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蘇力:“法”的故事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一.
翻開當代中國的幾乎任何一本法理學的教科書――無論其名為《法理學》還是《法學基礎理論》――或法律辭書,2甚至臺灣學者的法律教科書,3我們都可以看到類似下面的文字:
中文的“法”字古體寫作“灋”。根據(jù)東漢許慎所著《說文解字》一書的解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D,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之所以偏旁為“水”,是因為法律如水那樣公平;
而之所以有“?D”,因為“?D”是傳說中古代的一種獨角獸,生性正直,古代用它進行“神明裁判”,見到不公平的人,會用角去頂,因此也就有了“去”!
這段存在于幾乎所有中國法理學教科書、辭書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義,何以可能?這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二.
我不通古文字學,不想與古文字學家爭碗飯吃,因此也不敢對“法”字的這種考證表示太多的懷疑。“法”字的起源也許就是如此。但是,對這種論證,我總有些許的懷疑!
許慎生卒于公元1-2世紀年間,這時,距“法”字已經(jīng)流行的春秋年間已經(jīng)有六、七百年了,想當然,這個字的出現(xiàn)一定更早。其次,這個古“法”字并非一個單字,而是由“水”、“?D”和“去”三個單字構成的。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記載了這三個單字的發(fā)生,而要將這三個至少在當初幾乎是毫無聯(lián)系的古字組合起來,并用來指涉法律這種社會活動和社會規(guī)范,也一定是一個漫長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條的歷史過程。即使當年有人有心記錄,也幾乎肯定,他或他們不可能完整記錄這一歷史。換言之,許慎完全沒有可能看到這個字是如何發(fā)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擁有任何一個人對這一演化發(fā)生史作出的比較完整可信的記錄。而且,許慎的解說也確實沒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實物材料來印證自己的解釋。注意,我只是說他沒有引證而已,并沒有說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許慎的后代可能無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訴訟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許慎也許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獻或實物材料;
也許僅僅由于當時還沒有今天的學術規(guī)范,或者他編寫《說文解字》僅僅是一種私人的愛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們這種人更多是為了出版,他未予引證。對這一點,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絕他之所言是一種可能性。但是,承認一種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經(jīng)成為事實,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許慎在解釋古法字時沒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資料。也許,有人會說許慎比我們離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們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確有這種可能,但仍然僅僅是可能而已。其實,時間的距離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說他一定占有比我們更充分的材料;
在一定條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們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沒有20世紀才開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聯(lián)絡和出版發(fā)行上的限制,他也沒有可能像今天的學者那樣可以全國性地甚至跨國使用材料。因此,在沒有其他旁證的情況下,我可以接受許慎的解說是一種權威解釋,但不能接受其為本真的解釋!
而且,仔細琢磨起來,許慎的解釋在詞源學上就是值得懷疑的。的確,法有水的偏旁,但是為什么一個這個水旁在這里就一定意味著公平?不錯,水在靜止狀態(tài)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質”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顯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動的,水還是由高處向低處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渾濁的,等等等等。在所有這些明顯可見的特征,為什么單單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來了,組成了這個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會特征和維度。這之間的關系實在是太復雜了,太遙遠了,很難讓一個不輕信的普通人相信這種解釋是有根據(jù)的!
