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強奸與無限防衛(wèi)權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強奸的法律含義是違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未成年的女性,無論是否自愿、強行,只要發(fā)生性行為都構成強奸,即奸淫幼女罪)。這一法律含義中“強行”是關鍵性的犯罪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強奸犯罪中的“強行”行為往往不單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觸”,這一性動作遠不是關鍵性的內容,它只是區(qū)別強奸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對于強奸作為一種犯罪行為的構成來講不是決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會過于看重強奸的既遂還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強奸犯罪就沒有發(fā)生,這是對強奸犯罪十分錯誤的認識。
現(xiàn)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構成整個法治大廈幾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為犯罪的強奸行為,在犯意上因其違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這就侵害了自由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賦自由;
對女性的性尊嚴、性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對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產物,同時也是數(shù)千年人類文明的重要內容,侵害女性的性尊嚴和性權利,將會導致女性嚴重的精神、身體損害,其危害程度絕不是一般的身體傷害所能比擬,在性蒙昧現(xiàn)象還比比皆是的中國社會,這種傷害尤其嚴重——它常常給被奸污的女性帶來難以承受的羞辱感;
在行為上,“強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這種強行往往會是伴隨著暴力強迫,如果輕度的暴力強迫未能促使女性順從,且強奸犯一定要實現(xiàn)其強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無法預計——強奸殺人的案例并不少見。
鑒于上述原因,現(xiàn)代法治國家無不將強奸犯罪列為侵害人身權利中最嚴重的犯罪之一,其嚴重程度被視為與故意殺人相似。
也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中無限防衛(wèi)權的表述,本款規(guī)定的核心含義是對于正在發(fā)生的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僅僅是受侵害人)對加害人擁有“格殺勿論”的無限防衛(wèi)權。
在“一命抵一命”的中國民俗文化語境下,人們比較能認同對于殺人犯的無限防衛(wèi)權,甚至對于搶劫、綁架者的無限防衛(wèi)權也大致能接受,唯獨對于針對強奸犯的無限防衛(wèi)權不易認同——即使很多女性在這個問題上也不能理解,會把對強奸犯的無限防衛(wèi)視為防衛(wèi)過當。
中國社會之所以對于強奸犯罪的惡性認識不夠,原因很復雜,不僅僅是因為男女平等的觀念還不夠深入,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人們對生命的態(tài)度過于物質化,缺乏高精神性的認可。因此,常常會忽視自由、生命尊嚴、性尊嚴……這些人之為人不同于其他物種的特性。不少人對于強奸帶來的傷害,往往也更側重關注所謂的玷辱名節(jié)、讓家族蒙羞之類非受害人自身的傷害。
正是這些原因,導致了不少國人在對強奸犯罪的惡性認知上存在嚴重偏差,這也就導致了許多人對于女性因強奸的恐懼和受傷害程度缺乏深刻認知,從而導致許多人對因強奸而發(fā)生的無限防衛(wèi)權缺乏認識。
為了便于理解,不妨試想這樣一幅圖景:身強力壯、有權有勢的數(shù)名男性,對逃脫了第一次性侵犯的女性步步進逼,一邊以性惡語羞辱,一邊動作調辱,隨后屢屢撲推,致其仰面躺倒在沙發(fā)或床上。
這種情況下,因為對她人身基本安全的威脅已經(jīng)如此迫在眉睫,即使侵害她的男性確實真的沒有想強奸她,任何一個思維正常的人也會同意:至少存在嚴重的強奸威脅。這個時候,對于侵害人的無限防衛(wèi)權就完全是正當?shù),一個身處險境的女性面對數(shù)名兇神惡煞般撲過來的男人,我們不可能要求她在舉刀自衛(wèi)的時候居然能做到外科大夫做手術一樣精確防衛(wèi),例如不刺動脈、不刺心臟……
至于不少人認為風月場不存在強奸問題,更是胡言亂語,法律上界定是不是強奸犯罪,關鍵看女性是否自愿、男性是否強行,只要不是自愿,都可以構成強奸,強奸犯是不是認為自己在強奸,與是否構成強奸罪沒有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正在實施強奸行為的罪犯,賦予受害人無限防衛(wèi)權,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一項基本的人道法則。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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