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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紹光:民主四講(三)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自由競爭性選舉”限制了大多數(shù)人參政的機會

          

          現(xiàn)代人往往不假思索地認為,代議制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只有一種,即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F(xiàn)代“代議制民主”理論的基本假設是,由于現(xiàn)代國家規(guī)模太大,人民群眾不可能直接參與決策,需要由他們的代表代勞。即使接受這個假設,人們其實有理由追問,為什么代表的產(chǎn)生必須通過投票選舉,而不是通過其他方式,比如說隨機抽簽?

          前面已經(jīng)提到,在古雅典,抽簽被當作最民主的挑選代表方式。不僅五百人議事會和陪審員是這么產(chǎn)生的,約700位一般行政官中的600位也是這么產(chǎn)生的。與選舉不同,抽簽保證結果的平等,而不僅僅是機會的平等。凡是沒有被剝奪民權的30歲以上公民,只要自愿參與抽簽都有被抽中的機會。為了保證家庭貧困的公民能夠參政,伯里克利打破雅典公民擔任公職無報酬的傳統(tǒng),實行公職津貼制,即包括議事會成員、陪審員和行政官在內的政府官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給予適當?shù)纳攀迟M,這樣“貧窮也不再是障礙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國家,不管他的境況有多黯淡”。得到從政機會后,從政者的任期只有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雅典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看重擔任公職的機會在公民中平等的分布,以便讓盡可能多的公民能直接參政。他們認為,“同等的人交互做統(tǒng)治者也做被統(tǒng)治者,這才合乎正義”。只有讓公民輪流執(zhí)政才能打破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的鴻溝,使從政成為一種展現(xiàn)公民榮譽、責任和潛能的機會,而不會成為少數(shù)人操控他人命運和以權謀私的機會。

          隨機分配公職顯然有風險,它可能讓一些完全不合適的人進入政府。雅典政制中因此有一些特殊的設計,以避免這種狀況出現(xiàn)。首先,不是所有中簽者都可以當官,他們還必須通過一系列考核,如他們如何對待父母雙親,是否有逃稅、犯罪紀錄,是否有服役記錄,是否在政治態(tài)度上偏向寡頭制。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考核都與所謂“從政能力”無關。雅典人相信,只要給予充分的參與機會,普通民眾和社會精英擁有同樣的政治智慧,都能夠參加國家治理,有效地做出決策。在這個意義上,雅典民主制的確是“迄今為止最為民主的政治制度”。其次,中簽者是一個團隊,而不是孤立的個人。在團隊中,總會有人知道如何將政務處理得更好,其他人就可以在實踐中進行觀察、學習。第三,在從政期內,公民大會可以隨時彈劾和罷免任何官員。每年公民大會的十次“主要大會”都要討論,官員們是否正確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最后,除少數(shù)例外,任何人都不得多于一次擔任同一職務。這既是所有人都有機會從政的保障,也降低了官員不稱職的風險:最壞的情況不過是,一個不稱職的官員在位一年。

          雖然以抽簽為主,雅典人在某些領域也采取選舉制,如將軍和司庫這類需要專門技能的官員。司庫之所以采取選舉是因為,一旦發(fā)現(xiàn)貪污,可以沒收他們的財產(chǎn)。將軍之所以采取選舉是因為公元前5世紀的雅典長年對外戰(zhàn)爭,和平倒是例外,國家需要有作戰(zhàn)經(jīng)驗的軍事領導人。因為看重的是專業(yè)才能,所以占據(jù)這類職務的人無任期限制,不必輪流替換,如公元前5世紀的伯里克利連選連任廿余年,4世紀最著名的將軍;虅t在位達45年之久。不過選舉出身的領導者多出身于財勢名望卓著的家族。無怪乎亞里土多德說,就挑選當權者的機制而言,抽簽是民主政治的標志,選舉則是寡頭政治的象征。當然,選舉出身的官員也得接受公民大會的審查,也可隨時被公民大會罷免。

          對蘇格拉底這樣的反民主派來說,治國應是社會精英的禁臠。據(jù)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曾以揶揄的口吻批評雅典民主說,“用豆子拈鬮的辦法來選舉國家的領導人是非常愚蠢的。沒有人用豆于拈鬮的辦法來雇傭一個舵手、建筑師或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業(yè)的人,而在這些事上如果做錯了的話,其危害是要比在管理國務方面輕得多的”。

          羅馬共和國時期,大多數(shù)行政官已不再是由抽簽產(chǎn)生的,而是人民選舉產(chǎn)生的。但人民被分成193個“百人組”,這些組構成六個等級。有錢而人數(shù)較少的人被放入最高的一些組里,不那么有錢而人數(shù)較多的被放入其次的一些組里,全體窮人被放入最后的幾個組里;
        而每組只能投一票。這樣的制度安排“與其說是人在選舉,毋寧說是資產(chǎn)與財富在選舉”(孟德斯鳩)。在這種選舉制度下,窮人只有選他人的份,自己已沒有機會參政了。不過,抽簽也沒有完全消失,它在產(chǎn)生古羅馬的國民議會時仍扮演了一定角色。實際上,直到代議制政府出現(xiàn)以前,大多數(shù)允許公民行使權力的政治體制仍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不同形式,繼續(xù)使用抽簽方式。例如,中世紀以及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的城邦共和國經(jīng)常把抽簽方式作為挑選行政官員程序的一部分。凡是讀過馬基雅弗里(146—1527)《佛羅倫薩史》一書的人,都不會不注意到,佛羅倫薩運用抽簽方式有多么廣泛。佛羅倫薩如此,以長治久安著稱的威尼斯共和國更是如此,抽簽的方式一直沿用至 1797年。

          直到17、18世紀,對思想家而言,抽簽還不像對后世思想家那么陌生。那時,他們仍然把抽簽與選舉看作產(chǎn)生當政者的不同方式,并經(jīng)常辯論兩者各自的優(yōu)劣。

          16世紀意大利歷史學家和政治家圭恰爾迪尼(1483—1540)認為選舉方式優(yōu)于抽簽,因為城邦的命運必須操之于稱職的人手中,選舉可以防止不小心讓引車販漿者流爬上政府高位,可以確保行政官“盡可能的優(yōu)秀”。但他毫不懷疑,抽簽的方式比選舉更民主。

          《大洋國》的作者哈靈頓(1611—1677)也不看好抽簽。他批評雅典的議會“每年全部一次改選,方式只是抽簽而沒有投票”;
        “在這種方式下共和國也就變得元氣大傷了。在一個共和政體中,貴族階級是人民唯一的驅策者和約制者,但雅典的元老院并不是由世襲的貴族組成的,所以便被莽撞的煽動家或首領們一直推到毀滅的深淵中去了。它的元老院正像羅馬的保民官一樣,管轄群眾的時候少,被群眾管轄的時候多”。在哈靈頓看來,只有經(jīng)過選舉才能讓精英執(zhí)政。

          孟德斯鳩的說法則與亞里士多德幾乎同出一轍:“用抽簽的方式進行選擇是屬于民主政治的性質。用挑選[選舉]的方式進行選擇是屬于貴族政治的性質。”他甚至還說,“以抽簽來進行選擇,乃是民主制的本性”。孟德斯鳩對抽簽的評價是,它“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惱的選擇方式。它給每一個公民以一種為祖國服務的合理愿望。但是,因為這個方式本身就有缺點,所以偉大的立法者們都特別努力加以整理和矯正”。抽簽最大的缺點就是它使得所有市井之徒都有可能被選中。與哈靈頓一樣,孟德斯鳩也相信,只有通過選舉,才能產(chǎn)生最優(yōu)秀的領導人,而一般最優(yōu)秀的人才大多來自上層階級。

          曾作為大使的秘書出使威尼斯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有一章專門論選舉,其中他特別提到,抽簽和選舉這兩種挑選行政官的方式,“都曾在各個不同的共和國里使用過;
        而且至今在選舉威尼斯大公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這兩者的非常復雜的糅合”。抽簽的好處在于,“人人的條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選擇也并不取決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絕不會有任何個人的作用能改變法律的普遍性”。因此,盧梭同意孟德斯鳩的說法:“抽簽的辦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質!彼@然相信,挑選當政者的方式與政體有某種對應關系,“在貴族制之下,是由王孫公子來選擇王孫公子的,是由政府自己來保存自己的;
        正是在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的”。“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則無論是抽簽還是選舉都沒有任何地位。國君既然是當然的、唯一無二的君主與行政官,所以對他部屬的選擇權就只能屬于他本人”。