據(jù)我極其有限地對中國古典的閱讀,在先秦的文獻中,我沒有看到強調水“平”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強調水流動,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見到不少。4如果中國古人當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從邏輯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這方面的痕跡,似乎也應當在當時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跡。當然我孤陋寡聞,還得請方家指教。更進一步,從認知心理學上看,一般說來,最容易引起人們注意力的往往是物體的活動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靜止穩(wěn)定的特征(水平的條件必須是靜止)。我想古代先人關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這種偏差,是與這一認知特點相關的。當然,這些都還是旁證或推論;
最重要的例證實際上是“水”這個象形古漢字的本身。從其線條所指涉的波紋以及波紋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們古人視覺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動,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說許慎在這里對水旁的解釋是錯誤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學淺,我無法以這種方式對“?D”和“去”字提出疑問;
但是我對水之性質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義提出的疑問方式同樣可以用來分析許慎關于“?D”和“去”的解釋。
有人可能說,許慎的解釋是如此圓滿、自洽,因此,在沒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說之前,遵循波普爾的證偽主義,我們可以暫時接受許慎的這種解釋為真。這種虛假的波普爾式反駁,我同樣不能接受。因為對每個現(xiàn)象都可以提出許多圓滿但肯定不可能同時為真的解釋,思想上的實驗和精密科學上的實驗并不相同。維特根斯坦在曾經(jīng)指出,圖畫上一個冒著熱汽的茶壺,我們解釋是壺里有熱水;
這種解釋非常自恰、圓滿,但并不等于壺里真有熱水。5波普爾也說過:"我們絕不可因為一個一般解釋符合于所有的記載,就認為它已經(jīng)被證實了"。6解釋的圓滿與其真實性并不同一,盡管可能同一。
為了強調并例證這一點,我可以對這個古“灋”字作出一個或許比許慎的解釋更符合我們已知史料的解釋。法字,水旁,意味著古人強調法是由上向下頒布的。關于水的這一性質,可以見前面所引文字和對古水字字形的分析。關于古代的法,“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
7“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8“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
9“法者,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10為了節(jié)省刊物的寶貴篇幅和讀者寶貴的時間,我就不再引用本來可以大量引證的此類古文。所有這些關于法的界定都強調了法是自上向下發(fā)布的命令。考慮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現(xiàn)的戰(zhàn)國時代,11我的這種關于“法”的解釋可能比許慎的解釋可能更具解釋力,盡管并不一定更有說服力。至于“?D”,我可以接受許慎的解釋,認定其為一種野獸;
當它與其下面的去字之組合,我則可以解釋為要“去”除“獸”性,意味著“明分使群”、“化性起偽”,12要啟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為教”“以吏為師”)。13因此,我就可以依據(jù)同一個古法字得出一種完全不同于許慎的解釋;
這種解釋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獻來看我不覺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處,既能夠自洽,也頗為圓滿。
不僅如此,這種解釋似乎也更符合現(xiàn)代中國諸多法理學家對法律的理解,符合我們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機關頒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進行普法教育,對廣大人民啟蒙,消除愚昧、無知和獸性等等。我甚至還可以從水旁得出法律應當穩(wěn)定、應當公平、應當具有滲透力、應當具有靈活性、應當保持透明度(公開性)、應當防止腐敗的含義。哦,這那里還只是一個“法”字,這簡直就是一套20世紀末中國的法治或法制理論!這簡直可以寫幾本專著,例如,《從古“法”字看中國古代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我們只需要這一個字,就足以顯示我們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燦爛!
三.
我想,不會有誰以為我在當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這段類似傅斯年考證錢玄同之名的文字當成一種更真確的解釋。還是那句話,我不想、也沒有能力同古文字學家爭飯碗;
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顯示一個并非玩笑的事實:解釋本身所具有的創(chuàng)造性,一種解釋者并不總能意識到的、有時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創(chuàng)造性。14
因此,我的這番“考證”文字意在顯示:解釋者自身所處的時代或自身境況何以可能影響他的解釋。我之所以強調法律消滅獸性、愚昧和無知,以及這里所隱含的“啟蒙”和“普法”,顯然是與我現(xiàn)在所處的時代環(huán)境以及我同時代的法學家對法的理解相聯(lián)系的。身處這個時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設計了上述這番文字,就很可能無法自覺我在這里留下的時代印記和當代學術傳統(tǒng)的印記。由此,我們可以想象,距離“法”字最早出現(xiàn)也許已近千年的許慎為何不會為他所處時代的或個人的“偏見”所影響?如果他沒有極其充實且確實可靠的資料(我想他幾乎沒有,盡管我不敢斷言),這種影響不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比如說,當時的法律相當不公正,人們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許慎個人受過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他個人的或社會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覺的情況下流露在他的解釋之中。這種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歷史往往會在作者完全無心情況下留下時代的痕跡,例如甲骨文本來是用來占卜國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給今天的學者往往是關于天文、氣候、戰(zhàn)爭、文字發(fā)展等一系列當年占卜者完全無法想象的信息!
