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亚洲欧a∨人在线观看|欧美亚洲日韩在线播放|日韩欧美精品一区|久久97AV综合

        應星: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提要】本文首先提出研究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是事關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和諧的一個重大問題,然后從一個特定的角度——草根動員——來切入對這個問題的分析。作者通過四個個案的比較研究,突破了西方社會運動研究范式與印度底層社會研究范式在有組織的精英場域與無組織的底層場域之間的簡單對立;
        作者拓展了對"依法抗爭"概念的理解,并批判了國內目前流行的農民群體利益表達已進入"以法抗爭"新階段的觀點。作者認為草根行動者是一個既不完全認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層,而是有著自身獨特行動目標和邏輯的行動者。草根行動者所進行的草根動員,使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在表達方式的選擇上具有權宜性,在組織上具有雙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動員既是一個動員參與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進行理性控制并適時結束群體行動的過程。

          【關鍵詞】草根動員;
        草根行動者;
        農民群體利益表達;
        雙重性

          

          *本研究是教育部資助項目"弱勢群體的群體利益表達機制研究"(06JA840020)和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中國基層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實證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我在華北地區(qū)B 村的田野調查與資料收集是與汪慶華共同完成的,非常感謝他的合作。

          

            一

          

          中國社會結構經過20多年的改革已經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從利益格局的角度來看,改革前全國總體性、單一化、均質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各個地區(qū)、單位和身份群體成為相對獨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體。

          與此同時,利益主體之間的差距也在逐漸拉大。尤其是1992年中國開始較全面的市場化改革以來,利益失衡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弱勢群體"一詞進入政府工作報告、"和諧社會的構建能力"成為衡量中國共產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指標、"新農村建設"被提到關系我國發(fā)展全局的重大問題的高度,這些都表明,如何形成一種有效協調利益關系的社會良性運行機制,已經成為當前的社會焦點問題之一。

          協調利益關系的機制包括利益表達機制、利益博弈機制和制度化解決利益沖突的機制等。其中,首要的問題是利益表達,沒有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其他的利益協調機制都無從談起(孫立平,2006:32-36)。而在利益表達機制中,我們又需要高度關注弱勢群體的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因為,這是一個直接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與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本文即是要從一個特定的角度——草根動員——來研究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

          大體而言,中國目前的群體利益表達行動主要有三類方式:集體上訪、某些集團訴訟、某些就地抗爭。"某些"集團訴訟,是指那些在進行集團訴訟的同時也進行集體上訪的行動類型,或者用某種位于法律邊緣的群體聚集等形式對法院或政府施加壓力的集團訴訟。"某些"就地抗爭,是指那些在當地依托合法的組織(如工廠職代會)、采用合法的宣傳政策或較節(jié)制的群體聚集等方式來表達群體利益的行動。需要說明的是,這三類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常被人們籠統(tǒng)地稱為"群體性事件",我覺得這是不妥的。因為那些發(fā)生了明顯的暴力沖突、出現了嚴重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群體行動,與采用法律法規(guī)所允許的或沒有明確禁止的方式來表達意愿的群體行動,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盡管后者有時會出現個別的、輕微的違規(guī)行為,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向前者轉化,但將兩者簡單混為一談,無益于我們對社會穩(wěn)定問題的深入認識。

          在本文中,我把前者稱為"群體性事件",而將后者稱為"群體利益的表達行動"。關于群體利益的表達行動的研究,可以在西方的集體行動或社會運動理論中得到某些啟發(fā)。不過,本文之所以用"群體利益的表達行動"一詞而不用"集體行動"或"社會行動",(注1)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其一,從通行的定義看,西方的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都是制度外的或對抗性的政治行動,但在中國,制度外的或對抗性的政治行動面臨嚴重的合法性困境,嚴格意義上的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因為難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間。只有處在制度化邊緣的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具有某種含糊的合法性。其二,西方的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一般是指具有較高組織化程度的制度外群體政治行動。自從麥卡錫和左爾德的論著(McCarthy Zald ,1973)發(fā)表后",專業(yè)化"(professionalization)就成了西方尤其是美國社會運動研究領域最重要的術語之一。社會運動職業(yè)組織及其專業(yè)化的動員,被看作是西方社會運動的顯著特點。但中國社會現在幾乎完全不具備社會運動職業(yè)組織化的制度環(huán)境,草根動員(grassroots mobilization )而非專業(yè)化動員,是中國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一個基本特征。

          1980年代初,出于對西方學界在研究社會運動和市民社會時所表現出來的濃厚的精英史觀的不滿,一批多為印度出身、研究現代南亞歷史的學者創(chuàng)造了一個被稱為"底層研究(subalternstudies )"的學術流派(Guha,1982;
        劉健芝等編,2005)。底層研究學派的基本旨趣是要研究農民底層政治相對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問題,以及底層意識的獨特結構是如何塑造底層政治的問題的。比如,在其學派代表人物查特吉看來,既有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析架構不足以描繪與解釋第三世界的底層人民是如何在實際的社會關系中創(chuàng)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間的。

          這些底層人民不僅不是國家的主體,甚至也不是市民社會的主體,而只是社會精英動員的對象,一俟權力分配完成,則繼續(xù)成為被支配的對象。但是,在許多狀況中,底層人民為了生存而必須與國家以及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市民社會周旋。在這個周旋過程中,他們的目的不在于奪取國家機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會的領導權,而是要開啟一個中介于兩者之間的暫時性空間,這即查特吉所謂的"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 )"(Chatterjee,1986;
        查特吉,1988,2000)。也就是說,強調底層與精英是在不同的政治場域里運作,兩種場域的政治行動邏輯是不同的,這是印度底層研究學派研究集體行動的一個鮮明特點。

          底層研究學派對于我們突破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在思考中國問題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農民底層政治的自主性應該成為我們分析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的一個基點。不過,底層研究學派本身也還存在若干局限。這個學派早期的著述把關注焦點放在了農民革命和起義這樣的宏大事件上,因而特別強調農民的集體團結力。然而,正如斯科特(Scott ,1985)所批評的:"大多數底層階級對改變宏大的國家結構和法律缺乏興趣,他們更關注的是霍布斯鮑姆所稱的"使制度的不利……降至最低".正式的、組織化的政治活動,即使是秘密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為中產階級和知識分子所擁有;
        在這一領域尋找農民政治大半會徒勞無功".斯科特就此提出了對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研究。不過,我們還需要特別注意在農民革命與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之間的一種底層政治,這即歐博文(O"Brien ,1996:31-55)所謂的"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 )".查特吉后來提出"政治社會"這個概念,其實就是想把底層研究的重心轉向對"依法抗爭"行動類型的研究。但是,這個學派在轉向中出現了另一個問題:碎片化。按照查特吉(1988)自己的說法,"底層歷史是碎片化的、不連續(xù)的、不完整的,底層意識的內部是分裂的,它是由來自支配和從屬階級雙方經驗的元素建構起來的。"如果說在精英主導的分層歷史中,底層的日常生活的確是破碎的歷史,而對這種破碎的執(zhí)著就是對底層日常生活自主性的捍衛(wèi)的話,那么,我們又該如何去理解查特吉所謂的"政治社會"呢?散兵游勇足以建構起抗爭具有某種組織性的"政治社會"嗎?難道小農的某種自利性和保守性不會使他們在群體利益的訴求行動中成為奧爾森(1995)所謂的"搭便車者(Free-Riders )",從而使群體行動的發(fā)生變得不可能了嗎?