          以上四位思想家對抽簽的重視是超乎現(xiàn)代思想家想象的。不管他們對抽簽的態(tài)度如何,不管他們對民主的態(tài)度如何,有一點是共同的,他們都認為抽簽是民主的象征,選舉是貴族制、寡頭制的標志。令人驚奇的是,僅僅在《論法的精神》(174)和《社會契約論》(1762)問世的一代人之后,有關抽簽民主性的討論驟然消失了。美國制憲會議期間,詹姆斯?威爾遜依據(jù)威尼斯模式曾提議由國會議員抽簽選出選舉人團,再由選舉人團選舉總統(tǒng),但他的提議沒有引起任何興趣。在法國革命期間,也有人曾經(jīng)建議用抽簽代替選舉,因為前者比后者更公平,但這些建議也幾乎全然被忽略。自18世紀中葉以后,人們似乎放棄了對各種挑選政治人物方式的思考和權衡,注意力一股腦徹底轉向選舉一途。

          為什么后世的思想家、政治家青睞帶有貴族制、寡頭制色彩的選舉,而不是民主性更強的抽簽呢?由于偏好選舉的人沒有或不便清楚說明其動機和理由,我們只能做一些理論推斷。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國家大小不是決定因素。抽簽與選舉一樣都是挑選人民“代表”的機制;
        兩者都服務于代議制,而不是直接民主。不管國家的人口規(guī)模有多大,從技術上講,用抽簽的方式都可以挑選出人民的代表。因此,就可行性而言,抽簽完全沒有問題。最可能的原因恐怕是,選舉比抽簽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精英階層的利益。對比這兩種挑選當政者的方式,它們至少在三方面不一樣。第一,當政者的候選范圍不一樣。在抽簽制下,所有公民都是候選人,都有可能當選;
        在選舉制下,只有正式候選人才有機會當選,而正式候選人的數(shù)目無論多大都只是公民的極小一部分。第二,影響當選的因素不一樣。在抽簽制下,任何人用任何方式都無法改變選舉結果,結果是隨機決定的。當選與否取決于是否享有公民權,而不是取決于個人的其他特征(如能耐、聲譽等)。在這個意義上,抽簽制是完全公平的,可以徹底消除選舉中買票、做票的危險。在選舉制下,能影響當選結果的因素則舉不勝舉,既取決于普選的程度、選舉制度的設計、選區(qū)的劃分,也取決于參選人數(shù)及各自的支持度,還取決于國內外勢力對各候選人的支持度與影響,更取決于候選人占用的資源(如暴力、金錢、知名度、長相、口才、演技)與競選謀略(暗殺、輿論控制、抹黑對手、造謠惑眾、苦肉計、離間計,及其他各種損招)?傊,在選舉制下,選舉結果不再是隨機的。富人、名人、巧舌如簧者有天然的優(yōu)勢。第三,當選人的性質不一樣。在抽簽制下,什么人都可能當選,無論她/他是否有錢、是否受過良好教育、是否屬于社會精英階層。抽簽制讓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從政機會,都能像亞里士多德說的那樣“輪流執(zhí)政”,都可以親身享有“民主”的經(jīng)驗。而拼資源、拼形象、拼口才、拼演技的選舉制有利于經(jīng)濟和知識精英分子入圍,把窮人、“笨人”排除在外。選舉把人民大眾的作用局限于幾年一次的“選主”,將政治變?yōu)樯贁?shù)人的游戲。長此以往,無論選舉多么開放、多么自由、競爭多么激烈,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兩個階層,使政體帶上亞里士多德、孟德斯鳩、盧梭所說的“貴族”、“寡頭”的色彩。

          

          普選的實現(xiàn)也無法改變選舉的“貴族”、“寡頭”色彩

          

          有選舉的地方不一定有平等的、無差別的、一人一票的普選。中世紀便有教會中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選舉”,等級議會亦有某種形式的“選舉”,在有些地方,甚至國王也是“選舉”產(chǎn)生的。但那時的選舉是極少數(shù)人的游戲,與絕大多數(shù)一般老百姓毫不相干。事實上,直到19世紀下半葉以前,人人在選票箱前平等還受到精英們的強烈質疑。保守派不用去說他們;
        就連自由派和共和派也擔心普選可能導致一場大的社會動蕩。

          不錯,洛克在《政府論(下)》中使用了以下表述:“人民以公正的和真正平等的辦法來選舉他們的代表!钡@并不妨礙他敵視人民主權觀念。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多次提到“選舉”一詞,但從未想到給所有人同樣的選舉權。法國政治理論家皮埃爾?羅桑瓦龍的觀察是精準的,“沒有一位啟蒙思想家要求所有人都有選舉權”,即使主張人民主權的盧梭也是如此。的確,盧梭曾宣揚過“立法權屬于人民并且只能夠屬于人民”,但他同時寫道,“使公眾意志具有普遍性的并非是投票者的數(shù)量,而是其匯集的共同利益”。換句話說,普選未必能反映公共意志。在他看來,只有通過教育和自省才能凝聚公共意志。為此,他從未鼓吹普選。在《山中書簡》中,他對那些“誤以為民主制是一種整個人民充當行政官員與法官的政府”的人冷嘲熱諷;
        在《關于波蘭政府的思考》中,他表態(tài)贊同建立在能力合格基礎之上的選舉原則,而不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原則。與盧梭幾乎同時代的英國法學家威廉姆?布萊克斯通爵士(1723—1780)說得非常直白:“設置選舉權財產(chǎn)限制的真正原因,是要將那些境況過于貧賤而喪失自主意愿的人排除在外。”

          有人把邊沁(1748—1832)譽為“英國大眾民主的理論奠基人”,但他主張將選舉權限制為受過教育的男性成年人。比他稍晚一點的托克維爾(1805—1859)敏感地意識到,(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伴隨經(jīng)濟繁榮、教育普及程度擴大、交通和通訊速度加快以及人口流動性提高,民主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他因此曾勸說保守派接受逐步擴大的選舉權,不過他的理由是,只有這樣,他們才能設法影響民主未來的走向。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自由與民主的矛盾成為其中心議題。他相信,大眾中蘊藏著一種危險的文化傾向,直接威脅個人自由。正是托克維爾發(fā)明了“多數(shù)暴政”這個被后世自由主義者念念不忘的字眼。活躍于19世紀中葉的穆勒(1806—1873)也感到了那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民主風潮,但這并不意味著他把民主看成一個好的政治制度。憲章運動帶來的騷亂和托克維爾關于“多數(shù)暴政”的論述使他對可能出現(xiàn)的工人階級統(tǒng)治暗藏戒心。他害怕投票權的普及終將導致無產(chǎn)、無知者獲勝。為此,他大肆鼓吹,不能讀寫和進行普通算術運算的人不應有選舉資格,領取教區(qū)救濟的人不應有選舉資格,其目的是防止無產(chǎn)、無知者隨意侵犯有產(chǎn)階級的利益。穆勒還提出了一整套限制工人階級影響的措施,包括賦予知識階級享有兩票以上的投票權、在議會中讓勞動者階級與雇主階級擁有大致相等的席位。

          從這些被后世看作“最開明”思想家對普選的態(tài)度中,我們不難了解為什么投票選舉權的普及化經(jīng)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自由主義者對民眾的恐慌,再加上保守派對民眾的敵視使得享受選舉權的人在很長時期里局限于少數(shù)經(jīng)濟和知識精英。財產(chǎn)資格、識字程度和其他種種限制把占人口絕大多數(shù)的勞動人民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

          

           英國

          

          有人把英國民主的歷史追溯到通過《大憲章》的1215年,其實這篇文書不過是份封建契約。貴族們試圖用這個文件限制國王的權力,但從未打算與平民分享權力。如果從通過《大憲章》到英國“光榮革命”(1688)以前,英國曾有過選舉的話,那只不過是富人的游戲。例如,1429年曾規(guī)定,只有年收入超過40先令的居民才具備選舉資格。隨著先令大幅貶值,選舉資格在1679年被提高到年收入200鎊!肮鈽s革命”后通過的《1688年權利法案》規(guī)定,國民議會實行“自由選舉”,但不久又為議員的當選資格設置了很高的門檻:郡議員每年的土地收入必須達到600鎊以上,市鎮(zhèn)議員每年的不動產(chǎn)收入必須達到300鎊以上,有這么高收入的人多數(shù)是貴族。到 18世紀中期,在英國的700萬成年人中,僅有15萬人享有選舉權,占成年人口的2.1%。直到“光榮革命”143年以后的1831年,英國有選舉權的人也只占成年人口的4.4%

