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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賁:傳媒公眾和公共事件參與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傳媒可以促進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交往,也可以妨礙這種交往。前一種傳播幫助人們廣泛交往,把自己轉化為能動的"公眾"。后一種傳播支配著人們,把他們變?yōu)楸粍拥?受眾"。在前一種傳媒中,交往中的人本身就是媒介,彼此聯(lián)系的人通過對生活事件的參與成為傳媒公眾。人與人的社會交往是公眾傳媒的靈魂。彼此的交往使得公眾傳媒中的人成為名副其實的"傳媒之人"。在后一種傳媒中,人們從同一媒體接受信息,彼此很少或者從不往來。孤立的個人依賴于媒體接觸外界,名為"受眾",其實還是無法成"眾"的原子個體。

          

          法蘭克福學派的大眾傳媒批判認為,現(xiàn)代傳媒技術是必然會造成原子孤立型受眾的外界力量。由于傳媒受眾之間彼此缺乏聯(lián)系和對話交往,他們在政治生活中成為受權力控制的千人一面的"群眾"。在法蘭克福學派悲觀的傳媒技術決定論里,"傳媒之人"和"傳媒公眾"都是不可能的。英國文化批評家約翰.湯普森不同意法蘭克福學派消極的傳媒技術決定論。他認為,大眾傳媒改變了人們以往的公共概念,締造了一種不需要通過面對面對話,不需要在同一地點同一事件發(fā)生,就能感知"我們"集體性的公眾。湯普森的大眾傳媒新公眾說代表的是一種新的技術決定論,新傳媒技術必定產生新公眾。

          

          法國社會學家丹尼爾.戴揚把社會問題,而不是傳媒技術擺在了形成傳媒公眾的首位。他堅持認為,傳媒技術高科技不高科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社會問題參與才有公眾。對照湯普森的新公眾論和戴揚的社會問題公眾論,我們發(fā)現(xiàn),湯普森的貢獻在于糾正了大眾傳媒時代只有"受眾",沒有公眾的看法。但是,也就是在他強調新科技必然產生新公眾的時候,他用樂觀技術決定論代替了法蘭克福學派的悲觀技術決定論。在強調人和技術,人優(yōu)先這一點上,戴揚比湯普森更往前走了一步。戴揚告訴我們,新傳媒并不會自動產生傳媒新公眾,新傳媒甚至常常被用作限制公眾形成的工具。

          

          湯普森看重的是新科技為人們提供的交往便利;戴揚強調的則是人們的交往意愿和參與要求。公眾參與不只與技術環(huán)境有關,而且更與政治、社會制度有關。當人們參與意愿十分強烈時,技術手段的高科技與否甚至可能變得不那么重要。從參與意愿和行動去定義"公眾",公眾就不再是一種預先存在的概念群體,而成為一種與社會行動同存共亡的行為群體。公眾并不能先于公共行動而存在,有了圍繞公共事件的公共參與,才會有公眾。只有當高科技傳媒幫助這種參與時,它才和形成新公眾有關。二十一世紀以來,從SARS、劉涌案、孫大午事件到朱蘇力招博事件,中國發(fā)生了多起由網(wǎng)絡進入紙質傳媒的公共事件討論,影響之廣大,反響之熱烈,均為前所未有。這些傳媒事件和傳媒公眾的表現(xiàn)讓我們看到,一種由參與意識帶動的,由新科技網(wǎng)絡傳播所擴展的公眾性正在中國形成。

          

          一.社會交往中的"傳媒之人"

          

          為了了解"傳媒之人"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意義,有必要先對一些與"傳媒"有關的概念稍作廓清。"傳媒"(media)并不能簡單地等同為"傳播"(communication)。傳播的含義比傳媒廣,傳播指的是"通過消息而作的社會交往"!沧1〕傳播可以在面對面的個人之間進行,也可以在個別發(fā)送者和接受者間以書寫或電子信息形式來進行,還可以大規(guī)模地在組織化的媒體和受眾之間進行。在這三種形式當中,最后一種是"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大眾傳播指的是公開、快速的瞬間傳播,它必須依靠復雜的組織,以人數(shù)眾多、多樣不一、無姓無名的受眾為對象!沧2〕大眾傳播中依賴科技手段來盡量擴大其受眾范圍,大眾傳播基本上是單向操作,因為其傳播形式極大地限制了其受眾的反饋。與人間直接交流相比,大眾傳播的四個基本特征是,信息有組織性來源、接受者龐雜眾多、受眾難以反饋,高科技手段。

          

          大眾傳播的組織機制和科技手段往往又稱作大眾傳媒(mass media),它包括我們所熟悉的電視、廣播、報刊、出版物等等)。這些大眾傳媒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每時每刻之中,以至人們常常把"大眾傳媒"就當作了"傳媒"。這也是不對的。傳媒的歷史遠比大眾傳媒來得悠久。傳媒并不一定是現(xiàn)代科技時代的產物,即使在現(xiàn)代社會中,傳媒也并不一定非以高科技形式出現(xiàn)不可。我在這里關心的正是那些看上去與科技手段無關或者只是低科技的傳媒,因為它們反倒對當今中國公眾交往有更為重要的作用。正如我在后面要討論的那樣,沒有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相互交流,傳播的科技性再高,也無法完成它的傳媒功能。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積極參加交往的人們才是傳媒。當然,這樣的人們不是大眾傳媒所制造和不斷再生的"受眾",而是具有自我意識、社會問題意識和價值意識的公眾。

          

          媒體,也稱媒介(medium),原指一切中介性的人或物。占卜算卦者可以成為人神二界之間的傳媒,"先知"、"使徒"、"革命家"或者舍身取義的"烈士"都可以成為傳播某種信仰和理念的傳媒;街頭巷尾、田間地頭、茶樓酒肆的議論者可以成為民意或輿論的傳媒,等等。經由民眾口耳相傳的信息一旦廣為傳播,也會成為可觀的社會力量。傳媒是通過傳播來產生社會作用的。"大眾傳媒"和"大眾傳播"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大眾傳媒"是指電視、電影、廣播、報刊和書籍那樣的以技術或組織特征為標志的傳播手段或者向大眾的信息傳送。而"大眾傳播"中的傳播(communication)如果按照"交際"、"交往"的原意來理解,則幾乎成為一種自我矛盾的說法。大眾傳播對受眾反饋的限制和廣大受眾間的相互距離,使得"交際"成為一種虛妄的假象。自從韋伯以后,社會學家不斷有人懷疑,"大眾"是否可以用來作為任何社群或"群體性質的行為或現(xiàn)象"的定語。在使用"傳播"而不是"傳媒"的時候,他們認為,"公共傳播"或者"社會傳播"是比"大眾傳播"確切的說法。盡管存在著這樣的保留意義,至少在英語使用中,"大眾傳播"的說法相當普遍,它實際上指的就是"媒體"。但也有堅持將這兩個用法加以區(qū)別的,例如,美國著名的學術刊物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就曾明確地說明,"不采用"大眾傳播"(而用"傳媒"的說法,"是有意強調人與人接觸的重要作用!沧3〕

          

