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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個陪審團_陪審團

        發(fā)布時間:2020-02-1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陪審團審判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是個更優(yōu)的制度設(shè)計,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權(quán)利,特別是在敏感案件,如李莊案中。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由于在為重慶打黑案主犯之一龔鋼模的辯護中涉嫌偽證罪,于2010年1月8日被重慶江北法院一審宣布有罪,并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引發(fā)了很多爭論。
          2月2日,李莊案二審開庭,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了四個對李莊有利的證據(jù),而李莊本人卻出人意料地當庭認罪,表示撤銷上訴理由,保留上訴權(quán)利。此一變故使此案越加撲朔迷離。
          《世界博覽》專訪了曾經(jīng)參加過“‘李莊案’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學術(shù)研討會”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副教授,并從法理角度探討了李莊案中一些引人質(zhì)疑的問題。
          《世界博覽》:李莊律師在一審被判處了2年6個月有期徒刑,社會上對此爭議很大,一些法律界人士,包括律師和學者都有一些與江北法院相左的意見。您對這個案件怎么看?
          易延友:我也是從網(wǎng)絡(luò)一些材料了解這個案件的?傮w的感覺呢,要說李莊在實體上構(gòu)成犯罪的話,可能還需要更多的材料。從程序上來看,有一些還是做得比較過頭。比如說拘留、批捕、起訴、審判間隔的時間那么短,整個過程讓人感覺到我們的司法制度如此迫不及待地要去給一個律師定罪。即便在實體上是正確的,也沒有必要顯得如此操切。這個過程如此迅速,體現(xiàn)了我們的執(zhí)法者如此急切的要對一個律師定罪的想法,不是很正常。
          《世界博覽》:除了時間太倉促,您對一審在程序上還有什么其他質(zhì)疑嗎?
          易延友: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提出要和證人當庭對質(zhì),但是這個很正當?shù)囊鬀]有得到允許。我覺得站在公平的理念上,還是有一些瑕疵的。
          按照現(xiàn)代法治理念,如果被質(zhì)疑的證人沒有出庭,他的證言就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可采性,就是說他不能進入法庭,你不能在法庭上宣讀。從這個角度來說,李莊此次被定罪,恰恰是因為那些本來不具可采性的證言。如果按照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jù)不進入法庭的原則,這個案子根本定不了案。
          法官不能單憑書面證言就對被告定罪,尤其是當被告人對這些書面證言提出實質(zhì)性的抗辯的時候,這個時候一定要有證人出庭。給被告人對質(zhì)權(quán),這是辯護權(quán)的內(nèi)在組成部分。在西方又叫“眼球?qū)ρ矍颉钡臋?quán)利。如果那些證據(jù)被排除了,這個案子就根本不成為一個案子。
          另外,檢察官最后在法庭上說李莊享受了免費嫖娼的待遇。這樣一種說法不管是否屬實,都不應該在法庭上被提出。退一萬步說,就算李莊享受了這種待遇,他和李莊在這個案子上的定罪是沒有關(guān)聯(lián)的。那么這說明什么呢?說明我們的司法體制很多時候,還是通過對一個人在道德上定罪的方法,來使一個人聲名掃地,然后再在法律上對他進行懲處的想法。我覺得這種想法是很危險的。
          《世界博覽》:您覺得道德和法制是個什么關(guān)系呢?
          易延友:我的意思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一個公民不會因為他的道德品質(zhì)問題去定罪,也許一個人是個壞人,但是他沒有觸犯法律那么這個社會就不能用刑法對其加以懲罰。
          就李莊這個案子來說,很可能法官就會因為檢察官最后在法庭上說他享受了免費嫖娼的待遇,就認定了李莊是一個壞人,因為將李莊定性為一個壞人,從而在刑法上將他定罪。但是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是不能夠以這樣的前提推出這樣的結(jié)論。因為一個人是壞人,我們給他定罪,大家良心上就很安慰,這是不對的。
          在英美國家,法庭辯護中,通常都反對品行證據(jù)。為什么?因為你不能先給法官造成一種偏見,認為這個人是壞人,再在偏見的基礎(chǔ)上對他定罪。但是這個在我們國家是司空見慣的。我們常常聽到在法庭上,最后會說,被告人從小就怎么怎么樣。這樣的做法,很明顯是違法法治理念的。所以我說,這個案件的審判在程序上是有很多瑕疵的。
          《世界博覽》:很多人覺得李莊的辯護律師以及李莊本人在法庭上的辯論很精彩。但是法庭上的表現(xiàn)似乎不能對法官的判決產(chǎn)生影響。您對英美陪審團制度有很深的研究,如果這個案子是在一個陪審團制度下審理的話,您覺得結(jié)果會不會有不同呢?
