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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香港警察警銜級別 重慶打黑呼喚警察新體制

        發(fā)布時間:2020-03-1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2009年下半年重慶市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1188名,其中警察多達768名,給予外界“重慶警界決心換血重生”的信號。   始于2008年夏季的重慶市“打擊暴力犯罪、打黑除惡、緝槍制爆專項整治行動”。由于“戰(zhàn)績卓著”已經(jīng)引發(fā)了全中國,乃至許多國際媒體的關注熱情。
          2009年11月6日,重慶市市長王鴻舉公開表示,重慶的打黑除惡行動必然是“拔出蘿卜帶出泥”,已有200多名司法干部因涉黑保護身陷其中,其中有十幾名廳級和副廳級的干部。此前,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光磊也表示,長期盤踞重慶市的24個重大涉黑團伙受到毀滅性打擊,黎強、陳明亮、龔鋼模和王天倫等重大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頭目無一漏網(wǎng),160多名骨干成員全部被緝捕歸案;原市司法局局長文強、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彭長健、原北碚區(qū)副區(qū)長趙文銳等一批涉嫌充當“保護傘”的違法違紀干部被查處。
          “打黑,打什么黑?比黑社會還黑!”一年多以前只身上任的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2009年10月的一次內(nèi)部會議上如此評價重慶涉黑警員。與之相對應的事件是:主要職責為打黑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總隊一支隊支隊長李寒彬、多名打黑警員因受賄、涉黑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另外,重慶全市各區(qū)縣更有眾多警員淪為涉黑勢力保護傘而被處理。
          “中國是中國共產(chǎn)黨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理論上就決定了國內(nèi)有組織犯罪在政治上發(fā)展的局限,但現(xiàn)實中警察力量的指向已經(jīng)成為中國黑惡勢力能否生存、壯大的重要因素!毖芯可婧诮M織相關問題已達10余年的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力說,“此次重慶所反映出來的情況不僅僅是個別地區(qū)的個別問題,而是具有普遍的現(xiàn)實參照意義,重慶的打黑行動給全國上下都敲響了警鐘。”
          
          是否存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黑社會是有組織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組織!
          從2009年9月前后起,重慶市開始進入一場預計時間將長達數(shù)月的“世紀大審判”,黎強、文強等估計數(shù)百名“涉黑人員”和“保護傘”依次出庭受審判,其中最為外界關注的是“黎強等人是否黑社會”,以及文強等警界人士、官員算不算“黑社會保護傘”,因其也將證明“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以黎強辯護人的身份出庭并提出了前面的觀點,認為公訴機關對重慶客運市場“一方霸主”、重慶市第三屆人大代表黎強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名指控證據(jù)不足。由于趙長青是中國刑法界泰斗,其曾參與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首次寫入1997年刑法修訂工作,其觀點自然被“特別關注”。
          重慶市某執(zhí)法部門的官員吳生(化名)認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形成是逐步成長起來的,無論黎強是先成立渝強運輸公司,還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開始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不影響《刑法》第294條罪名的成立,“例如黎強派公司手下以威脅、暴力方式強占他人經(jīng)營權,攫取了巨額利益,明顯屬于黑社會手段”。
          2009年11月初,黎強案第一公訴人、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公訴一處處長冉勁在接受重慶本地媒體專訪時表示,這次打黑斗爭是掃除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而不是黑社會;與國外成熟階段的黑社會情況不一樣,在中國并不存在黑社會組織,且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只是初級階段,并沒有向黑社會演變的條件和土壤,打黑斗爭是要把帶有黑惡性質(zhì)的有組織犯罪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隨后,重慶市檢察院公布了黎強涉黑組織的特點:“組織結構隱蔽”、“黑商融合突出”和“滲透控制特征明顯”。稱其以合法公司企業(yè)為依托,為追逐不法利益實施系列有組織犯罪;為實現(xiàn)對商業(yè)利益追逐的最大化,采取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尋釁滋事;通過操縱上訪集訪、制造群體性事件給政府施壓,以及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有意識地向經(jīng)濟、政治領域滲透等。
          不過,針對近期重慶市出現(xiàn)的一系列涉黑案件,汪力教授認為“盡管力量還很弱,但是可以看出中國的黑惡勢力組織已經(jīng)升華,即黑社會組織已經(jīng)初步形成”!傲⒎ú块T應該盡快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修改為‘黑社會組織’,即把‘生質(zhì)’兩字去掉。從政府打擊的方法和力度來看,其實已經(jīng)是在打擊黑社會組織了,中國不能總用西方、港臺文學影視作品中的黑社會組織情況來對比、參照。”因為,“現(xiàn)今的黑社會組織大多加強了向合法的經(jīng)濟、政治領域滲透,獲取政治上的庇護甚至直接得到政治權力,尤其他們正規(guī)的企業(yè)化、公司化面目往往讓外界難以區(qū)分‘合法’與‘非法’!
          重慶市著名律師周立太也是涉黑被告之一李義的辯護人,他認為“并不是所有被告都達到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要件,法院應該嚴格依法認定和處罰,打黑不宜運動化擴大化”,同時他表示“行業(yè)壟斷”、“開賭場夜總會等娛樂場所”和“開設高利貸公司”等方式是重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主要形態(tài)。
          周立太說,“重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擁有了盤根錯節(jié)的保護傘,比如重慶市公安局里就有包括兩名副局長在內(nèi)的多名高官參與保護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如此下面所有的派出所都得聽命令,形成了一個警察內(nèi)部保護網(wǎng)絡。也正是如此,重慶的許多黑惡組織才能一步步做大,現(xiàn)在對于那些‘養(yǎng)虎為患’的警察也應該嚴肅追究,尤其要避免讓某些警察事后又靠打擊‘老虎’獲獎賞,兩頭占好處!
          以文強為代表的警察、官員是黎強等涉黑人員的保護傘,那么文強等人自己還有沒有保護傘呢?吳生認為:“重慶長期以來存在這么多的嚴重問題,可謂家喻戶曉、路人皆知,卻遲遲才‘東窗事發(fā)’。僅文強這樣的廳級干部顯然難以擔責,那么,他背后還有沒有更大的保護傘呢?我覺得重慶黨委政府有義務給全社會一個說法!
          
