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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鄉(xiāng)人大培訓培訓材料--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

        發(fā)布時間:2020-08-24 來源: 主持詞 點擊:

         縣鄉(xiāng)人大培訓培訓材料 -- 認真履行代表職責

         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

         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充分表明,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維護者,肩負著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任。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細胞,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源泉和基礎。如果代表不認真行使職權、充分 發(fā)揮作用,就談不上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職權能夠真正得到有效行使,也談不上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能夠真正得到實現(xiàn)。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同時,對加強人大工作和建設高度重視, 2015 年6 6 月, , 中央下發(fā)了 18 號文件,對加強縣鄉(xiāng)人大工作和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意見;今年1 1 月,中央下發(fā)了3 3 號文件,對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有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 強調要著力加強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管理監(jiān)督,避免重

         生產輕管 理、重換屆不重視平時的現(xiàn)象;今年2 2 月,中央下發(fā)了8 8 號文件,專門對全國縣鄉(xiāng)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做出部署;今年6 6 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大代表聯(lián)系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新中國建立以來,黨中央就加強人大工作和建設,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連續(xù)下發(fā)文件,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這是不多見的。

         面對新的形勢、新的要求,作為新一屆人大代表,一定要站在新的起點上,切實按照黨中央的新的戰(zhàn)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各級人大代表都要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要求, 以新的姿態(tài)、新的標準認真行使代表職權、切實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努力把人大代表的各項工作做得更加出色,從而為實現(xiàn)省黨代會提出的“兩聚一高”的奮斗目標,為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下面,圍繞代表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著重就如何當好人大代表的有關問題,講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

         充分認識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要當好人大代表,首先要弄清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這不僅可以增強代表的榮譽感、自豪感,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于增強代表的代表意識、人大意識、責任意識,使代表充分

         認清自己所承擔的 神圣使命,更好激發(fā)代表依法履職盡責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關于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的性質可以簡要地用三句話來概括:

         一是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

         二是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使者;

         三是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言人”。

         (二)

         關于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的權力。這標志著人大代表肩負的責任十分重大,所處的地位非常崇高。

         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 人大代表直接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并主導著國家的政治生活 。人大 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這是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當家作主地位的集中體現(xiàn)。

        。ㄈ

         關于人大代表的作用

         根據(jù)代表法等法律規(guī)定,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

         參與決策作用。

         這主要體現(xiàn)在:人大代表要對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并可以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在通過大會各項決議、決定和進行大會選舉時,每位代

         表都要參與投票,決定國家的或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重大事項和本級國家機關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參與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策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職責。

         橋梁紐帶作用。這主要體現(xiàn)在 :人大代表一方面要將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積極地向黨和國家機關反映;另一方面要積極向人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人民群眾能夠更好地理解、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人大代表在黨和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聯(lián)系中所起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具有巨大的優(yōu)越性。

         監(jiān)督協(xié)助作用。這主要體現(xiàn)在:人大代表通過在大會期間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報告,在閉會期間參加視察、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對“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從而督促其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時人大代表又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 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的這個作用是其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應當?shù)玫匠浞煮w現(xiàn)。

         模范帶頭作用。這主要體現(xiàn)在:人大代表既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執(zhí)行好代表職務,切實做好代表工作,又要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發(fā)揮代表的帶頭作用。這就是說,人大代表不能把自己混同與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而應當在各方面要做得比其他人更好。

         二、充分掌握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要能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首先應當知道代表享有哪些權利和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否則,就不可能當好人大代表。為了進一步增強代表 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且改變以往代表法關于代表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過于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所承擔的職責的情況,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對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作了集中明確的表述。

        。ㄒ唬

         關于代表的權利

         當選為人大代表后,就是擔任了國家的公職,執(zhí)行的將是國家的公務,行使的將是國家的公權。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執(zhí)行公務,有效地行使公權,法律賦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權利。從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第三條和其他條文的規(guī)定看,人大代表的權利可分兩類:一類為會議期間的權利 ;另一類為閉會期間的權利。

         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享有的權利,共十項:

        。1 1 )參會權。

         這是人大代表的首要權利。因為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人大會議,是參與集體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基本形式。代表的參會權是不能被替代和被剝奪的。代表的參會權,主要包括參加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還可以受推選或者邀請參加

