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庭審直播的根據與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 要:庭審直播有一個歷史發(fā)展的過程,但是,從各國對庭審錄音錄像和電視直播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體現了大多數國家對電視直播持開放的態(tài)度。我國法律沒有對庭審直播問題作明確規(guī)定。審判應當以適應時代發(fā)展需要的形式對外公開。對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進行庭審直播和錄音錄像才是常態(tài),而不允許如此才是一種例外。在進行直播時,一要堅持設備使用的“三無”規(guī)則:無聲音、無特殊光亮、無大幅度的動作;
二是要根據法庭的決定來確定使用何種形式的設備;
三是對于拍攝的對象,禁止對法庭上某些特殊的人進行拍攝。另外,是否庭審直播的決定應當由法官作出。
關鍵詞:公開審判;
庭審直播;
法庭秩序;
媒體審判;
審判公正
陜西特大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邱興華于2006年10月19日在安康中院受審。邱興華涉嫌殺害11人,曾被公安部發(fā)布A級通緝令懸賞10萬通緝。在邱興華案件審判的前一天,安康中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藺天明介紹,“7·16”特大殺人案是建國以來安康市最嚴重的一起刑事案件,安康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極為重視。為了公開公正審判這起特大殺人案,經過研究決定,由于審判場地的制約,此次庭審將通過安康電視臺進行直播,“這樣一方面滿足了更多群眾的愿望,另一方面也可向社會公開整個審判過程!盵①]庭審還預留了30個記者采訪席位。但到審理案件的2006年10月18日上午11時許,電視臺突然接到有關部門通知,暫停直播準備,改為錄像播出。[②]
在個案審判中,是否可以對庭審進行直播、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庭審直播、由誰決定,都由法院自由裁量,更有意思的是,司法審判及其程序本是審判法院獨立決定的事情,但是法院經常在這種問題上不得不遵循“有關部門”的決定。那么,在是“人民法院許可”的依據并沒有具體化的情況下,庭審直播應當按照什么樣的邏輯來確定規(guī)則呢?這些問題都是目前我國立法和司法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認可庭審直播有一個歷史的過程
從國際規(guī)則的標準來看,《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要求媒體記者可以參加庭審和進行報道、評論,在這一點上,我曾經將其概括為“媒體與司法關系的簡單一面”,因為普通公民能夠參加的,不因為記者的特殊身份而對記者做出特殊的限制,在審判中,記者和媒體“至少應當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③],這其實是被我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搞復雜化的一個簡單邏輯。但是,在是否可以對庭審錄音錄像以及是否可以“庭審直播”的問題上,卻是一個更加復雜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比“普通公民參加庭審旁聽”更加復雜的情況:錄音錄像顯然比普通的嚴肅的旁聽多出了很多對法官和法庭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影響。因此,《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第5條和第6條指出:“基本規(guī)則并不排除對因私人原因而進行的調解與協商過程的錄音、錄像!钡,“基本規(guī)則并不要求有對庭審過程現場直播或者現場錄像的權利。”
問題是,“基本規(guī)則并不要求”這項權利,并不意味著否定這項權利,而各國的經驗事實是:越來越多的法院正在對很多案件進行現場直播。在這種經驗上,中國民眾可能印象最深的算是美國的審判了,辛普森案、科比案等,一個新聞極度自由的國家在資訊極其發(fā)達的現代社會中,其戲劇性的審判往往以庭審直播的形式吸引了全球人的眼球。那么,美國法律是如何對待庭審直播的呢?這也許是我們可以借鑒的一個重要國際資源。
在美國,媒體有一項“獲知刑事審判信息”的權利,該權利“由第一修正案(關于言論自由權)并通過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權利)運用于聯邦”。但是這一權利并不意味著法官無權對那些法庭內或者法庭周圍的媒體代表的行為進行限制。
在美國歷史上,法官也擔心媒體作用影響公正審判而使公眾對審判失去信心,在1935年Richard Bruno Hauptmann一案中,由于前所未有的媒體作用,公眾懷疑媒體的匆忙報道是否使一個無罪的人被判決成了有罪。
美國歷史上第一個電視轉播的案件是1953年Billy Eugene Manley一案,第一個“現場直播”的案件是發(fā)生在德州的Harry L. Washburn謀殺案的審理中。
但是,在1954年Dr. Sam Sheppard一案中,Sam Sheppard是一個被殺害妻子的被告人,他的故事后來被改編成電影《亡命之徒》("The Fugitive."),由于擔心媒體的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禁止電視轉播,而僅僅將作為檔案和史料用的資料在案件裁決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之后予以公布。[④]所以,為了防止新聞媒體對法院獨立公正審判的干擾,長期以來美國法律規(guī)定媒體只能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文字描述,禁止拍照、錄像和庭審直播。[⑤]但是這種情況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