          在"傳媒"中,除了"大眾傳媒",還可以區(qū)分出一種"特殊傳媒"(specialized media)來。特殊傳媒起到的是一種非大眾性的傳播作用,它從一點到另一點傳遞言語、信息、影象。它依靠的技術手段有電話、電腦網(wǎng)絡、電傳或其它電子的信息傳遞方式。我在這里特別提出特殊傳媒,是因為它在現(xiàn)代社會的"傳媒化公眾"(mediated public)中能起到擴展公眾"面對面"交際的作用,這在下面還要詳細討論。"特殊傳媒"與最原先意義上的"傳媒"或"媒介"頗為相關。原先意義上的傳媒指的是人的感官知覺借由技術性延伸,它可以包括多種技術形式!沧4〕麥克盧漢(Marshall McLuhan)就曾指出,車輪延伸了人的腿腳,衣服延伸了人的皮膚。就信息傳播而言,傳媒是在特定渠道內傳遞信息的工具,印刷傳媒以實實在在寫下來的字句來傳遞書寫的信息。電子傳媒以電線或電波來傳遞編碼的電子脈沖信息,和書信來往一樣,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延伸了人們"面對面"交往的時空限度。這種人與人之間的接觸與許多電視或報紙"新聞"的只說不聽、只傳不納是不同的。

          

          總而言之,真正的"傳播"和"傳媒"都離不開人和人之間的自由交流,盡管在高科技時代這種交流不等于直接的面對面相處。傳媒非人化的"媒體技術"性質使得傳媒別傳播更容易淡化甚至取消信息傳播的人的因素。強調"傳媒之人"主要就是為了克服現(xiàn)有傳媒的這一傾向。傳媒之人指的是,人是信息傳播的主體,他們是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他們本身就是這一傳播的媒介。沒有自由傳媒的人也就沒有真正的公共信息。人們關心哪些公共生活問題,就有哪方面的信息需要。這些信息是因為人們的公共運用才成為有價值、有意義的社會信息。說到底,真正能決定信息是否具有公共意義的,不是下達信息的媒體(或它們背后的政治權力),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運用信息的公眾。正如漢科(K. L. Hacker)所說,媒體新聞并不一定增加公眾的政治信息,信息越多,更不等于就越有用。傳媒研究必須強調公眾性,因為傳播本來就是民主理論的一部分!沧5〕

          

          二.大眾傳媒時代的"新公眾"

          

          把傳媒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社會交往中的人,它關注的首先是技術傳媒對社會"公共性"和個人"公眾性"的影響。這二者的表述都是publicness。在關注公共性和公眾性的傳媒研究中,至今影響最大的仍可以說是法蘭克福學派的現(xiàn)代傳媒批判。法蘭克福學派把現(xiàn)代傳媒,尤其是影視傳媒看成是對傳統(tǒng)公眾社會的主要威脅。大眾傳媒不僅徹底破壞了人與人直接交往和理性對話的傳統(tǒng)機制,而且還把大眾變?yōu)榍艘幻、相互隔絕的原子聚合大眾。大眾傳媒幫助制造的"文化傻瓜",成為現(xiàn)代極權統(tǒng)治必不可缺的"群眾"基礎。法蘭克福學派的"文化傻瓜"論在當今一些對傳媒全球化的批判中被進一步引申為"文化帝國主義"理論。這一理論將國際性的大眾傳媒視為西方向世界其它地區(qū)輸出意識形態(tài)、在全球范圍內制造文化傻瓜,以維護其政治和經濟利益的主要工具。針對這種相當悲觀的大眾傳媒描述,有不少傳媒和社會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大眾傳媒對當今社會,尤其是公眾關于文化、政治和社會的自我意識的影響,并不完全是負面的。他們當中頗有代表性的一位就是湯普森(John Tompson)。他提出,大眾傳媒其實并不扼殺公眾,而是造就了一種新型公眾,一種"經傳媒的公眾"。

          

          要了解"公眾"(the public)必須要了解"公域"和"私域"的區(qū)分。而要了解大眾傳媒時代的新型公眾,則可以從大眾傳媒對公域/私域區(qū)分的影響來入手。湯普森正是這樣來說明的。他指出,有兩種區(qū)分公域/私域的方式。第一種區(qū)分是指制度化政治權力領域(公域)和私人經濟活動或私人關系(私域)之間的區(qū)別,前者越來越集中在主權國家的掌握之中,而后者則不受國家的直接掌控。這二者的區(qū)別不是絕對的。例如,早期資本主義私人經濟行為的發(fā)展就是國家權力設置和改良法制體系的結果,而國家行為本身則又是資本主義經濟影響和制約的結果。而且,自從十九世紀后期以來,許多原屬私人利益的經濟行為由于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立而進入公域,這也是國家權力干預的結果。私域和公域的關系現(xiàn)在已經非常復雜。

          

          公域/私域的第二種區(qū)分指的是"公開"和"隱秘"的區(qū)別。公共的就是公開的,而私人的則是隱秘的。這種區(qū)別對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則有比第一種區(qū)別更為直接的意義。自由民主和公民共和的觀念都強調公共和公開的內在聯(lián)系。湯普森指出,凡是公共的就應當是可見的(visible)和可以察看的(observable)。公共的言行展現(xiàn)在大眾面前,是一切人,至少是大多數(shù)人,可見可聞的。與之相反,私人的則是隱秘的,要么是個人私底下的言行,要么是在有限的小圈子內進行。〔注6〕

          

          公域/私域的上述兩種區(qū)別并不相互重迭,也就是說,國家權力越強勢并不等于國家政治越公開。實際情況可能恰恰相反。在早期的君主專制國家和現(xiàn)代的專制不民主國家里,國家事務操縱在屬于"內部圈子"的少數(shù)人手中,絕對不能公開于廣大的臣民。當然,這樣的國家有它自己的"公開性"和"可見性"。湯普森指出,"當國家官員出現(xiàn)在臣民面前時,他們會處心積慮地包裝打扮,粉墨登場;他們的主要目的是公開地(可見地)確證自己的權力,而不是把他們決策過程中的理由和經過公諸于世人(讓大家看清)。專制權力總是以"最高秘密",即國家機密來為隱秘的決策過程辯護,"因為它堅持相信,只有當權力"象神的意志那樣不可為世人所見時,它才能更為有效。"〔注7〕只有在現(xiàn)代憲政國家內,權力的隱秘性和決策的黑箱操作方能受到限制,盡管這種限制在不同的國家里還會有程度上的差別。

          

          傳媒對于現(xiàn)代社會公共性的影響首先是對重構公域/私域界限的影響而言的。這一影響的主要表現(xiàn)是,"共同所在地"已不再是公域/私域界限的首要因素。傳媒使得公共事件成為"經傳媒的公共事件,"私人事件成為"經傳媒的私人事件。"傳媒時代的公眾未必要在公共事件發(fā)生時人人親自到場見證,他們可以在家里或別的私人場所通過技術傳遞來獲取信息。同樣,私人的事件一經錄制和播放,便廣為傳播,獲得了一種并非私人的性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湯普森甚至把大眾傳媒,尤其是電視,描述為"經傳媒事件的私人接受,"并指出,"現(xiàn)代社會的個人場所……已成為(見證)經傳媒的公共性的主要場所。"〔注8〕

          

