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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發(fā)布時間:2020-10-22 來源: 事跡材料 點擊:

         《專利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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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專 利 法 ( 8 2008 修 正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專 利 法 ( 0 2020 修 正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條 第 一 條 為 了 保 護 專 利 權(quán)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益 ,鼓 勵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推 動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應(yīng) 用 ,提 高 創(chuàng) 新 能 力 , 促 進 科 學 技 術(shù) 進 步 和 經(jīng) 濟社 會 發(fā) 展 , 制 定 本 法 。

         條 第 一 條 為 了 保 護 專 利 權(quán)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益 ,鼓 勵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推 動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應(yīng) 用 ,提 高 創(chuàng) 新 能 力 , 促 進 科 學 技 術(shù) 進 步 和 經(jīng) 濟社 會 發(fā) 展 , 制 定 本 法 。

         條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是 指 發(fā)明 、 實 用 新 型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

         發(fā) 明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 方 法 或 者 其 改 進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術(shù) 方 案 。

         實 用 新 型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的 形 狀 、 構(gòu) 造或 者 其 結(jié) 合 所 提 出 的 適 于 實 用 的 新 的 技 術(shù)方 案 。

         外 觀 設(shè) 計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的 形 狀 、 圖 案或 者 其 結(jié) 合 以 及 色 彩 與 形 狀 、 圖 案 的 結(jié) 合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適 于 工 業(yè) 應(yīng) 用 的 新 設(shè)計 。

         條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是 指 發(fā)明 、 實 用 新 型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

         發(fā) 明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 方 法 或 者 其 改 進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術(shù) 方 案 。

         實 用 新 型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的 形 狀 、 構(gòu) 造或 者 其 結(jié) 合 所 提 出 的 適 于 實 用 的 新 的 技 術(shù)方 案 。

         外 觀 設(shè) 計 ,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的 整 體 或 者 局部 的 形 狀 、 圖 案 或 者 其 結(jié) 合 以 及 色 彩 與 形狀 、 圖 案 的 結(jié) 合 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適 于工 業(yè) 應(yīng) 用 的 新 設(shè) 計 。

         條 第 三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管理 全 國 的 專 利 工 作 ; 統(tǒng) 一 受 理 和 審 查 專 利申 請 , 依 法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專利 工 作 的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的 專 利 管理 工 作 。

         條 第 三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管理 全 國 的 專 利 工 作 ; 統(tǒng) 一 受 理 和 審 查 專 利申 請 , 依 法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專利 工 作 的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的 專 利 管理 工 作 。

         條 第 四 條 申 請 專 利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涉 及 國家 安 全 或 者 重 大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 按 照 國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辦 理 。

         條 第 四 條 申 請 專 利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涉 及 國家 安 全 或 者 重 大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 按 照 國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辦 理 。

         條 第 五 條 對 違 反 法 律 、社 會 公 德 或 者 妨害 公 共 利 益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對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獲 取 或者 利 用 遺 傳 資 源 , 并 依 賴 該 遺 傳 資 源 完 成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條 第 五 條 對 違 反 法 律 、社 會 公 德 或 者 妨害 公 共 利 益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對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獲 取 或者 利 用 遺 傳 資 源 , 并 依 賴 該 遺 傳 資 源 完 成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條 第 六 條 執(zhí) 行 本 單 位 的 任 務(wù) 或 者 主 要是 利 用 本 單 位 的 物 質(zhì) 技 術(shù) 條 件 所 完 成 的 發(fā)明 創(chuàng) 造 為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申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屬 于 該 單 位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該 單 位 為 專 利 權(quán) 人 。

         非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屬于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 該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為 專 利 權(quán) 人 。

         利 用 本 單 位 的 物 質(zhì) 技 術(shù) 條 件 所 完 成 的條 第 六 條 執(zhí) 行 本 單 位 的 任 務(wù) 或 者 主 要是 利 用 本 單 位 的 物 質(zhì) 技 術(shù) 條 件 所 完 成 的 發(fā)明 創(chuàng) 造 為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申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屬 于 該 單 位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該 單 位 為 專 利 權(quán) 人 。

         該 單 位 可 以 依 法 處 置其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和 專 利權(quán) , 促 進 相 關(guān)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實 施 和 運 用 。

         非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屬于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 該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單 位 與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訂 有合 同 , 對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和 專 利 權(quán) 的 歸 屬作 出 約 定 的 , 從 其 約 定 。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為 專 利 權(quán) 人 。

         利 用 本 單 位 的 物 質(zhì) 技 術(shù) 條 件 所 完 成 的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單 位 與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訂 有合 同 , 對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 和 專 利 權(quán) 的 歸 屬作 出 約 定 的 , 從 其 約 定 。

         條 第 七 條 對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的 非 職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專 利 申 請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不 得 壓 制 。

         條 第 七 條 對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的 非 職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專 利 申 請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不 得 壓 制 。

         第 八 條 條 兩 個 以 上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合 作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一 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接 受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造 , 除 另 有 協(xié) 議 的 以 外 ,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屬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 申 請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為 專利 權(quán) 人 。

         條 第 八 條 兩 個 以 上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合 作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一 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接 受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造 , 除 另 有 協(xié) 議 的 以 外 , 申 請 專 利 的 權(quán) 利屬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申 請 被 批 準 后 , 申 請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為 專利 權(quán) 人 。