1984年,CNN廣播公司對麻省的New Bedford一起起訴多名被告在當地一個酒吧強奸婦女的一個案件進行直播,公眾對庭審的強烈興趣導致了“庭審電視臺”(Court TV)的設立,它對法庭審判每天都進行現場直播。[⑥]
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公布了州法庭上電子報道范圍的標準,此后允許電子轉播的州的數字急劇上升。目前,絕大部分州允許在法庭審判的過程中進行電視轉播;
有很大一部分州在被告人反對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由法官決定庭審直播?偟膩碚f,最高法院將是否可以直播的權利授予了審判法官,但是為了維持法庭秩序,法官會要求這種錄音錄像報道是靜止和無聲的。
目前,有25個州允許電視直播,由法官決定是否允許攝像機進入法庭;
8個州對庭審直播進行了限制,即證人反對直播的則不允許直播;
17個州通過多種法庭規(guī)則禁止電視直播。因此,大多數州的法院是對媒體敞開大門的。[⑦]
目前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審判中不允許電視錄像機出現。雖然美國聯邦法院系統(tǒng)的審判不允許庭審直播,但是,在2000年戈爾訴布什一案中,第一次由法院向媒體公布庭審錄像。此后,在很多案件中,聯邦法院在庭審以后的一定時間內向媒體公布錄像帶。
而在其他國家,同屬英美法系的英國,《1925年刑事審判公正法案》第41條明確規(guī)定不準對庭審過程進行電視報道,否則會招來藐視法庭罪的控訴。1977年,英國廣播公司在拍攝一部反映農村生活的記錄片時,希望加上一段真實的法庭庭審情況,盡管當事人同意但是遭到了法官的拒絕。2000年審判兩個制造洛克比空難的兩個利比亞人時,英國廣播公司提出拍攝庭審過程未獲批準,此后要求通過在法庭外向全球控制站轉播庭審情況的媒體獲取信息也遭到拒絕。[⑧]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英國法律禁止庭審內的直播和電視報道;
而對庭外的電視直播也作了限制:可以對國外進行轉播,但是不允許在國內進行轉播,目的很明顯是為了避免法官和陪審員受到媒體的影響。
大陸法系國家對庭審直播采取了兩種立法體例。
一種一般情況下禁止,特殊情況下允許。法國就是采取這種做法,法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審判法庭庭審辯論過程中,不允許使用電視,但上訴法庭第一院長在聽取‘視聽檔案委員會’的意見后,可以批準在庭審辯論中使用電視!盵⑨]也就是說,是否可以在庭審中錄像需要經過視聽檔案委員會的專家提供意見并且經過上級的院長批準,并不是由庭審法官決定。
一種是一般情況下允許,但是也必須經過批準。這種情況典型的國家是日本,法院“允許新聞機構自由報道,但是為了報道而在公審庭上取材時,必須遵守法庭秩序,對公審庭的活動進行拍照、錄音或者電視轉播,必須經審判長許可”[⑩]與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比較,日本是把不能報道作例外規(guī)定的,而且批準的機構也更加合理,能夠體現審判獨立和法官獨立的原則,由個案中的具體審判組織自行批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沒有就庭審中的錄音錄像及庭審直播問題進行規(guī)定,但是,司法解釋對此作了簡單的規(guī)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11條指出:“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钡,“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內部規(guī)則,即是由本院還是上級法院、院領導還是合議庭決定,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則。
從各國對庭審錄音錄像和電視直播的規(guī)定來看,體現了大多數國家對電視直播持開放的態(tài)度。
二、為什么應當允許和鼓勵庭審直播
為什么需要庭審直播,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公開審判到底可以公開到什么程度?美國著名媒體與司法關系研究學者亨斯特勒一語道破說:“直播的理由是公眾有權看到審判而法庭卻是容量有限的,而電視可以讓公眾在家中現場看到審判;
而反動者則認為攝像機將改變證人和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影響公眾審判!盵11]
也就是說,從權利平等的角度,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對每一個公開審判的案件進行旁聽,但是現代審判要求庭審的場所必須有嚴肅的氣氛,避免廣場式的審理,從公開透明的角度看,廣場化是公開程度最高的一種形式,但是,“司法的廣場化過分突出的優(yōu)點也可能恰好遮蔽了它們隱在的問題,這就象陽光普照的地方也一樣會留下‘陰影’!薄胺裳哉Z的表達,與司法廣場化的生動境況直接融為一體,就難以避免任何一個廣場空間之特定氣氛(如民眾情緒的表達)的影響。在這里,人們很難培養(yǎng)起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靜、謙抑的品格和客觀公正的判斷能力。”“司法的廣場化趨向于生動形象的、可以自由參與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結果和實施懲罰的輕重訴諸人們直觀、感性的正義觀念或道德感情,這也容易使所有的參與者(包括司法官員在內)偏好結果的“實質公正”,而并不在乎實現這種所謂“實質公正”的程序的安定性與合法性!薄八痉ǖ膹V場化對感性的張揚,也可能會使一個社會(社群)、國家或民族過分持守由廣場的表演生發(fā)的本地的經驗和禮俗或本民族的精神和意志,而把法律視為“民族精神”、“民族意志”或“鄉(xiāng)理民情”的體現。”[12]