          大眾傳媒改變了現(xiàn)代社會中"公共性"(publicness)的性質,同時也改變了現(xiàn)代社會中人們體驗這一公共性的方式。對這種情況,不少社會學家和媒體研究者曾提出各種批評,表示過種種憂慮。批評和憂慮的意見主要可以歸納為三條。第一是信息接受的私人化和隔離狀態(tài)會造成公共生活的實質死亡。第二是大眾傳媒的單向發(fā)送和接受會摧毀公共協(xié)商的對話機制,使傳媒受眾成為被體制傳媒意識形態(tài)控制的"文化傻子"。第三是傳媒機器受商業(yè)和政治勢力操縱,體現(xiàn)的是某些集團或組織的局部利益,不是廣大的公共利益,傳媒機器所傳播的信息因此不具有真正的公共性。

          

          在湯普森看來,這種批評和擔憂是因為過分受傳統(tǒng)的"公共"觀的限制。傳統(tǒng)的公共觀強調人與人具體接觸的"空間"和"對話",也就是人們在公開地點和場合下面對面的相聚和交談。湯普森認為,大眾傳媒重構公域/私域界限的意義正在于它擴大了傳統(tǒng)公共觀所強調的那種人際交往的可能。湯普森承認,比起傳統(tǒng)的公共交往來,大眾傳媒所獲得的公共體驗確實有分散的特點,因為"信息接受行為的發(fā)生地處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是隔離和分散的。"但是,湯普森強調,"這并不等于說這種接受就是非社會性的。"〔注9〕盡管由媒體發(fā)生的公共經驗有單向行進和反饋有限的問題,但它也有它的好處,它"能使更多的個體,有是那些迄今身居私人家庭處所者,經歷多種公共和私人領域事件。"〔注10〕而且,在過去,傳統(tǒng)的公共參與必須依靠個人閱讀書籍和報紙的能力。而在今天,大眾傳媒,尤其是電視,使得幾乎所有的人都能參與到公共事務之中,F(xiàn)代傳媒社會中的新型公域/私域關系,它不僅改變了"公共"的性質和對公共的體驗方式,而且事實上也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公共,一個不需要通過面對面對話,不需要在同一地方親身見證同一事件的發(fā)生,就能獲得一種公共的關于"我們"感受的"新公眾"。"社會和其它傳媒已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公眾領域,這個公眾領域沒有空間的限制,無須只靠對話交談,可以讓無數(shù)身居私人地處的個人都進入其間。"因此,大眾傳媒的發(fā)展宣告的不是傳統(tǒng)公共生活的死亡,而是一種新型公眾性的誕生!沧11〕

          

          湯普森肯定新型公共性和新公眾,出發(fā)點是現(xiàn)代傳媒所產生的"特殊可見性"。但是湯普森也看到,這種特殊的可見性(公共性)的政治性質卻是曖昧不清的。它甚至是一把雙刃利劍,它既能對掌權者不利,也能傷害公眾。在由傳媒營造和維系的現(xiàn)代政治環(huán)境中,政治領導人出現(xiàn)在其臣民或人民面前的方式和范圍都跟以前全然不同。他們無須與臣民直接照面,就能通過高科技手段造成一種似乎與廣大民眾接觸交往的印象,以"親民的形象爭取到民眾的忠誠和愛戴。精明老到,諳熟權術的政治家玩弄傳媒的游戲往往都能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其中的奧妙并不是一般公眾所能領略的。"〔注12〕當權者為自己巧妙設計的親民形象一旦被公眾情緒性地接受,成為一種定式陳見,那么他們對權力的監(jiān)督也就會遭到削弱。許多文化批評者對大眾媒體會制造"文化傻子"的擔憂,至少在這種情況下,并非全然杞人憂天。

          

          但是,大眾媒體為當權者所提供的那種巧妙設計的可見性卻并不一定必然產生預期的公共效果。大眾傳媒在給政治人物帶來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風險。在大眾傳媒時代之前,當權者可以把可見性行為限制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小范圍之內,除了近臣親信,誰都難得有一睹其尊容的機會。當權者的神秘襯托出其合法性的至高無上,更為他本人"刻意營造了(一種)帝王氣概,"〔注13〕大眾傳媒使得當權者不得不在其臣民面前登臺亮相,他的一舉一動前所未有地"展現(xiàn)"在無數(shù)觀眾的眼前。至少在這個意義上,他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樣忽視他臣民的存在,而必須在意他們一旦看見會怎么想的問題。

          

          大眾傳媒的可見性固然會給當權者帶來一些風險,但這種風險對他是不難控制的,尤其當傳媒機器就掌握在他本人手中的時候。有論者認為這種可見性可以幫助公眾制約政治人物的權力,"無論政治家多么精心設計和掌控他們的公共形象,這個形象仍然可能逸出他們的控制,削弱他們已經或正在尋求的支持。政治領袖可能毀于一次情緒上的偶然失控,一次即興的失當評論,或一次思慮不周、判斷不慎的行為。權力的喪失可能是在一瞬之間。"〔注14〕這種情況在政治自由民主、媒體相對獨立的社會也許會發(fā)生,但在專制政治制度的社會中就很難說了。傳媒觀眾對政治人物的某些公眾表演和經設計的可見性可以半信半疑,私下竊笑,甚至議論挖苦,冷嘲熱諷,但這些都斷然不會引起"權力的喪失"。對于為一己權力充當喉舌的專用傳媒來說,最需要當心的恐怕不只是如何充分完善地設計政治人物的可見性,而是控制隨時會發(fā)生的事件因出現(xiàn)在傳媒上而成為對觀眾有動員作用的"媒體事件"。

          

          媒體事件對公眾的動員作用和為公眾提供的輿論參與機會具有十分重要的公眾轉化作用。媒體事件可以幫助觀念化的公眾轉化為社會行動的公眾。概念性的"公眾"(坐在電視機前的觀眾)和具有政治、社會意義的公眾(有各種實際關心議題和參與行為的公民)是不同的。更多的前一種"公眾"并不能自動轉向為更有效的后一種公眾。這種轉化往往需要有社會性的催化劑:社會事件、爭論、問題、運動等等。這些都可以經由媒體成為媒體事件。湯普森提出大眾傳媒造就了更為廣大的新公眾的說法,這是從交往手段的便利,擴大和去時間、地點限制著眼的。即使在政治相對自由民主,傳媒相對獨立的西方社會中,除非這樣的新公眾有切實的參與意愿和行動,關心和參與討論發(fā)生在他們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問題和爭論,他們也基本上只是傳媒的"受眾"(或"觀眾"audience),而不能算是真正的公眾。在任何社會里有了更廣大的傳媒"受眾"不等于就有了更具公民政治意義的"公眾",在缺乏公民政治條件的社會里則尤其如此。

          

          三.從"受眾"到"公眾"

          