          易延友:這個問題很復雜。陪審團審判本身是體現(xiàn)民主,塑造法治的司法制度,不僅是一種司法制度,同時是一種政治制度。這個案子如果由陪審團來審的話,結(jié)果會不會一樣,我覺得不好說。因為陪審團制度呢,有它的好處,也有不好的地方?傮w來說在陪審團審判制度下,被告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要高一點。
          陪審團實行的是一致定罪權(quán)。在美國通常是由12個人組成,有一個人不同意定罪,就不能定罪。所以陪審團審判對給被告定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很多時候不僅僅是對事實的判斷,也是對法律適用的判斷。陪審團如果對某些法律不太認同,在事實比較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同意對被告定罪。但另一方面,陪審團也很容易被誤導。因為都是由普通人組成,他們不像法官似的那么冷靜,像法官一樣有專業(yè)的觀察能力。陪審團有的時候容易被情緒誤導。
          單就這個案子來講,如果由陪審團審判,被告人的程序性權(quán)利更有可能得到尊重。如果說控方在法庭上念了一大堆證言,被告說我請求和這些證人對質(zhì),控訴方不能滿足的話,我相信任何一個有著一般正義感的人也不會相信控訴方的證言。
          《世界博覽》:對這個案子的爭議之一,就是控辯雙方力量是否均衡。有人提出控方代表著公權(quán)力,其權(quán)利遠遠大于辯方,容易造成司法上的不平衡,您覺得陪審團制度是否對彌合這種不平衡有積極作用?
          易延友:當然,陪審團審判從程序公正的角度上來說是個更優(yōu)的制度設(shè)計。目前我們也不是說控辯就不平衡。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被告人的權(quán)利還是能夠得到很好地保障,但是一遇到比較敏感的案子,像李莊這種案子,被告人的權(quán)利就幾乎是沒有保障的。所以從這個角度,陪審團審判還是有一定效果的。
          我們國家的人民陪審制和陪審團審判制度是不一樣的。英美的陪審團制度是隨機挑選18~65歲公民進入法庭陪審。陪審員只負責解決事實問題。而我們國家的陪審員在挑選上沒有這種隨機性,有偶然性但沒有隨機性,沒法從制度上保證民主性。我們的人民陪審員不僅要解決事實問題,也要解決法律問題。比如,一個人有沒有罪,這是事實問題。證據(jù)是否具有可采性,能不能進入法庭,這是法律問題。
          表面上看我們的陪審員權(quán)力更大,其實讓人民陪審員享有和法官一樣的權(quán)力并不是對陪審權(quán)的增強,反而是削弱了。因為只判斷事實比較簡單,不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圍。同時判斷法律問題就超出一般人的理解了,因而陪審員很容易被專家,也就是法官的意見左右。有時候分不清事實和法律問題,連原本可以有發(fā)言權(quán)的事實問題,也傾向于法官意見了。相比人民陪審制度而言,我覺得陪審團審判制度是保證民意進人法庭的更優(yōu)方式。
          
          《世界博覽》:據(jù)最新的報道稱,李莊律師在二審中撤銷了之前上訴的理由。但保留上訴的權(quán)利。而他的辯護律師稱還有可能繼續(xù)為他做無罪辯護。您對此怎么看?
          易延友:從現(xiàn)有的報道看,二審法庭上的很多事實還不清楚。被告人認罪的證詞只是證據(jù)之一,也不能就認定他有罪,但是事實上會加大判無罪的難度。不過目前的很多報道在細節(jié)上都不一樣,我們沒法確定李莊律師是不是認罪了。
          《世界博覽》:您覺得從程序上二審是不是比一審更嚴謹公正?
          易延友:現(xiàn)在沒有更多的關(guān)于庭審的報道,所以不便評論。但是這次有部分證人出庭,辯方與證人對質(zhì)的要求也得到一定的滿足。這些都是二審在程序上的一些進步。應該是律師、學者、媒體、公眾共同努力的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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