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逯軍副局長的言論該如何定性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在鄭州采訪一起由經濟適用房用地被偷換用途引起的征地糾紛時,鄭州市城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逯軍斥之為“管閑事”,并質問記者:“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這句超級雷人的言論,引來輿論眾口一詞的譴責。據報道,鄭州市紀委已經介入此事,一是調查那起征地糾紛,二是研究對逯軍的言論該如何定性的問題。(6月20日《成都商報》)
明眼人都看得出,逯副局長對記者的質問,無異于把黨和人民的利益對立起來了,人為制造了黨和老百姓的隔閡,其極端錯誤之處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借用西方國家流行的概念,逯副局長的言論就是嚴重違反了“政治正確性”,他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三年前,美國哈佛大學時任校長勞倫斯•薩默斯因為說了一句“男女之間存在內在性別差異,男人比女人更適宜于在理科和數(shù)學方面發(fā)展”,犯了眾怒而被迫辭職。或許逯副局長沒有哈佛大學校長那種明榮知恥、主動擔責的覺悟,但如果他,無需為自己的錯誤言論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
言論風波發(fā)生后,飽受輿論抨擊的逯軍副局長對外界的質疑拒不回應,無論記者如何撥打其手機和辦公電話,他一概不接聽,看來他是練就了一身“笑罵由他笑罵,好官我自為之”的過硬本領。有記者去采訪鄭州市委組織部,希望推動他們“管”一下逯副局長這個事兒,但組織部一名官員認為,逯軍此言“只能代表個人,組織部也管不了”。
這話說得沒錯。第一,逯軍的言論只能代表他個人;
第二,組織部的確管不了,因為黨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黨員干部的考核、考察、任用和培養(yǎng)工作,處理黨員干部的錯誤言行和違紀違法行為,本應是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職能,逯軍的錯誤言論,應該由鄭州市紀委或鄭州市監(jiān)察局“管”才對。
既然鄭州市紀委已經介入調查,那么逯軍的言論到底該如何定性呢?從黨紀角度看,2004年2月發(fā)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58條規(guī)定,“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弊鳛橐幻h員干部,逯副局長發(fā)表前引言論,相當于從邏輯上編造了一個謠言——“黨和老百姓是對立的,媒體只能替黨說話,不能替老百姓說話”,一定程度上丑化了黨的形象,可視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至少給他一個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說一點兒也不冤枉他。
從政紀角度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作為一名行政機關公務員,逯副局長發(fā)表前引言論,即便算不上“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也應歸入“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至少給他一個記大過處分,也是一點兒也不冤枉他。當然,由于逯副局長是市管干部,在行政序列上也可以直接由鄭州市政府出面,就他的錯誤言論做出處理。
鄭州市委組織部“管不了”逯副局長的言論,鄭州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或市政府是一定要管而且也管得了的,否則就似有失職之嫌。
除了上述黨紀政紀規(guī)定,對逯副局長的處理,還可以參照十年前河南省的一起官員“因言被責”案例:蘭考縣縣委書記宗家邦,因在喝醉酒狀態(tài)下對記者口出狂言“焦裕祿精神我一聽就煩”,被開封市委免去縣委書記職務。與宗家邦酒后失言相比,逯軍副局長在清醒狀態(tài)下說出那番話,性質更嚴重,影響更惡劣,認識態(tài)度也更消極——宗家邦酒醒之后很快認識到了錯誤,并采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逯軍則無任何悔過表現(xiàn),至少是采取了鴕鳥對策。
如果竟然沒有哪個部門“管”得了他,或者對其錯誤言論無從定性,豈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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