          "公眾"和"受眾"之間究竟存在著一些怎樣的具體區(qū)別呢?法國社會和傳媒學者戴揚(Daniel Dayan)綜合了其他法國論者的意見,將這二者間的區(qū)別歸結為六點。第一,公眾是一種社會群體,它具有社會交往性(sociability),并顯示一定的穩(wěn)定性。公眾永遠是復數(shù)的publics中的一個"小公眾",公民社會是由許許多多的小公眾組成的。第二,公眾認真對待內部討論,并由這種討論而形成。第三,公眾具有公開展示自己的能力,每個具體的公眾都在這種公開的"自我表現(xiàn)"的過程中確立與其它公眾的關系和自己的特殊性。第四,公眾在公開的自我表現(xiàn)中表明對某些價值的認同,對某種共好理念或世界觀有所追求。特定公眾的成員因這些共同性的認同、理念或價值觀形成公眾群體。第五,公眾有將個人性質的審美"趣味"轉化為公共性質的社會"要求"的能力。第六,公眾具有自我意識和自我審視能力。公眾的自我表現(xiàn)、自我形象設計和自行設立群體價值標準,都是這種自我意識和自我審視能力的表現(xiàn)。沒有群體自我意識就沒有公眾。與"公眾"相比,傳媒受眾(往往稱之為"觀眾",以電視觀眾為典型)則是零散分離的個體,他們彼此缺乏社會交往和穩(wěn)定聯(lián)系,既不必作公開的自我表現(xiàn),也無須持有某種共好的理念。觀眾對外界的反應是被動的,"觀眾"是一個被市場所想象的群體。在這一點上,公眾和觀眾的區(qū)別并不在于前者比后者更真實,"而在于誰想象了那個群體。公眾是一種想象為"我們"的集體存在,觀眾則是被作為第三人稱來想象的。觀眾是由某些第三者為其他第三者所構建的集體存在。"〔注15〕公眾的關系是由"我們"所想象的"你"和"我"所形成的"我們"。而觀眾則是由某個"他"為另一個"他"所想象的其它的"他"和"他"組成的"他們"。

          

          戴揚強調公眾主動自我想象,而不是消極地被想象,這使得公眾獲得了一種非技術決定論的意義。這是他和湯普森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在湯普森那里,公眾要么在傳統(tǒng)社會中靠面對面的直接聯(lián)系所維持,要么在現(xiàn)代傳媒社會中由高科技傳媒手段所聯(lián)系。公眾是在對公眾事務的某種"見證"形式中形成的。在戴揚那里,要維持公眾群體感,想象要比"見證"來得重要。沒有想象,無論是直接的或經媒介的見證都無法使任何一個人接觸公眾群體中的所有其他成員。在討論傳媒時代新型公眾的時候,湯普森看重的是高科技手段外在于公眾的形成作用。戴揚討論公眾的取向顯然與此不同,他強調的是來自公眾內部的自我塑造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參與意愿,內部討論的能力,自我形象塑造,價值選擇等等。這種能動的公眾觀不是純主觀意志論的。它也很在意外部條件的限制。它認為,對公眾意識限制最大的并不是科技傳媒條件,而是人們日常生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當人們社會參與意愿十分強烈的時候,只要政治社會權力對公眾的形成不再具有絕對的控制能力,公眾參與是否具有高科技傳媒條件甚至是根本不重要的。一個現(xiàn)成的例子就是伊朗推翻前國王的時候,革命傳媒是十足的低科技,不過是一本《可蘭經》和一盤霍曼尼錄制的磁帶,但它卻使千千萬萬的信眾變成了充分動員的公眾。

          

          在公眾和大眾傳媒之間確定"公眾"優(yōu)先,這也就是在"人"和"傳媒"之間確定人優(yōu)先。把"公眾"和"人"放在優(yōu)先位置,這使得我們能夠從社會作用的角度來重新思考傳媒,進而把傳媒看成是一種與人的社會用途有關的技術,一種構建社會群體的人際互動。每一種傳媒或者傳媒技術都可以起到不同的社會功用,可以對不同的社會關系部分有利或不利。傳媒的多重功能不僅表現(xiàn)為某一種類的傳媒(如電視)為當權者提供宣傳手段或帶來風險(即湯普森對媒體作用"雙刃劍"的分析),更是指不同的公眾群體可以用同一種類的傳媒來促進自己的不同利益,發(fā)出自己的不同聲音。電視或廣播就是一個例子。在主流電視或廣播之外,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另類公眾傳媒",如不同族裔、社群、宗教、社團電視臺或廣播站。它們不需要等到當政者在主流電視臺上出錯之后才作出反應。它們可以主動地對當政者提出批評,直接表達自己的社會或政治訴求。

          

          另類公眾傳媒要能存在,首先必須有民主政治、自由言論的大環(huán)境才行。有的社會不存在這樣的大環(huán)境,被壓制的群體就只能依靠其它傳媒手段來形成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他們的傳媒手段有的可能相當古老,如飯后茶余的閑談傳聞、民間的順口溜、笑話、謠言、小道消息等等;有的則可能相當時新,如時尚、流行文化、喜好、性觀念或行為等等。無論是口口相傳的閑談笑話,還是流行時尚,都是人與人之間相互聯(lián)系的媒體。從這個角度來看,傳媒所包含的方式遠遠超過了人們今天所熟知的技術手段(電視、電影、廣播、報刊、廣告等等),傳媒歷史也遠遠比人們所一般設想的來得久遠。戴揚提出,一切能在特定群體中產生影響的個人言行都可以看成是一種傳媒。個人言行的群體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它使原本不一定相互聯(lián)系的人們,有了"我們"的感覺,有了共同關心的問題,有了共同的價值和共同的要求。這種個人行為者中最有典型性的就是"烈士"(包括現(xiàn)代的"持不同政見者"),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具有動員作用的價值理念和思想載體。工會積極分子也能起到類似的作用!沧16〕

          

          從社會作用來看待傳媒,公眾本身就成為一種傳媒。這么說當然不是要否定現(xiàn)代技術傳媒的重要性,而是要指出,再現(xiàn)代科技的傳媒也不能在沒有公眾的參與下獨自完成傳媒的社會功能。技術傳媒只是第一步,它只能決定給觀眾看到什么,不看到什么,聽到什么,不聽到什么,但卻不能決定觀眾對所見所聞的東西感興趣,更不能決定他們對此作出的反應和產生的想法。至于人們對傳媒信息怎么看法,怎么運用,這是傳媒的第二步,這第二步才是觀眾能否轉向公眾的關鍵。以"新聞"為例。從社會作用來看,不只是官方電視、廣播電臺和報刊發(fā)送的才是新聞,人們口頭相傳的也是新聞。而且,前一種形式的新聞,除非觀眾感興趣,覺得與他們的關切和需要有關,除非他們討論它,議論它,仍然算不上有實質公眾意義的新聞。這就是官方新聞常常需要"宣講"和"組織討論"的原因。只有把觀眾面對面地聚在一起,叫他們開會,叫他們相互公開表明對某事件或政策的態(tài)度,官方新聞才能起到公眾效果。在上級監(jiān)督下被迫開會表態(tài),這種人與人的對話機制當然不能算是民主意義上的公眾空間。人與人自愿而自由的交往空間才是真正的公眾空間,也就是哈貝瑪斯所說的那種公共領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哈貝瑪斯在討論公共領域的時候特別強調人與人之間自由而平等的對話機制,那就是人們平等地在一個共享的空間中聚集在一起,以理性參與者的身份面對面地討論,協(xié)商與彼此有關的共同問題。在哈貝瑪斯那里,公眾領域的公共場所標志是沙龍、咖啡屋、劇場等等。湯普森在討論大眾傳媒時代的新公眾時認為,哈貝瑪斯的公共領域觀已經過時,代之而產生的是"去空間化"(de-spatialized)和"非對話性"的傳媒公共空間。一切新型的、人與人之間"見面"和"對話"都以"經傳媒的形式"進行!沧17〕這其實是一種簡單化的看法。"經傳媒"的對話并不能代替人與人的對話(當然對話可以用電話、e-mail等手段進行)。"經傳媒"的公共性更不能代替實際人際關系的公共性(哪怕他們并不直接照面)。這兩種不可替代性是非常重要的。

