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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紹光:民主四講(五)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六 國家有效性與民主

          

          最后,我介紹一下我自己最近的一項研究,即國家的有效性與民主的關系。前面講到的幾個方面,都是在討論民主跟經(jīng)濟、社會、文化之間的關系,這部分我要講的實際上是民主與國家能力的關系。

          早在1990年的時候,我就寫過一篇題為《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民主國家》的文章。那時是自由主義在全世界范圍內最盛行的巔峰期,不少人認為,國家機器是民主的天然敵人。為了促進民主(實際上是打著“民主”幌子的自由),必須削弱國家機器。我在那篇文章中區(qū)分了“政權形式”(民主還是不民主)與“國家能力”(國家是否有能力辦事)兩個概念,并試圖從理論上論證,只有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才能實現(xiàn)高質量的民主。

          其實,稍微熟悉各國情況的人都應清楚,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fā)生民主轉型的國家中,很多面臨著國家機器重建的艱巨任務。在開始過渡之初,曾經(jīng)屬于前蘇聯(lián)和前南斯拉夫的那些國家必須首先克服創(chuàng)建國家機器方面的困難。對于非洲撒哈拉以南的廣大地區(qū)來說,雖然那里的國家都有現(xiàn)成的政府,但卻往往是松散的、無用的和不穩(wěn)定的。拉丁美洲國家的狀況也好不了多少,如一位專家所言,那里的“政府機構依舊深深地刻著長期履職不力的糟糕印跡”。在第三世界的其他各國,擺脫集權統(tǒng)治后的政府普遍極端脆弱,無力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從控制犯罪和腐敗到提供基礎公共設施(如健康、教育和社會保障)等一系列主要問題。有意思的是,在第三次浪潮波及的國家中,正是在那些政府重建并非一項迫切任務的國家,其民主進程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它們主要是南歐和中歐以及波羅的海地區(qū)的一些國家,尤其是小國,當然還有南美和東亞的幾個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波蘭、匈牙利、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斯洛文尼亞、烏拉圭、智利和韓國等。而還在為政府重建而掙扎的那些國家基本上都未能建立穩(wěn)固的民主。

          從理論上來講這種現(xiàn)象也很容易理解。民主不僅是一種政治體制,也是一種政府管理的形式。沃爾特?白哲特1826—1877)在1867年出版的《英國憲制》一書中就已明確指出,每一種政治體制必須先獲得權力,然后才能運用權力。亨廷頓100年后對這個看法作了進一步發(fā)揮:“必須先獲得權力,然后才談得上對它進行限制。”如果一個政府不能履行基本的政府職能,那么不論它采取何種政治體制,這個國家的人民都不可能從中受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雪瓦斯基說,“與政府有關的問題在邏輯上要優(yōu)先于政治體制方面的問題”,否則就是本末倒置;
        林茲也說,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任何民主都是毫無意義的。

          俄羅斯的轉型是一個很好的例子。1997年,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蒂芬?赫爾姆斯在《美國前景》雙月刊上發(fā)表了一篇文章,題為“俄國給我們的教訓是什么:弱政府如何威脅自由”。在這篇文章中,他指出,在冷戰(zhàn)期間,西方自由主義的共識是,蘇聯(lián)政府太強大,構成了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最大威脅。那時人們普遍認為,只有削弱蘇聯(lián)的國家機器,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才會有保障。然而,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蘇聯(lián)帝國崩潰了,政治灌輸停止了,新聞檢查不見了,持不同政見者不再擔心被送進監(jiān)獄,沒有人會因違反黨的路線惹上麻煩。那么政府不管事或管不了事之后,俄羅斯是不是因此變成了自由的樂園了呢?在赫爾姆斯看來,答案是否定的。經(jīng)過幾年的觀察和研究;
        他在俄羅斯看到的是道德淪喪,物欲橫流,政府腐敗,黑幫猖獗,監(jiān)獄里人滿為患,鐵路上盜賊蜂起,士兵在街上乞討,野狗在鄰里亂竄,生產(chǎn)能力萎縮,人均壽命銳減。在這種情況下,對大多數(shù)俄羅斯人而言,不要說政治權利和財產(chǎn)權失去了意義,連生命安全也沒有基本保障;诖耍諣柲匪沟贸鼋Y論:沒有公共權威,就沒有公民權利。公民權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公共權威。一個喪失治理能力的政府是對公民權利的最大威脅。在這個意義上,政府可以是最大和最可靠的人權組織。增進公民權利的最佳戰(zhàn)略不是削弱政府,而是改造政府。削弱政府往往不僅不能增進公民權利,反而可能危及他們已經(jīng)享有的權利。1999年,赫爾姆斯又與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兼法學教授凱斯?桑斯坦合著了一本題為《權利的代價: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收》的書,進一步論證“為了保衛(wèi)我們的自由,我們必須捍衛(wèi)正當?shù)墓矙嗤。沒有它,自由就沒有保障!

          十幾年前,我講要區(qū)分國家能力與政權形式,國家能力是實現(xiàn)政權形式轉變的必要條件,當時引來許多人群起而攻之,在他們看來,一個政府如果是比較弱的,一推就倒,那么不是更容易實現(xiàn)民主嗎?但是,他們忽略了邏輯的另一端:也許你能推翻一種制度,但是你能建立一個民主制度嗎?能建立一個高效的民主制度嗎?現(xiàn)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經(jīng)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一個有效的政府是民主的前提條件。國家的有效性和民主之間確實存在某種正相關關系。依據(jù)德國“貝塔斯曼基金會”2006年的數(shù)據(jù),“民主指數(shù)”用來衡量民主的質量,“管理能力指數(shù)”用來衡量國家能力。我們看到,管理能力高的國家,民主質量也高;
        管理能力低的國家,民主質量也低。兩個變量之間存在著非常強的正相關關系,相關系數(shù)高達0.81。

          當然,這么簡單的圖表說服力并不強,特別是這張圖表里把國家的有效性變成一個單向度的東西,實際上國家能力有多個向度,在一方面國家能力弱并不意味著在其他方面國家能力也弱。我在研究中把國家有效性劃分為六個大類(見圖表2—31),即:

          

           圖表2—31 國家能力的定義與衡量指標

          

           六大能力 定義 衡量指標

          

           強制能力 對外保衛(wèi)政權和領土完整, 每十萬人暴力致殘率

          

           對內維護社會秩序

          

           汲取能力 建立現(xiàn)代公共財政, 財政收入占GDP比重

          

           保證國家各項機制的正常運作

          

           潛化能力 樹立以國家認同與公民平等為 貝塔斯曼國家認同指數(shù)

          

           特征的核心價值體系

          

           規(guī)管能力 對市場和社會中的住處不對稱 每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

          

           和權力不對稱加以規(guī)范和限制

          

           統(tǒng)領能力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 世界銀行腐敗控制指數(shù)

          

           (包括各級政府)加以規(guī)范和限制,

          

           使國家工作人員盡職、廉潔,

          

           使整個國家機器統(tǒng)一協(xié)調

          

           再分配能力 用再分配降低各類社會風險, UNDP人類發(fā)展指數(shù)

          

