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新
發(fā)布時間:2020-02-2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蓖瑫r,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jù)2007年12月29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國家主席胡錦濤2007年12月29日簽署第85號主席令,發(fā)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刊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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