huán)的威脅。

          這樣的狀況當然首先是體制的問題,我國的學者,首先是經(jīng)濟學者并沒有造成如此循環(huán)的神通。但是今天反思起來,經(jīng)濟學界是否有為“權家優(yōu)先,連形式公平也只能‘兼顧’”制造“理論根據(jù)”的現(xiàn)象?我以為不但有,而且這個毛病不但發(fā)生在如今頗招物議的所謂“主流經(jīng)濟學”中,在動輒批判“新自由主義”的所謂 “非主流”中也存在。其突出表現(xiàn),就是過去一段時期在我國經(jīng)濟學界的“左”“右”兩翼都頗為流行的、對“交易成本”理論的濫用與誤用。

          交易成本,或曰交易費用學說本身并不是為權家張本的。但在中國的土壤上,這些年卻發(fā)展出一種用強權手段來降低“交易費用”的說法。“左派”用它為強權下的化私為公辯護:據(jù)說國家與無數(shù)分散的小農(nóng)打交道“交易費用太大”,于是搞統(tǒng)購統(tǒng)銷和集體化就是“降低交易費用”之舉!坝遗伞庇盟鼮閺姍嘞碌幕珵樗睫q護:處置公產(chǎn)搞“公共選擇”也是“交易費用太大”,最好我想怎樣就怎樣,我想把公產(chǎn)給誰就給誰,工人說趕走就趕走,土地說圈就圈了。不許你們討價還價就可以“降低交易費用”,而 “降低交易費用”就可以達到效率最大化。這就不是應不應該搞福利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制止搶劫的問題;
        不是照顧不照顧弱者的問題,而是搶劫不搶劫弱者的問題了:兩個人做買賣討價還價太費事,干脆我掏出刀來把你搶了不就“降低交易費用”了嗎?

          據(jù)說降低交易費用之說來自“科斯定理”,這個定理成不成立另說,但是科斯談的并不是我們的問題?扑拐J為企業(yè)這種組織的意義就在于減少交易費用。但是他并沒有說用勞改營來減少交易費用。企業(yè)本身是自由契約組織,不是勞改營也不是奴隸莊園。所謂企業(yè)降低交易費用,意思是說整合化的交易比分散交易費用低,不是說“不準交易”或剝奪交易權利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如果是后一個意思,那科斯何必講什么企業(yè)?奴隸制不是更能“降低交易費用”嗎?在科斯那里,保障交易權利是理所當然,無須特別贅述。但在我們這里它并非理所當然,搞不好就變成借口降低交易費用來剝奪交易權利(主要是弱勢群體的討價還價權利)了。不是有人就明確說:工會會增加與工人打交道的 “交易費用”,所以在中國不能講勞工權利,甚至“奴工制”也是中國的“優(yōu)勢”,取消不得?還說國家與眾多小農(nóng)打交道“交易費用太大”,所以需要統(tǒng)購統(tǒng)銷、集體化。統(tǒng)購統(tǒng)銷就是剝奪農(nóng)民的交易權利,集體化則是連農(nóng)民的生產(chǎn)自主權乃至人身自由權都取消了。當時這么搞有某種歷史原因,要為之辯護也不是不可以,但要說是為著“降低交易費用”,那倒不如直接說古拉格群島最能降低交易費用,因此比科斯扯的什么企業(yè)更有存在價值了。

          更有甚者,以強權的觀點理解“費用”的解釋還走火入魔,從不許弱者討價還價以降低“交易成本”,發(fā)展到剝奪弱者的生命權利來降低“信息成本”:前年一位經(jīng)濟學者提出 “對中國古代連坐、保甲制度的經(jīng)濟學解釋”,認為什伍連坐、株連九族之類的酷法符合“現(xiàn)代激勵理論”,是“小政府”節(jié)約“信息成本” 來進行統(tǒng)治的成功辦法。而過去人們把這些酷法批判為“殘暴、落后”,則似乎成了過時的陋見。根據(jù)這樣的邏輯,只要不搞福利,就是“小政府”,哪怕他殺人如麻,也不過是節(jié)約“交易費用”的一種方式。“經(jīng)濟學解釋”靈通到如此地步,也真讓人嘆為觀止了。

          在中國講“交易費用”還有另一種扭曲:科斯本來講的是降低全社會的交易成本,而不是只為“交易”的某一方、強勢一方降低“買價”。然而在我們的一些著述中,沒有工會,老板可以任意壓低工資,這就叫“降低交易費用”,有了工會,老板要多掏錢,就是“交易費用增大”了,科斯有這么說話的嗎?從工人的立場看,有了工會不是恰恰降低了他們跟老板博弈的“交易費用”嗎?如果同一件事從不同立場看其“交易費用”的大小相反,那“交易費用”這個東西還有什么確定性,還怎能成為一個有意義的學術概念?當然科斯講的根本就不是這回事。他講的“降低交易費用”既不是給老板節(jié)省工資,也不是給工人節(jié)省勞動,如果在勞資關系上使用這個概念,它只能指降低全社會維持勞資關系的總成本。其實從全社會觀點看,工會這種集體談判方式與企業(yè)這種契約整合方式一樣,恰恰是比無組織的工人各自與老板進行非理性抗爭(如當年英國工人破壞機器的“盧得運動”和我國近年屢屢發(fā)生的職工殺害老板事件)更節(jié)約“交易費用”的辦法。