          我們之所以選擇草根動員作為研究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的入手點,就是想在理論上同時超越來自西方的社會運動研究范式和來自東方的底層研究范式。這里所說的社會運動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西方特別在美國至今仍居主流地位的資源動員理論和政治過程理論。這些理論的共同點是把組織和網絡作為研究社會運動的動員結構的要害。但是,這種以精英為主導的、以正式組織為形式、以專業(yè)技術為特征的動員方式在中國現階段是完全不適用的。底層研究范式所強調的運動的草根性才更有啟發(fā)性。不過,底層研究范式的碎片化特點會讓我們只看到草根,而看不到動員;
        只看到精英與底層的徑直對立,而看不到底層積極分子在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中所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本文著眼于草根動員,是要超越有組織的精英政治場域與無組織的底層政治場域之間的簡單對立,深入理解農民底層政治的復雜性。

          "草根動員"這個概念的用法較為廣泛(從制度內的選舉行動到制度外的社會運動),定義也較為多樣(參見Castells,1984;
        Norris Cable,1994:247-268)。從本文的研究目標出發(fā),我給"草根動員"作如下操作性界定:它是底層民眾中對某些問題高度投入的積極分子自發(fā)地把周圍具有同樣利益、但卻不如他們投入的人動員起來,加入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過程。底層民眾者那些發(fā)起動員的積極分子就是所謂的"草根行動者"(grassrootsactivists )。(注2)

          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于建嶸近年來發(fā)表了一系列在學界較有影響的文章,宣稱農民集體維權自1990年代以后已經進入了"有組織的抗爭"或"以法抗爭"階段(于建嶸,2003,2004,2005)。在國內學者中,于建嶸對農民作為政治主體及其集體維權行動的研究具有某種開創(chuàng)性的價值,他的研究成果對本研究不無啟發(fā)意義。不過,在我看來,他的研究也還存在一些較大的缺陷。首先,他的研究有較強烈的情感介入和價值預設,這樣恐怕會使我們對草根行動者形象的認識有過于理想化之嫌。其次,他大大夸大了農民抗爭的組織性尤其是政治性。盡管我們可以相信他在湖南等地所作調查的真實性和深入性,但他的政治熱情和價值取向似乎還是使他過快地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本文的分析將對他的這一結論提出質疑。在我看來,無論是草根行動者的形象,還是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走向,都比于建嶸所分析的要復雜得多。

          本研究采取個案比較方法。這些個案包括:西南地區(qū)A 村村民就地抗爭個案;
        華北地區(qū)B 村村民集團訴訟個案;
        西南地區(qū)大河移民集體上訪個案及S 鄉(xiāng)移民集體上訪個案。這些個案的選取,不僅考慮了群體行動的不同種類,也考慮到了草根行動者是否具有外部資源(注3)、當地農民近年有無類似行動的經驗(注4)等諸多因素。

          對A 村的田野調查是我2005年8月完成的,此后半年又陸續(xù)補充了一些新的調查資料。對B 村先后三次的田野調查是我與一位同事2004年7月、8月和2005年1月共同完成的。S鄉(xiāng)是大河移民的所在地,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我曾對該鄉(xiāng)前后兩起集體上訪個案作過長達一年的田野調查,此后6、7年里又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多次的深入訪談。

          

          二

          

          我在本節(jié)先對這四個個案分別作一個概括介紹,(注5)然后再對其基本要素作一個簡單比較。

          (一)周孝忠與A 村村民就地抗爭個案

          A 村是西南一個經濟比較富裕的臨江村。當村民周孝忠聽說地方政府要在江邊修建一座大型水電站,他們的村莊將因此被淹沒,于是,他開始動員村民抵制建壩。

          周孝忠的歷史頗為復雜。他的父親1949年前就參加了革命,但因出身不好而在文革中受到迫害。周孝忠少時曾在外游蕩,以逃避迫害。文革結束后,他考上了大專,畢業(yè)后在城里教書。后來為了照顧母親,他辭職回村,以做小生意為生。因為文化水平高,口才好,又敢說話,他在村里頗受人尊重。A 村1997年發(fā)生"5.13事件"時,他振臂一呼,充當了民意領袖的角色。當時村后的山上有一家選礦公司,那里排出的工業(yè)廢水污染了全村的飲水水源。因為該公司的后臺硬、關系多,村里人多次上訪無果,后來竟連電話也打不出去、郵件也寄不出去。周孝忠組織了4000人的簽名,并連夜派人走到外地,將"狀紙"寄到北京。5月13日這天,3000余名群眾一齊與鎮(zhèn)政府交涉。盡管在整個交涉過程中秩序良好,但周孝忠等四位領頭人物后來還是被關進了縣拘留所。不過,斗爭持續(xù)兩個月后的最后結果是:周孝忠等人被無罪釋放,政府決定移址建廠,(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給有病的民眾安排治療,并為全村重新引水。

          2004年3月,江邊將建壩的消息不僅使村民們議論紛紛,而且也引來了在外工作的A 村人后代的關注。在一位A 村人后代的積極奔走下,建壩的消息開始引起國內外媒體的關注。2004年7月,經這位A 村人后代推薦,周孝忠參加了由一個NGO 組織主辦的社區(qū)可持續(xù)發(fā)展培訓班。會后,以周孝忠為首的一批當地積極分子(一部分是當年參加"5.13事件"的積極分子,另一部分是這次新加入的)積極投入了保衛(wèi)家園的動員工作。他們不僅組織村民簽名,在村里張貼相關報道,組織熱愛家鄉(xiāng)的活動,到與建壩相關的鄰村鄰鄉(xiāng)去游說和散發(fā)材料,用政府內部的私人關系收集相關文件,還與政府官員正面對話,希望用理念打動地方官員,使他們理解和支持保衛(wèi)家園的行動。這些活動的大部分花費,都是周孝忠利用他在外面的關系和逐步擴大的影響從外面募集來的。周孝忠很講究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所有這些活動,而且不成立任何組織。目前,A 村村民不愿搬遷的意向已經基本達成認同,國內外的環(huán)保組織也在關注A 村。建壩方案是否實行,尚在僵持中。