         主席團召集的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

        。2 2 )審議權。

         代表對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是代表在大會期間的一項重要權利和工作, 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參與經濟管理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代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集中表現(xiàn)。法律還規(guī)定,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這表明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發(fā)言是免責的。

         (3 3 )議案權。

         代表提出議案,就是根據(jù)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將屬于人大職權范圍的事項,在人大大會上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這也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體現(xiàn),F(xiàn)在代表對提出議案越來越重視,在每年的人大會議上都有一些代表提出針對性強的議案。但就目前代表提出議案的實際情況而言,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討論和研究,特別是有一個如何把議案提得更好的 問題,也有一個如何對待和處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問題。

        。4 4 )選舉權。

         代表參加人大會議的各項選舉,是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特別是每次換屆后召開的人大一次會議選舉任務是很重的,要選舉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政府的領導人員,選舉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人員,還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還要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代表法

         還明確規(guī)定,代表有權對候選人提出意見,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5 5 )詢問權。

         代表在審議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被詢 問的國家機關必須回答代表的詢問。詢問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詢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審議和表決,同時也是對國家機關進行監(jiān)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據(jù)我所知,國務院對代表的詢問是很重視的,每年全國人大開會時,國務院都專門發(fā)一個文,要求各部的部長、副部長及有關人員不要出差、出國,要參加各代表團的審議,隨時回答代表的詢問。省里也是如此。

        。6 6 )質詢權。

         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政府和它所屬部門以及法、檢兩院的質詢案。質詢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發(fā)揮很大的監(jiān)督作用。因為質詢是人大代表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被監(jiān)督對象 對代表不清楚問題、不理解做法、不滿意的工作等,做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其目的是獲知被監(jiān)督對象開展有關工作的情況或對被監(jiān)督對象的工作提出批評,促使被監(jiān)督對象改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質詢雖然是部分代表的行為,但它屬于人大行使監(jiān)督權的一種方式。因此,代表要學會并敢于使用這項法律賦予的監(jiān)督職權。

         (7 7 )罷免權。

         1/10 以上的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聯(lián)名; 1/5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的罷免案。罷免權,就是代表對人大選舉或者任免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其不稱職的,就可以在人大會議期間依法對其提出罷免的要求(即罷免案)。罷免實際上是一項重要的監(jiān)督。在國外叫彈劾,我們叫罷免。

        。8 8。

        。┱{查權。

         如果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對某個問題不清楚,而且感到這個問題很重大,那么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 1/10 以上代表書面聯(lián)名或者5 1/5 以上人大常委會委員書面聯(lián)名,就可以要求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該問題進行專門的調查。現(xiàn)在,這個權利代表幾乎沒有行使,應當支持代表使用這個權利。

        。9 9 )

         表決權 。表決權是代表對議案和報告的最終決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集中表現(xiàn)。表決的方式可以是按表決器,也可以是 投票,也可以是舉手。不經過表決的決議或決定是無效的。以前代表對表決權不很重視,把表決作為一種例行公事,F(xiàn)在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許多地方對通過大會決議、決定,已改為采用按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這有利于代表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

        。 10 )建議權。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無論是政府工作,還是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以及政黨、團體和企事業(yè)組織等方面的工作,代表都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

         是促進“一府兩院”等方面更好改進工作,同時也是對“一府兩院”等工 作進行監(jiān)督,使它們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據(jù)代表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代表在閉會期間同樣享有十項權利:

        。1 1 )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權。

         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其基本形式是以代表小組為單位進行的。根據(jù)代表法的規(guī)定,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代表小組,并將每個代表編入其中的一個代表小組;另一方面凡是組織安排的每一次代表小組活動,都要通知本小組的每一位代表參加,不能有選擇地通知代。

         表參加。從實際情況看,還要選配好代表小組的組長和聯(lián)絡員。

         (2 2 )參加視察權。

         參加閉會期間的視察活動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 作,更是代表依法履職的一種重要表現(xiàn)。在這方面,代表不僅可以參加每次人代會前的集中視察活動,而且可以參加有組織的專題視察活動,同時代表個人還可以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3 3 )參加專題調研權。