說到古文字考察,我們當然不能不重視許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釋,但是,在沒有堅實有力的旁證的情況下,我們絕不能僅僅因為是古人的釋義就將之作為定論。相反,在有其他資料的情況下,我們倒是可能從《說文解字》這樣一本從不被人當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學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變遷的某些痕跡,看到許慎本人以及他那個時代的人們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覺、概念和分類體系等等。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許慎的《說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為一種知識考古學的研究材料,或者成為一種研究的切入口。也許我又說遠了,似乎總是想指導思想史專業(yè)的學生,為他們作博士論文選題?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壓抑弗洛伊德所說的那個不安份的、總是想從古文字學那兒找碗飯吃的本我。也許正是這樣的理由,我才堅信許慎的下意識會超越他的意圖而顯露出來!
對于我來說,對于許慎的評論也許只能算是“項莊舞劍”,我所意在的沛公是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當代的中國法理學家會如此輕信許慎的顯然并不慎的解釋?當然,我們可以說當年接受許慎解釋的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學者了,因此他們有了智識上的盲點?墒,為什么中國近代以來的法理學作者會迷信古代學者呢?而且,事實上,他們并不迷信,他們早已將更為古代的作為整體的中國“法律文化”都放棄了;
那么為什么單單在這一點上如此迷信?我們也可以說其后的中國法理學作者在這一點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謬種流傳”。這種偶然性確實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
但是這種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說明為什么它能長期保留下來!
也許,我們不能這樣輕松地就將一個也許是也許不是問題的問題放過去,以這類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來糊弄我們自己。我們也許可以將法學家所引用許慎的文字及其解說放在當代中國法理學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許慎的解說對于近代以來中國法學的確立、形成和發(fā)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個什么角色。當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說,當年中國的法理學學者有意要用許慎的解說來起某種作用;
我也不是說我有能力重構現(xiàn)代中國法理學作者的使用許慎之說的意圖;
我更不是說,我在下面的分析和解釋是一個真實的歷史。我只是試圖作一種可能的遠距離透視,試圖從中看到點什么。在這個意義上,它更像是一種?滤f的那種“虛構”或是一種可能的歷史。當然,我不可能在此展開。而最多只是幾根粗線條!
四.
一般在講完了許慎的關于“法”字產(chǎn)生的故事(這是我對許慎“法”解說的初步定性)之后,現(xiàn)代法理學的作者往往說,大意是:由此可見,法在中國從古以來都是同“公平、正義”相聯(lián)系的;
隨后這些作者往往又會考察英文詞jurisprudence(法學或法理學)的拉丁文詞根Ius以及其他文字中據(jù)說是與“法”相對應的詞,例如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以及俄文中的право,據(jù)說,這些外文的“法”字都具有公平、正義的含義。不少學者還進一步引申說,法學從一開始就是同研究正義公平相聯(lián)系的,因為,一位著名的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也曾將法學界定為研究“正義與非正義之學”。15
匝一看,這些文字有些奇怪,特別是在法理學這門強調哲學思考、邏輯思辨的學科之語境中。它想說明和例證什么?這些文字似乎是在進行一種歸納,但是這種歸納顯然是有毛病的。首先,這里先是分別考察古漢文“法”和英文“法學”的詞根,(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盡管這兩個詞的指涉完全不同;