         條 第 九 條 同 樣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只 能 授 予 一項 專 利 權(quán) 。

         但 是 , 同 一 申 請 人 同 日 對 同 樣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既 申 請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又 申 請 發(fā)明 專 利 , 先 獲 得 的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尚 未 終止 , 且 申 請 人 聲 明 放 棄 該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的 , 可 以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

         兩 個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分 別 就 同 樣 的 發(fā) 明創(chuàng) 造 申 請 專 利 的 , 專 利 權(quán) 授 予 最 先 申 請 的人 。

         條 第 九 條 同 樣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只 能 授 予 一項 專 利 權(quán) 。

         但 是 , 同 一 申 請 人 同 日 對 同 樣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既 申 請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又 申 請 發(fā)明 專 利 , 先 獲 得 的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尚 未 終止 , 且 申 請 人 聲 明 放 棄 該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的 , 可 以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

         兩 個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分 別 就 同 樣 的 發(fā) 明創(chuàng) 造 申 請 專 利 的 , 專 利 權(quán) 授 予 最 先 申 請 的人 。

         條 第 十 條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和 專 利 權(quán) 可 以 轉(zhuǎn)讓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向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 組 織 轉(zhuǎn) 讓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專 利 權(quán) 的 , 應(yīng) 當 依 照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的 規(guī) 定 辦 理 手 續(xù) 。

         轉(zhuǎn) 讓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 , 當 事人 應(yīng) 當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 并 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登 記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予 以公 告 。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 轉(zhuǎn) 讓 自 登記 之 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十 條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和 專 利 權(quán) 可 以 轉(zhuǎn)讓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向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 組 織 轉(zhuǎn) 讓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專 利 權(quán) 的 , 應(yīng) 當 依 照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的 規(guī) 定 辦 理 手 續(xù) 。

         轉(zhuǎn) 讓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 , 當 事人 應(yīng) 當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 并 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登 記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予 以公 告 。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 轉(zhuǎn) 讓 自 登記 之 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十 一 條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被授 予 后 , 除 本 法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以 外 , 任 何 單位 或 者 個 人 未 經(j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 許 可 , 都 不 得 實施 其 專 利 , 即 不 得 為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目 的 制 造 、使 用 、許 諾 銷 售 、銷 售 、進 口 其 專 利 產(chǎn) 品 ,或 者 使 用 其 專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許 諾 銷 售 、銷 售 、 進 口 依 照 該 專 利 方 法 直 接 獲 得 的 產(chǎn)品 。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被 授 予 后 , 任 何 單 位條 第 十 一 條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被授 予 后 , 除 本 法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以 外 , 任 何 單位 或 者 個 人 未 經(j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 許 可 , 都 不 得 實施 其 專 利 , 即 不 得 為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目 的 制 造 、使 用 、許 諾 銷 售 、銷 售 、進 口 其 專 利 產(chǎn) 品 ,或 者 使 用 其 專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許 諾 銷 售 、銷 售 、 進 口 依 照 該 專 利 方 法 直 接 獲 得 的 產(chǎn)品 。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被 授 予 后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未 經(j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 許 可 , 都 不 得 實 施其 專 利 , 即 不 得 為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目 的 制 造 、 許諾 銷 售 、銷 售 、進 口 其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產(chǎn) 品 。

         或 者 個 人 未 經(j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 許 可 , 都 不 得 實 施其 專 利 , 即 不 得 為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目 的 制 造 、 許諾 銷 售 、銷 售 、進 口 其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產(chǎn) 品 。

         條 第 十 二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實 施 他人 專 利 的 , 應(yīng) 當 與 專 利 權(quán) 人 訂 立 實 施 許 可合 同 , 向 專 利 權(quán) 人 支 付 專 利 使 用 費 。

         被 許可 人 無 權(quán) 允 許 合 同 規(guī)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單 位 或者 個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

         條 第 十 二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實 施 他人 專 利 的 , 應(yīng) 當 與 專 利 權(quán) 人 訂 立 實 施 許 可合 同 , 向 專 利 權(quán) 人 支 付 專 利 使 用 費 。

         被 許可 人 無 權(quán) 允 許 合 同 規(guī)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單 位 或者 個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

         條 第 十 三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公 布 后 ,申 請人 可 以 要 求 實 施 其 發(fā) 明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支付 適 當 的 費 用 。

         條 第 十 三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公 布 后 ,申 請人 可 以 要 求 實 施 其 發(fā) 明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支付 適 當 的 費 用 。

         條 第 十 五 條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共 有 人 對 權(quán) 利 的 行 使 有 約 定 的 ,從 其 約 定 。沒 有 約 定 的 , 共 有 人 可 以 單 獨 實 施 或 者 以普 通 許 可 方 式 許 可 他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 許 可他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的 , 收 取 的 使 用 費 應(yīng) 當 在共 有 人 之 間 分 配 。

         除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外 , 行 使 共 有 的 專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應(yīng) 當 取 得 全 體 共 有 人的 同 意 。

         條 第 十 四 條 專 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的共 有 人 對 權(quán) 利 的 行 使 有 約 定 的 ,從 其 約 定 。沒 有 約 定 的 , 共 有 人 可 以 單 獨 實 施 或 者 以普 通 許 可 方 式 許 可 他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 許 可他 人 實 施 該 專 利 的 , 收 取 的 使 用 費 應(yīng) 當 在共 有 人 之 間 分 配 。