           維護社會穩(wěn)定

          

          這六方面的國家能力都可以找到一些數(shù)據(jù)來加以衡量,例如汲取能力可以用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規(guī)管能力可以用每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來衡量。為了檢驗國家能力與民主的關系,當然也要找一些控制變量,包括國土面積、人口規(guī)模、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以及國家的同一性(即在多大程度上人口存在民族、語言、文化方面的差異)等等。2007年,我完成了一篇文章,題為《國家有效性與民主》,它用119個國家的數(shù)據(jù)來檢驗國家能力與民主之間到底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這里只用幾句話介紹一下主要的發(fā)現(xiàn)。多元回歸分析顯示,濡化能力、規(guī)管能力、統(tǒng)領能力等幾項國家能力對民主的質量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在控制其他國家能力后,汲取能力與再分配能力對民主質量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大眾參與方面,即在這兩方面能力強的國家,民眾參與政治決策的程度更高。這項研究也有一個有意思的發(fā)現(xiàn),暫時還不能很好地解釋,即民主質量越高的國家,被謀殺的人越多(這是用來衡量強制能力的指標)。我用國際刑警組織、聯(lián)合國以及世界衛(wèi)生組織等三個不同機構制作的謀殺率數(shù)據(jù),結果都一樣。對此,我還不知道如何解釋。當然,這一現(xiàn)象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研究得出的,還有其他很多研究都發(fā)現(xiàn)了類似的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歐洲的民主國家謀殺率都處于上升狀態(tài),這是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有趣現(xiàn)象。這是否意味著強制能力弱的國家更有利于實現(xiàn)民主呢?恐怕也未必。例如,美國的謀殺率很高,但說它的強制能力弱,似乎說不過去。也許,謀殺率并不是一個衡量國家強制能力的好指標。無論如何,我的研究證實,國家的有效性對民主的質量的確有正面的影響,但不同向度的國家能力對民主體制的不同方面影響并不一致。

          這一講主要討論了民主轉型、民主鞏固和高質量民主產(chǎn)生的條件到底是什么?我分別從六個方面介紹了許多學者、很多年的研究成果。但實際上,到目前為止,關于這些問題的討論仍然沒有結束,各派還是莫衷一是,我相信也沒有人敢說自己對所有問題都已經(jīng)有了明確的結論。這六個方面的每一方面都有很多的理論,但到底哪些理論是正確的,哪些理論是錯誤的,我們還不能確定。有人深信某種因素與民主之間存在必然關系,這類看法是幼稚的,代表的是早期研究的結果,尤其是最早出現(xiàn)的現(xiàn)代化理論。如果認為經(jīng)濟增長到一定階段以后必定會引起社會結構的變化,社會結構的變化必定會引起文化的變化,文化的變化必定會引起政治制度的變化,這便是一種非常簡單的決定論式的判斷。經(jīng)過幾十年的摸索以后,更多的人認識到這些因素彼此之間也許存在某種關聯(lián),但是仍不清楚它們互相之間是如何聯(lián)系的,F(xiàn)在,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經(jīng)濟、社會、文化、政治因素之間不存在一種一一對應的線性關系,而可能是更加復雜的關系,有很多其他變量在里面起作用。這里我想傳達的就是一個簡單道理:大家應該把頭腦變得更復雜一點,不要簡單接受別人認為是規(guī)律性的東西。因為政治變化本身就是非常復雜的,而社會的變化又進一步增加了這種復雜性。如果有人自以為知道實現(xiàn)民主或者使民主鞏固的訣竅,能夠把一個非民主國家變成民主國家,那只不過是一個宏大但又不切實際的空想?傊蚁M嗟娜朔艞壧摕o縹緲的“理論”,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實證研究上來。不要跟著時髦“理論”或直覺走,要跟著事實走。

          

          第三講 現(xiàn)代民主的機制與運作

          

          前兩講討論了民主的起源和演化,民主出現(xiàn)、鞏固以及出現(xiàn)高質量民主的條件。第三講討論民主的機制是怎么樣運作的。要注意的是,我不是用規(guī)范性的理論講民主制度應該怎么運作,而是講民主制度實際上是怎么運作的。

          說到民主制度,與前兩講一樣,我們必須把兩樣東西區(qū)分開來,一種是理想的民主,一種是實際運作中的民主。這里再回顧一下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民主概念的核心是人民主權。在理想的民主狀態(tài)下,人民直接或間接參與政府管理,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應該能夠非常完美地反映人民的愿望。但在歷史上,這種理想的政府可能從來沒有存在過,現(xiàn)在沒有,將來恐怕也很難出現(xiàn)。不過,盡管理想的民主在現(xiàn)實中不存在,但是這種看似抽象的理想是所有的民主制度都應該追求的一種目標,盡管也許永遠都不會完全達到,但應力爭不斷地去貼近它。這也就是說,從方法上來講,這種理想的民主可以給我們提供一種尺度來衡量現(xiàn)實中各種各樣的民主制度:哪些制度更貼近于理想民主的標準,哪些制度離理想更遠一些?

          因此,考察現(xiàn)實民主的時候,我們就要問,它們如何把民主這種抽象的理念變成一種可以運作的制度?如何構建一個代表人民的政府?有時候我們假設人民是一個整體,但凡是了解馬克思主義觀點的人都知道社會上有不同的階級,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利益。那么當人民或選民是分裂的時候,如何構建一個能充分代表不同階級的不同利益的政府?

          更具體地說,在考察現(xiàn)實民主的時候,我們要特別關注三方面的機制。第一是選舉制度,選舉制度的作用是把人民投的票變成議會里面的席位或政府中的職位。對此,我們要問,什么樣的制度能讓選出來的人最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是不是所有的選舉體制都可以產(chǎn)生同樣好的效果,都能同樣地接近理想的民主?選舉是民主政府體制的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抑或兩者都不是?第二是政黨制度,在現(xiàn)實民主中,政黨制度的作用是運作選舉和組織政府。對此,我們要問,各國的政黨制度有什么不一樣?各國的政黨制度為什么不一樣?它們實際上是如何運作的?哪一種政黨制度能比較充分地反映多種多樣的民意、比較有效地整合相互矛盾的民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第三是行政與立法關系的制度安排。選舉和政黨競爭的目的是組織政府;
        現(xiàn)代國家的政府基本上都會區(qū)分立法與行政兩種基本功能;
        按兩種功能的連接方式,政治制度可以劃分為總統(tǒng)制和議會制。對此,我們要問,總統(tǒng)制和議會制之間有什么共同點、什么差別?總統(tǒng)制和議會制哪一個更能夠貼近民主的理想,即能較好地把人民的意志轉化為政府政策?