更奇怪的是,作者接著就轉而考察法文、德文和俄文“法”詞的含義,而不再是這些詞詞根的含義。因此,這些分析所涉及的就有三個層面的含義,中文“法”字的詞根的含義,英文法學的詞根的含義,以及(法德俄文)“法”的含義。如果是一個可信的歸納,就必須近乎窮盡這三個層面的含義,而不能選擇性地將一些或許有關聯(lián)的語詞或詞根的含義作一種虛假的歸納。顯然,這里的歸納是在某種目的或前設的誘使下制作出來的,因此不符合邏輯的要求。其次,我們必須明白,弄清一個詞的起源并不能或者很難幫助我們弄清一個概念。16即使是所有的中西文中的“法”這個字當中都有正義與公平的詞根或詞素,這并不等于所有的中西古代的法以及此后的法就是正義或公平,更進一步,它也并不能證明后來的法就一定與正義或公平有關,而最多只能證明古代的“法”或是法律發(fā)展的某個階段曾設及到這個因素。舉個例子來說,中文中許多字都有水旁,不能說它就都是水,而最多只可能是它們的演變、發(fā)生或/和發(fā)展的某個階段與水有關。因此,所有這些詞根最多只能證明某個國家的“法”或法學研究涉及到正義與非正義的問題。曾經(jīng)與什么相關并不能得出它是什么以及它以后是什么。因為語詞的發(fā)展史是一個自然的過程,而不是一個邏輯的過程。每個語詞一旦產(chǎn)生之后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其含義是在其得以使用的社會中不斷獲得并演變的,語詞的含義或指涉都不為其詞根甚或是語詞學研究總結出來的“一般規(guī)律”所決定;
甚至其字形也可能因為我們的潦草或便利而變化。第三,即使中西“法”字中都有與正義與公平相關的詞根,也不能歸納得出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中西的法就是一樣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一個語詞的起源與一個學科的現(xiàn)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幾乎沒有――如果不是完全沒有的話――什么內在的邏輯上的關系,一個詞根最多只是一點歷史之冰川在一個語詞或學科留下的擦痕。這種狀況正如當年現(xiàn)代中國法理學的學者將法學譯作律學并不因“律”字中難以發(fā)現(xiàn)水的痕跡就與公平或正義無關了。
上面分析指出的歸納問題,近代中國法理學的作者是應當懂得的;
因此,我們不能原諒這種邏輯上的混亂,特別是這種持續(xù)了近乎一個世紀的混亂。而另外一些問題,例如語詞含義演化的非邏輯性問題,他們也許(但不必定)無知,因為當時還沒有今天我可以便利使用的相關知識;
對此,我們可以原諒他們。但是,我們首先要問,是什么是這些學者在分析中西“法”的問題上會如此“不留心”(如果可以用不留心來解釋的話),而忘記了而且是長期地忘記了甚或是有意忽略了這里的歸納謬誤。其次,即使我們原諒這些學者在某些方面的無知之際,我們又絕不能重犯現(xiàn)代啟蒙思想家在評斷歷史之際往往會犯的錯誤,即簡單地誤以為這些學者之所以沒有看到我們今天看到的東西是因為他們沒有知識或沒有我們的知識!
在近代以前,其實并沒有許多人將許慎關于法的故事當真;
近代以來,一些重要學者也對古漢字“法”作了重要的考證。17在此基礎上,蔡樞衡就曾公開譴責許慎的“平之如水”為“后世淺人所妄增”,并試圖利用有關材料從人類學的角度重新解說古“法”字。18盡管蔡樞衡的解說同樣缺乏足夠的資料支持,因此難以作為一個更為堅實的結論予以接受;
但是,他的解釋之存在就表明,如果僅僅就學術源流而言,對法字的解釋完全可以走上另一條不歸路,或者至少這兩種路可以并存。因此,首先,當近現(xiàn)代諸多法理學家均采納許慎關于“法”字的故事而無人采納(就我的閱讀范圍之內)蔡樞衡的故事之際,就不可能僅僅是因為他們閱讀有限,未能獲得我們的知識。其次,他們的這種選擇,以及當他們努力發(fā)掘中國法中所謂的公平正義之因素并將之同西方的“法”中的公平正義相聯(lián)系之際,他們又必定是為某種知識(他們已有的某種關于世界之圖景、社會之發(fā)展、事物之分類等基本范疇、概念、命題和理論乃至某種欲求和信念)牽引。對于這些學者來說,這些知識乃是他們賴以組織他們的生活世界、使那個生活世界對他們有意義、使他們所感受的意義得以進行交流的支架。這些知識是他們無法拋棄、甚至是無法自覺的存在方式。他們深深地嵌在他們的這個語詞世界之中,就像我們今天都深深嵌在我們的語詞世界之中一樣。也許,他們的這些知識在我們今天看來不值一提,是虛假和錯誤的,是應當拋棄的;
但恰恰是因為這種知識,他們才可能接受了許慎的解釋。
然而,僅僅指出近代的法律學者有自己的知識,這還是不夠的。我們要問的是,是什么樣的知識,什么樣的關于世界的圖畫,什么樣的范疇、概念和命題使得他們最終選擇性地接受了許慎的故事,而不是其他的、例如蔡樞衡的故事。在這里,作一番分析,我們就有可能從中國現(xiàn)代的法理學家對“法”字的考察和分析中看到一個這個故事得以接受并成為天經(jīng)地義的那個更為廣闊的知識脈絡,就如同我們可能從一些礦苗來構想一張地礦分布圖一樣,就像一個甲骨文專家可能從那些曾被當作中藥材買賣的甲骨中局部性地重構中國古代文明一樣!