         除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外 , 行 使 共 有 的 專利 申 請 權(quán) 或 者 專 利 權(quán) 應(yīng) 當 取 得 全 體 共 有 人的 同 意 。

         條 第 十 六 條 被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單 位 應(yīng) 當對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給 予獎 勵 ;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專 利 實 施 后 , 根 據(jù) 其 推 廣應(yīng) 用 的 范 圍 和 取 得 的 經(jīng) 濟 效 益 , 對 發(fā) 明 人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給 予 合 理 的 報 酬 。

         條 第 十 五 條 被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單 位 應(yīng) 當對 職 務(wù)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給 予獎 勵 ;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專 利 實 施 后 , 根 據(jù) 其 推 廣應(yīng) 用 的 范 圍 和 取 得 的 經(jīng) 濟 效 益 , 對 發(fā) 明 人或 者 設(shè) 計 人 給 予 合 理 的 報 酬 。

         國 家 鼓 勵 被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單 位 實 行 產(chǎn)權(quán) 激 勵 , 采 取 股 權(quán) 、 期 權(quán) 、 分 紅 等 方 式 ,使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合 理 分 享 創(chuàng) 新 收 益 。

         條 第 十 七 條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有 權(quán) 在專 利 文 件 中 寫 明 自 己 是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人 。

         專 利 權(quán) 人 有 權(quán) 在 其 專 利 產(chǎn) 品 或 者 該 產(chǎn)品 的 包 裝 上 標 明 專 利 標 識 。

         條 第 十 六 條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 人 有 權(quán) 在專 利 文 件 中 寫 明 自 己 是 發(fā) 明 人 或 者 設(shè) 計人 。

         專 利 權(quán) 人 有 權(quán) 在 其 專 利 產(chǎn) 品 或 者 該 產(chǎn)品 的 包 裝 上 標 明 專 利 標 識 。

         條 第 十 八 條 在 中 國 沒 有 經(jīng) 常 居 所 或 者營 業(yè) 所 的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 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組 織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 的 , 依 照 其 所 屬 國 同中 國 簽 訂 的 協(xié) 議 或 者 共 同 參 加 的 國 際 條約 , 或 者 依 照 互 惠 原 則 , 根 據(jù) 本 法 辦 理 。

         條 第 十 七 條 在 中 國 沒 有 經(jīng) 常 居 所 或 者營 業(yè) 所 的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 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組 織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 的 , 依 照 其 所 屬 國 同中 國 簽 訂 的 協(xié) 議 或 者 共 同 參 加 的 國 際 條約 , 或 者 依 照 互 惠 原 則 , 根 據(jù) 本 法 辦 理 。

         條 第 十 九 條 在 中 國 沒 有 經(jīng) 常 居 所 或 者營 業(yè) 所 的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 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組 織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 和 辦 理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的 , 應(yīng) 當 委 托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辦理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在 國 內(nèi) 申 請 專 利 和條 第 十 八 條 在 中 國 沒 有 經(jīng) 常 居 所 或 者營 業(yè) 所 的 外 國 人 、 外 國 企 業(yè) 或 者 外 國 其 他組 織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 和 辦 理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的 , 應(yīng) 當 委 托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辦理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在 國 內(nèi) 申 請 專 利 和

         辦 理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 的 ,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設(shè) 立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辦 理 。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應(yīng) 當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規(guī) , 按 照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辦 理 專 利 申 請 或者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 ; 對 被 代 理 人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內(nèi) 容 , 除 專 利 申 請 已 經(jīng)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的 以外 , 負 有 保 密 責 任 。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的 具 體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wù) 院 規(guī) 定 。

         辦 理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 的 ,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設(shè) 立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辦 理 。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應(yīng) 當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規(guī) , 按 照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辦 理 專 利 申 請 或者 其 他 專 利 事 務(wù) ; 對 被 代 理 人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內(nèi) 容 , 除 專 利 申 請 已 經(jīng)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的 以外 , 負 有 保 密 責 任 。

         專 利 代 理 機 構(gòu) 的 具 體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wù) 院 規(guī) 定 。

         條 第 二 十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將 在 中國 完 成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向 外 國 申 請 專利 的 , 應(yīng) 當 事 先 報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進 行 保 密 審 查 。

         保 密 審 查 的 程 序 、 期 限 等按 照 國 務(wù) 院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可 以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參 加 的 有 關(guān) 國 際 條 約 提 出 專 利 國 際申 請 。

         申 請 人 提 出 專 利 國 際 申 請 的 , 應(yīng) 當遵 守 前 款 規(guī) 定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參 加 的 有 關(guān) 國 際 條 約 、 本 法 和 國 務(wù) 院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處 理 專 利 國 際 申 請 。

         對 違 反 本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向 外 國 申 請 專利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的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條 第 十 九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將 在 中國 完 成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向 外 國 申 請 專利 的 , 應(yīng) 當 事 先 報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進 行 保 密 審 查 。

         保 密 審 查 的 程 序 、 期 限 等按 照 國 務(wù) 院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中 國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可 以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參 加 的 有 關(guān) 國 際 條 約 提 出 專 利 國 際申 請 。

         申 請 人 提 出 專 利 國 際 申 請 的 , 應(yīng) 當遵 守 前 款 規(guī) 定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參 加 的 有 關(guān) 國 際 條 約 、 本 法 和 國 務(wù) 院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處 理 專 利 國 際 申 請 。

