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曾: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與社會倫理秩序的保障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法律是由國家統(tǒng)治者為協(xié)調(diào)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而創(chuàng)制出來的帶有強制性的制度規(guī)范。中國古代很早就確立了集權國家的政治體制,古代法律作為維護王朝政治的制度規(guī)范,它在中國歷史上有著突出表現(xiàn)。
夏商時期,中國已出現(xiàn)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據(jù)文獻記載,商朝的《湯刑》大概是中國最早的國家法律。周人推行禮制,但同樣有法律規(guī)定,西周初年有《九刑》,周穆王時又命呂侯制訂《呂刑》。春秋末年,隨著周王朝的禮崩樂壞,各諸侯紛紛頒布自己的法律,其中著名者有鄭國子產(chǎn)鑄“刑書”,公元前536年,子產(chǎn)將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銅鼎上,開創(chuàng)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這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戰(zhàn)國時期,在各國普遍制定與公布成文法的基礎上,魏國的李悝對諸國成文法進行了總結,制作了《法經(jīng)》六篇,《法經(jī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法典。后來商鞅相秦,奉行法經(jīng),只是改法為律,稱為《秦律》。至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秦律已發(fā)展成為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秦滅漢興之后,漢承秦制,漢初蕭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制作了《九章律》。漢武帝時期將儒學定于一尊,中國的法律文化精神因之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此前支配法律制度的是法家學說,至此遂被儒家思想所代替,不過此時的儒家思想中已溶入了諸多法家因素。漢代以后,法律成為維護封建倫理秩序的工具,從體系完備的《唐律》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貫穿著儒家所強調(diào)的禮法原則。由此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主要有以下表現(xiàn):
第一、以儒家倫理學說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從政治文化的角度講,傳統(tǒng)中國的主導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統(tǒng)治階級的意識形態(tài)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國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于西方,固然有其具體的歷史條件,但儒家文化的影響起著重要的作用。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倫理學說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具體表現(xiàn)為:
其一,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作為指導立法、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漢儒董仲舒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說成是合乎天道的倫理規(guī)范,用“天尊地卑,陽貴陰賤”的“天象”說明君臣父子夫婦的關系,從而把君權、父權、夫權神化為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力。古代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維護社會倫理秩序,自漢以后,維護“三綱”的封建倫理道德規(guī)范紛紛演變?yōu)槁闪。歷代封建法律制度尤其是作為古代法律典范的《唐律》,即被概括為:“一準乎禮”。直到清代末期,統(tǒng)治者仍然宣稱三綱五常,“實為數(shù)千年相傳之國粹,立法之大本”。
其二,貫穿“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為主,德刑并用是統(tǒng)治者所倡導的統(tǒng)治方法。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人們注意德、刑的關系與各自適用的范圍。正如《唐律疏議》所宣稱:“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廢。
其三,通過引經(jīng)斷獄、引經(jīng)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經(jīng)典法典化。在儒家思想上升為官方的意識形態(tài)后,不僅“三綱”成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就是闡釋儒家學說的儒家經(jīng)典也不斷地被人們引為法律適用的依據(jù)。西漢中期以降,無論立法與司法都要求“應經(jīng)合義”。儒家經(jīng)義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導,又是審判的準繩。從董仲舒開始,就不斷有人以“春秋決獄”,即以《春秋》的精神與事例附會法律,《春秋》經(jīng)義不但成為法律的補充,其權威性甚至還高于法律。董仲舒曾錄《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作為示范,其弟子呂步舒在受命處理淮南王謀反案中,“以處春秋之義正之,天子皆以為是”(《史記·儒林傳》)。東漢應劭也作有《春秋斷獄》一書。春秋斷獄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重視心理動機的判定,論心定罪。依據(jù)《春秋》的經(jīng)義原則,根據(jù)犯罪動機的善惡定罪量刑。后來的儒士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發(fā)揮,“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意善而違于法者免,意惡而合于法者誅”。以善惡動機論罪,為人們的主觀臆斷打開了方便之門。引經(jīng)斷獄的做法在中國古代史延續(xù)了六七百年之久,直到隋唐封建法制完善之后逐漸退隱。