這樣,就在平等參加旁聽的權利和嚴肅的審判出現了矛盾,如何使所有的公民都有機會參加旁聽,而又使法庭的空間也縮小到只有劇場的程度呢?現代媒體的發(fā)達實際上為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以技術的進步解決了這個古老的問題。
允許庭審直播是司法和一切國家行為與時俱進的結果,在幾十年前,電子證據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今天我們不僅使用電子證據,在審判活動的進行過程中,從法庭記錄到雙方的庭審活動都在使用電子技術作為工具,我們任什么不能讓旁聽的人增加一種工具,以便于讓自己更好的了解庭審并且讓更多的人間接看到庭審呢?“過去15年里我們目睹了技術取得的令人難以置信的進展,正是考慮到這一點,而不是忽視這一點,人的因素或許在某些方面顯得更加重要?课⑿酒倪\算能力滋養(yǎng)的這些技術進展,隨著個人計算機的利用而普及,并隨著因特網和萬維網的觸角到處伸展。盡管我們離無紙介的社會還很遠,但毫無疑問,紙介資料和有形文獻正在迅速地讓位給電子圖像、聯機數據庫和全球互聯!盵13]倍受尊崇的新聞業(yè)目前處于一個罕見的歷史時刻──它作為新聞守門人的特權正在受到新技術和競爭對手以及它所服務的受眾的威脅。這些新的發(fā)展趨勢引發(fā)了有關新聞業(yè)的核心價值的激烈爭論。顯然,新聞業(yè)正處在對自身重新定位和調整以應對各種變遷的過程中。爭論的中心內容是控制、信譽和盈利等關鍵性議題。[14]
技術進步已成為改變我們獲取信息方式的關鍵。這一種不能忽視的發(fā)展,而不能簡單地考慮“過去我們是怎么做的”作為依據對庭審直播這種形式加以否定。許多人可能沒有意識到,利用電子手段獲取政府信息是多么新近才有的現象。在美國,在1995年的電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 (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出臺之前,大多數政府機構并不認為FOIA規(guī)定他們必須提供進入政府數據庫的渠道、滿足用戶對信息格式的選擇,及編制程序以利檢索所需資料。電子信息自由法(E-FOIA)改變了所有這一切,就如同政府印刷局電子資訊促進法案(GPO Access Bill)改變了公眾取得《國會檔案》(Congressional Record)、《聯邦記事》和政府其他基本資料的方式一樣!坝⑻鼐W為處理、傳播和利用政府信息提出了新的機遇與挑戰(zhàn)!盵15]政府的信息政策和做法要跟上技術進步不足為奇。
那么技術的進步是不是解決平等旁聽權與法庭究竟有限之間的一切矛盾呢?也就是通過電視直播這種方式是不是就克服了“廣場化”所帶來的弊端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確實成了反對庭審直播者的根本理由。
在美國歷史上,1966年的Sheppard v. Maxxwell[16]一案,是一場一開始就遇到了大量媒體報道的謀殺案審判。整整9個星期的審判期間內,記者使得法庭內擁擠不堪,他們進出法庭的活動“經常造成極大的混亂,以至于雖然法庭內裝有揚聲設備,仍然很難聽到證人和律師的發(fā)言”,記者們坐在法庭的圍欄內,“使得在訴訟中Sheppard和律師之間幾乎不可能進行秘密的談話”。記者在休庭時拍攝法庭照片的過程中,能夠觸摸到并拍攝那些放在律師桌子上的法庭證據。走廊里擠滿了攝影師,他們在被告人、辯護人、證人和陪審員出入法庭時給他們拍照。轉播設備就安置在陪審團室(jury room)的隔壁。
在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考慮到“本案環(huán)境的整體性”,因為事前陪審員受到媒體的“污染”太大;
又因為審判的環(huán)境在法庭內造成了一種“狂歡的氣氛”,所以被告人“未受到公正的審判”,原審無效而導致重新審判。在此,最高法院還認為:審判法官可以“采用嚴格的規(guī)定來控制法庭”,“一旦有記者的出現會擾亂審判秩序的跡象,就已經可以對他們在法庭內的數量加以限制”。[17]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雖然許多法庭考慮了上述主張,但是“幾乎沒有哪個案件真的根據審判中那種狂歡或者是馬戲場般的氣氛推定偏見的存在”,在上述Sheppard一案中,是結合了“污染的陪審團”這個理由而宣判審判無效的。在我們看到的辛普森案、科比案等審判中,并沒用引起“狂歡的氣氛”為理由的審判無效。事實上,法庭可以很容易地控制法庭內發(fā)生的情況,“并且通過事先警告,確保陪審員不去接近走廊里和樓梯上的騷亂”。