         對 違 反 本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向 外 國 申 請 專利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 在 中 國 申 請 專 利的 , 不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第 二 十 條 申 請 專 利 和 行 使 專 利 權(quán) 應(yīng)當 遵 循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不 得 濫 用 專 利 權(quán) 損害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權(quán) 益 。

         “ 濫 用 專 利 權(quán) ,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競 爭 ,構(gòu) 成 壟 斷 行 為 的 ,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反 壟 斷 法 》 處 理 。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及其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應(yīng) 當 按 照 客 觀 、 公 正 、準 確 、 及 時 的 要 求 , 依 法 處 理 有 關(guān) 專 利 的申 請 和 請 求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應(yīng) 當 完 整 、準 確 、及 時 發(fā) 布 專 利 信 息 , 定 期 出 版 專 利 公 報 。

         在 專 利 申 請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前 , 國 務(wù) 院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及 有 關(guān) 人 員 對 其內(nèi) 容 負 有 保 密 責 任 。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應(yīng)當 按 照 客 觀 、 公 正 、 準 確 、 及 時 的 要 求 ,依 法 處 理 有 關(guān) 專 利 的 申 請 和 請 求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應(yīng) 當 加 強 專 利 信息 公 共 服 務(wù) 體 系 建 設(shè) , 完 整 、 準 確 、 及 時發(fā) 布 專 利 信 息 , 提 供 專 利 基 礎(chǔ) 數(shù) 據(jù) , 定 期出 版 專 利 公 報 ,促 進 專 利 信 息 傳 播 與 利 用 。

         在 專 利 申 請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前 , 國 務(wù) 院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及 有 關(guān) 人 員 對 其內(nèi) 容 負 有 保 密 責 任 。

         第 二 章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條 件

         第 二 章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條 件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發(fā) 明 和 實用 新 型 , 應(yīng) 當 具 備 新 穎 性 、 創(chuàng) 造 性 和 實 用性 。

         新 穎 性 , 是 指 該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不條 第 二 十 二 條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發(fā) 明 和 實用 新 型 , 應(yīng) 當 具 備 新 穎 性 、 創(chuàng) 造 性 和 實 用性 。

         新 穎 性 , 是 指 該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不

         屬 于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 也 沒 有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就 同 樣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在 申 請 日 以 前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過 申 請 , 并 記載 在 申 請 日 以 后 公 布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或 者公 告 的 專 利 文 件 中 。

         創(chuàng) 造 性 , 是 指 與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相 比 , 該 發(fā)明 具 有 突 出 的 實 質(zhì) 性 特 點 和 顯 著 的 進 步 ,該 實 用 新 型 具 有 實 質(zhì) 性 特 點 和 進 步 。

         實 用 性 , 是 指 該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能夠 制 造 或 者 使 用 ,并 且 能 夠 產(chǎn) 生 積 極 效 果 。

         本 法 所 稱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 是 指 申 請 日 以 前在 國 內(nèi) 外 為 公 眾 所 知 的 技 術(shù) 。

         屬 于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 也 沒 有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就 同 樣 的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在 申 請 日 以 前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過 申 請 , 并 記載 在 申 請 日 以 后 公 布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或 者公 告 的 專 利 文 件 中 。

         創(chuàng) 造 性 , 是 指 與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相 比 , 該 發(fā)明 具 有 突 出 的 實 質(zhì) 性 特 點 和 顯 著 的 進 步 ,該 實 用 新 型 具 有 實 質(zhì) 性 特 點 和 進 步 。

         實 用 性 , 是 指 該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能夠 制 造 或 者 使 用 ,并 且 能 夠 產(chǎn) 生 積 極 效 果 。

         本 法 所 稱 現(xiàn) 有 技 術(shù) , 是 指 申 請 日 以 前在 國 內(nèi) 外 為 公 眾 所 知 的 技 術(shù) 。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應(yīng) 當 不 屬 于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 也 沒 有 任 何 單 位 或者 個 人 就 同 樣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在 申 請 日 以 前 向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過 申 請 , 并 記 載在 申 請 日 以 后 公 告 的 專 利 文 件 中 。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與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或者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特 征 的 組 合 相 比 , 應(yīng) 當 具 有 明顯 區(qū) 別 。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不 得 與 他 人 在申 請 日 以 前 已 經(jīng) 取 得 的 合 法 權(quán) 利 相 沖 突 。

         本 法 所 稱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 是 指 申 請 日 以 前在 國 內(nèi) 外 為 公 眾 所 知 的 設(shè) 計 。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應(yīng) 當 不 屬 于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 也 沒 有 任 何 單 位 或者 個 人 就 同 樣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在 申 請 日 以 前 向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過 申 請 , 并 記 載在 申 請 日 以 后 公 告 的 專 利 文 件 中 。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與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或者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特 征 的 組 合 相 比 , 應(yīng) 當 具 有 明顯 區(qū) 別 。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外 觀 設(shè) 計 不 得 與 他 人 在申 請 日 以 前 已 經(jīng) 取 得 的 合 法 權(quán) 利 相 沖 突 。

         本 法 所 稱 現(xiàn) 有 設(shè) 計 , 是 指 申 請 日 以 前在 國 內(nèi) 外 為 公 眾 所 知 的 設(shè) 計 。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專 利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在申 請 日 以 前 六 個 月 內(nèi)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喪 失 新 穎 性 :