          同樣,所謂集體農(nóng)莊可以“降低交易費用”的說法也是很荒唐的。從官府立場講統(tǒng)購統(tǒng)銷加集體農(nóng)莊可以壓低糧食收購價,甚至從瀕死的饑民口中廉價地奪走活命糧,它在這方面的“效率”人們的確是領教夠了,但這能叫“降低交易成本”嗎?如果從農(nóng)民的立場看,他們?yōu)檫@種“交易”付出的“成本”還不夠慘重嗎?所謂 “農(nóng)戶太分散國家很難與之逐一交易”也是個偽問題:世界各國的農(nóng)業(yè)不管現(xiàn)代的還是傳統(tǒng)的,就經(jīng)營單位而言大多數(shù)都是家庭農(nóng)戶,而不是科斯所謂能夠降低交易費用的“企業(yè)”——大農(nóng)場。不管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搞大農(nóng)場的不是沒有,但的確不多。那么“交易費用”怎么降低?只要有經(jīng)常性的交易要求,人們自然會演進出某種組織來整合交易、降低“費用”:可以是聯(lián)合談判組織——農(nóng)民協(xié)會,可以是自由合作社、公司加農(nóng)戶,甚至是傳統(tǒng)的村社與家族,而在條件適宜的地方也會出現(xiàn)科斯講的那種“企業(yè)”化農(nóng)場。但有一點:即人們必須是自愿而非被迫地結合為這種組織。就像科斯說的企業(yè)(自由契約組織)——而非奴隸制 ——能夠降低交易費用一樣。

          而按我們某位學者的說法,組織化對“交易費用”的影響卻可以有截然相反的兩種評價:官辦集體農(nóng)莊不用說是比自由小農(nóng)更能降低“交易費用”的,可是農(nóng)民如果自己組織成農(nóng)會,那交易費用似乎反比他們一盤散沙時大得多——據(jù)說印度經(jīng)濟之所以不如中國,就是因為他們的工會農(nóng)會太強大了,因而極大地增加了強勢者與工農(nóng)打交道的“交易費用”(說的明白些就是組織起來的弱者最不好欺負)。而與一盤散沙的小農(nóng)打交道的“交易費用”如果還不夠小,把他們趕進古拉格式的 “組織”里“交易費用”就更低了(想怎么欺負就怎么欺負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該學者還真引了一句俄國農(nóng)奴制下的諺語來說明這個“道理”:“放一群牲口當然比一頭一頭地放更輕松”!原來其心目中“降低交易費用”就是剝奪人的自由,將其圈進“畜群”里!如果圈不進,那就只好多付一點“交易費用”,“一頭一頭地放”吧,但千萬不能讓那些人自由地結成“人群”,否則那“交易費用”就會大到不得了了!

          有趣的是,在中國持這種主張的人有的居然屬于所謂“新左派”。他們最喜歡大罵“新自由主義”。可是偏偏他們又最喜歡把“降低交易費用”這個典型的“新自由主義命題”掛在嘴邊——眾所周知,堅決反對福利國家、主張自由市場原則可以擴大到原來被認為不宜的外部性領域的科斯,應該算是典型的新自由主義經(jīng)濟學家吧。當然,筆者決無意因此把“新自由主義”這頂帽子倒扣在他們頭上,因為他們確實說的與科斯不是一回事。盡管科斯的某些說法也不能成立,但至少農(nóng)奴制思想、搶劫思想他絕對是沒有的。換言之,中國的有些“新左派”其實比科斯這樣的“右派”還“右”得多。

          可見,不管“左”的還是“右”的理論,傳進中國后都可能發(fā)生多么可怕的扭曲!就交易費用理論而言,本來它適用的前提有兩條:第一,交易費用理論是以承認合法交易權利不可剝奪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因此“降低交易費用”只能通過整合契約的自由人組織、而不能通過以強權剝奪人們合法交易權利、只許逆來順受不許討價還價的方式來達致。第二,所謂交易費用是全社會為進行交易活動付出的運作成本,不是交易一方付出的價格,不能把這個概念用來給單方面為某一階層(尤其是強勢階層)行方便的做法提供理據(jù)。我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科斯的理論,但如果違反了這兩條,那就是歪曲了這一理論,科斯是不能對此負責的。