         這同樣是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和重要權利。為了貫徹落實中央 9 9 號文件精神,豐富代表活動的形式和內容,更好發(fā)揮代表在推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作用,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jù)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

         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 專題調研。

        。4 4 )約見有關領導人權。

         代表在視察和調研中可以約見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如果代表約見本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那么,被約見者應當親自接待代表,或委托其他負責人接待代表,而不能隨便指派秘書或一般工作人員來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眾的意見直接反映給有關領導,使所提問得到更好地解決。

         (5 5 )提議召集人大會議權。

         各級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lián)名,有權提出臨時召開本級人大會議。

        。6 6 )列席有關會議權。

         根據(jù)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也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 表大會會議。在實際工作中,應當邀請更多的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這樣可以進一步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lián)系,更好推進人大常委會的工作。

        。7 7 )聽取群眾意見權。

         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是代表的天職,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代表參加視察、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就是執(zhí)行公務。代表在參加這些活動的過程中,充分聽取包括人民群眾在內的各方面的意見,是必然要求。因此,任何單位、部門、個人都不得妨礙或阻撓代表在這些活動中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8 8 )參加特定問題調查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

         據(jù)本級人大或常委會的決定,可以參 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參與對有關問題的調查。

         (9 9 )提出建議權。

         在閉會期間代表同樣可以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意見。這個權利與大會期間的權利是一樣的。對于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同樣應當認真辦理,并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

        。 10 )履職保障權。

         代表參加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根據(jù)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政治、經濟、人身、時間、知識、物質等方面的保障。

         ( ( 二) ) 關于代表的義務

         法律賦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權利,同樣也要求人大代 表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義務。從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看,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以下八項義務:

        。1 1 )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

        。2 2 )保守國家秘密;

        。3 3 )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4 4 )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

        。5 5 )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fā)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6 6 )積極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7 7 )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8 8 )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 勤勉盡責等義務。

         從代表法的規(guī)定看,代表應當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保守國家秘密;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等,這四項義務是代表法原來就規(guī)定的,而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fā)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履職活動;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能力;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等五項義務,這是 2010 年修改代表法后新增的規(guī)定。這表明對代表的要求更高了。

         ( ( 三) ) 關于代表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 代表的權利與義務是伴隨著公民擔任代表職務而產生的。所謂代表的權利,是因為只有擔任代表職務后的公民才有資格做這些事,而這些事其他的公民是無權做的,這說明代

         表要比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所謂代表的義務,同樣是因為擔任代表職務后的公民就必須去做好應當做的事,而不能不去做這些事,更不能無所作為。這說明代表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義務。

         二是, 代表的權利與義務是屬于公權。在我國,不論公民的身份、地位、職業(yè)等如何,只要他當選人大代表后,根據(jù) 法律規(guī)定,就成了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因此,代表實際上擔任的是國家公職,執(zhí)行的是國家公務,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公權最重要的特點是不能像私權那樣可以讓渡或放棄。同時,不能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

         三是, 代表的權利與義務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說,代表出席人大會議、審議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閉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等,這些既是代表享有的權利,同時又是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存在交叉是正常的,恰好體現(xiàn)了代表的權利與義務的特點。因此,要當好人大代表,就必須既切實行使好代表的權利,又認真履行好代表的義務。

         四是, 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與代表享有的權利相比,義務是一種約束性的要求。比如說,代表有權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但代表更有義務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有權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但代表更有義務認真好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代表

         有權參加閉會期間的各項活動,代表更有義務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等等。如果代表在這些方面做得不好,說明代。

         表既沒有認真行使享有的權利,更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義務。

         三、充分了解人大代表履職的保障和監(jiān)督

         我國的人大代表與西方議員相比,其中一個重要區(qū)別是,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但同時人大代 表執(zhí)行的是一種政治性法律性很強、權利和責任相統(tǒng)一、常任的職務。因此,要使代表的權利得到有效行使、義務得到更好履行,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就必須對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也要對其給予必要的監(jiān)督。

        。ㄒ唬╆P于代表履職的保障

         代表參加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國家和社會要為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下列保障:

         1 1 、言論保障 (言論免責權)。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項規(guī)定是健全代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有利于保障代表暢所欲言,充分表達人民的真正意愿,不至于因擔心被 追究法律責任而不敢發(fā)表意見或作違心的發(fā)言,從而保證人民代表大會所形成的決議和決定,更加真實、可靠,更能體現(xiàn)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2 2 、人身保障。

         代表在大會期間不經過主席團同意,在閉會期間不經過常委會同意,不能被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也不能對

         代表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還明確規(guī)定了許可的標準,以防止因追究不當而損害代表應有的地位。為防止代表成為逍遙法外的特殊公民,法律同時明確規(guī)定,經過特別程序,可以逮捕、審判代表或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這體現(xiàn)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許可權。

         通常應當由常委會行使,而不能以主任會議代替常委會行使。

         3 3 、時間保障。

         我國的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他們的主要時間是做好原崗位的工作。但為了開展代表工作,占用一部分原崗位的工作時間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據(jù)此,我省的實施代表法辦法明確規(guī)定,代表在閉會期間執(zhí)行代表職務占用原崗位工作的時間,省、市、縣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十五天左右,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十天左右。

         4 4 、質保障。

         這方面的保障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待遇保障。

         按照代表法的規(guī)定,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時,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本級財政 應給予適當補貼。

         二是開展代表活動的經費保障。

         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顚S。省代表法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應當把代表培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5 5 、知情保障。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

         9 9 號文件精神,幫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本地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一府兩院”開展工作等

         方面的情況,讓代表知情知政,為代表更好履行職責創(chuàng)造條件,0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6 6 、知識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民主政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對代表履職的要求越來越高。人大代表要能更好地執(zhí)行代表職務,除了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還應當具有較強的履職能力。因此,根據(jù)代表履職的實際需要,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xié)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yè)知識。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7 7 、組織保障。

         這主要是指:人大常委會應當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 提供必要的條件;人大常委會采取多種形式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lián)系,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主動為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各種服務;有關機關、組織對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對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后形成的報告中所提建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對研究處理情況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代表或者向代表反饋。

         8 8 、職務保障。

         這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是代表在被提出罷免其代表職務時具有申訴權。二是懲處阻礙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行為,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對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同樣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ǘ╆P于代表履職的監(jiān)督

         人大代表是由選民或選舉單位選舉產生的,必須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這是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體現(xiàn),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區(qū)別于西方議會制度的重要標志。歸納起來,代表法關于對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監(jiān)督主要有以下幾點:

         1 1 、人大代表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在我國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監(jiān)督。人大代表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使者,當然也不例外。監(jiān)督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狀況,是主權在民的體現(xiàn),也是促進代 表管理好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因此,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

         選區(qū)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jiān)督。

         2 2 、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代表履職情況的監(jiān)督,根據(jù)許多地方人大已經形成的做法,先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報告履職情況作

         出規(guī)定,以便累經驗,再逐步全面推開。因此,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規(guī)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qū)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3 3 、人大代表應當把從事個人職業(yè)活動 與執(zhí)行代表職務嚴格區(qū)分來。

         代表參加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履行代表職責,行使的是“公權”,應當強調不得從中牟取個人利益。但在實際生活中,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之便干涉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或干涉招投標等活動,這與代表職務不符,負面影響也較多。因此,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規(guī)定: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yè)活動與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zhí)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4 4 、暫停代表職務。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zhí)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 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1) 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2) 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5 5 、終止代表資格。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1) 遷出或者調

         離本行政區(qū)域的; (2) 辭職被接受的; (3)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4) 代表職務被罷免的; (5) 喪失國籍的; (6)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7) 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充分認清人大代表履職存在的問題

         我們應當看到,在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逐步推進的進程中,由 于各級人大代表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積極發(fā)揮代表作用,有力地推動了人大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確保了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決定重大事項、人事任免、監(jiān)督等職權的有效行使,代表的參與決策、橋梁紐帶、監(jiān)督協(xié)助、模范帶頭等作用得到了較好發(fā)揮。應當說,目前人大代表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凸現(xiàn),在促進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發(fā)揮的作用更加獨到,在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方面做出的貢獻更加明顯,從而也贏得了全社會的更加尊重。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與法律規(guī)定代表應當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相比、與人 民群眾對代表履職新的期待相比,與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使命相比,特別是與黨的十八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新要求相比,人大代表在認真執(zhí)行代表職務、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還不能很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不斷推進的需要。