        。 一 )

         在 中 國 政 府 主 辦 或 者 承 認 的 國際 展 覽 會 上 首 次 展 出 的 ;

         ( 二 )

         在 規(guī) 定 的 學 術(shù) 會 議 或 者 技 術(shù) 會議 上 首 次 發(fā) 表 的 ;

        。 三 )

         他 人 未 經(jīng) 申 請 人 同 意 而 泄 露 其內(nèi) 容 的 。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專 利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在申 請 日 以 前 六 個 月 內(nèi)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喪 失 新 穎 性 :

         ( 一 )

         在 國 家 出 現(xiàn) 緊 急 狀 態(tài) 或 者 非 常情 況 時 , 為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首 次 公 開 的 ;

        。 二 )

         在 中 國 政 府 主 辦 或 者 承 認 的 國際 展 覽 會 上 首 次 展 出 的 ;

         ( 三 )

         在 規(guī) 定 的 學 術(shù) 會 議 或 者 技 術(shù) 會議 上 首 次 發(fā) 表 的 ;

         ( 四 )

         他 人 未 經(jīng) 申 請 人 同 意 而 泄 露 其內(nèi) 容 的 。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對 下 列 各 項 ,不 授 予 專 利權(quán) :

        。 一 )

         科 學 發(fā) 現(xiàn) ;

        。 二 )

         智 力 活 動 的 規(guī) 則 和 方 法 ;

        。 三 )

         疾 病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

         ( 四 )

         動 物 和 植 物 品 種 ;

        。 五 )用 原 子 核 變 換 方 法 獲 得 的 物 質(zhì) ;

        。 六 )

         對 平 面 印 刷 品 的 圖 案 、 色 彩 或者 二 者 的 結(jié) 合 作 出 的 主 要 起 標 識 作 用 的 設(shè)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對 下 列 各 項 ,不 授 予 專 利權(quán) :

         ( 一 )

         科 學 發(fā) 現(xiàn) ;

        。 二 )

         智 力 活 動 的 規(guī) 則 和 方 法 ;

        。 三 )

         疾 病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

        。 四 )

         動 物 和 植 物 品 種 ;

        。 五 )

         原 子 核 變 換 方 法 以 及 用 原 子 核變 換 方 法 獲 得 的 物 質(zhì) ;

        。 六 )

         對 平 面 印 刷 品 的 圖 案 、 色 彩 或

         計 。

         對 前 款 第 ( 四 )

         項 所 列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 方法 ,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者 二 者 的 結(jié) 合 作 出 的 主 要 起 標 識 作 用 的 設(shè)計 。

         對 前 款 第 ( 四 )

         項 所 列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 方法 ,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

         第 三 章 專 利 的 申 請

         第 三 章 專 利 的 申 請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專 利 的 , 應(yīng) 當 提 交 請 求 書 、 說 明 書 及 其 摘要 和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等 文 件 。

         請 求 書 應(yīng) 當 寫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名 稱 , 發(fā) 明 人 的 姓 名 , 申 請 人 姓 名 或 者 名稱 、 地 址 , 以 及 其 他 事 項 。

         說 明 書 應(yīng) 當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作 出清 楚 、 完 整 的 說 明 , 以 所 屬 技 術(shù) 領(lǐng) 域 的 技術(shù) 人 員 能 夠 實 現(xiàn) 為 準 ; 必 要 的 時 候 , 應(yīng) 當有 附 圖 。

         摘 要 應(yīng) 當 簡 要 說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新 型 的 技 術(shù) 要 點 。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應(yīng) 當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清楚 、 簡 要 地 限 定 要 求 專 利 保 護 的 范 圍 。

         依 賴 遺 傳 資 源 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申 請人 應(yīng) 當 在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中 說 明 該 遺 傳 資 源的 直 接 來 源 和 原 始 來 源 ; 申 請 人 無 法 說 明原 始 來 源 的 , 應(yīng) 當 陳 述 理 由 。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專 利 的 , 應(yīng) 當 提 交 請 求 書 、 說 明 書 及 其 摘要 和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等 文 件 。

         請 求 書 應(yīng) 當 寫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名 稱 , 發(fā) 明 人 的 姓 名 , 申 請 人 姓 名 或 者 名稱 、 地 址 , 以 及 其 他 事 項 。

         說 明 書 應(yīng) 當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作 出清 楚 、 完 整 的 說 明 , 以 所 屬 技 術(shù) 領(lǐng) 域 的 技術(shù) 人 員 能 夠 實 現(xiàn) 為 準 ; 必 要 的 時 候 , 應(yīng) 當有 附 圖 。

         摘 要 應(yīng) 當 簡 要 說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新 型 的 技 術(shù) 要 點 。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應(yīng) 當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清楚 、 簡 要 地 限 定 要 求 專 利 保 護 的 范 圍 。