          1832年,由于新興資產(chǎn)階級和小資產(chǎn)階級的要求,英國議會通過了一個改良的選舉方案,降低了選民的財產(chǎn)資格,這使得選民人數(shù)從30萬左右擴大到67萬,但即使這個數(shù)字也不過是當時英國成年人口的7l%左右。議會議員則幾乎全部是土地貴族和大資產(chǎn)階級的代表人物,小資產(chǎn)階級和無產(chǎn)階級幾乎完全沒有自己的代表,連工業(yè)資產(chǎn)階級的代表也不多。這令被排斥的階級極度不滿,1838年,以爭取男性普選權為目標的憲章運動開始。在此后10年里,憲章派一次次動員民眾向議會請愿,但屢屢遭到鎮(zhèn)壓。雖然憲章運動最后以失敗告終,但其產(chǎn)生的壓力迫使英國于1867年實行第二次議會改革,它規(guī)定在城市中凡擁有單獨住宅的戶主(不論其價值多少)和每年繳納房租10鎊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選區(qū)內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選舉權;
        在各郡,凡每年繳納地租12鎊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鎊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選舉權。這使得一部分熟練工人獲得了選舉權,使選民總數(shù)由135萬增加到225萬,占男性公民的三分之一(或成年居民的15%左右)。此后,英國廣大農(nóng)村也掀起了爭取投票的運動。1884年,英國在民眾的壓力下進行了第三次議會改革,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選舉權”原則擴大到各郡區(qū),使部分農(nóng)業(yè)工人也獲得了選舉權,這讓約200萬農(nóng)村勞動力獲得了投票權,英國選民總數(shù)又增加一倍,達到450萬人,占成年男性居民的約三分之二(或成年總人口的28.5%)。

          又過了34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已經(jīng)開打并需要婦女加入勞動大軍的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才獲得投票權;
        再過10年,到1928年,英國婦女才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投票權(21歲)。即使在實現(xiàn)男女平等的投票權以后,英國的選舉制度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選。在1948年以前,英國還允許大學教職員與學生在大學和居住地投兩次票,有產(chǎn)者在財產(chǎn)所在地和居住地投幾次票,使得既與大學有關又擁有財產(chǎn)的人可以投更多次票,這叫多次投票制,例如,約瑟夫?張伯倫竟然得以在七個選區(qū)投票!因此,可以說,英國直到1948年以后才最終實現(xiàn)普選制。從13世紀算起,經(jīng)歷了700多年。

          

          法國

          

          在法國,1789年大革命之前,只有擁有土地的精英和神職人員能夠參與政治,數(shù)量不到總人口的2%。法國大革命的核心理念是人人平等,理應讓所有人都能夠作為公民平等地參與政治。但有產(chǎn)者最關心的是自己的財產(chǎn)權,所以他們最害怕的就是無產(chǎn)者或少產(chǎn)者能參與重大政治決策。涉及到財產(chǎn)問題,法國革命領導人的立場也很快顯露無遺。1789年初,在起草《權利宣言》時,孔多塞(1743—1794)堅持有產(chǎn)者是行使公民權的天然條件之一!度藱嘈浴穲(zhí)筆者西耶斯(1748—1836)草擬的《1791年憲法》以財產(chǎn)和年齡為標準,把人民劃分為兩類:“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前者必須滿25歲且繳納相當于三天勞動所得的稅收;
        后者則包括婦女、家仆、乞丐、流浪漢、教士和赤貧者。當時法國有2600萬人,其中“積極公民”只有440萬,他們享有投票權!跋麡O公民”則被剝奪了投票權,最近的研究表明消極公民人數(shù)約占達到投票年齡人口的近40%,而不是一般認為的三分之一。1792年8月11日的法令把投票年齡從25歲降至21 歲,廢除了選舉稅的條件,并禁止使用“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的說法,但它又明確規(guī)定,唯有擁有足以被認為是“以其勞動產(chǎn)品為生”的財產(chǎn)的人才能投票,這實際上維護了對非納稅人的排斥,當時至少有100萬乞丐、流浪漢和家仆被剝奪選舉權,更不要提婦女了。1795年憲法倒退,恢復以財產(chǎn)為基礎的選舉權,并更加嚴格,僅限于少數(shù)相對富有的資產(chǎn)者和納稅人,結果選民下降到10萬人左右。1799年的憲法再次恢復男性普選,取消財產(chǎn)資格。及至拿破侖于1804年建立帝國,憲法又被改變。從1789年到拿破倉建立帝國,法國的選舉資格經(jīng)歷了八次翻過來、倒過去的變化,實際上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男性普選權問題。

          嚴格說來,當時享有選舉權的人也是不平等的。為了避免“混亂選舉”,法國實行三級議會:初級議會選出二級議會的選舉人;
        二級議會再選出省級議會的選舉人;
        而國民議會的代表由這些省議會選出。要擔任第二級的選舉人,必須擁有相當于當?shù)?00個工作日價值的財產(chǎn),這就把更多的人排斥在外。二級選舉人約占積極公民的1%,如1791年共有440萬積極公民,但二級選民只有44000人;
        1795年反差更大,在600萬積極公民中,二級選民只有不足30000人。事實上,當時法語中“有選舉權的人”一詞僅指稱第二級選民,而用來指稱初級議會的投票者的詞尚不存在。要享有國民議會議員職位的被選舉權,則門檻更高,要繳納一個銀馬克的稅金(相當于50天收入)并擁有地產(chǎn),或被列入所謂“名流名單”。之所以這么規(guī)定,目的就是要借助法律手段把“代議士”的位置保留給大有產(chǎn)階級,建立一種有產(chǎn)者的秩序。有人戲稱國民議會是“農(nóng)民選出的律師議會”,因為律師占據(jù)了國民議會52%的席位。

          在波旁王朝復辟期間(1814—1830),選舉權(30歲且繳納300法郎的選舉稅)和被選舉權(40歲且繳納1000法郎的直接稅)的條件變得更加嚴苛,選民人數(shù)因而大幅萎縮,1814年選民人數(shù)只有72000人,僅占成年男子的1%。1830年的“七月敕令”進一步限制選舉權,把選民人數(shù)從 10萬人縮減到25000人。直到1845年,選民人數(shù)不過24.1萬人。自由派政論家也不時把對普遍選舉的要求形容為荒誕不經(jīng)。如基佐于1847年斷言:“普遍選舉原則本身是如此荒謬,以至于任何主張普遍選舉的人本身亦不敢完全接受它與忍受它。不存在實行普遍選舉的一天。不存在所有的人,不管其如何均被召集去行使政治權利的一天!备猩跽撸≌f家福樓拜直到1871年還大罵普選是“人類精神名副其實的恥辱”。

          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在工人階級的壓力下,臨時政府于3月5日通過一項法令確立了直接的普遍選舉。這對保守派猶如晴天霹靂,但他們最初的擔憂很快化為烏有,因為普選并沒有馬上威脅有產(chǎn)階級的秩序。但當一些激進人士于1850年當選時,有產(chǎn)階級再次恐慌起來。為了防止工人階級和小資產(chǎn)階級執(zhí)政,1850年5月31日的法律取消了普選權,加入了一項要有 3年以上住所的條件。結果,一夜之間,約有300—350萬人被剝奪了選舉權,尤以外來人口比重較大的巴黎等城市為甚。直到第三共和國時期初的1871年,法國才確立了男子普選權。法國婦女得到選舉權已是1944年的事了,比波蘭(1918)、比利時(1920)、印度(192)、愛爾蘭(1922)、土耳其(1934)、菲律賓(1937)還要晚。投票年齡從21歲降到18歲則要等到1974年。

          

          美國

          

          像其母國一樣,在殖民地時期(158—1776),美國也把財產(chǎn)權作為投票權的基石。早期只有男性成年白人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雖然各殖民地對選舉權的財產(chǎn)要求不盡相同,但它們對選舉權都作出了土地方面的要求,其中最為普遍的財產(chǎn)要求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的土地”。后來隨著經(jīng)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財產(chǎn)的定義必須變得較為寬泛,不再僅限于地產(chǎn),否則城市居民中的有產(chǎn)者可能被排斥在外,擁有其他形式的財產(chǎn)或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稅款因此也變成了有產(chǎn)者的資格標準。盡管有這些變化,那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享有或使用其選舉權。難怪一位當代人說那時的體制是“一個講話的貴族面對著一群沉默的大多數(shù)”。