          

         。ǘ┨锪辽cB 村集團訴訟個案

          B 村是華北一個經濟發(fā)展水平中等、位于黃河邊的村莊。1999年12月,縣河務局為加固黃河大堤二期工程而需要就地取土,在未辦正式手續(xù)的情況下,直接與B 村村委會協議取土。村委會未召開村民大會,就擅自同意以每畝3千元的價格讓河務局取土。村民田亮生得知此事后,聯合與村委會有矛盾的村民李盛民等人,動員村民抵制河務局的行為。由于田亮生本人患有面癱和腿瘸等疾病,一些事情是由李盛民出面組織的。但實際上,田亮生是整個行動的靈魂人物。

          田亮生1945年出生,曾上過7年學,后來因為身體殘疾而被迫休學,在村里開了一個小賣部。田亮生雖然說話和走路都非常吃力,但因為讀書較多,頭腦非常清醒和冷靜,考慮問題相當周全和理性,在村里有一定的號召力。當田亮生得知河務局的取土行為后,就把這種行為定性為"占地",并認定河務局沒有法定手續(xù)。于是,他理直氣壯地鼓動一些村民去現場阻止施工。在施工隊被迫撤離后,田亮生又讓李盛民帶人去縣土地局上訪。土地局發(fā)現河務局的確未辦手續(xù),就下達了停工通知。但后來縣政府認為此項目屬于黃河防洪搶險工程,可以本著"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精神,邊施工邊辦手續(xù),故而又撤消了縣土地局的停工通知。

          對此,村民們非常不滿,仍繼續(xù)阻止施工。由于工期緊急,河務局后來被迫另選他址。在阻止取土獲得成功后,田亮生、楊盛民又把斗爭焦點指向了當初同意"賣地"的村委會。先是村委會主任被上級誡免,后來村委會的廣播被搶走,村兩委的工作陷入癱瘓。盡管縣公安局介入調查此事,但因為村民的不滿事出有因,又沒有找到田亮生、楊盛民等村民代表的"罪證",特別是因為縣公安局剛剛因為在別的村莊濫用警力受了處分,所以,縣里最終沒有對村民代表使用強壓手段,而采取了軟化矛盾的方式。河務局被勒令將B 村被破壞的土地復耕。但是,田亮生認為只有按照土地被征用的標準賠償村民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在村民反復阻止下,復耕被迫終止。

          田亮生他們決意用盡一切合法途徑去為其土地討個說法。上訪也好,復議也好,打官司也好,都堅決抗爭到底,直到獲得賠償。所有費用由村民集資。為了鼓勵村民的積極性,田亮生確定了這樣一個集資方案:每個村民集資的額度可以在1元錢到100元錢之間自愿選擇,但無論多少,將來官司打贏了,都雙倍償還,F在不參加集資的人,將來一分錢也分不到。

          2001年5月,田亮生、楊盛民聯合了815名村民,先去市政府行政復議,要求撤消縣政府關于復耕的決定。在市政府維持決定后,他們就把縣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審敗訴,他們又把希望寄托在市中級法院上。

          為此,他們在上訴前做了一個重要的工作,即要求重新選舉村委會,以堵住他們不是法人代表、因而沒有土地訴訟主體資格的缺口。2001年11月,村委會重新選舉的結果是,楊盛民當選為主任,田亮生當選為副主任,其他幾個行動積極分子當選為委員。在開庭當天,為了給法院施加一些壓力,田亮生、楊盛民還組織了上百村民去市政府上訪。不過,市中院還是把他們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其后,田亮生等人在近兩年的時間里又進行了第二輪、第三輪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都被駁回。不過,為了化解矛盾,2003年11月,市中院在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下達后,又進行了調解,最后縣河務局給B 村支付了23萬元的土地賠償費。村委會拿到錢后,如約兌現了雙倍償還集資款的承諾。

          

         。ㄈ┰S紹榮與大河移民集體上訪個案

          S 鄉(xiāng)是西南一個經濟落后的鄉(xiāng)鎮(zhèn),一條俗名為"大河"的溪流從S 鄉(xiāng)橫穿而過。從1975年起至今,S 鄉(xiāng)農民大規(guī)模的集體上訪一直持續(xù)不斷,其上訪可分為兩個階段,都與水電站有關:1975年地區(qū)行署在S 鄉(xiāng)興修了一個中型水電站——大河電站,S 鄉(xiāng)一部分農民變成了大河移民,他們?yōu)樽约和恋氐难a償問題一直上訪到1994年才基本得到解決;
        而1994年后,由于一個特大型水電工程的上馬,不僅大河電站將被完全淹沒,大河移民變成二次移民,而且移民數量還擴大到了全鄉(xiāng)其他地方。從1997年起,S 鄉(xiāng)移民又開始了新的集體上訪。S 鄉(xiāng)農民這兩個階段的集體上訪的關鍵人物分別是許紹榮與周克旺。

          許紹榮在文革爆發(fā)時是縣一中的高三畢業(yè)生。文革開始后他曾組織過一個小型造反團體,積極參加了一段"文斗".但當"武斗"開始時,他就躲回到S 鄉(xiāng)老家,后來當了村小學的代課教師。剛開始大河移民的集體上訪是以生產隊干部為主體的,但久無結果。1982年7月當地發(fā)生了一次特大洪災,大河移民生存條件大大惡化,由此,迫切需要組織得力、謀略得當的代表來推進上訪。許紹榮有文化、見過世面、有過運動經驗,因而被大家請出來,充當了出謀劃策的靈魂人物。在許紹榮的調度下,大河移民逐步形成了一個結構穩(wěn)定、制度嚴格、運作有效、反映靈敏、團結一致的上訪精英集團,他們采取各種方式把農民自身的生存困境建構為地方政府不能不認真對待和解決的問題,從而逐步獲得了應得的土地補償。上訪資金剛開始是靠移民自己集資。后來大河移民掌握了一個鄉(xiāng)辦企業(yè),因此,變賣這個企業(yè)的資本就成為移民后期斗爭的主要資金來源。由于許紹榮非常懂得拿捏行動分寸,大河移民在被有效地動員起來進行就地抗爭的同時,又沒有造成局面失控,因而,相關部門很難找到恰當的證據對他作出處理。盡管許紹榮在上訪過程中也曾受到刁難,但到最后他還是基本做到了全身而退,而那個本來就不具有正式組織形式的上訪精英集團也隨上訪的結束而解散(參見應星,2001)。