         一是有的代表履職意識和責任感不夠強。

         目前,有些代表

         對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和作用認識不清、理解不深,往往把當代表僅僅看作是一種榮譽和待遇,沒有充分認識代表所肩負的重大使命,缺乏強烈的履職意識和應有的責任感,對參加人大會議期間工作和閉會期間活動熱情不高、勁頭不 足,更談不上積極主動,存在不作為的現(xiàn)象:一是,有的當掛名代表,人大會議不能正常參加。二是,有的當“啞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很少發(fā)表審議意見或幾乎不發(fā)言。三是,有的僅當“會議代表”,其中特別是有的“企業(yè)家代表”和“官員代表”,閉會期間很少參加甚至從不參加代表活動。

         二是有的代表對履職知識和履職要求掌握得不夠好。

         現(xiàn)實中有不少代表不注意加強法律和業(yè)務知識的學習,不太關注時事政治和政情社情,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履職能力和水平,當了幾年人大代表仍然不太熟悉履行代表職責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太知道代表享有哪些權利和應當履行哪些 義務,不太清楚代表應當發(fā)揮哪些作用,不太掌握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特別是財政和計劃報告、如何提出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如何搞好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等的基本要求,造成了在審議發(fā)言或提出議案、建議或撰寫視察、調研報告時,不是無從下手,就是抓不住關鍵。

         三是有的代表群眾觀念不夠牢固。

         人大代表應當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但有的代表群眾觀念淡薄,宗旨意識不強,

         雖然整天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眾之中,卻不能很好地傾聽群眾的意見,體察群眾的情緒,反映群眾的意愿,甚至對群眾的呼聲聽而不聞,對群眾的疾苦視而不見。有的代表把聯(lián)系群眾、幫助群眾解決困難看著是件“麻煩事”,對按規(guī)定應當參加的聯(lián)系群眾活動也不能正常參加,沒有很好地起到橋梁紐帶和群眾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四是有的代表模范帶頭作用發(fā)揮得不夠明顯。

         人大代表理應在各個方面都要做得比普通群眾好。但是有的當選人大代表后,不珍惜自己的代表職務,不注意維護代表的形象,仍然將自己混同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不僅不能夠很好地執(zhí)行代表職務,發(fā)揮代表作用,而且在自己本職工作崗位上也不能當好表率。有的代表法律意識不強,不能模范地遵紀守法。

         五是有的代表對履職中的一些關系處理得不夠恰當。

         人大代表應當看重代表職 務,嚴格要求自己。但有的代表不能正確處理自己原崗位工作與執(zhí)行代表職務之間的關系,往往對自己原崗位工作相對比較重視,而沒有真正將代表工作放上應有的位置,不能做到優(yōu)先執(zhí)行代表職務。有的當選人大代表后,不是把心思放在更好為民代言、為民服務上,而是利用擔任代表的便利條件和影響力,為自己經營的企業(yè)或從事的職業(yè)牟取不當利益等。

         六是有的代表接受監(jiān)督的自覺性不夠高。

         在實踐中,有的

         代表不能主動采取多種方式經常地聽取人民群眾對自己履行代表職責的意見,回答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有的代表對應當以多種 方式向原選區(qū)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的規(guī)定存在不正確的看法,對開展的代表述職活動往往是被動應付;有的代表沒有將接受監(jiān)督的壓力變成更好履職的動力,缺乏積極履職的熱情和激情。

         為什么人大代表在履職中會出現(xiàn)上述問題呢?應當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點:首先,在主觀上有些代表對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主動履職的意識不夠強,缺乏責任擔當,認為當代表榮譽多于責任,當“掛名代表”關系不大。其次,在客觀上對代表履職的服務保障、組織指導不夠到位,代表履職的條件和環(huán)境等與代表更好履職的要 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對代表更好發(fā)揮作用產生了不利影響。第三,在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jiān)督上由于認識上、制度上、工作上等原因抓得不夠有力,存在著對代表履職管理松弛、監(jiān)督不嚴的現(xiàn)象,造成了代表履職與不履職一個樣。