1992年曾經引起洛杉磯市發(fā)生震驚全球的黑人大暴亂事件的羅德尼·金(Rodney King)[18]一案,被有些人認為是媒體審判導致的惡果。一個因假釋罪犯超速飛車,借酒拒捕引發(fā)的警察執(zhí)法過當的事件,由于新聞媒體的片面報導,竟然演變?yōu)榘兹司鞜o故毆打手無寸鐵、善良無辜的黑人這種全球震驚的踐踏人權事件,4位白人警官隨即被捕在押。應當特別提到的是,在法院對這個刑事大案做出獨立判決之前,新聞媒體實際上已經用被刪剪的電視畫面,對警察預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決,致使絕大多數民眾在審判前就已認定涉案警察罪大惡極、罪責難逃,為審判后出現的暴亂事件埋下了定時炸彈,最終釀成了一場美國歷史上損失最慘重的城市暴亂。經刪剪的錄像雖然未能全面客觀地報導毆打事件,對警方構成了一定程度的誣陷和誹謗,可是,根據聯邦最高法院1964年《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的判例,政府公職官員打贏這類誹謗官司的前提,是證明媒體的報導出于“真正的惡意”,致使公職官員打贏這種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將審案地點由洛杉磯縣遷到溫杜納縣(Wentura County),對審判結果造成了一定影響。溫杜納縣是洛杉磯地區(qū)警務人員的聚居區(qū),民性保守,對警方權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總數60%,黑人僅占2%。在這一地區(qū)挑選出的陪審團,顯然對被告比較有利。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做出裁決,宣布四位警官無罪(對鮑威爾警官一項罪狀的指控未定),僅僅兩小時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磯四處燃起,槍聲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進商店哄搶,四分之一的城區(qū)陷入火海,損失程度遠遠超過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亂。更為嚴重的是,暴亂出現蔓延趨勢,全國各大城市都出現動亂跡象。老布什總統(tǒng)不得不調動數萬聯邦軍隊和加州國民警衛(wèi)隊進入洛杉磯市平暴。老布什總統(tǒng)本人不得不則在電視上向選民信誓旦旦地保證,聯邦政府將盡最大努力,以觸犯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訴4位白人警察。[19]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審理,1993年4月,聯邦地區(qū)法院小陪審團做出裁決,4名警察中的鮑威爾警官和孔恩警長被裁定有罪,另外兩名警察則被無罪開釋。判決之后,全國各地風平浪靜,聯邦政府總算如釋重負。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賠償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勝訴,獲得了總額高達380萬美元的傷害賠償,搖身一變成為百萬富翁。[20]
在我看來,此案騷亂并非是因為“有罪推定的新聞媒體”,也不能說“新聞媒體呼風喚雨,大造聲勢,用刪剪過的錄像和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在某種意義上一手導演了這場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亂!盵21]恰恰相反,如果法庭允許現場直播,讓民眾也能了解陪審團裁判的理由和法庭出示的“未經剪輯”的全部錄像,或許就可以避免這場騷亂。因為“如果仔細看錄像的慢鏡頭,很多時候警棍并沒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傷害不是那么嚴重”,“警察的所作所為屬于依法行事”,“被告律師的這番滔滔雄辯,新聞媒體并未詳細報”等情況[22],如果是在庭審直播這種情況之下,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就是說,庭審直播能夠防止民眾對案件情況的不真實傳播,使他們對案件的裁決的公正理性能夠有直接的理解。正如美國首席大法官布倫南認為,審判是在一個非常狹小的社區(qū)內進行的,傳聞“可能比合理新聞報道更有殺傷力”[23]。通過庭審直播這種形式使民眾知情權得到充分滿足,同時也使民眾對審判的了解更加全面從而克服他們對審判的誤解。
庭審直播有利有弊,從其弊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Estes v. Texas[24]一案中列舉了庭審直播造成審判不公正的原因。但是,一個案件的啟動同樣可以有益于六種“社會利益”,這些利益同樣可以因庭審直播而強化:可以為公眾提供對司法系統(tǒng)的更加完整的理解來促進對政府事務的更加廣泛的討論;
提高公眾對正義的領悟,而這只能通過更加全面的程序公開才能獲得;
提供重要的社區(qū)憂慮、敵意和釋放口;
通過公開司法程序防止腐敗行為;
增進所有訴訟參與者的表現;
阻止偽證的發(fā)生。[25]
因此,是否允許庭審直播其利弊的本質是:就民眾的知情權而言,應當允許直播;
就法庭審判的公正性而言,人們又擔心直播對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產生不利于公正判決的影響。
但是,庭審直播中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的矛盾只是部分的,因為庭審直播有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一面;
