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廳長們?yōu)楹巍扒案罄^”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中國的反腐敗進程中,各地交通廳廳長“前腐后繼”可謂最引人注目。自1997年以來,全國已有10個省(區(qū))的15個交通廳廳長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設而被“捉”,廳以下干部則不計其數(shù)。交通系統(tǒng)出現(xiàn)這幺多腐敗分子不是偶然現(xiàn)象。究竟是什幺原因使那幺多交通干部步入腐敗深淵?近日,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吳果行就此話題接受記者采訪時的話可謂一語中的:“交通建設領域腐敗易發(fā)高發(fā)的癥結主要在于公路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機制!
問罪招投標機制,許多人不會答應。招投標作為一種具體交易上的特殊程序,是國際通行做法?梢哉f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比招投標更好的交易采購方式。要知道,招投標本身是無罪的,有問題的是招投標活動中的黑箱操作。吳果行所說的這種“機制”,不是指招標程序本身的機制,而是指招標過程中背離程序要求的非公開透明的“人為機制”,我認為這種“人為機制”首先表現(xiàn)在它背離了政府采購制度要求。
近幾年來,在國家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各級地方政府配套財力作用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了巨額的國家資源,這種以國家資源和政府投入(而非交通部門資金或交通企業(yè)投入)所進行建設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購行為。我國《政府采購法》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而在對貨物、工程、服務三大政府采購類型的采購方式規(guī)范中,公開招標定為首選的采購方式。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要求,任何工程建設采購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在這樣一種前提下,首先,招標的主體是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監(jiān)察和審計機關及各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招標委員會,而不應該是主管部門,否則就是一種與法律不符的自行采購行為,主管部門只能代表政府以施工組織者的身份,為招標活動提供某項工程建設的采購清單和具體的施工方案;
其次,招標信息的發(fā)布,招標文件的發(fā)售,具體標段的確定,標底的測算,評委專家的抽用均必須置于公開、公正、規(guī)范、科學的軌道和監(jiān)督有力的程序上運作。
目前交通建設工程招標上的機制最大的缺失是對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避,主管部門以“業(yè)主”自居,自定招標方案,自定標段,自家測算標底,“自家人”擔任評委,“自家人”監(jiān)督“自家人”,由于其隨意性大,缺乏監(jiān)督,致使將嚴肅的招標行為庸俗化。在這樣一種“一個部門說了算”的前提下,長官意志的干預無所不能,“外招內(nèi)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為變得輕而易舉,握有投標人生殺大權的交通官員當然也就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極易犯事了。
用政府采購制度遏制公路建設中的腐敗行為,并不是簡單地以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取代主管部門的采購活動,而是要運用政府采購管理機制,對這類工程在采購設計、招標程序、評標辦法、中標結果、質量管理、資金撥付等工程采購全過程賦予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在公開透明的要求下運作采購行為。
在《政府采購法》已經(jīng)實施一年多時間的今天,政府購買工程和勞務的行為再也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了。運用政府采購制度上的“三公”精神,剝離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中“一言堂”的決定權,就能有效地堵塞一家之言自行采購上的黑洞和官員犯事的腐敗深淵。
交通廳長前“腐”后繼應問罪招投標機制
據(jù)新華社電 “交通建設領域腐敗易發(fā)高發(fā)的癥結主要在于公路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機制。”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吳果行近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
近年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主要是公路建設工程)建設步入了持續(xù)高速的發(fā)展時期,投資規(guī)模相對較大。據(jù)交通部門的確切統(tǒng)計,1998年到2003年,全國交通完成固定資產(chǎn)投資1.7萬億元。這些投資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地方自收、自管、自用。如此巨大的投資,必然要以大量的建設項目作為支撐,于是交通成了施工企業(yè)、承包商“攻關”的目標;
大量工程上馬,對各種原材料如鋼材、水泥、瀝青、砂石等的需求量增大,這又使交通成了一些材料供應商的“攻關”目標。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工程,他們(施工企業(yè)、承包商、材料供應商)往往不擇手段。不少“交通廳長”“交通局長”就這樣在半推半就間被他們一個一個地拉下馬。
吳果行說,從近幾年交通系統(tǒng)出現(xiàn)的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手法多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直接干預或插手招標投標等經(jīng)濟活動,這充分證明問題的癥結在于招投標的機制有問題。
國內(nèi)規(guī)則
我國交通領域工程建設普遍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招投標機制。這樣的招投標辦法帶有比較濃厚的計劃經(jīng)濟色彩。權力往往集中在領導干部手中
據(jù)了解,我國交通領域工程建設普遍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招投標機制。這種機制即是先由相關單位預先計算出一個工程造價作為表底,然后根據(jù)這個標底,組織專家為投標商打分,得分高者中標。
這種招投標機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資,防止施工方漫天報價,但是其最大的缺點是不能排除人為因素。在其準備、開標、評標、定標等各個階段,以及制定招標文件與組織專家評標打分等環(huán)節(jié),都容易出現(xiàn)各種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產(chǎn)生腐敗,難以有效防范。最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泄漏表底和賄賂專家。
吳果行認為,這樣的招投標辦法帶有比較濃厚的計劃經(jīng)濟色彩。政府不僅要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進行項目決策,而且還要籌措建設資金、搭建建設班子、組織項目實施等,這些權力往往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也就是領導干部手中。同時,由于大量的資金在短期內(nèi)集中到交通領域,還沒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體制,在招標投標、工程分包、物資采購、資金撥付等重要環(huán)節(jié),缺乏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和公開透明機制,為滋生腐敗提供了土壤。
國外規(guī)則
國際通行招投標機制是“最低評標價法”,招標人始終不設標底或不公布標底,不存在標底泄漏問題,人為干擾因素最低,可以最大限度減少招標過程中的腐敗行為
其實在國際上已經(jīng)有一種通行的招投標機制,且這種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人為影響,這樣一種機制就是“最低評標價法”。根據(jù)這種招標辦法,就是將項目交給符合評標文件且出價最低的投標商。
吳果行說,由于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始終不設標底或不公布標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標底泄漏問題。另外,在技術水平相當?shù)钠髽I(yè)之間,到底誰能中標,在開標唱價后,投標人心中就有數(shù)了,這樣就能充分體現(xiàn)公開、透明原則,從而使人為干擾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減少招標過程中的腐敗行為。
據(jù)了解,美國、德國等發(fā)達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共采購領域,通常采用這種最低評標價法的招投標機制。而在我國,從2001年起,四川省交通系統(tǒng)開始最低評標價法的探索,2003年以后,交通系統(tǒng)的領導干部影響工程招投標結果的有效性也被降至最低點。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jīng)濟研究所研究員劇錦文認為,全國十幾位交通廳廳長前“腐”后繼,這反映交通建設背后的體制確有漏洞。解決這種體制缺陷的根本途徑就是市場化,讓民間資本進入。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目前我國公路建設的過程處于絕對壟斷狀態(tài),由政府官員直接運作,使得他們有可能通過壟斷地位“設租”,然后有人“尋租”,“尋租”過程就是腐敗過程。
吳果行也認為,采取最低評標價法能夠較好地解決工程招投標存在的體制、機制、制度性的障礙,極大地減少了在招投標中的人為因素,從源頭上防范了腐敗問題,是公路建設領域反腐倡廉根本性的措施,應當盡快全面推行。
東方早報,2004-09-07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