         人大代表履職中存在的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代表職權的有效行使,制約了代表作用的充分發(fā)揮,而且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也不利于進一步改善人大和人大代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因此,除了各有關方

         面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促進代表增強人大意識,調動他們更好履職、充分發(fā)揮作用的積極性外,人 大代表也要通過自身的主觀努力,不斷克服在履行代表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力求把人大代表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五、充分把握人大代表認真履職的基本要求

         作為新的一屆人大代表,怎樣才能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努力爭當一個合格的人大代表呢?我認為,人大代表既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應知應會的履行代表職責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更要不斷增強積極履行代表職責的意識和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充分知曉人大代表應當做什么和應當怎么做,而且要時刻想到人大代表圣使命和責任擔當,同時要力爭在人大代表的舞臺上有所作為。只有這樣,才能在人大代表的崗位 上向黨和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

         為此,在實踐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ㄒ唬┟鞔_“一個主旨”, 即“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的主旨。“當代表”是光榮的,但是怎樣才能做到“為人民”,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首先要有強烈的人大意識、代表意識和擔當意識,充分認識到作為人大代表,肩負著“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大責任。其次要認真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更好地發(fā)揮代表應

         有的作用。

         (二)做好“兩項工作”, 一是認真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這是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最主要的方式。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主要是聽取和審議議案、報告,以及參加選舉和表決等。二是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這是代表做好大會期間工作的基礎和延伸。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是視察、調研、評議“一府兩院”工作、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和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這兩者之間不能偏頗。

         關于做好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1 、會前應聽取人民群眾意見。

         針對有的代表群眾觀念不太強,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不夠緊,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做得不夠好等現(xiàn)象, 2010 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從人大 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要求出發(fā),增加規(guī)定:在本級人大會議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zhí)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2 2 、按時參加人大會議。

         主要包括按時出席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按規(guī)定請假。這是因為代表出席人大會議是開好人大會議的前提,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基本形式,而且具有不可代替性,F(xiàn)

         實中,有的對出席人大會議采取無所謂的態(tài)度,無故請假,甚至不請假的時有發(fā)生,造成了人大會議存在缺席的人數(shù)往往較多的現(xiàn)象,這 是應當加以改變的。在《省實施代表法辦法》中對代表請假手續(xù)的辦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3 3 、參加審議時應當積極發(fā)表意見。

         根據(jù)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每年召開的人大會議上,人大代表要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政府和“兩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決定本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審查和批準本級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等。這是人大代表參與決定重大事項、履行監(jiān)督職能的重要體現(xiàn)。

         從目前的狀況看,代表在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時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現(xiàn)象:

         一是對審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有的對審議抱著無所謂的態(tài)度,認為 審議與不審議一個樣,既不能很好地研究報告的內容,又不能積極參加審議發(fā)言,當“啞吧”代表;有的把參加人代會作為一次休息的機會,不想在審議方面多動腦筋;有的利用參加人代會的機會搞公關、找項目、拉關系,沒有把精力放在搞好審議上。

         二是對審議的內涵理解得不夠深不夠透。

         有的沒有充分理解代表的審議,就是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就是對國家機關的

         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而是把審議有關工作報告理解為是學習文件、領會精神,談心得體會的多,提建設性意見的少;有的在審議時過多的介紹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成績 ,使審議變成了宣傳政績的機會。

         三是對審議的要求掌握得不夠好。

         有的不注意加強學習,提高審議能力,不知道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有的會前不能進行調查研究,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做好審議的準備;有的不敢講真話,報喜不報憂;有的不突出主題和重點,或者東拉西扯,或者喜歡談一些趣聞軼事,等等。這些現(xiàn)象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認真加以改變。作為人大代表,以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參與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是應盡的職責。在這方面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充分認識審議有關工作報告的重要性。

         人大代表的審議,就是代表對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查、討論,并給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見,表明自己的意愿和看法的行為。這是代表在大會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和職責,是代表參與決策的具體體現(xiàn),同時又是國家權力機關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必經程序和重要基礎。因此,提高審議質量是提高人大會議質量的前提和重要方面。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代表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各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其意義和作用就在于:一是通過審

