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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武:界定土地產權,不能再回避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今天我們經歷的跟乾隆時期經歷的基本是同樣的事情。為了中國社會的和諧,土地產權的清楚界定并明確所有者身份已經是不能再回避的改革。

          對所有社會,土地權是社會產權體系中最核心的基礎性產權。界定產權,特別是土地權,對于建立和諧社會是關鍵中的關鍵。

          據于建嶸教授的研究,中間有幾組數(shù)據特別幫助說明這一點。根據他收集的數(shù)據,68%的三農問題跟土地糾紛有關系。他的第二組數(shù)據是基于來北京上訪的農民調查,其中,來訪者中也有73%是因為自己村里土地產權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其他的數(shù)據情況類似,2004年上半年130起農村群發(fā)性事件中,有67%也是跟土地產權有關。這些數(shù)據說明,土地產權的不明晰容易引發(fā)社會糾紛、對社會秩序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從制度層面來說,土地改革如果真的能夠進行的話,對于規(guī)范農村社會秩序和整個中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秩序,都可以是極有幫助的一件事。

          實際上,不只是今天農村的現(xiàn)實如此。在歷史上,根據美國教授Thomas Buoye在2000年出版的一本書,人命案發(fā)生頻率跟土地權是否界定清晰關系很大。他的研究是依據清朝刑部檔案中的人命案數(shù)據,該教授的研究重點放在乾隆時期。從乾隆元年1736年,一直到1795年乾隆朝結束,歷年在全國各地方,因為土地和債務糾紛引發(fā)的人命案總數(shù)情況是這樣的:1736年的時候,全國大概有450起,但是到1775年時,達到了一個頂峰,差不多有1600起。這里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特點,從大約1780年,一直到1790年,這個期間全國范圍內,因為土地和債務糾紛打死人的案子數(shù)量明顯下降很多。

          這些數(shù)字背后到底可以看出什么呢?為什么從乾隆初期一直到乾隆中后期,這種人命案數(shù)量直線上升,從1780年到1790年的10年里,人命案子的數(shù)量直線下降,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把米價和田價,從乾隆初期一直到乾隆末期每隔10年的變化情況放在一起,畫出三條不同的曲線,第一條是全國因為地權和債務糾紛打死人的案件數(shù)量的變化情況,第二條是江南的田價、地價的變化情況,第三條是全國米價指數(shù)的變遷情況。從總的上下波動來看,有一點很明顯,隨著米價的上漲、地價增值越來越高,因為土地和債務糾紛打死人的數(shù)量也直線上升。這個背后的原因,很容易理解,因為隨著當時人口的猛漲,對糧食需求增加、人均耕地減少,所以,糧價上漲,土地也變得更珍貴、更值錢,這時,本來對土地產權界定清不清楚是無所謂的人們,一下變得特別有所謂了,在土地權界定得不清楚的情況下,糾紛就會多,人命案發(fā)生的頻率會上升。

          這也是為什么現(xiàn)在農村的土地糾紛越來越多。從很簡單的層面看,這些年經濟增長很快,糧食價格、土地價格隨之增長很多。這個時候,本來無所謂的地權必須界定得很清楚。原來,土地不值錢時,土地是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之下土地權到底由誰掌控、決策程序是什么、決策過程到底如何,很多農民和社會其他人可能不太在意。但是,隨著土地越來越值錢,大家對于地權當然會更看重,因此隨著經濟增長,糧價和土地價格上升了,那么,土地在集體所有制的安排下,控制權的界定和行使規(guī)則就越來越受到關注,農民當然就更在意了。于是,原來沒有清楚界定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行權規(guī)則就成為產生糾紛的原因。今天我們經歷的跟乾隆時期經歷的基本是同樣的事情。為了中國社會的和諧,土地產權的清楚界定并明確所有者身份已經是不能再回避的改革。