          

           一 選舉制度

          

           毫無疑問,在現(xiàn)實存在的民主體制下,選舉是重要的,其重要性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工具性意義。選舉會決定誰能夠變成政治精英,會影響政黨制度的形態(tài)、立法機構的構成、行政機構的組建。同時,選舉制度還會影響個人的投票行為,以及政黨的競選策略。另一方面,選舉還有象征性意義。有選舉以后,就會給人們造成一種感覺:我投了票,我參與了政治過程,我影響了政府的形成。這種感覺也許完全是錯覺,但其政治意義依然不容低估,因為人們往往愿意接受自己選出來的政府(哪怕自己并沒有參與投票,只是有權參與投票而已),選舉從而加強了對政府和政治制度的認受性。

          前面已經(jīng)講到,選舉原本與民主風馬牛不相及,但現(xiàn)在選舉被普遍認為是制度民主不民主的分水嶺。不少人自覺不自覺地把經(jīng)熊彼特改造過的民主概念當作民主的真身來崇拜,把民主簡化為選舉或“選主”;
        他們放棄對民主的思考,只是簡單地看到有競爭性選舉的地方就貼上“民主”的標簽,看到?jīng)]有競爭性選舉的地方就貼上“專制” 的標簽;
        他們對探索實現(xiàn)民主的其他方式既缺乏想象力,也缺乏興趣。對于這些思想的懶漢,有選舉就是一切,而各種選舉制度之間的差別是無關緊要的。他們當然更不會花時間去研究,哪一種選舉制度比較適合特定的經(jīng)濟、社會、政治環(huán)境?

          對于真正關心理想民主的人來說,盡管選舉未必是實現(xiàn)民主的最佳方式,我們還是有必要探究在什么條件下,選舉制度能較好地接近理想的民主?我認為只有符合以下三個最基本的條件,一個選舉制度才可以被看作是一個民主的選舉制度;
        否則不管它有多大競爭性,候選人如何相互廝殺,它都不能算作民主。第一,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權參與選舉和被選舉,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是黑人還是白人,是有產(chǎn)者還是無產(chǎn)者,是遍讀圣賢書的知識分子還是大字不識幾個的平民百姓。第二,選舉的結果要盡量少地扭曲民意。即使沒有暴力、脅迫、操控、金錢的影響,選舉制度的設計也可能導致只代表少數(shù)選民的意愿或一半選民的意愿。民主的選舉制度應使選舉的結果盡可能多地代表選民意愿。第三,選舉要用公正的方法來進行,不受到暴力、脅迫、操控或金錢等外在因素的影響。人們對暴力、脅迫、操控大都很反感,但對金錢的影響往往覺得無能為力。選舉本來是為了產(chǎn)生人民的代言人,暴力、脅迫、操控、金錢都會產(chǎn)生偏離人民意愿的結果,背離選舉的原意。以上三個條件都是最基本的條件,它們可用來判斷選舉制度是不是民主的選舉制度,并不是所有的選舉制度都一定是民主的。

          選舉制度一般都有三個重要的部分。第一部分是選舉權,它涉及到上面說的第一個標準:是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享受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歷史和現(xiàn)實中存在大量限制某些人的選舉權的實例。第二部分是選區(qū)的劃分。很少有人注意選區(qū)大小和形狀與選舉結果有什么關系?實際上,選區(qū)的劃分大有學問,它是政客玩兒的選舉把戲之一。第三部分是代表性的規(guī)則,即選舉制度如何能具有更高的代表性。代表性規(guī)則有問題,就會出現(xiàn)沒有代表性的選舉結果。雖然選舉很熱鬧,但是不能代表廣大人民的意愿。第二、三部分都與上面所說的第二個標準有關。至于金錢等外力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將在下一講中討論。

          

          選舉權

          

          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里有一句話經(jīng)常被人引用:“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比绻x英文原文,我們發(fā)現(xiàn),這里的“人人”原來是“all men”,是指“所有的男人”,沒有包括婦女。其實,這里的“all men”也不包括印第安人、黑人。事實上,《獨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馬斯?杰斐遜曾領導了對印第安人的圍剿和屠殺,他本人家里還養(yǎng)了900個據(jù)他說“無論在頭腦的天賦或體格方面都不如白人”的黑奴。在這種背景下,當然是不可能出現(xiàn)普選權的。

          在第一講里,我們已經(jīng)看到,無論是在英國、法國,還是在美國,普選權的實現(xiàn)都經(jīng)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根據(jù)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普選權”是指“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種權利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及社會出身、財產(chǎn),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1976年生效的《公約》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歷史上有三大類歧視性的做法。第一類是對特定人群明目張膽的歧視,如明文規(guī)定婦女、少數(shù)民族、無產(chǎn)者不享受選舉權利。第二類歧視是為享受選舉權設置門檻(如繳稅要求和文化水平要求),以達到排斥某些人群的目的。與第一類歧視不同,第二類其實看似沒有排斥任何特定人群,但實際效果與第一種歧視大同小異。如對選舉設置繳稅要求的效果與規(guī)定不允許窮人投票的效果是一樣的;
        對選舉設置文化測驗要求的效果也一樣。美國在1870年通過允許黑人投票權的憲法第15條修正案后,南方州便設置了這兩重障礙,結果,大量黑人無力跨越這兩道障礙,因而實際上被剝奪了選舉權。直到1950年代的時候,在南部美國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黑人因為這些規(guī)定不能享有選舉權。1868到1900年期間南部州立法機構成員的黑人數(shù)量。我們看到內戰(zhàn)以后,有不少黑人在很短的時間里面突然變成了立法機構的成員,但是隨著后來選舉稅、文化測驗各種各樣花招的出臺,到1900年前后,幾乎沒有一個黑人在州的立法機構里,他們已經(jīng)被完全排擠出去了。原因很簡單,黑人不能投票,當然不能選出他們的代表人物進入州議會,所以法律上規(guī)定的“權利”變成現(xiàn)實的權利是個很漫長的過程。這個過程一直到1960年代以后才發(fā)生了變化。1960年代的南部州也依然沒有黑人議員,進入1980年代、1990年代才發(fā)生了比較大的變化,但盡管如此,仍然剛剛恢復到1870年前后的水平。

          有人也許會問,文化測驗能排斥那么多人嗎?我有一份1964年前后阿拉巴馬州的選民測驗試卷,它分為三部分,A部分要求選民讀寫《美國憲祛》的有關章節(jié);
        B和C兩部分各由四道題組成。這些題有多難呢?讀者不妨自己試試能否回答下面幾個問題:“什么機構有權彈劾美國總統(tǒng)”?“如果一個人被控叛國罪,但嫌疑人本人否認控罪,需要幾個證人檢控他,才能判他有罪”?“在哪一年國會獲得了阻止移民進入美國的權力”?“美國憲法的哪一部分涉及聯(lián)邦政府從各州征集民兵進入預備役的權力”?“請說出現(xiàn)任美國總檢察長的名字”,“有一個人曾擔任聯(lián)邦調查局長很多年,請說出他的名宇”。我在美國居住過多年,并在美國教授過多年政治學課程,對這個試卷里的很多問題,我回答不出來。很難設想有多少阿拉巴馬州的居民能夠通過這項文化測驗。如果回答不出來,對不起,您不能投票。投票的文化測驗要求要等到1965年的“民權法案”通過時才被廢止,投票的繳稅要求也在此前后被宣布違憲。這兩項規(guī)定的歧視性效果還可以從圖表3—2中看得很清楚。這張表對比了1965年和1988年美國南部一些州的選民登記情況?梢钥吹,1965年美國民權運動剛興起時,黑人投票登記率多在10%—40%之間,與當時白人登記率的差距很大,達到40%—60%。比如在剛剛提到的阿拉巴馬州,只有19.3%的黑人登記投票,而白人的登記投票率為69.2%,兩者相差50%。密西西比州情況更糟糕,只有6.7%的黑人登記投票,而白人的登記注冊率將近70%,兩者相差63%。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黑人和白人之間登記注冊率的差別才逐漸縮小,但是絕大部分州白人的登記比率仍比黑人高5%以上。