          對選舉權進行財產(chǎn)限制的做法得到了不少獨立戰(zhàn)爭領袖的贊同。如漢密爾頓斷言,沒有財產(chǎn)的人也就是沒有自我意志的人;
        富蘭克林則認為,允許那些沒有地產(chǎn)的人選舉是不會適的。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沒有就選舉權作任何具體規(guī)定,而是將這一權力保留給各州。最初的13個州在制定自己的憲法時,普遍規(guī)定了選舉的財產(chǎn)條件(擁有財產(chǎn)或繳稅)。這樣,有資格投票的選民與殖民地時期沒有太大變化,僅限于人口中的極少部分。1789年第一次舉行總統(tǒng)選舉時,只有約4%的成年人投票。后來加入美國的那些州,對選舉權的財產(chǎn)條件較為寬松,有些只要求繳稅(如俄亥俄、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有些則連這一條件也放棄了(如佛蒙特、肯塔基、田納西)。新州之所以采取較為寬松的財產(chǎn)條件,一方面是因為它們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口移民本地,以達到使領地早日成為聯(lián)邦州的法定人數(shù);
        另一方面是因為它們大多土地資源極為豐富,每一位移民均有機會獲得足夠的土地;谕瑯釉颍畛13州里人煙稀少的州不久后也放棄了擁有財產(chǎn)的要求(如特拉華、馬里蘭),甚至繳稅的要求(如新罕布什爾、喬治亞)。換句話說,最初實現(xiàn)男性成年白人普選權的地方都是人少地多的州。其他的州要再等幾十年才實現(xiàn)這一目標。由此看來,對廣袤土地的殖民與選舉權的擴大之間有一層奇特的關系。到1860年內戰(zhàn)開打前,美國還有一些州把繳稅作為獲得投票權的前提條件;
        在賓夕法尼亞和羅得島,這個要求一直延續(xù)到20世紀?傊,在內戰(zhàn)以前的美國,男性白人的普選權仍沒有完全實現(xiàn),黑人就更不用說了。只有在黑人很罕見的新英格蘭五州和紐約,黑人被允許參加選舉,而紐約還要求擁有價值250美元的財產(chǎn)。

          1861——1865年的南北戰(zhàn)爭結束了對黑人的奴隸制。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黑人公民權并允許他們參加選舉,但南部蓄奴州仍然不準黑人投票。兩年后,憲法第15條修正案通過,明確禁止州政府和基層政府剝奪黑人的選舉權。當時不少男性白人也許反對為投票規(guī)定財產(chǎn)條件,但他們卻把剝奪婦女、黑人、印第安人、非白人移民的投票權看作天經(jīng)地義。設置財產(chǎn)條件時,排斥這些人本不是問題;
        一旦降低或放棄財產(chǎn)條件,就必須尋求其他途徑。在19世紀七八十年代,南部反對第15條修正案的勢力廣泛用暗殺、“夜襲”、暴力恐嚇等“白色恐怖”手段阻止黑人行使其憲法保障的權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其后的二三十年里,11個南部州里有10個修改了憲法和法律,為黑人投票設計出一整套“合法”障礙來取代非法手段,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文化水平測驗和人頭稅。文化水平測驗要求投票前必須通過英文讀寫測驗(如背誦和解讀美國或本州憲法),未通過者不得投票。但一方面,識字的黑人往往被告知他們的測驗“不及格”,因而不準投票;
        另一方面,文盲的白人卻可借助所謂“祖父條款”被允許投票。

          人頭稅是指獲得投票資格前必須提供已納稅證明,未納稅或未能提供納稅證明者不得投票。到1904年,所有11個南方州都設置了人頭稅,其中7個州要求提前6—9個月繳稅才能參加 11月份的選舉。南部州本來就窮,1880年人均收入只有86美元,1900年也只有100美元,構成人口大多數(shù)的黑人就普遍更窮,他們根本無力繳納人頭稅。與文化水平測驗不同的是,在人頭稅方面并不適用“祖父條款”。美國有政治學家(如V.O.Key,Jr.和他的學生Frederic Ogden)辯稱,人頭稅不僅沒有妨礙黑人的選舉權,反倒有助于消除對選舉權的限制。不過,大量證據(jù)表明,實際情況恰恰相反,人頭稅是阻止黑人選舉的最有效工具。

          文化測驗、人頭稅和其他歧視性法律障礙從一出臺就遭到進步勢力的反對,但它們一直持續(xù)存在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眾議院在40年代5次通過法案欲取締人頭稅,但南方保守勢力阻止了參議院的行動。一直到1964年憲法第24條修正案通過,才在聯(lián)邦選舉中廢除了人頭稅;
        兩年后,最高法院再裁決州人頭稅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至此,財富才不再是阻礙公民投票的負擔。投票的文化測驗要求也要等到1965年的“民權法案”通過才被廢止。在這以后,美國黑人(以及印第安人、華人等其他少數(shù)民族)才真正開始享受選舉權,而此時距殖民初期只讓白人成年土地所有者投票已經(jīng)過去了350年。

          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的歷程也十分曲折。早在1777—1807年間,新澤西州就允許擁有財產(chǎn)的白人婦女投票。過了一百多年后,懷俄明州才在1890年憲法中賦予婦女選舉權。再過30年,即1920年第19條憲法修正案通過后,美國白人婦女方擁有選舉權。不過,白人男性政治領袖的歧視和諸如人頭稅之類的法律障礙依然阻礙著婦女行使投票權。這種局面一直要等到1970年代第三波婦女運動興起后才得到改變。也是在六七十年代民權運動的影響下,1971年通過的第26條憲法修正案才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三個國家實行普選權的漫長過程,其它西方國家的情況則大同小異。在20世紀上半葉以前,當歐美國家的選舉早已變成是“自由的”、“競爭性的”時,很多重要的社會團體仍被剝奪了選舉權。選舉是有產(chǎn)者、社會精英的游戲,而其他人由于不是有產(chǎn)階級,沒有財產(chǎn)權,不認得字,在某個地方居住時間不夠長,或性別、種族、膚色等原因,被排除在游戲圈外。英國工黨領袖拉斯基回顧這段歷史時,說了一段話可謂一針見血:“自由派的理想是讓中產(chǎn)階級分享方方面面的特權,而讓無產(chǎn)階級留在鎖鏈中!

          那么當“自由的”、“競爭性的”選舉也變得“普遍”以后,選舉是否就能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呢?選舉是否就不再具有“貴族”、“寡頭”性質了呢?讓我們回想一下民主的原意:人民的統(tǒng)治。即使由于規(guī)模較大的現(xiàn)代國家不能實行古希臘那樣的直接民主,即使我們接受代議制的原則,即使公民不能人人都擔任公職,直接參與政治決策,民主的原則至少要求所有公民都應有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在不能實行直接民主的情況下,公職的平等分布本是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早期自由主義者鼓吹的代議制政府都是建立在對選舉權的形形色色的限制之上的,完全違反了民主的原則。在19世紀和20世紀上半葉,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其注意力都集中在投票權的擴展上,一直到全面實現(xiàn)普選。那時人們爭取的政治平等就是選舉權的平等,似乎,選舉權平等了,政治平等就實現(xiàn)了。與此同時,當選者的財產(chǎn)資格也逐漸消失。這兩個變化使人們相信,只要政府是經(jīng)過普選產(chǎn)生的,它就是民主的;
        反之,只要政府不是經(jīng)過普選產(chǎn)生的,它就不是民主的。在此過程中,民主的概念被偷換了:從人民行使主權的政體變?yōu)槿嗣褡鳛闄嗔碓吹恼w;
        政治平等的概念也被偷換了,從公職分布的平等變?yōu)榱诉x舉權的平等。有意無意之間,人們忽略了問題的另一面:即使選舉是自由的、競爭性的、普遍的,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因為與抽簽制不同,選舉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的做法,它不可能把所有公民都看作公職的潛在候選人,因而不可能給所有人提供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雖然法律并不阻止一般人參與競選公職,但競選必然偏愛“出眾”、“出色”之人,即便不是皇親貴胄、名門望族、社會賢達,也必定是儀態(tài)出眾、辯才無礙的碩彥名儒、干練之士。例如,在號稱“最民主”的美國,顯赫政治家族掌控美國國家權力在歷史上幾乎從未間斷,亞當斯、漢密爾頓、塔夫特、哈里遜、羅斯福、肯尼迪、洛克菲勒這些家族都曾風云一時。即使在2008年角逐總統(tǒng)候選人提名者那些人中,希拉里是前總統(tǒng)克林頓的妻子;
        麥凱恩是將門之后,父親與祖父都是海軍上將;
        羅姆尼是前密西根州州長的兒子,只有奧巴馬是圈外人,但是被肯尼迪家族相中。更不要說,小布什、老布什兩代人都擔任總統(tǒng),小布什還有兄弟任州長了。在政治體制幾乎完全效仿美國的菲律賓,獨立后的14名總統(tǒng)中至少12人沾親帶故,國會大部分議員來自100多個名門望族,在250名眾議員中,純粹平民出身當選的只有11人,參議院的24個席位則幾乎全由“貴族”子弟掌控,阿基諾、加西亞、拉莫斯、洛佩茲、馬可斯等名字在國會成員名單上反復出現(xiàn)。因此,在選舉中,人們往往很少關心候選人代表的黨派和他們的立場,而是問:“這是誰家的孩子?”別看在很多國家,選舉花招層出不窮、場面熱鬧非凡,公職(或代議土)的位置實際上被保留給社會的上層階級。

