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允許上市流轉?|農村宅基地流轉
發(fā)布時間:2020-03-2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為什么國土資源部又重新發(fā)布了這個文件? 我個人認為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小產權房問題,在城市周邊,尤其是城鄉(xiāng)結合部一帶,它是和農村宅基地分不開的。二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這個工作搞了很多年了,現(xiàn)在處于試點階段。這兩個方面都需要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的產權。
從客觀的效果上來說,清理宅基地具體對農民有什么好處?
其一,可以培育農民的市場概念。中國農民對土地的認可程度非常低,通過發(fā)證可以清楚地告訴農民這個土地就是你的,農民對于土地的自主意識就會增加,認知也會增加,自我保護意識也會提升。其二,登記發(fā)證雖是表面的工作,但它把最基本的權利給調查清楚了’在此基礎上經過市場行為和方式,就可以把土地的價值突現(xiàn)出來,土地的財產性就真正實現(xiàn)了。
是不是可以說有了宅基地這個交易市場之后,農民可以將自己農村的財產置換到城市?
有這方面的意義,農民可以把宅基地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化成一種資產收入,但不是一種簡單的買賣和置換。城市居民并不能參與宅基地交易,但是,城市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建設開發(fā)權利,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指標”。當然,農村宅基地還可以在集體的范圍內流轉,也就是說,宅基地的真實交易只限于農村集體層面。
摸清宅基地是不是把目前的小產權房與宅基地給明確區(qū)分開的過程,之后再來處理小產權房?
會有這方面的效果,但不是開展這個的主要目的。小產權房只是一個突出的問題。
目前的農村宅基地改革對于農村和農民來說,意義有多大?
農村宅基地改革的意義,如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一樣,必將促進農民財富增長,釋放農村經濟的內在活力。一方面,農民權益能得到穩(wěn)定保障。由于農民住房擁有了土地證,遇到征用或拆遷時,就可以按完整產權評估,從而確保公平交易,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損失。
另一方面,將有利于金融資本順利進入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農民有了自己完整的房屋產權,就可以到金融機構抵押、擔保,獲得創(chuàng)業(yè)和生產發(fā)展資金。
此外,打破了農民單純依附村集體內部供給或調整宅基地的束縛,可以自由處置房屋和宅基地,使得重新選擇居住地成為可能,為農民住宅財產的傳承、轉移和促進人口流動創(chuàng)造了條件。
如何看待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項牽一發(fā)而動全局的重要制度創(chuàng)新,對農村宅基地制度進行改革和調整迫在眉睫。
農民宅基地制度長期滯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礙著農民住房財產的市場流通。
農民住房是自己建的,但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一方面集體土地被征用時,必須國有化后才能夠進入市場;另一方面農民宅基地由于沒有分戶土地證,不能單獨作為完整的房地產產權進行交易。
農民住宅產權的不完整性,使農民僅有的財富不能作為資本來運作。
這不僅影響了金融資本進入農村,也不能保證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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