          

           表3—2 選民登記率(%)

          

           州 1965年3月 1988年11月

          

           黑人 白人 二者差異 黑人 白人 二者差異

          

           阿拉巴馬州 19.3 69.2 49.9 68.4 75.0 6.6

          

           佐治亞州 27.4 62.6 35.2 56.8 63.9 7.1

          

           路易斯安那州 31.6 80.5 48.9 77.1 75.1 -2.0

          

           密西西比州 6.7 69.9 63.2 74.2 80.5 6.3

          

           北卡羅萊納州 46.8 96.8 50.5 58.2 65.6 7.4

          

           南卡羅萊納州 37.3 75.7 38.4 56.7 61.8 5.1

          

           弗吉尼亞州 38.3 61.1 22.8 63.8 68.5 4.7

          

          前面討論的兩類選舉權歧視都體現(xiàn)在實體法上,第三類歧視則更隱蔽,體現(xiàn)在程序法上。例如,不少國家的選舉制度都有一個程序要求叫做選民登記。在不少國家,選民登記是政府的責任;
        在三十來個國家,參與選舉更是公民必須履行的責任。但在另一些國家,選舉登記是選民的責任,你必須要先登記,然后才能參加選舉。在后一類國家里,有些選民登記是與選舉同天進行的,有些則要求提前登記。這最后一種選民登記是美國選舉制度的特點。美國的大多數(shù)州要求選民在選舉日的30天以前登記,否則就不準投票。這種制度看似在程序上人人平等,但卻在實質上歧視了窮人。下面是約翰遜總統(tǒng)1965年3月15日講話中的一段:

          每個美國人都必須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但是,殘酷的事實是,在這個國家的許多地方,大量的男女公民卻被阻止參與投票,僅僅因為他們是黑人。各種能夠想象出來的損招都被用來剝奪他們的投票權。黑人選民去進行選民登記時 他們可能被告知,時間搞錯了,今天不受理登記,或今天受理登記的時間已過,或受理登記的官員正好不在,或受理的官員遲到了。如果選民堅持要登記 他可能還是登記不了,因為他不能在登記表格中正確地拼寫出自己的中間名,或他的表格中使用了縮寫。如果他填的表無可挑剔,登記官可能給他一個測驗,并掌握允不允許他通過的權力。他也許被要求背誦整部《美國憲法》,或解釋本州法律中最復雜的部分。即使一個大學畢業(yè)文憑也不能用來證明自己可以讀寫。因為,實際上跨越所有這些人為障礙的唯一途徑是展示一張白臉。

          自從美國 1965年通過《投票權法》后,情況已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要求提前登記還是在實質上阻礙了窮人參與投票,因為窮人往往到處移動,尋找工作;
        由于文化水平有限,他們有些人填寫登記表格可能有困難;
        選舉注冊的時間是上班時候,窮人往往不愿請假扣工資;
        更何況選舉登記的地點非常少,沒有車的人過去登記可能非常麻煩。1993年,克林頓總統(tǒng)簽署《全國選民登記法》,兩年后的 1995年這個法律才生效。該法要求各州開放機動車登記中心、殘疾人中心、學校、圖書館為選舉登記場所,進一步方便了選民登記。這只是十幾年前的事。不過,要求選民提前登記仍然是限制選民行使投票權的障礙之一。在政府承擔登記責任或強制投票的國家,投票率一般遠遠高于將選民登記責任強加給選民的國家。即使美國本身也能證明這一點。作為聯(lián)邦制國家,美國各州可以規(guī)定選民登記的辦法,F(xiàn)有7個州采取投票日當天登記的辦法,其中蒙塔那州2006年才采取這個辦法。無論在總統(tǒng)大選還是在改選國會議員的中期選舉,采取“當日登記”的州;
        投票率部比其他州高10%以上。例如在2004年的總統(tǒng)大選中,允許“當日登記”的6個州投票率平均比其他州高13.6%;
        這6個州中的4個投票率居全國之首,都在70%以上。難怪美國內部有很強的呼聲,要求進一步簡化選民登記的程序。在這種壓力下,愛荷華州和北卡州已通過法律將在未來的選舉中采取“當日登記”的方法。

          在很長的時間里,這三類選舉權方面的歧視把大量的成年人口排斥在外,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是占成年人口一半的婦女。婦女是什么時候才獲得投票權的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以前,也就是1914年以前,只有新西蘭(1893)、澳大利亞(1902,但土著婦女除外)、芬蘭(1906)和挪威(1913)4個國家的婦女享受投票權。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是工黨最早掌權的國家,所以這兩個國家比較進步,較早地允許婦女投票。在一戰(zhàn)期間或者一戰(zhàn)以后又有一批國家允許婦女參與投票,比如蘇聯(lián)、奧地利、加拿大、丹麥、德國、瑞典、英國、美國、荷蘭等。二戰(zhàn)結束后不久,比利時、法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賦予了婦女投票權。而在瑞士,直到1971年婦女才獲得在全國性選舉中的投票權;
        在瑞士有的州,對婦女在地方選舉中的投票限制一直到1990年才取消。在瑞士的鄰國列支敦斯登,婦女獲得投票權已是1984年。

          不少人注意到婦女的政治參與和戰(zhàn)爭有很大的關系。研究社會政策的人發(fā)現(xiàn),戰(zhàn)爭雖然是壞東西,但它往往會成為社會進步的一種契機,起到促進社會進步的作用。比如說社會政策一般最早開始于給軍人撫恤。戰(zhàn)爭也使得勞動力非常緊張,這種情況下婦女就大量“走出廚房、進入社會、參與勞動力大軍”,因此她們集體的參與意識得以提高,這大概解釋了為什么在一戰(zhàn)和二戰(zhàn)前后大批國家給婦女以投票權?傊,在大部分所謂“民主”國家,都是幾乎到了20世紀中葉才給予婦女投票權的。

          如果我們采取嚴格的定義,即一個國家只有出現(xiàn)真正普選的情況下才能稱之為民主,世界上那些民主國家的歷史恐怕都不超過100年。從歐洲不同國家建立民主的時間,我們可以看到,從1807年算起,大部分歐洲國家都到一戰(zhàn)前后或二戰(zhàn)前后才賦予全體成年公民選舉權,它們直到這時才可被稱之為“民主國家”。到1972年的時候整個歐洲國家平均起來也只有90%的成年公民享受選舉權,還不能算全面民主。至于美國,按照這個標準,也是到1970年前后才變成民主國家的。所以說,公民投票權的擴大、普選權的實現(xiàn)是非常漫長的過程,很多國家都經(jīng)歷了幾百年的時間才完成。

          

          選區(qū)劃分

          

          為了便于管理,舉辦選舉一般都需要按人口大致平均地劃分選區(qū),世界上只有以色列與荷蘭將全國作為一個選區(qū)。不僅如此,過一段時間,選區(qū)往往有必要重新劃分或做出調整,因為每個選區(qū)里面能選出來的人是固定的,但是這里面的人口是變化的;
        當選區(qū)內人口出現(xiàn)大幅波動時,會導致被選出來的人和選區(qū)人口不成比例的現(xiàn)象,“一人一票”的原則就會被破壞,這就有必要重新劃分選區(qū)。比如,在20世紀初劃分選區(qū)后,不少國家出現(xiàn)高速城市化的現(xiàn)象,如不重新劃分選區(qū)就會使鄉(xiāng)村被“過度代表”,城市則被“代表不足”。196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對相關案例的判決中有一句話說得很俏皮:“國會議員是代表人的,不是代表土地與樹木!