         依 賴 遺 傳 資 源 完 成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申 請人 應(yīng) 當 在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中 說 明 該 遺 傳 資 源的 直 接 來 源 和 原 始 來 源 ; 申 請 人 無 法 說 明原 始 來 源 的 , 應(yīng) 當 陳 述 理 由 。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申 請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的 ,應(yīng)當 提 交 請 求 書 、 該 外 觀 設(shè) 計 的 圖 片 或 者 照片 以 及 對 該 外 觀 設(shè) 計 的 簡 要 說 明 等 文 件 。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有 關(guān) 圖 片 或 者 照 片 應(yīng) 當清 楚 地 顯 示 要 求 專 利 保 護 的 產(chǎn) 品 的 外 觀 設(shè)計 。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申 請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的 ,應(yīng)當 提 交 請 求 書 、 該 外 觀 設(shè) 計 的 圖 片 或 者 照片 以 及 對 該 外 觀 設(shè) 計 的 簡 要 說 明 等 文 件 。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有 關(guān) 圖 片 或 者 照 片 應(yīng) 當清 楚 地 顯 示 要 求 專 利 保 護 的 產(chǎn) 品 的 外 觀 設(shè)計 。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收到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之 日 為 申 請 日 。

         如 果 申 請文 件 是 郵 寄 的 ,以 寄 出 的 郵 戳 日 為 申 請 日 。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收到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之 日 為 申 請 日 。

         如 果 申 請文 件 是 郵 寄 的 ,以 寄 出 的 郵 戳 日 為 申 請 日 。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申 請 人 自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新 型 在 外 國 第 一 次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十二 個 月 內(nèi) , 或 者 自 外 觀 設(shè) 計 在 外 國 第 一 次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nèi) , 又 在 中 國就 相 同 主 題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的 , 依 照 該 外 國同 中 國 簽 訂 的 協(xié) 議 或 者 共 同 參 加 的 國 際 條約 , 或 者 依 照 相 互 承 認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原 則 , 可以 享 有 優(yōu) 先 權(quán) 。

         申 請 人 自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在 中 國 第一 次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內(nèi) , 又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就 相 同 主 題 提 出 專利 申 請 的 , 可 以 享 有 優(yōu) 先 權(quán) 。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申 請 人 自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新 型 在 外 國 第 一 次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十二 個 月 內(nèi) , 或 者 自 外 觀 設(shè) 計 在 外 國 第 一 次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nèi) , 又 在 中 國就 相 同 主 題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的 , 依 照 該 外 國同 中 國 簽 訂 的 協(xié) 議 或 者 共 同 參 加 的 國 際 條約 , 或 者 依 照 相 互 承 認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原 則 , 可以 享 有 優(yōu) 先 權(quán) 。

         申 請 人 自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在 中 國 第一 次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內(nèi) , 或者 自 外 觀 設(shè) 計 在 中 國 第 一 次 提 出 專 利 申 請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nèi) , 又 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門 就 相 同 主 題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的 , 可 以 享 有

         優(yōu) 先 權(quán) 。

         條 第 三 十 條 申 請 人 要 求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應(yīng) 當在 申 請 的 時 候 提 出 書 面 聲 明 , 并 且 在 三 個月 內(nèi)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的 副本 ; 未 提 出 書 面 聲 明 或 者 逾 期 未 提 交 專 利申 請 文 件 副 本 的 , 視 為 未 要 求 優(yōu) 先 權(quán) 。

         條 第 三 十 條 申 請 人 要 求 發(fā) 明 、實 用 新 型專 利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 應(yīng) 當 在 申 請 的 時 候 提 出 書面 聲 明 , 并 且 在 第 一 次 提 出 申 請 之 日 起 十六 個 月 內(nèi) ,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專 利 申 請 文件 的 副 本 。

         申 請 人 要 求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應(yīng) 當 在 申 請 的 時 候 提 出 書 面 聲 明 , 并 且 在三 個 月 內(nèi)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的 副 本 。

         申 請 人 未 提 出 書 面 聲 明 或 者 逾 期 未 提交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副 本 的 , 視 為 未 要 求 優(yōu) 先權(quán) 。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一 件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專 利 申 請 應(yīng) 當 限 于 一 項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型 。

         屬 于 一 個 總 的 發(fā) 明 構(gòu) 思 的 兩 項 以 上 的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 可 以 作 為 一 件 申 請 提出 。

         一 件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申 請 應(yīng) 當 限 于 一 項外 觀 設(shè) 計 。

         同 一 產(chǎn) 品 兩 項 以 上 的 相 似 外 觀設(shè) 計 , 或 者 用 于 同 一 類 別 并 且 成 套 出 售 或者 使 用 的 產(chǎn) 品 的 兩 項 以 上 外 觀 設(shè) 計 , 可 以作 為 一 件 申 請 提 出 。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一 件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專 利 申 請 應(yīng) 當 限 于 一 項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型 。

         屬 于 一 個 總 的 發(fā) 明 構(gòu) 思 的 兩 項 以 上 的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 可 以 作 為 一 件 申 請 提出 。

         一 件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申 請 應(yīng) 當 限 于 一 項外 觀 設(shè) 計 。

         同 一 產(chǎn) 品 兩 項 以 上 的 相 似 外 觀設(shè) 計 , 或 者 用 于 同 一 類 別 并 且 成 套 出 售 或者 使 用 的 產(chǎn) 品 的 兩 項 以 上 外 觀 設(shè) 計 , 可 以作 為 一 件 申 請 提 出 。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被 授 予 專利 權(quán) 之 前 隨 時 撤 回 其 專 利 申 請 。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被 授 予 專利 權(quán) 之 前 隨 時 撤 回 其 專 利 申 請 。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申 請 人 可 以 對 其 專 利 申請 文 件 進 行 修 改 , 但 是 , 對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型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說 明 書和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記 載 的 范 圍 , 對 外 觀 設(shè) 計 專利 申 請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圖 片 或 者 照片 表 示 的 范 圍 。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申 請 人 可 以 對 其 專 利 申請 文 件 進 行 修 改 , 但 是 , 對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型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說 明 書和 權(quán) 利 要 求 書 記 載 的 范 圍 , 對 外 觀 設(shè) 計 專利 申 請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圖 片 或 者 照片 表 示 的 范 圍 。