這樣一種也許是充滿智力挑戰(zhàn)的工作卻注定會是痛苦的,其得出的結論將注定是不確定的。因為,這種工作近乎于從結果推論起因――而且是結構性起因――的過程。無論對于誰,這都將是一個難以應付學術批評的任務。因此,我重申,我并不是在書寫歷史,而更多是一種“考古”,盡管是對現(xiàn)代的考古。強調其考古的意義,就在于考古學不可能復現(xiàn)歷史,而只是依據(jù)某些資料建構一種可能的真實。判斷這種構建的標準并不是真實的歷史,而是其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夠引起某種程度的認可!
五.
如果帶著這樣一種知識考古學的眼光來考察,我們首先看到的似乎是近代中國學者對于古典的某種程度迷信。這種迷信不僅是對《說文解字》這部中國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最系統(tǒng)的一部文字學著作的迷信,而且還有(包括許慎本人)對于中文造字六法的迷信。這種知識傳統(tǒng)的特點早為孔夫子的言行所概括:信而好古。信而好古,特別是對經(jīng)典的信而好古是有理由的,《說文解字》的確是一部至今公認的杰出著作,對中國的文字學、語言學、語源學都具有重大的意義,是人們有理由信任的著作。因此,人們尊重古典作品。用博爾赫斯的話來說,“古典作品是一個民族……長期以來決心閱讀的書籍,仿佛它的全部內容像宇宙一般深邃、不可避免、經(jīng)過深思熟慮,并且可以作出無窮無盡的解釋!19但是,博爾赫斯就在這段文字之后又說,“古典作品并不是一部必須具有某種優(yōu)點的書籍;
而是一部世世代代的人出于不同理由,以先期的熱情和神秘的忠誠閱讀的書”。20這里重要的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閱讀和對經(jīng)典可以作出“無窮無盡的解釋”。因此,我們必須發(fā)現(xiàn)近代法理學家虔信許慎之說的某些特殊理由,在可能的情況發(fā)掘出他們的先期熱情和神秘忠誠;
否則,我們就無法理解為什么,許慎的故事為什么會在20世紀的法理學中而不是在此前或在20世紀的其他學科中被普遍信仰!
這里的理由,在我看來,是近代以來中國法理學家試圖強調中西“法”中的共同性。對于中國近代的法理學家來說,對“法”字作語源學考察的意義并不在于法這個字或法這種社會現(xiàn)象究竟是如何產(chǎn)生的,而是要急于證明古今中外的“法”的一致性,乃至法學的一致性。至于這種證明是詞源學的,或是語義學甚或其他什么學的,實際上已經(jīng)不重要。只有在這種強烈的先期熱情的影響下,才會無視我在上面所分析的那些邏輯上的弱點,將一些凌亂的材料拼在一起,構成一個考證上的、論證上以及解釋上的盲點;
并且得以長期延續(xù)!
我在這里不想細細辨析中西之“法”是否一致,21僅僅想指出當年嚴復在翻譯《法意》(今譯作《論法的精神》)之際,就已經(jīng)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義”;
“西文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嚴復還特意告誡中國學者要“審之”。22但是幾乎很少有中國學者愿意這樣慎重地辨析中西法律之異同。當然,這里的原因可能有能力上(例如不通西文)的,也可能有便利與否(確實,某些差異在某些時候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不重要的)的原因。但是,的確有其他因素。例如,如果從上面所引用的嚴復的話來看,嚴復似乎私心認為西文之“法”更類乎于中國的“禮”。這一點,當代中國許多熟悉西方法律的學者也都有這個感觸。但是,嚴復這位自稱“一名之立,旬月踟躕”23的翻譯家,就選擇了“法”而拒絕了“禮”。在我看來,這固然可能是由于嚴復之前的一些法典譯作已經(jīng)將西文之“法”譯作法,約定俗成,成為嚴復必須依賴的路徑。但這并不是唯一的理由,甚至不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因為,嚴復在翻譯西學時,曾不惜勞力運用了許多幾乎被人遺忘了的古詞,24以求翻譯之“信達雅”。為什么在“法”的翻譯問題上作了這種損害了其第一要求“信”的遷就。因此,更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嚴復所面臨的時代是一個已不得不進行變革的時代,在這個年代里可以提“變法”(因為中國古代畢竟還曾有此一說),卻無法提變“禮”(康梁當年也只敢托古改“制”或“變法維新”)。其次,由于禮所涉及的面如此之廣,也無法想變就變。第三,我揣測,可能是嚴復寄希望于清代中央政府推行變革;