          乍一看,選區(qū)劃分好像是件技術性的、無關緊要的事,但其實學問很大。政客們?yōu)榱水斶x,總會挖空心思。就在選區(qū)劃分上,他們便發(fā)明了各式各樣鉆空子的竅門。有兩個英文詞,一個叫rotten borough,另一個叫Gerrymandering,估計一般學英文的人都不一定認識!癇orough”指議員選區(qū);
        “fotten”意為“腐朽的”、“發(fā)臭的”;
        “rotten borough”一般譯為“腐敗選區(qū)”,它特指曾在英國和愛爾蘭極為常見的一種局面。在18世紀和19世紀初,英國社會結構急劇變化,但那里的選區(qū)卻沒有變化,結果有些選區(qū)人口大量流失,剩下非常少的人口,但這些選區(qū)依然可像其他選區(qū)一樣選出兩名議員。由于這些選區(qū)規(guī)模很小,其中的人口很容易被某個有錢人收買或控制,這個人實際上可以決定哪兩個人出任議員。在1831年,最荒唐的例子是一個叫做Old Sarum的地方,它只有三家人,七位選民。此外,選民不超過50人的選區(qū)還有一大堆。結果,有一個時段,英國議會405位選舉產(chǎn)生的議員中,有293位是由選民不超過500人的選區(qū)選出來的,而新興的工業(yè)城市曼徹斯特卻沒有自己的議員。有些有錢人可以同時控制好幾個選區(qū),好像這些選區(qū)都在他口袋里一樣保險。這類選區(qū)叫做“口袋選區(qū)”。英國的《1832年改革法》開始處理“腐敗選區(qū)”帶來的問題,但真正解決問題,一直要等到19世紀末。

           Gerrymandering(格里蠑螈)這個詞與一個人的名字連在一起,他叫格里(1744—1814)。在 1812年的參議院選舉前,麻省民主黨的政治家們?yōu)榱舜_保本黨候選人能贏得兩席參議員的位子,將本州選區(qū)進行了重新劃分,新選區(qū)形狀酷似蠑螈。由于格里是當時的州長,因此,這種做法便以他的名字與蠑螈兩個同組合成的新詞“Gerrymander”命名。這個詞后來變成了英語世界政治學的術語,其含義是用操縱選區(qū)邊界劃分的方法來使自己人或自己的政黨得到盡可能多的席位。

          如果還看不出來劃選區(qū)的效果,讀者不妨再看看一個假設的例子灰黨與黑黨在四個選區(qū)里都勢均力敵,各自在每個選區(qū)里有8位支持者。但后來形勢發(fā)生變化。雖然,從總體上看,黑灰兩邊的選民依然是一邊32位;
        雖然,在四個選區(qū)里,每個依然還是16位選民,但隨著選區(qū)邊界的改變,黑黨在三個選區(qū)出現(xiàn)10:6的勝局,只把一個選區(qū)讓給灰黨。這種策略的使用與《史記?孫武傳})中記載的“田忌賽馬”同出一轍。

          概括而言,“格里蠑螈”策略可以用三種方法實現(xiàn)。一種叫做捆綁策略,就是把對手的支持者集中在盡量少的幾個選區(qū)里面,使對手浪費大量選票。第二種叫做分離策略,就是把對手的支持者分散在盡可能多的選區(qū)里面,使對手的選票稀釋,在盡可能多的選區(qū)得不到足夠的支持。第三種叫做堆垛策略,就是設計奇形怪狀的選區(qū),制造出有利于己方、但本來并不存在的選區(qū)。

          當然,并不是在任何條件下,政客都可以運用“格里蠑螈”策略。例如,如果全國只有一個選區(qū)(如以色列、荷蘭),它就毫無用武之地。又如,在實行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如歐洲的很多國家,詳見下一小節(jié)的討論),各政黨獲得的席位與它們在各選區(qū)或全國獲得的總票數(shù)成正比,“格里蠑螈”策略也很難奏效。再如,在選區(qū)劃分的權力由非黨非派的中立機構行使的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政客想運用“格里蠑螈”策略也無從下手。只有在上述三個條件都不適用的國家,“格里蠑螈”策略才會有生存條件,美國就是這樣的國家。

          也許有人以為,“格里蝶順”策略不過是個有趣的歷史故事,現(xiàn)在不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了。實際上,現(xiàn)在選區(qū)劃分依然是被政客經(jīng)常使用的一個把戲。為了政黨的利益,為了排斥特定人群選出他們的代表,為了讓在位者重新當選,為了達到其他形形色色的目的,政客都不會放棄玩弄這種手段。

          加州國會選舉第23選區(qū)是美國最狹窄的國會選區(qū),它長200英里,跨越三個縣,但最寬的地方不超過5英里,最窄的地方只有一個橄欖球場的長度。第23選區(qū)里民主黨的支持者較強,一直是民主黨的候選人當選。加州的共和黨反對將這個選區(qū)打散并入鄰近的第22和第24選區(qū),因為這樣一來可能會危及共和黨在這兩個選區(qū)的優(yōu)勢。這是捆綁策略的例子。

          美國俄亥俄州首府哥倫布市的國會選區(qū),這個城市人口并不多,只有73萬人。但它被分解成三個選區(qū),即第7、12、15選區(qū),為此城區(qū)居民必須與郊區(qū)居民混在一起。為什么要如此費事呢?地理因素完全不能解釋。從政治上看,城區(qū)居民傾向民主黨,如果讓他們單獨構成一個選區(qū),民主黨勝算很大。但當城區(qū)居民與郊區(qū)那些保守的居民混雜在一起時,后者在每個選區(qū)都壓倒前者。我們發(fā)現(xiàn),這樣劃分選區(qū)的結果是,在過去50年甚至更長時間里,這三個選區(qū)一直是共和黨的天下。這可以算作分離策略的例子。

          至于說堆垛策略的例子,那就不勝枚舉了。列舉的四個較為離譜的例子,它們看起來不像地圖,而像藝術品,我們不得不對政客們的“想象力”、“創(chuàng)造力”嘆為觀止,他們如此煞費苦心,目的當然不是為了選舉的公正,也不是為了實行民主;
        讀者應該可以猜到他們的目的吧?看起來完全無害的東西,到了政治家手里,也可以變成競爭的游戲。有了這些曲里拐彎的選區(qū)以后,你雖然投了票,但你的票很可能因為在選區(qū)內太少或太多而被浪費了,而其他人的票卻可以起放大作用。由此可見,不是有了普選、有了“一人一票”,人人在票箱面前就平等了。投票看起來是平等的,但你仔細再琢磨一下,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