          民主本來意味著當政者也應是普通人,與受他們管理的人在生活方式、習性、關切等方面非常接近。以選舉為特征的代議制卻具有貴族制特征,即當選者與一般的選民在社會背景上十分不同。在第三講里,我將試圖討論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狀況以及其后果,在這里我只想指出,當人們不再關心與抽簽相比選舉能否使公職在公民中平等地分布、不再追問現(xiàn)代代議機構如何分配作為稀缺物品的公職、從而陷入選舉的謎思時,被他們認為是“民主”的體制實際上不是民主的正品,而是贗品。

          令人不得不嘖嘖稱奇的是,19世紀以后,選舉的貴族特征就不再是政治辯論和理論探索的議題。在當代政治理論家中,只有為數(shù)不多的幾個人注意到當代選舉的貴族特征?枺渴┟芴兀1888—1985)是話說得比較直白的一位。他看到了選舉的雙重特性:“與抽簽相比,正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指出的,用選舉的方式確定政治領導人是一種貴族式的做法。但與由上級任命或世襲繼承比,這個做法又顯得有點民主。在選舉中,這兩種潛在的可能性同時存在:它既可以有抬升上等人、領袖地位的貴族特征,又可以有任命代理、仆人的民主特征;
        與當選者相比,選民既可以顯得像下屬,也可以顯得像主人;
        選舉既可以服務于代表原則,又可以服務于同一的原則。只有在具體情況下,我們才能判斷選舉的真正含義。如果選舉的目的是實現(xiàn)嚴格意義上的代表,它不過是貴族原則的工具;
        如果選舉的目的僅僅是用來挑選帶從屬性的代理人,它不失一種民主的方法!

          其他一些理論家也認識到現(xiàn)代民主的貴族特征,他們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天經(jīng)地義的,但似乎不情愿用“貴族”來描述他們心儀的民主,而是代之以模糊的、可以糊弄人的“精英”二字。例如,韋伯(1864—1920)自稱是民主的擁護者,但他公開聲明不相信人民主權的可行性。他認為,人類社會只可能有一種政治,那就是職業(yè)政治家的統(tǒng)治;
        現(xiàn)代代議制民主與其說是通過選民投票選擇領導人,不如說是一些“愷撒式”的政治精英通過“蠱惑煽動”來招募追隨者。在韋伯看來,這種“蠱惑煽動”并沒有什么見不得人的地方,它總比密謀政治要好。韋伯對現(xiàn)代民主的思考影響甚巨。在20世紀西方主流思想界,我們不難看到韋伯的身影。與韋伯一樣,米歇爾(1876—1936)、熊彼特(1883—1950)、拉斯韋爾(1902—1978)、李普塞特(1922—2006)、薩托利(1924—)、亨廷頓(1927—)這些“民主”理論家關心的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民主原則,而是費盡心機去探究一種“最低限度的民主”,即精英民主。他們認為,社會分化為大眾與精英是天然的,前者掌權、后者被統(tǒng)治也是不可避免的,或用米歇爾的話說“民主導向寡頭政治,而且必然包含著一個寡頭核心”。在這個前提下,民主不可能是人民的統(tǒng)治,只能是一種讓精英通過競取人民的選票來獲得領導權的制度安排。這樣,選舉變成了民主的代名詞,人民的作用不再是參與治國,不再是決定和影響公共政策,而是接受或拒絕這些精英或那些精英的統(tǒng)治,至于精英的決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那是無關緊要的,F(xiàn)在不少人喜歡稱當代所謂“民主”體制為“間接民主”,似乎它與符臺民主原意的“直接民主”都是一種政體的兩個不同類型。實際上,這樣的“民主”說到底不過是“選主”而己,是少數(shù)精英分子角逐政治權力的一種游戲,與民主的原意風馬牛不相及,所謂“精英”云云只是“貴族”的遮羞布。

          1999年,一批政治理論家在耶魯大學開了一個有關民主的研討會,會上有人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在千百年里,古典理論家一直擔心,占人口多數(shù)的窮人會借助民主體制來瓜分有產(chǎn)者的財富,為什么今天的窮人在民主制下會縮手縮腳、不這么做呢?與此相關的是另一個問題:在很長時間里,有產(chǎn)階級一直害怕民眾一旦有了參與政治的權利,他們的財產(chǎn)權會受到侵害;
        他們十分敵視民主,并千方百計試圖詆毀民主、顛覆民主。那么,為什么民主與有產(chǎn)者在經(jīng)歷了兩千多年互相懷疑的緊張關系之后終于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握手言和了呢?換句話說,在2000多年的歷史里,民主一直被看作壞東西,為什么它最近一百年來突然變成了好東西?到底是有產(chǎn)者發(fā)生了變化,還是民主發(fā)生了變化?通過上面的介紹,答案應該比較清楚了:此“民主”非彼民主。正如雪瓦斯基指出的那樣,如果有產(chǎn)階級得不到對其財產(chǎn)權的保障,他們是拼死也不會接受民主的。今天我們看到的所謂“民主”都是經(jīng)過改頭換面的民主,它們是異化后的民主、去勢后的民主、無害化的民主、去功能化的民主。經(jīng)過“自由”、“憲政”、“代議”、“選舉”、“多元”一刀刀閹割之后,民主已從難以駕馭的烈馬變成了溫順的小羊;
        窮人已沒有辦法利用它來實現(xiàn)他們最想實現(xiàn)的目標,他們甚至不再知道自己最想實現(xiàn)的目標是什么;
        富人也沒必要害怕這種“鳥籠民主”,鳥籠內外依然是他們的天地。對有產(chǎn)階級而言,既有唬人的“民主”之名,又無可怕的“民主”之實,這種玩意兒不是“好東西”又是什么?這讓我不由想起拿破侖一句名言:“真正的治國之道是利用民主的形式來行使貴族統(tǒng)治。”

          

           第二講 現(xiàn)代民主興起的條件

          

          當民主是個“壞東西”時,大概沒人會關心在什么條件下它最可能出現(xiàn)。一旦民主被確定為是個“好東西”以后,就會有人希望知道在什么條件下它最可能出現(xiàn),其目的也許是純粹出于學術上的好奇,也許是出于政治上或外交上的需要——推動或阻礙民主的興起。

          上一講已經(jīng)談到,作為“好東西”的“民主”已經(jīng)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民主。這一講談民主興起的條件,當然不是講原來意義上的民主在什么條件下最可能出現(xiàn),因為在現(xiàn)代,迄今為止這種民主還沒有大規(guī)模的出現(xiàn)。首先必須講清楚的是,這一講及下一講討論的“民主”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民主,而是現(xiàn)代主流思潮理解的“民主”,或現(xiàn)代真實世界里存在的“民主”,或簡稱“現(xiàn)代民主”。不預先講清楚這一點可能導致概念上的混亂。

          為了便于討論,我們還需要借助社會科學的術語來明確一下討論方式!懊裰鞯呐d起”在這一講是所謂“因變量”,或需要被解釋的現(xiàn)象;
        我們要探尋的是決定“因變量”的“自變量”,或可以用來解釋“因變量” 的那些條件。先讓我們來解析一下因變量。

          首先,“民主的興起”里的“民主” 雖然是個時髦的話題,它的含義并不清晰。如果翻開世界各地每天出版的報紙雜志,游覽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各類論壇,閱讀各類學術書籍和期刊,我們隨時隨地會遇到“民主”這個詞。表面看來,這個詞指的是同一種東西;
        但如果稍微深究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當人們高談闊論“民主”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們指的往往不是同一種東西。有時,人們有關“民主”的筆墨官司打得熱火朝天,或爭論得面紅耳赤,但他們各自是在不同意義上使用這同一個詞。這樣的狀況也不少見:同一個人在不同場合談民主時、甚至在同一場合談民主時,這個詞的含義飄忽不定。

          

          在我看來,人們今天往往在四個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民主”這個詞。

          

          第一個含義是民主的法律條件,即法律上規(guī)定民主的基本條件,其中包括公民、社團、社區(qū)能享受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有些人往往把這種東西叫做民主,當然它跟民主有關系,如果這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不存在的話,也許民主確實不能運作。但是在嚴格意義上,民主的法律條件不能等同于民主,它僅僅是法律條文上的東西。

          