          當然,剛才談到的乾隆時期數(shù)據是全國的數(shù)據,這些也許不能夠給我們充分的有關人命案跟產權是否明晰間的因果關系結論。為此,Thomas Buoye教授進一步將廣東和山東、四川的情況做微觀對比。結果,他發(fā)現(xiàn),地權界定的明晰與否,當然還有其他因素,對因為土地糾紛打死人的案件數(shù)的確影響明顯。自乾隆初期一直到大約1750年,廣東總督做了很多開墾荒地、明晰地權的舉措,特別是他說服朝廷讓當?shù)氐幕牡鼗蛘叩唾|量土地免征土地稅。因為當時征稅不是以人頭計算,而是按照土地來算的,于是,廣東總督說,這些土地差不多是一毛不拔,種不出什么糧食,讓那些農民開發(fā)就行了,把土地開發(fā)好之后登記清楚就可以。所以他說服皇帝,讓很多農民去開墾這些土地,給他們一些免稅的待遇,這就鼓勵更多的農民開墾更多的荒地,把大量的地面權劃分得很清楚。結果,在廣東,從1750年一直到1780年,因為地權不清引發(fā)的人命案占本省人命案總數(shù)的百分比直線下降。

          與廣東相比,四川就很不一樣。自康熙時期開始的移民潮,到乾隆時期還繼續(xù)有大量湖北、湖南等地農民往四川移民。這些移民潮不僅使四川的人均土地壓力大增,使土地更為稀有、珍貴,而且使地權界定不清,特別是來自不同地區(qū)的移民對土地的地面權與地底權間的優(yōu)先秩序認識大相徑庭,使地權秩序混亂,結果,因土地權引發(fā)的人命案在四川遠高于廣東。

          乾隆期間,因土地權引發(fā)的人命案占土地和債務人命案總數(shù)的百分比,廣東是43%,因地租問題(也許晚交了一個月或者幾個月引發(fā)的糾紛)引發(fā)的人命案占總數(shù)的32%;
        相比之下,四川的土地權人命案占總數(shù)的77.6%,而地租引發(fā)的人命案占15.2%。乾隆初期,廣東做了很多土地產權界定,把更多土地的界限和所有者落實清楚,但是四川沒有進行這樣的推動工作,也沒有征稅方面的激勵安排,所以,四川因土地糾紛引發(fā)的人命案數(shù)量在乾隆時期基本維持高位。

          此外,廣東跟四川在商業(yè)文化上、契約文化上發(fā)展的程度也不一樣,四川到現(xiàn)在還是以農業(yè)為主的省,乾隆時期就更是如此。廣東不是這樣,早在唐宋時期就有很多商業(yè)化的發(fā)展,而且是歷代朝廷特許的商業(yè)自由地,使廣東人對契約的尊重程度比四川人更好。這些可能是廣東跟四川在人命案結構上差別的原因之一。

          總之,土地產權是否界定得清楚,對于社會和諧、減少糾紛有著基礎性的積極作用。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人類社會有時候就是很奇怪,任何一個東西,一旦可以交易了,一旦有一個價格,它就更能成為財富的一部分,更能對個人、家庭、企業(yè)的投資與消費產生影響。最典型的例子是房地產,當年大家住單位分的房子,那個時候房子不屬于你自己的,更沒有交易價格,但是你可以住,所以回想一下,當時沒有任何人把他住的房子計算到他個人和家庭的財富中,因為你可以用那些房子,但是你不可以把它賣出個價格、變成財富。但是,1998年的住房市場化改革改變了那種局面,從那以后,住房被商品化了,都可以有交易價格,也可以做抵押按揭貸款,這下好了,教授的房子、官員的房子、工人老百姓的房子,盡管你住的房子不一定要馬上賣掉,而是要自家住,但是,有了價格并可以賣之后,你就會把房子看成自己財富的一部分,每個月房價的上漲下跌,多多少少會影響到你自己和家里人的財富感,影響到你可以花的錢的量,你的投資和消費也會不一樣。

          農村土地也如此,原來農民只能用土地種糧食,只能使用,但不能賣、不能做抵押,也沒有價格,所以,沒有農民把這些地看成是財富、看成資本。這次改革之后,多數(shù)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最終不會賣,但是只要有了交易價格而且能較容易脫手,不管我們喜歡與否,不管農民意識到與否,他的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慢慢地會進入其財富的心里計算公式里,所以,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發(fā)展,對帶動農村的消費傾向和投資創(chuàng)業(yè)會是一個非常關鍵、基礎性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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