          美國是“格里蠑螈”策略的發(fā)源地,但只要條件允許,其他國家的政客決不會放棄運用這種策略的機會。因此,在愛爾蘭、北愛爾蘭、德國、智利、馬來西亞、新加坡、拉脫維亞、中國臺灣,以及其他很多地方,也可以找到運用“格里蠑螈”策略的例證。其他一些國家為了限制這種策略的使用,近幾十年里都作了一些選舉制度方面的改革,如把選區(qū)劃分的責任從政客手中拿開,交給中立或跨黨機構處理。但美國的既得利益集團勢力太強,那些從選區(qū)劃分中獲利的政黨和政客拼命抵制改革。不僅如此,2006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還做出裁決,認為眾議院前共和黨領袖湯姆?狄雷2003年改變得克薩斯州選區(qū)圖的做法沒有問題,這實際上等于授權美國全國的政客可以隨意改變選區(qū)以維護其政黨或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在美國,“格里蠑螈”的游戲未來仍然會大行其道。

          

          投票規(guī)則

          

          選舉就要投票,投票就要規(guī)定得多少票才算當選,這就是投票規(guī)則。理論上,可以有五種不同的規(guī)則。第一種叫做全體一致的同意,即只有得到所有人的投票,一個人才能當選;
        有一個人反對都不行。第二種叫做絕大多數(shù)人支持,即必須得到70%或80%投票才可以當選。第三種是得多數(shù)票者(即超過50%)當選。第四種是得票最多的那個人當選,所謂“最多”是相對其他候選人,哪怕只得到25%的選票,只要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少于20%,就可當選。第五種是比例規(guī)則,即各黨得到的席位與它們得到的選票成比例。如30%的選民投票支持某黨,該黨就應該得到30%的席位。

          這五種投票規(guī)則中,哪一個最符合民主原則呢?全體一致支持的規(guī)則聽起來最民主,其實未必。如果需要全體選民支持才能當選,那么首先是不可能,其次也不好,因為只要有一個人不支持,這一個人的票便與其他99%的人的票一樣重要,這當然不合理,不符合民主原則。絕大多數(shù)支持的規(guī)則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比如要求80%的人支持才能當選,那就等于賦予20%的人否決權,少數(shù)否決多數(shù),這也沒有道理。因此,理論上可能的五種規(guī)則里面實際上只有三種可能:第一個是簡單多數(shù)制,第二是相對多數(shù)制,第三個是比例制。

          現(xiàn)實中各國的投票制度一般按照這三種投票規(guī)則分為三大系列:多數(shù)制、比例制和混合制,每一系列內部又分為不同的形式。限于篇幅,我不準備對各種投票制度一一詳細介紹,只打算粗線條地描述和評價一下它們。

          一般而言,“多數(shù)制”下,每個選區(qū)只能有一人當選。

        “多數(shù)制”包括了兩種多數(shù)制,即“簡單多數(shù)制”與“相對多數(shù)制”。簡單多數(shù)是最常見的投票規(guī)則之一,它要求當選人必須獲得至少50%選民的支持。在候選人多于兩人的情況下,很可能出現(xiàn)沒有一位候選人獲得50%選票的局面,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兩種:一是采取“兩輪投票”,一是采取“排名淘汰投票”。兩輪投票是指,如果第一輪投票沒人獲得50%以上的選票,就得對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勝者當選。如在2007年的法國總統(tǒng)選舉中,第一輪投票中有12位候選人,其中只有兩人獲得多于20%的選票,得票最少者只得到0.34%的選票。第二輪投票在人民運動聯(lián)盟主席薩科齊與社會黨候選人羅雅爾之間展開,最后薩科齊以53.69%對46.31%的得票率勝出,當選新一任法國總統(tǒng)。法國2002年的總統(tǒng)選舉也是經(jīng)過兩輪投票才選出總統(tǒng)的!芭琶蕴镀薄币惨螽斶x者獲得50%以上的選民支持,但不必進行第二次投票,因為選民在投票時已經(jīng)對所有候選人進行了排序。選后,先查驗選民的第一選擇,若有候選人獲得半數(shù)以上選票,即告當選;
        否則,排名最末的候選人出局,并將其獲得選票上第二位候選人的票數(shù)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循環(huán)往復,直至有人獲得半數(shù)以上選票為止。澳大利亞國會下議院選舉即采此法。這種方法的缺點在于程序復雜,容易把選民搞得暈頭轉向。相比之下,兩輪投票雖然費錢費時,但更簡單、更能直接反映選民意愿。

          “相對多數(shù)制”之下,如果每個選區(qū)只能選出一個人,不管有多少候選人,哪位候選人得票比其他候選人都多,便可當選,這叫 the First Past the Post,或簡稱 FPTP。FPTP意味著,一個候選人即使沒有得到大多數(shù)選民的支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還是可能當選,這顯然有失公正。國內不少人鼓吹“海選”,即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如果“海選”配上“相對多數(shù)制”,就可能出現(xiàn)這樣的局面:50個人出來競選,大多數(shù)候選人得到2%左右的選票,這時只要有人得到3%的選票,即可當選。而操控3%的選票易如反掌。“相對多數(shù)制”還可能造成少數(shù)派當選的局面。臺灣2000年的“總統(tǒng)”選舉很說明問題。當時,“綠營”的陳水扁得票39%,“藍營”的宋楚瑜得了37%,只比陳水扁少2%,連戰(zhàn)得了23%。但由于在三個候選人里面陳水扁得票最多,雖然沒有超過50%,但是他最后當選了。如果換成“簡單多數(shù)制”,第一輪投票后舉辦第二輪投票,讓陳水扁與宋楚瑜對決,原來支持連戰(zhàn)的“藍營”選民大多會把選票投給宋楚瑜,結果就會是宋楚瑜當選,而不是陳水扁。由此可見,投票規(guī)則不一樣的話,可以使選舉結果、以至于政治版圖非常不一樣。因此,誰來制定投票規(guī)則是大有學問的,政客都會挖空心思在這方面做文章,設計有利于自己一派的投票制度。