因為法在中國傳統(tǒng)中如前引文所示通常是同官府相聯(lián)系的,是官府制定頒布的命令。如果這些揣測還有幾分道理,那么,我們就看到,“法”之翻譯是同中國當時正在或將要進行的由政府組織進行的以法律移植為特征的變法相聯(lián)系的;
我們還看到,即使在嚴復這樣嚴謹?shù)膶W者那里,一個詞的翻譯都已帶上了強烈的時代印記和譯者的先期熱情。
當然,這里的時代印記和先期熱情又并不僅僅是中國有變法的傳統(tǒng)或當時的思想家有變法或法律移植之意欲。在變法的意欲背后,還有一種面對中國一天天衰落,西方列強以及日本步步緊逼之前產(chǎn)生的一種近乎變態(tài)的民族自豪感。當時的諸多思想家面對現(xiàn)實,一方面不能不承認西方的技藝制度的先進,但另一方面又總是有魯迅先生曾入木三分地刻劃過的“我們先前也富過”的阿Q心理,總是試圖從古代尋找某種與現(xiàn)代西方的制度技術有某些相似之處的東西。因此,中國的過去被“當作裝滿了讓人〖可以〗不顧傳統(tǒng)而隨心所欲地選取好東西的倉庫”。25辜鴻銘搜尋中國古籍以比附演繹現(xiàn)代西方的光電聲化是自然科學上的例子;
而在社會人文學科中,這種做法不僅更為普遍,甚至更為容易。就是在這種情感氛圍和心態(tài)中,試圖比附溝通中西之“法”,尋求中西之法的共同性就不難理解了。在這里,幾乎是注定,蔡樞衡的那種故事將被遺忘、被忽略。這并不僅僅是因為蔡的故事不精彩,而是許慎的不慎故事在這一刻更為符合中國學者當時對社會的判斷,也更為適合他們自己當時的那種復雜情感。在這里起重要作用甚或是決定作用的已經(jīng)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純粹的知識本身,而只是?滤f的那種追求知識的意志,征服知識的意志,是博爾赫斯所說的那種“先期熱情”和“神秘忠誠”。
就在這種打通中西的努力之中,當然,我們還可以察覺到隱含著的、中國近代法理學學者關于世界歷史發(fā)展和人類知識體系的一般判斷: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中西方的法學都是研究正義的學說。在他們看來,也許我們的法學是比西方落后,但是既然在知識根源上具有一致性,那么就有可比較性;
更重要的是,我們也就有可能借助西方現(xiàn)有的法學研究成果來解決中國的問題。或者用更通俗的話來講,在他們看來,中西之“法”的差別最多只是大蘋果和小蘋果或“紅富士”與“青香蕉”之差別,而不是蘋果和橘子的差別;
因此是可比的。而如果兩者無法相比,一切深藏心底的文化認同以及“奮起直追”的可能性都可能受到重創(chuàng)。因此,也正是在這種高度情感化的知識追求中,我們才可能理解為什么《天演論》這樣的進化論著作曾激動了整整一代中國學人和青年的心海。天演論的影響,因此,并不在于其它是一種科學,而在于它提供了一個新的關于世界變化之可能的總體畫圖。我們才能理解,為什么天演論強調的是“物競天擇”,一種自然無為的過程,但是在羞辱交加的中國學人讀來,它的意味竟類乎于“有志者事竟成”和“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進而,我們才能理解為什么中國近代的法理學學者要努力論證中西法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這一切,僅僅用通常意義上的客觀知識本身是無法解釋的。在這里,一種最深厚、強烈的“民族”主義反倒是以一種最強烈的普適主義而展現(xiàn)的,一種表層的自豪感反映的是一種深層的不自信甚或是自卑感。
六.