          第二個常用的含義是多元競爭。第一講提到,自熊彼特開始,民主已被理解為不同精英集團之間的競爭,F(xiàn)在許多人就是在政治競爭這個意義上來使用民主這個詞。競爭涉及政治反對派在多大程度上是被允許存在的,不同黨派之間的競爭是在多大程度上被允許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政體也許允許競爭,甚至激烈的競爭,但競爭只局限于幾個很小的精英集團之間,完全不涉及普通民眾,例如17世紀至 19世紀英國托利黨與輝格黨之間的競爭。顯然競爭也不是民主的真實含義。

          

          第三個意義上的“民主”與民主的真實含義更接近一點,即大眾參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民主不僅僅是法律條文上是否允許人們參與政治,而是實際上人們在多大程度上參與了政治。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意義。很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允許參與政治、保護公民政治參與的權利,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很多人實際上并不參與。在后面討論民主實效時,我們會看到,在號稱“民主典范”的一些國家里,公民參與是既不充分、也不公平的。如果一個國家自稱“民主”,但很大一部分公民實際上被排斥在政治過程之外,對這樣的“民主”也許得加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最后一個意義上的民主是政府對人民的回應性,即政府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需求、要求和偏好,這種意義上的民主更貼近民主的真實含義。前三個意義上的“民主”都偏重政治過程的“輸入” 端,而忽略了政治過程的“產(chǎn)出”端。如果一個政體在“輸入”端看似程序民主,但它的實際表現(xiàn)卻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背道而馳,把它叫做“民主”恐怕太勉強。

          在談到民主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區(qū)分是在哪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不然的話就會產(chǎn)生很多的混淆,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論。很多時候你會發(fā)現(xiàn)人們在那里爭論得不可開交,實際上他們講的不完全是一件事,那叫浪費時間。

          其次,討論“民主的興起”還要區(qū)分“民主化”與“民主的鞏固”。民主化是指從一種非民主的體制轉化為一種民主體制的過程。在20世紀80、90年代以來出現(xiàn)了所謂“第三波”民主化,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地區(qū)都被第三波覆蓋了。但民主化了并不意味著民主就能鞏固下來。其實使用“第三波”這個說法就暗含了這么一層意思:很多國家的民主體制是脆弱的,存在一段時間后很快就會煙消云散,于是才有“第一波”、“第二波”,現(xiàn)在又有“第三波”;
        如果“第三波”像前兩波一樣退潮的話,今后還可能出現(xiàn)民主的“第四波”、“第五波”。從當今世界的現(xiàn)實情況來看,這種現(xiàn)象幾乎隨處可見。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當?shù)谌蚊裰骰顺遍_始從歐洲南部和拉丁美洲向東亞、東歐、蘇聯(lián)、撒哈拉以南以及其他地區(qū)蔓延時,許多人曾一度對涌動著的“世界性民主革命”浪潮的前景感到非常樂觀,F(xiàn)在,十多年過去了,這種樂觀主義已經(jīng)有點明日黃花的味道。盡管美國政府一再宣稱“民主政治贏得了最后的勝利”,但那些曾努力估價第三次浪潮作用的人卻認為,現(xiàn)實并不像人們曾經(jīng)期望的那般美好。在20世紀90年代初擺脫了集權統(tǒng)治的100多個國家中,目前只有不到20個國家“明顯地有望實現(xiàn)日漸成熟、運轉良好的民主制度”。除十幾個國家已經(jīng)遭受了“民主崩潰”或“民主倒退”(如泰國、巴基斯坦、肯尼亞、黎巴嫩、萊索托、尼日爾、秘魯、塞拉利昂、贊比亞以及幾個后蘇聯(lián)國家)之外,大多數(shù)轉型政府似乎都處于戴蒙德所稱的“過渡區(qū)”或卡羅瑟斯所說的“灰區(qū)”。由于介于完全的獨裁專制與穩(wěn)固的民主制度之間,這一類的政治體制近來被貼上了各種各樣的新標簽,如“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民主”、“表面民主”、“假民主”、“弱民主”、“部分民主”、“虛擬民主”、“非自由民主”以及“不穩(wěn)定民主”等等。然而,無論加上什么樣的限制性形容詞來強調這些體制的特點,都只會造成誤導,因為它們大多數(shù)根本就算不上是什么民主。由此可見,民主鞏固的條件和民主化的條件是不同的。

          再次,談“民主的興起”還不應回避民主的質量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當人們談論民主時,他們通常接受一個未加言明的前提假設,即民主都是好的。正是在這個背景下,20世紀90年代時,大家都在談民主化;
        到90年代中期的時候,一些人已經(jīng)意識到民主化與民主鞏固的區(qū)別,開始談論民主的鞏固問題。那時,不少人相信,衡量民主是否鞏固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標桿:即民主是不是已經(jīng)變成了一個國家內大多數(shù)人都接受的游戲規(guī)則。然而,嚴酷的現(xiàn)實告訴我們,即使民主的游戲規(guī)則被大多數(shù)人接受,即使民主體制得以鞏固,未必所有的民主體制都是美好的。任何人只要對被看作民主的國家稍作比較(例如挪威與印度比較,或澳大利亞與菲律賓比較),就會了解已經(jīng)鞏固的民主也有質量上的差別:有些民主質量較高,有些民主質量低下,還有些民主不上不下。因此,一些人開始認識到,正如酒有優(yōu)劣之分,民主也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樣是一種同質的東西。不把“好民主”與“壞民主”區(qū)別開來,胡子眉毛一把抓地談“民主的興起”沒有多大意義。與其籠統(tǒng)地談“民主的興起”,不如分別討論在什么條件下“好民主”會興起、在什么條件下只會產(chǎn)生“壞民主”。當然,衡量民主的質量是件非常麻煩的事情。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最近幾年剛剛開始,目前在學術界還存在很多爭議。

          最后,討論“民主的興起”還需注意民主程度的量化問題。不少人傾向把民主看成非白即黑、非此即彼的問題,似乎一個國家只能被定義“民主”或“非民主”。實際上,無論是歷史地看,還是橫向比較,我們都會發(fā)現(xiàn)“民主”不是一個有無的問題,而是一個程度問題。否則,把今天的英國與13世紀的英國都劃入“民主”是十分荒謬的,正如把奴隸制盛行的美國與今天的美國都劃入“民主”是荒唐的一樣。

          近幾十年來,不斷有學者、學術機構、國際組織試圖把“民主”量化。要注意的是,被量化的可能是不同意義上的“民主”。最早嘗試量化“民主”的是羅伯特?達爾。在1971年出版的《多頭政體:參與與反對》一書里,達爾用“競爭”與“參與權”兩個指標度量了114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此后這方面的嘗試逐步增多,其中最著名的是“宛漢冷指數(shù)”,“政體指數(shù)”,“自由之家指數(shù)”。這三個指數(shù)都包括 150個以上國家,且不斷更新。盡管具體的概念化和操作化方式不同,它們都用兩個“輸入端”指標度量“民主”。例如,“自由之家”每年發(fā)布的全球民主指數(shù)強凋得更多的是法律條件。最近幾年,一個德國研究機構“貝塔斯曼基金會”定期發(fā)布“貝塔斯曼轉型指數(shù)”(簡稱BTI指數(shù)),該指數(shù)包括了更多的指標,但有些指標似乎與民主沒有直接關系。2007年英國期刊《經(jīng)濟學人》也公布了一個全球民主指數(shù),其指標包括了法律條件、多元競爭、大眾參與和政府的回應性。

          明白了因變量的準確含義后,我們才能清晰地提出需要討論的問題:在什么樣的條件下,一個國家最可能從不民主的體制轉向民主的制度?為什么有些國家的民主制度能夠逐步鞏固起來,而另外一些國家的民主體制卻如曇花一現(xiàn)?為什么有些國家的民主質量比較高,而另外一些國家雖然發(fā)生了所謂民主化,民主體制也得以鞏固,但民主質量不太高甚至很差?