          

         。ㄋ模┲芸送cS 鄉(xiāng)移民集體上訪個案

          周克旺原來是大河航運公司的職工,文革期間也曾積極參加過運動。他退休后回到S 鄉(xiāng)老家居住。他文化并不高,但在外面見過世面,性格倔強,心直口快,能說會道。當周克旺發(fā)現移民補償不足、"假移民"現象嚴重時,就主動沖到了集體上訪的前列。周克旺在剛開始組織S 鄉(xiāng)移民集體信訪的1997年,初見成效。有69個村民組蓋章、號稱"萬人訴狀"的材料引起了高層領導重視。省市縣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專門來S 鄉(xiāng)調查移民反映的問題。但調查結果公布后,周克旺他們大失所望。調查組認為所謂"移民補償不足"的問題并不存在,是移民代表對政策理解錯了;
        而"假移民"的確應該查處,但情況并不像移民代表所說的那么嚴重。周克旺決定從信訪轉為走訪,去高層政府直接上訪反映問題。不過,由于有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周克旺組織的集體上訪再沒有被認真對待過。迫于無奈,周克旺組織了一次幾百名移民從S 鄉(xiāng)步行數十公里到縣政府去要求解決問題的行動;
        在縣里的官員到S 鄉(xiāng)作移民搬遷動員時,周克旺還公開找他們辯論,說問題不解決好就不能答應搬遷。因為完成移民任務的壓力很大,縣里決定對周克旺等幾個主要的移民代表采取強硬手段:先抓人,再收集證據;
        先定性,再通過法院定罪。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縣里發(fā)現上訪代表的一份書面材料中有周克旺等人成立"移民監(jiān)視協會"的情況,如獲至寶。盡管"移民監(jiān)視協會"并非一個真正的組織,而是上訪代表心血來潮的一種說法,但這個名目仍被當作了周克旺他們有組織地破壞移民工作的"鐵證".周克旺后來被判刑三年,其他幾個移民代表被判刑兩年。70多歲的周克旺在牢中摔壞了腿。但是,當他被刑滿釋放后,又繼續(xù)投入了集體上訪。除了繼續(xù)反映S 鄉(xiāng)移民的問題外,為自己的案子翻案成了新的上訪動力。周克旺因反映移民問題而入獄在外界產生了一定的震動,一些媒體和NGO 組織開始關注S 鄉(xiāng)。不過,S 鄉(xiāng)移民上訪的資金仍都來自移民集資和上訪代表自己的資金。

          

            三

          在了解了四個個案的基本情況后,我們現在要從五個方面來作詳盡的個案比較分析。

         。ㄒ唬┎莞鶆訂T與群體行動的發(fā)生究竟是何關系?

          無論是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還是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出現,有人都習慣將之歸咎于背后有所謂"黑手"的指使。我們要問的是:群體行動都是經動員而產生的嗎?

          就A 村、B 村和S 鄉(xiāng)移民的個案來說,群體行動一開始就是由周孝忠、田亮生和周克旺分別動員起來的。不過,我們在大河移民那里看到了不同的情況——許紹榮是在群體行動開始幾年后才出現的。在那以前,大河移民基本處于群龍無首的局面。盡管有些時候群眾推舉生產隊長作為上訪代表,而生產隊長的作用只限于此,他們還稱不上是真正的"草根行動者";
        移民集體跑到鄉(xiāng)政府去"訴苦"的時候都是三三兩兩,沒有組織的。我們再仔細地分辨一下這兩種情況的差別,會發(fā)現:草根行動者在先、群體行動在后的情況,往往發(fā)生在群體利益的受損還不是很明顯的時候,需要草根行動者的動員,大多數農民才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而群體行動先于草根行動者的情況,往往發(fā)生在群體利益的受損已經相當明顯且普遍的時候,無須動員,農民已經都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比如,A 村的建壩還只是在規(guī)劃中,大多數村民都沒有覺察到自己將來生活所面臨的威脅。河務局在B 村的取土是在離村6公里遠的地方,大多數村民還不知道此事,即使知道,也不會將取土與征地聯系在一起。S 鄉(xiāng)移民補償偏低的問題,是需要了解移民補償政策才明白的;
        而"假移民"的問題,是需要有機會看到村組干部炮制的移民名單才會發(fā)現的,這些都不是普通移民周知的。因此,只有靠草根行動者的動員,農民才會在較短的時間里達成群體行動的認同。但在大河移民的案例中,大河電站對移民土地的沖刷是擺在每個移民面前的現實問題,這種沖刷給移民帶來的生活影響是直接的、嚴重的。因此,共同利益的嚴重受損,使移民們在無須動員的情況下就可能采取群體行動。草根行動者只是調整了群體行動的組織方式、行動目標和斗爭手段,而不是這種行動最初的鼓動者。盡管我們選取的這四個案例并不足以使我們去推斷純粹自發(fā)出現的類型在群體行動中到底會占多大的比例,但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先有動員、才有群體行動,并非一種固定的模式。群體利益的嚴重受損本身就可以成為最強有力的動員因素。群體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的發(fā)生,既可以說是"自然的",因為它是集體利益受損的必然結果;
        也可以說是"突然的",因為群體行動具體會以什么形式出現、 什么時候出現、因何導火索而出現,這都可能是即時發(fā)生的,并沒有充分的準備。草根行動者可能在群體行動的中間介入進來,甚至可能在整個過程中始終就不存在草根行動者。

         。ǘ┎莞袆诱呋镜纳矸萏卣骶烤故鞘裁?