          

          戴揚的公眾傳媒分析清楚地說明了這兩種不可替代性。戴揚提出,"經傳媒"的傳播只是"推延了"(defer)對話,它并不能代替對話。任何一種傳播都至少包含兩重傳播,其中有一重必定涉及公眾的對話(即交談)!沧18〕因此,哈貝瑪斯強調面對面人際關系的公共領域理論對理解傳媒時代的公眾并沒有如湯普森所說的那樣失去了意義。哈貝瑪斯所說的"面對面"應當理解為"直接交流",而不是"直接照面"。交流的手段不一定是指口說耳聽的直接交談,而是可以通過各種書寫形式,如報刊、出版、網(wǎng)絡等等。使用語言乃是書寫形式的關鍵。強調語言作為交流手段的重要性,是為了排除在公共交往中使用其它說服手段(如暴力)。使用語言互相交流,說服對方,取得妥協(xié),達成共識,體現(xiàn)的就是平等、自由、理性的公共價值,F(xiàn)代傳媒的新公眾必須稟持同樣的公共價值,這是"面對面"的真正意義所在。先進的傳媒技術,它的積極意義正是體現(xiàn)在它使"面對面"能更廣泛、更及時、更方便地進行。

          

          公眾還需要有"演示"對問題立場的公共環(huán)境,一是演示自己,二是演示與其它公眾產生公開互動(public/publics)。戴揚強調,"形成公眾的中心不是傳媒而是問題,公眾也是在與其它公眾的關系中形成的。那些其它的公眾可以是實在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可以是主流的,也可以是少數(shù)人的。所有這些公眾的都有兩個共同特點:內部的群合性和外部的演示性。公眾的演示性指的是,它會對某個問題有一個公開的立場。不同公眾的互動就是形成公共輿論的過程。"〔注19〕在許多情況下,輿論的形成要求公眾與主流媒體保持距離,"所以公眾非但不總是由媒體所代表,反而是在媒體世界中隱而不現(xiàn)的存在,成為"隱性公眾"。"〔注20〕戴揚以無數(shù)石沉大海的"群眾來信"說明關注隱性公眾的重要,"隱性公民比一般人所能設想的遠為眾多和有意思。"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有一位學生寫論文研究印度一個叫Doordashan的電視臺,發(fā)現(xiàn)電視臺大樓不遠處的一個土包,發(fā)掘后發(fā)現(xiàn)成千上萬根本沒有啟封的讀者來信。那些極少數(shù)被電視節(jié)目采用的信件,只不過是一種公關活動的點綴,根本不是認真選擇的結果,"那些(被丟棄信件的)作者要參與,有話要說,也說出了自己的想法,"他們雖然無法成為顯性公眾,但作為隱性公眾的意義卻不容忽視,因為一旦有機會,隱性公眾是會轉化為顯性公眾的。〔注21〕

          

          在大眾傳媒出現(xiàn)之前,人們在關心、討論、辯論某些事件的過程中形成公眾。在現(xiàn)代傳媒發(fā)達的今天,仍然是這樣。所不同的是,現(xiàn)代社會越來越需要經由大眾傳媒方能"產生"這樣的事件。幾乎可以說,現(xiàn)今的公眾事件若不能成為"媒體事件",已鮮有事件意義可言了。中外歷史上有許多"事件"幫助形成了不同的公眾,最典型的事件就是"革命"。具有社會動員作用的"群眾運動"也是形成重要事件的主要動力,如"五四"、"五卅事件"、"抗日救亡"、76年的"天安門廣場事件"等等。在這些事件過后很久,人們還會對這些事件的起因、發(fā)生、后果形成各種討論、互動,形成不同的立場及社團政黨組織分化融合等等。還有一類事件也有刺激討論、動員公眾的作用,那就是"社會迫害事件",如法國的Calas事件,Dreyfus事件,Chevalier de la Barre事件。迫害、冤屈事件往往觸及社會正義、政治倫理和社會群體價值等基本問題,它所動員的公眾范圍不如社會運動事件那么寬廣,但往往特別引起知識分子的關注。這類事件的辯論對公眾政治文化和社會倫理的影響都相當深遠。無論是哪一種事件,在事件發(fā)生過程中受到動員、獲得某種"我們"意識的公眾,他們與平時概念性的、昏昏厄厄的"群眾"是不完全相同的。

          

          除了革命、社會運動、政治和社會迫害,還可能有其它不同性質的事件,如丑聞、爭議、名人評價、娛樂和體育事件等等。具體而不同的例子更是多不勝數(shù),如水門事件、克林頓性丑聞、薩斯、長江學術獎評選、伊拉克戰(zhàn)爭、中國申奧、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炸、趙薇太陽旗服事件、李慎之逝世、木子美一類的美女身體寫作、朱蘇力招博爭議等等,等等。不同性質的事件,有大有小,持續(xù)的時間有長有短,涉及的層面和參與者的政治敏感性和受到官方意識形態(tài)控制的程度亦不相同。許多問題是先在網(wǎng)上引起公眾注意,然后進入報刊傳媒。在后一種傳媒中,新聞控制的力量往往會更加明顯。

          

          新聞控制的作用在于不讓某些事件浮現(xiàn)出來,以斷絕它們形成公眾的可能,因為公眾一旦形成,控制公眾討論會比控制新聞麻煩得多。除了對極敏感的政治問題(如"六四"、"一黨專制"、毛澤東歷史評價等等),官方控制已經大大松動,這給公眾討論和問題公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有助于在中國建立公共領域。正如戴揚所說,"就具體問題表述立場就等于構建公共領域,"具體的公共問題討論和辯論"可能在幾十年中都對誰參與討論和用什么語言來討論產生影響。"一個社會的"有效公共結構"就是這樣逐漸積累而成的,"一個社會的公共表演傳統(tǒng)與公共領域運作其實是一回事。"〔注22〕

          

          在當今中國,不同的媒體事件形成不同公眾是很分散的,有很大的偶然機遇性質。媒體事件的迅速產生和迅速消失,使得與之相關的公眾的出現(xiàn)和消散變得不可預測,存在往往也很短暫。不同的媒體事件所吸引的觀眾在人數(shù)和層次上有所不同,它們所形成的公眾自然也就有不同。例如,"非典"是與廣大民眾有關的媒體事件,關心和討論與之有關問題的人們就會形成較為廣大的公眾。而"李慎之去世"則是與少數(shù)知識分子有關的媒體事件,因此也就只是形成一個相對狹小圈子的知識分子公眾。這些公眾隨事件的出現(xiàn)而出現(xiàn),隨事件的消失而消失。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事件都可以被允許成為媒體事件。官方控制要求對許多事件"保密"、不流傳、不擴散。官方控制媒體的理由往往是,對某些事件的公共關注會不利于"穩(wěn)定團結",會"被壞人利用"。由于大眾傳媒受到官方權力的控制,由大眾傳媒所形成的媒體公眾的社會作用也就受到限制,因此不應當把媒體公眾直接等同為公民社會的主權公眾。

          

          四.事件公眾和公民社會

          