但是,我們絕不能將“法”的解釋視為與個體或群體物質利益無關,(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僅僅是情感的、精神的或意志的活動,從而無法自拔地陷入唯心主義。知識話語的確立并不僅僅涉及知識的重新布局,而且勢必涉及社會利益格局的某種程度的改變,涉及到利益的社會再分配。因此,在考察“法”解釋中,我們還必須從社會變遷的層面考察這種“法”的解釋的接受,以及這種接受對中國社會變遷可能具有的影響和可能扮演的角色。當然,還是必須強調,這里強調的是一種“可能”,而不是重構歷史!
首先,“法”的解釋是與上個世紀末以后法學開始作為現(xiàn)代知識制度的一部分得以確立相關的。1898年,第一所公立大學“京師大學堂”(即后來的北京大學)建立,四年后,當大學堂正式開張時,法學就作為政治科的一目就列入當時所列八科之一,1905年,政治科改為法政科并成為率先設置的四科(其他為文學、格致[相當于今天的自然科學]、工科)之一。26法科作為一個“專學”進入學院,標志著一個在中國傳統(tǒng)上被視為刀筆吏不為人看重的行當將要成為一個同文史哲并列的學科。然而,僅僅一個變法興學的法令并不能改變傳統(tǒng)律學的學科地位。在這種重新建立的知識制度之內,法科既無文史哲那種傳統(tǒng)的“顯學”地位,似乎又不如格致和工科那樣有赫然的西學地位。要使法科真正得以確立并為人們所接受,不僅要使之僅僅進入大學,更重要的是要使這一學科獲得正當化。這就需要尋求一切可能的正當化資源。法字的解釋以及由此而成為可能的對傳統(tǒng)的中國律學的重構,因此,就不僅顯示了法學悠遠的國學淵源,同時又與西學相通暗合;
這種雙重的合法性將大大有利于法學作為一種“專學”的存在和確立。它也不再是刀筆之吏的刑名之術,而是一種研究正義與非正義之“學”。這也許是為什么盡管法學――就其知識的性質來看――更多是實踐的、職業(yè)性的,而在現(xiàn)代中國卻一直被當作一種學術來傳授,無論法學界內外人士似乎都強調它具有或應當具有學術品位而不是它的職業(yè)教育特征。27因此,在“信而好古”的中國,在“西學東漸”的中國,對“法”字的這種解釋,這種事后追認或創(chuàng)造先驅的活動28幾乎具有一種絕對的必要性。當然,我并不是說,近代的法學家當時一定有這樣一種清醒的意識,有這樣一種“陰謀”,有這樣一種理性設計。但是,對“法”字的這種在今天且在我看來毫無學術價值的考證,其意義和功能也許只有這樣才能得到一個比較自洽的解釋!
“法”字的解釋還不僅僅與一些試圖確立法學之學科地位的最早的法學家的利益相聯(lián)系,與之相聯(lián)系的還有一大批因社會變革和轉型而受到觸動的清王朝官吏以及準備入仕的新舊知識分子。如果西方的“法”不同于中國之法,那么這些司掌刑名之術的官吏就制度邏輯而言將“下崗待業(yè)”;
而一旦西方之法與中國之法相通,那么這些人就自然而然在新的制度中找到了與舊制度大致相應的位置――盡管今天看來,傳統(tǒng)的刀筆之吏與現(xiàn)代的法律家所從事的工作很難說有多少相似之處。事實上,從20世紀初開始,盡管中國受過現(xiàn)代法學教育的教員數(shù)量很少,但當時中國法學教育之普遍,與其他學科相比,竟令人吃驚。據(jù)清政府學部總務司的教育統(tǒng)計表顯示,到1909年,法政學堂的數(shù)量已經(jīng)占了學堂總數(shù)的37%,而法政專業(yè)的學生總數(shù)已經(jīng)占了學生總數(shù)的52%。29并且,大量的法律教育是對“已仕”官吏進行的成人教育,“期收速效”;
或者是為了方便那些因廢除科舉后在其他學科上難于成就的舉貢生員求學就業(yè)。30在毫無法學專業(yè)教育傳統(tǒng)的情況下,這種突如其來的法學教育的繁榮或“勃興”,絕不是因為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分工細化而產(chǎn)生的,而僅僅是由于“進仕”之路的變更而引發(fā)的。正是由于這種巨大的社會利益集團的需求,“法”的解釋就有了一種巨大的、具有諷刺意味的“融匯中西古今”的作用。它不僅具有巨大的維護社會集團既得利益的功能,而且是一些人獲取潛在利益的工具。它已不再是社會轉型期中某些知識分子的一種情感的需求,而且也是這一時期社會中人們權力和利益再分配的需求。它所扮演的角色已遠遠超出了身在廬山的歷史過客之意圖或想象。以致于,當歷史蛻出之后,這一曾經(jīng)起過轉換作用的殼仍然被保留下來,令人奇怪地、突兀地暴露在今天的《法理學》的教科書中,現(xiàn)出某種不協(xié)調!