          在出現了草根行動者的群體行動中,我們可以為這些草根行動者們勾勒怎樣一幅群像呢?從我們所研究的這四個案例來看,這些人與當地其他農民相比,一般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大多有在鄉(xiāng)村外生活、工作或闖蕩的經歷,大多有參與政治運動或群體行動的經驗,對法律和政策較為精通,對政府處理問題的邏輯較為熟悉,能說會道,足智多謀,理性控制力較強。于建嶸(2004:53-54)對鄉(xiāng)村所謂"抗爭精英"的身份特征的描繪也大體符合這些特征。不過,如果我們非要在草根行動者身上貼上"精英"(elite )這個身份標識的話,恐怕也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辨析。

          在現代精英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帕雷托那里,真正的精英并不是泛指各個領域中較有才能的人,而是特指那些直接或間接在政治上對民眾起著支配、統(tǒng)治作用的人。精英這個概念的意義就在于它對民眾的支配性;蛘哒f,帕雷托所關注的是,那些當權者即統(tǒng)治精英與那些無權者即民眾之間的直接對抗(參見巴特摩爾,(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998:2-3)。精英理論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莫斯卡(2002)不同于帕雷托的地方在于,他強調精英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多樣性,強調精英通過"亞精英"(sub-elite)或"新中產階級"而與民眾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盡管莫斯卡所用的"精英"概念要寬泛得多,但即使從他的視角來看,恐怕也還是難以接受"農民精英"這樣的概念,因為這樣一來,使用精英概念的社會分層基礎——社會上層與社會底層的劃分似乎就被大大模糊化了。在我看來,由于"精英"一詞在今天已經常常被泛指各個階層或各個領域較有才能的人,所以,我們并非不能使用"農民精英"或"鄉(xiāng)村精英"這樣的說法。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兩個問題:

          其一,鄉(xiāng)村精英與一般精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差別:一般精英在精英內部向上流動的可能性是較大的;
        而鄉(xiāng)村精英很少有上升為一般精英的可能性。由于戶口制度的剛性約束,由于城鄉(xiāng)的二元分割,中國農民處在代際繼承性最強并且流出率最低、上升流動機會最少的社會最底層。因此",鄉(xiāng)村精英"更固著的身份是"農民"而非"精英".關于這一點對其動員行動的影響,稍后詳論。

          其二,從鄉(xiāng)村精英與制度的關系來說,鄉(xiāng)村精英可以進一步分為鄉(xiāng)村制度精英與鄉(xiāng)村非制度精英。鄉(xiāng)村制度精英一般是指村干部(不含村民組長),他們擁有制度賦予的政治權力。而本文所研究的草根行動者則大多屬于鄉(xiāng)村非制度精英,他們只擁有非正式的權力。具體而言,草根行動者往往是因其文化、經歷、見識和謀略而在當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在不少情況下,草根行動者的影響力甚至超過了村干部,但草根權力的非正式性使草根行動者的身份是含糊的,因此,他們的政治擔當就有相當大的伸縮性。(注6)他們可以擔起動員的重任,也可以拒絕動員的使命;
        他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是一個積極分子,在其他問題上卻是一個非積極分子(比如,許紹榮推動了大河移民的上訪,卻不再參加后一輪的移民上訪);
        他們可以是主動地"站"出來,也可以是被動地被"推"出來。因此,無論我們用"草根行動者"一詞,還是用"鄉(xiāng)村(非制度)精英"一詞,都應該認識到,它并不是指一個固定的身份,而是指一個臨時的角色,是相對于某些特定問題被界定的(參見奧立佛、馬維爾,2002:288-289);
        它所指稱的那些人在政治行動上與其說是一貫的,不如說是隨機的。

          (三)草根行動者究竟是攜私的小人還是理想主義的英雄?

          草根行動者常常被涂抹上濃厚的兩級的道德化色彩。一極把草根行動者看作是別有用心的小人,他們是為私利而有意挑撥民眾與政府的關系;
        另一極則把草根行動者看作是理想主義的英雄,他們不畏強勢,為民請命,勇挑重擔。但在我看來,無論是陰謀圖私論,還是理想奉公論,這種道德化地評判草根行動者的方式都是同樣簡單化的做法。

          1.從草根行動者的現實處境來看

          我們所定義的草根行動者并不是外來的精英或知識分子,他們自己就是利益受損者,所以,他們的利益與其他受害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既是在為私利奔走,同時也是在為公益奔走;
        他們既是在為民眾說話,也是在為自己說話。從這一點來說,公心與私心是合二為一的。但是,從群體行動所面臨的"搭便車"困境而言,他們的挺身而出仍需要一種特別的理想精神。在西方社會中,集體行動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動者需要付出金錢和時間(奧爾森,1995:10)。但這兩點困境在中國社會倒不成大的問題。

          首先,小農深厚的均平意識和群體壓力基本可以解決金錢的困境。

          奧爾森的理論前提是假設人是理性的動物。這一點如果放在小農身上,就是波普金(Popkin ,1979)所謂的"理性小農".關于斯科特的"道義小農"與波普金的"理性小農"之爭,本文不予詳論。但正如許多學者已經看到的,生存?zhèn)惱砗屠硇杂嬎闫鋵嵤切∞r的不同側面(參見黃宗智,1986)。我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行動中,小農所表現出來的側面是不同的。拿中國農民的群體行動而言,危及他們基本生存條件的狀況使他們勢必表現出較高的集體認同感?v使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敢站出來組織,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連就地抗爭或聚集都不敢參加,但要他們通過集資表示支持,還是不難做到的。那些不參加集資的人,在一個平均主義意識濃厚、沒有陌生人存在、世代相處的村莊共同體中,將會面臨巨大的壓力。因此,在中國農村,草根行動者可以通過集資的方式來解決低成本的群體行動的經濟支持問題。(注7)

          其次,草根行動者所需付出的時間也基本不構成困境。因為,在一個勞動力大量富裕、生活工作節(jié)奏相當緩慢的鄉(xiāng)土社會,時間可以說是非常豐沛的資源。而且,行動者還可以在集資款中列出"誤工補貼"來解決這一問題。

          因此,金錢和時間都不構成中國草根動員的主要障礙。但是,草根行動者"站"出來仍是一種道德義舉,這是因為中國社會存在著群體行動特殊的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體行動的發(fā)生既合乎情理,又嚴守法規(guī),草根動員者還是很可能被地方當局視為"刁民"而遭到各種打壓,甚至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入獄。對群眾"開口子"施惠與對出頭者"拔釘子"施壓,這是政府擺平邏輯的兩面性(應星,2001:324-326)。

          周克旺的入獄和周孝忠(在5.13事件中)的被抓就是一個明證。許紹榮曾受到地方當局的多方刁難。田亮生也險些被抓,只是因為一個偶然因素才幸免于難。因此,幾乎所有草根行動者的出場,在頭上都頂著一柄達摩克利斯劍。對于終身在底層討生活的人來說,如果沒有一定的道德勇氣、正義感,是斷難作出挑頭行動的選擇的。