          黑惡勢力腐蝕的首選
          
          許多文學、影視作品都有對黑惡勢力、黑社會組織活動、成長的生動描述。事實上這些作品絕大部分“來源于真實的生活”,黑惡勢力作為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中必然的伴生物,總是會以不同的面目出現(xiàn)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黑惡勢力犯罪一般可分為三個層次和三個范疇:流氓惡勢力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和黑社會組織犯罪,三者相對獨立并相互聯(lián)系。
          對于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滋長,汪力認為,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惡勢力發(fā)展的成熟期,其斂財?shù)姆绞揭呀?jīng)多樣化,市場經(jīng)濟初期那種與政府和社會間“血淋淋”的對抗逐步減少,多以合法交易掩護非法活動。以巧取豪奪手段參與社會資源再分配。重慶市所發(fā)生的情況正好是一個例證。
          但是,中國的黑惡勢力只能算是一種初級階段的,甚至是萌芽階段的有組織犯罪形態(tài)。中國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形成的初期力量都很弱,一般可以分為“紅帽子式”和“糾合式”兩大形式,并且以后者為主。前者的意思是其產(chǎn)生的起點比較高,已經(jīng)有了控制一定利 益范圍的力量和基礎,后者則屬于徹頭徹尾的“草根階段”。
          一般來說,“糾合式”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初期成員都屬于社會底層,從一些較小的違法活動開始,其首先打交道的就是警察,被處理次數(shù)的增加必然形成雙方的熟悉,也不可避免要產(chǎn)生合作:警察需要“線人”,成員需要“保護”。在這樣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合作得當,必然各得所需,在警察獲利的同時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會慢慢做大,一旦后者的經(jīng)濟規(guī)模達到一定程度,雙方的地位與合作方式又將發(fā)生新的變化。
          “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不斷發(fā)展壯大的同時,警察作為其‘保護傘’也會升遷,或者可以幫助結識更高職位的警察或官員,以保證雙方的安全性與利益的增長!蓖袅φf!爸貞c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文強、彭長健和經(jīng)偵總隊原總隊長陳光明等案件的經(jīng)歷和特點正是如此,其在充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保護傘的同時,也通過買官賣官等不正常方式升遷,最終形成更大利益、更高層次的官商勾結,也保證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發(fā)展與壯大!
          他表示,由于警察行業(yè)權力過大及其地位的特殊性,其已經(jīng)成為黑惡勢力腐蝕的首選,顯著的特點是“中國的任何事情最后都需要通過警察來完成,或者說警察幾乎能夠介入中國所有的事情”,警察已經(jīng)成為各方交往的一種“特殊橋梁”。
          重慶市某執(zhí)法部門的官員吳生說:“舉個簡單的例子,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開辦的公司要到某部門辦理事項,如果后者按照規(guī)定不予辦理,前者很可能會動用黑惡手段進行恐嚇、報復。而受到傷害的后者自然無力解決這些麻煩,只能求助于警方,如果警方已經(jīng)是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保護傘,最后一般都是不了了之,以某部門妥協(xié)了事!
          他舉了一個例子。2007年10月5日,重慶市高速路執(zhí)法四大隊執(zhí)法人員蘇曉明在檢查超速車輛時,被一輛車牌為渝G39888的寶馬轎車上的三人圍毆,蘇曉明左眼球被殘忍打爆。
          “這個事件發(fā)生后,警方的反應并沒有民眾想象的那么迅速、有力,相反是重慶市交通部門動用了組織力量、新聞監(jiān)督力量,才讓事件有了進展。直到當年10月30日,打人者才到合川區(qū)公安局自首,中間相隔25天之久!眳巧f,“一方面是那些放高利貸為生的HA者根本沒有把執(zhí)法人員放在眼中,另一方面則是有著車輛明確信息的一起刑事案件,受害方竟然要花這么大的力氣才能有結果,大家可以想象當中有多么蹊蹺!
          “打黑行動前,類似的事件在重慶很多,連執(zhí)法人員都會受到如此明目張膽的攻擊,更別提普通民眾和干部了。”他說,“不但是成年人有這樣的感受,就連重慶市的許多中小學生都認為‘只有老大才能解決麻煩’、‘老大和警察都是朋友’,可見黑惡勢力的影響已經(jīng)非常深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不同于任何傳統(tǒng)意義上的犯罪,其危害是社會性、全局性的!
          汪力表示,在中國的現(xiàn)行體制下,“有兩種人可以直接庇護黑惡組織,一種是警察,另一種是能夠管警察的領導,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黑惡勢力與警察力量的結合是非常強大的”。他甚至認為,今后對警察的挑選應該把個人性格因素也考慮在內(nèi),“比如像文強那樣喜好廣交社會朋友,以講江湖義氣為榮的人不能成為警界高官,甚至普通警察也不應該讓他做”。
          