          總之,中國的經(jīng)濟學家的確應該反思,但決不是僅僅應該單向地反思什么新自由主義。

          如今社會上對經(jīng)濟學家的“道德批判”似乎很熱,對此應當怎么看?很簡單,以“道德批判”來解決學術問題顯然不對,猶如讓“公共輿論”來評價科學家一樣。如果實行“全民選舉教授”,大學一定垮臺。中國過去這方面的教訓很多,如今也的確存在這種危險——尤其在把經(jīng)濟學反思變成對所謂“新自由主義”的單向大批判時。

          但是另一方面,現(xiàn)在許多學者,尤其是經(jīng)濟學者除了純學術研究者(他們其實很少受到“道德批判”的困擾,當然他們在社會上,而不是在專業(yè)圈內,也沒有多大名氣)外,不少人還扮演著影響公共政策的經(jīng)濟幕僚或策士角色。這種角色本來不僅無可非議,而且在今天這個轉型時代,從某種意義上講,提出對策比建立理論更重要。但人們應當認識到的是,學者與策士從根本上講是兩種不同的思想活動:對策研究要以“可采納性”(注意:不是“可行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納,仍屬徒勞)為基礎,而學理上的邏輯性相對來說倒是次要的。高明的策士可以對不同的決策者提出不同的可采納對策,而這些對策在學理上是否嚴謹,邏輯上是否一以貫之,倒屬無足輕重。但轉軌經(jīng)濟學作為一種學理,則應當強調理論邏輯的自洽,以求達到認知上的進步,至于這理論是否為決策者嘉納,反而不必考慮。同樣道理,這些學理是否受到公眾歡迎,也是不重要的。

          然而一項公共政策就不同,是否為決策者嘉納很重要,而是否受到公眾歡迎,也是非常重要的。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幕僚與決策者一樣,由于其活動的公共性而成為公共人物,也因此必須接受公眾批評,乃至公眾的 “酷評”。不僅是所謂“道德批判”,即便是道德上并非不偏不倚無懈可擊的、帶有特定利益訴求的批判,他們也必須耐心傾聽。尤其在代議政治并不發(fā)達的體制中,多元化利益訴求不能體現(xiàn)為議會辯論,能反映在公共輿論上也算是一種彌補。合格的策士重視這種公論猶如重視議會辯論一樣,應該是一種基本功。

          遺憾的是,我們的一些學者在扮演策士角色時,一方面正確地非常重視“可采納性”,并且常常為此犧牲了學理上的邏輯嚴謹(前述對于“交易費用”那種牽強附會的亂用就是典型例子)。然而另一方面對公眾輿論,尤其是對關于公正性的批評卻非常漠視,乃至蔑視。他們以堅持學術性為這種蔑視尋找理由,但在他們?yōu)?“可采納性”而犧牲學術嚴謹時,這種理由已遭破壞。事實上,一些人重視“可采納性”而輕視公論的對比如此鮮明,以至于他們有時并不以學術性、而是直接以 “可采納性”來拒斥公眾輿論——聲稱自己的主張已邀圣準,而指責批評者以“反政府”之罪。然而當其口出此言時,學術獨立性的大話已經(jīng)不好講了:學術性固然應該獨立于公意,但學術性難道就可以依附于上意?本來這也不必苛責,因為一個不是在“革命”、而是在改良、妥協(xié)中求發(fā)展的社會是需要策士的,而作為策士不能以純學者來要求,對他們而言為“可采納性”犧牲學術性是可以理解、甚至在某種意義上是可以被同情的。然而這就要以其所提供之策的公正性為前提,因此他們也就必須重視社會上對自己的“道德批判”,而不能傲慢地以純學者自居把這些批判不當一回事(同時又太把“可采納性”當一回事)——當然,所謂重視不等于認同,他們完全可以在道德與公正性方面為自己辯護。

          所以盡管一人兼二任、既當學者又當策士是可以的,而且學者當策士總比不學無術者亂出餿主意好吧,但是他具體做某件事、寫某篇文章時可要想好:他可以今天寫一篇學術論文,明天寫一篇奏折。但是不能把同一篇文章既當學術論文又當奏折。盡管學術論文有時也能作用于決策、影響社會,但這應當并非初衷。學術文章的初衷只能是產(chǎn)生知識增量,因而不能為“可采納性”犧牲學術邏輯。而作為奏折就不能這么要求。但作為奏折既然其初衷就是為了形成公共決策及影響社會,當然就不能回避公論而只考慮“可采納性”,更不能在公論面前擺學者的架子。

          顯然,如果說“全民選舉教授”是荒唐的,那么“策士漠視民意”至少同樣荒唐。作為學者不能無視學理邏輯,作為策士不能不講公正與道德。而且,在我們如今體制下學者兼策士的人們中,對這兩種規(guī)則的違反常常同時發(fā)生,并互為因果——先為過分追求“可采納”而犧牲學術邏輯,又因只顧“可采納”而漠視公平。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這兩種弊病并不僅發(fā)生在某一“主義”的經(jīng)濟學家中,那些如今熱衷于斥責所謂“新自由主義”的人中,許多人上述兩種弊病并不比被其批判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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