在這部分的矛盾中,則應當考慮作為言論自由、民眾知情權的最重要形式的媒體權利與司法公正之間如何兼得、如何平衡。在絕大部分案件中,新聞自由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兼得的,庭審直播是一個價值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技術活”,在中國公民對媒體的神秘感越來越少,大部分人都可以從容面對媒體(作為階下囚的農民邱興華都可以與記者輕松對話了)的情況下,只要法官對庭審直播進行必要的技術上的控制,如要求“靜止、無聲”、以公平抽簽的方式或者排隊按序的方式限制媒體記者和旁聽人員的數量,庭審直播是可以取得司法公正和新聞自由權利充分實現的雙贏效果的。所以,所謂影響證人和訴訟參與人的情緒,使他們?yōu)榱藵M足觀眾的心理而做違背自己意愿的舉動,這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要看到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普通民眾接觸媒體和了解媒體的機會越來越多的情況下,那種迎合大眾心理、表演給觀眾看的情緒就會越來越少。
因此,在我看來,審判信息作為國家(廣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部分,應當以適應時代發(fā)展需要的形式對外公開。對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進行庭審直播和錄音錄像才是常態(tài),而不允許如此才是一種例外。這不僅是大部分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而且也是符合公開審判、新聞自由的基本邏輯的。
三、庭審直播的決定程序和行為規(guī)范
在公開審判的前提下,哪些案件可以庭審直播、以什么形式(錄音公還是錄像)、在直播的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guī)范、由誰來對上述問題進行決定,這是庭審直播必須要解決的規(guī)則。
首先,在庭審直播的案件來看。在美國,曾經有兩個案件因為庭審直播而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一個案例是Estes v. Texas[26],在此案中,審前聽證和部分庭審活動被轉播,最高法院以5:4的決定決議推翻了原判決,認為這一程序包括了一種可能性:“偏見將導致正當程序的內在缺失”,最后,最高法院列舉了電視轉播可能導致不公正審判的一些情況:(1)讓陪審員覺得案件象一場慶典,分散陪審員的精力;
(2)對證人產生影響,降低語言的質量;
(3)對法官產生影響,使其屈從公眾的壓力;
(4)對辯方產生影響,分散律師精力并減弱辯護的效果。投贊成票的大法官Harlan認為,只是在類似案件中禁止轉播。另外,最高法院還認為,沒有人能夠提供足夠的實驗數據,以確定僅僅是媒體轉播出現本身就會對程序產生不利作用。“個別被告人表示媒體對其案件的報道削弱了陪審員獲得公正審判的能力或者表明對其個別案件的報道造成了對法庭參與者的不利影響足以形成對正當程序的破壞”,但是僅僅表明“陪審員已經意識到了審判吸引轉播者的注意力”,不能據此確定存在偏見。可見,在美國,只有明顯的存在上述4種情況之下,法官才不進行轉播[27]。所以,應當以是否影響辯方、法官和證人的正;顒幼鳛槭欠襁M行庭審直播的標準。這應當根據各方對媒體的敏感度來考慮。在我國,因為不存在陪審團審判的情況,大部分案件由專業(yè)法官進行審理,而人民陪審員又是經常參加審理案件的有經驗的人,所以主要考慮的是被告人的意見和證人的感受。在法官認為庭審直播不會對這些人造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決定庭審直播。而在考慮這一問題的時候,上述參與者的經歷和文化程度都是可以考慮的因素,如在農村、參與者是農民,對媒體有較強的神秘感,容易造成情緒緊張,就可以考慮不進行直播。
其次,要考慮以什么形式直播。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直播的形式有電視直播、網絡直播、錄音直播。顯然,對庭審人員感受上的影響上,三者是依次由大到小的。我們注意到,在美國的庭審直播中,并不是全部都是電視直播的。在2005年6月對邁克爾·杰克遜一案的審理中,主審法官梅爾維爾批準代表全球數以百計傳媒的記者小組要求,讓傳媒在法庭內裝設麥克風,現場直播法庭書記弗雷宣讀對邁克爾·杰克遜猥褻兒童等10項控罪的裁決。[28]此案采用的是錄音直播的方式,因為該案牽涉到兒童的隱私權的問題,不宜將畫面播出,所以這種形式是很合適的。在我國,已經出現的形式有兩種,電視直播和網絡直播。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座談會上發(fā)表講話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jiān)督。公開審理案件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tài)度如實報道,并在必要時進行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19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臺首次合作,現場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國內十大電影制片廠訴電視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法庭庭審活動全過程,歷時275分鐘。同年,中央電視臺和重慶電視臺又聯合直播了綦江虹橋垮塌案的庭審過程。截至1998年9月中旬,全國已有110家法院與電視臺合作推出了庭審節(jié)目。武漢市黃陂區(qū)法院甚至將法庭審案的全過程以一種“現場直播”的形式在法院門前的屏幕上公開播放出來,也有的法院對庭審進行網上直播。[29]2005年6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傳中心和北京法院網的大力支持下,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首次通過網上庭審直播系統(tǒng),對郝勁松狀告鐵路索要發(fā)票的兩起案件的庭審和宣判情況在中國法院網進行了網上現場直播。[30]
