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公共宗教與私人信仰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歐洲、印度和中國這世界三大文明體系中,中國宗教在社會中的地位最為模糊,最讓人感到困惑。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以往對中國宗教的總體狀況主要有兩種解讀:一種是韋伯式解讀,另一種是楊慶?式解讀。
韋伯在《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一書中,指出中國宗教不能產生現(xiàn)代資本主義韋伯認為,中國宗教(以儒教為代表)強調適應環(huán)境,追求不變法則,肯定神秘玄學、五倫、禮、排斥專門化等等,因此不能發(fā)展出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在這一論證過程中,他成功地揭示出中國宗教的一些主要特點,但他對中國宗教特點的描述有許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
楊慶?則認為韋伯在該書中主要是探討中國的社會結構、倫理價值和宗教。而非僅為宗教,因此對中國宗教缺乏更深入細致的研究;書中存在著一些在刻畫中國特征時的混亂;韋伯仍然沒有對“中國既有悠久的歷史與文化的成就,為何未能發(fā)展出資本主義”這一重大問題提供滿意的答案。
韋伯式的解讀要在非西方國家尋找一個類似新教倫理這樣的制度宗教作為產生和發(fā)展資本主義的“功能替代物”,然而,在中國卻尋找不到這樣的“功能替代物”,而且在中國還存在著大量的非制度宗教信仰現(xiàn)象,這又當如何解讀?這些都是韋伯式解讀面臨的困境。
為此,楊慶?在《中國社會中的宗教》(1961)中借用帕森斯社會學理論中的“分散性”和“特殊性”這對范疇,將中國復雜的宗教現(xiàn)象分為兩類:“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分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以此來解讀中國宗教,他認為中國社會中制度性宗教相對薄弱,分散性宗教比較強。然而,與其說中國的佛教、道教是制度性宗教,還不如說是體制宗教,是鑲嵌在權力秩序里面的東西!爸贫茸诮獭痹谥袊晦D換為“宗教制度”了,是權力體制內的“制度設置”。如果把“institutional”翻譯成為“體制”,以“體制宗教”這個詞匯,應更能體現(xiàn)中國制度性宗教的特點。
盡管楊慶?用了兩章來分析儒學的宗教性和宗教在傳統(tǒng)道德秩序中的功能,但他也明確指出,“本項研究著重有神信仰”,因此對作為準宗教的歷史上具有國教性質的儒教(楊慶?只稱之為“儒學”)有所忽視。實際上,儒教制度就是安排在權力體制之中的東西,唯有個人方式的儒教信仰才是中國信仰的主要內容。因此,僅用分散性宗教來解釋儒教、以及中國宗教的特點也不全面,也不能對中國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私人信仰現(xiàn)象作出很好的解釋。宗教是群體的,甚至制度化的;而信仰則是個人的精神關懷。中國人最喜歡的,就是這種私人式的信仰方式。不受制度局限,也不受個人的身份制約。
為此,李向平教授在其《信仰、革命與權力秩序:中國宗教社會學研究》一書中,嘗試從一個新的角度,即通過揭示中國宗教與權力的關系來對中國宗教的獨特性進行另外一種社會學解讀,并把楊慶?的制度宗教和分散性宗教的概念,發(fā)展、改造為一對新的概念――即“公共宗教”和“私人信仰”。
單從宗教的功能來考察中國的宗教是不夠的,中國的宗教和信仰往往不是單純的宗教和信仰,它們常常被鑲嵌在權力和秩序中而難以提到一種純粹的呈現(xiàn)形式。這就是“體制宗教”的重要性。因此,要先“把中國社會的關系和結構弄清楚,然后把中國國家的權力秩序及其形成過程、合法性的證明方法給予說明,這樣,中國人的宗教和信仰才會給表現(xiàn)出來、解讀出來”。至于中國宗教的研究,首先是要研究鑲嵌在其中的權力關系和政教關系,才能深入到中國宗教、信仰的內在脈絡。中國宗教的特點,即在于它被鑲嵌于權力中,體現(xiàn)為中國宗教的權力內嵌性。所以,只有把體制內中國宗教與中國政治的關系、尤其是與宗教―政治權力的關系,予以徹底地梳理,方能正確把握中國宗教―信仰的獨特性。
李向平教授提出的“公共宗教”概念,即是致力于揭示中國宗教的權力表達方式。“官方控制的宗教活動、宗教禮儀,官方對于異端宗教的強制性價值判斷,就已經包含并孕育著趨向一統(tǒng)、并且區(qū)分正-邪的權力結構,這就是中國宗教的權力表達功能!敝袊诮痰倪@一公共功能,實際上是官府公家把持,為此可以被稱之為“公共宗教”。至于那種外在于體制宗教的私人信仰,則往往被其覆蓋、遮蔽、滲透。所以,由宗教的權力表達這個概念,能夠構成這樣一對變量,即公共崇拜與私人信仰。公共宗教的強勢,往往會導致私人信仰的弱。欢饺诵叛龅膹姶,側常常會“因信成教”,構成組織化的宗教,甚至會建構為被官府公家稱之為非正統(tǒng)宗教。它們之間最常有的存在形式,就是公共宗教與私人信仰的相安無事,或者是互惠交換。
當然,由于中國宗教內嵌于政治中,政治的危機極易引發(fā)宗教信仰的危機,宗教信仰也往往可能危及政治的正常運作,從而成為政治的包袱。李向平就指出,“在中國歷史上,宗教多半被政治所包含,尤其是在國家取代了社會,乃至單位社會的制度安排之中,宗教難以作為一種社會的制度設置進行自己的社會活動。但這種包含與取代,往往付出了極大的政治成本,得不償失!
所以,中國的宗教的方向,應是從上層建筑及其體制中“落地”,成為第三領域或社會團體,實現(xiàn)宗教的社會化,由此“成為社會的事務、社會自我組織的責任,以免宗教問題變質成政治權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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