          “多數(shù)制”一般適用于單一選區(qū),即每個選區(qū)只有一人當選的選區(qū)。但有些地方在復數(shù)選區(qū)的背景下,依然使用多數(shù)制。這就出現(xiàn)了所謂“復數(shù)選區(qū)單記不可轉讓制”,即每個選區(qū)不是只選一個人,而是選好幾個人,但每個選民只能把票投給一位候選人,且這一票是沒有排序的、不可轉讓的,得票最多的那幾位候選人當選。假設一個選區(qū)里面可以選出5個議員,而這個選區(qū)有15個候選人,其中最高的得了25%的票,次高的得了20%的票,第三的得了18%的票,第四的得了15%的票,第五的得了12%的票,還有10%的票分散到其他的候選人,那就是這5個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這種“復數(shù)選區(qū)單記不可轉讓制”曾經(jīng)在亞洲比較常見,如日本、韓國、中國臺灣,但現(xiàn)在被認為是問題較多的一種制度,因為在一個選區(qū)里面選出多于一個代表,而每個選民卻只能把票投給一位候選人,結果就會造成同一個政黨的候選人互相競爭,久而久之在同一政黨內形成派系。日本的黨內派系林立、臺灣黨內派系林立,都跟這種投票制度是大有關系的。日本鑒于這個問題,在20世紀90年代做了一部分的選舉改革,但是現(xiàn)在因為還有一部分沒有改,所以派系的問題依然存在。從2008年起,臺灣的“立法院”選舉也放棄了這種投票制度。

          簡單多數(shù)制和相對多數(shù)制雖然不一樣,但它們的共同特點是贏者通吃。什么叫“贏者通吃”?看看圖表3—10給出的例子就清楚了。假設有一個小國,它劃為5個選區(qū),共有三個政黨,要選出5人組成的議會。投票的結果是政黨A在5個選區(qū)都獲得了50%的選票;
        政黨B在5個選區(qū)的表現(xiàn)略為遜色,都得到了49%的選票;
        政黨C大敗,在5個選區(qū)都只得到1%的選票。不管是實行簡單多數(shù)制,還是相對多數(shù)制,政黨A都將壟斷議會所有席位,而政黨B與政黨C一樣一無所獲。簡言之,在簡單多數(shù)制下,我得到了51%,另外49%的人投票給另外一個人,這49%的人我就不管了;
        在相對多數(shù)制下,事情更荒唐,我被30%的人選上,其他70%的人支持其他候選人,但沒有一個候選人超過我30%的選票,我就代表這30%的選民,其他人我就不管了。贏者通吃的游戲顯然有損于選舉結果的代表性。

          

           圖表3—10 多數(shù)制下的贏者通吃

          

           政黨 選區(qū)1 選區(qū)2 選區(qū)3 選區(qū)4 選區(qū)5 總計

          

           A 50 50 50 50 50 5席

          

           B 49 49 49 49 49 0

          

           C 1 1 1 1 1 0

          

          在比例制下,每個選區(qū)往往有多于一人當選;
        因而結果會不同,不會出現(xiàn)贏者通吃的局面。以丹麥2001年的選舉為例(見圖表3—11),6個黨所得選票的比例與它們在議會里獲得的席位比例非常接近。比例制之所以產(chǎn)生這樣的效果,是因為其出發(fā)點就在于讓各政黨所獲席次的比例與其所獲選票的比例盡量吻合,以增強選舉結果的代表性。我們假設一下,如果丹麥不是采取比例制,而是多數(shù)制,很可能只有兩個大黨在議會里面有席位,其他的黨則可能完全沒有機會在議會里面立足。

          

           圖表3—11 丹麥2001年的議會選舉

          

           政黨 選票% 席位(179)

          

           自由黨 31.3 31.3(56)

          

           社會民主黨 29.1 29.1(52)

          

           人民黨 12.0 12.3(22)

          

           保守人民黨 9.1 8.9(16)

          

           社會主義人民黨 6.4 6.7(12)

          

           激進左翼社會自由黨 5.2 5.0(9)

          

           其他 6.9 6.7(12)

          

           總計 100 100(179)

          

          如果著眼于政黨而不是候選人個人,“政黨列表”是比例制的一種最常見做法:選舉時,各政黨提供一個自己候選人的排列名單,選民投票給自己中意的政黨,然后各黨按所獲選票的比例分到相應比例的議席,最后各黨按自己的候選人名單順序將議席依次分配給候選人,排在最后的候選人也許得不到任何席次。這樣的體制,選區(qū)數(shù)量越少、選區(qū)規(guī)模越大,其代表性越強。許多歐洲國家采取這種體制。

          如果著眼于候選人而不是政黨,比例制可采取“單一可轉移投票”,它要求選民按自己的偏好對所有候選人進行排序,然后用某種復雜的計票辦法來確定是否有候選人獲得了當選的最低票數(shù),是否應淘汰哪位候選人,一直到所有席次被分配完畢為止。這種方法不僅可盡量減少廢票,讓政黨所得席次與它們所得選票成比例關系,還可以給選民更多的選擇,不必受“政黨列表”的約束。但它的缺點也很明顯,那就是計票方式太繁雜。因此,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只有愛爾蘭、英國的北愛爾蘭地區(qū)和馬爾他。

          在“多數(shù)制”與“比例制”兩大系列外,還有形形色色的“混合制”!盎旌现啤鳖櫭剂x就是將“多數(shù)制”下的各類變種與“比例制”下的各類變種結合起來,其結合方式可能千變萬化。不過,所有的混臺制形式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選民投兩張票,一張選票投給本選區(qū)的候選人,另一張選票投給政黨。至于怎樣確定一個選區(qū)的當選人、怎樣確定各政黨的得票比例,怎樣處理選區(qū)當選人與政黨當選人的關系,不同形式的“混合制”之間差別很大。這里對此就不詳細討論了。

          在全球191個國家中,有93個采取某種形式的“多數(shù)制”,有64個采取某種形式的“比例制”,還有27個采取某種形式的“混合制”。如果分開地域看,歐洲國家傾向于采取“比例制”;
        前蘇聯(lián)以及東歐地區(qū)是投票機制的試驗場;
        其他地區(qū)傾向于采取“多數(shù)制”,尤其是“相對多數(shù)制”。

          不同的選舉制度產(chǎn)生的結果是不一樣的。選舉可能出現(xiàn)三種結果:一種情況是“名副其實的多數(shù)”,即一個黨贏得多數(shù)的選票,同時也贏得了議會里多數(shù)席位,選票與席次是匹配的。另一種情況是制造出來的“假多數(shù)”,即在議會里占多數(shù)席位的政黨,并沒有得到多數(shù)的選票。還有一種情況更離譜,可以叫做“人為的少數(shù)”,即某政黨得到了多數(shù)選票,但它在議會里卻沒有得到多數(shù)席位。有人也許會想,后兩種情況只是理論上的可能,現(xiàn)實中不會出現(xiàn),其實不然。

          例如,在英國2001年的選舉中,工黨得到了40.7%的選票,但它在下院得到了62.5%的席位,出現(xiàn)了完全不成比例的放大效果。保守黨得到31.7%的選票,但在下院的席位只占總數(shù)的25.2%,出現(xiàn)縮小效果。更慘的是自由民主黨,它拿到18.3%的選票,卻只得到7.9%的席位。這還不算很奇怪,在1974年的選舉中,工黨得到的總的選票是37.2%,保守黨得到的選票是39.3%,后者得的選票比前者多,但結果卻是工黨得到了下院里大多數(shù)的席位,這很難讓人服氣。在英國這個有點兒君子風度的地方,也許可以容忍,換個其他地方可能會打起來。為什么我這個黨得到的票多,但卻由別的黨執(zhí)政?聽起來的確是非常沒有道理的。

