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的決定:國發(fā)1998年52號文件
發(fā)布時間:2020-02-20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新華社北京2007年10月29日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的決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臺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范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第二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三、附件二修改為:
本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ㄐ氯A社北京訊,2007年10月30日《人民日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2007年10月18日簽署第509號國務院、中央軍委命令,發(fā)布《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的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本刊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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