          即使在政治相對自由、傳媒相對獨立的社會里,由于傳媒與市場經濟的密切關系,它所產生的往往只是"商業(yè)傳媒公眾",不是真正的公眾。戴揚對西方商業(yè)傳媒公眾(以"電視公眾"為典型)的研究表明,傳媒產生的主要是"假象公眾"和"即逝公眾",這兩種主要的商業(yè)傳媒公眾形式確實會具有"公眾"的某些特征,但離"真正的公眾"卻還有相當?shù)木嚯x!沧23〕

          

          "假象公眾"以各種"迷"最具代表性,"京劇迷"、"歌迷"、"影迷"、"足球迷"等等。他們具有相當?shù)?穩(wěn)定性"和自我知覺意識,也有不少社會交往。就喜好而言,這些群體對其它群體不甘示弱,但這些群體往往對嚴肅公眾事務相當冷漠。這類假象公眾曾為極端專制的權力統(tǒng)治(如"文革")所不容。后極權統(tǒng)治對這類假象公眾比較容忍。專制權力對待假象公眾的態(tài)度,和一般家長對待孩子的態(tài)度相似,容忍那些無大妨礙的事情,可以便利管制有大妨礙的事情。

          

          "即逝公眾"直接與"媒體事件"有關聯(lián)。戴揚和卡茲在《媒體事件》一書中詳細分析了三種主要類型的媒體事件:競賽(從足球賽、奧運到總統(tǒng)競選辯論)、"征服"(宇航員登月、偉大工程、周年慶典等等)和"加冕"(皇室事件、總統(tǒng)即位、元首去世、某代表大會勝利召開等等)。不同社會中典型的媒體事件會有自己的特點,因為媒體事件是和特定的"政治景觀"聯(lián)系在一起的。政治景觀主要涉及"組織者"(官方權力)、"生產者"(傳媒)和"觀眾"這三者的關系。在"非民主地區(qū)播出的事件"中,"比較典型的是,只有組織者和觀眾參與:生產者一般受雇于組織者。"〔注24〕只有在民主社會中,媒體才有獨立性,"西方媒介,它們有專業(yè)或不參與事件的自由,而且可以按照或不按照組織者提議的精神來播出事件。"眾多的電視臺不但不需要在重大事件發(fā)生時擔負某中央臺的轉播者角色,而且"在說了真話以后還能繼續(xù)存在。"當然,"如果電視臺的自由少了,那它就得聽從組織者的命令。"〔注25〕

          

          一般而言,即逝公眾關心的事件有一定的嚴肅性或者相當嚴肅,也具有相當?shù)墓彩聞招再|?墒羌词殴娙狈Ψ(wěn)定性,在不能公開表示個人觀點的環(huán)境中,更是缺乏內部爭論性。這種公眾隨著媒體事件的發(fā)生而形成,也隨著媒體事件的消失而迅速煙消云散,如克林頓和萊溫斯基事件。吉特林甚至不稱其為"即逝公眾",而稱之為"短暫群體"(fugitive communities)。"短暫群體"有三個特征:同時,快速和飽和!沧26〕"同時"指的是,當事件發(fā)生時,成千上萬的人投入關注,因此參與其間。"快速"指的是,事情的發(fā)生和消失都不可預測,來去快速無常,由此形成的公眾也是一樣。"飽和"指的是,事件發(fā)生時,極度占據(jù)傳媒視聽空間,受眾極度擴大,與其說是人人關心,還不如說是設法躲避。

          

          即逝公眾不是圍繞著"媒體",而是圍繞著"問題"形成的。即逝公眾有一定的輿論作用。在傳媒不能反映公眾關切的問題、不能引起公眾興趣、不能反映公眾意愿的時候,公眾輿論則從反面表現(xiàn)為公眾冷漠主流傳媒、與之保持距離、對之持懷疑和鄙視的態(tài)度。例如,在美國,反對越戰(zhàn)或反對伊拉克戰(zhàn)爭的人們在這些問題上形成了特定的公眾,這一公眾的形成正是以疏遠、挑戰(zhàn)和批評主流媒體開始的。美國允許存在另類傳媒,甚至連主流傳媒也可以發(fā)出不同的聲音。因此,反戰(zhàn)的公眾并不需要排斥傳媒。相反,他們可以爭取在傳媒上發(fā)表自己的不同意見。反戰(zhàn)公眾與其它公眾(如擁戰(zhàn)和愛國公眾)之間可以形成一種廣大范圍的公眾內部討論。從事反戰(zhàn)社會運動的公眾與主流傳媒保持距離不是自我放逐或放棄傳媒,而是一面積極爭取在主流傳媒中的公開言論機會,一面通過異類傳媒發(fā)出不同的聲音。

          

          現(xiàn)代社會運動需要借助現(xiàn)代傳媒。在現(xiàn)代社會中,口口相傳,或者朋友小圈子中的交際已經不足以形成與有效社會運動相稱的公眾。現(xiàn)代傳媒不只包括主流視聽傳媒,而且也包括諸如網(wǎng)絡沙龍、網(wǎng)站、邊緣報刊等轉移靈活、較易逃避監(jiān)視的傳媒形式。這些傳媒形式往往能迅速將某些信息和消息變?yōu)橐鹉骋蝗巳宏P注的事件,從而幫助他們形成公眾。一旦公眾形成,他們對事件和相關問題的意見就會成為具有社會意義的"輿論"。這同少數(shù)人私底下發(fā)牢騷的社會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003年3月至6月的"孫志剛事件"可以說就是一個例子。這個例子也讓我們同時看到了中國式"事件公眾"的意義和局限。

          

          2003年3月17日,武漢公民孫志剛被廣州警察作為"三無"人員(無身份證、無暫住證、無進城務工證)送至天河區(qū)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轉送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18日晚,孫志剛"因病"被送往廣州市衛(wèi)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20日凌晨1時13分至30分期間,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該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媒體和以法學界為主的中國知識界的空前關注。廣東和北京中央政府黨政領導也表示要嚴懲肇事者。6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做出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被判處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在"孫志剛事件"的整個過程中,公眾關注的焦點基本都是導致孫志剛事件的制度性因素--收容遣送制度。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6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認為,1982年5月國務院發(fā)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決定,該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有國務院公布施行,同時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國務院此舉似乎為沸沸揚揚的"孫志剛事件"劃了一個句號。在共產黨的法制史中,沒有哪個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規(guī)會在公眾輿論的鞭撻下如此迅速壽終正寢。

          

          孫志剛事件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中國式傳媒暴露黑暗現(xiàn)實的例子。環(huán)繞著事件的報道,知識分子介入,網(wǎng)絡討論形成了一個特定的事件公眾。戴揚所說的媒體事件及媒介公眾對我們認識中國式的事件公眾很有幫助。中國式"社會黑暗事件公眾"和戴揚分析的"假象"和"即逝"公眾,雖然同為傳媒公眾,但中國式的事件公眾具有特定環(huán)境下的特殊公眾意義。說假象公眾和即逝公眾缺乏充分的公眾性,是因為在自由民主社會環(huán)境中,人們可以進行其它更為有效的公眾活動。說中國的"事件公眾"具有公眾性,是因為中國缺乏大的民主社會環(huán)境,能有這樣的公眾活動已經相當難能可貴。因此,傳媒事件公眾的公眾性,除了用戴揚所提出的六點理想模式來觀照衡量,還得看這些公眾所處的具體政治、社會大環(huán)境。