         第 四 章 專 利 申 請 的 審 查 和 批 準

         第 四 章 專 利 申 請 的 審 查 和 批 準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收到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后 , 經(jīng) 初 步 審 查 認 為 符 合本 法 要 求 的 , 自 申 請 日 起 滿 十 八 個 月 , 即行 公 布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根 據(jù) 申請 人 的 請 求 早 日 公 布 其 申 請 。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收到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后 , 經(jīng) 初 步 審 查 認 為 符 合本 法 要 求 的 , 自 申 請 日 起 滿 十 八 個 月 , 即行 公 布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根 據(jù) 申請 人 的 請 求 早 日 公 布 其 申 請 。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自 申 請 日起 三 年 內(nèi)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根 據(jù)申 請 人 隨 時 提 出 的 請 求 , 對 其 申 請 進 行 實質(zhì) 審 查 ; 申 請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不 請 求 實質(zhì) 審 查 的 , 該 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認 為 必 要 的 時候 , 可 以 自 行 對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進 行 實 質(zhì) 審第 三 條 十 五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自 申 請 日起 三 年 內(nèi)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根 據(jù)申 請 人 隨 時 提 出 的 請 求 , 對 其 申 請 進 行 實質(zhì) 審 查 ; 申 請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不 請 求 實質(zhì) 審 查 的 , 該 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認 為 必 要 的 時候 , 可 以 自 行 對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進 行 實 質(zhì) 審

         查 。

         查 。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的 申 請 人 請 求實 質(zhì) 審 查 的 時 候 , 應(yīng) 當 提 交 在 申 請 日 前 與其 發(fā) 明 有 關(guān) 的 參 考 資 料 。

         發(fā) 明 專 利 已 經(jīng) 在 外 國 提 出 過 申 請 的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要 求 申 請 人 在 指定 期 限 內(nèi) 提 交 該 國 為 審 查 其 申 請 進 行 檢 索的 資 料 或 者 審 查 結(jié) 果 的 資 料 ; 無 正 當 理 由逾 期 不 提 交 的 , 該 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的 申 請 人 請 求實 質(zhì) 審 查 的 時 候 , 應(yīng) 當 提 交 在 申 請 日 前 與其 發(fā) 明 有 關(guān) 的 參 考 資 料 。

         發(fā) 明 專 利 已 經(jīng) 在 外 國 提 出 過 申 請 的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可 以 要 求 申 請 人 在 指定 期 限 內(nèi) 提 交 該 國 為 審 查 其 申 請 進 行 檢 索的 資 料 或 者 審 查 結(jié) 果 的 資 料 ; 無 正 當 理 由逾 期 不 提 交 的 , 該 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對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進 行 實 質(zhì) 審 查 后 , 認 為 不 符合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 應(yīng) 當 通 知 申 請 人 , 要 求 其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內(nèi) 陳 述 意 見 , 或 者 對 其 申 請進 行 修 改 ;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不 答 復(fù) 的 , 該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對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進 行 實 質(zhì) 審 查 后 , 認 為 不 符合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 應(yīng) 當 通 知 申 請 人 , 要 求 其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內(nèi) 陳 述 意 見 , 或 者 對 其 申 請進 行 修 改 ;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不 答 復(fù) 的 , 該申 請 即 被 視 為 撤 回 。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經(jīng) 申 請 人陳 述 意 見 或 者 進 行 修 改 后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仍 然 認 為 不 符 合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 應(yīng) 當予 以 駁 回 。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經(jīng) 申 請 人陳 述 意 見 或 者 進 行 修 改 后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仍 然 認 為 不 符 合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 應(yīng) 當予 以 駁 回 。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經(jīng) 實 質(zhì) 審查 沒 有 發(fā) 現(xiàn) 駁 回 理 由 的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作 出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 發(fā) 給發(fā) 明 專 利 證 書 , 同 時 予 以 登 記 和 公 告 。

         發(fā)明 專 利 權(quán)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經(jīng) 實 質(zhì) 審查 沒 有 發(fā) 現(xiàn) 駁 回 理 由 的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政 部 門 作 出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 發(fā) 給發(fā) 明 專 利 證 書 , 同 時 予 以 登 記 和 公 告 。

         發(fā)明 專 利 權(quán)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四 十 條 實 用 新 型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申 請 經(jīng) 初 步 審 查 沒 有 發(fā) 現(xiàn) 駁 回 理 由 的 , 由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作 出 授 予 實 用 新 型 專利 權(quán) 或 者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 發(fā) 給 相應(yīng) 的 專 利 證 書 , 同 時 予 以 登 記 和 公 告 。

         實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自 公 告 之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四 十 條 實 用 新 型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申 請 經(jīng) 初 步 審 查 沒 有 發(fā) 現(xiàn) 駁 回 理 由 的 , 由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作 出 授 予 實 用 新 型 專利 權(quán) 或 者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 發(fā) 給 相應(yīng) 的 專 利 證 書 , 同 時 予 以 登 記 和 公 告 。