          警察體制必須變革
          
          重慶警察隊伍問題似乎比社會治安形勢還要嚴峻。2009年10月,在《重慶市2009年下半年公招公務員簡章》顯示,2009年下半年重慶市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1188名,其中警察多達768名,給予外界“重慶警界決心換血重生”的提示信號。
          “簡單的換人遠遠不夠了,現(xiàn)在需要從制度上重建警察隊伍!蓖袅φf。在采訪中,他提到了自己最近在思考一個可怕的問題:假如重慶的黑惡勢力把公安局長王立軍也收買了,那將是什么樣的后果?這當然只是一個假設。而“重慶的打黑行動并不是抓捕了一批涉黑人員、警察和官員而引人關注,更多的卻是因為‘薄熙來因素’,其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的身份不容忽視”。他認為,其實問題的根源還在于我們的警察制度有漏洞,直到今天許多事情還必須靠某個人的道德修養(yǎng)、政治追求和工作能力來完成,而不是制度設計上的一種順理成章。
          “警察不作案,治安好一半!眳巧硎,近年來各種出自于警察內(nèi)部,或者與警察部門有著千絲萬縷聯(lián)系的案件層出不窮,盡管民間的類似俗語有偏頗之處,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警察隊伍的嚴重現(xiàn)狀及民眾的熱切期望。
          “‘永遠不要和警察公開對抗!’這是中國黑惡勢力認可的生存準則,因為他們清楚其中的力量玄機,與其雞蛋碰石頭,不如結為同盟。遠的不說,如果警察的問題處理好了至少可以從源頭堵住黑惡勢力的形成。”汪力說,“基層警察往往是黑惡勢力生存、發(fā)展還是滅亡的重要關口,如果警察的工作到位了,不但可以使黑惡勢力成長艱難,規(guī)模更難以做大。”
          按照中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擁有偵查權,一旦擁有將超越了行政機關的范圍,但現(xiàn)實是各級公安機關都是“行政與司法的結合體”,即公安局長能夠同時使用兩種權力,而且可“一手遮天”隨意變換。于是,本來應該受到司法處理的許多人、許多事最后卻以行政處理而了結;或者一些本屬于行政違規(guī)的人,卻被使用了司法手段處治。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靜村指出:“這樣的后果會使中國又回到‘警察國家’的狀態(tài),使以往的法治建設工作陷于倒退的危機。”他表示,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混淆,不利于防止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為借口對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經(jīng)濟案件進行干預,從而把公安機關因職能交叉或權力濫用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現(xiàn)象降低到最小限度”。
          還有學者表示,同屬公安體制的海關緝私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權是靠海關系統(tǒng)內(nèi)部調(diào)整職能獲得,而不是法律的授權,與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明顯抵觸,很輕易地就可以混淆“行政執(zhí)法權和刑事司法權”。另外,包括交通警察等一些執(zhí)法部門都面臨著同樣的執(zhí)法尷尬。
          “戶籍、消防、交通,許多行業(yè)都歸到了警察的概念之下,權力太多和權力太集中已經(jīng)成為中國警察體制的兩個重要特征,目前其權力甚至已經(jīng)大過檢察院和法院。從現(xiàn)實的情況來看,對其進行分權已經(jīng)刻不容緩,即由一個機關壟斷行使的警察權改變?yōu)橛啥鄠機關分散行使的警察權,并且個別權力也可以非警察化。”吳生說,“例如把目前公安的機構分解成‘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使兩種警察權力都更純粹。司法警察受檢察院的制約,治安警察受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和法院的制約,這樣警察的行政和司法權力就分散了,包括新聞媒體等外界的監(jiān)督也就相對容易了。”
          他強調(diào),中國之所以存在集權型警察體制而不是分權型警察體制,根源還在于中國的政治體制,而現(xiàn)行的警察體制只是一種具體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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