值得欣喜的是,我國的庭審直播已經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經最高法院批準,中國法院網已經開通了網絡直播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包括網上訪談和審判直播。各法院網及各級法院可以直接與中國法院網聯系進行案件審判與訪談等方面的直播。根據中國法院網的說明:“中國法院網是惟一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綜合性新聞網站,旨在利用國際互聯網信息媒體資源,發(fā)揮全國法院群體宣傳作用,宣傳法院審判工作,更好地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執(zhí)法形象,同時進行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薄霸撓到y(tǒng)包括嘉賓訪談、庭審直播和法官論壇。各會員單位及各級法院可以直接與中國法院網聯系直播事宜,所有直播中國法院網暫不收取任何費用!盵31]更有意思的是,主持人對現場直播還作了一番點評,打破了所謂對案件不能評論的成見,在2006年10月19日9時,北京法院網直播平谷法院審理飛車騎搶單身女性案后主持人還評論道:“經過開庭審理,法院依法對兩名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決并處以相應的刑罰,(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既考慮到了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又考慮了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人身損失等量刑情節(ji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名被告人亦表示服判息訴。相信今天的審判對他們也是很好的法制教育,希望這些誤入歧途的年輕人能夠吸取教訓,好好改造,走好今后的路。”[32]當然,盡管我們沒有看到批評法院的評論,但是從評論的性質來看,只有可能存在批評的評論才算是評論,應當說最高法院批準的直播開設了允許評論的網上欄目,這本身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進步。
今后,各法院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案件的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庭審直播。
第三,從庭審直播的規(guī)則來看。媒體在庭審直播過程中當然應當遵守普通民眾遵守的法庭秩序的一般規(guī)則。另外,就其直播活動,還要遵守一些特殊規(guī)則。在Chandler v. Florida[33]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堅持允許公開的刑事審判程序進行電子媒體和靜止攝影報道。法庭還強調,在當前的案件中,電視轉播是依照精心制定的指導來做的,設計該指導專門為了避免Estes案件中可能出現的4種不利的情形。這樣的指導應當包括限制所用設備的類型和方式,禁止拍攝陪審團。所以,庭審直播過程中,一要堅持設備使用的“三無”規(guī)則:無聲音、無特殊光亮、無大幅度的動作;
二是要根據法庭的決定來確定使用何種形式的設備;
三是對于拍攝的對象,禁止對法庭上某些特殊的人進行拍攝。對此,我國法律沒有祥細的規(guī)定,我認為,上述三點也是我國庭審直播過程中應當確立的規(guī)則,同時,在拍攝對外對象上,可以考慮對未成年人不能進行拍攝、對陪審員不能進行拍攝,還可以限制進行錄音、錄像的媒體人員的數量,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抽簽的方式只讓少數媒體進行直播。
第四,是否進行庭審直播的決定。根據審判獨立的原則,對于審判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只有法院才有獨立的決定權。但是,在法院決定時,對這一程序問題是由審判案件的法庭成員來決定還是由法院領導來決定或者由上級法院決定呢?從立法的精神來看,可以不一定由審判合議庭決定,因為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不同,不一定由親歷案件的人決定,事實上,刑事訴訟的很多程序就是由院長來決定的,如審判人員的回避。在庭審直播的問題上,法國是由上級法院來決定的(上訴法庭第一院長),而美國則“賦予主審法官以責任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34],即法院院長對庭審是否允許直播有決定權。原因是主審法官不一定愿意進行直播以避免負擔,由院長決定可以說是對主審法官的一種制約和程序監(jiān)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宣傳部門和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機關都對案件是否庭審直播沒有決定權,所以我國有些法院由行政機關和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門來決定是否庭審直播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庭審直播的更詳細的規(guī)范性司法文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11條的整體精神是符合媒體與司法關系的基本邏輯的。需要規(guī)范的是:人民法院是否允許所有公開審理的案件媒體都有權進行庭審直播;