          

          從公眾與公民社會的根本聯(lián)系來說,公眾是一個政治概念。公民社會在當今中國的基本意義是它與國家的區(qū)分。泰勒(Richard Taylor)區(qū)分出三中不同的公民社會,每一種都是以公民社會和國家的政治區(qū)別為標準。在泰勒所說的三種公民社會中,第一種是最低限度的公民社會,它指的是不受國家管制的自由社團和集會。第二是較強意義上的"公民社會",這樣的社會可以通過自由社團來決定和協(xié)調其行動。第三種是最強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社團一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改變國家政策。"〔注27〕泰勒所說的三種公民社會在中國都不存在。在中國確實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社團",但這樣的社團都沒有控制自身存在的權力。政府對現(xiàn)有的社團未必事事都管,但卻保留著隨時要管就管的權力。象孫志剛事件和別的事件所形成的公眾也是一樣,政府可以容忍它的產生和存在,也可以隨時限制它的產生和存在。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可以說,這些事件雖有公眾意義,卻并不代表中國已經有了公民社會。

          

          孫志剛事件使得由此產生的事件公眾把注意力放在國家司法制度、社會正義、人權和公民權利這些明顯具有政治性的問題上。這類社會黑暗事件是否具有普遍政治意義,這并不取決于事件本身,而是取決于發(fā)生這些事件的國家制度環(huán)境。什么樣的問題在什么樣的國家制度中形成"公眾問題"并沒有普世一律的標準。例如,在美國,上至總統(tǒng)競選,下至地方政治力量的爭奪,所涉及的"政治問題"往往是"墮胎"、"同性戀合法家庭"、"老人保健"、"槍械管理"、"減稅"等等。這是因為美國的民主制度有穩(wěn)定的傳統(tǒng)和體制,政府不至于公然侵犯公民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以不會在是否應行憲政,是否應保障言論、出版、集社、遷移居住自由這類問題上形成公眾關切。在美國也常有社會黑暗事件的披露,如濫用警權,官員或公司高級主管丑聞、推諉隱瞞等等。但披露這些事件都不會對國家根本制度形成威脅和觸動,也決不會被視為對國家制度或某絕對領導權威的惡意攻擊,因而遭到政府權力的禁止。黑暗事件世界各國都有,政府權力越是介入,越是強力控制事件公開,這些事件就越會成為與權力制度本身弊病有關的政治問題。

          

          近年來,"公共領域"和"公民社會"越來越多地用到對中國社會和政治形態(tài)的分析中。在這兩個概念的許多現(xiàn)代論述者(如哈貝瑪斯)那里,它們所指的是那種能形成公開辯論,以影響決策的公眾社會機制。在中國語境中,我們應當盡可能謹慎地使用這兩個概念;(Michael Keane)建議將"公民社會"在中國語境中用作一種描述"政府和社會日益有所區(qū)別"的概念,但不要因此而以為"利益集團對(政府的)文化或傳媒決策具有什么真正的影響。"真正的公民社會是不能以偶爾出現(xiàn)的公開批評來衡量的。真正的公民社會表現(xiàn)為"公民們可以運用思想的力量,利用集團的活動,并且歸根結底通過投票來影響(政府)決策。而中國并不是這種情況。"〔注28〕公民社會或公共領域的本質意義在于它們有抵制政府權力的能力。而這一點恰恰在人們過分強調中國市場自由對政治自由影響的時候被忽視掉了:"當"公民社會"運用到中國的時候,它被用來指經濟商機,而不再是抵制政府,甚至與憲政程序、公民理念或者法制都不再有關系。"〔注29〕

          

          從公民社會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中國式的事件公眾的一個重要特征,那就是,事件公眾的形成不是一種公民社會的常態(tài),而是偶然發(fā)生。這些事件能否成為公眾事件,完全是不可預期的,甚至是撞大運式的巧合。對這一點,肖功秦在對孫志剛事件的分析中說得很明白,關鍵在于"領導"讓它成為一個事件。象孫志剛這樣的案子,"持續(xù)地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并形成強大的持續(xù)的社會壓力,又取決于另外一些具體的條件,例如,該事件的社會影響已經很大,大到甚至影響到國際上廣泛的關注;或者,受害人屬于一個有重要社會影響的階層,或有國際影響,或有特殊后臺或背景等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時處理的話,矛盾激化可能對政治穩(wěn)定造成更為嚴重的消極后果,才能層層下定決心,予以徹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決,中央甚至必須派出可以繞過地方庇護網(wǎng)的欽差大員或異地工作人員,介入辦理此案,才有可能撥開地方庇護網(wǎng)的重重迷霧,使案情水落石出。"〔注30〕

          

          就孫志剛事件本身而言,"首先《南方都市報》的負責人恰恰有著極大的道義勇氣,冒著不成功就被打擊報復并可能被查封的危險,使這一事件得以公之于眾。其次,此事件已經在網(wǎng)絡及國際上一些著名大報上持續(xù)受到廣泛重視與震驚。單GOOGLE網(wǎng)上有關此案的網(wǎng)頁就有上千篇;從而形成一種強大的社會壓力。此事件已經嚴重地影響到公眾的情緒,并使中國的國際形象受到消極的影響。第三,孫志剛是武漢某大學剛畢業(yè)不久的大學生,他的同班同學們在網(wǎng)上發(fā)出相當強烈的、充滿悲憤之情的呼吁,而武漢有是大學集中的地區(qū),學生群體通常所具有的團體意識與社會敏感性有是其他社會階層所沒有的,如果處理不當,甚至有可能引發(fā)不利于政治穩(wěn)定局面的多米諾式的連鎖反應。正是這些因素相結合,從而才使事件的處理得到轉機。"〔注31〕并不是所有的社會黑暗事件都能成為焦點事件的,"中國社會上許多事件中的受害者,不象大學畢業(yè)生孫志剛那樣,有著引起國人注目的幸運。例如,《檢察風云》雜志就曾披露了這樣一個令人震驚的案件,一個廣西農民自七四年被毫無根據(jù)地關進玉林看守所,并在看守所中的任何民警都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莫名其妙地監(jiān)禁了整整二十八年!當被后來的檢察官偶然發(fā)現(xiàn),并被放了出來時,此位當年英俊的小伙子,如今已經變成目光癡呆彎腰駝背的老人,他已經失去了說話的功能,甚至無法認出自己的親人!沧32〕

          