          不管是民主化的條件、民主鞏固的條件,還是高質量民主的條件,都已經(jīng)有了一些實證性的研究,它們用來解釋因變量(民主的興起)的關鍵自變量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經(jīng)濟發(fā)展,二是階級結構,三是文化影響;
        四是市民社會,五是社會資本。下面我將對這些方面的研究做簡短的介紹與評論。最后我會引入一個新自變量,即國家能力,討論它與民主化、民主鞏固及民主質量之間的關系。

          

          一 經(jīng)濟發(fā)展與民主

          

          我們可以先來做一些基本的觀察,看經(jīng)濟發(fā)展與民主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關系?首先是跨國的觀察,即在某一個時點上我們觀察不同國家的經(jīng)濟發(fā)展的水平跟這個國家采取的政治制度之間有什么關系。從人均GDP和自由之家民主指數(shù)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看到,兩者之間存在比較顯著的相關性,即經(jīng)濟越發(fā)達的地方,就越傾向于采用民主制度。如果我們換另一種民主的衡量指標,使用自由之家的民主指數(shù),我們可以觀察到相同的現(xiàn)象,即經(jīng)濟越發(fā)達的地方,民主程度越高。

          當然我們也可以用歷史數(shù)據(jù)來進行比較。Polity(民主指數(shù))展示了在1800年到1998年近兩百年間,民主得分在8分及以上的國家數(shù)量。這里我們看到,總的來說,隨著時間的推移,民主得分在8分以上的國家越來越多。我們知道,從19世紀以來,世界整體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越來越高。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也看到一種相關關系:世界經(jīng)濟越發(fā)達,民主的國家也隨之越多。

          從地域的分解看,即從1840年到2000年期間,亞洲、拉丁美洲和OECD國家民主得分的平均值。同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同地區(qū)國家的民主程度趨向越來越高。

          所謂民主的三個波峰。從1812年到1910年前后是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但從1910年到二戰(zhàn)以前很多國家從民主變成不民主;
        從一戰(zhàn)結束以后一直到1965年前后是民主浪潮的第二波,不過到1965年以后很多國家又從民主變成不民主,是第二次民主退潮;
        1974年從南歐開始,一些國家又開始民主化,由此開始了民主的“第三波”。從圖表2—5看,每一波民主浪潮過去之后,雖然會有退潮,但下一波民主浪潮之后,會有更多的國家采取民主政體的形式,這似乎也與世界總體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有點關系。

          前面的同時段跨國觀察和跨國時間序列觀察,很容易讓我們得出一個結論,即經(jīng)濟的現(xiàn)代化是一個線性的、不可逆轉的過程,經(jīng)濟和社會的現(xiàn)代化構成了實現(xiàn)民主的先決條件。這就是所謂現(xiàn)代化理論:隨著經(jīng)濟和社會的現(xiàn)代化,政治上一定會現(xiàn)代化、民主化。雖然大多數(shù)人未必熟悉這個理論,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似乎都接受了這種理論。比如我們經(jīng)常聽到有人言之鑿鑿地說,中國經(jīng)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必須要實行政治改革(即采取西式民主體制)。當然,究竟什么程度是“一定程度”,人們沒有共識。不過,說這話實際上就接受了經(jīng)濟現(xiàn)代化與政治民主化之間存在線性邏輯關系的理論。

          這個理論是李普塞特在 1959年的一篇文章《民主的一些社會條件:經(jīng)濟發(fā)展與政治合法性》中提出來的。他認為民主出現(xiàn)與否跟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之間是緊密相關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越高的國家,就越有可能實現(xiàn)民主,并越可能使民主得以鞏固。這里面有兩個假設:一個假設是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可能促使民主出現(xiàn),一個假設是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可能幫助民主鞏固,F(xiàn)在回頭看,他當時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原始的。他觀察了兩組國家:一組是歐洲的國家,一組是拉丁美洲的國家;
        然后分開來看,比較每一組國家平均的收入,結果發(fā)現(xiàn)兩個地區(qū)里面,民主國家的平均收入都要高于專制國家(見圖表2—5),因而得出經(jīng)濟發(fā)展是民主政治必要條件的論斷。

          

           圖表2—5 李普塞特1959年的觀察

          

           國家 人均收入$

          

           歐洲民主國家 420—1453

          

           歐洲專制國家 128—482

          

           拉美民主國家 112—346

          

           拉美專制國家 40—331

          

          后來也有人試圖從反面解釋為什么經(jīng)濟不發(fā)達、經(jīng)濟水平比較低的時候要采取民主政權的形式比較困難。他們認為經(jīng)濟增長和政治民主之間可能是有矛盾的,因為經(jīng)濟增長可能會對人們有很多要求,可能會迫使政府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
        而在民主條件下,這些措施是無法實施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例如,羅森陶認為,政治自由程度的每一次擴展都會以經(jīng)濟發(fā)展的減速為代價;
        反之,經(jīng)濟發(fā)展的每一次提速都會犧牲掉一些政治自由。印裔著名經(jīng)濟學家巴嘎瓦蒂也認為,落后國家不得不面對“快速發(fā)展與民主進程之間的殘酷選擇”。

          現(xiàn)代化理論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經(jīng)濟發(fā)展有利于實現(xiàn)民主。那么為什么經(jīng)濟增長會導致民主?經(jīng)濟增長是通過什么中間機制影響政治制度朝民主方向變化呢?這個問題還得要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在以往的研究中,人們提出了經(jīng)濟發(fā)展影響政治制度的四種機制:

          

          第一,經(jīng)濟增長會改變政治文化。經(jīng)濟增長使得更多的人受到更高程度的教育。這些人會變得主觀上更獨立、更有個性、更理性、更能夠容忍不同意見。所有這些東西都是政治文化的組成部分,當經(jīng)濟增長導致這些觀念上的變化以后,社會就更容易實施民主政治。

          

          第二,經(jīng)濟增長會改變階級結構。經(jīng)濟發(fā)展會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會在社會里逐步形成一個比較大的所謂“中產(chǎn)階級”,他們傾向于求穩(wěn)怕亂;
        同時,對下層階級來說,由于經(jīng)濟增長了,他們也有望水漲船高,因而不必再用過激的革命方法來謀求改變自己的經(jīng)濟社會地位;
        另外,因為經(jīng)濟增長引發(fā)其他階級立場的變化,上層階級對政治民主化也沒必要采取抵制的態(tài)度了。換句話說,經(jīng)濟增長可能會讓每個社會階級都支持比較平緩的政治變遷,這樣更容易實現(xiàn)民主。

          

          第三,經(jīng)濟增長會改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經(jīng)濟發(fā)展會在社會中創(chuàng)造出更多的機會;
        社會的出路多了,人們便不必都去追逐政治上的權力。這使得政治不再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斗爭,不再是零和博弈,大家更容易達成妥協(xié),也有利于實現(xiàn)民主。

          

          最后,經(jīng)濟增長會導致大量中間組織或中介機構的出現(xiàn)。社團等中間組織的大量涌現(xiàn),使得人們有機會在日常生活中學會如何用民主的方式處理大大小小的問題,學會如何與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這也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實現(xiàn)。

          總之,經(jīng)濟增長影響政治體制的作用途徑很多,以上四種是經(jīng)常被人提到的:經(jīng)濟增長影響政治文化,影響階級結構,影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導致市民社會的出現(xiàn)。這四方面的變化據(jù)說都會使人們相互之間變得更加容忍,因而大幅減少人與人、階級與階級之間的沖突,為實現(xiàn)民主政治創(chuàng)造出有利條件。

          現(xiàn)代化理論聽起來似乎與人們的直觀大致吻合,不無道理,但深究起來,未必如此。這個理論暗含一些基本假設:歷史是一個線形發(fā)展過程,從經(jīng)濟落后到經(jīng)濟繁榮,從不民主到民主;
        通向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條;
        民主化是一個漫長的、緩慢的、和平的過程,而不是階級沖突的產(chǎn)物;
        窮國首先要在經(jīng)濟發(fā)達之后,才可能實現(xiàn)政治上的民主。那些接受現(xiàn)代化理論的人必須認真思考這些暗含的假設能否站住腳。實際上,從現(xiàn)代化理論問世之初,就有對它的批評者。查默斯?約翰遜在 1966年出版的《革命性的變化》一書中就談到,經(jīng)濟增長、社會發(fā)展以后可能導致社會的失序,甚至導致革命和騷亂。另外,亨廷頓在 1968年的著作 《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就談到,經(jīng)濟增長,社會發(fā)展不僅可能不導致民主,反而有可能導致社會不穩(wěn)定;
        當一個國家經(jīng)歷急劇社會變遷時,它需要穩(wěn)定的政治秩序。20世紀60年代是風雷激蕩的年代,不但第三世界風起云涌,連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也面臨激進運動的挑戰(zhàn);
        同時,在拉丁美洲,一些原本已經(jīng)實現(xiàn)民主的國家卻遭遇軍人政變,演化為威權體制。這一切都看似與現(xiàn)代化理論的預測背道而馳。約翰遜、亨廷頓的理論就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

