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不當得利訴訟證明責任分配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 要:不當得利訴訟是一類特殊的訴訟,它有四個構成要件,其中對構成要件之“無法律上的原因”的證明責任分配爭議較大。本文首先將不當得利類型化為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然后根據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分析其具體的證明責任分配。
關鍵詞:不當得利;證明責任;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71-02
作者簡介:陳婷(1992-),女,漢族,河南新鄉(xiāng)人,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一、引論——不當得利和證明責任概述
在具體討論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前,有必要闡述不當得利制度與證明責任制度。
(一)不當得利制度的類型化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返還的義務。”①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方獲益、另一方受損、獲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系、獲益無合法根據(或稱為無法律上的原因)。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并不在于填補損害,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這一點將不當得利與以違法性作為成立要件目的在于填補損害的侵權行為區(qū)分開來。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給付而獲益者,應負返還的義務。給付,指有意識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財產。關于給付不當得利的功能,王澤鑒先生認為,給付不當得利的目的在于矯正給付當事人間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達、目的消滅)的財產變動。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指因給付外事由而產生的財產變動,即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變動并非出于受損方有意識的、基于一定目的的行為。其發(fā)生事由有三:一,由于行為(受益人、受損人、第三人的行為等);二,由于法律規(guī)定(添附、善意取得、時效取得等);三,由于自然事件。根據內容的不同,非給付不當得利分為以下三類: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費用償還不當得利、求償不當得利。其中,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最為常見,下文主要探討的即是此類。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并未受到他方給付,而是自取利益、第三人的行為、自然事件或者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應屬于他人的利益。
。ǘ┳C明責任概述
證明責任是訴訟法學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業(yè)詞匯,被稱為民事訴訟程序的“脊梁”。
1.證明責任概念
通說認為,證明責任既包含“證據提出責任”這層含義,又包含在言辭辯論結束后,當事人因主要事實沒有得到證明,法院不認可以該事實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這層含義。②一般將證明責任的第二層含義稱為客觀證明責任、結果責任。
2.證明責任作用
證明責任最大的作用是作為一種裁判輔助工具。因為事實真?zhèn)尾幻魇且环N常態(tài),但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出裁判——法官負有裁判義務。需要注意的是,證明責任對法官而言,不是一種責任、不利后果等,它只是法官裁判的一種輔助工具。“當運用客觀證明責任來克服真?zhèn)尾幻鲿r,就能確保法官的裁判義務的實現。③
當事人若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要件事實,其將可能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從這個角度看,證明責任還是一種訴訟負擔。
3.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到底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證明責任理論的核心在于制定一套原則,按照這套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既符合公平正義,又能使訴訟迅速的完成!按_定由哪方當事人對各種主要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④
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有:待證事實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利益考量說。
。1)待證事實分類說。此學說主張根據待證事實本身的性質和內容分配證明責任。其核心內容是將待證事實按某種標準進行分類,在此基礎上明確哪類事實需要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哪類事實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事實可細分為消極事實說、推定說、外界事實說和基礎事實說。其中,消極事實說應用較廣泛,其將待證事實分為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主張積極事實者應承擔證明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者不承擔證明責任。
。2)法律要件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典型代表是羅森貝克的“規(guī)范說”。依據該學說,可以將實體法律規(guī)范劃分為三類:權利根據規(guī)范、權利障礙規(guī)范和權利消滅規(guī)范。權利根據規(guī)范是指能發(fā)生一定權利的規(guī)范;權利障礙規(guī)范指妨礙權利發(fā)生的規(guī)范;權利消滅規(guī)范指在權利發(fā)生后,能將已經存在的權利歸于消滅的規(guī)范。在此基礎上,羅森貝克認為,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fā)生的法律要件事實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障礙法律要件和權利消滅法律要件事實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羅森貝克認為,應從法規(guī)條文形式上的結構去識別三類不同的實體法規(guī)范!耙(guī)范說”的內容具有高度的內在邏輯性,而且符合法的安定性和形式正義的要求,因而成為德國、日本等國的通說,并成為實務中法官分配證明責任的主要方法。
但對于該學說,不少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如“(規(guī)范說所主張的)僅從法律條文的表達形式中來謀求證明責任分配基準之觀點是不合理的,而有必要基于實質性考量來予以調整。”⑤
。3)危險領域說。此說主張根據證明的難易和有利于防止損害的發(fā)生分配證明責任。相對法律要件分類說注重形式,此說更注重實質性分配。
。4)蓋然性說。蓋然性說主張基于實質性的考量將證明責任的分配體系化,把蓋然性和證明可能性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因素。不同于對法律要件分類說修正的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是對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全盤否定。
。5)利益考量說。這一學說多為日本學者主張。該學說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和實體法的立法趣旨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主要考量因素。具體而言,公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欲變更現狀的當事人對變更之要件承擔證明責任;2.更容易使用必要證據方法地位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3.主張例外情況存在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4.每個法規(guī)的立法趣旨當然地發(fā)揮著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的作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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