          這種情況不僅在英國出現(xiàn),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都出現(xiàn)過。在新西蘭1978年的選舉中,國民黨贏得了92席位里面的51席位,但它得到的選票不是多數(shù),甚至也不比對手得到的選票多。對手工黨得到40.4%的選票,國民黨只得到了39.8%,結果國民黨卻贏得了選舉。這種情況到1981年又出現(xiàn)一次,得票第二的政黨贏得了議會的多數(shù)席位,結果成了執(zhí)政黨。就是因為這個情況反復出現(xiàn),新西蘭1990年代以來改變了他們的投票規(guī)則。當?shù)闷鄙俚恼h贏得多數(shù)議會席次、得票多的政黨變成議會里的少數(shù)時,政府的決定就不是多數(shù)統(tǒng)治,而是少數(shù)統(tǒng)治了,它無論如何不能被稱之為“民主”。問題在于,在有些投票機制下,這種結果難以避免。

          那么,什么樣的投票機制更容易造成“假多數(shù)”或“人為的少數(shù)”呢?一般而言,實行多數(shù)制的國家,席位和選票之間的相關關系比較弱;
        實行比例制的國家,選票和席位之間的相關關系會比較強;
        實行混臺制的國家,兩者的相關關系也很強。英國實行的是多數(shù)制,新西蘭在1992年改革以前同樣實行多數(shù)制。它們與實行比例制的荷蘭非常不同。在荷蘭2003年1月份舉行的議會選舉中,共有十多個政黨參與競選。結果,9個大黨共獲得98.7%的選票,其中6個較小的政黨得到的選票都沒有超過6.5%。但這9個政黨全部在議會獲得了席位,而且它們各自所獲席位的比例與所獲選票的比例相差都不超過1%,可算是高度吻合。如果實行多數(shù)制,這種結果是難以想象的。

          為了便于系統(tǒng)地比較各種投票機制的優(yōu)劣,有人發(fā)明了一個公式,計算選票與席次之間不合比例程度的指數(shù)。我們在這里不去糾纏怎樣計算該指數(shù),只看一看哪些國家指數(shù)低?哪些國家的指數(shù)高?從圖表3-13看,比例制的優(yōu)勢幾乎完全毋庸置疑。比如在實行比例制的荷蘭、丹麥的不合比例指數(shù)很低,而在實行多數(shù)制的國家毫無例外地都比較高,尤其是那些同時采取總統(tǒng)制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

          

           圖表3—13 三十六個民主國家中選舉制度(立法機構選舉)與

          

           平均選舉不合比例指數(shù)(1945—1900)

          

           國家 不合比例 選舉制度 國家 不合比例 選舉制度

          

           指數(shù)(%) 指數(shù)(%)

          

           荷蘭 1.30 比例制 西班牙 8.15 比例制

          

           丹麥 1.83 比例制 澳大利亞 9.25 多數(shù)制

          

           瑞典 2.09 比例制 巴布亞新幾內亞 10.06 多數(shù)制

          

           以色列 2.27 比例制 英國 10.33 多數(shù)制

          

           馬爾他 2.36 比例制 哥倫比亞 10.62 比例制

          

           奧地利 2.47 比例制 新西蘭 11.11 多數(shù)制

          

           德國 2.52 比例制 印度 11.38 多數(shù)制

          

           瑞士 2.53 比例制 加拿大 11.72 多數(shù)制

          

           芬蘭 2.93 比例制 博茨瓦納 11.74 多數(shù)制

          

           比利時 3.24 比例制 哥斯達黎加 13.65 比例制

          

           意大利 3.25 比例制 特立尼達 13.66 多數(shù)制

          

           盧森堡 3.26 比例制 委內瑞拉 14.41 比例制

          

           愛爾蘭 3.45 比例制 美國 14.91 多數(shù)制

          

           葡萄牙 4.04 比例制 巴哈馬 15.47 多數(shù)制

          

           冰島 4.(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25 比例制 巴巴多斯 15.75 多數(shù)制

          

           挪威 4.93 比例制 毛里求斯 16.43 多數(shù)制

          

           日本 5.03 SNTV 牙買加 17.75 多數(shù)制

          

           希臘 8.08 比例制 法國 21.08 多數(shù)制

          

          盡管婦女獲得投票權已經(jīng)過去了幾十年,但截至2000年,在全世界182個有數(shù)據(jù)的國家里,女性在議會下院占據(jù)的席位比例平均只有 11.7%。那么,哪種投票機制最不利于女性當選呢?從不同投票制度下婦女的代表性可以看到,婦女在議會下院所占席位的比重在比例代表制下最高,平均約為15.4%;
        在多數(shù)制下最低,只有8.5%;
        在混合制下居中,平均為11.3%。因此,多數(shù)制是一種對婦女歧視作用較大的制度。

          當然,沒有任何一種投票制度能夠產(chǎn)生完全有代表性的結果。耶魯大學教授道格拉斯?芮1971年出版過一本書《選舉規(guī)則的政治結果》。他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證明,所有的選舉制度,都很難產(chǎn)生完全代表性的結果,無論是相對多數(shù)制、簡單多數(shù)制,還是比例代表制。這就是說,選民通過投票很難把自己的意愿完全表達出來;
        只是在有些投票機制(如比例制)下,表達得更充分一點兒;
        在另一些投票機制(如多數(shù)制)下,表達得更差一點而已。

          除了影響代表性,不同的投票機制還會影響選民的投票率,因為在有些投票機制下,不少人會覺得由于制度安排不合理,自己的選票很可能被浪費,所以就不投票了。從1990年代各種投票機制下的投票率我們看到,在采取多數(shù)制的77個國家里,平均投票率只有60%出頭;
        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68個國家里,平均投票率是70%,比前者高了10%;
        在采取混合制的26個國家里,平均投票率幾乎正好居中,為64%。如果我們認為民主是需要人民參與的,顯然比例代表制的投票制度更有利于人們來參與政治生活。

          這一節(jié)讓我們認識到,選舉并不是在法律上賦予每個成年人以投票權那么簡單。程序上某些規(guī)定可能讓擁有選舉權的人無法參與投票;
        選區(qū)劃分方面的貓膩可能導致大批選民的選票因過多或過少而被浪費;
        投票和計票的某些方式可能大幅降低選舉結果的代表性以及投票率,F(xiàn)在,世界一共有200個左右國家,如果把選舉權、選區(qū)劃分、投票規(guī)則的各種形式進行組合的話,會產(chǎn)生無數(shù)種可能的選舉制度。在代表人民意愿方面,不同的選舉制度會產(chǎn)生非常不一樣、甚至絕然相反的結果。采取哪一種選舉制度最符合民主原則?采取哪一種選舉制度最符合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政治、文化、人口分布特點?對這些問題,學術界還完全沒有共識。在現(xiàn)實政治中,選擇哪一種選舉制度往往是各種政治勢力之間博弈的結果,而不是出于對民主理念的思考。因此,對真正關心民主的人而言,他們必須依據(jù)理想民主的原則對此作深入的思考,而不是停留在最膚淺的層面上,即一味盲目地呼吁實行無限制的投票。

          

          王紹光《民主四講》,三聯(lián)書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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