七.
但是,我們又還不能僅僅將這一對“法”字的解釋視為一種社會轉型的制作,一個歷史變遷的玩偶,一個枝頭飄零的蟬蛻。所有這些比喻都僅僅強調了一個方面,盡管重要,但不是全部的方面。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個語詞一旦在社會生活中獲得了其特定含義了,就獲得了自己的生命,就將開始自己的歷程。用文革中的流行語言來說,“家庭出身并不決定一切,每個人前途是自己決定的”。在這個意義上看,每個詞在人類歷史上都可能成為一條曲徑分叉的小路,每個結局都可能成為一個新分叉的始點。從這條路上將走出去新的道路,將產(chǎn)生新的知識體系。因此,我們決不能將“法”之解釋僅僅視為一種對西方法學的依附,而忘記了它在這種依附中重新形成或獲得的巨大繁殖力和可能的自主性!
如前所說,在對共同性或相通性的求知意志指導下,盡管以承認中國法不如西方法、中國法學不如西方法學為前提,但是在邏輯上已經(jīng)要求且勢必要求中國也有一套有關法和法學的知識體系。因此,就在這種隱含的邏輯必然的框架中,“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民法史”、“中國刑罰史”、“中國經(jīng)濟法史”、“中國行政法史”都至少有了一種邏輯上的可能;
而西方法和法學的即成體系也就成為一種組織這些歷史材料的便利框架。事實上,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中,這類著作已經(jīng)出版了相當不少。我們不僅挖掘出了從周公到孫中山的法律思想,我們還發(fā)現(xiàn)了先秦的“經(jīng)濟法制度”,“唐六典”也因此也就變成了行政法典?傊,就在這樣一種求真意志的引導下,在一個虛構的現(xiàn)代西方法律的知識體系的對照和參照下,一個新的關于中國古代的法學知識體制發(fā)生了。這個新的知識體系顯然帶著西方法或法學體系的胎記,但又不僅僅是如此。甚至,我們還正在用這種知識體制來構建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關于法律的知識體制;
并且,這種知識也開始借助各種渠道逐漸向外出口!
然而,正如莎士比亞戲劇中的那位因三位女巫之預言的誘惑而渴望成為國王的麥克白一樣:最終他成了國王,但也獲得了死亡。31當中國近代以來法學家在重新構建了這一套套中國的“法”史之際,中國古代社會秩序在這些書中已經(jīng)“逐漸死去”――書中展現(xiàn)的是一個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國法律史家都已無法辨認的中國古代社會的“法”;
32當然,許慎的這個關于“法”的故事也許除外,但它如今已早已是孤伶伶地站在那里,一片惘然,過往的學人已幾乎遺忘了它當年也曾有過的青春華年,以及它繁衍出來的、已遍及大地的后裔,包括我們自己!
這是一個驚心動魄的知識演變史,這又是一個“平之如水”的知識演變史。而“法”這個古漢字在這里扮演的是一個核心的角色。它既是被操縱和玩弄的,同時又玩弄和操縱著那些玩弄和操縱它的人。它不僅起到了一個近乎是paradigm的整合、確立學科知識的作用,而且它又是一條曲徑交叉的小路。從這條小路上走過來許多法學學者,衍繹出諸多的法學著作,它不但改變了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和學科的自身,而且改變了賦予它在現(xiàn)代中國的歷史使命的這個世界。當然,它也創(chuàng)造了無數(shù)的養(yǎng)家糊口的飯碗。
八.
于是,當我們打開現(xiàn)代中國法學院第一門基礎課的教科書之際,我們就看到了類似本文一開始所引述的那段許慎的關于“法”的故事。
1997年11月24日夜初稿,
1997年12月1日二稿于北大蔚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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