引經(jīng)注律是儒家思想影響法律制度的又一方式。秦漢時期注經(jīng)風氣盛行,在這種風氣下,人們開展了注釋法律的工作,以儒家經(jīng)典作為法律注釋的依據(jù)。漢代引經(jīng)注律盛況空前,據(jù)《晉書·刑法志》統(tǒng)計,當時鄭玄等諸儒引經(jīng)注律的文字達7,732,200字,“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儒家學者的注律過程也就是對封建法律制度進行儒家化的改造過程。
當然,用儒家經(jīng)義改造法律的最好方式是通過立法,把儒學精神、禮制原則,以及禮的規(guī)范直接融入法律之中。因此,東漢以后持續(xù)地開展了引禮入法的運動過程,這一過程至唐代得以完成,《唐律疏議》是這一過程完成的標志。唐貞觀中,房玄齡奉詔對隋開皇年間所制定的新律,進行刪訂,分名例、衛(wèi)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盜賊、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十二篇,共五百條,是為《唐律》。高宗命長孫無忌又對《唐律》進行考證、疏議,著成《唐律疏議》一書。公元654年唐高宗頒行的《唐律疏議》是漢代以來對于法律注釋解說的集大成著作,它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是儒家經(jīng)義法典化的范本。
第二、家族本位的倫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中國古代社會是建立在農(nóng)業(yè)自然經(jīng)濟基礎上的宗法社會,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始終籠罩著整個社會,并指導著歷代的立法活動。
中國古代的法律來源于禮制規(guī)范,這些禮制規(guī)范依據(jù)宗法原則調(diào)整著社會等級秩序。因此歷代的法律制度都貫徹禮制的等級名分原則,“親親為大”、“孝悌為本”成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叭V”是封建禮教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維護的重心,不斷父權、夫權直接來自于家族,即使君權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長身份來體現(xiàn)。
在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下,維護家長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視。自古就將“不孝”、“非上”視為罪大惡極。在《孝經(jīng)》五刑章中說,“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于不孝”。隋唐以來都把這種罪名列為十惡重罪規(guī)定在法律總則之中。十惡是古代社會中最嚴重的犯罪,它包括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維護以皇帝為代表的封建統(tǒng)治,打擊危害封建國家和危及皇帝人身安全與尊嚴的行為;
二、維護父權、夫權為中心的家族制度,嚴厲打擊危害家族倫常的犯罪行為。十惡中有關家族制度的條款竟占一半之多。古代法律確認家族內(nèi)的身份區(qū)別,在唐以后的歷代法典的卷首中,都根據(jù)《禮記》、《儀禮》標示出親屬等級關系,并附有區(qū)別關系遠近的喪服圖。
無論是刑法、行政法、民法還是訴訟法基本上是以家族主義為中心,根據(jù)人們不同的等級名分確定其法律地位與法律待遇。古代法律中對親族復仇的姑息,對親屬犯罪的容隱,對親族犯罪的株連等,都體現(xiàn)了古代法律對家族制度的重視,以及家族血緣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此外,在唐宋以后,還廣泛流行各種家法、族規(guī),這些具有倫理法性質的家族法作為國法的補充,在中國古代社會后期有著十分突出的政治作用。
第三、皇權至上,法自君出。
中國很早就確立了以帝王為中心的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專制帝王擁有絕對的統(tǒng)治權力,他始終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審判官!渡袝けP庚》說:“余一人之作猷”,“惟余一人之有佚罰”。帝王“口含天憲”,法自君出。皇帝的詔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形式。西漢杜周曾根據(jù)法律形成的情形說:“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
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即使是國家法律也要以皇帝的名義頒布,即所謂“欽定”;实塾H自主持的審判叫“廷審”。其他由中央司法機關會審的重大案件,也由皇帝最后決斷。對于犯法的貴族高官是否繩之以法,要事先奏請皇帝批準,不許擅自逮捕、審問與判決,否則主審的司法官要受到懲罰。
中國古代有著完備的法律條款,層級分明的司法機構,但這一切在至高無上的皇帝那里形同虛設,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司法機構不過是御用工具;实鄄粌H有最高的立法權、司法權,同時他還擁有變法權、廢法權、毀法權。以封建皇帝為首的統(tǒng)治集團是法律的制訂者,又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監(jiān)督者,因此,不僅從根本性質說,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表現(xiàn),并且,他們可以任意解釋法律,濫施刑罰,人治色彩十分濃厚,“世無定法”的俗語正反映了人治社會里人們對法律的一種看法。在封建社會后期皇帝個人專斷的情形更為嚴重,宋徽宗明確宣言:“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明太祖在《大明律》外,另頒《大誥》,《大誥》是明太祖認為“惡可為戒”的案例,據(jù)《明史·刑法志》說:“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shù)!笨梢娀蕶嗟臍埧帷