          但是,問題的復雜性也由此而生。正因為草根行動者始終懷有安全焦慮,所以,除了群體利益外,草根行動者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了他們自己介入行動后的獨特利益。草根行動者在動員時總是會向大家表露他們不怕犧牲的勇氣。但是,草根行動者大都是非常理性的人,他們不僅要關心群體行動的成敗,而且也絕非不考慮自己的安危。因此,在某些時候,就可能出現草根行動者的目標與農民群體行動的目標發(fā)生分離的情況。比如,在大河移民上訪中,由于許紹榮面臨被地方官員"秋后算帳"的危險,他后期所組織的群體行動的主要目標就不再是移民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通過"告官打虎"來扳倒地方官員,以保證上訪代表的安全。當然,我們也要看到,草根行動者保安全的"私心"與代民言的"公心"是纏繞在一起的。(注8)

          2.從草根行動者的行動邏輯來看

          草根行動者常常自視為底層的代言人,但問題是他們真的就能代表底層嗎?同樣出身印度的學者斯皮瓦克(Spivak,1988)在一篇著名的論文("底層會說話嗎?")中這樣批評印度的底層研究學派,說他們盡管企圖為底層說話,但他們的表述方式仍然采用的是西方殖民者寫作歷史的方式,因此,他們所書寫的"底層"的歷史還是一種"實質化"(essentialized)或"同質化"(homogenized )的歷史,即根據西方認識論模式塑造過的歷史。實際上,面對"歷史的無名者"那些含混的咕噥,面對那些夾雜著美與恐怖的黑暗中的傳奇,面對著那些破碎的"生命的詩"(福柯,2001),無論是"大寫歷史"的書寫者,還是以代人立言自居的知識分子,或是出自底層本身的草根行動者,都是同樣的無所置啄。我在對大河移民的研究中就發(fā)現,在許紹榮的行動邏輯中是不可能將山坳的孤魂納進視野中的(應星,2001:87)。因為他用以抗爭的武器實際上正是被抗爭者傳授給他的;蛘哒f,草根行動者手上并沒有鑄造出不同于精英政治的武器。正如斯皮瓦克所說的",政治主體性的問題不能通過將庶民浪漫化而得到解決"(懷南特,2005:244),同樣的,底層政治的主體性問題也不能通過將草根行動者浪漫化而得到解決。即使草根行動者有意識地要去代表民眾,但他們的行動邏輯并不一定就都能體現他們的意識。在中國社會,盡管底層政治與精英政治的具體目標不同,但兩者的行動邏輯卻可能是一致的。

         。ㄋ模┎莞鶆訂T究竟如何選擇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類型?

          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類型從是否訴諸法律手段可以分為司法救濟與非司法救濟。草根動員是否會有意識地選擇司法救濟或非司法救濟呢?我們結合上述個案來作一個具體分析。

          集團訴訟屬于司法救濟方式,而集體上訪和就地抗爭屬于非司法救濟方式。在法治理想主義者看來,兩者之間有著重要的界分;
        為了加快法治的進程,理當揚司法救濟,抑非司法救濟。然而,具體的個案分析卻表明這兩者的界限在草根動員中似乎并不清晰。比如,B 村村民的集團訴訟其實只是他們表達群體利益過程中的后期階段,而他們在前期廣泛使用了就地抗爭的手段。甚至就在中級法院開庭的當天,他們還組織了大批人去市政府請愿。我在訪談中得知,A 村村民之所以現在未提起訴訟,是因為大壩的修建目前尚在計劃中,法院無法受理尚未構成實際侵害的案件。但他們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同時使用法律手段。大河移民未提起訴訟,則是因為當時《行政訴訟法》尚未頒布實施。

          而在第二波的移民抗爭中,就是一邊向黨政部門上訪,另一邊同時在向法院申訴了。實際上,在草根行動者眼中,法治與人治、司法與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區(qū)分是某種手段在表達利益、解決糾紛上實用與否。正如我與合作者在別的地方通過其他個案的對比分析所指出的:"由于"訴訟的政治學"使司法與行政處于同一權力譜系中,因此,公民尋求救濟的行動就不會拘于司法救濟P 非司法救濟之分。他們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們對法律的相信,就像他們上訪也并不一定出于對"青天"的相信。他們把法律和上訪同樣都作為權宜救濟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訪作為權宜治理的手段一般"(應星、汪慶華,2006:191-221)。

         。ㄎ澹┎莞鶆訂T的組織化和政治化程度究竟如何?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并非所有的群體行動都會存在草根行動者及草根動員。然而一旦出現了草根行動者,群體行動的組織化程度便會大大地提高。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因素:

          首先,草根行動者所面臨的安全困境迫使他們要精心地組織。草根行動者從一出場,頭上就頂著一把懸劍。為此,他們必須盡可能使群體行動不授人以柄。

          其次",踩線不越線"的行動策略更使他們要小心翼翼,強化控制。

          為了使群體行動能夠獲得成效,草根行動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使用"踩線不越線"的"問題化"行動策略:即在向政府訴苦的同時運用有節(jié)制的群體聚集手段,邊緣性地觸響秩序的警鈴,有分寸地擾亂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號來喚醒官員們解決問題的誠意。但這種手段是一把雙刃之劍: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馬上帶來滅頂之災(應星、晉軍,2000)。正因為這種策略的高度危險性,更使草根行動者要加強對行動的控制,以免群體利益表達行動演化為"群體性事件".

          再次,農民政治行動的跳躍性使草根行動者必須把握好達成妥協和結束群體行動的適當時機。自發(fā)的農民政治行動具有較強的跳躍性特點:要么是不去行動,一忍再忍;
        要么是在忍無可忍的時候,投入激烈的、意氣的、不知底線的行動(參見Thaxton ,1990:335-376)。農民投入政治行動并不一定都是為了物質利益,而可能是為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戰(zhàn)斗,為了爭一口"氣"而戰(zhàn)斗。農民行動的群體性可以使這種戰(zhàn)斗到底、絕不妥協的"氣"交融在一起,從而使群體行動的發(fā)生地被建構出一個"不達全勝絕不收兵"的宏大氣場。為了實現對農民的充分動員,草根行動者無疑會經常利用這樣一個氣場,甚至對于所謂"叛徒"會采取某種懲罰措施。然而,如果任由這個氣場來左右整個群體行動,那么,或者會因為出軌之舉而遭政府嚴懲,或者會因為無法接受妥協而最終帶來全敗的結局。因此,草根行動者就不能不以較強的組織性來抑制這種氣場,以有限的勝利捕捉妥協和退出的時機。草根動員不僅是使農民起來參加群體行動的動員,也是使農民適時結束群體行動的動員。