          中國式事件公眾的形成受到嚴格的限制。盡管如此,事件公眾能在今天的中國出現(xiàn),這標志著在當今中國社會中,公民政治的要求和公民意識已經在成熟。在中國,"公眾"一詞久而有之,但它的含義卻只是在今天才正在遠離"人民"和"群眾"而靠近"國民"和"公民"。事件公眾,它所標志的不是所謂全體國民或全體公民的大公眾,而只是那些參與事件討論,關心它,把它當作與己有關的問題的小公眾。公共領域和公民社會正是由許許多多具體的小公眾構成的。公共領域和公民社會中的具體公眾不是那些僅僅擁有某國國籍,但不參與或不能參與公共事務的名義國民。他們是那些在具體日常公共事務(也就是問題)上投入關切、貢獻意見、有所建言的行為公民。問題是具體的,涉及面有大有小,公眾的范圍也有大有小。公眾永遠是復數(shù)的小公眾。小公眾和中國政治生態(tài)中延續(xù)至今的單一的"宏大公眾"("人民"或"革命人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構建機制。人民是由先進領導政黨所"想象"而成的群體,人民繼而接受這種自上而下的想象;小公眾是隨著共同問題而自我想象而成的群體。人民是單一、統(tǒng)一的,人民存在的群體空間是民族國家;小公眾是多元、重迭的,小公眾的群體空間是公共領域。人民關心的問題是領導指定的,從大局出發(fā)的;小公眾關心的問題形成與他們具體的生存需要和正義感。人民的價值觀是"上頭"規(guī)定的,它體現(xiàn)為"上頭"指定的表率人物("標兵"、"模范"、"雷鋒"等等);小公眾的價值觀來自他們自己開拓的資源,有本土的,也有外來的。人民的參與是有領導、有組織的奉旨參與;小公眾的參與則是自發(fā)的,因事件偶然組合的,它不但會不奉旨,還會犯顏。人民的公共表演在主流傳媒上享有優(yōu)越、方便的舞臺;小公眾的公共表演則必須在邊緣傳媒上自搭舞臺。人民的表演有精心完成的腳本,從來不會荒腔走調;小公眾的表演是即興的,演到哪里算哪里,在不斷的小心試演過程中尋找打"擦邊球"的機會,高出錯率是它必然的命運。

          

          中國式的事件公眾還讓我們看到了公共知識分子在大眾傳媒時代的新批判角色作用。有人認為,孫志剛事件之所以在報紙上爆光,是市場經濟對傳媒經營的作用。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單純市場操作的報紙關心的是利潤,并無"良知"可言。輿論受惠于市場的說法忽略了作為知識分子的傳媒工作者的作用。傳媒和教育從來是知識分子從事的主要職業(yè)。報刊和學校是他們表達社會正義感的主要場所。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并不總是出自一己的利益,而是為申張正義而"管閑事"。這種管閑事式的介入,它體現(xiàn)的正是公民參與的精神。傳媒的新聞并非由辦報人自己撰寫,而是由記者撰寫。記者往往不是第一個接觸、見證到事件的人?偸怯幸恍┤讼纫殃P心某一件事,引起記者的注意,才使記者有機會報道此事。在這個過程中,對某一個問題的關心先已經形成了某一范圍的事件公眾,記者是作為這個事件公眾的一員來從事他的職業(yè)工作的。在事件最終見報的整個過程中,公眾本身就是傳媒,報紙刊登記者的報道,它起到的其實是傳媒的再傳媒的作用。

          

          單一經濟模式的傳媒觀會使我們看不清作為公共知識分子的新聞工作者對公眾輿論的特殊作用。事實上,當前中國的傳媒已經不能再用任何單一的模式去解釋了。當今的中國傳媒既不全然是政治權力的喉舌,也不全然代表經濟性的"傳媒資本利益"。具體的新聞工作者確實會受到政治和經濟力量的限制,但是他們所秉承的職業(yè)傳統(tǒng)和價值卻可以使他們成為在傳媒中具有自己特征的群體。正如加罕所指出的那樣,新聞工作者據(jù)實報道,反映民意,客觀中立的傳統(tǒng)和價值觀來自經典型的批判知識分子傳統(tǒng)。無論這種理念如何遭到扭曲,變得口是心非,但它畢竟對傳媒有著至少是道義上的約束,再怎么報道不實的傳媒畢竟還沒有敢以假話的名義說假話的。而且,在乎傳播真實性的讀者本身就是一種公眾,本身就具有公民輿論的作用。這樣的讀者公眾不斷地向傳媒提出公正、客觀、表達輿論的要求。他們?yōu)閭髅剿O置的標準是和政治或經濟規(guī)范不同的。至少是為了經濟上的生存,傳媒也不能完全無視讀者公眾要求。因此,加罕的結論是,新聞工作者并不是時時在體現(xiàn)或衛(wèi)護傳媒的利益(為報紙賣得好才寫真實報道),他們很在乎自己作為公共知識分子的職能。在這一點上他們同那些當教授的公共知識分子的聯(lián)系比同那些一般的傳媒工作者要緊密得多!沧33〕從孫志剛事件成為一個公眾事件的經過來看,情況正是如此。中國知識分子(包括記者)近年來對社會正義、憲政民主、公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現(xiàn)代性認同等一系列問題的討論,都充分反應了他們的公眾問題意識。這些問題本身反過來又在知識分子中發(fā)揮了形成公眾的作用。知識分子不僅直接參與了許多公眾事件的討論,而且還將這些討論引向對公共政治和社會倫理更普遍的思考。知識分子的這種雙重公眾作用正在成為他們的公共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注釋:

          

          1. G. Gerbner, "Mass Media and 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 In F. Dance, ed., 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67, pp. 40-57.

          2. C. Wright, Mass Communication: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9.

          3. R. Collins,(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t al., eds.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A Critical Reader. Newbury Park, CA: Sage, 1986, p. 3.

          4. Marshall McLuhan, Understanding Media: The Extensions of Man. New York: McGraw-Hill, 1964. Michael R. Real, Super Media: A Cultural Studies Approach. Newbury Park, CA: Sage, 1989, p. 19.

          5. Kenneth L. Hacker, "Missing Links in Evolution of Electronic Democratization."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vol. 18 (1996): 213-232, pp. 215, 213.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7. John Thompson, "Social Theory, 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 In The Polity Reader in Cultural Theory.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4, pp. 30; 30; 31; 32-33; 33; 33; 35-36; 36; 36; 34.

          15. 16. 19. 20. 21. 22. 23. Daniel Dayan, "The Peculiar Public of Television." Hermes, 11-12 (1997): 1-20, pp. 3; 7; 11; 4; 11; 3; 7-8.

          18. Daniel Dayan, "Public as Medium," Manuscript, Bellagio Lecture of Rockefeller Foundation, July 17, 2000. 哈貝瑪斯所強調的"對話",它對理解現(xiàn)代傳媒的意義,參見Philip Schlesinger, Media, State and Nation: Political Violence and Collective Identitie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1, pp. 156-7.

          24. 25. 丹尼爾.戴揚,伊萊休.卡茨:《媒介事件》,麻爭旗譯,北京廣播學院出版,1992,第67頁,第68頁。

          26. T. Gitlin, "Illusions of Transparency, Ambiguities of Information. Notes on the Globalization of Fugitive Communities." In Tore Statta, ed., Medial E the Transition of Collective Identities. Oslo IMK Reports Series. Oslo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eck the book title).

          27. Charles Taylor, "Modes of Civil Society." Public Culture 3: 1 (1990), p. 98.

          28. 29. Michael Keane, "Broadcasting Policy, Creative Compliance and the Myth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23: 6 (November 2001), p. 783; 785.

          30. 31. 蕭功秦:《一個并不奢侈的心愿:對孫志剛案件的反思》,《世紀中國》(http:www.cc.org.cn/),2003/6/18.

          32. 轉引自蕭功秦:《一個并不奢侈的心愿》,參見《檢察風云》2003年第11期。

          33. Nicholas Garnham, "The Media and Narratives of the Intellectual."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17:3 (July 1996): 359-384, p.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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