         議提出和發(fā)現(xiàn)新的意見和建議,為修改和完善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提供智力支持。二是通過審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形成集體意見,為選舉或者表決提 供思想基礎。三是通過審議更好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訴求,為在人大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中充分吸收和體現(xiàn)民意提供有利條件。四是通過審議充分體現(xiàn)和展示代表對議案、工作報告的整體態(tài)度,為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表決提供現(xiàn)實依據(jù)?傊,只有代表通過對各項工作報告認真、充分地審議,才能確保人大的職權得到正確、有效地行使。由此可見,每位人大代表都應當高度重視,正確對待,積極參與,認真做好人大會議期間的審議工作,為本級人大更好地行使法律賦予各項職權作出努力,發(fā)揮作用。

         二要積極做好審議的有關準備工作。

         人大代表要從多方面做好 審議的準備工作。

         一是積極儲備審議的基本知識。

         審議是一項知識性、專業(yè)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因為各項工作報告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審議的要求也很高,沒有豐富的知識和一定的綜合能力,就談不上能夠審議好這些工作報告。因此,代表必須加強多方面知識的學習,既要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又要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既要學習政治經濟理論,又要學習現(xiàn)代科技和管理知識,等等。要通過刻苦學習,不斷豐富知識,拓寬眼界,提高審議意識和能力,以適應更好行使代表職權的需要。

         二是積極搞好會前的調查研究工作。

         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fā)言權。如果人代會前沒 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那么在人代會上就很難發(fā)表具有真知灼見的審議意見,也很難將各方面的意見和訴求充分反映出來。因此,代表在會前應針對有關審議的內容和問題,做好深入細致的調研工作。既要積極參加平時的各種代表活動,特別是年中專題調研活動,又要在會前通過視察、座談、走訪、聽取有關工作匯報等形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更多的知情知政,同時根據(jù)掌握的第一手資料,通過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的綜合分析和加工提煉,形成符合實際、更有針對性的審議意見,為大會期間的審議發(fā)言做好充分準備。

         三是積極熟知各項工作報告的內容 。

         在會前,要抓住征求代表對各項工作報告稿意見的機會,及早掌握其總體內容。在人大會議期間,除了要認真聽取各項工作報告外,還要擠出時間很好研讀報告,充分掌握其主要內容。同時,對有關方面向大會提供的相關書面資料和其他信息,也要很好的了解和掌握。只有這樣,才能在審議時做到無論是宏觀的評價,還是微觀的意見,都能有的放矢、切中時弊。

         三要認真掌握審議的不同重點和要求。

         由于各國家機關的性質、職能、職責范圍等的不同,以及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的不一樣,決定了各項工作

         報告的內容和重點的不同。因此,代表在審議各項工作 報告時,要針對各國家機關的工作特點,區(qū)別情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有的放矢地發(fā)表針對性、可行性強的意見和建議。

         在審議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方面, 重點看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和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的情況,人代會批準的上一個年度的工作任務完成得如何,工作成效如何,工作中還存在哪些不足;新一年度的工作任務安排得如何,工作要求是否明確,工作措施是否可行,同時還要看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在尊重代表主體地位,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以及解決群眾訴求、維護人民利益 方面做得如何。

         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方面, 重點看政府在過去一年的工作中完成主要任務和實現(xiàn)主要預期目標的情況,取得了哪些主要成績,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和不足;政府安排的新一年的總體工作,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及上級的決策部署,是否正確處理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關系,確定的各項主要預期目標是否既量力而行又留有余地,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否切實可行;政府自身建設是否有了新要求,依法行政、轉變職能、廉政建設、改進作風是否有了新舉措,并結合政府的具體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在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報告方面, 重點看計 劃的

         指導思想和對宏觀經濟形勢的判斷是否準確,所確定的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主要預期目標和措施是否適宜和可行,各項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促進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是否有利于推進經濟結構優(yōu)化和升級,各個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是否科學合理,同時還要看計劃是否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質量、使改革和發(fā)展成果普惠于民作為著重點。