在什么情況下許可;
在允許庭審直播的前提下,媒體應當遵守哪些具體規(guī)則。這些都應當盡量減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案件與案件之間的公平。而錄音錄像和庭審直播的具體規(guī)則的制定,也是迫不及待的。
原載《南京師大學報》,2007年第3期.
The principle and rule of the trail live
Yifei-Gao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The trail live has a historical course, toda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permit the court live. China has no clear law on court live. The trail must be public in a fashionable meaning. The public trail should be open to TV or radio expects few cases. When the trail live is processing, some rule must be abided by the media reporters, at the first, the device must be non-voice non-special light, non-special extent movement; the secondly, the judge decide which device can be used--the radio, the screen, or the computer; at last only the judge can decide if the trail will be lived.
Key words: public trail; trail live; court order; media trail; trail fai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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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和身體的危害。憲法第7修正案規(guī)定,除非依照習慣法規(guī)則,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根據最高法院1922年對美國訴蘭扎案(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決,在某些極特殊情況下,雙重懲罰并不違憲。United States v. Lanza, 260 U.S. 377 (1922), http://laws.findlaw.com/us/ 260/377.html.
[20]任東來:《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383--400頁。
[21]任東來:《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383--400頁。
[22]任東來:《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383--400頁。
[23]LaFave, W. R 著,卞建林譯: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172頁。
[24] 381U. S 532, 85 S. Ct. 1628, 14 L. Ed. 2d 534(1964).
[25] LaFave, W. R 著,卞建林譯: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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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CHANDLER v. FLORIDA, 449 U.S. 560 (1981)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
[28]杰克遜狎童案法官批準全球直播,http://yule.sohu.com/20050606/n225840147.shtml,2005.06.06.
[29]宋君華:長沙中院取消庭審直播,《中國青年報》6月7日。
[30]中國法院網訊:北京鐵法用網上庭審直播收到良好司法宣傳效果,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5947,2005-06-17。
[31] 申請直播的網址為: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
[32]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2006.10.19.
[33] CHANDLER v. FLORIDA, 449 U.S. 560 (1981)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
[34] CHANDLER v. FLORIDA, 449 U.S. 560 (1981)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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