由于皇權至上,古代法律對皇帝的人身及尊嚴極端維護,在《唐律》所列的“十惡”大罪中,有謀反、謀大逆、大不敬等三惡。除此之外,對諸如私議、詛咒皇帝、不從君命等有損皇帝威嚴的行為視為犯罪必須嚴厲懲處。由此可見,法律在古代社會里它主要是維護專制皇權的工具。
第四、強調(diào)等級特權,主張同罪異罰。
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古代法律制度,其與古代禮制有著密切的銜接關系,禮強調(diào)等級特權,主張根據(jù)人的身份、地位進行區(qū)別對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shù)”,級別愈高,特權愈多。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古代社會初期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刑有各自的適用范圍。先秦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漢代以后,儒家思想影響擴大,在汲取法家法制思想的同時,對秦專任刑罰的思想及政策進行了矯正,主張禮法結合,雖然士大夫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但統(tǒng)治者在建立法律制度時,注意確立“尊卑長幼之序”,賦予貴族、官僚、家長、族長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種法定的和習慣的特權。
這種特權集中體現(xiàn)在在《唐律》的按照不同品級享有議、請、減、免、贖及官當制度中。其中八議制度較為典型,八議來源西周的“八辟”,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是八辟也即八議的對象,“親”指皇親國戚,“故”指皇帝的故舊,“賢”指賢人君子,“能”指在文治武功上有突出貢獻者,“功”指為國建功的人,“貴”指貴族與高官,“勤”指為國勤政的人,“賓”指前朝的國君及其宗室。凡享有“八議”權利的人犯罪時不由司法機關直接判罪,而是“大者必議,小者必赦”。據(jù)《唐律》總則規(guī)定,享有八議者,除十惡不赦外,犯死罪有皇帝定奪,若流、徙、杖、笞者皆減一等處罰,一般死罪經(jīng)“議”之后,皆免死獲赦。這是依據(jù)社會等級的同罪異罰。
古代還根據(jù)家族內(nèi)的身份等級尊卑上下來定罪輕重,親屬等級共分五等,即“五服”制!拔宸敝赣H屬在喪禮中根據(jù)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程度所穿的不同式樣的喪服,后作為親屬關系等次的標志。與官吏品級的對待相同,法律上對家族成員的處理也是上輕下重,同罪異罰。在中國古代最后的一部法律中仍然堅持這一原則,《大清律例》明確規(guī)定,兒子毆打父母,不論有傷無傷,處斬刑。如果是父母毆打兒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毆打兒子至死,最重也只處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罰。同樣妻子毆打丈夫應杖一百,丈夫毆打妻子卻不受罰,除非毆打致殘,且妻子向官府投訴,才比照正常標準減等予處罰(杖八十)。這種法有等差,同罪異罰的法律規(guī)定反映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倫理特性。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旨是維護以帝王為中心的專制政治體制,因此其中心任務是刑事制裁,刑法一直成為法律的主要部分,有人甚至說: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就是刑罰制度。這從漢朝人解釋“法”之義:“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鹽鐵論·詔圣》),到清代皇帝在圣諭中所說,“講法律以儆愚頑”等對法律的理解與運用中可以得出此種結論。中國法律所具有的倫理精神與刑罰特性,使中國法律在維護皇權、父權、夫權等有關等級尊嚴的處罰上,顯得格外嚴酷。秦朝盛行的什伍連坐、誅滅三族的做法,在古代社會長期為專制帝王所襲用,有的甚至夷五族、七族、九族乃至十族。[11]而對待死罪的處罰手段也極其殘酷,梟首示眾、凌遲、戮尸死刑處決方式直到清末才予改變?嵝淌菍V粕鐣囊环N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體來使所有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
梟首示眾的公開處決,并不是為了伸張正義,而是展示權力的威嚴,“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禮記·王制》)。由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罰過失,維護自上而下的統(tǒng)治秩序,因此忽略民眾的權利與義務,輕視民眾社會關系的協(xié)調(diào),所以在諸法合體的中華法系中,始終沒有出現(xiàn)獨立的民法法典。
由于儒家思想的正統(tǒng)地位,法律逐漸儒家化,禮法結合,古代法律既有明顯的殘酷性和嚴苛性,又保留社會成員之間的等級原則,以皇帝為中心的統(tǒng)治者享有法律的特權,強調(diào)家族內(nèi)部的身份區(qū)別,家國相通,君父相聯(lián),倫理與政治的緊密結合,保證了傳統(tǒng)中國社會倫理秩序的穩(wěn)固。
【作者簡介】
李文曾,男,1988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畢業(yè)于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2009年獲法學學士學位,大學期間曾主持兩項校級學生科研立項,分別為《死刑程序的思考:死刑特別審判程序的設立》、《電子郵箱性質的界定及其繼承問題研究》。曾撰寫《中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研究》一文在“挑戰(zhàn)杯”全國大學生學術作品競賽中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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