         在審議財政預算報告方面, 重點看預算的安排是否與上級的財政政策相一致,是否有利于籌措政府資金、保障政府職能行使、促進經濟發(fā)展與改善民生等,還要看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財政收入的可靠性、重點支出的安排是否合理等。

         在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方面, 重點看法檢兩院在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所做的工作。也就是看“兩院”的工作是否在本地的工作大局中發(fā)揮了其應有的作用,是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義,是否在自身的隊伍建設上取得了新進步,是否在司法制度建設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四要以全面、客觀、公正態(tài)度審議各項工作報告。

         所謂“全面”,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全方位地、歷史地看待所審議的工作報告,從切實維護大局出發(fā),緊緊把握主流,注意突出重點,全面評價各國家機關的工作,防止以偏概全,力戒片面性。所 謂“客觀”,就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辯證地

         看待審議的工作報告,擺事實、講道理,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指出問題,既不講空話套話、報喜不報憂,又防止憑主觀印象發(fā)表看法、提出意見,力戒主觀性。所謂“公正”,就是抱著對黨和人民負責的態(tài)度,公允地、正直地看待所審議的工作報告,既不厚此薄彼、你重他輕,又能直言不諱、敢于講真話講實話,防止人云亦云,力戒憑個人好惡取舍。

         五要認真負責、積極參加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

         認真審議好各項工作報告,事關人民群眾的愿望和利益能否得到很好地實現(xiàn)和維護,事關人大的決策能否更好的符合實際,事關 經濟社會建設能否得到更好發(fā)展。代表一定要認真對待大會的審議,聚精會神、專心致志地審議好各項工作報告,做到開誠布公、踴躍發(fā)言,不東拉西扯,不隨便請假。在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中,代表可以根據(jù)情況,把法律賦予的權利運用起來。不清楚的可以詢問,不滿意的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還可以提出質詢。要克服“說了也白說”的思想,改變“重選舉、輕審議”的現(xiàn)象,真正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審議好各項工作報告。

         4 4 、依法提出議案。

         代表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代表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的重要途經。

        。1 1 )什么是代表 議案

         所謂人大代表議案是指代表依照法律的條件和程序,就人大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項,提請人大會議予以審議決定的議事原案。

        。2 2 )代表提出議案的條件

         第一,議案的主體應當合法 。在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 30 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聯(lián)名,鄉(xiāng)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出議案。

         第二,議案的內容應當合法。

         議案的內容應當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依法屬于上級和下級人大或“一府兩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代表不能作為議案提出來。

         第三,議案的形式應當合法。

         代表法規(guī)定, 議案應當由案由、案據(jù)和方案構成。案由就是提出議案的理由,即現(xiàn)實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案據(jù)就是提出議案的依據(jù),包括法律和事實的依據(jù)。方案就是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是議案的核心內容。沒有方案是不能提出議案的。因為沒有方案即使列入人大會議議程也不便于審議。

         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jù)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切實可行。

         第四,議案的時間應當合法。

         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以便大會主席團、有關專門委員會有一定

         的時間對其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3 3 )代表提出議案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何提出高質量的議案?這是人大代表需 要認真對待和加以注意的問題。

         一要深入調研。

         要在深入了解現(xiàn)實情況,弄清存在問題的癥結,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有分量、有價值的議案。聯(lián)名者要了解內容,共同負責。

         二要選準題目。

         把議案的選題聚焦在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聚焦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上,現(xiàn)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上。

         三要內容集中。

         應當一事一案,力求注意針對性,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建議。

         四要服務大局。

         要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進行思考,真正從國家的事業(yè)發(fā)展、社會的穩(wěn)定進步等角度考慮提出議案,而不能局限于本地區(qū)的某一事項。

         五要符合 規(guī)定。

         要認真研究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確。

         保所提議案符合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

         5 5 、依法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代表通過提出建議可以促進本地各方面工作更好開展。

         (1 1 )什么是代表建議

         從字面的意思上看,“建議”就是指提出的主張;“批評”就是指指出缺點和錯誤;“意見”就是指表達對事情的看法。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就是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張、指出缺點和錯誤、發(fā)表看法的 行為。

        。2 2 )代表提出建議的范圍

         代表可以圍繞國家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和黨委、群眾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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