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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煒光:桑德幫的人虎大戰(zhàn)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最近,印度的桑德幫鎮(zhèn)鬧起了“虎患”,村莊附近的老虎不知是餓得發(fā)緊還是閑得發(fā)慌,經(jīng)常跑下山來傷人,下地做農(nóng)活的農(nóng)民成了受害者,一年中竟有50人慘死于虎口。

          護林人通過仔細觀察,發(fā)現(xiàn)老虎總是從人從背后向人的頸部發(fā)起攻擊,于是發(fā)明了一種“脖套”,大概是金屬制成的,質(zhì)地堅硬,人戴上,老虎再撲上去,三啃兩啃咬不動,很是郁悶,于是暫時“鳴金收兵”。人、虎之戰(zhàn),人勝第一輪。

          可是人戴上這“勞什子”干活很不得勁,雨季一到,更是難以忍受。這印度老虎也是聰明得緊,經(jīng)過“總結經(jīng)驗”,轉而襲擊人的其他部位,于是人的傷亡數(shù)字又回升,一時間人人自危,“談虎色變”,虎勝第二輪。

          “我們總不能戴盔甲啊!”農(nóng)民們敦促政府修改法律,允許捕殺老虎。但這樣一來,“老虎問題”就演變成政治問題了。在印度,老虎是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不能捕殺,甚至不能關進籠子。要打老虎,就必須修改法律,而法律的變更卻不是政府能夠自己說了算的,必須經(jīng)由議會審議表決。由于動物保護者堅決反對,這樣的議案將很難獲得通過?蓡栴}是,法律不修改,虎患不除,農(nóng)民就沒有安全感,地方社會秩序就不穩(wěn)定。左右為難的政府最后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只要能找到治理虎患的辦法,經(jīng)費由政府承擔——因為即使政府沒有這筆資金,向議會申請一筆專項款畢竟比修改法律在程序上要簡單得多,也容易得多。

          農(nóng)民很快接受了政府的建議,其實他們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了。他們壓根兒就沒指望能成功地修改法律,只要有錢,總有辦法。于是聘請科學家,經(jīng)過幾個月的研制,設計出一種能像人一樣走動的機器人,讓它在村道上走動。老虎一看機會又來了,撲將上來,沒想到這假人身上帶有上萬伏的瞬間電流,啪地擊打在老虎嘴上,縱是老虎皮厚肉糙也抗不住,被電得嗷嗷亂叫。雖不致命,卻也使它感到極不舒服。不信邪的老虎也有,再撲,再電,常常弄得鼻青臉腫。幾番回合下來,老虎徹底服了。漸漸地,不僅不敢再傷人,甚至只要見到人形動物就嚇得發(fā)抖,唯恐避之不及,到最后連猴子也不敢惹了。

          桑德幫的人、虎大戰(zhàn),就像是進行了一場“序冠博弈”,人最終獲勝,虎撤退,卡拉吧唧邦從此安定如常。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故事,小事一樁,卻可以折射出民主社會中公民、政府和議會三方的關系、民主政治運作的特點和運行規(guī)則,以及人們?nèi)绾卧诩扔械闹贫认伦非笞约豪娴淖畲蠡植贿`法的道理來。這樣的事,也只有在民主社會中才有可能發(fā)生。

          其實,桑德幫鎮(zhèn)的農(nóng)民心里明白,清除“虎患”,最有效的辦法是搞到一筆資金,有錢好辦事,而不是什么修改法律殺死老虎。但為了達到讓政府“掏錢”的目的,聰明的農(nóng)民們采取了“聲東擊西”、“以攻為守”的戰(zhàn)術,先是在明知道難以實現(xiàn)的情況下,仍然強烈要求修改法律、獵殺老虎。其理由聽起來相當正當和充足,畢竟人命關天嘛,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是公民的權利,所以農(nóng)民理直氣壯。然而,當政府提出以花錢代替修改法律的建議時,他們就不失時機地與政府達成妥協(xié)。因為如果這個時候再“不識時務”地堅持修改法律,有可能“雞飛蛋打”,前功盡棄。顯然,對于事情的結果,農(nóng)民是滿意的。

          印度實行民主制度,政府是有限政府,不能以下“紅頭文件”的方式代替法律,事情只能在現(xiàn)行法律的框架內(nèi)也就是政府的職權范圍內(nèi)解決。要求議會修改相關法律不是不可以,問題是修法程序復雜、需要較長的時間,而且誰也不能保證修改法律的議案就一定能獲得通過。可是,修改法律的過程中“虎患”一旦惡化,政府卻難逃失職的責任。所以,與其費勁巴拉地向議會提議修改法律,不如撥付一筆錢給農(nóng)民,花錢了事。即使這筆資金是向議會單獨申請專項,事情也簡單、好辦得多。錢來自于納稅人繳的稅,現(xiàn)在還是用在社會治理上面,順理成章,完全符合公民社會對公共財政的要求,即安定了地方的社會秩序,又履行了政府的職責。

          議會是全體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代表著全體納稅人的利益,F(xiàn)在一部分納稅人要求修改法律殺老虎,另一些納稅人要求履行現(xiàn)行法律,保護野生動物,哪一方都有理,也都不好惹,弄不好就會有人上街游行。應該怎么辦?修改法律動靜太大,不光是動物保護者不同意的問題,一個國家局部發(fā)生問題動不動就修改涉及全局的法律也未必就妥當。與其這樣,不如在預算的范圍內(nèi)允許政府動用一筆財政資金(一個村子的事也花不多少錢),即滿足了農(nóng)民加強安全保護的要求,對動物保護者也交代得過去,一舉兩得。

          在民主社會里,公民依法納稅,就有監(jiān)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是社會的主人,由他們依據(jù)法律選舉出來的議會,代表著全體納稅人的利益,掌握著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國家最高權力,而政府則及其公務人員不過是主人“雇”來辦事的,其職責只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它與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是什么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交易關系。印度并不是一個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貧富差距較大,整體上還比較貧窮,但卻可以長久地保持社會安定,甚至可以說是平靜,其原因就在于它實行了亞洲國家中比較“規(guī)范”的民主制度,大部分社會矛盾“化解”在民主政治的運作過程中了。

          從博弈的角度看,責任三方在處理這個事件的過程中,都在追求自己利益或目標,但在博弈過程中又不得不對他方的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慮,進行必要的妥協(xié)。特別是農(nóng)民,依靠獨立身份的個人組成志愿性組織,在社會上進行合法化對話,為爭取自身權益與政府談判,直到最后各方妥協(xié),達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博弈的結果,形成了一個“三贏”的結局,各方都獲得了自己的利益或目標:農(nóng)民獲得了治理“虎患”的政府資助,安全有了保障;
        政府履行了職責,穩(wěn)定了地方的社會秩序;
        議會則“擺平”了不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避開了修改法律的難題。總之,出現(xiàn)了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儼然是一個治理得相當不錯的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

          印度農(nóng)民很聰明,政府也不傻,議會狡猾狡猾地,桑德幫鬧老虎的故事給我留下的是這么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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