         實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自 公 告 之日 起 生 效 。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設(shè)立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

         專 利 申 請 人 對 國 務(wù) 院專 利 行 政 部 門 駁 回 申 請 的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nèi) , 向 專 利 復(fù)審 委 員 會 請 求 復(fù) 審 。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復(fù) 審后 , 作 出 決 定 , 并 通 知 專 利 申 請 人 。

         專 利 申 請 人 對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的 復(fù) 審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個月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專 利 申 請 人 對 國 務(wù) 院 專利 行 政 部 門 駁 回 申 請 的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nèi) 向 國 務(wù) 院 專 利行 政 部 門 請 求 復(fù) 審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復(fù) 審 后 , 作 出 決 定 , 并 通 知 專 利 申 請 人 。

         專 利 申 請 人 對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的復(fù) 審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三 個 月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第 五 章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 終 止 和 無 效

         第 五 章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 終 止 和 無 效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為 二十 年 ,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和 外 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的 期 限 為 十 年 , 均 自 申 請 日 起 計 算 。

         第 第 條 四 十 二 條 發(fā) 明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為 二十 年 ,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為 十 年 , 外觀 設(shè) 計 專 利 權(quán) 的 期 限 為 十 五 年 , 均 自 申 請

         日 起 計 算 。

         自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日 起 滿 四 年 , 且 自 實質(zhì) 審 查 請 求 之 日 起 滿 三 年 后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權(quán) 的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應(y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 的請 求 , 就 發(fā) 明 專 利 在 授 權(quán) 過 程 中 的 不 合 理延 遲 給 予 專 利 權(quán) 期 限 補 償 , 但 由 申 請 人 引起 的 不 合 理 延 遲 除 外 。

         為 補 償 新 藥 上 市 審 評 審 批 占 用 的 時間 , 對 在 中 國 獲 得 上 市 許 可 的 新 藥 相 關(guān) 發(fā)明 專 利 ,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應(yīng) 專 利 權(quán) 人的 請 求 給 予 專 利 權(quán) 期 限 補 償 。

         補 償 期 限 不超 過 五 年 , 新 藥 批 準 上 市 后 總 有 效 專 利 權(quán)期 限 不 超 過 十 四 年 。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專 利 權(quán) 人 應(yīng) 當 自 被 授 予專 利 權(quán) 的 當 年 開 始 繳 納 年 費 。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專 利 權(quán) 人 應(yīng) 當 自 被 授 予專 利 權(quán) 的 當 年 開 始 繳 納 年 費 。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專 利權(quán) 在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

        。 一 )

         沒 有 按 照 規(guī) 定 繳 納 年 費 的 ;

        。 二 )

         專 利 權(quán)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其 專利 權(quán) 的 。

         專 利 權(quán) 在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的 , 由 國 務(wù)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登 記 和 公 告 。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專 利權(quán) 在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

        。 一 )

         沒 有 按 照 規(guī) 定 繳 納 年 費 的 ;

        。 二 )

         專 利 權(quán)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其 專利 權(quán) 的 。

         專 利 權(quán) 在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的 , 由 國 務(wù)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登 記 和 公 告 。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自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公 告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之 日 起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人 認 為 該 專 利 權(quán)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有 關(guān) 規(guī)定 的 , 可 以 請 求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宣 告 該 專利 權(quán) 無 效 。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自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公 告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之 日 起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人 認 為 該 專 利 權(quán)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有 關(guān) 規(guī)定 的 , 可 以 請 求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宣 告該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對 宣 告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的 請 求 應(yīng) 當 及 時 審 查 和 作 出 決定 , 并 通 知 請 求 人 和 專 利 權(quán) 人 。

         宣 告 專 利權(quán) 無 效 的 決 定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登記 和 公 告 。

         對 專 利 復(fù) 審 委 員 會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或者 維 持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人民 法 院 應(yīng) 當 通 知 無 效 宣 告 請 求 程 序 的 對 方當 事 人 作 為 第 三 人 參 加 訴 訟 。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對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的 請 求 應(yīng) 當 及 時 審 查 和 作出 決 定 , 并 通 知 請 求 人 和 專 利 權(quán) 人 。

         宣 告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的 決 定 , 由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門 登 記 和 公 告 。

         對 國 務(wù)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效 或 者 維 持 專 利 權(quán) 的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起訴 。

         人 民 法 院 應(yīng) 當 通 知 無 效 宣 告 請 求 程 序的 對 方 當 事 人 作 為 第 三 人 參 加 訴 訟 。

         條 第 四 十 七 條 宣 告 無 效 的 專 利 權(quán) 視 為自 始 即 不 存 在 。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的 決 定 ,對 在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并 已執(zhí) 行 的 專 利 侵 權(quán) 的 判 決 、 調(diào) 解 書 , 已 經(jīng) 履行 或 者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專 利 侵 權(quán) 糾 紛 處 理 決定 , 以 及 已 經(jīng) 履 行 的 專 利 實 施 許 可 合 同 和專 利 權(quán) 轉(zhuǎn) 讓 合 同 , 不 具 有 追 溯 力 。

         但 是 因條 第 四 十 七 條 宣 告 無 效 的 專 利 權(quán) 視 為自 始 即 不 存 在 。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的 決 定 ,對 在 宣 告 專 利 權(quán) 無 效 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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