          故此,在我們所研究的這幾個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所有的草根行動者在進行動員時都表現出了較強的理性控制、精心組織的面向,都會在實際上有組織的分工、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當然,草根行動者在進行組織動員時幾乎都是堅持名實分離的。也就是說,盡管大部分草根行動者實際上必須通過某種組織化的活動才能有效地控制群體行動的局勢,但他們都不愿意以一個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名稱來發(fā)號施令。在我們所研究的四個案例中,只有周克旺一個人曾經用過"移民監(jiān)視協會"的說法。也正是這使他付出了代價。(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于建嶸試圖將農民近年這種有組織的群體抗爭總結為一個新的概念——"以法抗爭".他的這一說法主要是想超越李連江和歐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爭"說。李連江和歐博文(1997)所謂的"依法抗爭",即"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policy2based resistance ),其特點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土政策,這種反抗形式是一種公開的、準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過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干部的"枉法"行為,進行有關集體具體利益的抗爭。而于建嶸(2004)所謂的"以法抗爭"與"依法抗爭"有著實質差別,因為"這種抗爭是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為訴求對象,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并以他們?yōu)橹鲗У霓r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zhàn)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xiāng)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我們可以看出",以法抗爭"與"依法抗爭"之間的關鍵差別并不是群體行動的組織化程度,也不是組織方式的差別(是上訪,還是其他方式),而是群體行動的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爭"界于政治抗爭與政治參與之間,是在維護既定權利格局的前提上對具體利益的爭;
        而"以法抗爭"則已經接近于純粹的政治抗爭,是對整個權利格局的挑戰(zhàn)。

          然而,于建嶸的這一說法真能站得住嗎?我認為在他的分析中忽略了五個問題。

          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注定了草根動員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所明允、默許或至少未強力禁止的前提下展開的。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是任何一個理性的草根行動者不得不去面對的。盡管我們并不能排除某些草根行動者所具有的強烈的激情和犧牲精神,但從包括馬克思、斯科特、波普金在內的諸多大家對小農或農村人口的經典研究中,可以看到,在沒有外來知識分子或革命團體的影響的情況下,小農自身的動員基本上是就事論事的動員,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借用蒂利(Tilly,1986)的說法,是"反應性的(reactive )"而非"進取性的(proactive )"群體行動。也就是說,農民群體行動的斗爭目標是局部性的而非整體性的,是較為具體的而非抽象的;
        即使有較抽象的性質(如"氣")存在,也是事關行動者在當地具體的生存狀態(tài),而不會觸及一般性的權利安排格局。

          其二,日常生活的壓力注定了草根動員在目標追求上的高度有限性。我們前面刻意強調了草根行動者與一般精英相比的"農民"或"底層"身份。如果說一般精英可以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文化的超越性的話,那么,農民,哪怕是農民中的所謂"精英",則會在日常生活中面對著馬克思(1972:806)所謂的"經濟關系的無聲的強制".巨大的謀生壓力迫使底層的群體行動會緊緊圍繞具體的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展開,而罔顧其他。

          其三,跨鄉(xiāng)的草根動員成本很高。趙鼎新(Zhao,1998)在分析中國的群體行動時曾經提出:中國政治性的中間組織缺乏發(fā)展的空間,因此,人的居住和活動環(huán)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動環(huán)境為基礎的網絡關系就成為群體行動者惟一可利用的動員手段。如果說知識分子的群體行動都是以生存的空間環(huán)境為基礎的,那么,對于資源缺乏、政治性較低的農民群體行動來說,就更是如此了。即使像A 村、大河、S 鄉(xiāng)這三地的水電站興建涉及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甚至多個縣區(qū)的移民利益問題,但比較緊密的群體行動仍是以本鄉(xiāng)尤其是本村和鄰村為單位的,與外鄉(xiāng)移民的聯系非常松散,跨鄉(xiāng)協同、全縣"聯網"的行動非常罕見。

          其四,草根動員和草根行動者具有很強的臨時性特點。草根動員因具體的群體利益問題而起,也因這個問題得到某種解決后而止。草根行動者作為組織者或農民代表的臨時身份也就隨之而終結,他們的身影會再次沒入蕓蕓眾生中。

          其五,在某些情況下,草根行動者還具有向正式的、合法的制度化精英轉變的可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B 村的田亮生等草根行動者在進行集體上訪和集團訴訟的過程中被全部選進了村委會。我們說草根動員者一般情況多為底層非制度精英,但B 村的例子讓我們看到了村民自治制度使非制度精英具有向制度精英轉化的可能性。而在全國目前許多土地糾紛中,村級組織與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成為群體行動的主體。這意味著草根組織可能與村級組織合二為一,草根行動的合法性將大大增強。

          綜上所述,草根動員盡管在實際動員過程中表現出較強的組織化,但這種組織性與其說是政治性的,不如說是去政治性的——它在進行有限動員的同時也在努力地控制著群體行動的限度特別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當然,于建嶸所研究的湖南衡陽等地的農民群體行動也許的確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新特點(如政治性的增強、全縣"聯網"的出現),但就全國而言,在現有的體制環(huán)境中,我認為"依法抗爭"大體而言依然是農民群體行動最基本的模式。

          當然,我也要對李連江、歐博文的這一范式提出一點修正。他們所謂的"依法抗爭"指涉還較為狹隘,主要限于通過上訪和就地抗爭來對基層政府施加壓力,而行政訴訟則被看成是典型的政治參與,不被包含在內。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對中國農民來說,司法救濟手段與非司法救濟手段常常是交錯并用的。所以,"依法抗爭"不僅僅是依據法律或政策在法院外進行的抗爭,法院本身也可能成為這個群體行動場域的內在組成部分。

          

          四

          本研究通過對草根動員的個案比較研究,揭示了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的若干重要特點。這些特點包括:

         。1)草根行動者在作為農民群體利益代表上的兩面性。

          草根行動者或底層非制度精英并非一個固定的身份。他們一方面固著于底層,其政治目標與精英政治的目標有異;
        但他們的行動邏輯有時又更近于精英的行動邏輯而非底層自身的行動邏輯。他們在行動中的"公心"和"私心"可能是糾纏在一起的,我們應該突破對草根行動者的兩極化的道德化認識。

         。2)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在表達方式上的權宜性。

          無論是把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劃分成集團訴訟、集體上訪和就地抗爭,還是把它劃分成司法救濟P 非司法救濟,我們都可以看到,這些表達方式都不具有相互的排他性,農民群體行動常常本著實用主義的精神,交錯或同時使用這些方式。