          自從現(xiàn)代化理論被提出來以后,還有人不斷試圖將它進行修正、細化、發(fā)展,其中一位是“轉型理論之父”羅斯托。在 1970年發(fā)表的《民主的轉型:一個動態(tài)模型》一文中,他認為現(xiàn)代化理論提出的所謂民主化前提,可能是誤把相關關系當作因果關系。這也就是說,經(jīng)濟現(xiàn)代化與政治民主化之間可能只有相關關系而已,未必有因果關系。他提出了民主化的四個階段性過程:第一階段是國家要統(tǒng)一。一個分裂的國家是不能實行民主的,國家統(tǒng)一是實現(xiàn)民主的前提條件;
        況且民主本身并無力解決國家統(tǒng)一問題。第二階段是在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一系列沖突,導致政治上的僵局;
        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別無選擇,才會轉向民主,以求共同生存。第三階段是政治精英有意識做出民主轉型的選擇。最后階段就是人們對民主生活習慣化,使民主制度得以鞏固。顯然,羅斯托的理論與現(xiàn)代化理論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認為,經(jīng)濟發(fā)展誘發(fā)的沖突是民主轉型的動因,而后者認為經(jīng)濟發(fā)展會緩和社會沖突。

          另一個人是羅伯特?達爾,作為當代西方最有影響的民主理論家,他認為西方體制都不是理想的民主,而僅是多頭政體而已。1971年,他出版了《多頭政體》一書,在這本書里,他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想法,即經(jīng)濟增長和政治民主之間可能存在這樣一種非線性關系:只有在特定發(fā)展條件下,經(jīng)濟增長才會促進政治民主。他認為,有一個民主轉型的理想?yún)^(qū)間,其下限是人均GNP約100——200美元(按1957年美元價格計算),其上限是人均GNP約700—800美元。當一個社會的經(jīng)濟發(fā)展進入這個區(qū)間時,民主轉型的可能性最大。當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低于下限時,實現(xiàn)民主的可能性極低,經(jīng)濟發(fā)展不發(fā)展對政治體制影響不大;
        當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已經(jīng)高于上限時,實現(xiàn)民主的可能性非常高,經(jīng)濟進一步的發(fā)展也不太可能對政治體制帶來實質性的影響。達爾的這個非線性發(fā)展論對后來的學者有很大啟發(fā)。

          亨廷頓在1991年的《民主第三波》一書中也講到民主的轉型區(qū)間問題,他指出,這個區(qū)間大體是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5000美元之間(1980年美元價格計算)。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不可能實現(xiàn)民主;
        但當達到5000美元以后,再高也不會增加實現(xiàn)民主的幾率;
        只有在這個轉型區(qū)間內,以往的統(tǒng)治方式最難于維持,社會要求新的利益整合機制的呼聲最高。亨廷頓也提出,經(jīng)濟增長與政治民主之間的關系不是線性的,而是N形曲線關系,即當經(jīng)濟發(fā)展達到中低水平左右時,經(jīng)濟增長會提高向民主轉型的可能性;
        之后的發(fā)展區(qū)間中實現(xiàn)民主的可能性會有所降低(人均GNP在2346美元到5000美元之間);
        但是在較高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上,民主鞏固的概率會提高。

          還有一位人稱“鉆石先生”戴蒙,因為他的姓Diamond意為“鉆石”。最近幾年此人非;钴S,你可以看到他往來于世界各國,像一個民主的傳教士;
        他也是我們國家中央黨校的?汀4髅烧J為,政治民主和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之間存在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同向的,即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越高,產(chǎn)生民主政體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民主鞏固的可能性也越大。但他指出,經(jīng)濟增長和政治民主之間不是線性的關系,而更接近于一個“N”字形的曲線:經(jīng)濟增長到一定階段以后,實現(xiàn)民主的可能性先增加,后來又縮小了,然后再增加。另外,他也提到,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雖然是決定民主轉型機會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它可能不是唯一的、決定性的,其他因素也可能發(fā)生作用。這也就是說,僅靠經(jīng)濟增長未必會導致民主。

          有意思的是,最近很多經(jīng)濟學家也參與到民主轉型的討論中來,比如巴羅,學過經(jīng)濟增長理論的人肯定對他比較熟悉。但很多人也許不知道,巴羅1997年就出過一本小書討論民主、法制與經(jīng)濟增長的關系。他這里面講到,沒有經(jīng)歷過經(jīng)濟發(fā)展的國家一般很難實現(xiàn)民主,也很難使民主得到鞏固;
        只有那些經(jīng)歷了真正的經(jīng)濟增長的國家,實現(xiàn)民主的可能性才會增加。同時他也強調,政體類型與經(jīng)濟增長之間不是線性關系。

          最后,我在這里想介紹一下原芝加哥大學教授、現(xiàn)紐約大學教授雪瓦斯基的研究。2000年的時候,他跟一些學生和同行編了一本題為《民主與發(fā)展》的書,專門討論民主和發(fā)展之間的關系。在這本書中,他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觀點,即經(jīng)濟發(fā)展不一定能導致民主,民主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隨機出現(xiàn)。換句話說,在經(jīng)濟發(fā)展的任何水平都可以出現(xiàn)民主。在一些被人們認為最不太可能實現(xiàn)民主的國家或地區(qū),也出現(xiàn)過民主政權,所以經(jīng)濟發(fā)展和出現(xiàn)民主之間的關系并不那么重要。但是他指出,在比較窮的國家,民主的存活概率比較低,出現(xiàn)了也很容易夭折;
        但在比較富裕的國家,民主存活的概率比較高。于是乎,隨著歷史的發(fā)展,物競天擇,世界上出現(xiàn)了一批比較富的民主國家,因為那些富裕國家碰巧向民主轉型后容易存活下來。從這種視角來談民主和經(jīng)濟增長的關系的確更有意義一些。

          雪瓦斯基在書里舉了一些例子,如圖表2—6所示,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很高的國家,實際上也可能還在實行非民主的、專制的體制,比如新加坡、東德、伊拉克等。伊拉克在1979年時人均收入就已經(jīng)達到8598美元,但它所實行的政治體制是非常不民主的。

          

           圖表2-6 專制體制下的人均收入最高水平

          

           國家 年份 最高水平 國家 年份 最高水平

          

           新加坡 1990 11698 匈牙利 1987 5650

          

           東德 1998 10433 希臘 1973 5218

          

           伊拉克 1979 8598 烏拉圭 1981 5162

          

           蘇聯(lián) 1989 7.744 馬來西亞1990 5117

          

           西班牙 1976 7390 波蘭 1978 5102

          

           加蓬 1976 6969 南韓 1987 5080

          

           委內瑞拉 1957 6939 敘利亞 1981 4668

          

           保加利亞 1988 6866 葡萄牙 1974 4657

          

           阿根廷 1980 6505 阿根廷 1962 4541

          

           墨西哥 1981 6463 阿根廷 1957 4355

          

           伊朗 1976 6434 蘇里南 1981 4220

          

           阿根廷 1972 5815

          

           南斯拉夫 1979 5674

          

           圖表2—7中列出了在1951年到1990年期間向專制體制轉型的國家,可以看到,很多國家轉向非民主體制的時候收入水平也是很高的。

          

           圖表2—7 轉向專制體制的國家(1951—1990)

          

           國家 年份 收入水平 國家 年份 收入水平

          

           阿根廷 1975 6055 危地馬拉 1953 1509

          

           阿根廷 1965 5011 厄瓜多爾 1962 1451

          

           阿根廷 1962 4790 尼日利亞 1982 1419

          

           烏拉圭 1972 4034 斯里蘭卡 1976 1336

          

           阿根廷 1954 3989 洪都拉斯 1971 1236

          

           蘇里南 1979 3923 菲律賓 1964 1217

          

           智利 1972 3857 剛果 1962 1120

          

           希臘 1966 3176 塞拉利昂 1966 1097

          

           土耳其 1979 2957 加納 1971 1042

          

           秘魯 1967 2694 洪都拉斯 1962 1042

          

           蘇里南 1989 2491 索馬里 1968 1015

          

           危地馬拉 1981 2543 加納 1980 978

          

           秘魯 1989 2247 巴基斯坦 1976 943

          

           巴拿馬 1967 2227 南韓 1960 898

          

           秘魯 1961 2148 蘇丹 1988 765

          

           玻利維亞1979 2037 尼日利亞 1965 621

          

           巴西 1963 1889 巴基斯坦 1955 577

          

           危地馬拉1962 1963 烏干達 1984 576

          

           泰國 1975 1686 緬甸 1961 312

          

           總之,關于經(jīng)濟發(fā)展與政治民主的關系問題,現(xiàn)在幾乎已經(jīng)沒有學者還愚蠢地堅持認為經(jīng)濟增長與政治民主之間存在線性關系。更多的人傾向于相信,經(jīng)濟發(fā)展與政體轉型的關系,隨著經(jīng)濟逐步發(fā)展,走向專制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而走向民主的可能性更像一個“M”字形曲線。這顯然與簡單的現(xiàn)代化理論有很大的不同。

          

          王紹光《民主四講》,三聯(lián)書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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