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限購令2018年取消【唐朝也有限購令】
發(fā)布時間:2020-03-19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明朝規(guī)定: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后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古代中國曾經(jīng)出臺過很多限制性購房政策:
西漢:只能購買鄰居的房
西漢建國后不久,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呂太后當政的時候,朝廷頒布了如下規(guī)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保ā抖曷闪?戶律》)。這條規(guī)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xiàn)有的房子。
比方說,小明、小強和小紅仨人是街坊,小明挨著小強住,小強挨著小紅住,在小明和小紅當中隔著一個小強。那么好,小明可以買小強的房子,小強也可以買小紅的房子,但小明卻不能買小紅的房子,因為他和她“不比其宅”。他們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許”,禁止這種非緊鄰的居民進行不動產(chǎn)交易。
要問當時為什么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解釋起來是很復雜的,我們概括地給出這么幾個原因:
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tǒng)一劃分、統(tǒng)一分配,一戶家庭只給一塊宅基,集體主義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濃厚。為了維持這個狀態(tài),政府不希望再出現(xiàn)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凡是國家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請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購買,想買房可以,問問你東鄰王大媽或者西鄰趙大爺是不是剛好要賣,要是碰到這種好機會,你就買,要是碰不到,還是打消購買第二套房的念頭吧!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是不會很高的,因為這個緣故,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見。
二、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chǎn),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fā)”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了少交人頭稅和財產(chǎn)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么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fā),揭發(fā)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家產(chǎn),一半家產(chǎn)充公,一半家產(chǎn)用來賞給檢舉揭發(fā)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fā)”。鄰居們想“舉發(fā)”,必須知道你家的底細,如果你經(jīng)常搬家,像候鳥一樣遷徙,鄰居是很難清楚你家底細的,所以為了方便鄰居們“舉發(fā)”,政府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盡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購買緊鄰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處,這樣一來,鄰居便于檢舉,政府便于管理。
唐朝:先問親戚和鄰居
進入唐朝,政策變了。這期間,出臺了一種持續(xù)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我用八個字來總結(jié),叫做“求田問舍,先問親鄰”。什么意思呢?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jīng)過原業(yè)主的同意,還必須經(jīng)過原業(yè)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則,不管你付給原業(yè)主多少錢,簽訂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認的。
事實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國,“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規(guī)矩還在局部地區(qū)持續(xù),因為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chǎn)的案例屢見不鮮。解放前夕,還有人在買房之前,先在報紙上刊登啟事,讓原業(yè)主的族人和四鄰直接跟購房人聯(lián)系,如有意見趕緊提,別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賬。
到這時候,大伙的問題應該來了:買賣房屋,只要買主賣主兩廂情愿就足夠了,干嗎還得經(jīng)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這里有他們什么事!其實概括來講,原因無非兩條:
一、為了保護宗族財產(chǎn)不流失。您知道,古代中國從來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屬于私人的物權(quán),一切不動產(chǎn)在法律和道德兩種層面都是既屬于個人又屬于族人的,尤其祖輩遺留的房屋,如果未經(jīng)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guī)模的同族爭斗,即使是出于維護基層穩(wěn)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須要求“求田問舍,先問親鄰”。
二、跟西漢時一樣,為了便于親鄰檢舉,進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政府人為設置親鄰障礙,必定減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遷徙的難度,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統(tǒng)計人口也好,征收賦稅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變得很容易。
元明清:官員買房限制多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xiàn)了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為什么作出這種規(guī)定呢?
一、蒙古人滅了金國、西夏、大理和南宋,從前朝那里繼承了許多國有房產(chǎn)。在滅國的過程中,死在他們鐵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為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中央干部和地方干部,作為他們的辦公樓或者家屬院。換句話說,大多數(shù)蒙古官員都能分到房子,沒必要再去購買。
二、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領(lǐng)導,這些領(lǐng)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奸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只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著原業(yè)主簽字畫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參見《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們這樣做,激起了極大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了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頒布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chǎn)業(yè)的嚴令。
而明朝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后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的規(guī)定更厲害: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chǎn)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fā)現(xiàn)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shù)毓賳T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在乾隆時期,不光嚴禁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還嚴禁旗人官員帶著年滿十八歲以上的兒子上任。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guī)定呢?跟當時旗人子弟過于蠻橫有關(guān)。據(jù)《乾隆實錄》記載,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如果跟著上任,則狗仗人勢,禍害地方百姓。礙于旗人官員的面子,地方司法機關(guān)還很難懲罰他們。乾隆思來想去,干脆把這幫“衙內(nèi)”留在北京,強迫他們跟他們當領(lǐng)導的爹分開。因為北京是天子腳下,旗人子弟再橫,也不敢在皇帝跟前發(fā)威,這樣管束起來就容易多了。
回過頭來說說明清兩代為何會禁止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原因其實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chǎn)難以查清,既然難查清,干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所在地擁有房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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