         。3)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在組織上的雙重性。

          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有自發(fā)出現的可能。如果出現了草根行動者,那么,這種群體行動的組織性會大大增強。但它并不具有組織的正式形式,屬于弱組織化現象,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尾大不掉,構成對政治秩序的威脅。

         。4)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在政治上的模糊性。

          與西方社會運動不同的是,中國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主要問題不在資源動員上,而在合法性上。這種群體行動是一種帶有一定對抗性質的政治行動,又常常使用邊緣的"踩線不越線"的手段,因此,它會給當地的日常社會秩序帶來一些消極影響,如果控制不好,甚至可能演化成較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群體性事件。但是,這種群體行動基本上是以貫徹落實國家法律和高層政策為宗旨的,尤其是由于草根行動者的理性控制,它既能使農民群體將其群體利益表達出來,又能盡力使其對秩序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有時還能完全被制度所吸收。一般地說,草根行動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群體行動向失控的群體性事件演化的,草根動員往往也同時是草根控制的過程。因此,如果通過采取簡單打壓草根行動者的方式來抑制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很可能會適得其反,使生存受到威脅的農民群龍無首,其政治表達的跳躍性可能使其在自發(fā)狀態(tài)下直接導向群體性事件,甚至可能真正被外人在政治上利用。

          

            總之,本研究所揭示的這些特點對于既有的研究成果在繼承和吸納的基礎上都各有批評和推進。針對西方的社會運動研究范式,本研究以"草根動員"的概念回應其"專業(yè)動員"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境"回應其"資源動員的困境".針對印度的底層研究范式,本研究不僅強調了底層行動不總是碎片化的,而是通過草根行動者建構的弱組織來推進的;
        而且指出,盡管底層政治的目標與精英政治的目標不同,但兩者的運作邏輯卻可能是同一的而非對立的或替代性的。針對李連江和歐博文的"依法抗爭"范式,本研究提出應該拓展對這一概念的理解,從理論上被定義為政治參與的行政訴訟,在中國社會的實際中也可能成為界于政治參與和政治抗爭之間的"依法抗爭"的新手段。而針對于建嶸所提出的中國社會目前已進入"以法抗爭"的新階段的觀點,本研究認為至少就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自發(fā)趨向而言,這是難以成立的。

          當然,應該看到,在外部資源對草根行動者及群體行動開始產生一定影響的情況下,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確可能出現一些新的變化。

          特別是外界知識分子精英、新聞媒體和國外NGO 組織積極介入后,農民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組織性會大大提高,政治性也更為明晰。不過,這種更明晰的政治性并不一定都會走向對抗性政治,它也可能導向新農村社區(qū)再造的非對抗性政治形態(tài)。當然,這就需要另文研究了。

          

          注釋:

          注1:本文為行文的簡潔起見,在下文多用"群體行動"一詞作為"群體利益表達行動"的簡稱。

          注2:須注意的是,中國目前已經出現了一些由知識分子到社會底層去發(fā)動的、有關環(huán);蜞l(xiāng)村建設等主題的草根組織。這種由外來精英帶著較強理念到底層進行的動員與本地的利益受害者自發(fā)進行的動員在運作機制上有很大的區(qū)別。本文對草根動員及草根行動者的研究僅限于后者。

          注3:草根行動者并不都會缺乏對外部資源的調用。這些外部資源包括新聞媒體在行動前后的關注、外部提供的資金幫助,以及草根行動者通過同鄉(xiāng)、親友關系從政府內部獲得的支持,等等。是否具有這些外部資源,不僅影響到草根行動者可用于動員的資源總量,而且更重要的是,還關系到能否擴大行動發(fā)生和發(fā)展的政治機會,關系到能否為草根行動者提供某種保護傘,以及為群體行動增強合法性。關于社會運動中政治機會結構的研究,可參見Tarrow,1996:41-61;
        塔羅,2005

          注4:當地農民群體近年是否有過參加群體行動的經驗、其結果如何,這些因素會對我們的研究產生重要影響。因為它們直接關系到草根行動者的行動能力和威望,關系到當地民風的強悍與否、農民群體凝聚力的強弱、對行動的認同感的高低,以及對行動成功的期望的大小等因素。

          

          注5:為保護當事人,四個個案里的人物均是化名。

          

          注6:與中國傳統(tǒng)士紳的非正式權力不同的是,草根行動者對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認同不如士紳,而草根行動者的制度地位也遠不及士紳。

          

          注7:當然,像田亮生那樣把集資變成一種投資,就更能激發(fā)農民參加集資的積極性了。不過,這種理性投資的激勵機制仍是以道義共存的激勵機制為基礎的。

          

          注8:草根行動者的理想性與現實性兼具的二重性格常常與他們自己特殊的人生經歷和地位有關。我們在前面強調了草根行動者作為農民的基本身份。然而,細辨起來,生活在農村的未必都是農民,而有農業(yè)戶口的人也未必都是農業(yè)勞動者。一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農村人口實際上由八個階層構成:農業(yè)勞動者階層、農民工階層、雇工階層、農民知識分子階層、個體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yè)主階層、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者階層和農村管理者階層(陸學藝主編,2002:170-171)。這里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兩個人群:一是出身在農村,曾在外參過軍、讀過中專以上學校、當過正式工人甚至做過國家干部,最后又因種種原因回到農村,作為普通村民生活的人群;
        二是農村知識分子人群。這兩個人群盡管在農村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卻是最容易誕生草根行動者的人群。他們或者是從社會較高層面重返底層,或者對社會較高層面有較深的體認,在鄉(xiāng)村底層社會中地位較高,卻又不再可能繼續(xù)上升。這樣特殊的遭遇、尷尬的地位常常鑄就了他們復雜的性格。比如,周孝忠、許紹榮和周克旺的個人命運都與文化大革命有直接的關聯。周孝忠的父親如果不是在文革中被迫害至死,周孝忠不會受那么多磨難,他也不必為照顧母親而被迫返鄉(xiāng)。如果不是文革爆發(fā),許紹榮很可能已經上大學去了。許紹榮和周克旺后來都因為積極參加過文革而在個人發(fā)展上受到了限制(不過,他們并非文革結束后要嚴肅查處的"三種人")。對這些文革的經歷者來說,毛澤東時代對平等精神的倡導與他們個人的現實遭遇,在他們身上有非常復雜的折射。他們一方面可能具有較高的理想氣質,為底層帶來清新的思想氣息,但另一方面也難免有某種自覺不自覺的怨恨情結(關于怨恨的社會學分析,(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相關熱詞搜索:草根 動員 群體 表達 機制

        版權所有 蒲公英文摘 smilezhu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